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2024-06-25

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精选8篇)

1.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一

2011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局领导、各位同仁:

2011年,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州依法治州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县普法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稳定大局,以“弘扬法治精神,创建法治巩留”为目标,在“普”字上下功夫,在“治”字上做文章,在“实”字上加力度,在“活”字上求突破,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形成合力,大力开展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县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制文化建设和全县法治化进程明显提升,为构建和谐巩留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了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全县总人口18.3万人,其中,农民10.7326万人,牧民2.03万人,城镇居民3.5645万人。普法对象中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2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6184人,中学生1.0094万人,小学生1.6185万人,流动人口2444人。现将2011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1、健全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

2、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今年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六五”普法的奋斗目标。

3、落实了普法经费,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切实做好“六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1、总结表彰“五五”普法先进,进行“六五”普法动员。

2、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维权日、综合治理宣传月、全国助残日、“6.1”国际儿童节、“6•26”世界禁毒日、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共

开展各类法律法规宣传活动52(场)次、法制讲座35(场)次,法律培训3期,悬挂横幅46条,制作法律法规宣传板报19块,散发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共计35044份(册),受教育群众达139253余人。

3、根据伊州治办[2011]6号文件《关于在“宪法法律宣传月”进行公职人员学法考试的通知》精神,在全县统一组织公职人员进行考试,作为“六五”普法的第一课。共有领导干部3251人参加,其中正县级5人,副县级29人,科级426人,科级以下2791人。通过以考促学,使领导干部树立了尊重宪法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对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4、认真组织开展“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及时向全县制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通知》(巩治办[2011]08号)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 “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治在一些领导和群众心目中缺乏应有的权威,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然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精神,仍然把法律视为管理、约束别人的工具和手段,还不习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约束行为,有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

2、司法、执法行为虽然成绩显著,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的差距。

3、个别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实效的现象依然存在。

4、一些群众信权不信法,人治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依法办事还没有成为公民自觉自主的行为,成为公民内在的行为准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2012年的工作思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学法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我们今年把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学法作为重点来抓。

1、抓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2、建立公务人员法制培训制度。

3、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经营意识,净化我县投资环境。

4、加强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把法制课列为学生必修课,坚持法制教育常规化、制度化,做到“四有”(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大力推行校外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以增强青少年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5、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好全县公职人员学法考试。

(二)、普治结合,开拓创新,不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1、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2、依法治县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

3、开展专项整治,维护社会稳定。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有的放矢,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依法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强调研,积极报送简报信息

围绕“六五”普法的启动工作,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经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撰写调研文章,及时上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报信息。

我的汇报完了,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2.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二

2012 年12 月, 在街头设立宣传站, 精心布置法制宣传展板, 向过往群众生动解读和宣传档案法律法规, 将档案法律常识送到群众“心坎儿”上。

2013 年7 月, 发送到市民手机上档案法制宣传短信:“全民动员, 积极参与, 依法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短信虽短, 但与大家生活贴得紧、走得近, 很温馨。

2014 年6 月, 举办法制知识竞赛、开办青年干部大讲堂、组织法律知识学习讲座……雨后春笋般的法治文化活动, 使干部职工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熏陶。

2015 年6 月, 邀请机关单位、小学生近80 人参观《黑龙江历史记忆》档案图片展, 使大家走进历史的长河, 重温龙江发展史实, 增强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 ……

这些镜头, 生动记录了省档案局“六五”普法工作的脚步。期间, 一个个档案法制宣传阵地搭建起来, 一条条档案法治理念广泛传播, 一项项档案普法举措贯彻落实, 全省依法治档建设进程有效推进, 档案法制宣传新常态正在形成。

加强领导, 为普法教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为加强对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局党组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来抓, 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 主管局长为副组长, 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档案系统“六五”普法领导小组, 并设立办公室, 选配精兵强将作为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日常性工作, 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普法领导小组还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 并对“六五”普法规划所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 分解落实到人, 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常项。2011年——2015 年, 先后投入30 万元用于培训、购买教材、设备、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 为扎实开展普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着力创新, 法制宣传成效不断增强

