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共8篇)
1.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一
关于《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孙军工
(2010年7月20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有些地方出台了执行联动机制的专门文件。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一直没有正式形成。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为集中清理活动的三个目标之一。为贯彻落实***同志的讲话精神,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底送各单位征求意见。《方案》明确提出了成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外,还增加了中央综治办、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组织专人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由于涉及到20个部门,征求意见工作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经多次沟通、协商,特别是通过与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在很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2009年6月,我院又将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会签稿)》。
2009年10月,会签工作正式启动。会签过程中,我院与有关单位作了进一步沟通,对《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截至今年5月底,各成员单位全部完成会签工作。《意见》于今天正式公布实施。
二、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 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大家知道,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视,针对执行工作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一直非常关注,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下,全国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然而,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被执行人难找的现象依然存在;被执行财产难寻的局面仍未好转;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仍很普遍;协助执行人依然难求;特殊主体依然难碰。上述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深入分析执行难的深层原因。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执行难问题一果多因,纷繁复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单靠法院一个部门、只通过强制执行一种途径,执行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近年来,我们一方面立足内部挖潜,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而要真正形成执行工作新格局,重 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卧们相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必将促使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取得根本性突破。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还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这些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意见》规定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变更登记,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房 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意见》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通过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的账户信息,并将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并通过金融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意见》规定,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 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二)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 根据《意见》第19至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三)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协调数十个不同部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组织机构。鉴于此,《意见》中明确要求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社会各界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谢谢大家。
2.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二
1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概括性而言就是企业在控制过程中需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突出经济和财务管理的作用, 这也是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开展的管理方法。基于新会计制度准则的实施, 企业必须重视内部控制工作, 分配好各部门的职责, 并做好协调发展, 组织计划好各种程序, 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从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改革背景上来说, 这是基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的策略, 它总结了国外的很多先进经验, 有别于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 其更注重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 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确保工作流程符合规范, 严格贯彻工作顺序, 发挥会计职能。在某种意义上而言,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与企业的绩效息息相关, 是资金使用的规范化体系, 它可以为企业工作做出指导, 帮助企业完成经营目标, 并提高信息的精准性。最后, 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可以将审计工作中的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 对组织经营的状况做出测评, 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推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2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内容, 对企业资金的利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 我国各大企业由于固有经营理念的影响, 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 制度内容上也存在很多不足。
2.1 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到位
现如今, 很多企业领导都将眼光放在了经营环节, 重视资金效益的取得, 却忽视了会计内控制度的有效作用, 对其缺乏理论性的了解, 在实际管理中也没有制定健全的控制体系, 制度内容残缺, 内容零散, 具体的工作流程也不规范, 且灵活性不够, 无法为工作人员提供正确的流程。
2.2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较弱
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健全的制度体系, 还要坚持严格执行, 严格管理, 有些企业的会计制度执行者在工作中缺乏执行力, 办事不果断, 很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监管也不到位。如科龙的董事长顾雏军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3个亿, 其将上市公司的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成功地输送到其旗下的企业。案例产生的原因就是内部会计控制薄弱或者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不力。因此, 提高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2.3 会计内部信息披露不透明
除了企业规定的不能公布的会计信息外, 企业需要将日常经营与管理花费的资金进行披露, 让全体职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并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然而, 目前很多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范围都较为狭窄, 缺乏统一标准, 信息披露也较为单一, 层次不清晰, 内容不全面, 透明度不高, 信息不能共享或者信息传递滞后等导致监管无从下手, 不利于公开管理与评定。
2.4 监督工作不到位
监督是管理的保障, 是企业会计内容控制制度能够完善的关键, 也是减小会计信息错误的基础。然而, 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完善建立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关监督的体系不够透明, 监管工作执行力不到位。缺乏系统监管, 非常容易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出现问题, 信息的统计错误也不能及时发现。
3 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办法
从上述内容中, 我们已经直观清晰地认识到我国企业在会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 以及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性。想要切实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就必须结合实际完善设计, 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3.1 提高企业领导者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
企业领导作为企业的决策者, 他们的决定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建设, 一旦决策出现问题, 或者不够科学, 不仅不利于企业严格内部控制, 还会影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另外, 企业领导作为管理的核心, 必须发挥带头作用, 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逐步转变固有理念, 改革会计制度, 分配好工作的具体流程, 并带领人们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严把思想观, 从而确保会计制度的高效执行。
3.2 建议增加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
