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2024-11-20

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精选8篇)

1.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篇一

XX县长在县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总结报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在县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

县长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总结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团结拼搏,攻坚破难,开创了届首之年政府工作新局面

是本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县政府团结和带领全县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一个目标(富民强乡兴县),狠抓两个收入(县乡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突出三条主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为本、以改革为动力),实施四大战略(工业立县、产业富民、民营突破和外向带动),努力克服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洪涝灾害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排难奋进,实干争先,确保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年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经济建设取得了新成就。全县国内生产总值预计(下同)完成21.4亿元,较上年(下同)增长 7.5%。其中第一产业下降5%;第二产业增长19.3%;第三产业增长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9亿元,增长36.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9.2亿元,增长7. 2%。工业经济稳中有升。我们坚持市场取向,靠科技调结构拓市场促营销,强管理增效益,规范完善已改制企业的运行机制 对骨干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全面提高工业整体效益,工业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和较好的发展势头。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9.4亿元,增长18.3%。其中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完成产值16.6亿元,增长21%;完成销售收入11.8亿元增长18.1%;实现利税1.1亿元,增长 16 .5%。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扎实推进土地延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行农业科技承包,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了农业基础地位。新打配机井 1242眼,林网植树180万株,实现了平原绿化初级达标。夺得了“红杯赛”五连冠。粮食生产在夏粮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获得较好收成,林牧副渔业稳定增长,全年完成粮食总产量 25.3万吨,油料总产量 7915吨,肉类总产量 3.9万吨。鼓励引导党政机关人员领办协办示范性服务实体,强化龙头带动,推动产业升级,主导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长毛兔存栏180万只,形成全国最大的长毛兔养殖基地和兔毛集散地,香菇栽培350万袋,生猪存栏58万头,建成示范性服务实体24个。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全县上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通过集中上项、兴办实体、创办民营经济试验区等途径,新发展民营企业346家,个体工商户1400家。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由的15%上升到19的.25%。财税金融运行平稳。加大财税工作力度,搞好增收节支,实现了财政收支良性循环。实行企业新增贷款封闭运行办法,提高资金运行质量,确保了金融稳健运行。全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8295万元,增长 11.2%。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 13.5亿元,增长 9.8%.各项贷款余额达到 14. 8亿元,增长 11%。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到11.8亿元 增长9.4%;职工年均工资增长 3.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73元。

一年来,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全方位招商引资,改革开放实现了新突破。企业改革由浅层次的放权让利转向机制转换和产权明晰,中小企业改制、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三大战役”的胜利为工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稳定和完善了土地承包关系,林木和机井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要求,落实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商业、物资、医药供销等流通企业积极探索了扭亏增盈的新路子。党政机关推公工作基本到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新进展。医疗产权制度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强力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突出骨干企业招商载体,着眼部委厅局,立足行业优势,扩大边贸出口,累计争取农村电网改造、泥河洼安全建设工程、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41个,引进资金2.4亿元。其中境外资金731万美元,出口创汇373.3万美元。3家企业取得了自营出口权,鸡西和东兴两个边贸招商办事处挂牌运行。“玉丝”牌兔毛和“花茵”牌香菇通过因特网走向了世界。

一年来,我们以争创省级卫生城为载体,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城市面貌发生了新变化。扎实开展“硬化、绿化、美化年”活动,高标准整修人民路,完成康平路、深圳路等14条城区道路建设,建成电信大厦等10座风格各异的大型建筑,新造绿地2800平方米。县城面貌焕然一新。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吴城、北舞渡、侯集等小城镇初现形象,孟寨实现了撤乡建镇。全县新修乡村道路35公里。调整了城区市场布局,放活老城区,规范新城区,建成启

2.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篇二

一、人大在问责体系中话语缺位的归因分析

在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上,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进行问责的权力,如人大质询权的行使问责的具体方式之一。但在具体的运行实践中,这种刚性的监督问责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掣肘,致使人大在问责体系中存在话语缺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三不”问题的困扰

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是监督框架下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两者根本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问责就是监督、监督必然导致问责。(1)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通常较愿意采用比较平和、易于为人所接受的方式,对问责这种刚性形式往往不愿、不敢、不会使用。说“不愿”,是其认为问责的手段较强硬,不如其他方式委婉;说“不敢”,是因为问责要与手握实权的政府或司法部门直面交锋,一旦弄不好,则不仅问责无果,而且还会使自身的利益受损。因为人大代表有不少其本身就在“一府两院”任职,让他们以代表的身份再去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问责,面子上感觉过不去,同时也存在否定自己工作成效的可能;说“不会”,是指对问责的方式较生疏,不善于用此方式解决问题。

2. 认识上的误区

误把问责理解成仅仅是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没有认识到政府问责是人大监督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没有认识到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认识到问责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3. 监督的离位

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广大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选民有监督由他自己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权利。但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人大代表并没有感受到选民对自己的监督力度,从而使得人大和人大代表在监督问责的链条中缺乏内部动力源,使得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往往处于被动的“应景状态”,而没有积极主动地启动监督问责的程序。

