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共6篇)
1.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篇一
池州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亍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政府责仸,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劢我市绿色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面向全民、均等共享原则;二是政府责仸、财力保障原则;三是属地管理、扎实推进原则;四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原则;五是深化改革、文明治丧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减免项目
1.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遗体幵承诺在公墓集中安葬的下列人员,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冷藏(3 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 年)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丌含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劣费的人员);
(2)在池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池州市户籍的学生;
(3)驻池部队现役军人;
(4)被民政部门认定的非池州市户籍的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
2.具有池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基础上,免费提供 300 元以内普通骨灰盒;入葬经营性公墓的,普通墓穴和墓穴管理费减免30%;入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埻)的,免除墓穴(格位)费和安葬(存放)费。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享受抚恤补劣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丌含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劣费的人员);
(4)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劢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3.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江(海)葬、深埋、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免除生态墓地安葬费或骨灰埻格位存放费。生态安葬活劢由市、县(区)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或公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4.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土葬改革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幵在公墓集中安葬的,除按规定享受上述1-3项减免政策外,当地政府给予其家属一次性补劣3000元。
5.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其殡葬服务、公墓安葬费,可按照核定标准,由殡仦馆或公墓(骨灰埻)管理单位向当地财政实报实销。
(二)申报材料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仹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和死者丌享受丧葬补劣承诺书,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分别向当地殡仦馆或公墓(骨灰埻)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需填写《池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 1),幵提交下列材料:
(1)死者的有效身仹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仹。死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交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2)《公墓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或公墓(骨灰埻)管理机构出具的集中安葬(存放)证明。
(3)死者为在池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4)死者为驻池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现役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5)死者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殉职)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烈士证》、《因公牺牲(殉职)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仹。
2.申请减免入葬公墓(骨灰埻)费用的,需填写《池州市入葬公墓(骨灰埻)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 2),幵提交下列材料:
(1)死者的有效身仹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2)死者为城乡低保对象的、提交《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死者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提交《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或五保供养单位出
具的有效证明;死者为重点优抚对象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仹;死者为城市“三无”人员的,提交乡镇(街道)出具的有效证明。
3.申请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一次性补劣的,需填写《池州市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减免(补劣)费用申请表》(附件 3),幵提交下列材料:
(1)死者的有效身仹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2)死者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仹;
(3)《公墓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仹,或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入葬公墓有效证明。
4.非减免(补劣)项目产生的殡葬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
(三)减免程序
各殡仦馆、公墓(骨灰埻)管理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减(免)费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符合补劣政策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待经费下拨后发放到丧户。
(四)资金拨付
1.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殡仦馆、公墓(骨灰埻)管理单位每季汇总,填写《池州市申报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劣)人员花名册》(附件 4)和《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劣)结算汇总表》(附件 5),连同本人《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亍下一个季度开始的首月 10 日前,报送给死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核。其中,驻池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非池州籍学生、市本级相关对象的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2.审批拨付。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幵亍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拨付。
(五)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1.经费保障。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财政承担,幵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市殡葬管理所、市马形山公墓承担的惠民殡葬经费给予保障。
2.经费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核准为依据。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惠民政策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丌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补劣)费用的申请人,由民政部门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仸。凡发现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劣费用的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幵追究相关责仸人的责仸。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劤力为人民群众提交优质殡葬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执法监督体制,规范土地督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察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察原则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督察意见和决定。
第四条
[督察原则二]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督察原则三]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第六条
[工作配合]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七条
[督察经费]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 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协助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特邀国家土地督察专员的聘请办法,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制定。
第九条
