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2024-08-01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共10篇)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一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这个“私人”不能单独的理解为某一个单独的人,此处的“私人”应当扩大范围,理解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利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者是市场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实施对象应当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主,同时经济法还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还要保护合法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免受其他垄断者的不正当排挤和侵害。

所以说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就是企业经营者以及单个的消费者。

(2)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这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同时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中不能缺少的力量。

虽然私人实施的方式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如果缺少了私人实施的力量,经济法在很多层面上就无法实施,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相关的经济案件都无法绕过私人的审理程序。

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成为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准册,如果没有了私人对于经济法规的遵守,那么经济法就只能停留在静态的理论层面了。

(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是互相牵制,相辅相成的,统一于经济法的实施,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不可以缺失,无论是少了私人实施还是公共实施都会造成经济法实施的.不完备,都会导致经济法预定的目标和意义无法实现。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3.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这是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条件,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2]”

(1)经济法实施机构的预算要独立保证,每年国家应直接从国库调拨固定资金作为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物质保障,从经济物质层面上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那么随之经济法的实施也能独立。

(2)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是一个专门的经济法实施机关,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只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不交叉与其他事物。

例如经济法实施机关中的反垄断法机关,该机关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了保障反垄断机关能够切实的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应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严禁其其他社会利益相牵扯,保证经济法实施的独立性和单一性。

(3)保证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的独立性,不断强调它们与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差别,保证其单一性和独立性。

3.2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科学分工制度

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之间以及各机关内部一定要科学分工,科学地分工更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就它们之间的分工来说,可分工如下: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而司法机关则主要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就它们内部分工来说,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机关各负其责地实施经济法,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法的实施,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财政法税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法银行法的实施[3]。

3.3完善经济法的实施程序

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用以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

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按照一套严禁的程序实施,程序使国家经济法的实施更加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和政府权利的滥用,实现经济的法制。

3.4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施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可以直接决定经济法实施结果,越是高素质的施法人员就会拥有更好好的法律实施。

所以,要想完成好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4结语

经济法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无论是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内容与有效途径,两者在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占据这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做好经济法实施的工作,就一定要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和机制,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整体素质,打破当前实施的种种局限,最终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我国的经济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界限》.《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2] 王保树,李新新.《经济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版),.

[3] 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版),.

2.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二

一、我国实行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必要性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 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中以反垄断法实施机关为本位的机构设置和运作体制发挥了主导作用, 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问题逐渐成为一股潮流和热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执行权的下放和私人化, 以满足受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和其他群体的利益需求。一般认为, 就与公共实施的比较优势而言, 私人具有实施反垄断法的高度积极性, 不受公共财政预算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约束, 对垄断行为人的威慑力较强, 有助于防范反垄断专司机构的“执法失败”问题, 并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与反垄断法实施相适应的“竞争文化”。因此,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应当受到激励。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 “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实施“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 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实施“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优越性, 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 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体现反垄断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有效维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应引入私人实施制度, 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实施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主要体现在私人反垄断诉讼和私人反垄断监督两个方面。

二、私人反垄断诉讼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司和个人等私人主体行使享受自由和竞争性的市场这一权利的方式。通常的含义是指为了打击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 是掌握在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手里的自主地实施竞争法的方式。通过私人诉讼获得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这两种类型。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大多都规定了这两种民事救济手段。考虑到排除侵害较为简单, 以及损害赔偿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所发挥的作用, 本文主要集中论述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一) 垄断损失的计算。

垄断行为对他人的侵害显著的特点, 决定了受害人垄断损失计算的特殊性。垄断损失计算的特殊性表现在:

1、垄断损失计算对专家证人有极强的依赖性。

垄断是对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种破坏, 是市场失灵的体现。垄断造成的损失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外部性, 因此对垄断的损失进行计算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从国外的案例看, 对损失计算的证据和抗辩, 几乎都是围绕经济学问题展开的。抗辩双方不得不请求经济学专家作为证人, 提供专家证言或书面研究报告, 将其中的损失计算过程和结果, 作为追索赔偿的有力证据。

2、垄断损失计算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很难有严格的精确性。

垄断损失计算的方法至今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计算方法应与涉案的垄断行为的种类和具体案情相适应。垄断损失是纯粹的经济损失, 经济学家运用理论的抽象和假定分析得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肯定是有差异的。所以, 只要损失结果哪怕只是一个大约近似的金额, 也视为公平合理的推论, 足以作为证明损害程度的证据。