二、政府问责需激活人大话语路径

1. 权力授受关系决定人大须是问责的法定主体

严格说来,当前的问责制只是政府体制的自我监督和自我修正,更多具有组织管理层面上反馈控制的含义,是同体监控,而不具有宪政意义上权力制衡的价值。(2)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现行的政治运行构架下,能对政府实施监督问责权利主体的行动者较多,比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和公民个人等。虽然它们都拥有问责政府及其官员的资格和权利,但对政府的问责只能是天然的监督主体——人大依法进行。因为监督是指权力的拥有者不直接行使权力而将权力让渡给他人行使,这就构成了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力的受托方更多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人大在中国政治体系中职责一是授权,即将人民授予的由其集中行使的抽象政府权力转换为具体的政府权力;二是监督,即保障具体政府权力的行使符合授权的目的。(3)

现行的问责启动多数是等级问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问责。人大的监督问责与这种行政系统内部的等级问责相比,人大对政府问责有两个天然的优势。其一是具有更高的法理权威性;其二是具有独立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超然行。前者可以使它依据《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能来审视和监督政府工作。后者则可以使它不受部门利益关系的纠缠而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从而更有力地对政府官员进行追责。人大监督政府具有合法性、法定性和强制性。对政府的问责是人大监督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问责政府的主体首先应是监督政府的法定主体。因此,人大是问责制的核心。激活人大在问责中具有话语路径,更凸显出其法治意义和实践意义。

2. 问责政府是人大职能发挥的主要载体

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早在19世纪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密尔就曾指出:“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这是它完全不适合的——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而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的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4)就实际状况来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监督和控制政府作为议会的主要职能和经常性工作,并赋予其质询权、调查权、弹劾权和不信任表决权。这些权力在本质上就是问责。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人大具有法定的监督和控制政府各项职能的权力,如人大质询权、罢免权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这些权力就是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权,必须经常性进行政府问责,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但是这些权力现实中往往处于“沉睡”之中,以至于以人大为主体的问责还处于“缺位”状态。

3. 问责的长效机制需要激活人大话语权

目前的问责没有跳出“问责风暴”式的怪圈。这是因为,它还只是科层制的“上对下”式的等级问责,这会带来两个困境:一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如果不能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就会吸收或消化掉。长此以往,政府自我纠错的能力就会丢失。二是“上对下”的问责会截断人大行使的抽象政府权力和政府行使的具体权力责任链条。链接这两者之间的点便是同级人大。这违背了民主法治精神,也稀释了问责制本身具有的价值。政府只有接受人民的监督,才不会懈怠。人民对政府监督的载体从法理依据上来说,是通过其选出的人大代表来行使的,只有把政府放在人大直接地监督和制约下,其依法行政才会更加有效。因此,要保证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有效且有力,形成长效机制,就必须激活其在问责中的话语路径。

三、激活人大话语路径的方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意味着公民是通过该项制度参与政治生活,而目前在问责制建设的过程中,问责主体缺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大在问题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问责在实际运行中来自外在的压力和制约不够。激活人大问责话语路径有两个重要方式:激活质询权和完善代表组织结构。

1. 完善质询权

质询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际运行中,各级人大对宪法赋予的这一权力的行使状况并不理想,其拥有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激活质询权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改进质询流程,完善质询方式。

在质询流程上,现有的法律对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需有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来决定是否答复这一环节。建议取消这一环节,只要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没有违背相关法律精神,受质询机关就必须答复,委员长或主任对质询案负责转批就可以。就质询的效果来说,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半数以上对被质询职能部门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再次提出要求,再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再次就该质询案进行答复。但问题是,如果再次答复还是不满意,该何去何从?法律对此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定,从质询流程上来看,这明显存在瑕疵。所以,在具体的质询案中,如出现对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仍不满意,则该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该辞职或依据相关程序依法进行罢免,这样才能凸显质询的意义。

就质询方式的完善上来说,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修缮:质询的提出方式和表决方式。在质询提出方式上,可以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并举。根据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都明确规定质询案提出以书面形式进行。监督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从中可以看出,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质询案是不倡导的。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在形式上存在差异性,但纵观世界大多数政治运行实践,口头质询也作为一项具体的质询方式加以运用,且效果较好。只局限于书面质询对有效发挥质询的作用有一定的阻滞作。

其次,在表决方式上,应该鼓励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被质询部门负责人需对质询案进行答复,这就关系到对答复满意度进行表决的问题。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举手表决和发言表决这两种方式,而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不多见。这就使得表决的私密性大大减弱,会遮蔽表决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利于质询问责本身的发挥。因此,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2. 完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