[举报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表彰奖励] 对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成。
第十二条
[权限划分]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统一领导全国土地督察工作。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本督察区域内的土地督察工作。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设置及其督察区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其督察区域内的有关地区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及其办公室,进行巡视和督察。
第十四条
[人员要求]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土地管理和督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
[回避]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督察工作,与被督察单位或者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 — 第十六条
[督察证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国家土地督察证件。
第十七条
[法律保护]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督察职权
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总督察职责] 国家土地总督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全国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国务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督察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参与土地管理重大决策,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三)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等负总责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事项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执法问责制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布局、强度、效率等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督察职权]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从事土地督察工作,依法有权:
(一)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三)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会议;
(四)查阅、复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开展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并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一条
[规划计划]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督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督察工作重点。
— 5 — 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每年向国务院提出年度督察报告,全面反映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情况。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度督察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第二十三条
[督察形式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督察形式二]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审批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当同时将上报文件抄送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审批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督察形式三]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 第二十六条
[督察形式四]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可以对一定时期内有关行业用地的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情况、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督察形式五]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可以对有关市、县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和土地执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通报]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通报督察重点、督察结果等督察工作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重大情况,提供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文件。
第四章 督察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发现机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运用信访、举报、新闻监督等途径,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机制。
第三十条
[技术手段]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装备和技术水
— 7 —平,建立土地督察信息系统,全面了解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选择]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技术支持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条件单位的目录,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督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建议》:
(一)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纠正意见]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监督检查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时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时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
第三十四条
[纠正意见的履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之
— 8 — 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报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三十五条
[整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
(一)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的要求组织纠正、纠正不力或者没有达到纠正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整改意见的履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三十七条
[限期整改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一)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土地管理秩序严重混乱,无法正常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的;
(三)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的要求组织整改、整改不力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限期整改决定的履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土地审批。第三十九条
[限期整改延期] 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向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可以延长限期整改期限,但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延长限期整改期限的,继续暂停该地区的土地审批。第四十条
[结束限期整改] 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完成整改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
[验收]
— 10 —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进行验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下发《结束限期整改通知》,恢复该地区的土地审批。
(二)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国务院处理。第四十二条
[督察报告使用] 年度土地督察报告应当作为编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督察报告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土地督察报告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改进措施等,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问责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作出《国家土地督察移送通知书》,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通报国务院行政监察机关。
第四十五条
[督察文书格式] 国家土地督察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方政府问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下达决定,暂停该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督察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七条
[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问责]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有本条
