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2024-09-15

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共8篇)

1.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一

为了加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考核细则:

1.扣分

⑴ 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 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 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 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 交~不交待当班情况,或~后还遗留在班时应完成而没完成的事情的每次扣20分。

⑺ 在班时着装不规范有损公司形象的每次扣10分。

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站岗的每次扣15分,站姿不端正的扣10分

⑻ 未按公司规定对进出门车辆、人员登记、检查的每次扣10分,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⑼ 未登记来信来函邮件或不按时送报或少报、漏物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丢失的每次扣50分。

⑽ 不按值日表打扫卫生的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分。值日生有权督促其他人员整理好本人床铺卫生及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20分。

⑾ 上班时间睡觉、酗酒、无故脱岗的每次扣50分,造成后果的扣100分。

⑿ 当班时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每次扣20分,造成后果的扣50分。

⒀ 对安全系统发出警报不及时处警的每次扣20分,发生可以通过对安全系统的查看处理情况而没有查看和处理的每次扣50分。

⒁ 值班时态度不好,对待来宾无礼貌的每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⒂ 有意损坏公司财物、值班设备、器具的,除扣50分外,对损坏的物品照价赔偿。

⒃ 不按要求定时喂狗或打扫狗圈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的扣15分。

⒄ 没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任务的每次扣20分,消极抵触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有明显顶撞的扣100分直至除名。

⒅ 不按规定参加每月1日升期仪式的扣50分。

⒆ 在厂区打架的每次扣100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以除名。

2.奖励

⑴ 工作中认真负责,每季度扣分最少的给予奖励50元。

⑵ 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或及时报告为公司避免损失的,经查实后视情况给予奖励200-500元。

⑶ 工作中抓获不法分子或提供有效线索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⑷ 其他情况下对公司作出有贡献业绩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本规定自~年8月1日起执行。

2.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二

“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 这一说法很新鲜。但我更感兴趣的是, “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如何才能落到“行动上”, 而不仅仅是“纸面上”。

其实, 有关对公务员的管理, 我们并不缺少“纸面上”的规章制度, 除了有一部“公务员法”, 我们还有党政干部管理任用方面的相关条例这样的党内法规;此外, 我们还有那么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 都有。可以说, 早已落到“纸面上”, 且与公务员相关的、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法规定、条例意见, 不说汗牛充栋, 至少也是俯拾皆是了。但是, 公务员管理的现状又如何呢?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就事论事, 最关键的是, “同体监督”无论如何轰轰烈烈, 总是隔靴搔痒, 落不到实处。

单说《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据报道,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包括个人总结述职, 主管领导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很明显, 这仍然是“同体监督”——行政机关自己给自己的“孩子”考核打分。说白了, 这还是一个鼓励公务员向领导负责而不是向人民负责的机制。

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成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

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4.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四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5.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五

1、当发现无法输入帐号时,可尝试使用IE浏览器;

2、每次考试15道题,考试时间半个小时。本答案共34道题,不能说包含全部题库,但也是绝大部分题目,且答案正确。因考试时间较紧,故每道题前准备了索引,以便快速定位。索引为每道题目描述的最后四个字(句号前四个字),可用WORD的查找功能,输入索引快速找到相同题目(若有重复点查找下一个),查找功能快捷键为Ctrl +F;