(二) 垄断损害赔偿倍率。

比较研究表明, 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多种样态。概括而言可分为四种类型:三倍损害赔偿、单倍损害赔偿、三倍以下酌定损害赔偿、侵害利益赔偿。以上四种垄断损害赔偿倍率的立法例各有可取之处, 但也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弊端。在参与研究垄断损害赔偿倍率讨论的学者中, 有众多的经济学家, 他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创造性地提出了“无关联损害赔偿”的理论模型。无关联损害赔偿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路径, 运用经济学的思维模型, 通过假定的已知条件, 借助函数关系, 通过一定步骤的计算和调整求得理论上最优的赔偿金额度。因此, 赔偿金与损害之间的倍率关系不再是由成文法规定的固定数值, 而是按照一定的步骤调整得出的。该计算原则是对传统计算方法的突破, 它将体现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以及完善垄断损害赔偿倍率。

三、私人反垄断监督

(一) 私人反垄断监督的含义和类型。

私人反垄断监督是指私人收集和向有关公共机构提供有关发现垄断违法行为信息的活动。一般根据私人监督主体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差异, 私人反垄断监督可分为守法者反垄断监督和违法者反垄断监督。守法者反垄断监督是指没有参加垄断违法行为的私人, 收集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提交给有关公共机构, 供其调查和处理违法者的活动。违法者反垄断监督是指已经实施垄断违法行为的私人, 针对与其共同实施垄断违法行为或单独实施其他垄断违法行为的他人的违法信息, 加以收集和提供给有关公共机构, 并配合其调查的活动。

(二) 私人反垄断监督的完善。

笔者认为, 与私人反垄断监督相关的法律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监督主体。

目前, 许多国家只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实施反垄断监督权, 而未受侵害的投诉人不能与受侵害人同等对待。这样会在客观上打击那些未受侵害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将私人监督主体范围扩大至未受侵害人。

2、建立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行为的有效激励机制。

这要求公共实施者对违法者的制裁, 不能仅局限于行政和刑事制裁, 应使被侵害人的利益获得直接的回报和补偿, 对于未受垄断行为侵害的私人, 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手段, 增强其进行私人监督的积极性。

3、积极探索私人反垄断监督的独立性, 使其摆脱对反垄断公共实施者的依赖。

在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中, 私人监督的权限仅限于收集和提供违法信息, 是否采取调查和其他执法措施, 则属于公共实施者的权限。私人监督对公共实施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如果不能得到公共实施者的配合, 前者的监督行为难免一厢情愿、徒劳无功。

为了解决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 本文从我国建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必要性出发, 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若干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和探讨。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机制的建立将有效改变目前反垄断法实施现状, 促进反垄断法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俊峰.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3.

[2]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米纯.浅议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实施机制的几个问题[J].中外企业家, 2009.

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新郑市关于全力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机遇,理清思路,发挥优势,推动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民谋利的要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大力发展优势产业,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努力实现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奋斗目标

经过努力,在工业经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社会事业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方面明显加强,确保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6年,全镇生产总值突破130000万元,财政收入突破14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突破400万美元,全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66000万元。到2008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全镇生产总值净增10亿元,达到19.7亿元,实现四个“翻番”,即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全镇工业增加值、全镇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比2005年翻一番。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力实施六大工程

全面实施跨越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继续把工业化、城镇化作为重中之重,巩固工业发展的良好势头,争取城镇化建设有大的突破,要通过发展壮大实力,增强后劲,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六大工程建设:

(一)扶优扶强工程

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电力、水资源、通信、土地、资金等方面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重点企业培育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规模企业、知名企业。加大项目储备、筛选、立项和实施力度,重点做好规模以上医药化工项目的争取工作,着力培育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行业。加强对福华钢铁、欧普陶瓷、镇科沥青、电池隔膜等项目的跟踪服务,确保圆满完成投资计划,力争早投产、早见效。继续扎实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对所有建设项目建立台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企业遇到的困难随时协调解决。深入实施“树名企,育名牌”战略,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名牌,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园区建设工程

按照“完善规划、产业聚集、资源共享、协作配套、链条延伸、整体优化”的原则,成立园区发展协调指挥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园区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镇区集中,着力构筑布局科学的园区发展格局。围绕北城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策扶持,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增强综合配套功能,提高项目承载能力。根据园区定位,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符合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和档次,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全镇经济升级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城镇化建设工程

