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2024-10-20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精选7篇)

1.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一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xxxx,联系电话:xxx.当事人:xxx,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xxxx,联系电话:xxx.当事人:xxx,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xxxx,联系电话:xxx.事实简述:

2014年07月25日,当事人xxx酒后驾驶xxx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后载申请人由兴义市笔山路往富兴东路方向行驶,03时0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富兴东路(一品咖啡门前)路口处,超越同向行驶左转弯(未打左转弯灯)由无证驾驶的谢正银(后载李勇)驾驶的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付汝忠颅骨骨折,伤势严重,在黔西南州中医院治疗。8月 7 日贵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潘宗兴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正银负次要责任,申请人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在伤情确认的情况下请求贵大队处理。

在治疗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恳请医院采用最节省治疗方案治疗,同时积极主动与当事人潘宗兴、谢正银及家人协商解决纠纷,然潘宗兴及谢正银不能有益配合治疗。事至今日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当事人谢正银没给申请人一分钱治疗费用,当事人潘宗兴也仅支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经申请人多次与潘宗兴、谢正银及家人协商一直未果。现申请人已花费了六万元的治疗费,因申请人经济能力有限,此费用全部由四处筹借而来,现已无处可借,当事人潘宗兴和谢正银又不能及时承担治疗费用,致使申请人 康复治疗面临巨大困难。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此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使申请人能得到及时地治疗,特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一、潘宗兴承担所有的70%赔偿费用,谢正银承担所有的30%赔偿费用。

1、治疗费:80000.00元整

2、后期治疗费:100000.00元整

3、护理费:6000.00元整

4、误工费:30000.00元整

5、交通费:3000.00元整

6、住宿费:5000.元整

7、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整

8、营养费:3000.00元整

9、伤残赔偿金:80000.00元整 共计:¥309000.00元整

2014 2

申请人:

年8月15日

2.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二

关键词:电视调节类节目,《金牌调解》,成功因素,不足

一、我国电视调解类节目概述

近年来, 伴随着各项政策实施, 致力于解决纠纷的电视调解类节目发展快速, 江西卫视《金牌调解》领先全国应运而生, 成为调节类节目“领头羊”, 其他节目如《调解面对面》《生活广角》《谁在说》等也快速发展,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 自2011年1月1日起, 我国正式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 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电视台调解类节目不仅是全新的电视节目形式, 更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司法形态。

其次, 伴随着“限娱令”的下发, 各大卫视重新对电视节目进行了调整, 娱乐节目减少, 而是增加了许多新闻评论、道德建设、文化类等形式节目。其中, 情感调解类节目应运而生。

最后, 从受众方面来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社会竞争力日益激烈, 人们生活节奏加快, 各种经济以及其他矛盾接踵而来。各种经济纠纷和心理障碍以及社会矛盾都需要一个平台来解决。同时,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增高, 人民的传统理念正在逐渐打破, 公众认为电视调节类节目是一种有效的调解方式, 不再认为上公开的调节类节目“丢脸”,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观众的窥私心理需要, 给观众心理慰藉, 从而推动了电视调节类节目的快速发展。

二、《金牌调解》案例分析

在众多的调节类节目中, 《金牌调解》可以作为其中的佼佼者。《金牌调解》作为江西卫视倾力打造的社教类节目, 最为直观的展示调解的艺术和魅力。节目于每周一至周日22:00首次播出, 次日8:05重播。节目为演播室对话+外景短片形式, 时长为45分钟。《金牌调解》录制形式为主持人、调解员、观察员、当事人共同进行演播室录制。主持人章亭是一位集美貌、智慧于一身的知性女人, 极具亲和力, 在节目中一直处于站立状态, 十分利于拉近与当事人、观众的距离。《金牌调解》还拥有一个强大的金牌调解员人才库, 集权威、公信力、知名度、亲和力, 专业技能于一体, 为当事人提供诸多解决方案。其成功因素可以为同类节目发展提供更多的参考:

(1) 顺势而为, 传递正能量。《金牌调解》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调解宗旨, 顺应时代潮流, 在“限娱令”的大背景下, 制作服务大众的内容, 选取普遍典型、贴近生活的真实事例进行理性、睿智调解。这样的节目是健康的, 和谐的, 不带炒作性质, 远离“三俗”的。在整体的传媒生态环境中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谐的舆论导向, 同时传递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新时代满满的正能量。

(2) 模式创新。《金牌调解》是我国开创的首档全新模拟法庭现场调解的节目, 在民生节目中生动形象逼真情景再现。以调解结构模式分类, 电视调节类节目大多采用双方或三方结构模式。《金牌调解》采用四方结构模式, 更加合理、公正。节目采用演播室对话+外景短片编排方式, “邀请一对 (或多个) 有矛盾的当事人进入演播室, 主持人和人民调解员现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通过节目告诉观众面对纠纷的智慧和解决矛盾的艺术, 将真实事件和综艺手段完美交融, 塑造全新节目模式。”内容追求“真人、真事、真诉求”的真实调解。

(3) 精英团队。《金牌调解》拥有高素质的精英团队。它采用独特的“12+X”形式, 即:主持人 (1人) +观察员 (8人) +调解员 (1人) +当事人 (2人) +其他当事人或证人 (X人) =12+X (人) 。主持人章亭是一位集美貌、智慧于一身的主持人, 极具亲和力, 在节目中一直处于站立状态, 拉近了与当事人、观众的距离。调解团队由一名调解员和多名观察员组成, 囊括了伦理学家胡剑云、心理学家柏燕谊、“老娘舅”柏万青等各专业内名人。观察团成员身份多样, 更能集思广益, 从多角度、多方面对事情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使事件得到更合理、更权威、更公信的调解。调解形式的丰富和调解员品质保证的强力影响, 让《金牌调解》成为同类节目中的佼佼者。

(4) 与新媒体结合。在新媒体环境下, 网络技术更加发达, 受众获得的信息更加多元化, 渠道更加通畅。为了方便受众观看, 提高收视率, 节目顺应时代潮流, 开通官网、微博、微信等渠道方便受众获得最新的节目内容。截至今天, 《金牌调解》官方微博共有222861个粉丝, 共发布微博3943条, 其中多为近期节目内容, 方便观众自由选择时间观看。更有意义的是, 观众可以选择评论、转发、点赞等各种互动方式, 更有效地提高了节目的知名度和收视率。

三、调解类节目中存在的问题

电视调解类节目热播, 在受到观众追捧的同时也呈现出越来越多严重的问题。电视调解类节目要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 应该要注重和解决好以下问题:

(1) 同质化严重。随着“限娱令”下发, 调解类节目数量大增, 各大卫视泛滥播出。屏幕上的调解类节目内容大多相似, 无非是夫妻矛盾、家庭矛盾、财产矛盾之类, 毫无新意。观众越来越期待更新颖、更独特、更贴近生活作品。素材选取单一也是造成节目同质化严重的重要原因。

(2) 真实性问题。好多的调解类节目由于素材单一等各种问题, 往往会出现一些不真实现象。例如, 某卫视的一期节目中, 调解内容是年轻情侣之间分分合合的矛盾。播出后观众反应调解中男当事人面无表情, 话语、行为虚假, 后上网搜索发现, 男当事人竟是由无名气小演员饰演。此事引起观众强烈不满, 节目收视率迅速下滑。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 往往会事先编排剧情, 并安排不知名演员演出, 希望通过剧本和演员打造所谓的生活故事, 让观众误以为是真人真事, 实际上却是难逃观众法眼, 一看便知,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调解类节目的初衷, 骗人骗己, 毫无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冬梅.电视调解类节目现状分析及对策——以《金牌调解》为例[J].新闻世界, 2013 (10) .

[2]刘力豪.电视调解类节目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今传媒, 2012 (8) .

