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24-07-02

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8篇)

1.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一

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联合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1、为维护好赤水河流域的水事秩序,遵义市水利局积极主动协调,与泸州市水务局加强联系,针对赤水河交界河段水事执法,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2、双方市水利(务)局共同监管、查处涉及在赤水河交界河段河道内非法取用水资源违法行为、非法弃土弃渣侵占河道违法行为、破坏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1、建立联系形成联动机制(2014年1月至3月)

一是遵义市水利局主动积极泸州水务局进行沟通联系,与其建立水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水行政联合执法制度。

二是双方市水利(务)局确定联络办公室和联络人,建立通讯联系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方式、处理的结果等及时通报并交换意见。

三是双方市水利(务)局对赤水河流域交界河段沿岸在建、拟建项目、企业等信息进行调查统计,登记造册,提供资料参考。

四是双方市水利(务)局按季度实行通报制度,每季度 1

最后一周互相通报该季度赤水河流域的执法情况。

2、开展联合执法巡查(2014年5月、10月)

双方市水利(务)局每年的5月份、10月份各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针对交界河流突显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共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3、开展执法检查(2014年3月至7月)

一是双方市水利(务)局各自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对违法行为作好取证工作;涉及对方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作好现场照片记录、资料收集,及时通报对方。

二是作好跟踪监督,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督促其实施整改。

4、督促整改检查(2014年8月至11月)

对前一阶段检查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违法行为较轻的,提出整改意见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酌情考虑免除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较重的,且拒不改正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

5、总结(2014年12月)

双方对本联合监管活动的执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开展座谈交流,共同探讨完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

2.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素质培养,能力建设

水政执法是水务的灵魂, 是促进水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力量。如何做好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这篇大文章, 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充分认识水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水政执法对促进水务法制体系建设和推动水务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水利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建设“人水和谐”的需要。因此, 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 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良好的水行政运行机制, 最终达到依法管水、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目的。同时也是做好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这篇大文章的重要保障。

2 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 必须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水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的高低, 直接影响水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是关系到水政执法成效的大问题。因此,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整体素质已十分重要和迫切, 我们必须按照新《水法》的要求, 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 使之逐步向正规化、职业化、现代化的队伍迈进。

2.1 水政执法人员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

水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是全面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 尤其是水管体制改革后的今天, 面临新问题、新挑战, 我们必须加强水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教育。首先, 组织水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教育水政执法人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其次, 抓好水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坚持把严格执法作为水政执法队伍的生命线、恪尽职守, 秉公办案。

2.2 水政执法人员要有崇高的敬业精神

敬业精神是水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水政执法是水务行业一个特殊的职业, 意味着艰苦奋斗、奉献牺牲。只有具备献身水务事业的高尚情操, 才能以主人翁的态度,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 全心全意服务于水务事业。水政执法一般在基层第一线, 一言一行都能反映出水政执法者的形象, 是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因此水政执法人员要有执法道德, 要为人民服好务, 必须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水政执法纪律, 正确履行肩负的神圣职责, 忠于法律, 依法办事。

2.3 水政执法人员要有精通的业务知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 水政工

作面临着新的局面和挑战。水务要发展, 人才是关键, 队伍是保证。这就要求我们用全新的理念锻造出一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装备优良的高素质水政执法队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机制,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要定期组织集中培训,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水利业务知识, 不断总结经验和积累经验, 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方法, 着眼于提高水政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造成一批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职水政执法队伍。

2.4 水政执法队伍必须专职, 并配置现代化的执法装备

目前, 水政执法人员多是兼职, 这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我们必须进行水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逐步形成由专职水政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再之,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及工作中的应用, 水政执法工作也要迈出现代化的步伐, 要逐步摆脱陈旧落后的办公设备, 提高水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 我们基层面临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办公设备陈旧落后, 这也是影响水政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水政执法工作要在水行政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必须配置现代化的执法装备, 这也是水政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3 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执法能力是衡量执法队伍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就要努力培训水行政执法人员四种执法能力。一是打击违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能力。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是水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落实到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上, 就是要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发挥职能作用, 严惩各种水事违法行为, 保护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本领。二是对法律、法规准确适用的能力。准确适用水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正的关键, 要做到正确适用水法律法规, 必须在任何情况下, 做到不偏不倚, 保护水法律法规标尺的统一, 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水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 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三是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水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手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执法权, 所以, 是各种“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面对各种诱惑,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四改革创新、促进法治的能力。改革创新是水政监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 也是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水行政执法人员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水法律法规规定, 不是创新水法律法规内容, 而是在工作体制和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效果上的创新。

