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8篇)
1.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1日
2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10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314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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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二
关键词:项目物资,管理工作
一、防城港核电项目材料采购管理浅析
1. 材料采购回顾总结
2014年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 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比较复杂, 新增钢材、桥架、管道、装饰性材料等规格型号繁多, 数量较少, 采购渠道相对分散, 物资采购询价议价、供应商谈判、应付账款支付面临困难高于往期。根据防城港项目2011年—2014年年度材料采购及付款情况分析得出:
(1) 项目物资采购管理成果显著。2011年度材料应付账款为1564.55万元, 2012年、2013年项目在工程材料采购继续保持高额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已基本做到年度收支平衡, 甚至在2014年度材料支付金额超出年度采购金额448.44万元, 项目物资管理工作在公司领导及项目新领导班子的关心与大力支持下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跨越式进步。在与业主积极沟通协商中化解分歧谋求共赢推动项目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开展;同供应商有效谈判主动化解应付账款支付延后、二次采购困难等矛盾有力维护公司生产经营信用。
(2) 应付账款清偿压力依然巨大。2013年度项目实现了材料累计应付账款达到拐点的突破, 累计应付账款逐渐下降, 同时项目工程建设仍在持续, 材料需求亦需及时保证供应, 同业主沟通谈判难度加大等现时因素都造成了材料应付账款清偿困难重重。
2.2015年采购管理浅析
(1) 加大材料采购计划各环节监督审核力度。目前各仓库库存较大, 在技术员材料申购基础上部门领导、经营主责、采购计划等相关岗位负责人应加强横向沟通, 减少信息失真造成材料采购不足或超额给工程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落实上海电建及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 材料采购执行项目领导审批制度, 积极以库存材料近似规格、以大代小等形式减少再次采购量。
(2) 积极与业主及供应商沟通协调。因项目工程款项需业主审核批准, 额外增加了工作难度, 同时年末供应商亦加大催款力度, 双重压力下物资采购工作应继续发扬公司攻坚克难、积极进取的精神, 积极主动和业主及供应商沟通协调, 保证支付申请及时审批, 材料采购及时到位, 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
(3) 继续完善材料价格分析报表。2013年10月项目启动材料价格收集分析工作, 将承包合同材料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市场信息价格三者集中统计、有机结合, 应继续加强横向比较分析同期价格差异, 查找原因;纵向比较分析往期材料价格走势, 根据相关市场环境预测近期材料价格趋势, 助力采购谈判。
(4) 加强门窗等装饰装修材料成品保护。目前项目各厂房铝合金门窗、钢质门、防火门已安装完毕, 从现场反馈情况来看部分门窗亟须重新维修更换, 除自然因素外, 人为因素导致门窗成品保护不到位的事件现场时有发生。结构是躯干, 门窗是脸面, 如何保证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安装时间与工程工期节点吻合, 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对门窗等已完工成品减少甚至杜绝二次伤害, 降低二次维修采购资源浪费, 最终降低机会成本等是我们今后工作中加强各部门横向沟通的重点。
二、仓库库存管理浅析
1. 仓库库存管理现状
2012年始项目乙供材料库存管理在新项目领导班子带领下取得了突出成绩, 材料库存金额逐年下降, 截至目前防城港乙供仓库财务库存为275.64万元, 其中钢铁库、加工库、建材库、五金库、电料库等库存金额占总库存金额87.39%。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来看, 钢铁库大型钢材、加工库法兰、电料库PVC管件等库存材料已基本不再使用, 清库压力巨大。甲供仓库目前问题比较突出, 库存盘点不清, 出入库领料记录不健全, 账实不符等问题极大制约了对口业主交接工作。作为业主在我方设立的直接与业主物资管理部门对口的仓库, 甲供仓库设备物资管理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项目甚至公司的管理水平, 是项目直接对外的窗口, 因此项目物资管理部门须在项目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尽快理顺甲供仓库目前存在各项问题与困难, 积极与业主等相关方沟通协调, 找出对应解决方案, 并严格落实执行。
2.2015年仓库管理浅析
(1) 库存实物盘点形成报表上传共享, 并及时更新。项目目前库存管理盘点存在盘点持续更新不及时、部分仓库未盘点全面等问题, 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抽取人力在近期进行全面物资库存盘点, 形成报表, 对应查找材料申购单据, 进而找出对应申购部门申购人员, 在此基础上项目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研讨查找原因, 并作为后续项目物资管理管理部门重点规避的参考性文件。库存报表应及时跟进更新, 项目各施工部门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在物资管理部门库存报表中确定继续使用物料型号规格及数量,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施工部门需求基础上将库存材料分为施工需用材料、确定不需用材料、需外运至其它项目材料、需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材料等并进行归类, 做好各项进出库记录。
(2) 继续做好相关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工作。随着项目工程建设逐步接近尾声, 各厂房、单体移交工作加快进行, 物资设备材料验收报告、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竣工资料文件应加快整理归类, 缺失遗漏项应尽快补充完整, 确保各项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不影响工程移交进度。
(3) 加强账务稽核。目前项目仓库账务工作主要包括账本稽核、受货登记簿、收支存报表等, 相关仓库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受货登记, 每月根据入库结算单做好账本稽核, 并按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传收支存报表。同时应加强与项目财务部门横向沟通,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结束语
