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

2024-07-23

财产申报制度(通用8篇)

1.财产申报制度 篇一

【核心观点】

(1)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备注:其实“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戴斌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难度不在于“制定”规则,而在于如何具体地“去执行”。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牵涉利益众多,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阵痛。中央已出台相应文件,大方向已经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这里则考验地方政府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决心了。)

(2)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来说,通过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那些通过一定程序民选出来的官员,则必须在所选举的范围之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备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涉及相当大的群体,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事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因此让金融机构“介入”到监督过程中,将使得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可以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2.财产申报制度 篇二

一、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 党的反腐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 我们不得不清醒的认识到,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 我们党反腐败工作任务还任重道远。使得创新工作方式成为反腐倡廉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 在新形势下, 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是非常必要的。一是财产申报公示也是一种保护官员的重要举措。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之后, 官员的偶然所得, 比如购买股票、彩票等获得的收入, 都可以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官员的公信力, 得到公众的信赖。二是如果官员个人财产实行申报公示制度, 定期核查, 对官员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时间以来, 手表、香烟、腰带、房产等都成为“人肉搜索”的切入点。没有财产申报公示, 这样的网络监督可能会无限扩大。三是经过多年的反腐倡廉实践, 感觉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已步入瓶径阶段, 有必要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能解决这种“瓶径”症状。四是财产申报制度一直以来被誉为“阳光法案”,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许多国家和地区或是立法、或是建制,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是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有许多的地区也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不仅在国外有成功经验, 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并进行了试点和实践。比如, 我国的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开展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工作, 随后也有一些地区, 如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广州、江西黎川县、深圳等地都前后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试点, 试点工作,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也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的经验, 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 申报主体范围小。中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政策文本是2001年出台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试行) 》) , 按照《规定 (试行) 》的要求, 申报了省部级现职干部以及配偶及子女的财产, 那么省部级以下好多官员虽职位不高但权力很大, 他们如果贪污腐败了就没有被纳入制度内监督, 造成申报主体不全面。

2) 申报内容不全面。从现有开展的官员财产申报来看, 只申报了官员的部分家庭收入, 如工资收入、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而有房产、地产、交通工具、股票、有价证券、遗产、知识产权等收入不在申报之内, 这样就出现申报内容不全, 给规避财产申报留有不小的空间。

3) 信息公开不能落到实处。官员的财产信息公开是大众媒体实施监督的最好方法和渠道, 而有的单位只是公开官员的部分财产, 而且在一定小范围内公开, 不敢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党务政务网等媒体公开, 搞得遮遮掩掩, 使得大部分公众很不认可, 甚至说他们是“官员做秀”。

4) “官本位”阻碍财产申报。“官本位”在中国根深蒂固, 有些官员认为如果把财产如实的全部申报, 一旦公开出去不仅很多财产说不清楚, 甚至“对不上号”, 更会引起社会的议论,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就把大家都能算得出的财产申报, 更有的官员相互攀比、瞒报、漏报, 你多一处房产不报, 他多一个店铺不报, 相互都知道, 彼此心照不宣。给官员财产申报工作造成一种走过场、走形式的影响。

5) 财产申报中问责不到位。对于一些官员出现不报、瞒报、漏报、申报不全面的形为没有得到应有的问责, 根据目前的法规, 惩处的办法和力度都不够, 惩治的办法最多是责令申报、给予批评、党纪处分, 没有能对腐败分子产生震慑作用, 从而达到让官员不敢不报和预防腐败的目的。

三、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对策和建议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 是一项面广量大、种类繁多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级党组织全力以赴,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积极参与监督, 同时还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新对策, 笔者认为, 具体应有以下几点:

(一) 高层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

财产申报工作涉及的面广量大, 要想顺利推进这项工作, 高层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 积极主动申报公开自己的财产,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这样自上而下, 上行下效, 才能取得财产申报公示工作的良好效果。

(二) 财产申报要有制度做保障

笔者认为, 官员财产公示关系到官员的切身利益, 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 对官员财产申报要制定处理和惩戒的措施和办法。对于不申报、不及时申报、瞒报、漏报的干部要在相关制度中规定给予惩戒, 同时, 对一些官员在财产申报公示中表现好的也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营造官员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三)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官员财产申报工作必须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 如需要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更要有房地产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密切配合, 互通信息, 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步骤, 有条不紊的做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工作, 并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 财产申报中问责到位

世界发达国家成功反腐实践证明, 财产公示制就如一把利刃, 专门指向腐败分子。因此, 对官员在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必须对哪些拒不申报、谎报, 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 要按刑律制裁, 要让利刃直刺腐败者要害。

(五) 监督渠道要拓宽

加强财产申报制, 每个单位的党委要负总责,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要把监督关口前移, 做好事前监督和防范。另外, 我们不仅要重视党内监督, 还应当重视党外监督, 重视群众监督, 在党委的领导下, 大力开展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活动, 努力拓宽监督渠道, 要将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 确保财产申报工作顺利有效的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国外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1.

