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岗位责任书(共8篇)
1.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一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园区南大道
项目Ⅰ标段市政工程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园区南大道Ⅰ标项目部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值班人员责任制
1、遵守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熟练操练各种系统;
3、负责对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并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4、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
5、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电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并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在变电所内(机房)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要定期检修,如突发故障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所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
8、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保卫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不能酒后上班,更不能在岗位上饮酒,夜间不能脱岗睡岗;
3、不能与闲杂人员在值班室聊天,不得将其他人员留宿值班室内过夜;
4、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报告,并作好记录;
5、保卫人员要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熟知所负责部位的电源、墙壁消火栓器材位置;
6、保卫人员在值班中要认真负责,出现火情应迅速报公安消防机关,拨打火警“119”,对初期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度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其它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要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做好防火工作,配合分管防火安全的领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四、全体职工职责
1、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则;
2、发现火灾隐患、火情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场所内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4、应达到“四懂四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逃生和引导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和引导疏散),并掌握消防常识。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通过各种形式,展开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向职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半年一次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器材的使用情况;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四、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
六、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提出整改方案。
七、火灾整改完毕,整改责任部门或负责人报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情况由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主管部门在原巡查记录中进行记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案。
八、每月将防火检查记录归档立卷,装订成册。每年将防火检查记录归档立卷,装订成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谨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围栏等情况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的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谨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六、安全疏散设施由专职消防值班人员负责巡查并填写在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好用。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消防设施应具备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三、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四、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随意中断运行;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七、每年应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普查换药。
2、灭火器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接近火源,环境温度在5~45摄氏度之间为好。
3、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5、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到自查、自改、自防、自救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火灾隐患为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定后存档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器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严禁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场所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5、严禁动用明火。
6、各种电器设备设有专业人员管理,在每日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分类、分垛储存,不得超量存储。配备必要的应急灭火和安全防护器材设施,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坏物品的地方或仓库,要有“严禁吸烟”明显标志的字样,物品碎纸、垃圾等及时清理,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和常闭式防火门的关闭。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享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不查明原因决不能放过。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保管、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贮存容器、贮罐、管道要定期检测有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九、使用各种可燃易燃燃油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残油、气的处理情况。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建立义务消防队,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义务消防队的成员由公司内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保安人员组成,负责对公司内各处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义务消防安全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各项技术考核达到规定的指标。四、四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六、义务消防业务教学培训,每年都要计划,除进行必要的专项教学训练外,还要有选择地进行一些基本功训练,结合灭火预案定期进行一次实地演练。
七、队员之间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灭火、有疏散、有救援。有队长统一指挥。
八、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九、义务消防队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领导和防火负责人汇报工作。
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指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包括:
1、组织机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四、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五、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电器设备的检查的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规划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已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重大消防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对被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出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批评和物质惩罚。
五、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2.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二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
2011年开展的“清剿火患”行动中,全国消防机构“先后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6亿处,临时查封单位70.9万家,责令‘三停’单位34.9万家……”,可见消防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按照有关部门事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无不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
近年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连绵不断,尤其是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清剿火患”、消防安全单位“户籍化”管理等,声势浩大,但是从公安部消防局督导工作通报中可以看到,很多单位对消防机构检查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很多工作存在不推不动的状态。其表现,一是单位没有明确授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认识不深,导致消防工作职责不明、工作不清,严重影响单位安全。二是对于培训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不积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没有经过有效的专门培训,新员工上岗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没有依法安排电焊、气焊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培训等。三是单位消防安全巡查、隐患自除、消防设施装置维护等工作落实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日常消防违法行为屡禁屡现。
2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不足的法律分析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欠缺法律保障,消防机构无法对单位进行有效追责。一部法律规范既有法律行为,也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成为完整的法律规范。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对没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分为警告、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而处分只适用于国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处分、警告处罚只适用于个人,无法适用于单位,而且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甚至不能产生约束作用。此外,在适用《消防法》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追责的情况下,产生了适用法律竞合的问题。比如第六十七条的适用和第六十条的适用竞合。在法律适用中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都采用第六十条追责。这样实际抵销了第六十七条的惩戒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意义。可见,现行消防法关于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相背离,违背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配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求的规章规定过于粗疏,缺乏责任落实保障。一是具体规定单位主体责任及操作程序步骤的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新《消防法》已经实施三年后尚未作出修改,对于有效保证责任落实欠缺措施。二是公安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本意在于规范消防教育培训,但基本条款都是指导性质的,没有强制的法律效果,没有执行的保障手段。
(3)既有建筑整治涉及到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法律规定。既有建筑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参照国家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既有建筑可以理解为目前已经建好的建筑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修改,存在需要对既有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改造的情形。不配合改造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改造工作是由消防安全主体承担还是由国家承担,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3 现有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立法比较分析
3.1 《上海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增加了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但是,对于不落实职责的责任追究,仍然是按照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警告处罚。