如何突破法制宣传既有模式, 适应群众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贴近群众, 使普法效果达到最大化?围绕“六五”普法新的目标要求, 省档案局不断创新载体,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将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积极开展主题活动, 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省档案局以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6·9 国际档案日为契机, 开展了有奖征文活动、召开“最美龙江档案人”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档案法律知识学习讲座和专家论坛、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档案馆参观展览等纪念活动,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据统计, 5 年来, 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7场次, 悬挂宣传横幅20 条, 发放宣传资料近2 万份, 接待咨询群众200 余人次, 参观展览人员达6 000 余人。

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法制宣传深入人心。不谋一域者不足以谋全局。省档案局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 从小处着眼, 力图在每一“进”上做好文章, 把档案法制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5 年来, 向省测绘局、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等近40 家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宣讲档案法律法规知识, 积极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充分运用现代媒体, 增强普法宣传效果。黑龙江档案信息网及时公布档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以及各级领导关于档案普法工作的讲话, 建立了一个全面反映黑龙江省档案普法工作情况和汇集全省各地档案立法、执法以及执法监督工作先进经验的普法数据库, 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及时提供快捷、高效的档案法律知识和档案法治类信息, 扩大宣传覆盖面, 提升档案工作影响力。

务实推进, 普治并举筑牢法治基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2011 年以来, 共对1 200 余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村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对全省72 家县级档案馆建设和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企业规范化管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切实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深入推进档案法制监督工作。在深入实施《档案法》的基础上, 将档案工作目标与全省档案工作主要任务紧密衔接, 每年开展全省档案工作目标检查考核, 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优化考核指标体系, 推进目标管理工作。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认真开展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省档案局保留的3 项档案行政许可, 已纳入省政府网上行政审批中心上网公布, 并制定完善了公开承诺制、超时默认制、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规范网上审批行为。每年按时办理网上审批申请, 网上审批率100%。

3.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企业 普法 依法治理 建议

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把法制理念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积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发展的法律保障。在“六五”普法的大环境下,如何继续推进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规范企业及员工的行为,对员工、企业、社会三者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在“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全面开展的二十几年,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二是一些企业的普法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普法对象难以落实,普法人才缺乏,普法经费难保障,工作指导不力。三是企业内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考核措施,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2、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国家全面普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企业要想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企业是社会中的一个细胞,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进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创建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企业长效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3、做好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普法工作制度。一是要制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确定每个阶段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将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真正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在规划中对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整体的部署和安排。二是要建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运行和实施机构。三是要制订和完善企业依法治企的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延伸,是企业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使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管理科学、权责明晰、运转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是企业依法经营、开展依法治企的有力保障。

3.2针对普法需求、分类分层施教。企业经营内容不同,员工所在岗位的不同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时应选择实用、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是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按对象不同分类分层施教是推进企业普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具体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其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生产一线员工主要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3.3创新普法形式,强化普法效果。做好企业普法工作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想要把企业普法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利用丰富的载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是必需的。在企业的法制宣传过程中,可以定期采取专家、学者讲座的方法;在广大职工中举行法律知识竞赛,调动广大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利用网络为载体最大限度的传播法律知识等等。通过多种普法形式,进一步强化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制理念,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4立足发展、做好“四个结合”。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必须根植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并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制度建设、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需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虚事实做,并将法制的观念渗透到企业工作的每一个层面,建立法制经济秩序下的现代企业制度。

3.5、定时考核,注重普法实效。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与经营管理考核目标结合起来,共同部署、共同实施、共同检查、共同考核。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验收和监督,加上科学、合理的评估激励机制,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才能长期更好、更快的开展。

4.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四

自2011年以来,棋坪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上级部署,及时总结“六五”普法四年来的工作实践,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棋坪”的工作任务,以增强人的法制观念为先导,以提高人的法律意识为重任,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依法行政为目标,超前部署,全面发动,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下大力气狠抓了今年的普法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为创建平安和谐排埠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启动普法