内部控制信息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 也是所有信息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 将信息进行公开和披露, 有利于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缺陷, 并改进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目前, 现有的关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还不够系统, 在科学性上较为缺乏, 导致上市公司的披露形式流于形式, 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和监督作用。
3.3 内外部监督协同发挥作用
首先, 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 加强自我监督和评估的能力, 及时发现制度上的漏洞和会计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 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其可以更好的在大背景下发挥作用。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如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内外结合, 合二为一共同督促企业实施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以杜绝企业内控制度有令不行、形同虚设的情况发生, 内部控制实施的关键是全员控制, 要做到各部门协同一致, 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做到企业内控不留死角, 降低经营活动的风险。
3.4 做好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培训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 内容是否能够落实到位, 与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具有紧密联系。人为因素作为基本影响因素之一, 必须坚持完善。对此, 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选拔制度, 挑选接受过正规教育, 通过知识考试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并定期对会计内部管理者开展集中学习, 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尤其要充分利用继续教育的机会, 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 也可以进行单位间的交流学习, 取长补短;同时还要进行道德素养教育, 利用案例讲解让会计人员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规范个人的职业道德, 从而让他们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
3.5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检查考核和评价是会计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使内控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4 结语
总而言之, 在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行下, 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 面对的比拼更加严峻。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完善管理的主要办法, 领导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制定健全的控制体系, 完善相关内容, 做好信息披露与公开工作, 逐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能力, 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精准性, 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海赟.浅谈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1 (03) .
[2]张乐蒂.浅析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10 (03) .
3.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三
【关键词】健全体制;会计控制;医院内部控制制度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因素成为影响企业作出决定和人民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医院作为经营主体,也是要将经济效益摆在医院运营的主体地位。但由于目前医院在经济运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无法忽视的问题,因此医院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内部会计制度,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医院的目标。所谓的内部控制指的是一般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水平、确保信息和企业资金安全,由企業全体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的控制管理过程。在医院实行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医院正常运作下去,防止在发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而内部控制制度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这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制度手段,从而帮助医院更好地完成预定目标。
一、医院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管理财务的关键手段
根据医院实际具体情况,建立符合医院实际体制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密切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将部门不同医生和护士的轮换制度加快,加快相互之间的轮换,保证每位医护人员的工作休息时间。而最关键的,就是要将不同层面的控制中心联系起来,从而确保整个控制体系的流畅性。医院要采取十分严谨的内部控制手段,不仅是对医院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管理和约束,更实施对医院任何活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医院内部会计岗位职责分离
在医院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将不同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相互分离,从而确保徇私舞弊等收受贿赂行为与工作内部工作人员相隔离。因此,在医院内部实行岗位职责分离是要将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和分离,进而形成一个不同岗位和职务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这一制度不仅管理纵向的关系,更是要管理好让你各项的关系,保证一项会计事物至少需要两个毫不相干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共同管理,从而为医院内部制度展开强有力的控制制约,做好检查工作。
2.审批制度的重要
明确涉及会计内容需要批复的工作范畴,明确一系列的责任和权限等内容之后,需要相关的医院管理人在相关规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审批的职能,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会计业务的办理。
3.利用网络进行监管
社会技术高速发展,将科学技术用于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可以减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人为问题,从而提高会计控制效率,保证会计控制达到预期的目标。另外,还要针对医院的网络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和维修,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医院网络系统中的信息保存和文件管理,以及安全方面的工作。
4.建立预算监督控制管理体系
由医院的专门部门根据医院一整年的规划进行预算计算。但是对计算出的预算报告的审批则不能由一位领导负责监督管理,需要成立集体资金审批件都会,这种重大的经济报告和医院经济活动,需要采用集体判决和审判的方法,从而减少内部多于资金的支持,严格控制医院整体资金的流向。
5.实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且定期展开和是检验从而确保财务的安全。
6.针对容易出现的财务风险制定控制风险制度,减少医院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危机。
7.数据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是极重视票据的企业,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必须成立有专门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的票据监督管理制度。
(1)在票据簿的分发过程中,需要将拿走票据簿的部门,票据簿上数码的起止号等内容全部记录在案,并且将用完的票据簿带回特殊部门,经由特殊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管理,从而确保票据使用符合制度规定
(2)利用高新技术进行票据管理。这就要求不同部门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将一天所赚取的金额上报给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汇总,从而将公款挪用等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3)票据管理的年度检查
每年都要针对票据进行一次大型检查,将不同的票据册子登录在特定的档案本中进行管理和保存,从而上报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核实。
(4)针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会计控制的首要控制就是对医院内部流动资金进行控制,这要加强医院在医院中的财务账务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的规定开户,禁止开多个户头进行财务管理。另外,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来负责每月流动资产的存入和取出,而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月都需要派出不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另外,对医院的票据采取严格的管理控制,尤其是对领导在支票等方面行为的控制。另外,还要根据具体账目建立整体会计账单,将每个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记录在案,保证做到数据有迹可循。
二、对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关人员在从事经济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承担的责任。对一切经济业务,均要经过复核,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设立事后监督组,对各个岗位、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经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内审人员通过内部常规稽核、落实举报、监督审查,建立以“查”为主的监控防线。加强对内控主体“人”的控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是医院财务管理的核心,是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舞弊行为的有力措施,从而保障医院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宗秋.浅谈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2014(31):55-56.
[2]王英.浅谈如何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管理观察,2010(19):228-229.
4.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四
体系的若干意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
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
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