紧紧把握新郑市区“东进北扩”的调整契机,以城北医药化工产业集群区为核心,以黄帝文化园为支点,以107国道、郑新公路、华瑞路及将要开工建设的北环路、万邓路及南水北调工程为纽带,努力构建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围绕“拉大框架、提升品位、增强功能、改善环境”的要求,科学规划小城镇发展规模、速度、节奏,做好镇区主要道路的修补和改造工作,改善镇区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拉大城镇框架。加强镇区游园建设和沿街房屋改造,推进沿街单位拆墙透绿,保持绿、亮、净、美的城镇形象,尽快将我镇建设成为设施健全、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街道美观、管理先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小城镇。到2008年,镇区建成区面积要达到8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达到33600人以上,城镇化率达到80%。

(四)新农村建设工程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用工业的理念发展农业,制订科学的农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奶牛养殖、蔬菜、杂果、花卉苗木种植等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园区。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切实抓好张垌无公害蔬菜基地、王垌小杂果基地建设、文士湾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农村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乡间公路、饮用水、沼气等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加强对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坚持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程度,加强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以“五通、四改、三有、两保”(通

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通邮政通信;以沼气建设为重点,带动改院、改厕、改厨、改圈;有学校、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农民有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为重点,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建设和康居示范村建设。通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带动,逐步实现建立新机制、发展新产业、培养新农民、建设新家园的目标。

(五)文化建设工程

依托

裴李岗遗址的历史文化优势,以黄帝文化园建设为契机,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文化经济。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全面推介裴李岗文化和黄帝文化,进一步扩大**的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裴李岗文化遗址的开发利用。繁荣净化文化市场,在各行政村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普及有线电视网络,镇区要推广数字电视。要加大教育投入,逐步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的中小学。深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搞好卫生院扩建工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六)生态**建设工程

推进生态**建设,积极开展优美庭院、康居示范村创建活动,围绕“南水北调”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移民安置工作。搞好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林业生态乡镇,巩固河南省卫生镇的创建成果。到2008年,全镇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泥厂、宏发耐火材料厂、华中耐火材料厂,要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工艺,改燃煤为燃气,实现清洁化生产,要下大决心取缔一批污染型企业,实施空气、水、噪音净化工程,发展生态农业,有效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

四、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实现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完成跨越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把认识提高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上来,把思想统一到跨越式发展的工作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上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创造新业绩。

(二[好范文-,找范文请到])调整结构,推动转型

大力推进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的双重升级,全力推动“三个转变”,即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体制由初级市场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结构由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

(三)扩大开放,大力招商

着力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网上招商等招商渠道,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重点企业开辟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拓展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空间。

(四)维护大局,保持稳定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统筹抓好信访安全稳定工作,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办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等“严打”整治,遏制重大案件发生,努力建设平安**。

(五)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要加强对跨越式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跨越式发展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形成层层落实的领导体系,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4.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四

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工作进社会组织

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2013年5月3日)

根据《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15年)》(赣发[2012]9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工作进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2]18号)精神,为推动社会管理工作进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和谐平安创建为主抓手,围绕“挺进第一方阵,建设中等城市”总体目标,整合资源力量,完善工作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长效化、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和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工作开展面达到100%;2014年全县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两维护”、“三普遍”、“六无一满意”的目标,即维护业主、职工的合法权益,普遍建立党群组织和综治组织、社会服务管理机制、社会管理工作制度,无群体性事件、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员工违法犯罪,对社会服务管理满意。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管理工作体系

1、完善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在推进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等群众组织建设的同时,推进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建设。要成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兼任组长,设立综治工作室,由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配备综治工作人员。建立矛盾纠纷排调组织,组建内部治安巡防队和消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有条件的可建立警务室或警务工作站。抓好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快社会管理基础信息库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2、推进服务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我县实行“一组、两办、三块”负责制,即县综治委成立“两新”组织服务管理专项组,下设由民政局牵头的社会组织专项办公室、由工商联牵头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项办公室,分工业园区、城镇社区、乡村三块推进,逐步解决社会管理缺失的问题。各园区企业的综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由引进服务的乡镇场(街道)、县直单位直接抓,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管理。城镇社区、乡村由所在地的基层党政组织负责,在细分的网格内进行。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法人责任制,实行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深化和谐平安“六联”创建活动

1、和谐关系联建。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及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及时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由人保、工会、工商联三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企业文化,丰富“职工精神福利”。实施“关爱职工行动”,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人文关怀,做好情绪疏导工作,保障和维护他们劳动、经济、生活和民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矛盾纠纷联调。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动态排查制度,及时对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预警和防范。完善矛盾纠纷内部化解制度,创新矛盾纠纷社会化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劳资关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周边的突出矛盾纠纷。

3、内部安全联抓。严格落实防火、防爆、防泄漏、防工伤等各项安全制度,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值班、门卫、巡逻、财物管理等安保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治安联防协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严防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