棋坪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确保普法工作的连续性,棋坪镇于每年的新年均会对此项工作做了专门部署,棋坪镇全体党政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近6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镇党委副书记认真总结了“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并对我镇的“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议的召开,为我镇的“六五”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普法工作

伴随着广大城乡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我镇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做到了“四个结合”。一是与各项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我们注重把开展普法教育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与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未动、普法先行、工作已动、普法同行。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等工作当中,大力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既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又使广大群众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能主动理解配合政府的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有机结合,我们坚持并深化“依法治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模式,通过层层试点,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在全镇稳步推开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极大的丰富和拓展了我镇“六五”普法工作的内涵。三是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是各级各部门的日常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具有一票否决的少数重点工作之一。棋坪镇利用普法办与综治办合署办公的有利因素,将普法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把普法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责任书共同签订,纳入各月综治例会共同部署,纳入各阶段综治检查共同检查指导,纳入年度综治工作总评共同奖惩,确保了普法工作在全镇上下的强力推进。

四是与“法律六进”工作有机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在机关,继续坚持利用每周一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体党政干部集中学法;在单位,大力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农村,广泛散发法律宣传单、宣传挂图,利用各村广播定期宣传法律常识;在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由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并开展相关安全警示教育;在企业,对广大职工开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为了增强“六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带溪乡在普法工作中注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努力创新创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六五”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镇、村、社区、各单位分别采取会议、广播、标语、壁字、横幅、专栏、板报、传单、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普法,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普法。如针对低保困难家庭宣传民政法规,针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宣传帮教矫正法规,针对计生家庭宣传计生法规。

三是在不同节点开展专业法宣传。自2015年以来,根据上级在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在相关纪念日,先后开展了12次专门宣传活动,分别宣传了土地、兵役、消防、信访、防邪、殡改、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残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规。

5.普法依法年度工作计划 篇五

一、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组织。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把全市民族宗教系统“七五”普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促进普法工作任务落实。

(二)把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普法学习教育活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理念。

二、坚持学法用法,积极推进普法工作落实

(一)深入学习宣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要深入学习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宪法意识,增强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三)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要加强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要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理论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深入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中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大力宣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宗教工作扎实开展。

(五)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要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发挥板报、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作用,不断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手段,采取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六

2006年,县人大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稳定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构建和谐全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了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普法工作顺利进行

1、健全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为了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相应调整了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设立了办公室和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作,确保了工作的边疆性和稳定性。

2、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搞好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我机关的实际,制度了《县人大机关200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明确了今年我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切实搞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按照中央、省、市、县的要求,我们狠抓“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1、总结表彰“四五”普法先进,进行“五五”普法动员。12月15日,召开了干部职工大会。会议总结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表彰了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部署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及时制发了《关于认真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实施

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学法活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部今年把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重点来抓。

1、抓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我机关坚持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中心学习组在每月一次中心组学习中都安排了一定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并要求领导干部利用休息时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以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律素质、法治意识和依法决策。

2、加强了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结合本机关实际,每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都安排了一定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

总之,我机关今年“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尽这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扎实工作,为我机关“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年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7.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七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五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新形势下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局领导高度重视,坚持把“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全局目标工作中评议考核,确保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局属各单位也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从而在全局上下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负责办,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和法制工作网络。二是层层分解责任。分别与局各直属单位层层签订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书,将普法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是保障普法经费落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将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展开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明确重点,狠抓学习

