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2024-10-20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共7篇)

1.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一

2011年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项

目进展报告

我县是地方病发病较重的省份之一,我省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主要包括鼠疫、布病、碘缺乏病、克山病、大骨节病、水源型氟(砷)中毒、包虫病、疟疾、肠道寄生虫病,这些疾病严重威胁着我省人民的健康,是影响社会经济,导致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全省总体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大骨节病病区受威胁人口650万,地方性氟中毒受威胁人口约450万,克山病仍然是严重危害我省人民健康和生命的疾病,肠道寄生虫总感染率达19.60%。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农村卫生工作,2004—2007年国家连续4年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为了认真做好2007地方病项目工作,甘肃省卫生厅按照卫疾控便函200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制定下发了《2007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方案》,根据督导方案的要求,各地对项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中期督导,现将项目督导情况汇报如下。

二、督导内容

1、项目的组织领导

我省对项目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专门设立了由卫生、财政部门组成省级项目工作组,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主管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省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项目方案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病项目由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疾控中心承担项目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的汇总分析等工作。由项目县(市、区)的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承担项目现场病情调查、采样和水样检测工作。各

项目县组成了由卫生局局长或直接隶属于县委、县政府的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的地方病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乡镇及县级卫生机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了项目工作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2、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启动和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方案要求,结合我省病区情况, 对项目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下发了我省地方病防治项目方案,召开了项目工作启动会议,明确了项目工作的要求和各项目县(市、区)的具体工作任务。举办了省级培训1期,人员约200人次,市(州)级培训8期,约600人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质量要求、相关地方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实验室操作、现场实习以及项目信息统计等。各项目县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进一步强化了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宁县组织地方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医院、中医院业务院长,乡镇卫生院长、防疫专干,内(儿)科医生、放射科、心电图、彩超室等专业人员及各乡镇主管卫生工作的乡镇长参加了启动及培训会,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项目工作的广泛关注。

(2)质量控制

为了提高项目工作的质量,省疾控中心统一对项目县的实验室进行了质量考核,保证了数据测定的准确性。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省地病办还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总结了各县在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工作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地氟病调查:任务是15个县75个村,实际15县完成了44个乡镇71个村;水氟检测任务为367份,实检392份;尿氟检测任务为1390份,实检1390份;氟

斑牙检查人数量为2928人,实查4524人;氟骨症检查任务为15205人,实查17044人。

地砷病调查:任务安排在19个县,计划筛查300个村,实际筛查了315村,检测任务为4500份,实检4419份。

克山病病情调查:任务安排在8个县区,计划筛查19乡镇的19个村,实际完成了19个乡镇19村,临床检查任务为9500人,实查9941人,补硒人数106.35万人。治疗管理慢型克山病病例185人。

大骨病病情调查:任务安排10个县开展病情监测,完成10个县,临床检查1375人,X线检查874人,完成补硒99.1万人;成人病情调查在26个县开展,任务在60个乡镇开展,完成60个乡镇的39233人。同时完成10个县300例大骨节病例的治疗管理工作。

健康教育:在26个县开展,范围在321个乡镇,覆盖人口504.03万。碘缺乏病监测:

①碘盐监测:居民户随机监测覆盖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区、市)共87个监测单位。全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了监测,上报率100%,有效监测率100%。②高危地区调查:5个项目县已完成搜索任务,其中4个县的病人已由省级复核,确诊1例,一个县的病人正在复核。

三、经费使用情况

我省作为重病区,2007年中央补助748万元,用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饮用水砷含量筛查;碘缺乏病防治;大骨节病防治;克山病防治;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地方病健康教育、宣传。目前项目经费已全部由省财政下拨,绝大部分项目县经费已经到位,但仍有少数县项目经费还没有到位。

四、项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1、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完善地方病防治体系

由于近年来对地方病重视程度不够,经费短缺、人员流失,特别是乡、村防治工作没有保障,病区村的病情状况不掌握,原始资料难以收集,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和管理,各项防治措施难以落实,病区群众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希望通过项目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为乡村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培育基层地方病防治网络,使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地方病防治体系。