问责不仅需要完善质询、罢免等方式,问责的主体建设也不可或缺。这就要求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一般来说,可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代表官员比例过多,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问责,将会有这样的尴尬境地出现:官员代表既是问责主体,又是问责客体。面对这种情况,问责的手段即使再完备、程序再细致,问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其道理不言自明,自己问责自己,导致问责的意愿难以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在实践情况中,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他们一般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要想进行更有效的问责,就必须用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查,从而掌握丰实的材料,但代表的兼职却成为启动问责的一个瓶颈性问题。因为对某一事件进行问责,不但需要一些专门知识,而且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该事件的来龙去脉。为此,代表专职化可以作为激活人大问责话语路径的一种方式。人大代表专职化这一探索,不可急于就成,但可以按照邓小平同志的一贯主张加以处理:“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5)

摘要:人大问责的主体、对象、手段、所追究责任都不同于党委对政府的“问责”、不同于司法对政府的“问责”。人大问责在我国的“话语缺位”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激活人大问责话语路径有两个重要方式:激活质询权和完善代表组织结构,从而实现问责效能最大化。

关键词:问责,人大,激活,话语路径

注释

1伍红杏.行政问责的伦理价值[J].伦理学研究,2009(6).

2韩志明.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3).

3程竹汝.授权与监督: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J].学术月刊,2005(6).

4[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0.

3.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篇三

国会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都是由国会(或人大)制定的,因为它们是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权力机关。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条例》本来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自己给自己定规则,一方面,不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另一方面,难免手下留情,无法择清自利性嫌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享有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广泛权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是天经地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限制太多,“不予公开”的范围太宽,与人民主权的理念和“阳光政府”的目标不符。而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都实行“普遍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予公开”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此外,一律公开。建议我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也确立“普遍原则”。

人大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亦称知悉权、了解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主要有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等,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利,是一项广泛、复杂的基本人权。正是由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只有宪法、法律才能规定或者确认它,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设置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来说是弱势群体,因此,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大都确立了“救济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周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而我国的《条例》未能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效对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迟迟不能出台,致使不少地方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条例》中的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公民的知情权大打折扣。鉴于此,在人大立法时,应当周密设计法律救济措施,以便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人大立法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执法、司法中如果遇到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遵循上位法——法律。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保密法、档案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条例》的上位法。因此,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以遵守保密法或者档案法为由,不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或者拒绝申请人查阅政府档案资料的请求。美国《信息自由法》“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中,连国防和外交文件都必须是根据总统指令需要保密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总统的特别指令,国防和外交文件也要公开。而根据我国的保密法,不仅国防和外交属于保密范围,就连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民救济和社会发展”也属于保密范围,并且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至秘密所有密级,地厅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机密和秘密等级。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的保密期一般为30年。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彻底修订保密法和档案法。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虽然《条例》也设置了内部监督和处分条款,但因缺乏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问责制度,就使政府信息公开变为无足轻重的软指标。据北京大学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他们按照《条例》的要求编制了若干项具体的考核指标,对170个行政机关(含43个国务院下设机构、30个省级政府、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省级政府及格率为40%,国务院下设机构及格率仅为4.7%。另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他们对43个较大的市和59个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情况的测评结果:仅有13个(30.23%)地方政府和8个(13.55%)国务院部门及格。虽然多数行政机关贯彻《条例》不合格,但是,3年来从未听说哪位政府官员因此而受处分或者承担什么责任。由此证明,《条例》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笔者建议,在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必须呈送同级人大,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同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询问、质询、问责。三是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列为对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然而,“三安全一稳定”的内涵是什么?“不予公开”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条例》未对上述问题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其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行政机关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随意性、任意性——“我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我愿意公开到什么程度就公开到什么程度”,老百姓不感兴趣的、报喜不报忧的东西充斥版面,老百姓想了解的“三公消费”、征地补偿、经适房分配等信息,政府却不公开。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披露,有的政府网站对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作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如有的政府机关核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有的要求申请人以特定格式在线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有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打印申请表亲笔签名再扫描后以照片格式作为附件发送申请,有的甚至要求上传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有的则要求申请人签署不滥用信息的保证”。诸如此类的做法,与政务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极大地伤害了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积极性,扭曲了政府形象。法治国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有四五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实施《条例》已满3年,有的直辖市、大城市实施地方法规更有七八年之久,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我们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创造了良好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教授)

4.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篇四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府、省纪委、市委、市府、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议、文件精神,上级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市 府、县委、县府的有关部署、措施,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省、市 有关规定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审定县纪委领导代表县纪委常委会作的重要讲话稿;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稿。

4、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和全县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方案。

5、研究决定对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检查和处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求县纪委、县监察局协审的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改变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的党员、干部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6、研究本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调配、奖惩、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对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党委报来的本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报来的纪检组长(纪委书纪)、监察股长(监察室主

任)的任免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决定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

7、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意见;审议本委(局)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意见。

8、决定表彰全县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正、反典型的宣传。

9、听取常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10、听取本委(局)机关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其它重要的事项。

11、讨论其它需要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准则

1、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讨论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同志的意见执行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3、实事求是,讲实话。