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县级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4.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指导,成立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地市级和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务,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5.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过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6、有条件的地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5.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看守所经审核身份无误后,应当允许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员共同进入讯问场所。
对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6.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结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的社会调查,注意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应当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7.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羁押性强制措施应依法慎用,比照成年人严格适用条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拘留率、逮捕率或起诉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区分被指控犯罪的轻重、类型分别关押、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应提请有关办案部门办理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第一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或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对于必须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表现的,应当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起诉率等情况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辩护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0.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11.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12.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采取和缓的询问方式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询问,一般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有关成年人到场。应当注意避免因询问方式不当而可能对其身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参与诉讼方式。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5.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6.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证;或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理或减刑、假释的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客观需要。为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社会调查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对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也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对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5.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人民法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执行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应当移送。
6.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及时完成并反馈调查评估结果。
社会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查证与审核 1.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注意农历年龄、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等情况。特别是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案件事实予以查清。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附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和处理。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供或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延期审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矫治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视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同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帮教、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适时进行回访考察。
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落实就学事宜。学校、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适宜送专门学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其收容教养。
2.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监督。
3.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指控犯罪时,要适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4.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
5.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进一步开展完善试工试学工作。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服刑期间表现等材料及时送达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6.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配合和支持下负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做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矫治、行为考核和帮困扶助、刑罚执行建议等工作。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坚持教育矫正为主,并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于被撤销假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社区服刑期间表现等材料送达当地负责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加强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联系与协作,切实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就业、戒除恶习、适应社会生活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8.对未成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纪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
四、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开展规范有序的协调监督工作,是促进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1.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定期主持召开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
2.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被帮教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及生活保障等问题。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意见》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对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5.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五
阮文彪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好!刚才听到两位专家的发言很精彩。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第二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四种表现;第三个部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下面来汇报第一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农村经营制度是这次会议的主题。作为一个俗语或者是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当中,这一术语出现在1994年中央会议文件当中,当时是被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制度建设内容而被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方案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实现农村发展战斗目标必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日益增多,关于什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它的内涵是什么?没有做出理论说明和解读。到今天为止,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很少有人做过专门的研究和探讨,其实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里面给出一个概念,那么到目前为止,据我了解大多数实际工作者,基本上在专业上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代入口语,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存在以下盲点和不足。一是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同于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我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讲,农村是个地域概念,而不是一个产业概念;二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概念没有做过鉴定,那发展农村经济主要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