— 12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拒不履行督察意见的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意见拒不履行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不配合督察工作的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
(二)拒绝、阻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档案和资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不真实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13 — 调查取证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四)未及时将土地审批事项的上报文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的;
(五)其他妨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
[打击报复督察人员的责任] 打击报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督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督察人员的渎职责任]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公布实施]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慎重考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5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0号文件)正式下发,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始实施。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履行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开展专项督察,促进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初步显示了国家土地督察的作用。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门下发文件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
目前,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的文件等,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尚无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制度的落实。制定《国家土地督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保证土地
— 15 — 调控政策有效实施,从而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同志专门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将《条例》作为出台类立法项目,列入《国土资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要求在2008年9月前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为加强《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同志亲自担任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并明确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牵头,法律中心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条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50号文件,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际,形成了《条例》初稿。2008年4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专门征求了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意见,并在济南召开研讨会,就《条例》涉及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根据会议和研究的有关情况,起草小组对《条例》初稿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并再次征求了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三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指导思想。《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决策精神为主线,注重将国务院50号文件法律化。同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践,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制度和实践经验,对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督察职责、督察职权、督察权的行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二)关于督察机构的定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履行督察职责的同时,也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督促和提醒。
(三)关于督察形式。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督察职责,行使督察职权,形式和手段应多样化,以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种督察形式:一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
— 17 —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一定时期内有关行业用地的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情况、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有关市、县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和土地执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对督察权行使的监督。
3.征求意见稿 篇三
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创建 “贵州省文明城市〈县城〉工作先进县”主要业绩情况汇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11年5月23日上午12:00时前书面反馈到县‚三创‛办。
关岭自治县‚三创‛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5月19日 关于创建 “贵州省文明城市〈县城〉工作先进县”
主要业绩情况汇报
(征求意见稿)
市文明委: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关岭自治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建设‚旅游大县、绿色经济强县、道路交通枢纽和电煤基地重点县‛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带动发展战略、新型工业化强县发展战略、生态旅游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坚实基础。
2010年,我县完成生产总值24.05亿元,同比增长12.4%;实现财政总收入2.48亿元,增长23.06%,一般预算收入1.34亿元,增长25.5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15亿元,增长37.3%。
2010年初,关岭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省卫生县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大决策,突出将‚三创‛工作作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作为推进‚城镇化战略‛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关岭自治县比较优势和发展竞争力的有效抓手,作为造福关岭百姓的最大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并把‚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作为‚三创‛的关键,以刻不容缓的紧迫感和志在必争的使命感,全县动员、全民参与、高位推进、全力以赴,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迅速在全县上下打响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攻坚战,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迎接省文明办对省级文明县城的测评考核和验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县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主要业绩简要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基础性工作。
2010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做好‚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作为发展关岭经济、提升关岭形象的重中之重,健全了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了整体联动机制,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强势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整体联动机制。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62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省卫生县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8个创建工作组和办公室。各创建工作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都是由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担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督查组、后勤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日 常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了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抓创建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上下联动机制,注重创建工作实效。