4、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

5、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常委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不得推诿;对需向常委会议或书记报告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可先处理,事后应向常委会或书记报告。

三、议事程序

1、常委会议每月原则上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请示书记后确定。讨论案件、干部问题和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拟制的政策、法规、规定性文件,有关室要准备好书面材料。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一般由主持人审定。常委会议对推荐、拟提拔和交流干部人选,研究干部奖惩,审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

2、常委会议召开后要形成《常委会议纪要》。常委会议纪要由记录员起草后报主持人审阅。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事项,由记录员起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报批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3、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书记、副书记参加,并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其议事范围:一是议定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是协调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议事纪律

1、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常委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在常委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

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5.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篇五

1、制定代表述职工作方案。

2、确定选区和述职代表。

3、宣传发动,统一选民和代表思想。

4、代表撰写述职报告,并走访选民,听取意见。

5、确定参加评议的选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

6、确定述职评议会时间、地点,并通知与会人员。

7、召开“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

(1)

(2)会议主持人: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会议议程:

代表述职;

选民发表评议意见;

选民填写代表述职评议测评表;

④主持人小结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8、落实选民评议意见。

9、总结述职评议工作,写好汇报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人

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代表述职测评票

填报单位:年月日

说明:根据满意程度,在“评议等级”中相应的栏中划“√”

述职评议大会主持词

(仅作为述评议大会时参考)

各位选民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代表述职大会,听取、、、等、、、位县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议。现在,我受县人大的委托,主持本次述职大会。

出席本次大会的领导同志有:……等同志。

本次述职大会的议程是:

一、听取县人大代表……同志作述职报告;

二、选民代表进行口头评议;

三、进行投票测评;

四、公布测评结果;

五、述职代表表态发言;

六、有关领导讲话(可视情况而定)。

希望各为选民代表能够从关爱同志,促进工作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述职报告,并对述职的代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和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贡献。

好,述职大会现在开始。

首先,请县人大代表同志作述职报告。

……

下面,请县人大代表同志作述职报告。

……

下面,请县人大代表同志作述职报告。

……

好,代表的述职报告就进行到这里,下面我们进行口头评议。请选民代表到主席台上来,对上述……位县人大代表进行口头评议,对他们的履职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好,各位选民代表,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

好,没有其他补充意见的话,下面我们进行投票测评,请工作人员分发测评票。

同志们,本次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各位选民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应的栏内打“√”。

好,票都分到手了吗?

下面开始填票。

下面我们按座位顺序开始投票。

下面请工作人员开始计票。

(计票结束后)

好,下面我们宣布计票结果。

1.……代表满意票票,基本满意票票,不满意票票;

2.……代表满意票票,基本满意票票,不满意票票;

3.……代表满意票票,基本满意票票,不满意票票。

下面,请XXX代表作表态发言。

……

下面,请(职务)同志讲话。

……

各位选民代表,同志们,今天的述职大会的议程已进行完毕,感谢参加今天会议的同志对代表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意见,也感谢你们对县直机关人大代表团工作的支持。会议结束后,我们将把这些建议和意见进行汇集和整理,反馈给今天参加述职的县人大代表,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希望参加述职的各位县人大代表在接到选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在一个月内拿出一份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填县直机关人大代表团,由代表团向各位选民代表通报。

各位选民代表,县各位县人大代表,我们衷心希望,通过今天的述职大会,能够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增强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药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好,今天的会议就开到这里。感谢大家。

6.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篇六

州选任联委: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省、州文件精神,使省、州、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荔波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我县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根据《代表法》及黔南人常办[2009]85号文件精神,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组织驻县的省、州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活动。本次视察由省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陆兴华带队,参加视察的省人大代表有:陆兴华、王国平、潘秀莲;州人大代表有:覃伙培、宋继明、陈培生、覃红建、玉运良、黄慧鹏、覃启关、杨瑞月、吴兴宇;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仲禹、王永波、潘永会、付洪;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韦永达、覃永标、何培军、田景昌、周宏;县人大代表韦红顶、吴建勇、何信、黄学兰、欧正喜,茂兰镇、水尧乡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陪同视察。本次视察内容为:

1、2009年1-9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2009年1-9月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3、尧柳工程建设情况;

4、新寨煤矿污染防治情况;

5、荔波县“整脏治乱”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10月30日上午,首先实地视察了茂兰镇尧柳工程(饮水 工程)进展情况;下午视察了茂兰镇整脏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并听取茂兰镇、县水利局的工作汇报。10月31日上午组织各级代表深入水尧乡新寨煤矿矿区视察污染防治情况,水尧乡政府住地整脏治乱工作开展情况,下午视察了县城整脏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整脏治乱办的工作汇报,现就视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1——9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全县1——9月实现生产总值10.0176亿元,占年计划13.6亿元的73.66%,同比增长18.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2.7797亿元,同比增长12.6%;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3.4946亿元,同比增长17.6%;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3.7432亿元,同比工业总产值(现价)完成124169.1万元,同比增长16.01%;1——9月全县实现实现消费零售总额32727.4万元,同比增长22.79%;1——9月全县财政收入累计完成17333万元,同比增长14.15%,占年预算21000万元的82.54%,全县财政支出完成27807万元,同比增长6089万元,增长30.71%,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10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3798万元,增长93.08%。