防城港项目开工至今已走过了4个年头, 项目物资管理成绩与成就, 尤其是经验与教训等在项目结尾阶段需要认真总结, 向后看找出曾经工作中需要改进与加强的环节, 向前看减少甚至消除后续项目工作中同样的问题, 提前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应是物资管理工作今后工作的重点。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以思毁于随。物资管理作为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部门, 应勤于加强与各部门横向沟通, 集思广益提高解决问题能力;严格执行公司及项目相关规章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 为防城港项目安全顺利完工移交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亮.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铁路采购与物流, 2009, 4 (9) :61-62.
3.张家港市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篇三
关键字:张家港市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1. 调研的背景及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即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的精神,更好地加强沙洲职业工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会计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与改革,收集第一手的资料,本课题组对张家港市(以下简称“我市”)的部分代表性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结合我院绝大多数会计专业毕业生在中小企业就业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展开,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到企业进行主题座谈会2场,初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2. 调研的主要结论
2.1 粗放式管理特征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处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张家港市,市场化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市90%以上的中小企业为民营企业,从成立那一天起,民营企业就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其市场意识普遍高于国有企业。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90%的企业认为当前最为关心的问题是产品的销售问题,企业的运作体系主要围绕着“市场”开展工作。
以市场为目标的企业运作系统是受访企业的普遍特征,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是紧密围绕着这个目标展开的。从调查的结果看,53%的受访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为3%~5%,更有29%的企业高于5%。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比例也普遍高于20%,这说明,企业在市场开发上很舍得投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节税点为0.833%,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节税点为15%,而受访企业的这些指标普遍远远高于其节税点,这一方面表明企业对于市场非常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受访企业当前普遍不重视税务筹划。
企业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从调查结果来看,90%以上的企业人员流动比例为20%~25%,而财务人员的流动比例更高,90%以上的企业财务人员的流动比例超过25%。企业员工不稳定,尤其是财务人员不稳定,会给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而财务人员的不稳定,会对执行这一规定带来很大挑战。
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中与企业主(大股东)有亲属(朋友)关系的比例高,是受访企业呈现出的一个普遍现象。受访企业中,90%以上成立时间少于5年,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生存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甚至是最主要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尚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的各项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并不健全,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或许只能依赖亲情或友情,是这一现象的最好解释。这正应了“打仗还是亲兄弟,上阵还靠父子兵”的古话。
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是受访企业反映出来的又一特征。有85%的受访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制度,甚至有80%的企业连明确的财务报销制度都没有,日常的费用报销,尤其是员工出差的补贴标准全靠企业领导的口头约定。企业资金支付几乎全部实行“一支笔”审批,授权审批和集中审批等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要内容的部分几乎无一体现。
因此,受访企业具有明显的“粗放式”管理特征。当然,这并不能说明这种状况不好。其实,世界上并没有一套放置四海而皆好的管理系统(或制度),“有效的就是好的”。我市的企业近年来呈现出的良好发展势头,可能恰恰说明这种“粗放式”管理是其现阶段最好的管理模式,因为这种模式的运作成本低,而且效率高。当然,随着企业进一步的发展,这种模式或许要向“精细化”模式转化。
2.2 应付税务机关为中心的会计处理格局