4 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必须强化三种意识

建立一支行为规范、素质过硬、战斗力强的高素质水政执法队伍, 主要在水政执法队伍中大力强化三种意识。一是要大力强化效益意识。充分认识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益是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益不是体现在罚了多少款、处罚了多少个案件, 而是体现在通过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与事后查处, 保障国家依法治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维护水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依法规范水事秩序, 为人水和谐相处提供保障。也就是说, 水行政执法的效益就是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本地区真正落到实处, 对违反其规定的人和事依法给予纠正与处罚, 为水利建设与水资源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增强服务意识。要真正做到依法维权、依法行政,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要结合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执法人员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严格贯彻落实办案办事程序, 热情服务。三是大力强化协调意识。水政执法是一项合作性很强的工作。目前, 我局在工管单位实行的“三位一体”联合巡控执法机制, 全方位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该执法机制实施以来在提高执法工作效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完善行政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果。

5 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必须完善监督、奖罚体系

为了使水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必须完善监督、奖罚体系。

首先, 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制定明确、具体、全面的监督制约制度, 明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目标、执法范围, 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制约性和公开性。并建立健全水政执法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定期评议制度, 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政执法人员奖惩、升降的基本依据。其次,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水政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事关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所以水政执法要增强透明度, 尤其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发现和克服水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通过内外监督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整改, 保证水政执法公正、有效。

参考文献

3.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三

一、衢州市试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做法与成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衢州市从实际出发,在2004年底进行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在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转变和定位、执法范围内容、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效。

(一)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衢州系浙江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唯一试点地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主要职能归纳为“十一加一”,“十一”是指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城乡规划和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一”是指履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执行市政府的公共政策,我们理解为城市管理的职能。从编制上看,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全部是公务员编制,较好地解决了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仅承担了行政执法的工作,而且执行着大量地市政府的公共政策,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目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应由市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的各项执法职能正逐步集中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次,根据衢州市的实际,确定了以市为主、一级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在规划控制区内按区域设立五个支队,规划控制区以外设立两个分局具体管理衢江、柯城两区的农村地域,以利于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行政执法渠道畅通、政令统一,并利于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罚没款全款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所有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办法,彻底杜绝以罚代管、以权谋利、罚款与福利待遇挂钩等不当做法。四是为有利于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公安局设立治安支队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派驻到综合执法局,业务受综合执法局指导,主要配合综合执法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通过体制理顺,初步建立了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方法比较科学的执法框架体系,执法效率明显提高。

(二)不断完善、创新行政执法机制

一是加强了层级考核机制建设,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从队伍建设、职能履行、执法业务三方面明确考核比重和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和人员使用、评先树优、经济利益挂钩;二是加强了网格化执法运行机制建设,着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网络化执法运作机制,正确处理网格化执法与专项执法治理、开展和配合重大活动、集中突击整治的关系,在人员、时间和工作任务上统筹安排;三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社区联动机制建设,实行辖区执法支队负责人街道(乡镇)挂职工作制度,深化“阳光执法”活动,逐步完善执法密切联系社区工作机制;四是加强了公安保障机制建设,密切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协作,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工作办案制度、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情况反馈制度等四项机制;五是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外部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沟通市法制办、法院、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例会、配合协作、文件会签等制度。

(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就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一是强调执法观念,促进工作思维转变。大力提倡用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用法律的语言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原来的城管思维向执法思维、城管行为向执法行为的转变,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忠于法律的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促进队伍素质提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培训、法律业务培训、法律学历进修和业务交流等形式,有效提升了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三是加强案件审核力度,促进案件规范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面向的范围广、权力比较集中,因此,行政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化对有效控制执法过程的合法有效就尤为必要。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办案指导和审核,做好案件听证和专家论证等,规范了案件的办理。四是注重制度建设,促进执法监督落实。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运行以来一直致力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以及确定执法责任等方式,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例如,对于单位来说,综合行政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形式的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还有欠缺

一是相比较其他政府部门序列的成熟有序,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至今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只是原则上规定集中执法权的工作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管,建设部来牵头日常工作。这样的机制让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因此屡受争议。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执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责任规定畸轻,导致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极低,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另外,一些部门规章,基本上都是各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所制定的,部门利益化的立场非常明显;综合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不可避免地要触及相关部门利益;一种违法行为可适用多个部门法的法条,零碎散乱,规范执法队员的自由裁量权较为困难。

