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24-08-27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精选8篇)

1.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篇一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兰州市城关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的经营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做好师生的后勤保障,确保学校伙

食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第六条 学校应坚持自办食堂,自主经营,保本服务,规范管理,让学生吃好,让家长满意。

第七条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第三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第八条 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备餐、饭菜出售间、食品仓库、更衣间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九条 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橱和供用餐者洗手及洗餐具的自来水装臵。

第十条 食堂应当设臵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间。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标记。

第十一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商食品卫生许可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五章 食品加工

第十四条 食堂制作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洁净,加工时要烧熟烧透,熟食、生食、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五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六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盛装生食、熟食、半成品的炊具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的菜肴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臵于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设二次供水或自备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由专人管理,一年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并且有记录。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员应配备浅色工作服。

第七章 卫生监督、应急处理与信息上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切实落实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报告教育局及卫生局,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6、及时与有关学生与家长联系、沟通,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或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隐瞒、谎报、缓报的,对有关学校和责任人,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学校卫生保健站

2011.6.9 7

2.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篇二

1指定内勤人员专人负责内管理工作, 并设立相应的制度和职责。

1.1 负责强化上下传递的信息, 催化各种信息的传递速度和处理速度, 汇总统计并上报各种表格数据及信息反馈处理情况登记等。

1.2 执行各种食品的监测工作程序, 提高各种食品的卫生质量, 建立相应的执行工作程序制, 计划、总结制。

1.3 科内各种业务资料和文件的收集、分类、存档和管理,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 文件的收发记录等。

1.4 负责食品卫生咨询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建立“来信来访记录本”。

1.5 接收各类样品送检并做卫生学评价, 建立有关注意事项。

1.6 培训基层站内勤人员的基本素质。

2健全各种登记表格做到程序化

内管理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来自于各种表格的登记, 它能准确的记录各项工作的数据汇总。工作效益的好坏取决于真实数据的积累。为防止空话和虚假数字, 必须健全各种登记表格, 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健康检查登记本, 卫生许可证发放登记本。项目应设有单位名称、许可证号、性质、从业人员、合计 (男、女) 、地址以及单位负责人;②没收、销毁、罚款食品登记。凡是没收、销毁的食品, 罚款金额应及时登记, 以备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累计的完整性, 防止虚报。可以真实的体现实际监督工作中所没收、销毁食品的种类、公斤数和罚款金额;③食品卫生检验登记表格。检验登记应按监测食品的种类、分类装订。通过此表可表现出每季度监督监测情况及食品检验的合格率, 是季报、年报的基础数字;④执法文书的使用登记。执法文书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监督的严谨性, 应统一保管使用。做到取有签章、交有签名, 设有领取日期、用表号码、作废页号码, 以便于使用管理, 严禁乱用丢失。

3加强各种卫生档案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档案是实践的记录, 反过来又为实践服务。它是历史研究、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各项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条件。

3.1 健康卫生档案的管理

食品卫生工作的中心环节是1年1次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档案的管理, 应按行业、按系统、按各种类、按单位分类保管, 通过归类可防漏检。传染病调离统一建档。健康档案1年1次装订后送交档案室, 做以后工作的基础资料。

3.2 各种有关资料文件的管理

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补充、归类。特别是对食品卫生工作重大立案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内容应详细充实, 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应统一保管使用。可按不同内容、类别、分类编排装册, 统一归放专柜保存。可体现食品卫生工作1年的工作成绩有层次有条理, 为上级检查提供方便, 做到忙而不乱。

3.3 食品企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各食品企业卫生档案内容详细、涉及面广。通过查阅档案可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设施布局、卫生状况、卫生设备。食品监督监测情况等为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执法工作提供第一手基础资料。体现出监督队伍的工作效益。首先按企业所属地段分为城、镇、乡村三大类固定位置, 然后按企业不同种类、性质分类装册, 每册前有目录, 全部装册后要设一本档案的总目录统一编号。其次要定期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收集、补充、更新, 确保档案完整丰富。