提,概念观念不清,改革就会茫然,甚至走向误区。那么就如何稳定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尚有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回答。
我觉得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既要认真地分析我们概念中包含的三个关键词语:第一就是农村,农村是一个地域的概念,那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社会的空间范围就应该限制在农村这个特定的区域内,而不仅仅是农业,这是第一个概念和关键词。第二个关键词是基本,这意味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的只是一些基础性的必须长期坚持和稳定的制度安排,而那些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长远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短期的。第三个是经营,这个关键词就是制定对象,也就是说主体行为就是经营,那么农村经营基本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只是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者的一个行为,也就是说农村经营主体在农村财富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做了一个理论的鉴定,在这里提出来供会议参考。所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们给的定义是:它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规范约束所有经济主体在农村所有产业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基本经营规则。
这个概念包括三层基本含义:一是指农村经济主体。它是农村经济主体在农村产业链和产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第二层含义就是约束农村所有经济主体,包括个体私有经济在内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一系列推进和规范。它所涉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村基本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以及家族经济等。因为光依靠农业这个单一产业是不可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就应该对所有经营制度规范,做出基本的规定;第三是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规范。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区别,中央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只能说这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而不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它的经
济主体是所有经济主体,而后者就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局限于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显然前者就大于后者。第二是指前者所包含的制度规范涉及到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所有产业里和经营范围的基本经营行为规则及相应的经济关系。那么后者只涉及到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仅限于这样一种关系,那么前者的制度内涵比后者要更为深入。制度是一个体系,它内涵着一系列制度安排,根据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层次和相关地位,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了一个制度结构,它的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是农村基本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非土地财产制度。第二方面包括农村基本交易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的基本规则,二是交易组织规范。比如说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交易的基本规则,比如说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财产和商品进入的制度,这是交易本身的规则。第三方面是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他们规范和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关系规范。那么三个制度安排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有效避免基本前提;交易组织制度是农村经济效益增长的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这是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本概念的认识。
第二个部分内容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突出表现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内在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的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这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村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第二是农村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承包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三是农户的权利是不充分不完备的,也就是说农户承包的产权制度存在残缺。农户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等等这些破坏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到我们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个方面供给不足,表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大多数地方进行了不止一次农村土地调整,有的是大调整有的是小调整。我们可以听听县乡干部说下面是不是有调整。这是由人口压力带来的必然后果。今天不调整,未来多少年可能还要调整。这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个方面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供给方面存在的不足,也同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上农户生产的商品可以随便拿到集市出售,对市民安全缺乏可靠保障。另一方面,农村消费品假冒伪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第二个方面表现在商业秩序混乱。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国家级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合同中,履约的只有20%,其他的80%都存在不同的程度违约,要么是公司违约要么是农户违约。第三个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后,一些主要制度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法律运转不规范,我们现在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但是这个法律制度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第二个方面是形式单
一、层次不高,这里我们有具体的数据。第三个方面就是规模比较小,一般的是50年以下,带动能力不强,而且规模经济也难以发挥主要这三个方面。
在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上面也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不合理,农民的产权收益无法实现;第二是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我们这几年农村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是以农民利益的转移为代价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制约了农村土地经济部门的发挥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结合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简谈一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那么分五各方面。我就念一下标题:
第一是按照可转让性、排他性要求以可持续产业制度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经营制度的财产权益,促进农村产权配制效益可持续增长。
第二个方面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长期稳定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公平产权组织形式和多种经济成本共同发展。
第三个方面按照交易优先进入公平交易。以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为切入点,包括合同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最大程度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第四个方面按照城乡结合发展的要求,调整国民收入机制,逐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如果仅仅是农村来考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是不得要领的,必须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这个角度来入手,来找到切入点,才能体现我们农村和国民经济,以及和城市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证农业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第五个方面要按照制度结构优化的要求,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结构以逐步实现农村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仅仅调整土地征用制度是无法理顺我们农地产生关系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征用出让,既涉及到产权制度,又涉及到交易制度,又涉及到收入分配。必须按照制度把实践上的要求和综合上的要求从结构上来进行优化和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达到最好化。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各位。
(阮文彪系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6.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六
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鲁教督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学(含兼职督学,下同)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督学在督政、督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级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当参谋,促进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组织形式是以区域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指定若干名督学对责任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管理。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