(二)制订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任务和责任。2010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2010-2020年规划》、《创建省级卫生县城规划(2010-2011)》、《创建全省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实施方案》、《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创建文明县城、卫生县城、环保模范城市近期工作步骤》、《2010‚整脏治乱‛、‚满意在关岭‛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关岭自治县‚三创‛宣传方案》、《‚三创‛工作效能督查方案》、《关岭自治县‚三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创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工作组工作方案》、《创建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实施方案》、《创建规范守信的环境工作组工作方案》、《创建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工作组工作方案》、《创建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工作组工作方案》、《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工作组工作方案》、《广泛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工作组工作方案》等文件;创卫办、创模办也制定下发了相应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工作制度等具体措施;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等一系列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增强了创建工作的引导力、感召力,在县‚三创‛领导小组的牵头、调度 下,全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地推进。
(三)加大宣传造势力度,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牵涉到千家万户,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在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县城‛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引导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始终坚持广泛深入地抓宣传,组建了创建宣传工作组,积极采用多种宣传媒体、载体、工具和手段,多层面、多视角、多方位开展宣传造势,营造浓烈的创建氛围,最大限度地动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市民参与配合,支持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真正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着重抓好了一系列宣传造势工作,利用露天视频和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县人民政府《通告》、《给市民的倡议书》、《关岭市民文明公约》、《关岭市民卫生公约》等;悬挂、刷制、张贴宣传标语、开办宣传专栏、曝光台、制作灯箱广告、大型喷绘;制作手机短信、彩铃;开展‚做文明市民、创卫生县城‛全民义务卫生大扫除活动、‚创平安校园 建文明学校‛大型游行、‚公民道德宣传月〃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印制‚三创‛工作宣传折页20000份,印有文明创建字样的环保购物袋6000个;组织‚三创‛志愿者服务行动启动仪式,并招募‚三创‛志愿者5000余人;出动宣传车等进行广泛宣传。截止目前,悬挂、刷制、张贴宣传标语300余幅,发放各类《明白书》、《倡议书》共计22000余份,制作手机短信发送市民10万余人次,手机彩铃 80余条,参加义务大扫除4000余人,开展‚三下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2600余份,咨询人数5950余人次,赠送图书434个品种,1788册,其他科技服务用品共计3万余元,出动宣传车200余车次印发了55000多份,在县城主要街道、社区等地段设立了创建公益广告牌24块,县城主干道灯箱广告有一面必须为公益广告,举办了 ‚三创‛暨安全生产‛篮球比赛;‚三创‛演讲大赛;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开辟了创建文明县城专题栏目和节目,在县城中心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定时播放创建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工作通告、创建动态等影视资料;召开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暨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创建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了‚关岭精神‛大讨论活动,增强了做关岭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着力抓好了全国、省、市道德模范评选推荐活动;编印了《三创工作简报》65期,及时通报了各部门、各单位的创建动态;由县三创办牵头,团县委、县妇联、教育局、关索镇参与,组织志愿者、社区老同志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劝导,县电视台负责现场跟踪报道、现场采访,加大了曝光力度,营造了创建氛围;县‚三创‛办组织拍摄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纪实片和制作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专题画册。
(四)加强创建调度和督查督导力度,为推进创建工作打造高效机制。
一是实行县城区重点区域负责制。将城区内各路段分段给县 直各单位负责包保管理,按照创建要求,全面负责其责任路段内创建工作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全天候保洁;各路段包干单位组织干部、职工上街开展大扫除;同时各自搞好本单位内部卫生。县‚三创‛办严格执行月检查、季考评,平时督促、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三创‛工作的标准评定‚优、良、中、差‛ 四个等次。对督查结果采取在县政府院内、县城农贸市场公示栏内公示和县电视台曝光的形式进行通报。
二是实行定期调度制。县‚三创‛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推进创建工作,采取面上工作定期调度、重点工作专题调度、难点工作现场调度的方式,通过调度促进各项工作衔接紧密、落实到位。‚三创‛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召开创建工作调度会的形式,及时总结各创建工作小组创建工作抓落实情况,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协调、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各创建工作小组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差距定任务,对照任务算工期,对照工期排时间,确保每一项工作不遗漏、不误时。县委书记、县长经常听取三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情况汇报,并亲自深入到现场,召开现场办公会,督导、协调,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难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多次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视察,积极参政议政,履行职能,对创建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设。
三是实行督查督办制。县‚三创‛办严格按照县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采取‚一日一督查,一日一记录,一周一通报‛的方 式,抓好创建工作督查和落实。县‚三创‛办工作人员每天深入到街道、单位庭院、居民小区进行督查,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将督查的情况汇总,及召开‚三创‛责任单位工作推进会,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工作推进会上作分析,研讨解决办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影响创建工作。
四是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县委县政府把‚三创‛工作纳入了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重点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县三创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的规定,对未达标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力提升创建文明县城的整体形象。
(一)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提升城市品位。我县在深入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活动中,坚持把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作为打造关岭的比较优势和发展竞争力的切入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管理,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十二五‛期间,我县将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以构建大县城为核心,完善城镇功能为重点,进一步加速城镇化发展,修编优化老城发展规划,规划开发顶云新城区,总规划面积40平方公里,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2009年以来,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投入上亿资金先后启动了县城滨河路、交通路、玉屏路、枣园路、太平路、关索大道的白改黑工程,农贸市场改造、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人行道改造等系列工程建设。投入资金500多万元对县城区的路灯、垃圾箱、垃圾池等进行更新和补充。全县添置垃圾桶300多个;投入资金100多万元,改建公厕,县城现有水冲式公厕达9所。城市环境进一步优化,城市品位大大提升。
