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1.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贵港市“西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贵港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开展调研工作,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咨询委建立办公室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市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第四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我市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咨询委和市委政策研究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参加咨询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
(三)获取与咨询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以专文、专函形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建议;
(六)按规定获得相关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决策咨询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
(四)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五条 咨询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咨询专家库专家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第十六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委托,咨询委每年重点抓好若干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形成咨询报告。咨询课题由咨询委统一部署。咨询报告上报市委作决策参考。特别重大的咨询报告,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就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问题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可以按照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咨询委对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的调研咨询成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委办公室收集整理,以《咨询专报》形式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遵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由咨询委办公室即转有关部门和地方办理;需要进一步论证或拓展形式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咨询意见和建
议的办理情况,由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咨询委办公室协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委所需经费从市“33816计划人才开发资金”中开支。重大课题咨询研究经费和咨询委员的津贴补助,数额较大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咨询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委托办理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委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办理资产审计、资产评估, 以及资产经济、司法和技术鉴证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 是指业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交易等业务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 是指在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性评估、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等领域具有业务知识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对省财政厅委托办理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实行资源库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参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均可自愿提出加入申请。选聘后自愿退出的, 在办理完毕所接受委托业务30日内提出申请, 经批准即可退出。
(2) 统一管理。申请加入的, 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资源库的, 统一核发聘书、统一培训、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3) 考核计费。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出具的项目报告书予以量化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的下列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业务, 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 依据本办法规定, 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
(1) 产权登记年检和年度资产信息统计资产审计。
(2)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的资产审计。
(3) 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评估。
(4) 资产有偿使用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
(5) 资产价值评估。
(6) 资产损失状况经济和司法鉴证。
(7)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8) 资产产权司法鉴证。
(9) 按规定需要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其他业务。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是指, 信息技术软件、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各类别设备设施等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原始价值较大的通用和专用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第二章选聘
第七条申请加入特聘服务机构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办理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证书。
(2) 在山东境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正常执业1年以上并有良好业绩。
(3)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资信良好, 无任何不良记录。
(5) 会计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评估资质的, 优先选聘。
特聘法律咨询和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加入特聘技术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品行端正, 无任何不良记录。
(2) 山东境内相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3) 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不超过60岁, 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特殊津贴、属全省范围内相关领域拔尖人才或者学科带头人的, 优先选聘。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申请说明 (含机构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业绩证明等) 。
(3) 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相关执业人员情况表及个人相应有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通过相关机构年检的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申请表》。
(2) 本人申请说明 (含本人主要履历、专业特长、主要工作业绩、专业研究成果说明等) 。
(3)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寸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纸质和数字) 。
(4) 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资质) 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书。
(6) 享受国家或者省相关专家待遇、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应聘机构和人员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根据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 确定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若干名, 分别颁发《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和《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 组成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第十二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每两年考核确认一次, 重新核发聘书。对资源库进行考核确认的同时, 受理新应聘者申请。
经考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无退出资源库意愿的, 自动续聘。原登记资料有变化的,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两次考核确认之间原则上不受理加入申请。确属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审核, 补充选聘。
考核确认不合格或者按本办法规定解除选聘的, 由省财政厅下达解聘通知, 收回聘书。
第十三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名单每两年公布一次。资源库名单如有变化, 即时公布。
第三章选用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性质和工作量, 在资源库中选择数量不等的相应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选用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依次遵循下列原则:
(1) 公正与公平相统一。
(2) 服务机构业务资格或者技术专家业务特长与委托业务相适应。
(3) 工作量与专业技术力量相匹配。
(4) 质量与信誉优先。
(5) 同等条件随机选用。
选用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选用两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 并指定工作组组长。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技术专家, 凡与受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与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签订委托协议, 并向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下达《通知书》。
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委托业务, 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或者《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复印件, 以及《廉洁监督书》。
第十八条应当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相关业务, 非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相关报告书, 省财政厅不予采用。
第四章考核
第十九条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质量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单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的考核。项目考核结果, 是省财政厅核拨项目劳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年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是确定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是否继续保留资源库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考核。单项业务完成后, 省财政厅根据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有关工作标准, 通过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该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量化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 按下列标准计分:
(1) 依据合法性 (满分10分) 。
(2) 程序规范性 (满分10分) 。
(3) 内容完整性 (满分10分) 。
(4) 证据充分性 (满分10分) 。
(5) 方法得当性 (满分10分) 。
(6) 资料齐全性 (满分10分) 。
(7) 数据真实性 (满分10分) 。
(8) 完成及时性 (满分10分) 。
(9) 结论准确性 (满分20分)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90分以上) 、“合格” (80分以上) 、“不合格” (不满80分) 三个等次。