3.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三

2010年1月25日,黄骅中捷新城某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9人死亡,4人受伤,涉及河北、山东两省,回、汉两个民族的五个家庭。因死亡人数多,标的额大,涉及面大,社会影响大,案件一审时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情绪极不稳定,随时上访。主办法官朱婧红在100多个日日夜夜里,打了不计其数的电话,发了近千条短信,最后,让车主马元涛重树信心,找回了面对事故赔偿的责任和勇气;通过在阳信县电视台登广告等方式,因停运贬值的线路也拍卖变现。2011年9月18日,受害人的各项赔付款全部到位。被认为没有调解可能的“1•2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调解成功。

案情分析:

一、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麦莱克有句耳熟能详的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Celsus,Aulus Cornelius)有一句著名的经典法谚: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本非法律“专家”出身,一句“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却道出了法律的朴素真谛。其后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将此语引述为“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 (英译:Law is the art of goodness and fairness)一直为后世传颂。言下之意,法律是善良美好的,是公允正义的,是人们用来保护自身权益、追求良善允正的一种规则、手段和保障。在本案中,朱婧红法官以一个“情”字贯穿于整个案件调解过程,最终盘活营运线路,解决资金问题,平息激愤情绪,化解原被告矛盾,从而达到受害人、肇事者、营运公司“三赢”的局面。她无愧于“人民的好法官”称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一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一个支点,有了这个支点,才有坚定的信念坐标和正确的行为指引。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来讲,这个支点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能只关注法律技艺的培养,更要锻造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让自己掌握的技巧胜过品德。在审理案件时,有时就办案而办案,单纯运用法律技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要比苦口婆心的调解轻松的多。但是,如果这样作出的判决可能违背自己的司法良知,就要考虑尽量调解,以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本案中,如果听任当事人将司法程序走完,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严格按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对承办法官来说,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根据证据判决也很轻松。但这样做,有违法官的司法良知。因此,法官就不能单凭自己的司法技巧机械办案,而要凭着自己的司法良知,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案结事了,审执兼顾的原则进行调解。虽然辛苦,但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确实,法官应当正直善良,如同康德所言,对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要有永恒的敬畏,从中领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庄严,而不可欺。在调解案件时,只有正直善良,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为中国人追求的正义与西方思想家界定的正义并不相同,中国人的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人们习惯于用自己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感觉相违背时,便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同样,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也西方人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眼里,法律是世俗的,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当一个判决无论在逻辑上如何自洽,论证如何严密,程序如何严谨,如果背离了群众基本的价值判断,仍难得到群众的认可。因此,在调解案件时,应遵循职业良知,坚守善良理念,从而做到真正的公平。总而言之,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始终坚守善良的理念,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仅仅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也是一门精湛的技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一名法官除了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还应用一颗善良的心。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案件调解时,法官应当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对各方当事人平等相待,对平民百姓、弱小无助者抱有深深的爱,怀有以人为本的悲悯和关怀。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涉案的纠纷,已经进行了两次诉讼,双方花费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已经很多,并且按法定程序判决结案,还要再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应有善良之心和崇高的职业追求,体谅当事人的讼累,尽量调解结案,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多次思想工作,当事人认识到了判决结案的成本风险,最终同意协商调解。与此同时,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机构,由于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司法和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以达到人民和社会利益双赢的结果。这个案件就是司法和行政完美结合的典型案例,值得推崇。

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笔者坚信,这必将大大加快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这里的法治就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有人也冷静地发出一个小小声音,法不容情。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法不容情就是要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二者不具有可替代性。这种论调也有一定的道理。然而,法也容情。刚柔相济是法律的品格,法律既有铁面无私的一面,也有关怀弱势群体、体察民意民情、讲求社会效果等人文精神的一面。关键是要在法与情之间把握好平衡点,该倾斜的就倾斜,该坚持原则的,就决不妥协。

4.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贵大队做出号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在事故中负责任。

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大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篇五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xx年生,身份证号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20xx年06月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6.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六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特此申请。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deg;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deg;~Шdeg;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7.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七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