4、重点人口联管。加强对职工的服务管理,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等人员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搞好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5、法治素养联育。结合“六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安全、诚信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业主、管理者依法经营管理、诚信创业的意识,引导职工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6、平安建设联推。深化平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覆盖率。整合党群组织、综治组织的力量,协同推进平安建设。

(三)加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

1、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管理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银行、人保、财税、政法及监管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平台。

2、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在乡村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服务功能,培育红白喜事、环境卫生、留守老人儿童照顾等公益型社会组织,在城镇社区培育医疗卫生、文教体育、养老、环保、治安管理、纠纷调解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并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活跃于社区、服务于基层群众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统一备案。

3、健全社会组织常态监管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责任自负、政府宏观管理、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监管体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治自律。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备案和出资人入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完善民政、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等部门的内部会商、等级评估、分类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政治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制定年检管理办法,定期公告年检结果,依法撤销和注销连续两年不履行年检义务的单位,对财务混乱、违规赢利、组织休眠的社会组织适用查处退出制度。

4、健全社会责任评估机制。制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建立以法律责任为核心,包括市场、环境、用工、安全、诚信、道义和慈善等内容,兼顾各方利益的协调机制。开展企业扶贫帮困、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5、健全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议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社会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重点分析内部及周边的不稳定因素。加强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对重大涉稳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当地综治、公安等部门报告。完善工作台账制度,对“六联”创建等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完善检查考核制度,把社会管理工作任务逐项细分落实,并与生产(工作)同步检查考核表彰。同时,综治委要加强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运用到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管理者评先评优和“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政治职务安排的工作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县里将选择1个社会组织、3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各乡镇场(街道)至少要选择1个社会组织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试点。

二要强化保障,搞好协调。加强社会管理工作人财物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作经费可从业务收入或经营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综治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组织部、工商联、民政、工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适时会商,把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纳入全县社会管理体系有效管理起来。

三要培育典型,营造氛围。抓好社会管理工作示范点建设,力争每年培育和树立一批关爱职工、奉献社会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各部门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5.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五

抓紧实施电气化建设 努力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的东南部,地处湘粤赣三省交汇处,是湖南的“南大门”,1995年撤地建市,辖11个县(市、区),土地面积1.94万km2,总人口460万.2003年,全市GDP达324.2亿元,增长11.2%,财政总收入达27.1亿元,增长24.2%,实际利用外资2.09亿美元,增长35.8%,农民人均纯收入2810元,增长7.5%.郴州境内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237万kW,可开发量166万kW,其中属地方开发的中小水电可开发量达105.7万kW,可开发电能66.4亿kW*h.多年来,在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郴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水利系统的苦心经营和艰苦创业,郴州市水电及农村电气化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胜利完成了第1、2、3批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任务,全市有9个县(市、区)成为初级电气化县.2001年,全市共有8个县(市、区)按照水利部部署启动了“十五”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作 者:肖伟国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水利局,湖南郴州,423000 刊 名:小水电 英文刊名:SMALL HYDRO POWER 年,卷(期):2004 “”(2) 分类号:F4 关键词: 

6.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六

1954年,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完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 提交联大审议。经过10余年的审议, 第21届联大最终通过两项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先后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由此可以看出,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获得了承认, 社会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开始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联合国大会在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同时, 还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两者的结合, 构成了强有力的权利实施机制。然而, 《公约》却由于各种原因在通过后相当长时间也没能建立起类似的实施机制, 仅靠《公约》中十分脆弱的缔约国报告程序, 《公约》难免面临着沦为“软法”, 甚至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对比《公约》与《公民权公约》在实施机制方面存在着缺乏救济机制和专门的条约实施机构等的不足, 《公约》的实施确实急需改善, 就此, 议定书问题便应运而生了。2008年6月18日, 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任择议定书送交联大审批, 在联大获得通过后, 它将在获得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2013年2月6日, 人权高专皮莱2月6日发表声明, 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5月5日正式生效表示祝贺。

二、《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公约》的国际执行措施达成的协议, 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部分以缔约国的名义申述了议定书的立约精神、理论渊源、条约基础。正文部分共有22条, 主要内容包括经社文委员会管辖权限、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经社文委员会调查程序、特别措施等。

议定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允许声称根据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权利遭到缔约国侵害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或其代表提交来文。并将权利范围限定在公约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排除了公约第一部分, 即自决权。

2.规定国家来文程序和调查程序为自愿选择程序, 而非强制程序。

3.用尽国内救济原则为其一项重要原则。

4.无论是针对个人来文的委员会意见和建议, 还是针对国家间来文的审议报告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建立国内实施机制的必要性