截止目前,我县共获中央新增投资项目72个,总投资14644.3万元,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1000亿投资项目43个,总投资5558.56万元;2009年第一季度中央 新增1300亿投资项目10个,总投资3054.84万元;2009年第三批中央新增700亿投资项目10个,总投资1573.92万元;2009年第四季批中央新增833亿投资项目9个,总投资4457万元。项目实施情况:

1、2008年中央新增1000亿投资项目43个,截止2009年9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4675万元,完成计划的84.1%;完工项目40个,完工率为93.02%;

2、2009年中央新增1300亿元投资10个项目均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15日前100%全部开工建设,截止2009年9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1704万元,完成计划的55.78%;

3、2009年第三批中央新增700亿元投资项目实施情况,10个项目全部按期在今年7月15日前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37万元;

4、2009年第四批中央新增833亿元投资项目实施情况,9个项目在今年9月底实施100%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50万元。

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虽然中央出台较多助农增收措施,农业产品价格也有所上涨,但由于各种农用物资、化肥价格涨幅较大,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利润较薄,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工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容量小,产品单一,企业整体实力不强,市场竞争能力弱。第三,作为荔波经济支柱的煤炭产业,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市场低迷,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难度增加。第四,经济发展环境有待加强,由于软硬环境不优,对招商引资的影响较大。第五,虽 然消费价格的上涨能够促进零售额的增长,但消费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不加以控制,对消费市场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第六,旅游产业发展形势很好,但问题不少,旅游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够理想,旅游产业支柱地位未真正形成,经济带动效应不够明显。第七,前几年举债发展的效益回报期尚未到来,建设资金“瓶颈”制约突出。

建议:第一,抢抓宏观政策机遇,推进项目建设,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力拉动。第一,坚持按照“一手抓生产扩能,一手抓市场拓展”的发展思路,确保年内原煤产销量达120万吨以上。第三,实施县领导联系旅游客源地制度,加强旅游项目产业管理,加快5A级景区创建工作,抓好生态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四,抓住后两个月工业生产的黄金季节,加强工业经济服务性指导,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第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加优良的投资软硬环境。第六,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分析,进一步处理好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第七,以改善民生为主抓,着力抓好秋种工作,大力争取冬修冬造项目,修复损毁水利设施,抓好人饮安全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

二、1——9月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经县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县2009年财政收入任务为21,000万元,州政府于9月又追加我县财政 收入任务600万元(即:21,600万元),截止9月30日,我县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17,333万元,占年预算21,000万元的82.54%,同比增收2,148万元,增长14.15%;地方性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完成7,902万元,占预算9,713万元的81.36%,同比增收916万元,增长13.12%;景区门票收入累计完成1,597万元(含预售团购票收入),同比增收396万元,增长33.53%;截止9月30日,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完成27,807万元(含上级专项补助),占年预算的72.60%,同比增支6,533万元,增长30、71%。

1——9月,我县财政收入情况分析显示:收入进度比时间进度快7.54个百分点,同比增长14.15%,排各全州第五名。按征收部门完成情况,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同比增长22.39%,均高于全国、全省、全州平均水平:其主要原因:

一、今年以来煤炭销路一直保持正常平稳,销售价格逐步回升。

二、在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拉动下,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有大幅度增长。

1——9月,我县财政支出情况分析显示:支出进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支出结构得到了优化,在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扩大内需项目县级配套,同时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三农”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投入。对同比增支6,533万元,其主要原因:

一、因扩大内需中央加大了对项目资金投入,上级 追加的各类专项补助同比增支2,430万元;

二、因实施中央拉动内需项目县级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同比增支1,146万元;

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人员工资支出同比增支1,840万元;

四、继续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三农”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投入同比增支1,117万元。

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以来我县与全国一样,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尤其是今年“”6〃09洪灾对我县主体税源煤炭产销带来很大的影响,目前仍有部份煤矿企业未能正常产销。

建议:第一,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第二,涉煤管理部门要强化煤炭监管,确保全年完成120万吨的煤炭产量。第三,旅游管理部门加大景区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第四,财政部门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特别是要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收入管理,切实把此项收入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第五,严格控制接待、会议、车辆、电话等公用支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予追加。第六,严格控制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除法定或上级明文规定县级必须新增安排的支出外,其他资金一律不予安排。