(二)部门配合有待加强

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导的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 涉及到行政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结构重组的问题。绝大多数管理部门的传统模式是“一条龙”管理,从立法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部门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又自己去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之初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很多部门规章尤其反映出此类问题,现在由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处罚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和相关部门争夺利益。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后 ,触动了某些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然面临如何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衔接和协调关系的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通过将处罚权与其他行政权进行分离,强化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减轻部门自利性的影响。但是,行政执法只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要实现政府管理的目的,有赖于其他行政管理环节的配合与协调才能实现。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认为失去了行政管理最有力的手段,其责任压力减轻了,因而就放松了审批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导致事前管理的责任缺失,增加了事后控制(行政处罚)的压力和执法成本;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权由综合执法局行使,出现问题不是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执法保障需要完善

一是外部保障方面。主要是公安执法保障和法院执行保障。一方面,公安执法保障主要是由公安派驻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职能主要是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由于办案程序较复杂,环节多,使大队的保障功能受到限制。城市管理警察警力严重不足,造成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处理不及时,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面广量多,且多数执法相对人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往往不主动履行,大多数案件必须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影响了效率。由于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导致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及时到位,既削弱了执法的威信,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成效。

二是内部保障方面,主要是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专业性强和执法成本高的特点,经费保障非常重要,但衢州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属于“吃饭”财政,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目前我市相对而言财政保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福利待遇也比较低,执法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政府管理的公共政策需要调整

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人群,是城市市区日常执法中主要打交道的两个群体,但问题产生的根源——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是城市管理难的根本。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和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解决生存问题,城市中的练摊人员并非都是农民,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的城市居民,他们除了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就靠“练摊”来补贴家用。如果管理者的政策目标定得不恰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最末端的行政处罚权时就会遭到暴力抗法。如为了配合政府管理工作的“创卫”、“创园”等工作,行政执法局经常疲于应付,忙于奔波,但是城市管理的很多问题却还是没有根本解决。很多公共政策的问题、政策目标的设定以及涉及城市管理的种种公共问题的解决,是属于公共管理的问题,是政策层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建议地方各市政府有效整合政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本级序列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集中权力,强化配合和监督,将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制约职能优化重组,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通过整合职能、精简压缩地方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地方政府设立一级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事务,向地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和条块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权力重新划分和组织机构重组等一系列问题。法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和提高行征效率的要求,同一级政府所属的不同部门之间要求分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应当划分事权,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的权力,其所行使的执法权自原来的专业部门移交后,原专业部门就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应当独自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遵循独立的活动规则,不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成立只是解决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冲突问题,但是,对于这种综合的、集中的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运作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则需要地方法规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建议在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同时,应该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设立法定、科学的、高效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保障综合行政政法权力的合法行使;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为将来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打好基础,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使行政执法不断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打破传统的改革思维模式,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原本就是一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在现有体制下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宗旨是促使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打破了传统的条条管理的弊端。现在很多地方提出的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上级部门找个所谓的“婆婆”或者“父母”之类的想法是典型的传统思维方式。事实上,不同层级的政府有不同的侧重面;只有对不同层级政府的功能进行定位,按照其不同功能特点,合理划分事权,解决好各自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把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转变为以宏观管理和调控为主的“决策型政府”,把市、县、乡政府转变为以向社会、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才能有效得到解决。因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解决长期以来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情况,成立综合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该重新认识行政管理职能,重新改组政府组织机构,使政府的权力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既有简化又相对集中,合理配置权力资源。

(四)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以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带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探索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原则上与政府各部门协同业务相关的信息,应根据应用的需要免费交换与共享,以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和部门配合。通过跨部门的政府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政府部门之间协同办公、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体制与机制创新,带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行政机关的前置管理环节,用信息化手段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许可、审批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告知执法局,其他部门认为应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的案件(行为)及时告知执法局。前置管理环节如果有违法行政等行为,执法局不去处罚,则有行政不作为之嫌疑;综合行政执法局如果发现其他相关部门有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会函告相关部门,从而形成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格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理解、认识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足,个别地方的暴力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公众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解。综合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有典型教育的案件,通过有关的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对于一些地方的暴力执法现象不应该片面地报道,新闻媒体应该更多地从正面报道、宣传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也促进全民的公德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环境,努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四