4提高内勤人员的基本素质

从上述内勤人员的职责可见, 内勤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基本素质。不仅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有更高的综合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更高的总结写作及技术指导能力。同时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时间观念及较高的政策水平。要使其有这些基本素质。除了内勤人员的自身修养外, 上级监督机构应组织内勤人员学习业务, 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帮助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加强监督机构间的横向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内勤人员参加的关于内管理方面的研讨会, 交换意见、交流经验。在互相取长补短中不断提高内勤人员的基本素质。从而提高食品卫生工作内管理水平。

5提高“来信来访”反馈信息处理速度和处理质量

来信来访“多为反馈信息,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 反馈信息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直接反映内管理工作的水平。所以“来信来访”等反馈信息的处理, 是食品卫生内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内容。应设立“来信来访登记本”详细记载。①来访方式:来文、来电、来人;②来访者姓名、单位;③来访的时间和内容;④接待者姓名;⑤处理意见或结果以及答复时间等。内勤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及时对其进行归纳整理, 比较信息的处理时间和处理质量, 对代表性的事例可以公报形式发出。并将信息处理情况和质量情况纳入考核的重点。以此不断提高内管理水平。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在食品卫生工作中发挥强化、催化和指导作用。

3.浅谈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篇三

餐饮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食卫生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小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合理安全的膳食是保证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加强学校饮食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现就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课堂教学、知识讲座、班会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卫生防疫知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学习,努力培养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年组织一次卫生知识等内容的综合考试,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加强食堂职工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的主题。同时也密切关注食堂炊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与心理健康状况,对有不良行为苗头的和有心理问题的职工,及时进行教育和疏导,不断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三是学校还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单位、食堂承包单位、学校三方联动的食堂食品安全机制,确保学生在校就餐时的食品安全,防范和杜绝学校食堂大面积的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坚决遏制肠道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尽管学校建设面临资金、土地等诸多困难,但笔者认为不论是为了孩子们的健康还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学校都应制订食堂建设规划,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加大投入,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化食堂建设要求,配齐各类餐饮用具和卫生安全设施。尤其要利用好寒暑假这段时间进行食堂改造,使学校食堂逐步做到有与其规模相配套的食堂基础设施和面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食堂的指导。

三、加强食品卫生常规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落实专人重点把好食品采购关,保鲜保洁关,消毒保管关。在全县学校中积极推行标准化食堂建设,进一步促进学校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提高食品卫生信誉度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度,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学校食堂的卫生水平。二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学校食堂不得作为学校创收途径,严禁“甩手承包”、严禁管理人与承包人有利益关系,使管理做到责任到人,人员到岗,措施到位。三是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制度、贮存制度、食品加工销售制度、食物留样记录制度、餐饮具消毒制度、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就餐制度等等。四是要加强对校园商店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各校必须严把食品进货关,校园商店出售的食品饮料,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进货时必须索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有效证明。必须严把食品销售关,不得销售“三无”食品,校园商店的食品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将过期、变质或劣质的食品销售给学生食用。必须严把诚信经营关,对饮料、乳制品和膨化食品等三类儿童青少年日常食品要进行重点检查与管理,一经发现过期、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饮料,必须立即予以销毁。

四、抓好饮水安全监督管理。

饮水安全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水源水质的监管,卫生、水利部门首先要加强对现有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其严格按照饮用水标准生产、供应;学校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严格做好消毒杀菌工作。二是学校要做好学生开水的供应,在现有条件下,向学生宣传自带水杯,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三是水利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规划,从源头上解决饮水难题。

五、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应急预案。

切实搞好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学校的品味和教书育人的重要途径。为保证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要制定监督方案,完善应急预案,通过设置举报箱、投诉电话,随时接受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学校要随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努力让师生吃得满意、吃得健康、吃得安全。

六、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力度。

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一定要分类推进,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在地域上,农村中小学是工作的重点,在办学层次上,幼儿园是重点。因此,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把食品卫生安全整治作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突出环节来抓,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检查的实效性。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篇四