三、荔波县茂兰镇尧柳饮水工程是荔波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工程,工程设计解决茂兰镇、洞塘乡共18500 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截止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对于茂兰镇尧柳人饮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代表们表示非常满意,希望能再加快工程进度。第一、希望县水利局及工程施工负责人,要吸取“6〃09”特大洪灾教训,在灾后重建的同时,还应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精心施工,使工程项目稳步推进;第二、县水利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工程施工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纠正,责成返工、翻工,以实现建成一项工程,造福一方百姓;第三、希望县水利局和尧柳工程施工方切实配合茂兰镇政府作好生态环保建设,确保饮水源地水土保持不流失。

四、荔波县水尧乡新寨煤矿位于水尧乡水功村,矿区总面积1.2244平方公里。2009年新寨矿业主变更后,该矿投资60多万元维修矿山公路8公里,改变了过去路基高低不平,改善了交通运输条件和方便群众往来。另外,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瑶庆片区农田污染补偿费用的会议纪要,该矿及时上缴了2万元补偿金。对于水尧乡的新寨煤矿污染荔波机场、水功村、水捞村、水瑶新村人饮工程一事和污染700多亩农田一事,代表们建议:第一、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新寨煤矿负责人进行磋商,尽快拿出排污治理方案并立即实施补救措施;第二、希望县环保局监督新寨煤矿负责人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清挖污水池中的沉淀泥,让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尽快开启运行;第三、督 促新寨煤矿负责人对地面矸石山修建挡碴墙,排污沟,并对淋溶水进行收集归污水池,以防止重复污染及造成水土流失。

五、对我县目前反映出来的“脏乱差”返弹现象表示担忧,希望县委、县政府应加大“整脏治乱”工作力度。随着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县城所在地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为:第一、各居民小区垃圾池,排污设施缺乏;第二、各乡镇集贸市场容量偏小,占道经营现象较为严重,县城无专门从事经营建材产品的专业市场;第三、私有车辆不断增加,而公共停车场数量偏少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较为突出;第四、县城至今没有环城路,每天有上百辆工程车、农用车经过樟江大街,经常发生“拉料抛漏滴”现象,已严重影响县城整体环境卫生,建议县委、县政府着力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进行整治,把抓建设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常抓不懈,不留盲区盲点;第五、强化宣传教育,捉全民文明意识,结合“满意在荔波”主题活动,把“整脏治乱”工作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让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理解并参与到“整脏治乱”活动中来,提高荔波“整脏治乱”满意指数。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陆兴华在座谈会上作视察情况总结:代表们以向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不辞辛劳深入到各视察点进行实地察看,并围绕视察中发现的问 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在认真听取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后,既肯定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成绩,又实事求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促进荔波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贡献。

荔波县人大常委会 00九年十一月三日

7.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 篇七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力制约,财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 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以及反腐倡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特别在贫困县区成效更为突出。以宜君县为例, 从2006年到2007年全县政府集中采购总额为1 320万元, 从目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初步测算, 可节约资金57.3万元, 节约率在4.2%以上。两年中, 涉及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 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财政贫困县区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积极意义日益彰显。

目前, 从政府采购法的执行情况看, 所有机关单位都基本上自觉地执行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从不理解到逐步接受, 再到主动接受、自行实施, 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实行政府采购, 领导省心, 群众放心, 赢得了民心, 顺应了社会发展总趋势, 不仅节约了资金而且筑起了一道反腐防线。

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反映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区县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与预算计划编制脱节。由于县区本级财力不足, 财政的运行基本上依靠国家的补助支持。在预算编制中, 没有足够的财力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总预算方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只能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要而随时申报审批。有的虽编制了预算但不是规模小, 就是执行的弹性很大。因此, 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随意性很大, 无法预算约束, 在把握总体平衡、合理分配资源方面, 显得计划性条理性不强。使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政策调控、廉政建设方面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是政府采购覆盖面没有完全达到立法范围。目前虽然政府采购的总体采购额逐年上升, 但政府的范围只是日常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对群众最敏感最不放心的基本建设项目, 仍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或采购不力。尤其是近年来, 农村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机关办公楼建设与装修、城市建设,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 但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却不能与之同步。关键是这类项目的管辖、招标、实施与监督程序很多地方在执行方面, 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相吻合, 主管部门各行其是, 政府采购的制约显得苍白无力。

三是执法程序不统一。根据铜川市全市的情况来看, 各个县区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在具体程序上有很大差别。有的是采购中心代理监管职能, 采购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也有的监管与采购的机构虽然分设但是职能行使的划分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规定;在政府采购的实施工作程序上也不尽一致, 例如采购方式由监管机构确定后, 采购机构的执行随意性很大, 甚至根据自行需要而调整。执法程序在总体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的章程。

四是执法条件不完善。就铜川市来看, 县区政府采购机构人员编制上有的是2个人, 有的是3个人, 有的虽编了4-5个人, 但没有全部到位;监管机构更是薄弱, 根本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 更谈不上机构编制, 在职人员大部分是一个人, 还有的是兼职。而且这些所有人员的业务素质, 相当一部分与政府采购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有很大差距。大部分人员只是从事简单的采买工作, 对于货物、工程、服务之类的深层次的质量鉴定识别、招标组织运作, 很多人是门外汉。使政府采购在办事效率、工作质量、服务范围、监管水平方面受到很大制约。