会计的职能是对本单位内部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并对未来的经济业务进行预测、决策等。但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受访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任务是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影响,20%、15%两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做法,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然而企业所得税中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不够完善。首先,缺乏对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引导。我国目前并未采用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投资扩张的积极性。其次,在5年的过渡期内,仍存在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的现象,民营中小企业税后利润与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的问题尚未解决。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仍然偏高。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加重了其实际税负;若为获得抵扣资格注册时登记为公司制有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又要面临所得税双重课税的压力。另外,中小企业的很多应酬都要使用大量现金,而这些现金支出通常无法获取合法有效的票据,企业的现金流难以从账中体现出来。面对税负过高和融资难的现状,在申报纳税、向外融资时,中小企业往往有作假行为或动机。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带率附征等。由于部分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存在账务混乱、申报不实不全等问题。税务部门为了简化征管手续,方便日常征收,往往不论中小企业账册是否健全,也不论企业盈亏状况,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或定律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在管理上不按征管程序、权限办事,随意性较大。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客观上容易造成税收不实,税负不公。在这场征管与被征管的博弈中,中小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在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格局下谋取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地位,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大部分日常工作就被牵制在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之中。因此,受访企业的会计处理呈现出明显的以应付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工作特征。只要中小企业的税收环境和税负水平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种格局将会延续下去。
2.3 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尤其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大部分中小企业更注重自身建设,特别是更加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对于“近年来,贵公司(企业)有无因内部会计控制不完善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回答中,有近87%的企业回答“有”。这一方面说明过去企业普遍不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这从“下列哪个是贵公司(企业)最需要加强的”问题的答案中也可以得到印证。针对这一问题,有95%的企业选择了“内部会计控制”。
3. 完善我院会计专业教学内容的建议
虽然结合上述结论可以提出许多针对企业层面的建议或措施,但由于本课题是我院的教改课题,本文不准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而是就我院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应该如何结合这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提出一些想法。
3.1 加强中国式管理课程的教学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管理类教材,尤其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管理类教材走进大学课堂。这虽然对于普及西方现代管理理论和理念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实问题。西方现代管理理论是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下的,而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带有明显的家族企业特征,因此,西方管理理论和理念在大部分中小企业中,尤其是传统的加工(贸易)企业中很难实行。这一现实也引起了我国企业家和理论界的重视,相应的中国式管理理论也应运而生。这种建立在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文化根基之上的管理理念和理论,或许更加符合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管理现实。
我院会计专业虽然也开设了管理类课程,但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只是以西方管理理论和理念为主,几乎没有涉及到中国式管理的内容。因此,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以致用,建议在今后的管理类课程中增加中国式管理的内容。
3.2 加强税收实务的教学
针对“应付税务机关为中心的会计处理格局”这一现实,要提高学生对税务处理的能力。我院会计专业目前只设置了一门税收实务课程,而且还只是侧重于税收法规条文的学习,这与企业的实际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建议今后要增加税务处理实务的实训课程,尤其培养学生税务操作和筹划能力。学院应该在会计专业中增加进出口业务会计处理内容,尤其提高学生对进出口业务税务处理能力。
3.3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教学
针对企业越来越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客观情况,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素质和能力。在会计专业建设过程中,要把内部会计控制的教学内容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目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只是在会计制度设计这门课中稍有体现,其程度远远不够,建议将内部会计控制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以强化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伍建国等.沙洲职业工学院产学研结合的特色分析与创新实践[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07,(1).