3.2 《北京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作出了大胆的突破,增加了单位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规定。为保障落实,该条例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一是明确细化了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于不落实该项要求的,消防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最高处于5万元的罚款”。二是明确了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六类人员,并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未持有上岗证书的,最高可处于3万元的罚款。三是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单位”的含义进行延伸扩大,规定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使用建筑面积100 m2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种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参照广东省实施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东省消防部门为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在社会面上推行“网格化”管理,逐步向“社会消防”转变。推动镇街、社区、村居全部成立消防组织,构建大、中、小三级网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以社会基本单元自治为基础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行“标准化”管理,逐步推动社会单位向“规范消防”转变。为了解决上规模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不到位,缺乏专业的维保从业人员、专业的维保行为、专业的维保工作措施等不足,广东省消防总队在佛山市消防支队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专项试点工作,明确了哪些单位要列入专业维保对象、哪些人可以从事消防设施维保业务,切实保障了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具体工作有章可循。
3.4 《珠海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等共七大类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应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但是对于违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的,该条例没有做出具体的罚则。该条例也规定了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最高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创了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先例。
3.5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一是直接通过立法将单位的外延扩大。该条例规定,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是对照所有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未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均可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最高处于5万元罚款,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最高可以处于2万元罚款。三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的、未建立防火档案的、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于10万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于3万元的罚款。深圳条例开创了处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先例。
3.6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该条例是目前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得较详尽的地方法规,而且还通过立法有效解决了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不公平问题。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应当依照这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该条例补充规定对消防设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针对本单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对于重点单位,则规定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自任命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但是对于如何强制保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则没有规定对应的罚则。
4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的立法修改建议
4.1 扩大“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适用范围
将消防安全主体资格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延伸到包括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消防管理参照单位标准执行,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单位的标准进行处理。通过立法明确,这样才能解决实际中的执法不公平问题。
4.2 增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对应罚则内容
建议将《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都规定具体的罚则,参照深圳特区消防条例规定,罚则以罚金处罚为主,同时处罚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通过不同类别的处罚,有效促进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建立。
4.3 立法消防安全教育必须纳入全民教育内容
修改立法明确,在学校、人力资源组织的就业、再就业岗前培训,要有必要的消防授课内容及时间保障、落实逃生疏散训练。明确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方能持证上岗的人员类别,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等。要设置对应的罚则,也可同时处罚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立法还可规定,上岗培训可依托目前已在全国范围组建的消防教育培训学校实施,但是这种培训要区别于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培训。
4.4 强制消防安全自我维护内容
强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每年必须检测一次。也应规定对应的罚则,同时处罚单位与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设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罚则
专门规定由于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火灾事故的损失、伤亡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规定,同时处罚单位与消防安全责任人。
4.6 修改消防安全责任罪的规定
废除“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4.7 明确既有建筑处理的法律规定
立法增加如下规定,凡是因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和变更,导致单位被认定为“火灾隐患”或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确实因为公共消防安全需要进行整改的,建议由公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整改费用。
摘要:分析了现行消防法律体系中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重点就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的不足进行法律分析,就地方消防法规关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最终就修改消防法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消防立法,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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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超,何欢.中外消防法比较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6,25(4):548-551.
3.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三
据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修订后的消防法强调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 消防安全,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修订后的消防法在强化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的同时,着重强化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特别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能否预防火灾,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李世雄介绍说,新法也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公民有责任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监督违法行为,并予以制止、检举和揭发。
重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责。而对中介机构审查问题,本法未作规定。
“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介绍说。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郎胜评价说。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次写入法律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来平抑火灾风险,消防法第一次将其写入,并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更好地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草案曾将公共场所以及高火险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强制性规定,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律未将其列为强制险种。
4.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四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 消防法>办法》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望各分公司和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公司消防安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公司各分公司各部门都设有义务消防员。
二、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各部门指定义务消防员,报公司备案。
四、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三)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好用。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六、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察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清火灾原因。
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十一、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安全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
十三、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公司安保部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如火情较大,迅速离开现场。
十六、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十七、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十八、各部门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意见、见议等,可到公司的安全环保部投诉和见议。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部门签字: 公司签字:
日期: 日期:
5.消防责任书 篇五
为保障单位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公司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落实、接受监督”的消防管理体制,桥镇供电所与_________(消防责任人)签订消防责任书如下:
一、消防责任人负责区域:
二、消防责任人职责
1.责任人负责区域的消防安全由责任人全权负责,并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消防安全相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2.根据责任人负责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尤其是明确把握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监察,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运转正常、使用有效,保持安全消防通道的畅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要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的安全重点检查,做到当时查出隐患,及时排除,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确保不发生任何火灾事故。
5.以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消防消防经验和消防技能,并让每个员工认识和掌握本所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及疏散标志分布情况,做到有险情会报警、有火灾会使用消防器
材、有隐患会准确排除,协助公司搞好消防工作共同维护公司消防安全。
6.加强火源、电源、气源的检查,严格易然、易爆物品的管理。
7.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坚持安全生产,并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巡视。
8.不定时进行消防排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遏制火灾隐患,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出现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报警、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扑救初期火险。并协助公司或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10.纠正和处理所辖区域的违反消防安全的一切现象和行为。
三、消防责任人严格遵守供电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制度中的奖惩事项。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供电所及责任人各执一份。