《办法》的发布是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近期卫生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本办法分6章共46条,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明确提出,《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此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三是《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四是《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几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五是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受委托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同时,《办法》还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提出了统一的要求,要求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应载明的事项及填写的要求,确定了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及编号格式,并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原则规定。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5.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篇五

一、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1、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3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4、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5、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学校制订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由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7、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要求统一使用自来水。

2、认真做好学生桶装饮用水工作。对提供学生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必须进行科学性的考察,签订供应合同,坚持索证,做好日常的质量监管。

3、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4、定期开展饮用水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1、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3、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4、冷荤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5、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备案,后勤集团签订供应合同,并预收l—2万元质量安全保证金。

6、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学校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1、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工作。

3、学校食品安全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堂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生自购食品的卫生等。周查由卫生科牵头组织,月查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要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的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校园商品准入三项制度

1、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必须采购新鲜、卫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绝采购《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原料。

(2)须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粮油、肉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要实施定点采购制度。原则上不得采购卤肉类熟食制品;如需采购使用,需经彻底加热处理后出售。

(4)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采购验收员,验收人员需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查验;验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并交由学校将其销毁处理。

(5)采购与验收人员均需在食品采购登记单上签名,认真进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保存归档。

(6)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相关责任。

2、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

(1)严把质量关,对“三无产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主动及时下柜。

(2)对师生或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然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商品可重新上柜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

(3)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工商部门。

3、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6.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保证保健食品的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生产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经营内容及场所向各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办理。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补办

第十一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

卫生审核主要内容:

1、对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核实;

2、对生产场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现场审查工艺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生产检验记录等;对经营企业按照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标准进行现场审查;

3、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4、查阅存档的卫生监督笔录。

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单位名称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复印件;

5、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址的,且注册地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地址可以变更;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复印件;

5、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必须及时登报声明,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2、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形式为:(XI药)健食监字[X2]第X3X4号。X1:发证机关的简称;X2:发证年(四位年号);X3:许可类别(S代表生产;J代表经营);X4:四位序列号。

第二十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 名称栏:按申请的法定名称填写;

(二) 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 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

(四) 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销售保健食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卫生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

★ 食品卫生整改报告范文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 食品卫生安全小知识

★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报告

★ 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 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标语

7.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模式,应用型人才

二十一世纪是竞争日益加剧和知识迅速更新的世纪,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者同样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社会对卫生管理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世纪八十年代,卫生管理教育在我国兴起,自1982年上海医科大学设立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有百余所医科院校陆续开办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教育[2,3],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层次教育为基础,并且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较为明确的专业定位、培养目标的学科体系。但是,相对于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其它历史积淀深厚的管理学科和专业而言,卫生事业管理的教育模式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缺陷,如何完善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教学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卫生事业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具有公行政权力、承担卫生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性组织,也包括不具有公行政权力,但要承担"保护公民健康,提高国民素质"责任义务的大量社会性组织(如: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所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要通过对国内外卫生事业管理新知识的深入学习,使学生具备坚实的管理理论基础、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系统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从而能在医疗、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卫生事业管理人才。

2 应用型卫生管理人才的特点

2.1 敢于大胆创新,勇于科学决策[4]

美国知名教育家杜威(Jahn Dewey)将实用主义哲学与美国教育实际相结合,创立了独具特色的教育理论,其中鼓励探索与创新是其思想的精髓。在2007年1月29日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教育部发出题为"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大力增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会议交流材料,文章指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我国大学要全面发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引领文化等多方面的作用,特别要注重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应当说:创新是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人才是民族崛起的脊梁,卫生管理专业作为一门应用型边缘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是高级卫生管理人才具有的基本素质,也是卫生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力量源泉。中国的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卫生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勇于决策,使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在不断的完善中变得更加清晰:农村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两种方式并举,为中国老百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一新制度的实施,将会解决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让每个老百姓都能就近看得上病、花少量的钱看得起病。这些创新决策,不但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同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等现实问题起到了制度性引导作用,使我国卫生管理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和发展。