2.易顺明等.面向行业需求的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新模式[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07,(1).
4.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四
【颁布时间】2007-3-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Disp.Aspx?ID=46032&ClassID=250 【全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7 ﹞ 6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激励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三)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六)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水资源的科研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考核评比。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达标责任制和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达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和出界断面水质负主要责任,所在辖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和出界断面水质列入其任期内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七条 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跨县(区)河流、水库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跨县及市城市供水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城市供水区以外地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是供水调度的基本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按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或编制部门的调度指令进行蓄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任意改变水量分配、调度计划。
第十条 因干旱等特殊情况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计划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对辖区内水量分配、调度计划进行临时调度,各取水、用水单位必须服从,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超出规定用水定额标准的高耗水项目。已建成的高耗水项目,各用水单位应在2007年底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标准。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开采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电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各县(区)政府所在中心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其他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第十五条 鼓励在统一规划下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建引水、蓄水等供水水源工程。
由投资者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供水水源工程及引水工程,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十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未在限期内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任务,用水量仍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 年取水量10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取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等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降低漏失率。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养殖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逐步压缩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对农业节水项目应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和改造灌溉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措施,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市确定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跨县(区)的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河道、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依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通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的水功能区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经排污口向河道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水功能区及水体纳污能力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井的中心半径三十米的卫生防护带范围内,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开展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应当采取适当的分层止水措施,防止造成串层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矿泉水、地热水不得与普通水混采。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排放和倾倒有害、有色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三条 设置城市垃圾填埋场、电厂储灰场、工业废渣场等,应当进行保护水资源的论证。在施工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水资源。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网。
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区域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取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地表水项目,需新设取水口门的,原则按照一工业园区在一条河道设置一取水口门且不新设取水口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及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依据。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表水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一)非农业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中型水库在2.0万吨/日以上的;蔷薇河在1.0—1.5万吨/日的;古泊善后河、新沂河、新沭河在1.5万吨/日以上的;
(二)农业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中型水库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蔷薇河、古泊善后河在0.5立方米/秒以上的;新沂河、新沭河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取水;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或边界河段:非农业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在2.0万吨/日以上的;农业用水取水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用浅层地下水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取用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取水申请人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四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其取水口在各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改水需要取用水的,应当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改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十六条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和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水费。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