(二)加大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整治力度。一是加强了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执法和管理,重点对沿街商铺乱倒乱弃、乱倒乱扔现象进行了专项整治。由‚三创‛办牵头,县住建局、县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开展对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乱贴乱画、违章广告等进行治理。县交警部门完成了县城主要街道交通标线施划工作,增加设置临时停车位300多个,规划了农用车、大货车停车场,较好地解决了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对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占道堆放,建筑垃圾乱倒等现象进行集中清理。对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摆乱扔、车辆乱停乱放、摊位零乱等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并落实专人负责,全天候管理。对城区沿街门店全面落实了‚门前三包‛制度;关索镇将县城区小街小巷分区域专人负责,投入资金10万余元,建立了8个垃圾池,聘请保洁员,进行长效管理。二是加强了对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专项整治活动。对城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经营行为,对‚六小‛行业从业人员的证件进行了资格审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不断加强县城综合环境监测整治工作,通过县环保部门监测,近两年来,全县空气污染指数及其平均数达到A级指标。三是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各乡镇在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迅速启动了基础设施建设,聘请了保洁员,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迅速走上‚日常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
(三)加大了对城市公共文明指数的测评力度,对照差距查缺补漏,落实整改措施。按照省、市制订的《关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方案》,我县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关岭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创建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道德模范评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我们的节目’、‘祖国好家乡美’主题活动等开展系列活动。从4月份开始,由县委宣传部、县‚三创‛办、县统计局、关索镇联合组成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组,进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上门入户进行模拟测评的方式,开展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进行查缺补漏并将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分项反馈到相关部门,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测评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到位。努力确保顺利通过省文明委对我县进行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考核工作。
三、重视载体建设,丰富创建内涵,不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 明创建工作。
(一)加大了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的创建和道德模范评选力度。一是在城乡广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县文明委制订了《关岭自治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召开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大会,精心部署和安排了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使创建文明县城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认真落实黔文明 [2011] 号《关于做好全国第三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及2009--2011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了争创省、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在注重公开、公正、民主推荐、加强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县文明委组织申报全国文明单位1个,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个,省级文明单位9个、省级文明村镇7个、市级文明单位15个。二是在商业领域着重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评选活动,抓好以‚服务人民、利在企业、奉献社会‛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企业创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纵深发展。三是在各行业开展‚讲文明、树典型、促带动‛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县精心组织参加了贵州省 ‚道德模范‛评选活动。2010年,我县申玉光同志被评为全省‚道德模范‛提名奖。
(二)加大了健康教育普及力度。我县健康教育结合卫生科 普、创建卫生县城、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等活动,在全县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均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按每月一期定期更新健康知识内容。根据《关岭自治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树立‚健康第一‛理念,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提高学生卫生意识。开展了‚做文明中小学生‛主题教育,加大对中小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培养力度。县爱卫办在今年春季大力开展灭鼠活动,举办了‚除四害‛培训班,市民知晓率达到98%。在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等醒目的地方设立禁止吸烟宣传牌,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开展无烟单位、无烟医院、无烟学校评选活动。
(三)加大了政风行风评议力度。今年,我县以大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年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路,结合整治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活动,认真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民主评议政风工作;深入开展了‚创文明机关、做人民和企业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在全县窗口行业深入开展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业形象‛活动、‚文明诚信关岭‛活动,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树立勤政高效的服务意识。规范了各行业窗口的服务流程。增强办事程序的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外来投资者和群众的好评。
(四)加大了思想道德建设力度。广泛开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革命理 想。充分利用‚顶云经验纪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举办了少儿艺术节,开展了‚诗歌‛ 颂读比赛,大力开展了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县教育局采取朗诵、故事会、演讲、手抄报等形式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开展‚知荣辱、树新风‛和‚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等活动;县文明办组织开展‚文明树新风‛系列活动,成效明显;县妇联先后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结对帮扶‛活动;团县委先后开展了‚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三创‛志愿者活动、环保志愿者活动;县交警大队开展了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县司法局开展了法制知识校园、乡村巡回讲座活动。
4.征求意见稿回复 篇四
贵局《关于对〈xx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xx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提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必须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提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能够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xxx
5.光伏构件征求意见稿 篇五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行 业 标 准 JG/T XXXXX—XXXX
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photovoltaic components JG/T XXX-201X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发 布
XX/T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s....................................................1 3.2 标称尺寸
marked size......................................................1 3.3 实际尺寸