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项目报告书不予以采用, 由省财政厅责令承担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限期修改报告书和补充相关资料, 也可另行委托其他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重新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 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加1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不加分, 也不扣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2分;一人次不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扣1分。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以不超过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市场公允价格, 考虑资产价值量、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 与接受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商订劳务费用基准价, 结合项目考核结果, 综合确定应付劳务费用。
应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基准价× (1+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实际得分-80) /100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劳务费用实行定期支付制度, 由省财政厅每年支付一次。服务机构劳务费用以指标文件方式予以核拨;技术专家劳务费用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被选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服从统一管理, 按时参加统一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被选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服从省财政厅工作安排,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受托任务。接受委托后,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 应当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 未经事先征得同意, 不得擅自放弃。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接受委托办理业务, 应当独立对省财政厅负责, 恪守执 (转47页) (接50页) ) 业规范, 严守执业道德, 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独立开展相关业务, 确保工作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严禁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 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除向省财政厅和受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外,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技术专家对其提供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负责。
第三十条处理规则:
(1) 年度考核结果低于7分的,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2) 一人次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3) 二人次以上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4) 一次未事先征得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5) 转包、分包受托业务的, 除不予支付劳务费用, 所委托业务由省财政厅另行委托办理外,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6) 出具虚假报告书、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 解除选聘, 永久取消选聘资格,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 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单位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工作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
3.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1—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
—2—
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3—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4—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下的市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在金单位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及资料;
(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界定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草案。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6+X”会议)审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 已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7月份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5—
第四章 前期推进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分别依照有关程序推进。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确保“无缝对接”。
(三)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和前期进展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
—6—
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五章 前期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
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
—7—
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
4.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防治工程资金分为勘查资金、施工图设计资金和治理工程资金。
第十条 防治工程勘查资金由勘查费和管理费组成。
第十一条 勘查费是指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勘查工程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组成。
勘查工程费是指勘查单位按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并编制勘查成果报告所需的工作经费。勘查工程费按勘查项目结算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勘查工程费结算小于50万元的部分,以8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5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以7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大于100万元(含)的部分,以6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主要参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进行编制。
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所需的工作经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的50%执行,最少不低于4.5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二条 勘查管理费按1.5万元/个项目计算,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勘查监理及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等各项勘查项目管理监督性支出。
第十三条 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是指项目在勘查成果完成后、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60%执行,最少不低于5.4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四条 治理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编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08-1999《水电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02]116号)规定计算(按河道工程取费)。上述规定中取费标准为范围的按照下限取值,没有取值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计算,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可参考省内相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概、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勘测设计费已单独列支,不再重复计入工程总投资。
其中,除工程管理经常费中的项目招标费、项目审计费分别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外,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建安工程费的2%计算。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按永久用地、临时占用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分别按建安工程费0.13%、0.1%、0.46%计算。
监测费按建安工程费2%计算。
治理工程材料价格以成果报告提交当月地质灾害点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勘查资金实行预拨制。经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勘查资金按30万元预拨。待项目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根据经审定后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治理工程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治理工程施工,执行有关预算。
其中,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按概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治理工程资金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凡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治理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对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如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治理工程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勘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批次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与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受委托主体单位据实结算勘查、施工图设计资金。
经申报,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费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投资治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治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理工程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考核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各市(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有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5.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云建造协[2005]14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随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项严重,现有标准没有工程量清单编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拦标价编制的收费项目;二是部分收费标准偏低;三是部分收费标准不适用。
为解决上述现实问题,省造价协会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工作,并到部分企业了解调研实际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收集了第一手资料。
2005年12月23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暨秘书长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下发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并向全国征求意见。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大家给合自身工作实际,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省造价协会将综合前期收集到意见和本次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反馈的意见,形成报告上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联系人:唐伟
联系电话(传真):0871—41662454142938