(一)坚持中心组学法制度,狠抓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学习。

一是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和《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本着以考促学的宗旨,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工作,并把领导干部学法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坚持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一是组织建设系统近220余人参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局机关、局属各直属单位均参加了培训,参与率为100%。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水平。二是按要求组织2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公务员法》及四川省“五五”普法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并组织局机关31名公务员参加了“XX市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均为100%。三是组织系统5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理论基础。四是组织全市建设系统4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省城市规划协会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参培人员认真学习了《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新法实施后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一是利用3月法制宣传月,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街头宣传、法律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构筑起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群众的沟通平台。二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深化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参加了市里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向农民朋友捐赠《物权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书籍200册,发放有关法制宣传资料2000余份,并解答了相关法律咨询。三是认真制定了“12.4”法制宣传日的实施方案。确定了今年宣传的活动主题、指导思想、活动安排等,为“12.4”法制宣传的顺利、深入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截止11月20日,我局向群众散发《宪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宣传资料3500余份,悬挂、张贴宣传标语40余张,举办宣传专栏12余期。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更多的支持,为建设行政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普治结合,推进依法行政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有效提高制度建设水平

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局根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眼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了对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提高了制度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了制度建设的基础保障作用。一是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征求意见范围,及时有效完成了《XX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XX市物业管理办法》、《XX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XX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其中,《XX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XX市物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审批,现已公布施行;其他2个规范性文件也已完成起草工作,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二是严格规范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依法出台了《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了本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按照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审改办[2008]6号)要求,依法对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并对项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调整,确保了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统一和规范。二是对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进驻中心的涉及本局的登记、备案项目,参照《XX市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认真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三是严格实施《XX市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办法》,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及时更新门户网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定了《XX市规划建设局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手册》,进一步优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按照国务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化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落实《XX市规划建设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和《XX市规划建设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建设行政执法效能。二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实施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都依法组织听证,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截至11月20日止,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41件,建筑面积为410121.2m2。其中,拆除277件,建筑面积为7598.6m2;责令停工98件,建筑面积为93075.3m2;罚款处理66件,建筑面积163479.4m2,金额:750.277万元。

(四)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

8.2016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篇八

判断题

1.全国性的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2.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都是自治机关。(×)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4.《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6.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7.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9.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 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2.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迄今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拥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公民。(×)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负责。(×)15.在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专职化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宪法规定。(×)

18.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19.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且不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2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2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2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27.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28.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29.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31.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32.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33.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4.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立项。(×)35.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6.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37.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9.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41.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广告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经讨论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不应在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42.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可以不立卷归档。(×)

44.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涂径解决。(√)

4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6.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效率。(×)

47.行政执法要适当上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4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5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2.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或聘期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人员的岗位。(√)5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54.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只需明确岗位名称和制度。(×)

55.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56.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

57.当庭作证,能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不是真实,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公信力、具有权威性,判决才能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58.冤案最后要法院来把关,但是源头上预防要从检察开始。(×)59.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就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依法行使审判权。(√)60.疑罪从轻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证人权。(×)61.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62.法律方面的裁判只能由司法机关作出。(√))63.审判活动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内容。(√))64.实体公正强调裁判所认定的事实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以裁判结果的正当与否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65.对媒体的司法监督应当进行适当的规范和引导。(√))66.只要能够查明真相,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是可以接受的。(×)67.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给司法带来的阻碍。(√)67.庭审实质化意味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69.所有案件都应当要求全过程是公开透明的。(×)70.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71全民守法是否实现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全体公民在行动上服从国家法律。(×)72全民守法就是让全体公民学习法律,规避法律制裁。(×)73全民守法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74全民守法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75党和政府带头守法是实现全民守法的条件。(√)

76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也应当纳入全民守法的范畴。(√)

77全民守法就是要让老百姓遵守法律,公职人员与老百姓不同,是全民守法的监督者和执行者。(×)

78全民守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79积极诉讼、经常去法院打官司是全民守法意识淡薄的表现。(×)

8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8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3.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无须向社会公告。(×)

8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8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8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可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8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少量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9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须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9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9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无须监督从业人员佩戴、使用。(×)

9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9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9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97.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无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9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99.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100.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额。(×)

102.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103.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104.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105.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10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107、对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108、将“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时,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只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的即可,不需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109、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方可减刑,并且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110、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111、在对犯罪分子的计分考核中,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 4