[2]人民网专访:财产申报, 公示是很好的反腐武器.

[3]中国机构编制网: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进展与分析.

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述评 篇三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上依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建立官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一部分。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妹”等现象,使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学术界也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现状以及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等方面。本文对此展开综述,以期对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源与作用研究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源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1]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并不断完善,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目前,世界上已有英国、美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墨西哥、越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作用

学者们对目前世界上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研究后,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形成了共识。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公认为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2]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着眼点虽然是防范公职人员的权力不正当运行,但意义又远远超出了这个范畴,还是增强政治透明、促进政治民主化、公开化的重要标志。[3]而且官员申报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成为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及政府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研究

(一)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学术界对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重点关注了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异同点。

相同之处主要有:一是目的相同。腐败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难题,各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均是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抑制腐败。把官员的财产状况置于监督之下,通过掌握官员财产变化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保障官员正确行使权力,预防腐败行为。二是申报主体相同。各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都根据各国国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范围不一,有的国家分级别职务限制,有的国家不分级别职务限制,但各国财产申报主体基本都涵盖了各国主要的官员。三是申报内容基本相同。国外财产申报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影响官员道德操守的各种经济利益等。我国当前的政策文件对干部申报财产的规定与国外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4]

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受理机构的独立性上存在差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都设立了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是专设还是挂靠于相关机构,各国情况不同,但为了保证官员财产审核公正有效,大都赋予了受理机构一定的独立性、权威性,在其发现官员可疑财产时可以独立地展开调查工作。而我国的受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依据一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组织、人事部门没有独立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虽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二是查阅范围的大小存在差异。国外官员财产申报之后,一般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公示,以接受监督。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采取公开原则,所有申报材料都可供查阅,特别是少数高级官员的申报材料定期刊载于公报上,公众无需申请即可进行查阅,如韩国、格鲁吉亚、法国等;第二种采取保密原则,申报材料由接受申报的机构掌握,不公开也不允许查阅,但特定机构(如检查机关、公职人员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认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如新加坡、泰国等;第三种采取有限公开原则,需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查阅,而对担任要职的公职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报刊上公开,同时对公开范围和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5]我国官员的申报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向社会公开,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可以查阅。与国外相比,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情况查阅范围非常小。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弊端

由于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在政策文件之上,有学者认为这些政策文件不仅在程序规定上粗疏,而且在执行保障方面缺乏力度,更没有确立司法追究制,可以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完全流于形式。[6]学者们认为其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申报主体范围窄。我国现有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范围明显过窄,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二是申报内容不全面。只要求申报官员个人财产而未规定申报其家庭全部财产,结果是许多腐败行为根本无法揭露。因此学者认为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

三是法律权威性较低。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策来推行,缺乏专门完善的成文法,刚性不足,不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摆脱不了形同虚设的走过场尴尬境地。

四是财产申报机构设置不科学。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受干部财产申报,并报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官员财产申报不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很难承担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任务。

五是财产申报时间设置简单化。只是规定了一年两次日常申报,而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这样就不能全面揭露腐败问题,因为很多腐败问题是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

六是申报主体责任过于简单。对申报主体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任处罚只是批评教育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分,力度过轻,承担责任形式过于简单,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七是相关设施和制度不配套。与申报相配套的公示、监督和问责制度不健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更新不及时;各相关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信息相互封闭。

(三)我国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存在的障碍

实践证明,如果不对官员财产申报进行公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也就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近些年披露的官员贪腐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显示出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紧迫性。然而,在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却阻碍重重。

一是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有效实行必然要求官员利益暴露于公众面前,并将不合法利益剥夺,面临罢官失财、锒铛入狱的命运。另外,中国公务员人数庞大,官员财产申报具体操作起来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程。[7]

二是心理障碍。心理障碍主要有藏富心理、保护个人隐私权心理、担心收入减少心理、害怕腐败行为暴露心理、时机不成熟的风险担忧心理。治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心理障碍解决之道有,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舆论宣传,使官员对其形成正确的认识;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关法律,使官员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配套制度和技术,减少官员对其风险的担忧。[8]