依据《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 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 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加强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配合, 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 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各地纷纷探索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途径。如江苏省出台的《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任务繁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并视情配备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总体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途径匮乏, 基本上是在专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工作机构, 其他途径较少。各地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上主要集中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区域性及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如北京市加快推进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在市、区、街、乡建立调解组织, 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用人单位集中区域, 加快建立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济南全市建立乡镇 (街道) 调解组织132个, 82%的成立工会的企业设置调解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58个, 且132个乡镇80%以上的设立了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相比,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作用的发挥似乎难有作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和任务的考察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是隶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承担民间纠纷调解职能的群众性组织, 因此它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基层性。群众性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 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 (村民) 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 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自治性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 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 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基层性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 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而是依靠组织成员的自觉履行。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民间纠纷,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尊重社会公德, 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民间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婚姻家庭类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和侵权性纠纷。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 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手段之一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兴起一股调解热潮。人民调解历经二十多年得到长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范围不断拓宽, 从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伤害赔偿等传统民间纠纷, 拓展到调解村务管理、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医疗医患、交通肇事等社会矛盾纠纷。依据《意见》, 劳动争议又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由此可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十分广泛, 调解纠纷类型繁杂, 调解事务众多。劳动争议调解仅是其调解内容之一。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可行性的分析

虽然劳动争议纳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但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中,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能发挥出其优势, 能否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能否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则不无疑问。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之一就是调解的专业化。专业化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员的专业化;一是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各国法律都要求调解员具备对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援助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等。如美国的联邦调停和调解局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被任命的新调解员需要有工会活动或人事管理的背景, 并经过专门培训。国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独立调解机构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其调解机构是联邦调解调停局, 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 其主要对象是集体劳动关系;二是行政调解模式, 以北欧国家为代表, 调解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三是劳动法院调解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 以劳动法院作为调解机构, 主要针对个别劳动关系并且限于权利争议;四是三方机制调解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 以劳动委员会作为调解机构, 由劳方、资方和公益方三方代表组成, 其职能和权限主要为劳动争议的斡旋、调停、仲裁和不当劳动行为的审查救济。无论是哪一类, 都各有专司。反观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承担着大量的繁复的民间纠纷的同时还承担着繁重的政治任务, 让这一类不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 不具备丰富的劳动关系管理经验的组织去参与需很强专业化操作的劳动争议调解, 恐为其能力所不殆。

其次, 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不像其他民事纠纷主体之间存在相互独立的关系。这种纠纷是存在内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独立的调解者要介入该关系, 应被双方认可或是对该内部关系存在一定影响力且双方都接受, 即独立的调解者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介入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者就现实来看, 有劳动管理部门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工会。其他组织则缺乏这种能力, 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足够的政治权威, 其能否很好地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存有疑问。

再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则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受案范围、调解职能和作用上发生重叠。人民调解委员会正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医疗行政主管单位和信访办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 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协助法院、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医患纠纷、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和信访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之所以能和上述部门很好的衔接, 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互补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就劳动争议调解设置了独立的乡镇、街道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作用是强化基层调解, 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依据《意见》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 (站) 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经费, 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没有明确调解职能的劳动保障服务所 (站) 要尽快加载调解职能, 通过各种方式充实调解员, 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这类调解组织势必成为今后劳动争议调解的主力军。这类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使得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荡然无存, 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附属于这类基层调解组织, 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形同虚设。这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造成纠纷当事人的困惑, 我应该向哪个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呢?

综上所述, 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存在诸多问题, 不仅是其本身性质和作用所限, 而且在职能和作用方面和其他基层专门调解组织发生冲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置应该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却与这一原则相悖。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应由专门的调解组织调解。

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虽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 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其不适于劳动争议调解。它在调解的范围和职能上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其他基层调解组织产生冲突, 其调解效果令人怀疑。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探析

参考文献

[1]赵信会.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J].行政与法, 2009,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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