第四十八条 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征收。水资源费实行计划征收,目标考核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征收额和取用水状况,逐级下达计划。
第四十九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额征收的水资源费,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把应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所属专职水资源管理机构、水政监察队伍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应由下级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或按季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免征、缓征和减征水资源费。第五十二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日常管理和水行政执法;
(五)水资源费征收超收奖励,委托征收业务费用等。
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上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水资源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篇五
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28号
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2008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正式发布。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从7月起将上调700元,从去年的6600元调至7300元。据了解,本次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最高不超过7300元,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14%和职工10%,企业可在单位14%、职工10%;单位12%、职工9%和单位10%、职工8%三个档次中选择确定。此外,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次调整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年检单位应统一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07年检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理工作即日起开始,8月初结束,各单位应尽快到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调整和年检手续,以免影响7月份单位的正常缴存。相关文件、表格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也可到市沙洲西路228号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本次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规模,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提升社会住房保障水平,为建设“协调张家港”发挥积极作用。(魏新阳 陈健)
本报讯(记者 魏新阳 陈健)记者从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即日起该市将用1个月左右时间开展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集中调整工作,并开始办理缴存单位的年检。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张家港市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要求,新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从2011年7月起执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应按职工本人2010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按实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0700元,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140元。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不到各12%的可继续上调。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汇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
6.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从业行为,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四条
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拆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房[2003]121号)规定要求提交证件资料。
经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参加资质审查,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应当与市拆管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履责保证金,方可取得本年度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公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取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资格。
第八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获得市拆管办统一制发的《房屋拆迁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拆迁工作人员应在编在岗,不得在多家单位兼职。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定拆迁工作程序、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区拆管办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首先取得拆迁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拆迁的范围、权限及事项;
(三)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和依据;
(二)拆迁范围、面积、户数等情况;
(三)委托事项;
(四)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拆迁劳务费情况;
(五)付款方式及时限;
(六)拆迁时限;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效率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签订合同日期。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区拆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3—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依法实施拆迁。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专项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拆迁政策、规定及该项目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二)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逐户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拆迁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座落地点、性质、产权归属、建筑面积、用途、户数等情况进行现场查勘、调查。
(四)受拆迁人委托,按规定程序和送达方式做好评估报告的送达工作。
(五)协助拆迁人或受拆迁人的委托,按照市拆管办统一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条款不得与相关拆迁政策、法规相抵触。
(六)动员、督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并协助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手续。
(七)做好行政裁决的申报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准确。
(八)积极配合市拆管办做好行政裁决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拆的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相关协调会、听证会。
—4—
(九)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受理信访投诉咨询并建立台帐;与拆迁人一起积极主动协助和配合拆迁管理部门解决拆迁信访和处理拆迁遗留问题。
(十)配合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做好拆迁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单位自身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房现场的管理。