三是官员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官员很大程度上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反对财产申报公示,认为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完全是个人隐私,不应当公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这是法学界的共识,认为官员的隐私权必须为社会民主制度建设牺牲一部分,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否则就不必担任公职。只有在个人财产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才属于隐私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因此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9]这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奠定了合法性基础。[10]同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必须充分考虑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材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11]

四是民众观念偏差与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我国普通民众偏好通过严惩贪官来反腐,忽视预防腐败发生的制度改革和建设,即使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有民众对其期望过大,认为只要一公开官员财产,就能让所有腐败分子统统现形,进而开展一次严打行动,就能严厉打击惩治所有的腐败官员。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网络参政积极,但总体而言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依然不强,政治冷漠普遍,而且中国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缺乏执行力,对检举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不足,公民一旦举报某位贪官,自己也很可能被报复,被劳教。这些都大大影响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实行的效果。[12]

五是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不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不健全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技术障碍。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如,美国有《道德改革法》《政府道德法》,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公务员纪律条例》,俄罗斯有《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法国有《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法》等。[13]我国相关配套法律、措施不健全,主要是身份证的管理混乱,金融实名制度不完善,导致财产核查困难。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没有建立起防止资金外逃的制度,我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存在制度和法律的衔接问题等。[14]

三、建立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申报、公示、监督和问责四个环节,其中申报和公示是最核心的环节。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发展到申报环节,缺乏后续的公示、监督和问责环节。西方各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践依据证明该制度是一项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我国走向制度反腐的道路之后,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在我国建立更为健全和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当前在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重点是对官员财产申报进行公示。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或《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同时建立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配套的组织机构、法律制度、执行制度,这是学界的共识。研究的重点主要有:

(一)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依据

学者们研究认为,在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从《宪法》来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为了进行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成为可能。从《刑法》来讲,我国刑法规定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公务员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这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从《物权法》来讲,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务员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依法进行财产公示。[15]

(二)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内容的研究

关于申报主体,总体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财产申报主体与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保持一致,即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均必须申报财产;二是将申报主体扩展到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限定申报主体上,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限定范围:其一,将申报主体限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根据腐败可能蔓延程度等参数限定行政级别,应当将一些级别虽然不高却占据敏感职位的公务人员纳入申报范围;[16]其三,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申报主体的范围,现阶段可界定为担任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3-5年的实践,再逐步扩大其范围。[17]另外,学者们一致认为还必须申报主体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财产。

关于申报内容,学界认为必须根据我国贪污腐败案件中所暴露出的官员非法财产对申报财产进行界定,即申报财产不仅包括所有以金钱形式体现出来的收入或财产,还应包括任何无形资产、在企业社团担任的兼职、所亏欠的债务、收受礼品以及对于一切支出的报销所得。

关于申报时间,根据我国官员贪腐案发时间以及国外实际经验,应当确定三个时间段:初任申报、年度日常申报、离职申报。[18]

在受理机构上,学者们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需要重新整合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现有的政府部门当中确定受理机构,确立以监察部为主的上下左右延伸的官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19]第二种观点是另起炉灶,增设一个高级别的专门机关,这样最为简捷。[20]

在违反申报的责任上,学者们认为除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以外,还必须引入法律处分,主要是刑事处罚,对拒不申报、申报严重不实、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纳入刑事处罚范围。[21]

(三)关于实施官员财产公示的建议

官员财产公开不能一蹴而就。从西方国家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来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美国推行这一制度从1965年到1989年用了24年。在我国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维护我国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应当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而绝不能采取激烈的手段。学者建议,先选择一部分官员进行公开,然后再扩大到全体官员;公开财产范围从官员个人全部收入逐步到家庭财产;公开方式从所在单位内部或局域网,再到新闻媒体、互联网等。[22]

上下合力,共同推进。针对当前我国一些地方试点官员财产公示主要集中于科级干部试点,有学者指出官员的财产公示不能总是自上而下,而应该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腐败的风险上,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比科级干部的风险大得多,更加需要推进财产公开。[23]

有条件赦免腐败官员。为消除推行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因素,国家应有条件赦免腐败官员,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24]这也是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时消除阻力因素的一项策略和常用手段。

[1]张兆臣.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性分析[J].学海,2002,(6):80.

[2][5]彭美.中纪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将及早列入立法规划[EB/OL],凤凰网转载自中国江苏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12/26/20527292_0.shtml.

[3]薛梅.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进展及前景[J].新视野,2011(11).

[4]王高贺,郭文亮.比较与借鉴: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思考与对策[J],理论与改革,2011(1).