何颖平

2009年4月

自1988年《水法》实施以来,我县水利事业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我局逐步建立和加强了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水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忘我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我县各项水利事业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局的水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结合几年来所从事的水政执法工作实践,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见解,仅供参考。

一、水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水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历年来,我局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凡是其它股室选剩的或是没有地方安臵的人员就放到水政股。我局水政执法人员绝大部分不是本专业,也就是说大多数同志都是用非所学。据统计,水政监察大队现有10人(复退军人2人),40岁以上(含40岁)7人,第一学历专业: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1人,农水2人,水电2人,城管1人,经管1人,仪器维修1人,高中2人。除其中2人进行过法学专业函授以外,其它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与水政执法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所以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执法不规范的被动局面。因为心中没底,就不敢去大胆执法,即使按法定程序走了,但也往往因各种法律文书不规范或没有抓住关键证据,或因引 1

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案卷归档不规范等而使案件处理很不完美。以前就出现过申请法院执行时却发现处罚决定书没留存根的事。有些询问笔录,写了几页的文字,却没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具体经过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问出来,有的还缺少旁证,有的甚至通篇就没有证实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如遇到当事人有一定法律素质或者引起行政诉讼,一些“证据”就苍白无力、失去法律效力,辛辛苦苦走下来的程序前功尽弃。要把程序重新再走一遍,有些证据恐是很难再找到,其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了。

2、水政执法的办案条件急需改善。

搞好水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大水政执法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应为水政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勘查、通信等专用工具及装备,并保证执法经费。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局水政执法工作中,往往是执法车辆没保障,办案装备不齐全,执法经费难开支。由于局里车辆少,有一台车况差,又抽1台脱钩到整规办,所以水政执法时常乘公车或自驾摩托车,这样既影响执法力度又埋下交通隐患。又由于没有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影等执法装备,有些现场资料和实物证据提取、保存不了,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有些甚至是没有办法提取证据,导致违法难究。另外,水政监察人员一直没有买意外伤害保险,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大家都有些缩手缩脚。再则,因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通信话费有一定的增加,而局里没有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有些执法人员难免心中有想法……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水政执法力度,大大地削弱了水政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3、水政执法任务繁重,力不从心,执法力度软弱无力。

当前的水政业务涵盖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事纠纷调处及其它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范围广任务重,加之人员数字大(10人)实际少(抽出的人太多:河道集中整治1人,农业普查1人,法制办1人,政务中心1人,防办1人),平均年龄偏大,40岁以上(含40岁)7人,40岁以下仅3人!能独立办成事的就更少了。加之,在交通工具上没有强有力的保障,需要执法时不一定能及时出动,遇事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再加上河道疏浚项目、四无电站清理、牛皮湾电站的纠纷、人大提案答复等一系列需要水政参与的事项,总觉得力不从心,疲于应付。虽然也曾分包乡镇、任务到人,但势必力量分散,战力削弱,难成气候,很多事情事与愿违,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4、人为干预执法。

目前,此类现象在各类执法工作中都较为普遍,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人为干预执法活动,出现权大于法,至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有些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到一半就进行不下去了,影响了水政执法的威性,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几点建议:

1、加强水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把水政执法队伍培养成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进步、具有高度责任心、使命感、业务精、技能熟、拉得出、打得赢,快捷高效的执法队伍。方式可采取定期培训、外出观摩交流等形式。

2、加快水政执法机构软硬件建设。落实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执法办案装备工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下次局里招聘公务员时,建议引进年轻能干听指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员,最好是正宗法律专业的,能拿到律师资格更好,这对于今后日益增多的水行政诉讼案件和搞好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3、领导重视,不流于口头与形势,营造一个让执法人员能执法、敢执法、愿意执法的良好环境。

5.水行政执法之我见 篇五

我们都知道:立法是基础,普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的道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如果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就不能保证法律所要规范的行为得到真正的规范。作为各级水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水政监察组织,作为水法律法规的守护神。通过水政执法工作执法效果的提高,及时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可以推动法律规定的审批事项得以实施;通过对违法水事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就可以严厉打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对各种水事纠纷的调处,就会及时有效的化解用水纠纷,妥善处理不同用水单位与个人的用水矛盾。