(十二)按照《连云港市房屋拆迁二级公示与双重监督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公示内容:拆迁公告、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依据、奖励措施、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估价初步结果、政策补助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拆管办应当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建立信誉档案。记录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
1、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专职人员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上级机关给予的奖励、表彰及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2、按照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3、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合格以上的成绩;
4、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按时备案的情况;
5、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被拆迁人满意度高;
—5—
6、认真执行拆迁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落实较好;
7、零信访或群众来信来访办结率100%。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进行拆迁;
2、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低于同行业平均分值;
3、拆迁委托合同未按时备案;
4、经查实,委托人反映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情况;
5、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拆迁诉讼案件败诉;
6、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7、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拆迁评估,经查证属实;
8、违反房屋拆迁程序,群众举报反映属实;
9、未履行治理拆迁现场管理责任,造成拆迁现场管理混乱或不规范;
10、未按《连云港市房屋拆迁二级公示与双重监督制度》规定执行的;
11、拆迁信访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后果;
12、拆迁行为违反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各区拆管办负责对本辖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实,并上报市拆管办。
—6— 市拆管办负责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信誉信息归纳、评定、建档,并定期将房屋拆迁单位的信誉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拆管办负责对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拆管办提交有关年度考核资料,经区拆管办初审合格后,由区拆管办统一上报市拆管办考核验收。
年度目标考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自查打分);
(二)本年度拆迁情况总结;
(三)拆迁从业人员的名册;
(四)市、区拆管办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逾期不报年度考核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下一年度的拆迁资格。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转包房屋拆迁业务或出借资质承揽拆迁业务的,不予资质初审;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7—
(三)经查实,实施野蛮拆迁的,一次予以书面警告,二次书面责令限期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7.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七
一、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医院的档案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真实和客观的记录, 是医疗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信息资源。为了提高档案的开发利用, 更好地为医院的建设服务, 连云港市康复医院档案室打破被动的、守摊型的局面, 加大了宣传力度, 强化了服务意识, 健全和完善了《档案借阅制度》、《重要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档案利用登记》等, 通过借、阅、复印、网上浏览、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 为使用者提供便利优质的服务, 从而使医院档案开发利用效果有了显著的提高。
一是我们利用文书档案进行医院的科学管理和开展编史修志工作。为医院各级领导研究卫生工作历史、科学决策、制定规划、总结经验、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职称评定、案件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等提供大量的原始依据。为编撰《连云港卫生年鉴》、《连云港市康复医院院志》、《连云港市康复医院制度管理手册》以及制定我院《ISO90001医院国际管理标准》等工作提供了大量翔实有价值的档案资料, 使得这些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二是利用档案为各种创建活动和迎接上级检查工作提供保障。如为创建国家“百佳医院”、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等各种活动以及院务公开、监督、计划生育等各项检查工作中, 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 保证各科处室顺利地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三是利用基建档案进行医院的各项改造工程。为医院的干部病房楼、门诊楼、CT中心、手术室等改造装修、消防设施的安装等工程, 提供了大量的基建图纸, 方便了各项改造工程, 使其能够顺利的进行施工。四是利用医疗设备档案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我院的医疗设备付款、维修、纠纷等方面, 提供大量的厂家情况以及查考资料, 使医疗设备的交易和维修得以顺利进行, 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五是利用会计档案出具准确的凭证。为医院的审计、银行信贷、核实账目等工作, 提供了大量的原始凭证, 减少和避免了我院的各项损失。六是利用档案为处理各种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在我院的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等官司中, 出示了大量的原始证据和材料, 使解决纠纷找到了可靠有利的法律、法规依据, 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医院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档案管理格局混乱, 管理机构不健全, 管理职能不明确。医院档案管理一般由设在行政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室负责。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医院行业管理的要求, 综合档案室一般只管理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实物档案、音像档案等, 而医疗文书档案、X线胶片档案、病理切片档案、各种检查影像图文档案等分属各个业务部门管理, 在一个单位内形成多部门管理档案的格局。二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检查督促考核不落实。在医院管理中, 一般都按照卫生部要求制定了适用于本院的、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而涉及档案管理的制度、职责较少, 没有相关的制度和检查考核措施。在医院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 一般也没有将档案管理纳入目标考核。三是档案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中国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在专业素质、理论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参差不齐, 与时代发展的要求悬殊较大。表现为档案专业出身人员较少, 专业知识老化, 知识面较窄, 知识结构不合理, 学历普遍偏低, 现代科学知识贫乏, 外语水平不高, 高层次的档案专业人才较少, 这些情况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档案事业发展。随着档案事业的规模日益扩大, 档案数量日益增多, 档案内容日益丰富, 档案信息载体日益多样, 档案管理手段日益先进, 对档案专业人才的素质建设提出愈来愈高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影响档案管理水平。在医院人才培养中, 重视医疗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继续教育,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和继续教育没有纳入计划和要求, 许多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停留在传统的经验上, 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缺乏创新和活力。