[6][16][20]李响.试解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三大难题[J].法学杂志,2010(12).

[7]张旭东.对美国廉政文化“三步运用法”的现实思考——以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为例[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5).

[8]王高贺,郭文亮.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心理障碍及其治理[J].理论与改革,2012(5).

[9]何平立.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J].探索与争鸣,2010(4).

[10][17]周杏每.公务员财产申报之立法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11]屠振宇.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法商研究,2011(1)

[12][22]李占乐.我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阻碍因素及其消解[J].法政探索,2012(2).

[13]鹿斌.国内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综述[J],改革与开放,2010(11).

[14]袁东生.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的现状、问题和解决途径[J],理论视野,2012(11).

[15]杨杰.论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存在问题和对策[J].学术论坛,2010(9).

[18][21]邹东升.“阳光法案”——从收入申报政策到财产申报立法[J],社会科学家,2005(1).

[19]谭世贵.宗会霞.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23]倪星.官员财产公示需上下合力[EB/OL]大公网大公财经http://finance.takungpao.com/hgjj/q/2012/1222/1344131_2.html.

4.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篇四

2010年08月03日 13:38:02 来源: 学习时报

香港特区早在回归以前就有财产申报制度,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于1998年9月推行的。它致力于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合理平衡,即一方面要保障公务员私人投资和隐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公务员不偏不倚和向公众交代的原则。其目的是让当局易于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能尽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财产申报的主体。香港地区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级别来划分。其申报主体选择的依据是该岗位是否有较多机会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并且其申报主体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增加需要财产申报的职位。

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27个主要职位构成,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第二层次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第一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一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运作需要及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况的机会大小,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申报主体第一层次的范围。

对于申报主体,香港公务员事务局还特别制定了《指定须申报投资职位的指引》,其中规定,凡是职位可接触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足以影响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交易的地产及房产、股票及证券、货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价格,这类职位应被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对于一些高级职位,可容许在职人员行使酌情权作出执法、规管或其他决定,因而使获酌情处理的人士得到财政或经济上的利益,这类职位应考虑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例如各发牌当局、出入境管制及商业罪案调查部门以及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和批示合约的高级职位。

财产申报的内容。香港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除申报投资外,期间他们如作出任何每次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7天内申报。

财产申报的时间。香港财产申报的时间主要有初任申报、现职申报和随时申报三种。初任申报即作为申报主体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人员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现职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担任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须在获委任时及每两年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随时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每年或每两年一次申报期间,如有任何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

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在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索取第一层职位人员以及属于第二层职位但不隶属于任何局长的部门首长的申报表,由局长或部门首长指定并负责索取第二层其他职位人员的申报表,属于第二层职位的部门首长应直接向所属局长申报,受理机构即是审查机构。

财产申报的公开。在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香港的具体做法是由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包括:(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2)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包括聘任性质,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3)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包括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及地点(香港或海外)。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二层职位人员的申报,均不对公众开放。

违反财产申报的惩处。在香港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财产,都属于违纪行为,违纪人员可能会因情节轻重而被革职或勒令退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466条,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包括没有呈报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均可能遭到纪律处分;如有运作需要以及法理依据支持,更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被指令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

5.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篇五

姓名:

学号:

【摘要】 在当今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复杂关键的时期中,官员财产申报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建立及其急迫。而纵观世界,香港政府有着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国内地应该重点借鉴香港政府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然后尽快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后不断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我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字】 反腐; 官员财产申报; 独立机构; 公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反腐倡廉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共和国的历史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因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在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2009年1月1日起至今,随着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以及媒体的大量报告和两会代表们的力倡疾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倡廉的焦点。推动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反腐大业的首要利刃,这一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以及是否能够做到让公众监督,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甚至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落实反腐就是空谈。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和重要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这一制度也叫“阳光法案”。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终极利器。纵观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腐败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阳光照到哪里,贪腐即无所遁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虽然很多国家的国情都不尽相同,却不约而同地先后接受了这一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实践,也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而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第一名”,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香港与我国内地同为华人社区,尽管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民情有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

首先是机构独立性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是两个制度环节,其中申报是公开的来源,公开则使申报处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之下。即使首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首要的问题是向谁申报、向谁公开的问题。“向谁公开”的问题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作与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事实上只要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即使尚未建立专门的财产公开制度,政府也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而公众也有权直接依据《条例》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向谁申报”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香港在法治架构下,机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廉政公署依据政治法和民主原理较易获得合理定位。但内地政治架构中“党的领导”、“人大至上”造成权力构成与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确定明确的受理申报机构并不容易。但基于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官员具有宪法的正当性,我国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多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一机构由人大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置,然后该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人大内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务员廉洁问题,并不妨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党纪为依据对党的官员的追惩。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可以不纳入官员,其成员通过专职聘任方式任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法律上应明确赋予这样的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官员财产申报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这个机构一直不能够成立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建立的重大原因。