2.2 甘于全心奉献,善于把握全局

卫生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大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卫生管理人员作为这一工程的直接操作者,首先就要深刻的认识到我国卫生事业"公益、福利"的性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握全局,甘于奉献。卫生管理涉及范围广泛,其中包括:卫生方针政策,医疗保健制度,卫生计划,卫生组织,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医政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妇幼卫生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医学科教管理等诸多内容,与"社会、自然、人文、政治、经济、科技、健康"等领域都有交叉点,这对卫生管理者如何开展管理工作、协调各种因素以适应社会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在卫生行政管理的运作过程中,卫生管理者应当了解卫生事业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认识,拓宽思路,运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系统策划,全面控制,以饱满的热情为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3 转变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建立新型教学体系

3.1 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实践教学,推进教学改革

3.1.1 我国高等教学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过分强调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错误的理论定位严重限制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对此,要从"教"与"学"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思想转变。

3.1.1. 1 转变高校教师"灌输知识"的教学思想,化灌输为引导,培养学生自由探索性意识。

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以教育思想观念的创新为先导,作为师者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应深刻认识到:大学教育应该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融为一体,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3.1.1. 2 转变学生被动学习思想,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实践创新活动。

我国的应试教育模式局限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这一代,从小到大习惯了在家长和老师"面面俱到"的呵护下成长,疏于思考和判断,在生活上和思维上都充满惰性。为此,要大力提倡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从浅显的社会调查扩展到新理论构建,在实践中得到能力的提升。

3.1.1. 3 注重师生之间的沟通。

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多重的,如果单单理解为"教"与"学",师生间信息的传递则是单向的,缺少及时的反馈[5]。如果能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朋友的关系,这种沟通不畅的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就需要老师能够顺应人才培养要求,转变教学思想与方法,用"真心"和"创新"打破界限,消除学生碍于面子的顾忌,通过互动式教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与老师通力协作,共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每个学生运用WORD、PPT、板书、视频短片等各种教学方法自主完成一次"备课"与"讲授",老师仅仅作为听者给出意见和建议,实现老师和学生的换位思考与共同进步。实践证明这种大胆的互动式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自主能动性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3.1.1. 4 在传统教学模式基础之上引入PBL(Problem-Based Learning,PBL)教学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医学本科教育是以四年工科学习为前提的,而我国的医学本科生,仅仅通过了高中课本的学习,学习理念和学习动机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很大,如果在教学改革中将国外成形的PBL教学法生搬硬套,只会事倍功半,所以,要结合现有学生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学校现状的PBL教学模式,将"引导"与"指导"并重,老师在学生自由讨论中只做辅助指导,这样不仅促进学生主动参与、积极表达和通力协作,而且可以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为师生互动提供了更广阔的交流平台。

3.1.2 我校自2005年陆续建立了30个本科生创新教育基地,3个本科生创新教育建设基地,并成功举办了"本科生课外科技活动",活动中,公共卫生学院2004级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在老师指导下申报"医科院校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现状调查"等课题6项,其中"农村医疗现状的调查和研究""高校教师亚健康的调查研究""卫生事业管理互动式专业网站的建设"三项课题列为学校重大项目研究,学生通过自行设计主题,实施调查,使实践教学得到了不断深化。

3.2 调整课程设置,完善学科体系

3.2.1 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成形较晚,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可归纳为:(1)课程设置基于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忽视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管理学"的本质,淡化了基础课程的着重培养,管理学课程比重较低;(2)医学课程拖沓冗长,使学生学习负担加重。医学基础课程的实践性较少,学生的自学自研能力得不到锻炼[2];(3)课程内容陈腐老化,脱离实际形式的变化,对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改革、新思路介绍不足。

3.2.2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需要,我校构建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框架,新的课程结构逐步形成。