3、找到题目后,请根据答案选项确定答案内容,再根据答案内容做出选择。切勿照办选项,因为选项的顺序是随机的,包括判断题。预祝100分~^ ^

索引:不得少于

A

索引:或要求有

ABCD

索引:不当利益

B

索引:不正确的是

B 索引:依据包括

ABC

索引:监局报备

A

索引:模相适应

ABCD

索引:突的业务

A

索引:查询监督

BC

索引:不正确的是

ABCD

索引:范畴的是

ACD

索引:析师应当

ABCD

索引:司的观点

A

索引:建议服务

B

索引:象时应当

AC

索引:服务协议

A

索引:研究报告

B

索引:留痕管理

ABCD

索引:强制要求

B

索引:有关要求

B 索引:这种安排

B

索引:投资顾问

A

索引:不正确的是

D

索引:研究报告

B

索引:决策计划

B 索引:本原则是

ABCD 索引:不正确的是

C

索引:编号管理

A

索引:利和义务

B

索引:正确的是

ABCD

索引:利益冲突

B 索引:查询监督

ABC 索引:反的交易

A

索引:评论意见

6.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六

第二条(遵循原则)绩效考核要体现结果导向,注重在以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结果产出最优,以利于被考核者关注同结果产出密切相关的关键行为,掌握改善绩效的途径;同时要尽可能使考核量化,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有利于绩效的纵横比较分析与趋势分析。第三条(分层考核)公司各级应分层次、分岗位地制订绩效考核标准。公司直接考核的对象为:下属单位(包括产品部、区县电信局、电信主业内全资子公司、支差单位);总部管理部门(包括职能部门和准事业部);各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各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资深经理、经理助理等领导人员。各单位附属机构及各部门内部处室、所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考核,由其主管单位或部门参照公司总体考核要求,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四条(评估系统)公司应通过探索,研究运用国际国内先进 的考核评估办法(如平衡记分卡方法等),逐步完善一套成果指标与驱动指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以及内部指标与外部指标所形成的综合绩效评定系统(PMS)。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的绩效指标与员工士气(满意度)的提高上。由党委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活动考核结果,应纳入相关单位(部门)评定先进荣誉称号和有关领导、专业工作者个人考核内容。电信实业集团公司等控股子公司由董事会组织考核;其内部各单位、各控股公司,由各该公司制订与组织实施相关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条(年度考核)公司根据本规定,于每年度对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当年绩效指标值与具体考核奖罚办法。各单位、各部门应据此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本规定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组织体系)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考核制度的制订、颁布、实施、修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办法及组织实施。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组成,并由总经理任组长。企业发展部(具体为管理考核处,下同)为考核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考核制度及年度考核办法的拟订、实施、监督、修订;掌握与平衡有关考核信息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对公司总部各职能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均为相关指标(项目)的考核实施部门,应

根据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考核要求,分别负责拟订和实施各职能管理领域内对各单位及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指标值及考核计分办法。第七条(指标调整)所有指标值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后,各考核实施部门及被考核对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遇有特殊原因,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的,可执行以下指标调整程序: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考核领导小组审批;书面批复。审批结果以书面批复为据,没有收到书面正式批复的继续按原指标值考核。申请调整指标值时,凡属年度指标的,应提前一个季度;属季度指标的,应提前一个月。第八条(工作运作)每年1月底前,由各考核分工的归口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单位、部门的指标值及考核计分办法,并分别送计划发展部和企业发展部汇总。每年2月,由企业发展部汇总平衡各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的考核方案,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建议方案,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3月底,由考核领导小组颁发本年度考核办法,交由各相关单位(部门)执行。各月10日前,各部门应将本部门上月完成考核项目情况及整改建议,以月报形式送交企业发展部。每季次月10日前,各部门对各相关单位(部门)考核分工归口指标(项目)的考核信息送交计划财务部,由其汇总后送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应组织抽查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各考核年度的12月份,相关部门提交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执行结果年度报告;由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第一个月内确定“考核周”,审定并负责反馈考核结果,并通知人力资源部,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和员工实施奖励的依据。第三章 单位的考核

第九条(指标体系)公司依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考核要求,参照国内外电信上市公司的惯例,设置总部与各单位的两级指标,使两者具有内在关联性,形成控制与依存的指标体系。对各单位的考核应突出核心指标,作为全面评估单位绩效的基本依据。第十条(指标设计)各项指标和考核计分办法由企业发展部会同市场部、计划财务部、网络发展部、网络运行部、人力资源部、监督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设计;各指标值和解释口径由计划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确定。各类指标应尽可能精简,体现综合性。各类指标设定后,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组织年度指标值的分解和确定,并统一归口向各单位下达。第十一条(指标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度,可设立相应的指标权重。指标的权重可用配分或系数表示。公司考核暂实行“分数实扣制”。各单位完不成相关控制指标和否决指标的,将根据不同权重,在扣分幅度上以予区别。

指标的权重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目标值设定)公司将业务收入作为主要发展目标,每年由计划财务部会同网络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按低、中、高设置三个档次目标值方案,并将投资额、可控成本/收支系数、消费基金、福利费与主要领导者年薪酬收入进行合理配置。凡业务收入目标值低的,相关配套项目的额度必须降低,如收入目标值高的,配套项目额度应合理提高,并突出主要领导年薪酬收入增长额的配套。按照设立的高、中、低业务收入目标值方案及与之配套的项目,实行每年初由各单位认选的办法。第十三条(考核分工)各部门的考核分工为: 计划财务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各单位业务收入同投资额、成本费用、消费基金、福利费和领导者年薪酬收入可使用额度的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以及财务类指标。网络发展部负责考核各单位设备利用率、投资进度执行情况等指标。市场部负责考核各单位有关业务收入指标及其结构、市场占有率、服务质量及业务管理指标。网络运行部负责考核各单位有关网络接通率、维修及时率、设备完好率等指标。综合管理部负责考核各项任务单完成情况。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各单位劳动生产率(人均业务收入)、员工培训达标率、安全生产等指标。