其次是民主参与机制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要避免“零申报”的制度尴尬,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式民主机制的经验。如果没有市民的积极举报与支持,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能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并做出如此大的腐败业绩。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如实申报的官员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但无论官员是否如实申报,申报受理机关除了专门的调查核实之外,应将官员的自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官员自报”和“公众举报”的比对,申报受理机关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应官员做出差别处理。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举报并建立严格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各种类型的举报实际上很多,比如信访、申诉等,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通过法治保护举报人的民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举报力满怀信任地、毫不畏惧地进行真实举报,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于反腐败的促进意义才能够在这种反复试验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巩固与扩展。此外就是举报反馈机制的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及回应性才能持续鼓励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总是“石沉大海”肯定也会挫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民主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自下而上的动力问题。只有民主参与的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通过这一制度的反腐功能才能获得长效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反腐倡廉离不开新技术的运用,离不开网络新兴媒体。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媒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败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1]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空间的发展为内地的反腐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网络监督也是一种让公众更好的监督官员的不正常消费行为,并将之作为一种网络监督与举报行为对待,则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起到重要的动力支持作用。

总的来说,借鉴香港政府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建设道路出来,从近来温家宝总理几次与网友交流的讲话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也正努力在消除这一制度建设所遇到的重大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增大了政府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公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尽管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待于配套制度的跟进;但这一规定的实施的确标志着该地区已向“阳光法案”迈出可喜的一步。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也为今后更好的坚定不移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打下稳定的基础。

6.财产申报制度 篇六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筑贪官外逃防火墙

无论是早些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人的外逃,还是05年初震惊国内的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亦或是号称“外逃级别最高的贪官”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的逍遥法外,近年来,数亿元资金的“神秘蒸发”引起了国内的不断关注。2011年《广州日报》发表题为《4000外逃贪官,每人卷走近亿元》的新闻报道,文中称“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估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名官员境外在逃。中纪委称,近30年来,外逃贪官携走资金达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贪官外逃问题再一次震动中国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行长张肖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表示,“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是导致屡屡出现贪官成功携带大笔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基本上作为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被越来越多的媒体舆论提及。而被誉为反腐“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则受到中央及全体民众的关注。

一、官员财产申报的中国式做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困难重重。

虽然我国公众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制度本身基本没有争议,但制度建设目前却仍处于胶着状态中,正可谓是困难重重。

1、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详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难以摸清等。核查困难无疑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舆论广泛接受却迟迟无法全面推行的重要原因。

2、纽带障碍。

从我国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多数家属对于公开私人财产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官员财产公布本无太大争议,但家属纽带的障碍却引起了人权方面的思考。这种特殊的纽带障碍也是官员财产公布难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局限性。

1、配套的法律及相关制度不完备。

据新华社北京2010年7月11日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最新规定中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首次将报告内容进一步填充。然而我国存在的金融漏洞以及还未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都给了部分贪官可乘之机。这说明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大大消弱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

2、官员财产公开程度有限。

2011年9月份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严重制约了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3、财产监督范围相对局限。

就监督对象的范围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实施的收入申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然而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

四、完善官员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财产监督配套措施。

当前,相关的配套措施的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而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2、加大官员财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应将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允许公开查询,使之真正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

3、扩大财产监督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有关制度则相应降低了监督对象的级别,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将科级干部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受监督的财产范围则由过去的公职人员个人收入逐步扩大到个人财产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财产监督范围的扩大势必加大了对各级官员的监管度。

4、加强政治教育

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也绝不可忽略。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7.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 篇七

在现代政治语境中, 腐败, 是最典型的权利任性。[1]从公共行政学理论来说, 腐败源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 而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和透明。[2]从2012年12月到2014年8月, 共有426名腐败官员被公布在中纪委监察部的网站上。

在反腐如此严峻的局面下, 谋划如何反腐的问题便成了重中之重, 也才有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治理方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做到依法治国, 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要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 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做到依法行政, 就必须分权而且以权治权, 并以国家宪政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官和依法治权, 官员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而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就很好体现了依法治官的要求。因此, 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立法就变得刻不容缓。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践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进程受到阻滞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但是直到二十年后, 我国仍然无法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下来。关于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仅在内部实行, 不对外公开, 不接受公众的监督, 很可能导致规定流于形式, 很难真正付诸实施;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导致制度的实施有许多漏洞, 如财产申报的内容不完备, 申报期限规定不清晰, 申报责任界定不清晰。官员可以将自己的非法所得转移给配偶及子女, 或仅申报合法收入而隐瞒非法收入, 甚至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过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现金走私和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向海外转移财产, 而成为“裸官”。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条例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的财产信息必须公开。