四是对医院档案内容界定不清, 管理范围不明。随着科技的进步, 社会的发展, 档案的内涵和外沿都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医院, 档案的范围由当初的文书档案、照片档案、病历档案、人事档案等发展到今天的科研档案、胶片档案、病理切片档案、各种设备检查的图文档案、实物档案、印模档案、声像档案、计算机磁盘档案、计算机数据档案等等。由于对纳入档案管理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 各医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在进行管理, 使许多应该纳入管理的档案没有纳入管理。五是医患关系的变化, 使病案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 由于医疗费用的普遍上涨, 超出了普通群众的承受能力, 患者对医院存在戒心;另一方面, 常规意义的消费者观念被引用至医疗活动中, 当治疗效果不甚理想时, 就怪罪医院, 要求赔偿。这其中病案往往成为双方争夺控制的焦点。病历的质量尚存在很大的缺陷。提高病案书写质量, 完善病案管理也就成了迫切的任务。六是未将档案管理与医疗业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医院近期和远期规划中, 一般对医院规模、医疗设备、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等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则。而对档案管理、档案设备投入等考虑较少或完全未纳入规划中, 造成档案管理水平不能与医疗业务同步发展。档案管理水平的滞后, 必将影响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 影响业务技术的发展。七是医院档案管理水平不高, 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较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医院管理中的广泛运用, 医院管理手段不断进步。而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管理档案的少, 基本还停留在手工收集、检索, 信息量小, 不利于档案的收集、利用和开发。
三、相关对策
一是加强档案法的学习, 增强档案管理意识。领导重视是档案管理的前提, 要把档案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医院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 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要大力宣传档案工作, 使医院领导、医院管理者、医院职工充分认识档案的重要性, 认识档案与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密切关系, 更好地支持档案管理工作。医院以医疗服务为根本任务, 长期以来对医院档案缺乏严格的考核, 因而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档案管理可有可无的模糊认识。并且由于受到人员、设施、经费等方面的限制, 档案管理工作很易受到冷遇。提高各级干部档案工作认识, 才能使档案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理顺关系, 健全制度, 拓展档案的归档范围。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 健全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是档案管理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档案管理手段的更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信息档案科, 明确职能, 将医院各个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统一管理, 统一考核, 使档案管理与医疗业务同步考核评价, 同步发展。三是重视人才培养, 提高人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直接影响档案管理水平。要将档案人员培养纳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 通过专业培训、知识更新、进修学习等, 提高业务水平, 建立档案管理人才梯队, 适应档案业务发展, 推动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开发档案资源, 为医院工作服务。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 通过档案深层次开发, 提高档案的使用价值, 为医院业务、医院管理及患者服务。同时, 通过利用档案为医院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提高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促进档案建设。五是健全制度, 加强病案的规范化建设。档案管理必须强调制度化, 病案是医院档案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病案书写的教育, 提高对病案严肃性的认识, 使医务人员从思想上以予以重视, 严格要求, 养成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落实病案书写规章制度, 加强病案书写规范化的培训, 要实行专人负责。当前在病历书写中存在代上级医师签名的现象, 反映了各级医师对病案书写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要强化管理抓落实。实行监督制度, 对病历实行抽查, 有奖有罚, 要使职工明确病历既反映了一个人的敬业精神和态度, 也反映了医疗质量的好坏。病历质量低下, 很可能由此引起医患纠纷。六是积极开拓创新, 对影像及其他数字资料尝试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高科技的发展, 也使医院档案增添新的内涵。一方面, 医院档案门类较多, 尤其较繁忙的医疗业务活动, 须保留大量的业务归档材料, 如病案、影像资料, 每年几万份, 全部以传统的方法贮存, 将占有很大的库房。另一方面, 高科技的发展, 也使档案载体更加丰富多样。如今医院计算机管理十分普遍, 有的医院甚至尝试应用电子病历。虽然, 电子病历由于它缺乏法律效用, 它的信息与载体的相对分离, 如何保证原始真实性, 尚有待探讨。但它以数据库的形式, 以电子文本进行贮存、调阅, 不失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法。因而实行数据库的形式进行归档也是发展中的必由之路。
摘要: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有着其独特而重要的意义。总结了目前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和思路, 对于医院档案管理和内涵建设具有现实性指导意义。
关键词:医院档案,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景华, 徐柏林, 厉红霞.浅析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病案, 2004, (11) .
[2]时峰, 刘晓方.档案信息资源在深化医院改革中的重要作用[J].现代医院, 2004, (4) :72-73.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篇八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入刑后的正式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2013年1月起,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施行。由于新规从驾驶证考试申领、驾驶人及驾驶证审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将计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遮挡号牌、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都要一次扣除12分,史上最严交规也让驾驶人有了更强的安全意识。
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2004年6月,一汽轿车召回38000辆马自达6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的第一起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案例。
从召回效果来看,涉及产品缺陷的厂商均能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94%以上,达到了预期制定的目标。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国内汽车企业与海外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不仅海外汽车生产企业实施了汽车召回,中国品牌车企也开始有了更多产品召回的案例,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保障。
“三包”指:包修、包退、包换,这个概念在家电、手机等产品中早已普及,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一拖再拖。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之后博弈10余年,共经历9版意见稿、4次公开征询意见和50余次激烈讨论,直到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正式颁布。
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虽然退换车条件的苛刻、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但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依然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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