监督部负责考核被媒体批评和重大经济损失及违法乱纪等否决性指标。第十四条(考核管理要求)各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总部的市场部、网络运行部、人力资源部、网络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监督部、总工程师室、企业信息化部、审计部等应有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并按第八条之规定及时提供考核信息。

第四章 部门的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范围)公司对总部各职能管理部门(含前后端管理部门)均实行绩效考核;各党群工作部门的日常考核由公司党委指定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应在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平衡。第十六条(考核内容设计)对各部门的考核应突出管理职能,强调工作流程,体现内部客户制的要求,做到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各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由企业发展部根据公司全年目标任务和各部门职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拟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专项工作归口党委工作部,其中凡涉及到行政部门的,由党委工作部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以任务单的形式下达,并由其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第十七条(部门测评)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按横向协作(流

程)实施考核。其中突出市场部对网络运行部,网络运行部对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对网络发展部,网络发展部对市场部的考核,由企业发展部负责日常跟踪。机关管理处每半年对公司总部各内部客户关联部门的支撑满意度和相关部门横向协作配合情况,以及基层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测评。第十八条(检查核实)对于各部门归口管理和各单位上报的考核信息,由企业发展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监督部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对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的考核意见,并负责对相关部门管理失职造成企业形象和利益损害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九条(利益挂钩)各部门的考核得分情况均同年薪酬收入总额适当挂钩。各部门年薪酬收入总额根据竞争上岗后各岗位薪酬累计额核定。

第五章 员工的考核 第二十条(员工考核要求)对员工个人的考核要突出关键绩效(KPI),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应当体现在工作绩效上。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绩效指标,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分解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并结合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出绩效项目,描述绩效标准。对员工的绩效应实行逐级考核,并列入员工年终考核的核心内容。凡关键绩效指标(项目)完不成的,年终考核时不能列为A档,也不能列入评选先进的范围。

7.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七

根据《山大纪发[2002]1号》文件精神,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原则,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热情周到与节俭办事相结合的原则;

2、“对口、对等”的接待原则;

3、就餐优先安排在集团内部和校内的原则;

4、“谁请客,谁签字”的原则;

5、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纪委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属接待范围的坚决不予接待。

二、招待项目及标准

1、住宿。住宿费由来宾自理。

2、工作餐。对到集团参观、学习、交流的来访者需要安排就餐的,由集团行政部开具就餐单,安排工作餐。标准30元/每人·天。

3、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宴请一次,陪餐人员及人数、宴请地点由集团行政部统一安排,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40元以下。

三、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1、报销时,出具正规发票及订餐单,由请客人在发票上注明宴请事由、陪同人员,内容缺一,不予报销。

2、业务招待费的经费来源。业务招待费应据实列支,任何单位不得从学校拨入的管理服务费中列支;集团下属法人实体业务费,按国家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团及下属单位对业务招待费应实行政务公开。集团业务费,于年度终了,在集团办公会上预以公开;下属公司(中心)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所有公司(中心),具体办法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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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住房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心为实现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中心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建立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中心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确保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内部授权责任的全面落实。

(六)有效地查错、堵漏、防弊、消除隐患,预防、控制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管理部;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第五条中心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制。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

中心各业务部门在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全辖范围内对口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再监督。

(二)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保证各项业务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

(三)各部门须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业务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岗位职责,建立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管理机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中心内部控制包括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业务内部控制由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等组成。

第七条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及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2、住房资金缴存支取业务的前台业务审批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3、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相互分离。

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5、贷款呆账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互分离。

6、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相互分离。

7、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会计核算与现金出纳相互分离。

2、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互分离。

3、贷款受理调查、贷款复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之间相互分离。

4、前台业务经办与其事后稽核、监督相互分离。

5、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互分离。

6、计算机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相互分离。

7、系统管理人员、数据输入人员岗位相分离。

8、计算机操作密码授权与使用相互分离。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第八条各部门应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事后稽核、监督,对法人授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财务印鉴、业务专用章及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业务人员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严格按相关规定保管使用。

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资金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各项业务数据原始记录、合同契约、技术文档资料等)。业务资料档案的建立、调阅、归档管理等要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各部门各类授权、贷款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及对新业务的法律论证,都应当通过中心法律顾问审查,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处(科)级干部定期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和业务岗位(归集、贷款、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轮岗制度、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措施。在重要部位遇到断电、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章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前台业务须严格执行缴存及支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防止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政策、操作程序控制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转移、变更、销户等业务须依据有关政策和中心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核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按照有关缴存基数、比例规定,及时准确核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变更经中心批准的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相关数据。