在中央反腐力度如此大的前提下, 仍然有不少官员“前腐后继”, 说明官员缺乏公众合法性的有效监督, 信息不公开或部分公开都不能让公众发挥他们主人公的权利, 依法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公众的有效监督能够保障制度发挥其效能, 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财产公示”把公共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因此,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应将官员财产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以强制性的方式规定下来。

(二) 缺乏专门性的官员财产申报管理机构

我国缺乏一个专门主管官员财产申报的机构, 这个机构需要法律赋予其独立性。由于我国的受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和人事部门, 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情况下, 可以依据一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组织、人事部门没有独立的监督职能, 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虽有监督职能, 但由于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 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 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机构, 登记信息缺乏统一的数据库管理, 因此, 要实现数据的整合具有一定的难度, 查询起来也不方便, 这使得核查官员的财产非常困难。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根据《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而设立的专门负责监管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独立机构。由于廉政署是具有美国法律效力的实权机构, 因此, 它有权对官员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给予法律处罚。俄罗斯也有相对独立的专门负责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机构———利益冲突调解委员会, 俄罗斯的《反腐败法》中规定拒绝和该委员会合作的官员应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单中开除出去。

(三) 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尽管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进程上做了一定的努力, 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受到反腐败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这项制度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体现在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以及明确申报细节等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到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申报责任等种种细枝末节的程序性问题。并且到目前为止, 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没有纳入法律的范畴。如“裸官”登记管理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防止资金外逃制度, 完善这些制度是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强有力的后盾。虽然自2010年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裸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以及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 (境) 外的有关情况, 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但是这个规定出台后, 是否所有的“裸官”都如实申报了, 有没有相关强制性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官员谎报或瞒报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完善的法律, 中国的“裸官”们恐怕不会仅仅靠自觉性来规范自身的行为。

怎样以法治化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败是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要使官员得到全方位的监督除了申报的基本环节, 法律还应当对公开、监督以及问责给予完整的规定和要求。纵观1987年以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实践进程, 发现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 但是并不对外公开, 不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 问责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终的目的, 仅有申报, 没有公开、监督的环节, 申报也只是形式上的过场, 发挥不了从源头遏制腐败的作用。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因此, 在违反申报的责任方面, 缺乏法律层面的处分。

三、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反腐的机制

(一) 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

要依法行政, 首先必须确保有法可依, 由于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 因而法律的规定总是原则的、有限的, 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因此, 必须确保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快修订相关法律, 否则会导致公共权力缺乏法律的约束。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 法律规范了具体的实施程序和细节, 法律的强制性可保证官员的问责, 借鉴国外成功反腐的经验,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是必不可少的, 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一年的时间里三次提到要建立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反腐机制。要使官员做到这“三不腐”, “防腐”应当先行。过去一年里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 打击了一大批腐败官员, 但是这只是治标阶段, 治标还需治本, 治本最终要靠制度和法治。加快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的关键在于加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既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 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 那么要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首先要承认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然后给予它合法性的基础, 以立法的方式将它确定下来, 才能让官员的权力和行为受到强制约束, 这一制度才具有公信力。应当尽快制定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财产申报法》, 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变成中国的法律, 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成为国家意志。在官员财产申报法中必须对申报、公开、监督、问责这四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对拒不申报、不公开、不接受公众监督等问题应当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从法律层面遏制官员腐败的源头。