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地位已经明确。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及地位,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县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的重视,全体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特别是总结近十多年年来的工作经验,值得总结肯定的是,我县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活动,并在每年制定的内部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水政监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十多年开展执法巡查活动近400多人次。通过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出击,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主动性,为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重要的作用。在开展执法巡查活动中,我们坚持做到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分片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力争把各种水事案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变事后处罚为事前调解、制止或改正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的体会到,积极主动地开

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可以及时掌握情况,杜绝和减少执法盲区,增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可以预防和减少水事案件的发生、发展甚至造成恶果;便于及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到预防和查处紧密衔接,起到降低执法难度、缩短执法周期、提高执法效率,从而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一、水政监察是水利形象的“窗户“,必须重视。

水政监察队伍与其它行业、部门接触较多,是本单位的„外交部“,外交事项无大小,任何事情都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关系着本单位的社会形象。因此水政监察队伍须具备先进、科学而完备的综合知识,以求开阔思想、拓宽视野、提高技巧、优化行为。水政监察队伍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以文明优质的服务、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为人民服务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向社会树立良好的“水利窗口”形象。

二、作为合格的水政监察员,要执好法,须将理论、知识、实践三者有机结合。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知识为实践导航、实践出真知,这就是鹤峰水利水产局的工作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打铁先得自身硬,为此,鹤峰水政监察大队内部通过开展了学理论、学相关知识的岗前综合能力活动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利用各种媒介展开声势浩大宣传,宣传车下乡镇,进一线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筑牢人们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为安全渡汛夯实法律基础,由于水行政执法是特殊性行业,它要求要有很高敬业精神、较强个人综合素质、团结协作作风。水行政执法者战斗在基层,工作好坏对水利治水事业发展有极大影响,它工作开展好了就能减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不必要的矛盾,反之就会造成基层矛盾的升级带来不良影响,为此,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义不容辞,新形势下水政工作,对水行政执法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水行政执

法者只有做到理论、科学和实践有机结合,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才能取得成效。要牢固树立“落实就是责任,落实就是水平”的思想,坚持尊重以经济建设为前提,以求真务实为基础,以落实到位为目标,把执法的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在精心组织、用心巡查、耐心解释、细心协调中,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依靠人民群众去执法,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去执法,具体工作中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矛盾就化解了,工作也落实了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思想贯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严格对水政执法人员的奖惩,让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有压力感和紧迫感,以严肃法纪为手段,强化学习的自觉性和严格依法行政意识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根据执法相对人的言行,可以看出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群众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一系列相关的水法律法规的内容及规定还存在盲区,他们对于一些常用的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可能有一定了解,但与他们关系不是很密切的水法律法规的了解太少。因而,宣传的广度,也为提高我们日常执法的质量提供了一种手段。要开展以防洪保安全、取水许可、节约水资源、水土保持等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大众传媒作用,提高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水法律法规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等活动,提高水法律宣传教育的渗透面。只有让广大的群众知道、了解法律,才能促进我们的日常执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水利系统内部加大宣传,营造成好的舆论氛围。水行政执法就会收到新成效。

三、建立协作机制为水政监察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水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会牵涉到几个部门的执法领域。比如:在河道内取砂、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矿产企业的选矿、洗矿污水排放,监管不力其污水就排入河道等等。因此,水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且,当前水行政强

制执行权比较弱化,需要申请法院等部门执行。所以,水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重视发展与地方政府、司法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沟通和交流,以沟通促提高,以交流促进步,以合作促成果,使执法效果更好、威慑力更强,为水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篇六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

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七条 执法巡查应当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巡查执法。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登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巡查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归档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7.强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之浅见 篇七

1. 加大档案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

意识。一是将《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规划, 扩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尤其要及时通报批评、严厉查处一些违反《档案法》的案件, 切实使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大人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切实解决好档案执法问题。尤其要加大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律地位认定、职责行使等问题的监督力度, 切实使人们树立不贯彻落实《档案法》就是违法的意识。三是档案部门要主动、积极地为社会搞好优质服务, 加深全社会对档案工作的了解, 强化他们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

2. 依法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建设。

《档案法》根据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县 (市) 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 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 使其成为《档案法》的执法主体, 承担确保《档案法》贯彻落实的职责。县 (市) 级以上政府在机构设置时, 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的机构和人员, 使其主体得以真正落实。县级以上档案馆建设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行政村的档案工作需要监督指导和规划管理, 但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员额少, 承担管理的任务具体、范围较宽, 且业务指导、执法工作机构单一, 而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需要一个健全而科学的法制基础, 档案事业发展亦要适应这一根本要求。因此, 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的形成、积累与管理, 档案馆的建设, 法定单位的档案进馆, 国有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档案产权的变动与纠纷, 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责任等, 都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查处, 其他行政机关无权代为行使法律赋予的档案执法职能。