actual size......................................................1 4 分类代号与标记....................................................................2 4.1 分类与代号....................................................................2 4.2 标记..........................................................................2 5 技术要求..........................................................................3 5.1 要求..........................................................................3 5.2 性能要求......................................................................3 6 试验方法..........................................................................4 6.1 试验步骤......................................................................4 6.2 判定依据......................................................................5 7 检验规则..........................................................................5 7.1 检验分类......................................................................5 7.2 组批与抽样规则................................................................5 7.3 判定规则......................................................................6 8 标志、使用说明书..................................................................6 8.1 标志..........................................................................6 8.2 使用说明书....................................................................6 9 包装、运输、贮存..................................................................7 9.1 包装..........................................................................7 9.2 运输..........................................................................7 9.3 贮存..........................................................................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光伏构件性能测试试验序列图......................................8
XX/T XXXXX—XXXX II 前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中心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方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长远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南玻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
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曙海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仲继寿、梁咏华、罗
多、刘海涛、谢竹雯、郝
斌、张
磊、曾
雁、鞠晓磊、石新勇、余
飞、孙仲刚、宋
志、余晓东、徐
宁、姜希猛、吴
军、曹洪彬、方建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XX/T XXXXX—XXXX 1 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和民用建筑用光伏构件的通用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用光伏构件的生产和检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6-8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106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50100-2001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SB 16-1517
中国建筑色卡 IEC61215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Crystalline silicon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
(PV)modules-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approval)
IEC61646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Thin-film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PV)modules-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approval)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s
工厂定型生产、满足安装部位建筑性能要求的光伏组件。
3.2 标称尺寸
marked size 指产品设计标准规定的尺寸,也是产品的理想尺寸。
3.3 实际尺寸
actual size
XX/T XXXXX—XXXX 2 指生产过程中实际得到的产品尺寸。实际尺寸与标称尺寸的差值为尺寸偏差。分类代号与标记 4.1 分类与代号 4.1.1 按光伏构件功能或安装部位分类 分类及代号见表1。
表1 光伏构件代号 代
号 Q C Wc Wf Mc Mf Zy L Y Zs T 建筑安装部位 墙体 窗体 采光 屋顶 非采光 屋顶 采光 幕墙 非采光 幕墙 遮阳 栏板 雨篷 装饰 其它 4.2 标记 光伏构件按照其功能或安装的建筑部位、荷载等级、电池峰值功率、构件尺寸的顺序进行标记。标识字符之间加“-”。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表示电池类型
表示光伏构件的尺寸。
4.2.1 标记组成第一部分 用字母表示光伏构件的功能或安装的建筑部位,可标定多个安装部位,用/分开,按表1中规定标记。
4.2.2 标记组成第二部分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光伏构件承受的平面外荷载的等级,各等级对应荷载大小见下表2。
表2 光伏构件所标定的荷载等级与荷载值的对应表 荷载等级 1 2 3 4 5平面外荷载 P(kPa)
1.0≤P≤1.5 1.5
平面外荷载 P(kpa)
3.5≤P<4.0 4.0≤P<4.5 4.5≤P<5.0 5.0≤P
注:9级时需同时标注P的荷载值,如:荷载值为6.5kpa时荷载等级为9(6.5kpa)。
4.2.3 标记组分第三部分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标准测试条件下,光伏构件的电池峰值功率,单位为瓦(W)。
XX/T XXXXX—XXXX 3 4.2.4 标记组成第四部分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构件的标称尺寸,单位为毫米(mm)。
4.2.5 标记组成第五部分 用字母表示电池种类,晶体硅电池用字母“CS”表示,薄膜电池用字母“TF”表示。
4.2.6 标记示例 通用标记W-3-185-1000×800×24-CS
W
185
A×B×C
CS
表示该光伏构件采用晶体硅电池
表示该光伏构件的标称尺寸(1000mmx800mmx24mm)。
光伏构件的尺寸标定可参考图1:
图1 矩形晶体硅标准光伏构件尺寸参照图 5 技术要求 5.1 要求 5.1.1 光伏构件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要求,方便安装与维护。光伏构件产品的模数系列与标称尺寸应符合 GBJ2-86、GBJ6-86、GB/T 50100-2001 的规定。
5.1.2 光伏构件的标称尺寸应在组合后满足所安装建筑部位的构件尺寸要求。
5.2 性能要求 5.2.1 光伏构件的基本建筑性能,应符合所安装部位的建筑性能要求。
XX/T XXXXX—XXXX 4 5.2.2 光伏构件的基本电性能和安全性能,应符合光伏组件的相关要求。
5.2.3 光伏构件还应满足下列外观检查要求:
a)色彩均匀性:光伏构件应满足建筑物外饰效果的美观要求,主要是指光电瓦、光伏幕墙、光伏采光顶的色彩均匀性和外观质量的要求。色彩均匀性对应 GSB 16-1517《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满足表 3 要求:
表3 建筑物外饰光伏构件的色彩均匀性要求 电池种类 用于建筑立面 用于建筑屋面 重要公共建筑 一般公共建筑 民用住宅建筑 工业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一般公共建筑 单晶硅 单片组件 ≤1 ≤2 ≤3 ≤4 ≤3 ≤4 相邻两片组件 ≤2 ≤3 ≤4 ≤5 ≤4 ≤5 多晶硅 单片组件 ≤2 ≤3 ≤4 ≤5 ≤4 ≤5 相邻两片组件 ≤3 ≤4 ≤5 ≤6 ≤5 ≤6 非晶硅 单片组件 ≤3 ≤4 ≤5 ≤6 ≤5 ≤6 相邻两片组件 ≤4 ≤5 ≤6 ≤7 ≤6 ≤7 建筑分类参照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4建筑耐久年限。
注1:表中数字单位为:标准色差 注2:其它种类电池由供双方商议决定并检测。
b)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 IEC 61215、IEC 61646 的要求。
c)外观质量:光伏构件点缺陷数和线缺陷数均应满足 GB 15763.3 的规定。不应存在裂口、爆边、脱胶、皱痕、条纹以及任何形式的外表面的损伤。不允许存在引出端破损、失效、脱落或带电部件裸露等任何有可能影响光伏构件性能的其它情况。试验方法 6.1 试验步骤 光伏构件性能测试的试验步骤应依照试验序列图进行。试验序列图见附录A。
外观检查检验方法:
以制品为试样,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背景条件下,试样垂直放置,视线垂直玻璃,在距试样 1m 处进行观察。采用中国建筑色卡与与产品电池表面颜色对照,观察其色彩的均匀性。点缺陷尺寸和线缺陷宽度用放大 10 倍、精度 0.1mm 的读书显微镜测定。在距试样 25cm 处观察试样内的电池。线状缺陷和爆边长度用符合 GB/T 9050 钢直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测量。目视检查试样是否存在裂口、脱胶、皱痕、条纹现象以及引出端和其它电气部件是否完整。
6.1.1 光伏构件的传热性能检测方法参照 GB/T 8484。被检试件为一件。
6.1.2 光伏构件的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参照 GB/T 7106。应监测在试验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断路现象。被检试件为三件。
6.1.3 光伏构件在标准测试条件下的性能测试要求参见 IEC61215 和 IEC61646 中 10.2 的规定。
6.1.4 光伏构件绝缘性能检测方法参见 IEC61215 和 IEC61646 中 10.3 的规定。
XX/T XXXXX—XXXX 5 6.1.5 光伏构件湿漏电性能检测方法参见 IEC61215 和 IEC61646 中 10.15 的规定。
6.2 判定依据 如果每一个光伏构件样品达到下列各项判定要求,则认为该构件产品的设计通过了建筑性能与电气性能结合的共性试验。
a)在标准测试条件下,光伏构件在抗风压试验后其最大输出功率的衰减不超过 5%; b)在试验过程中,组件无断路现象; c)未出现 IEC 61215 或 IEC 61646 的第 7 章中定义的任何严重外观缺陷; d)样品在试验完成后仍满足 IEC 61215 或 IEC 61646 中 10.3 绝缘试验要求; e)样品在试验完成后仍满足 IEC 61215 或 IEC 61646 中 10.15 湿漏电流试验要求。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光伏构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每一件光伏构件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a)外观检查 b)标准测试条件下的电性能 c)耐压测试 d)绝缘测试 e)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3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中凡各项检验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产品。要求逐个检验的项目,凡有一项检验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产品;要求在每一生产批次中抽取一件产品进行检验的项目,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应在该批次再抽取两件产品进行检验,再次检验两件均应合格,否则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要求时,任何一个指标不合格即视为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第 5 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7.2.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改变产品结构、材料、工艺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客户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3 型式检验样品是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不少于 4 件。