2.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水质监督检测机制,做好项目工作

长期以来水质监测工作与水利部门的配合不够,对改水情况掌握不够,工作较被动,直接影响了项目任务的落实。希望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学习其他省、市水质监督检测方面的管理经验,努力做好项目工作。

3、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项目工作

广泛动员和依靠群众的力量,使群众真正参与到项目实施中来,通过健康教育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积极配合水质检测,依靠群众自己来监督水质,使项目工作取得事办功倍的效果。

4、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强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我省地方病防治项目涉及全省86个县,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难度大,监督指导工作量大面宽,单靠省级督导难以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致使存在的问题不掌握或掌握不透,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希望今后的项目工作适当安排省、市、县三级督导经费,强化督导,层层把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省、地、县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工作圆满完成。

5、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能力建设

多年来,地方病防治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备配置方面欠帐较多,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有待提高,尤其是在我省这样一个西部欠发达的内陆省份问题更为突

出,希望通过项目加强省、地、县三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以适应地方病防治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二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地区的计算公式:某地区专项资金总额=„(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地区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地区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60%‟×专项资金总额。其中: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贰 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保障计划。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

1、附表2。

(三)本地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

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

叁 县)。如果抽查审核剔除率较高,应当及时商相关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审核发现的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同时,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在下一分配专项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肆 第十三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确保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必须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伍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也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每年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兵团上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具体详见《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财监[2009]3号)同时废止。

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4.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篇四

近日以来,我街社会事务办牵头,由财政所、两保站、居家养老中心(站)及各社区配合,对2008年元月以来我街的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城乡低保资金足额到位,应保尽保

街道两保站按区民政局的要求建立了资金管理类档案,发放证与报表、发放金额相符。2008年12月份享受城市低保户数171户,363人,60856元,全年累计金额580262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42户,73人,5369元,全年累计金额53506元;2009年12月份享受城市低保户数164户,350人,53292元,全年累计金额620738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38户,61人,4110元,全年累计金额51945元;2010年1月至6月城市低保享受户数167户,357人,53233元,累计金额318659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34户,55人,3730元,累计金额23010元。城市低保资金按时、足额的拨付到位,发放到户。低保对象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拆户总户现象。发放手续完备,城市低保按时打入低保存折,低保证、低保存折发放到户到人。发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冒领、拖欠、克扣、贪污等现象。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及时下拨,以解民忧

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人。2008年共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1800元;2009年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3590元;2010年1月至6月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2100元。街道资助参加新农合和五保集中供养对象门诊等各项医疗救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我街只有一户五保对象,即二三管区张学文(2009年去世)、李爱云夫妻,街道实行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制,2008年共报销医疗费用2809.4元,2009年共报销医疗费用2331.4元。

三、救灾救济资金及物品按时下发,以解民困

街道救济资金及物品建立了专帐,做到款物发放及时,帐款物相符。2008年共发放救济资金18345元,2009年发放救济资金3030元,2010年1至6月发放救济资金1020元。今年五月,由于XXXX暴烈,我街XXX社区有92户受灾群众,街道社会事务办迅速采取行动,下社区走访慰问,用区级下拨资金里的39992元购买了救灾物品发放到了每个受灾居民手中。我街 “XXX超市”的款物做到专款专用,发放物品及时、透明,发放手续完备,通过慈善A、B卡发放,发放单据符合上级要求,规范清晰。“XXX超市”2008年发放救济物资折价5237.9元,2009年发放救济物资折价4190.5元,2010年1至6月发放救济物资折价2666.9元。每年春节前,街道按区民政局要求,按一定比例与区下拨资金配套,对困难户进行了救济慰问,保证了社会环境的和谐安定。在本次清理清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救济资金及物品挤占挪用、贪污现象。