三、明确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本责任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对本责任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对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校舍建设与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对本责任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六)对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制止,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
(十)完成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
四、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每个督导责任区至少配备两名督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和指导方式,将教学研究部门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按照督学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为兼职责任区督学,从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督学校办学。兼职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具体承担起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责任。各级都要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一批达到离岗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专职责任区督学,并逐步提高专职督学的比例。
要建立督学培训制度。新任督学须参加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专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实施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
五、加强督导责任区的工作考核和评价
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集中督查与调研,根据教育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所属工作区内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教育督导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二次督导活动。二是随机督 2
查和调研,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各级都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原则上,市级督学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县级督学至少要每月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并确保每学期对本责任区内所有学校至少督导一次。各级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地方或学校,督学可以直接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具有推荐优先权。
要建立完善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督导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协调,从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导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责任区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各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7.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七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 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 它能够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 增加即期消费。同时, 对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 能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强宏观调控,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文就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做一探讨。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 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 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同时,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重要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的解决, 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 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 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 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其主要表现为:
1、制度不统一。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可以说,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2、统筹层次低。统筹层次决定社会保险资金的伸缩能力, 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很低, 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 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 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 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寥寥无几。
3、覆盖范围小。目前社会保障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 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 有三个范围, 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 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
4、执行成本高。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成本高, 主要是指社会保险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险基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 其强制力就不够, 再加上群众基础薄, 就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合和支持。其结果, 社会保险的执行面就上不去, 提不高。此外,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5、社会保险基础薄弱, 妨碍因素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虽说有区别, 但在具体的保险活动过程中, 乃至在更多人们的头脑中, 不管什么保险都是保险, 保险可以投保, 也可以不投保。这也正是许许多多私营个体老板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思想原因之一。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漏洞多且难以维持。在养老保险方面, 除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 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在失业保险方面, 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 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医疗保险方面, 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 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 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 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7、社会保险标准不一, 不同统筹范围劳动者流动养老保险无法衔接。各单位保险条件不一样, 水平不一样, 导致全社会公民之间权益分配的不平等, 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有的地区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有的地区没有实行, 实行养老保险的地区在标准上又与企业养老保险标准不一。因此在干部异地交流、调动时或因机构改革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衔接, 致使部分劳动者陷入退休无养老金、治病无法报销的困难境地。
8、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连, 因所有制性质不同, 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我国人口众多, 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 占总人口的80%以上, 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另外,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 待遇标准很低, 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 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一个多级体系, 它包括:强制性的、公共管理税收维持的再分配型, 强制性的、完全基金型私人管理的储蓄型, 自愿参与的追加保护型。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国情, 建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应以养老保险为突破口。
1、统一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对象、保障内容到征费 (税) 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全国要尽快统一起来。如果一时有难度, 至少应把全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统一起来。地区性的社会保险, 其社会化程度是不够的, 不是现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不能充分起到分散风险和财富再分配的作用, 也很难顺利地操作下去。这不仅由于地区级社会保险的财富再分配能力弱, 而且由于征缴费率的巨大差异会影响企业等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公平竞争, 进而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向前推进, 长期下去还会造成“马太效应”。
2、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随着人员流动日益频繁, 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及时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作为实现全国统筹的重要一步, 越来越受到社会成员普遍关注。在各地区完成养老保险县市级统筹目标的同时, 进一步实行省级统筹, 最终达到全国统筹的目标。提高了统筹层次, 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可以较好地解决因统筹层次低造成的标准、管理不统一, 因基金承受能力低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 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就业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3.扩大覆盖面。