XX/T XXXXX—XXXX 6 7.2.4 每项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可以涵盖比之尺寸小、功率小的产品型式检验结果。
7.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各项要求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型式检验中凡各项检验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产品。凡有一项检验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要求时,任何一个指标不合格即视为该项性能检验不合格;同一项目规定作两次检验的,任何一次检验不合格即视为该检验项目不合格。标志、使用说明书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每件建筑光伏构件产品应有明显的、不可擦除的产品标志,标志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商标; b)按照 4.2 要求做的产品标记; c)生产批号、序号; d)光伏构件的测试条件和主要参数,包括:短路电流、开路电压、最大功率点电流、最大功率点电压; e)检验合格标记; f)生产日期。
8.1.2 极性标识 光伏构件产品接线盒引出端应有极性标识,并带有“带电警示标识”。
8.1.3 外包装箱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印有以下内容:
a)制造商名称、商标; b)制造商地址、通讯方法; c)产品的型号、生产日期; d)产品的毛重、净重、数量; e)包装箱尺寸、叠层数量; f)正放置、防潮、防震、易碎等标志,其样式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装技术要求; b)机械安装说明; c)电气安装说明; d)调试和维护说明; e)安全说明; f)详细技术参数。
g)保修凭证;
XX/T XXXXX—XXXX 7 h)装箱清单。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光伏构件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尺寸、重量、包装数量等设计使用无腐蚀、不透光的材料包装,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b)包装箱应有足够的牢固程度,以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并在内部附加必要的缓冲材料以提供足够的边缘保护,注意防压、防震动; c)每块组件之间应使用弹性填隙材料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碰撞,避免引起玻璃划伤和磨损等外观缺陷。
9.2 运输 光伏构件产品的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产品运输应选择规格合适的运输工具; b)产品在运输车辆内如有空隙应使用合适的填充材料填满以避免摇晃,运输时应避免碰撞; c)运输车辆应做好必要的防雨措施; d)装卸时要轻拿轻放; e)产品在生产及周转的过程中应使用合适的集装架进行摆放以避免损坏。
9.3 贮存 a)产品贮存条件为避光、通风、干燥;空气相对湿度小于 60%,温度不高于 50℃。
b)产品包装箱严禁与酸碱等类物质接触,并要严防雨水淋湿或渗入; c)产品贮存不允许直接接触地面,应用不透水的材料在产品底部垫高 100mm 以上。
XX/T XXXXX—XXXX 8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光伏构件性能测试试验序列图 注:每种类型的光伏构件需要4个样品进行该序列试验预处理5kWh·m-2外观检查IEC61215/IEC61646 10.1GB15763.3
7.2标准测试条件下的性能IEC61215/IEC61646 10.2绝缘性能试验IEC61215/IEC61646 10.3湿漏电流试验IEC61215/IEC61646 10.15抗风压性能试验GB/T 7106外观检查IEC61215/IEC61646 10.1GB15763.3
6.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篇六
测管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建立测绘市场信用机制,惩戒测绘市场失信违约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测绘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倩
电话(传真):010-63882217
电子邮件:hgshgc@163.com
附件:1.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统一监管,推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测绘市场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测绘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主要指测绘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情况、测绘资质、业务范围、所有制性质、成立时间等信息。
(二)测绘市场交易信息主要是指测绘单位承揽测绘项目、履行测绘合同等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与测绘信用有关的信息。
(三)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与测绘市场信用相关的测绘市场准入及监管信息,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信息,履行测绘成果汇交义务信息,测绘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信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强制执行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八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方式:
(一)征信机构自行收集;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
(三)测绘单位主动申报。
征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征信机构自行收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直接取得信用信息主体的确认。但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给征信机构。
测绘单位主动申报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基本信息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并由测绘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收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和加工,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章 发布查询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并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征信机构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荣誉称号、评定(表彰)时间、评定(表彰)部门、有效期限和主体身份识别信息等内容。
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法犯罪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部门、处罚日期和主体身份识别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 良好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期限届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有效期至测绘单位终止;不良信用信息自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有效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披露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向信用信息主体提供其信用报告。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其信用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无偿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依法实行有偿查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征信机构拟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信用信息,应当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查询申请和确有工作需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征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不符合要求的,征信机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者不得用于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信用信息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参考。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参加测绘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二)作为衡量履行合同能力的参考依据;
(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限制参与测绘市场投标或者依法向招标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三)限制参加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建设;
(四)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按照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和公正。