3. 完善档案执法机制, 落实档案执法责任, 加强档

案执法监督。首先, 要完善档案执法机制。一是要确定合法的执法机构, 配备执法人员。二是要建立执法目标责任制。发现违法行为要追究其具体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并做好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三是要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规定、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档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和行政执法查处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四是要全面执行档案法律法规, 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系统、全面地开展起来。其次, 要落实档案执法责任。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要具体细化,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 层层分解到档案局内部职能机构和每名工作人员, 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与中国行政系统的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系统的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原则相适应的, 其优点是执法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 做到层层负责, 人人有责。再次, 要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档案行政执法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和法律性强的工作, 要使此项工作正确顺利进行, 就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档案行政执法行为要受到监察、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也要受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察部门的监督, 更要受到上级管理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经常的、系统的行政监督工作, 对于保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档案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是十分必要的。此外, 档案行政执法还要接受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些方面的监督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偏差、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4. 加大行政执法透明度, 完善档案工作行政执法

公示制。加大档案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是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的关键。只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把本机关执法所运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才能提高执法者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 使执法者依法行政, 才会不去损害公众的利益, 才能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护权意识。目前, 我国对档案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制尚存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 我们要在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同时, 转变与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利享有人的思想观念, 扩大档案行政执法的公示范围。同时, 要提高档案行政效率以适应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 就必须积极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构建较为先进的档案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模式, 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化为突破口, 推行无纸化办公, 通过召开可视电话会议、发送电子文件传递政务信息等方式来推进档案行政执法信息的现代化。再者, 要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扩大行政主体享有人的参与程度, 从而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能。

5. 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素

8.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城管;行政执法;法制化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反复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们需要去思考如何从行政法角度真正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问题,如何使得城管与商贩之间不断上演的悲剧能够停歇。从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在的法律规定中去找寻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出路是我们可以探寻的一个途径。

一、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概况

(一)城管部门的建立

90年代初期,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管理的敏感地带,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顾及这诸多问题,例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现象屡见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国务院批准在一些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2002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目前在我国广泛出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由此产生。

但是本是为更高效地解决城市环境等各种问题的城管部门,却因为缺乏法律规制,机构设置存在缺陷等诸多问题而为社会大众所诟病,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使得民众对“城管”产生了诸多误解,对“城管”一词的戏谑在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介中也随处可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各个地方的城管队伍也都进行了一定的整治,执法水平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随着2012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城管执法较以往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的城市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部法律的出台被很多人看作是对城管执法权限及程序的一个有力的限制,对暴力执法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行政强制法》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在实际上赋予了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同时又通过其他法条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从程序及实体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以更好地达到实现行政强制的目标。

下面就《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影响做具体分析:

首先,《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第17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也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中鱼龙混杂而导致的执法过程中权责混乱的问题,只有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才可实施,而一些临时职工或者事业编制人员则没有权力实施执法行为。

其次,城管机关不再单单以规章、政府文件等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再次,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这也就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忽略甚至从未实行过的一些例如告知程序、制作现场笔录等细节性的程序问题,从而是城管执法更加具有程序性从而杜绝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最后,该法中的一些明确的细节性的规定,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所要受到的约束更多,执法程序也更为严格。如:书面催告;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记录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等非常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有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规仍然过粗,执法方式粗放,城管队伍构造、权利机构设置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这些正是造成我国目前频频发生城管执法问题的根源所在,需要我们去细致的分析。

(一)城管执法缺乏具体法律规制

无法律即无行政,人们对城管问题产生质疑的原因之一正是城管队伍的建立乃至职权、地位等都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法律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而在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方面都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则只是明确了城管部门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解决了人们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权的质疑,但有关城管部门具体的权责划分以及执法手段却没有相关规定。

这些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综合执法工作出现了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法律适用冲突严重、执法手段遭到限制等一系列问题。

(二)城市执法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一直是我国行政机构中的一个尴尬的部门,如何定位这一部门成为了许多城市需要解决的问题。