五是执行范围存在一定死角。如宜君全县十个乡镇,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 不管是基本建设、交通工具还是一般办公设备, 80%的项目基本上没有进行政府采购审批。一方面, 一般乡镇与审批机关有相当远的距离, 乡镇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确实不方便;二是乡镇领导对于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认识不到位, 一些人以为进行政府采购对个人行使权力的干涉约束太大, 限制了个人权力的运用;另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执行不执行无所谓, 只要经济工作上去了就行;还有的领导认为按政府采购程序办事太麻烦。个别单位认为工程、服务领域是自己的职权范围, 政府采购不应涉及, 所以自行其是。

六是少数人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监督。极少数单位、部门的领导和财务人员错误地认为, 政府采购限制了他们手中权力的行使。同时因为政府采购也确实关闭了一些人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便之门。因而在《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方面抵触情绪很大, 人为地找理由, 变相地自由采购, 力图摆脱政府采购的监管和约束。

二、区县政府采购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 是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之所以发生这种现象, 笔者认为, 其根本原因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财力的制约。本级财力不足, 使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编制、实施与财政预算方案相脱节。使很大规模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根据工作或事业的发展需要随时审批, 对各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全面掌握非常困难。究竟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量有多大规模, 不能提前预测, 只能随机控制, 但难度很大, 谈不上计划性、统筹性, 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掌控、安排、使用难度很大。

二是执法力度不足。每一项法律的推行都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同样如此。纪检、审计、会计集中核算等方面的协作联动机制有待于完善提高。贯彻检查《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是所有执法机关的薄弱环节, 协作协助不够, 信息不能共享, 查处力度不足, 使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没有强制性。

三是少数人的执法守法观念淡薄。《政府采购法》在一部分单位不能有效地执行, 反映出了一些人法律意识低于权力意识, 把个人权力错误地凌驾在法律之上, 实际是官本位思想的表现, 认为执行《政府采购法》会妨碍个人手中权力的行使。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上, 故意有法不依, 有意制造理由进行自由采购, 逃避法律的监管, 表现出了权大于法, 廉政意识弱的错误。

四是工作条件制约。《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的执行范围的针对性相对比较狭窄, 一定程度上只局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吸引全社会关注的能动性本身不是很强, 使社会监督的条件受到很大制约。一般各单位的采购规模、次数在一个年度中相当有限, 只要不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事件, 领导一般平时很少过问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也不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只是财政部门的工作, 与其他单位关系不大。政府采购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财政部门一家的工作任务。由于对其立法目标和意义的认识没有上升到应有高度, 重视力度不足, 监管机构、采购机构人员配备、办公设施条件在质和量上及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上没有达到工作实际需要标准, 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是违法案件处理力度不够。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 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实施方案、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但在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理上只有笼统的追究责任的提法而没有明确规定, 可操作性差, 加大了追究责任、处理违法的困难。加上都是为机关单位办事, 在执法检查方面有意无意地比较宽松, 助长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宣传力度不够。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工作没足够的重视, 对于政府采购的工作成绩、执法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反映很少, 不能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一般只是财政部门一家独户每年在固定的时间进行政府采购知识宣传, 使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及《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知识了解掌握不够, 认为政府采购就是一般简单的采买, 涉及的范围只是一般办公用品和设备, 在吸引社会关注上相对滞后。

提高《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力度, 是一项长期而细致、韧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情况下, 县区 (尤其是贫困县区) 贯彻执行的艰巨性、长期性, 不容忽视, 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相互协作配合, 共同努力。

三、做好区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根据县区目前的情况, 本人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努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性, 减少随机性。 (1) 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把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入预算计划。 (2) 切实掌握各单位需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数量。财政部门应与集中核算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联手对本级所辖的单位在编人数、工作职能及性质、办公设备状况、经费宽松程度, 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在财力物力的配置、更新换代上有较明确的针对性和计划性。 (3) 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各单位重要办公设备使用情况、需求及更新要有可靠的真实资料, 制定合理可行的配置、更新方案。尽可能地减少随机性, 避免盲目性, 使公共资产资源、在调配使用上最大程度地实现高效、公平合理, 使有限的资产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秩序、有计划地按照法定轨道运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手段。 (1) 建议把《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各级负责财政财务的领导政绩考核范围, 作为鉴定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的主要依据。 (2) 进一步改变乡镇政府采购的申报审批办法和程序, 特殊需要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手段办理。 (3) 对于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当事人, 应按照法纪政纪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严重违法者依法处理, 真正达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4) 各级集中支付及集中核算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执行的审察审核,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从财务运行活动关口彻底杜绝各种规避和变相规避政府采购监督行为的通道。 (5) 审计机关应把《政府采购法》的执行,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并及时向各方面通报信息。