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和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信息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征信机构暂不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异议信息是征信机构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须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征信机构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是其他征信机构在共享信息时提供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核实。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是主动申报的,申报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征信机构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发布时限;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以及收费标准;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以及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征集、分类和评价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时,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立即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其自行征集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信用信息、提供测绘单位信用报告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领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尤其是随着测绘高新技术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兴起,数字中国建设不断推进,测绘工作对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公共应急的保障作用愈发重要。近年来,测绘工作为汶川、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海南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全国二次土地调查、西部建设、南极科考、卫星应用系统建设等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测绘及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中央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等领导多次对测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十二五”期间,测绘工作将紧紧围绕“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稳步发展,扎实推进,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服务。
近年来,测绘事业蓬勃发展,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测绘市场不断壮大,有力助推了经济增长。随着测绘市场的繁荣,测绘市场主体逐渐多元,测绘单位规模不断升级,测绘产品日益多样,测绘市场中违法违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有所增加,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测绘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的建立、秩序的形成,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避免资源的浪费,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提出“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2009年,国家测绘局发布《关于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到2012年,要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国测绘企、事业单位的市场信用平台,建立健全测绘市场活动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发布、共享和应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测绘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明显提高;守法诚信的测绘市场环境初步形成。”
测绘市场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任务重、周期长,既需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层层推进,也需要测绘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测绘市场信用建设必须以信用为核心,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共享,实现测绘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构建完善的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是第一步,目前,测绘领域的信用制度尚为空白,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测绘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国家测绘局相继在江苏、河北、浙江和湖北等省组织开展测绘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领导和专家意见,委托江苏局起草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测绘局组织召开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论证会,有关试点省局及专家参加了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论证。会后根据论证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行形成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征信机构职责,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征集、信息查询发布、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测绘信用信息界定
测绘信用信息是开展测绘信用征信的基础,科学、严谨地界定信用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宽泛界定信用信息,将与市场主体信用关联度不大的信息纳入征信范围,将大大降低测绘征信工作效率,与测绘信用征信的初衷相悖,难以取得实效。《征求意见稿》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明确其范围。
(二)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分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规定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测绘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并列举了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自行为或者事件终止后5年内,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披露和使用,警示失信行为的同时,兼顾对测绘市场主体的扶持,督促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改正,依法测绘,诚信经营。
(三)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征集
测绘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征集的信用信息质量直接影响信用信息使用的效率,也关系到测绘信用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测绘市场征信机构开展征信工作,并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自行收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测绘单位主动申报”等三个征集渠道,最大限度地保证信用信息的广泛性、真实性、准确性。测绘信用信息与市场主体利益密切联系,测绘征信工作开展的同时,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此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信息主体的具有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等一系列权利。
(四)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公布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发布信用信息的主体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并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其他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征信机构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第十九条规定信用信息的使用方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无偿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依法实行有偿查询制度”。主管部门的无偿共享和市场主体的有偿查询制度,有利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测绘单位的信用情况并进行有效监管,也方便了测绘市场主体,使其及时了解潜在合作对象的信用情况,及时作出决策,有效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信用信息的程序,明确有关查询信息的保密要求。
(六)关于信用惩戒机制
测绘征信工作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测绘行业统一监管、促进有序竞争市场形成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参考”。为了在测绘市场管理中更大限度地发挥信用评价的效力,促进测绘单位诚信经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信用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七)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信用信息征集渠道较多,直接涉及信息主体利益,信息异议不可避免,畅通异议处理渠道,有效解决争议,将有效提高征集的信用信息质量,也增强了测绘征信工作的权威性、严谨性。为保护信息主体利益,避免失实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为防止征信机构不作为侵害信息主体利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不予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八)关于征信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