附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6.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第五条 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 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 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应将所在培养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工作期满时,由培养单位会同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7.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 Engineer 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烙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8年;
(二)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甲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6年;
(三)取得含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4年;
(四)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3年;
(五)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其他专业,或者其他学科门类各专业的止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烙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枯;
(八)工程项目投资咨询、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六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在实施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负责
第二十条通过考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或者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苦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月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己按照原人事部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现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规定,取得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8.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选聘的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咨询机构的选聘、后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两年一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咨询机构。咨询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考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予以公布,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北京市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四)熟悉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五)能指导企业发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客观分析原因,协助企业系产生清洁生产方案、编写审核报告;
(六)近两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业绩不少5个;(七)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所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聘任)合同复印件;
(三)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近两年从事所申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的业绩及其他相关领域服务业绩。
第七条 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并至少完成两个以上企业的审核咨询服务;
(二)编制咨询服务工作计划;
(三)现场咨询服务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30个工作人日,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相应增加);
(四)至少开展三次以上的清洁生产培训,对企业咨询服务过程做出完整、详实记录,并归档留存;
(五)协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重点工艺流程、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产生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拟定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按照审核验收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整改;(七)保守企业秘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二)专职咨询人员或驻京常设机构发生变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聘用的咨询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咨询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和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总结内容应包括:上工作业绩、投入工作量、验收通过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及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咨询机构根据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及企业评价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不再纳入推荐名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选聘的咨询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发展改革委举报,相关部门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一)同一年内因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两家企业验收不通过;(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三)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并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承诺;
(四)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市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配备、处置、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和处置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执行省地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系统核定的编制和标准。各单位配置或更新车辆,需向市局申请,经采购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省局。
第四条
严格按照省局相关规定处置车辆(拍卖或报废)。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局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局批复负责实施,并在局域网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车辆的调度和使用
第五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所属车辆,原则上归口使用,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机关服务中心可统一调度直属、派出机构车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余车辆统一调度使用。第七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机关各科室市区(不含所属县、市)用车,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派车,在派车上车管人员需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与机关服务中心预约,提出申请。为便于车辆合理调度,用车者在用车前1-2天填写《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用车申请审批单》(紧急公务用车事后应补办手续),明确时间、地点、事由,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填制《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出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无《出车通知单》不得出车。
第八条
市局直属、派出机构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个人因私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双休日、节假日用车必须经市局领导批准。外单位借车一天以内的由市局分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需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及用油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市局选定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二至三家修理厂作为定点修理厂,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发现车辆故障,驾驶员要及时报告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车管人员须立即组织两名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拟定维修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根据维修金额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凭此单据到制定厂家返修。修理完毕,车管人员组织专业人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验收,达到修理标准后,共同在维修清单上签字、接车。未经批准擅自修车、超范围修理、以及随意购买汽车用品的,起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予报销。
(二)车辆维修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1000元-10000元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技术小组,负责车辆修理保养的技术评定工作。
(四)维修费的结算:机关服务中心凭车管人员、驾驶员、专业人员和修理厂认可的结算单,每月跟修理厂结算一次。结算时,要认真核对修理项目,对报修单、维修清单、结算发票等单据仔细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报销结账。
(五)定点维修厂家难以维修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到外地维修。
(六)外出途中发生需要维修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机关服务中心实际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
(一)市局选定管理规范的石油公司采购燃油。
(二)公务车辆采用加油(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分卡、总卡统一保管结算的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负责对每辆车的分卡进行管理和充值。
(三)驾驶员要节约用油,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现金购油,特殊情况出差在外用现金加油,必须由同车人证明方可报销。
(四)油料费的结算:机关服务中心将当月的发票清单逐车核对后,每月同石油公司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为了增加透明度,每台车辆的维修费和耗油量由机关服务中心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及时购买各种税费和保险,办理车辆年检,证照年审等事宜。
第五章 驾驶员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管理和调度,为用车人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私自出车、超速行车。各种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第十八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九条
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要向机关服务中心报告去向,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联系。驾驶员请假,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第二十一条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外出时应停放在正规停车场或安全可靠的地方。
法定节假日,除局领导用车外,车辆应当入库归位。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由局领导批准,服务中心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出行、油耗、维修等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制作车辆出行、用油、维修、年检、保险等工作台账,建立车辆档案,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维保、油耗、工作量、服从意识、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