(三)住房公积金(或房改资金)支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第十五条关键岗位、环节控制。坚持重点监控,加强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

(一)严格审核客户支取资料,提高对资料凭据真伪的颤别能力,坚持谁经手谁负责及部门主管把关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对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应建立有效的事后监控机制,实行事后稽核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防止违规支取。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管理。定期对账户分类(封存、拖欠)进行跟踪分析,加大拖欠账户催收工作力度,落实催缴责任人;适时对封存户(呆死户)进行清理、监控,严防挪用、套用账户资金现象发生。严禁滥设及编造缴存账户。

第十六条监督保障控制。各管理部应设事后监督岗,对己发生的业务过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及时查处。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中心统一的贷款政策和贷后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投向。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必须按照《福州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管委会等有关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坚持社会效益、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相协调的原则。

第十九条贷款程序控制

(一)职责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单人完成贷款全过程操作,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二)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业务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签约、发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等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防止逆程序、省略程序的操作和放宽贷款标准。

第二十条要害岗位、关键环节控制。做好开发商项目报备审查准入,贷款申请审批、抵押担保登记、贷款合同审核、贷款指标下达等特殊环节管理,坚持谁把关谁负责,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严格落实贷款项目的报备准入、有效抵(质)押保证。

(二)业务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

(三)开发商项目准入调查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在开发商证件齐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障控制

(一)完善贷款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预警预报系统,规范不良贷款监管、清收等制度,对每笔不良贷款明确落实清收责任。

(二)贷款合同要严格使用中心与银行商定的文本,根据情况需要修改时须经中心、银行共同协商并通过律师审查。

第五章 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的重点是:根据中心统一的资金运营思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实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严格控制风险点,通过定期对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进行分析,提出内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

(一)编制计划程序。按照预见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评价、选定方案,自下而上拟定中心资金运营计划、编制计划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执行。将管委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指标,按管理部〈或部门〉进行分解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指标考核责任制度,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系统监测。

(三)指标调整。因重大客观因素造成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对计划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指标须遵循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管理部〈或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涉及全局计划指标调整的,须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度、对住房资金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或建议。同时针对己出现的需内控事项,找出原因并指出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向中心决策层报告。计划指标编制、调整、分析等要按照中心指标体系、有关具体要求和程序实施。第二十四条沉淀资金运作控制:特指住房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及购买债券的运作。

(一)定期存款控制。每年初,计划财务处根据上年资金运营计划及内控需要,拟定各项住房资金备付金指导比例,报中心主任审批确定;管理部根据备付金指导比例,按季提出转定期存款变动申请,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复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按计划进行相关转存账务处理。

备付金不足,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汇总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

处按计划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转定期存款额度及备付金比例应严格按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办理,以书面形式运转,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二)购买国债控制。根据管委会审批同意的购买国债计划,制定具体购买国债投资操作方案,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1、购买债券应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购买、保管、兑付与账务核算相分离制度。

2、加强债券账户管理。债券账户管理严格按照中心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坚持双人操作,并定期盘点、对账。

3、定期向中心领导报告债券购买、兑付情况,确保债券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控制

1、住房资金资产和负债、业务收入和支出核算、增值收益分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分析等按照中心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费用支出严格按照中心费用审批、支付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计、财务人员任职资格、离任交接、岗位定期轮换等制度,认真落实事后监督制度;明确财务处长、主管会计、会计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及电算管理人员各业务岗位职责、任务及要求;管理部会计、财务人员变动须经中心财务处同意。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严格执行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批量购置严格执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涉及招投标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计核算控制

(一)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心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前台结算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流程)办理,后台核算严格按照中心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办理。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财务会计全过程业务操作。

(二)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控制

1、坚持按日核对银行账,对未达账及时跟踪监测,查明原因。

2、建立银行存款支付登记制度,严格按审批制度进行资金划拨。

3、对大额资金调拨,财务部门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大额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现金出纳管理控制。建立健全现金出纳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含存单业务),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操作规程办理。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岗位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重点是:严格划分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一)部门内部职责。明确划分计算机管理维护及运行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二)岗位职责。明确划分系统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离岗交接制度,认真办理有关重要文件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计算机软件、硬件,系统运行、网络管理、安全控制等严格按照《中心计算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中心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口业务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组织、督促各相关部门及管理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管理部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处为中心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内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三)独立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每年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应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对己出现的潜在风险须及时向中心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年123号)、中心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等,对各管理部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罚则

(一)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领导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综合考核小组视情节扣减相关人员及部门综合考核得分、扣发绩效奖金,并与评优、评先挂钩;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对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或部门进行扣分处罚,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月绩效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见各部门业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管理部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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