(二) 尽快成立专门财产申报主管机构

由于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限制, 其监督的职能受到了制约, 因此, 在法律出台后, 可以根据法律在中央成立一个负有专门职责的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 并赋予其充分监督的法定权力。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与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权力分离开来, 互相监督, 互相制约, 共同发挥监督官员的作用。在中央由国务院的总理任申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长, 在地方由省长、市长分别为省级、市级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下设一些专员, 这样由一个地区的行政官员起模范带头作用, 不定期的派专员下去抽查各级行政单位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 对申报属实的情况予以奖励, 而对于拒不申报、隐瞒不报或漏报、申报不实的官员处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需要建立一个大数据系统, 将各个登记机构统计的数据搜集起来, 进行数据整理, 方便对官员的财产进行核查。另外, 该官员财产申报管理委员会还可以设立一个专门举报官员隐匿财产或申报不实的网站, 这种网站专门受理针对行政单位的干部、官员违反官员财产申报法的检举控告, 以及对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监管不力的意见建议, 让公众参与进来, 可以更好的发挥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 这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三) 加快相关配套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针对的客体主要是行政官员的财产, 因此, 要加快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必须有相应完善的金融配套制度和措施。金融实名制作为已经被国外成功实践的制度, 对于反洗钱, 收受贿赂, 防止官员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还大量使用现金, 金融实名覆盖不全, 核查官员的财产难度较大, 如果人们的现金交易都采用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 那么官员之间使用现金支付的环节就会暴露在电子支付的网络平台中, 从而很好的避免腐败官员应采用现金而谎报、漏报不实财产的情况。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电子支付纳入法制建设的范畴, 因此, 我国应积极完善相关支付系统的法规体系, 加快电子支付立法体系建设。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韩国的《信息化基本推进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资金划拨法》, 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 并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 进一步完善电子支付过程中官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裸官”登记管理制度和防止资金外逃制度也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资金外逃制度如果不建立、完善起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会加速“裸官”们将资金向海外转移, 这样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我国相关配套制度的法律制定应学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法律, 找到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 在对待“裸官”的问题上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积极合作。

四、结语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 要做到依法治国, 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终端反腐的利器, 必须将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由于立法进程受到阻滞, 财产申报机构也缺乏独立性, 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 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未能进入立法程序。在腐败如此严峻的形势下, 我国应尽快制定并施行官员财产申报法, 根据法律成立有法律效力的主管机构, 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法律体系, 进一步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詹勇.“权力的任性”要不得[N].人民日报, 2014-12-09.

8.我国财产申报制度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八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

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被称为“阳光法案”,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烈日法案”。是指要求政府等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申报财产信息,达到防治腐败的一种重要手段。具体而言,财产申报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公职人员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定形式、期限,在指定范围内申报其财产信息,并按规定公开,从而避免利益冲突,预防和治理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制度。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概况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已初具雏形,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曾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解决。”次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当时的社会条件,草案工作最终中断;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八五”立法规划中,但立法步伐也就此停滞,并未进入实际的立法程序。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各项收入;1997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申报内容有所扩充,但未根本上改变原有缺陷;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和组织部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千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这一规定将申报主体圈定在省部级群体中,并将申报范围明确扩大到家庭财产,严格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但仅将申报主体定位在高级官员上,因此辐射面不够广泛;200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千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1997年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申报事项,并对申报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及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因此,“目前中国实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以2010年《规定》及2001年《规定(试行)》”为基础,这两项规定也基本代表和构建了目前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框架。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

(一)财产申报立法进程迟缓

2010年《规定》及2001年《规定(试行)》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与施行的两项基本规定,但这两项规定从形式上来说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而属于政策性红头文件。“从法律约束效力上讲,它们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定;从法律层次上讲,它们处于法律体系的末端,缺乏刚性。”从法律定位上看,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至今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不利于社会的知晓与监督参与,更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难以满足我国当前反腐形势的实际需要。

(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不合理

2010年《规定》要求进行财产申报的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以及大型、特大型、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而2001年的规定内容仅适用省部级现职干部。这与我国的公职人员体系不甚相符。首先,“当代中国政府是一个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在运行上有着明显特色,历经多次变化,现在又处于改革和调整之中的社会整治和管理系统。”公职人员广泛的存在与党、政、军、法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中,不同部门的人员其腐败的可能性各不相同。其次,制度虽规定公职人员对家庭成员的从业情况、居住情况进行申报,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性、申报义务的不明确导致很多公职人员通过其家人进行非法资金转移,造成许多隐性腐败。

(三)规定申报的财产范围狭小

2001年《规定》列举的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债务及贵重物品;私有房产;名人字画、古董;领导干部家庭成员拥有的产业、股份;土地使用权以及本人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财产。申报内容没有包括申报主体全部收入,比如偶然所得、受赠、遗产继承和风险投资所得收入,也未包含全部财产,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原本就是公开、稳定的,如若腐败,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范围之外。因此,这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的实际效果有限。

(四)财产申报期限规定不完善

从期限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可分为初任申报、在职申报和离任申报。2010年《规定》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30日内依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每年定期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收入、房产和投资状况以及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的移居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也应当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在行政系统中常常有因升降、调职、挂职等情况,现行规定明显缺乏针对性的细化。初任申报不明确、不具体,无法确认申报财产的原始状况,就难以保证在职和离任申报的可信度。同时离任申报要求仅限于“辞职”,对正常退休和调职的情况缺少针对性的说明,这种“来不清、去不明”的财产申报自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五)财产申报配套制度不健全