10.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发〔2010〕3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个发展”,把重大项目作为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服务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把重大项目的策划决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列入市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实行市级领导牵头分管重大项目首席负责制,并领导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推进责任小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市领导有关建设和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各区、县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我市区域竞争、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例会制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听取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关于重大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听取市督察办重大项目督查情况汇报,听取市政府分管市长推进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督察办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第五条 各县(区)委建立常委会每月听取重大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完善县(区)领导分管重大项目办法,落实分管项目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所辖区域推进重大项目情况的汇报,研究推进重大项目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督察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人行南京营管部、公安消防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推进办),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整合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资源。重大项目推进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在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
(三)组织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咨询和评估审查。
(四)协调汇总督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五)指导市代办中心服务重大项目工作。
(六)牵头对市级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完善。
(七)推进重大项目审批网上联审特快系统建设。
(八)对重大项目年度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办,接受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的工作指导,负责所辖区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章 标准与分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是指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产业发展正确导向,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引领作用强、示范效应好、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就业人员多、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个内资项目。
(三)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单个利用外资项目。
(四)符合南京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单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产业项目。
(五)符合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城乡统筹一体化项目以及区域协调发展重要项目等。
第十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在建项目、重大新开工项目和重大储备项目。重大在建项目是指:已获得批准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重大新开工项目是指:可办结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项目;重大储备项目是指:已经开展商务洽谈及项目前期工作,还需要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市属投资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等应于每年9月至11月底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上报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起止年限、总投资规模、投资属性、资金来源、年度实施进度目标、用地规模、项目法人注册文件、项目筹办组建文件。
(二)申请列入重大在建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下年度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及竣工前时序节点。
(三)申请列入重大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报告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时间节点。
(四)申请列入重大储备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项目商务洽谈及已签署或意向性合同、章程文本、投资方背景资料等。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进展目标。
第十二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列入在建和新开工计划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滚动产生。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推进办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材料,会同市经信委、住建委、投促委、商务局等部门进行调研咨询、评估审查、专家评议、论证筛选,提出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批准执行,次年元月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年度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增加或撤销)。凡符合重大项目标准,上年度未纳入计划的重大项目,在年中予以增加;凡因主客观原因进展缓慢或不再具备推进条件的,则在年度计划中予以撤消。以上项目调整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公布实施。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依托综合政务平台新建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特快通道系统、实行审批与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置特快办理“T”字标识符号。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加注、加盖“T”字标识印记。按重大项目推进办标准一致、并联审批、分步实施、重点先行的统一要求,各行政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移动通讯等服务单位,对内要设计特快办理流程,落实一条龙服务机制,对外挂牌设置“T”字特快通道办理窗口。审批部门、服务单位的特快通道建设和管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年内建成,为重大项目提供服务,受理事项应在公示承诺时效的1/3时间内办结。
第十六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土地资源配置力度。重大项目推进办参与重大项目用地的研究,市国土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先安排、优先配供、优先保障。在下年度用地计划规模中对重大项目倾斜,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按重大项目新开工时序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中央、省及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重大项目,优先推荐金融机构为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等募集方式直接融资,重大项目推进办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重大项目的研究。
第十八条 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增加重大项目储备,配置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重大项目推进办根据重大项目的不同情况予以配置,待项目实施后,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如项目未能实施,前期工作经费经审计核实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规范市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信息工作平台,实现市、县(区)、开发区和企业等重大项目信息联网。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推进办要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联系,每月5日前通过工作平台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报送项目动态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前期进展、审批推进动态、项目开工节点、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状况、当月完成投资,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具体部门帮助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就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每月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全市重大项目进展。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重大项目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风险抵押和考核奖励机制。被考核责任人是:
(一)以国有资本出资控股的重大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县(区)政府、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的分管领导。
(三)承担重大项目推进的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市重大项目责任人需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依据项目不同投资规模分级缴纳风险抵押金,负责项目推进的县(区)领导、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领导不重复缴纳抵押金。对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风险抵押和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制定。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1000万元以上风险激励资金,用于对市重大项目考核责任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把服务重大项目列入班子考核,并作为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的重要平台。组织部门要选拔熟悉经济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市重大项目单位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在推进服务重大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市委、市政府立功嘉奖的人员,要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推进督查报告制度。市督察办牵头市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审批部门、服务单位进行专题督察。市督察办参加重大项目推进办项目推进专题会,对议定事项协调会办、推进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每月专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重大项目推进办。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问责制。对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新建特快通道、建立机制、设置“T”字标识窗口和按统一标准年内实行网上审批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等,延误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以及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市督察办会同市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问责,具体实施按市委市政府《问责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重大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重大工程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推荐阅读:
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08-1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07-12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06-26
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7-0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2018年)09-14
镇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07-2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07-26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09-03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06-27
重大项目廉政风险防控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