3.2.2. 1 政治素质课程群。

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形式与政策等。

3.2.2. 2 医学专业课程群。

以医学专业基础课程为主,加重预防医学(流行病学,循证医学),的课程比例。

3.2.2. 3 工具性课程群。

其中包括:统计学(SPSS软件应用),计算机基础,VB程序设计,文献检索,应用文写作等。

3.2.2. 4 经济学与法学类课程群。

其中包括:管理经济学,卫生经济学,社会医疗保险学,医疗机构营销,法律基础,卫生法学等。

3.2.2. 5 管理学类课程群。

其中包括:管理学基础,西方管理思想史,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危机管理学,领导科学,项目管理,管理运筹学,行政管理学,卫生信息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医院管理学等[2,3,4,5,6,7]。

4 建立具有"理念创新、学科优化、特色明显"的新型教育模式

新形势下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人才教育模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中明确指出: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所需要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而卫生领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就是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的中坚力量,其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国民的健康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民众的人权意识、保健意识逐渐提高,对医院医疗服务整体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医院在具有一支高质量的医技队伍外,必须加强医院管理人才的培养,以建立一支高质量的、职业化的医院管理队伍[8]。我校从2005年积极深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建设,招收"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方向)"本科生,其专业定位就是培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计划总结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公关交往能力、理念创新的医院管理人才,将专业的知识结构专向"医学专业知识"加"市场经济知识"加"医院管理知识"的"H型"多元结构[8],以适应公立医院的并购、重组与改制,民营医院迅速发展,国外资本大量涌入等等给卫生管理带来的挑战,其专业特色明显,学科设置优化,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软件"之一的卫生管理人才队伍素质已经成为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9],近年来,我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教学工作,在全体老师和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具有学校特色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思路和模式得到了充分肯定。我们将在新的历史时期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把我校卫生事业管理的教学工作带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王建华.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卫生管理人才[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11):23-26.

[2]张旭,陈立明.高等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问题的探讨[J].重庆医学,2006,35(6):564-566.

[3]封云,刘石柱,邵荣光.关于卫生管理专业学生教育的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2):96-97.

[4]郭淑英.试论创新型卫生管理人才的特点[J].现代医院管理,2004(3):28-30.

[5]胡志.卫生管理专业实施"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2):29-31.

[6]王昕,姚兰.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07,34(1):91-93.

[7]周简.从美国高校的卫生管理课程看该领域的学术内涵[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4):222-226.

[8]汪金鹏,江启成.当前卫生管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9):543-544.

8.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篇八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管理立法走了艰难的历程,期间伴随的是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的惨痛经验教训。这部法律的出台。凝聚着众多专家学者和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纵观整部法律,可谓亮点纷呈,许多长期困扰食品监管的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亮点一:明确责任,全程监管不留真空

“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长期以来,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建议将食品安全问题交一个部门统一监管,以解决食品监管“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这种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在现阶段没有哪一个部门能承担起全程监管之责。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原则。《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辜胜阻表示,这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真正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应当说,这种模式是当前最适合我国的国情的模式,既能解决部门信息无法共享,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问题,又能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能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

亮点二:加大责罚,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显然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靠法律来建章立制,同时加大罚责,让企业不敢轻易涉法。为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在此基础上,严惩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亮点三:重视预防,监管关口前移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不可逆转,因此,维护食品安全更重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为此,食品安全法采取了三个措施。将监管关口前移:首先。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中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其次,确立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最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这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类似“三鹿奶粉”的食品添加剂导致的危害。

亮点四:杜绝虚假广告,明星代育问题食品要问责

社会名人、明星代言会使广告的效应叠加,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近年来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这些明星在拿走数额可观的代言费、广告费后,心安理得地把一堆的问题和伤害留给社会和群众,对此,法律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看来今后,社会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要小心了。否则可能会被法律“雷倒”!

我们期待这一关系民生的法律能得到切实执行,为群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

上一篇:六年级英语单项选择下一篇:钳工应知应会10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