配套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财产申报实际效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配套制度并不健全,使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首先是缺乏配套的惩处机制,财产申报更多的是被视为次要任务来完成,故意延迟申报时间、漏交或伪造财产信息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到的惩罚却微乎其微,这严重破坏了财产申报的制度权威。此外,配套的经济、金融制度缺失也使不法分子很容易找到隐匿和转移非法收入的空隙。目前的储蓄实名制度、金融实名制度等仍不完善,给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

四、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进程

“有法可依”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之一。财产申报不仅是对公职人员廉政行为的监督,更是对其“经济人”属性的合理限制,具有培养“制度人”属性的理性内涵,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仅依靠行政规范的约束或公职人员的道德自律,只有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制度应有效用。加快立法进程,需要党政高层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社会群体和公共舆论的推动。探讨高层与基层、官员与大众、领导与专家之间交流模式,建立更为畅通的信息渠道,以及积极开展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等,都将对制度走向立法起到积极作用。使财产申报制度从“红头文件”走向国家法律,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健全与完善的必经之路。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内容设计

1、确立以部分申报为主、指定申报为辅的财产申报主体范围

我国公职人员系统复杂,数量庞大,出于行政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应当确立以部分申报为主,指定申报或者特殊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就主体范围来看,全员申报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定期依法申报财产,覆盖全面,但同时造成了行政成本的上升,不符合行政效率要求;部分申报制度针对部分公职人员,通过纵向层级或者横向职能来进行选定,成本低,且针对性强;指定申报是经过权威认定,指定部门或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具有灵活便捷的优点。因此,以部分申报为主,指定申报和特殊申报为辅的财产申报范围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2、扩大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范围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财产的流通量及其具体形式都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尤其是金融市场的繁荣不断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若将申报财产范围局限在现金、存款、房产等传统的项目上,则难以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等新的财产形式,申报漏洞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必须随经济发展对申报财产的范围进行调整。“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员财产可划分为:收入类、赠与类、财务类、金融证券类和债权债务类。”每一类应当继续细分,并逐渐形成较为详尽的财产申报项目表,为受审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此后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及时进行项目增补、修改和剔除工作。

3、合理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期限范围

应以初任申报为切入点,以在职申报为基本形式,同时完善离职申报有关规定。首先,凡规定范围内新上任公职人员,应严格进行全面申报,对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人员,可将其排除在职位晋升的考察名单之外;其次,以任期申报为基本申报方式,与初任申报相比,任期申报的内容、程序都应进一步简化规范,其重点应放在上年度的财产变化上,对已经申报核实、归档的内容不再进行申报,以提升申报效率,降低申报成本;最后,完善离职申报有关内容,除辞职外,对职位调动、退休等项目也应明确规定,并要求离退休官员定期申报,防止其进行有损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活动。

(三)逐步完善财产申报配套制度

1、建立和完善金融实名制。要求公职人员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实名确认,在保护个人合法金融交易秘密的前提下,对实名确认的资产进行监管。通过实名措施能够对公职人员的投资活动及资产变动进行有效的监控。

2、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收集汇总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让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得到保护,并严惩不讲信用的行为。

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政府体系内部下手,将财产申报后的奖励惩处与职位升降相挂钩,对于虚假申报、不按时申报等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惩处,反则进行奖励,形成有赏有罚、赏罚分明的惩戒和激励机制。

4、建立财产申报信息档案化管理制度。将“录以备考”的财产申报审查形式,逐步转变为“财产档案制”。以档案形式记录财产变化状况,能够对虚假申报等不法行为形成约束,有利于形成公职人员监督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反腐倡廉国际合作与交流

腐败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顽疾”,也是各国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贪污腐败的广度和深度也在进一步扩大。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入国际反腐战线行列,做好自身的反腐工作,积极参加国际反腐联合行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反腐制度建设水平,实现制度的国际接轨,对于解决公职人员腐败的“国际化”问题也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在国际合作和交流的过程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也是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效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志勇.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邹虎.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1):117-119.

[3]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4]桑玉成,王川兰.谈"财产申报"和"收入申报"[J].探索与争鸣,2000(8):24-26.

[5]沈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9.

[6]沈瑞英.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与有效构建[J].探索与争鸣,2010(4):11-13.

[7]杨晓光.国(境)外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

[8]陆琼星.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及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

上一篇:美容院感谢信的范文下一篇:了凡四训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