6.消防责任书 篇六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名称)范围内公共区域(不包含各承租单元内)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名称)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根据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浙江省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名称)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建立健全承租单元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单元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乙方雇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在下班前负责切断承租单元内的电源。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电加热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在办公用途的出租房屋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等电加热设备。
7、不得在(出租房屋名称)和其承租单元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单元的消防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房屋名称)组织的消防演习。
9、保护好承租单元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
7.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七
1 关于质量责任问题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 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 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是整体建筑设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 是重要的特殊工程, 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
首先,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 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 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其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 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 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 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
最后, 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 要模范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 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 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 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 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之后, 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主动向用户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
在建设活动中, 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在建设主体中,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始终处于强势地位, 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这就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加以限制, 以保护其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本文中, 笔者从各个建设主体出发, 就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有悖质量责任公平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
2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建设单位不仅具有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 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 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 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 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 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当前, 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主体不明确, 导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酿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国有投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追究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实质上是追究国家的责任, 也就相当于政府部门并没有承担质量责任。因此, 为了体现公平原则, 在追究政府部门质量责任的同时, 应该将质量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人。追究建设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强化责任人的责任和风险意识, 才会真正督促政府部门对其建设行为认真负责。
3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 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 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 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 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 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 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 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
当前我国设计不规范、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还很严重。如, 盲目套用设计图纸来执行强制性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数据统计显示, 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 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 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 在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 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4 监理单位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试点到1996年的全面推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建设活动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 从质量控制的角度而言, 有两个原因制约着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一是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侧重于施工质量的管理, 而忽略了监理在设计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另一是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不够重视, 把监理单位置于监工或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的位置上, 使得建设监理的施工质量控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赋予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权, 而追究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责任, 这是有失公平的。
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咨询制度相比,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建议对现行建设监理制度进行改革, 实现建设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有如下建议:
4.1 转变监督站的职能, 并建立发达国家通行的使用许可制度
监督站继续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强制监督的职能, 但监督的方法、手段需要改变。根据“谁建设谁负责, 谁设计谁负责, 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 监督站不再直接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监督站只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当竣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 监督站核发使用许可。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由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4.2 建立透明的社会监督体系
鉴于监督站所处的特殊地位, 监督站滥用权利、暗箱操作以及明示或暗示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 明确规定监督站的监督程序, 建立透明、可行的社会监督体系, 配备严格的处罚条例以规范监督站公务员的行为是必要的。这也是法制社会的最基本要求。
由于与《建筑法》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重新界定监督站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对政府监督管理的要求, 并弥补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2]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8.消防岗位责任书 篇八
1.任期审计责任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1.1基层审计工作具体落实上不合理
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的责任认定是消防部队审计工作的需要,从目前来讲:07年以来,虽然在总队的要求下各级支队配备了专(兼)职审计员,但是专门审计人员的部门归属不明确。有的审计人员仍然由后勤财务人员兼任,有的由政治处或者司令部其他不并懂得审计业务的人员挂名担任。审计工作到底是在哪一级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不明确,任务划分也不明确,有了审计任务之后实际工作往往全部落在一名同志身上,审计组其他成员仅仅是挂名而已,没有切实的组织领导,有时任务重了就疲于应付,不能真正发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主要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显得十分盲从,导致出现经济责任认定不准、认定混淆、认定不清及张冠李戴、尽说好话、套话的审计评价,不仅使组织人事部门难以运用其审计成果,而且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增加了审计风险,还造成了审计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极大浪费
1.2事后审计多于事前审计
按部局要求对拟提拔、调整干部,要提前安排审计,实现“凡离必审”和“先审后任”,做到防范在先,监督在前。但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是某名同志已经提拔、调整或者转业后才安排离任审计,完全不能达到审计结果客观反映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途径作用。
1.3审计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因工作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大多审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对如何正确规范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只是一知半解,因此审计工作质量有时不能达到上级要求。
2.任期责任认定的方法
笔者认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对照审计当中查出的问题,查阅能进一步认定责任的相关党委会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二是对没有书面论据和书面证明难以认定责任的,则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三是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任期责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以,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主要是:第一、负不负责任;第二、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事项要进行客观分析,查找原因,重点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3.1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事件不是领导干部直接经办,事件发生的背景未经领导批准、指示、授意,纯粹是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行为;第二、领导干部对事件根本不知内情;第三、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3.2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
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
一是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项或行为的主观意志及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籍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指挥或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人员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财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而不予以制止或处理、处罚、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
4.注重任期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治腐、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达到惩治腐败、预防犯罪和保护干部的目的。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及时提出促进管理和改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用好人。通过完善责任评价体系、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等方式,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争取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和廉政档案,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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