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一律不能加分,但也不会扣分。(×)

112、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开,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应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113、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五日内,由省级检察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114、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

115、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五日内,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11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117.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

118.《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11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2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121.国家对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122.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123.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12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12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1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12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查询职责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128.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三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129.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自动失效。(×)

130.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之后,律师凭律师证享有自由查询当事人相不动产信息的权利。(×)

131.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32.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协助解决权属争议后予以登记。(×)

133.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134.房屋登记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135.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由于某些不动产跨行政区域界线,所以不动 5

产单元并不具有唯一编码。(×)

136.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137、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138、反间谍工作可以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139、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14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141、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14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143、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特殊情况下可以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44、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45、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146、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三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8、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49、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补偿。(√)

150、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必经过批准手续主动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51、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152.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154.成立非法集资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15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宣传”仅指直接传播信息,不包括放任信息扩散。(×)

156.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57.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

158.如果单位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采取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的手段,则不能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59.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6

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果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则一律不能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作出认定。(×)

161.对于虽然成立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162.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有非法永久占有他人集资款的特定目的。(×)16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体现了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趋势。(√)

165.公检法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166.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所吸收资金款的特定目的。(√)167.单位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168.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主体。(√)169.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如果单位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的,由于所集资参与人已成为单位的特定员工,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17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后者具有非法永久占有他人集资款的特定目的,而前者并不具备这个目的。(√)

171.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17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具体监督。(×)17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17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175.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176.被告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义务,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177.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178.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179.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80.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18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82.人民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案件,均不适用调解。(×)18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8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8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18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87.《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全国第一部机场综合立法,也是我省民航自成立50年以来第一部且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188.在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颁布以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民用机场进行过定位。(√)

189.机场总体规划范围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都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190.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停车、广告、客运、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不能转让经营权。(×)

191.鉴于机场净空保护的重要性,为增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划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明确为省人民政府和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92.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仅要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还要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193.建立高效灵活的协调管理机制是机场实现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94.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

195.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诉讼法。(√)

196、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197、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198、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199、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2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0.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20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0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完整的证明材料。(×)20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204、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5、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误导性的说明。(√)20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20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8

208、《航道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9、航道法所称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10、依《航道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211、依《航道法》规定,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212、依《航道法》规定,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213、依《航道法》规定,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214、依《航道法》规定,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

215、依《航道法》规定,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216、违反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并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7、依《航道法》规定,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也适用《航道法》。(╳)218.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应受歧视。(√)219.国家不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220.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宣传教育,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22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2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22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22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22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2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22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22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22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23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23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3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2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实施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34.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35.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37.第二十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38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保留的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239.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40.军区后勤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241.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师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24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243、预算编制的固定性总是与经济发展的灵活性相一致的。(╳)244、新《预算法》确立的“四本预算”已经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范围。(╳)245、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246、国家预决算都属于国家机密,一律不予公开。(╳)247、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248、新《预算法》实施后,下级政府部门到上级政府部门争取财政资金是合理的正常现象。(╳)

249、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250、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担保还本付息。(╳)251、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跨年度预算,不再实行会计年度的预算。(╳)252、结转资金就是本年度将转入下一年度的结余资金。(╳)

253、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机构,金库是国家黄金储备的管理机构。(╳)254、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5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不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5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57、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25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5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260.死刑一律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26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6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3.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6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65.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66.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6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68.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69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70.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271.中级人民法院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只能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7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确认。(╳)

273.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7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75.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移送执行。(╳)

276.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77.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7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279.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80.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法律规则与公序良俗这一原则相冲突时,适用法律规则。(╳)281.根据《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28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排他性是指公民可以依照个人意愿任意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

283.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得自由裁量,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284.在我国,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285.法是最重要且唯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286.继承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

287.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 11

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88.环境方法标准的作用是是确定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中有关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289.行政诉讼法俗称“官告民”。(╳)

上一篇:小学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下一篇:2023年秋季学期六年级班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