四、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促进双拥工作 街道在发放各项优抚补助优待经费时,均组织优抚对象签名,并将签字后的发放表按时上报核对。2008年共发放5名重点优抚对象优抚经费30618元,8名参战人员生活补助10100元;2009年发放12优抚对象的优抚经费51646元;2010年1至6月发放13人优抚经费27863元,13名伤残军人抚恤金100332元。同时,街道为促进军民团结,2008年至今,共筹措资金53450元,于每年“八一”前慰问和表彰立功受奖人员及转退军人。在本次清理清查中均发现何代领及冒领行为。

五、注重五保供养工作,体现政府温暖

我街五保对象XXX(XX年去世)、XXX夫妻,采取分散供养方式,经费由街道及二三管区共同承担。2008年共发放生活补助费4809.4元;2009年发放生活补助费及其它费用10041.4元;2010年1至6月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用2000元;远高于上级要求的保障金额160元/月,真正实现了五保老人的老有所养。

六、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传递西湖爱心

我街对于所有下拨的助学、助医、助孤、助残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到人,2008年下拨助学资金3200元;2009年下拨助学资金2000元;2010年下拨助残资金3100元。2010年,街道自筹资金4835元帮助了街道范围内的一个重病患者和一个孤寡老人。2008年由区民政局组织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中,我街共募集资金1131536元,2010年的玉树地震募捐活动中,我街又募集资金416884.4元。体现了我西湖街道干部群众的爱心。同时,得到了区民政局的肯定。

七、打造养老服务平台,实现老有所乐

区级下拨的平台建设经费全部用于居家养老中心(站)的建设,帐款物相符。2009已拨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四个居家养老站6000元平台建设费,剩余资金将视各站建设进度拨付;黄XX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因为正在扩建施工当中,其建设费用将在建设验收后拨付。我街共有7名老人享受54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从2009年4季度此项工作开始起,我们做到了发放及时,服务记录、凭证完备。

八、合理使用社区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落实

社区工作经费严格按区财政和民政核定的标准拨付,2008年区财政拨付资金91万元;2009年拨付资金95万元;2010年已拨付一季度资金48.25万元;另外,街道每年对比较困难的社区都追加了资金,弥补社区的资金缺口。各社区工作经费使用做到了公开透明,符合上级财政部门要求。

九、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费随事转

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按市奖励兑现的要求足额拨付到位; 2008年下拨了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资共21000元;2009年下拨了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经费15000元,绿色网吧长效管理补助经费60000元,环保节能示范奖10000元,XX区建设经费30000,XX社区物业化管理奖励5000元;2010年下拨了残联公益性岗位工资12000元。这些经费的下拨使我街道有XXXX社区都设立了绿色网吧,丰富了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使我街各社区的建设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们所有下拨经费的使用公开透明,没有挤占挪用、拖欠、克扣、贪污等现象。

以上是我街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清理清查情况的汇报,我们将以这次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工作督查为契机,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主要将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民政各项工作纳入促进西湖发展的整体规划,与经济工作、重点工作等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街道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5.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五

关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统筹委:

为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加强对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坚持村用乡管,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分村建立专账管理,严格规范专项资金收支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根据县统筹委的工作要求,2012年4月16日-20日安排推进办专职工作人员对我镇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组

隆盛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陈志强为组长,分管副镇长雷荣任副组长,由推进办人员赖强、唐辉协同各村搞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各项目按规定流程申报实施和监督,项目梳理工作,项目促建工作,以及档案整理工作,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二、自查情况

通过专职工作人员对我镇各村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

共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是否规范有效的自查情况,我镇各村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完全按照“六部工作法”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的。宣传动员工作做到了村民对本村专项资金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知晓率达到了95%以上。民意收集做到了一户一表。议事会记录真实、完整,能够充分反映讨论过程和结果。项目决议后都及时进行了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开始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议监事会都按要求进行了适时的监督,并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以利于整改并公示。项目实施完工后,组织了竣工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通过自查情况,我镇各村村级公共服务融资资金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实施,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规行为。