权力一经产生就容易被滥用,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部门更应当有限制的行使权力,然而城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却存在问题,一般政府部门应当受到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城管部门则没有上级对口部门的约束,只对同级政府负责。这种设置造成了权力约束机制的缺陷,進而导致城管长期暴力执法的事态得不到有效遏制。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有效机制远未建立。来自纵向的权利约束缺失,而来自横向的权利约束即同级政府的管理无效,使得城管的权力处于一种无法约束的地步,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得益于城管暴力执法手段之下的“城市环境效益”,对于城管的执法手段以及权力行使就会更加放纵,以谋取建立更好的“政绩工程”。

(三)暴力执法方式遭诟病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最使民众不满的是其暴力的执法方式,社会上对城管的一些戏谑之语,例如“给我三千城管,我能收复台湾”之类的话语都是人们对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暴力手段的批判。城管在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秩序的过程中往往要对一些违反市容秩序的小商贩进行处罚,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并不是以耐心的态度对小商贩进行规劝,而是通过类似打砸抢的手段,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商贩的利益,许多商贩一家人的生计都要靠这个小摊铺,被砸毁之后毁的不仅是一个小摊,更是一家人生存下去的希望。同时,这种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治理城管执法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治理其执法方式的问题。

而这种暴力的执法方式是城管部门各种问题汇集之后产生的主要矛盾。前文提到的城管执法缺乏法律规制使得城管部门无法可依,也就没有了法律约束;而机构设置导致的上级管束的缺乏导致城管部门的权力难以受到监督和管理。除此之外,人员选拔任用上的问题,导致城管部门中的人员鱼龙混杂,素质不高,而城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得城管部门在面临一些专业性较高的问题时无法真正做出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从而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了城管部门。因此,解决了城管部门自身法律规制以及机构设置等一系列问题之后就自然能够有效地遏制暴力执法问题。

三、城管执法工作问题的解决

(一)促进城管工作的法制化

面对现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缺失法律依据的情况,我国应当尽快针对综合执法的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出台相关专业化的法规。但在短时间内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规并不现实,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将现有的相关法规进行整理综合。其实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城市行政管理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许多规章存在着违反上位法,以及和同级的规章制度产生矛盾的地方,更加剧了城市行政管理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在出台全国性统一法律仍然需要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我国各个地方应当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整理汇总,清理矛盾的法条,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机构设置

针对目前城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其机构设置进行积极的改革,由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既使各级综合执法机关相对垂直, 又不影响执法工作中与区级政府的协调配合。这是形成强大的执法职能的机构保证。笔者认为,这种垂直领导体制应与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类似,原因有二:行政效率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直接的领导权;同时,城市综合执法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强制性, 性质类似于公安机关,队伍必须有比较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管理。

只有用这种垂直领导的机构设置,才能更好地对城管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与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也会使得地方政府在对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减小对城管部门的一些不利影响,而避免了政府的一些决策使得所有的城市管理矛盾都集中到了城管部门。同时,更能督促其他对城市管理负有职责的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能寄希望与将所有难以开展的城市管理工作都推给城管部门。因此,完善城管部门的机构设置是解决城市管理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建立人性化的行政管理模式

制度的建立和机构的完善可以使得城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行使有限制的权力。但是如何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仍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选择从业人员上要侧重于政法队伍。在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之初, 执法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员中选择录用。在以后的招录过程中可以考虑主要从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这一批人法律知识丰富、年轻、积极性高, 对于城管执法效率的提高以及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条件成熟, 推动政法院校设立城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或方向, 这对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的队伍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可以采取柔性的执法方式。所谓柔性执法不同于现存的暴力性的执法方式,更重要的是采取多样化的更加合理沟通性的手段来进行执法,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社区建设变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柔性执法不仅仅意味着执法主体的文明和人性化, 也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这里尤其要强调街道和社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作用。要强化社区建设和管理, 增强街道、居委会的功能和责任, 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 以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最后,要找出问题的真正根源,对城市进行合理的规划。许多小商贩在街边摆摊也是生活所迫,因此,想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计角度出发,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为商贩提供手续更加简便、费用更加便宜的规划区域来使得他们能摆放摊位。只有找出真正的根源才能追本溯源,彻底解决城市环境与市民生计这两个矛盾。这些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并且积极解决的问题。

四、总结

如何解决好城管行政执法的问题是政府目前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太多类似的案件在不断的重复上演已经说明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只有正视问题重视问题,才能够真正的解决问题。找到城市市容城市秩序与城市流动人口生存之间的平衡点,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矛盾,在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美好的环境的同时也给每一个市民更好的生存的机会。这正是一个服务型政府必须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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