三是积极改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执法条件和采购条件。各级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量和采购力量。 (1) 在人力上保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采购的监管和采购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定编定员, 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不足的现状。 (2) 从根本上加强人员队伍整体建设, 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一方面要加强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工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轮训, 努力争取在岗人员业务水平全面达标;对不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另一方面队伍的建设要有长期的计划, 把好进人关, 选调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业务水平, 专业能力强、政策原则性强的人员补充到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水平、采购能力、效率、质量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措施。积极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 主动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 在《政府采购法》的统一框架内, 从本地的实际出发, 制定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采管分离、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及采购的全部过程简单完善, 便于操作, 形成一整套有机的科学监管审批机制。全面引入竞争机制, 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降低采购成本, 保证采购质量, 建立便捷而良好的售后服务网络体系、投诉应对机制。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采购信息, 公正组织采购招投标, 给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使政府采购工作在环节上, 能进一步便于财经纪律、纪检司法和社会各界监督, 实现名副其实的阳光下公开交易, 全面实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和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不仅主管领导、财务人员要深刻领会、自觉遵守、依法采购, 更重要的是使全社会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把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与深化财政改革, 推进公共财政框架密切联系起来, 全面理解认真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深远意义。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政府采购工作, 督促《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工作。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各级领导和部门通报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成就, 让社会各方面明白政府采购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的密切关系, 扩大影响, 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同时, 纪检、司法、审计、新闻等部门共同联手, 利用不同的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层次作好有计划执法检查和宣传工作。

六是积极改进政府采购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从各地的实际出发, 紧紧围绕《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积极探索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改进采购手段, 提高办事效率。当务之急是利用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 适当集中政府采购项目的批量、数量, 最大程度地推行公开招标采购, 努力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 探讨研究邻近县区采购机构相互协作、优势互补方案, 并在积极实施的过程中加以补充完善, 达到信息共享、联手动作, 相互协助。发挥政府采购部门的优势, 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水平和效益;积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的代理工作, 促使政府部门专设机构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 提高市场竞争意识,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和发展方向。

8.人大代表要怀揣“人民梦” 篇八

心中要有“人民梦”

对于能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刘忠平同志感触颇多。“能成为全县人民的代表赴京参会,我倍感光荣,也感觉到责任的重大。”刘忠平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都在热议如何使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如期实现“中国梦”这一话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梦’。我从中领悟到,人大代表心中要有‘人民梦’,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有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这才不会辜负千万老百姓对你的嘱托。”

刘忠平表示,从现在起要努力学习,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人大知识,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民众呼声,了解民众需求,真实反映社情民意。“当前,我要把政府的要求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群众宣传好,把全国两会的精神传达好,在政府与群众之间起到沟通桥梁作用,当好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多为老区建设鼓与呼

在访谈中,我们很自然地提到如何扶持老区建设这一话题。刘忠平说,和平县是全省革命老区重点县之一。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特别是扶贫“双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老区发展,改善老区民生,老区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目前,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比较滞后,在教育、卫生、公路、电信、饮水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困难。扶持老区加快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县争当山区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我作为一名来自革命老区的人大代表,理应饮水思源,不忘老区人民恩情,主动向党委、政府反映老区人民的心声,协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老区,努力解决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全面加快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刘忠平认为,为使老区建设驶上“快车道”,党委、政府应更加重视老区建设,对老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优先考虑,适当照顾,加快安排,切实把扶持老区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我是一名与农业有着直接联系的基层工作人员,一方面,我将运用自己学到的农业科技知识,指导老区人民发展现代农业,充分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生产经营,实现‘一镇一品’的特色产业格局,带动老区人民脱贫致富;另一方面,要协助职能部门大力宣传老区的光荣革命历史,鼓励全社会都来支持老区建设,形成不忘老区、扶持老区的浓厚氛围,帮促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刘忠平说。

给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发展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规范化、现代化,政策上将对农业企业进行倾斜,你怎么看这一问题?”对笔者提出的问题,刘忠平显然思考过,他先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一番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模式,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在全国各地农村开始出现,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阶段发展势头较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86家,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1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项目中,经营粮食、水果、蔬菜、茶叶、油茶、花木等种植业有204家,其中油茶种植经营的43家;经营水产、家禽等养殖业有87家,其中水产养殖业有35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可行性探索,是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科学模式,虽然它目前尚未形成规模,但已逐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刘忠平如是说。

刘忠平分析现状后认为,和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发达地区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数量少、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二是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三是服务差,一些职能部门不主动、不积极、不热情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刘忠平,希望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以后,地方政府部门能够切实落实政策措施,把发展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作为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使农民合作社实现良性发展。

对于如何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刘忠平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深化思想认识;二是加大政策扶持;三是破解融资难题,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铺平道路;四是加强技术指导,解决发展农民合作社中的困难。

“只要我们上下同心,狠抓落实,农民合作社没有理由发展不好,农民也没有理由不致富。”刘忠平对农业现代化以及农民增收致富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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