隆盛镇人民政府

6.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六

建项目情况汇报

根据区卫生局和《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项目和卫生基础建设项目督导检查实施方案》(桂卫规财〔2011〕238号)要求,为更好迎接我区开展公共卫生项目和卫生基建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我院公共卫生项目和卫生基建项目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文件要求,我院在公共卫生项目(九大公卫项目)基本上能够达到文件要求目标,并认真落实医改监测和公共卫生实施资金报送制度工作,设立专项的资金管理、调配和使用制度,做到做一项用一处,不铺张浪费,合理运用资金的目的。每年资金都按照文件项目拨付到我院,并经过财政科会计合算确认。其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计免、强免、乡医少笔)支出补助共计:12137元,基本公共卫生专项支出补助共计:784165元,卫生室建设项目支出补助共计:200000元。

二.镇、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卫生室是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底层,结合我镇目前情况及医疗改革方向需要,建设好农村卫生室对不仅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医疗改革发展,保护农民健康和发展生产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卫生保健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所以我区卫生基建项目是医改的重要一项。

我镇共有村委会13个,乡村医生数约24人。从2010年开始,已建成卫生室有5个,并扩大建设室内面积;2011年又建设4个,现未建4个。从2010年开始,已经建成卫生室了5个,每个都不小于80平方米,并且扩大了室内建设面积,扩大面积共计约370平方米。2011年建设4个,都不小于80平方米(资金由政府支出)。卫生基建专项的规划组织、资金预算、建设到竣工验收统一监督检查,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卫生室建设。

兴宾区平阳镇卫生院

7.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 篇七

财农便[201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部财务司: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扣除2010年已提前下达的万元(财农[2010]414号),2011年实际下达

万元(财农[2011]164号)。其中:①第三批重点县名额

个(含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名额

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名额

个、牧区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名额

个),重点县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②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③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④第一批重点县奖励名额 个,奖励资金

万元;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

个,补助资金

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其中:列入年初预算

万元;7月8日拨付

万元(财农[2011]

号)。

为做好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已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立项材料和申报文件,于2011年8月19日前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建立激励机制,狠抓项目管理,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突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发挥重点县建设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加强输水管网、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

4.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1、重点县建设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400个县作为第三批小农水重点县。重点县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其中:北方平原地区重点县建设以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推动井灌区全部实现管道化灌溉;山丘区重点县以发展“五小水利”工程,配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为主;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重点县,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推广“控制灌溉”技术;牧区重点县以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为主。

在第三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分别见指南附件1、2、3)。同时,在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继续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见指南附件4)。

2、专项工程建设

2011年,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和西南五省(区、市)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两部分。

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第一、第二批重点县中有条件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地区,采取“集中资金、连片治理、整体推进”方式,集中力量开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建设内容不与原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的内容重复,单独编制方案和验收考核。

依据有关规划,在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省(区、市),以小微型水源建设和更新改造为重点,实施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50%以上用于重点县的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动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三批重点县和2011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三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并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要求(见附件1、2、3、4)。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建设重点区域,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工程改造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应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实施重点团(场)建设,实行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突出规模效益。

(六)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原则上每个省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规划数字化及工程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报省领导或厅领导同意。签报、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作为下一省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2011年,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对重点县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中央财政再增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第十条执行。2011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完善激励机制

2011年,财政部、水利部对第一批重点县中建设任务完成好、目标如期实现的重点县给予奖励,每县奖励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高效节水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奖励名额,结合2009年、2010年县级绩效考评结果,自行设定评选条件,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获奖的重点县应根据奖励资金规模,参照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单独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重点县绩效考评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县进行奖励。

七、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

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已完成2010年重点县绩效考评的省(区、市),要尽快将考评结果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尚未组织绩效考评的,要抓紧组织考评。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要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制提纲》(附件5)要求,编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额确定201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示范县名单、方案及省级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并指导各县实施。

(二)第三批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第三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见附件6)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见附件7),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省(区、市)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水利部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8)和《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9),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按照审批后的《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治理,实施重点团(场)建设。重点团(场)的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根据各重点团(场)建设任务的大小自行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2011)标准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和指导实施。

(五)申报审批方式

从第三批重点县开始,网上申报审批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所有申报审批材料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

八、审查要求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附件:

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2、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3、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写提纲

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

7、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8、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9、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10、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财政部农业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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