加快构建适应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 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扩大覆盖面要以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型企业,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为参保重点, 实现全覆盖。在扩大覆盖面过程中, 还应注意到:现在非正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 其本身就业岗位不固定, 流动性大, 特别是跨统筹地区流动, 容易造成漏保或重复参保。
4、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各省确定。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地区退休人员与职工的比例较低但费率较高。
5、做好不同统筹范围社会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
首先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1) 确保两类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的统一性。二者实行统一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 特别是个人缴费比例要保持一致, 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 确保把个人账户做实。 (2) 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就目前而言, 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在退休待遇上差距较大, 待遇差距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原因, 事业单位创造的主要是社会效益, 它们的价值不好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因此,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在原来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上, 适当提高基础性养老金的比例, 在其待遇上与机关事业退休待遇逐渐拉平。
6、解决好事业单位转制, 改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后, 不管是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待遇, 在参照企业确定标准时, 不宜降低。即便是政策不允许或因企业经营不好而降低待遇, 也要适当有过渡期, 逐渐地与企业统一。同时, 对较早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与并轨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上应体现出差别。对以前已经缴费的职工, 应根据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增发一定的缴费补贴。因此,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出台, 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 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建立补充待遇, 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
7、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为了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 在做到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 再取消男女差别, 最后逐步达到将退休年龄延长的目的。在退休时, 把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挂钩, 适当延长获得全额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8、完善基金的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 打击骗保行为, 首先建立信息联网, 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 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 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 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 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检查等方法, 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 大力宣传举报制度, 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 加大处罚力度, 发现一例, 查处一例, 决不手软, 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9、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企业中剥离出来, 移交地方管理。
8.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 篇八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途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安全各项目的总和。社会保障由四个部分组成: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从21世纪初中国人口已达13亿,这一庞大数字预示着国人的生存安全已提到日程上来。近几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大量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及城市内无业、失业、准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且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不满情绪不断增多,其中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致使社会刑事案件发案数递增,社会矛盾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民生安全的第一要务。随着中国社会体制的转型,大批劳动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而他们恰是下岗分流的“主力军”。这批劳动大军为中国创造积累了半个世纪的财富,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目前我国社保普及面小,保障项目较单一,除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农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尤其是40、50下岗未就业者,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资源。现在,他们又是上赡养老人,下供养子女读书的支撑者。如果他们在生活中得不到社会保障,将给整个家庭带来震荡,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老弱病残的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儿童成人教育经费需要迫切解决。再从我国独生子女的状况来看,第一批独生子女已长大成人,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将成为中国家庭的主流。尽管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比父辈高,就业率高,但家庭、工作的稳定性极其脆弱,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将面临更为沉重的家庭负担,深陷于各种矛盾中。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巩固、贯彻、实施,减轻人口负担,加快国人摆脱世代贫困的速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区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不争的事实。50年代到70年代,成年人面临这样的问题:生七、八个比生一、两个孩子养老送终更可靠,同时家里出现一个摆脱贫困的“拯救者”的机率会更大些。后果是人口猛增,生活的负担更为沉重。与此同时,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急需财产继承人,不吝惜罚款的超生,两种现象恶性循环。要从这种怪圈中走出来,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解除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和隐性失业的后顾之忧。进而减少计划生育阻力,人民安居乐业。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有助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得以解除家庭负担,轻装上阵,专心致志的从事本职工作,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政府会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意识。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消除分配不公的消极作用,维护社会公平。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就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少流失、不流失,必须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杜绝贪污腐败与挪用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基金,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国家财富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私人企业、商业、服务业也要建立私人退休金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杜绝资方车轮战术占用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劳动者通过社保享有生存权。建立社保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的配置必须通过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的作用。人的智力、体力、环境等自然和社会的差异,尤其广大农民收益和社会风险的增大,不可避免地使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一部分人失业、破产。这就要求国家向低收入的穷人提供救济,对老人提供医疗津贴、房屋津贴等。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使各种用工形式、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职工都享有劳动保障,从而使市场竞争更法制化、公平化、人性化。
建立社保体制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中国经济进步。如果没有社保制度,公民就必须靠储蓄来解决生存问题,从而降低了社会总需求,人们花不花钱成了中国经济能否增长的举足轻重的筹码。据资料介绍,全国库存积压商品三万亿人民币,国内86%的商品供过于求,市场销售疲软,大量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刺激力不足,外需不足,内需成为中国经济的瓶颈。现今居民储蓄对居民具有“生存”意义,普遍认为储蓄式轻易动不得的,否则,生病、子女教育和住房问题都随时会成为家庭灾难。所以,人均数量很少的居民储蓄,是不会轻易被调息等措施所牵引。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保制度,刺激生产、消费,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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