议定书的签订, 一些关于《公约》的实施机制随之建立, 使得社会权利的国际保护问题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社会权利不再是低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的次一级权利, 而使更进一步切实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成为了可能。然而理论和实践总是会有一定的差距, 由于国际社会对社会权利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和议定书的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公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 因此, 建立健全议定书的国内实施机制, 辅助和确保议定书的实施就显得极为必要。

四、议定书国内实施机制探讨

(一) 立法

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护一种权利, 是从意识形态上对这种权利的一种认可, 因此, 以立法的方式来确认和保护社会权利, 是建立有效的国内实施机制的最根本的方式。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不同, 可以从实体性立法和程序性立法两反面着手。

1.实体性立法

实体性立法也就是建立社会权利保护的实体性法律,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社会权利的法律地位、立法精神、理论渊源, 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 其次还有明确规定需要建立的具体实施机构和责任机构, 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

通过实体性立法来保障社会权利,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 宪法权利可诉化。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涉及到社会权利的保护, 但都又存在宪法权利不可诉的现状, 这就使得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和救济, 因此, 将宪法中的部分权利可诉化, 使其成为真真正正可以行使的权利, 可以在被侵犯时奋起捍卫的权利, 也是将社会权利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步骤。第二, 制定高位阶的系统的社会权利保护法。部分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各种社会权利的法律法规, 位阶高低不一, 效力参差不齐, 甚至还有一些社会权利没有涉及。我国相续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性立法, 可是却没有一部关于系统地详尽地确认社会权利的地位, 对其予以明确保护, 并提供具体的救济方式的法律。因此, 制定一部类似《民法通则》的法律对社会权利予以保护, 将会有力地提高社会权利的社会地位, 并使人们权利得以切实的保护。第三, 授予一些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更好地实施法律, 结合当地的社会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但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

2.程序性立法

程序性立法主要负责将议定书中的每一个程序具体化,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个人来文程序为例, 相关程序法应明确规定本国内的哪些个人或团体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需要经过哪些具体的程序 (用尽国内哪些救济手段) , 即可以何种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如果个人或团体的力量有限, 可以向哪些群体救助, 作为自己的代表提交来文。对于其他的程序, 也应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 司法

无救济即无权利, 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机制, 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需要通过司法的形式落实和救济。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 完善现有机制, 是建立议定书国内司法实施机制的关键所在。

1.开通保护社会权利的司法绿色通道

首先, 设置专门的人员提供社会权利救济方面的咨询和宣传。由于现阶段个人对社会权利的了解还不够全面和透彻, 因此, 有必要先做好咨询和宣传工作, 使人们对社会权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其次, 为没有知识条件和物质条件的个人或者团体提供义务的服务和帮助。比如帮助其通过各种程序捍卫权利, 尽量帮助当事人通过国内的各种救济机制救济权利。最后, 保障来文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不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不利影响。

2.完善司法救济体制, 充分利用《议定书》中规定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通过司法保护社会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信访制度, 理顺信访与司法的关系, 做好信访机制与司法机制的协调。把信访纳入权利救济的法律机制范畴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议定书》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三) 行政

1.在权限范围内建立相关机构

(1) 有关社会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机构。

由于社会权利得到承认的时间并不长, 因此各国对社会权利的研究其实并不成熟, 因此, 对于哪些属于社会权利, 这些社会权利应该如何保护, 通过什么途径保护, 应该赋予当事人什么样的权利等问题的研究也还不是很透彻, 因此, 建立相关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十分有必要。

(2) 对外合作和交流机构

各国对于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不尽相同, 只有相互学习和分享才能共同进步, 建立一个有关社会权利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机制, 能促进权利保护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再者, 各国对于定期或不定期的政府报告也没有专门的撰写机构, 在需要的时候才临时组成, 既显得手足无措, 更因为人员的杂乱而不太专业, 因此, 如果由这个机构来专门撰写政府的报告, 就能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

(3) 处理个人来文和国家间来文事务的机构

随着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来文程序等的应用, 建立专门处理有关事务的机构显得十分必要。由专门的机构处理此类事务, 不仅专业, 而且可以不断积累经验, 能更好地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为健全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献言献策, 完善社会权利的保护工作。

2.在权限范围授权给有关组织

如上文提到, 如果个人或者团体没有条件自行向委员会提交来文, 则行政机关可以授权给一些专门的非政府组织为个人或团体代理这些事务, 包括以上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的一些机构, 如果暂时没有充分的条件实行, 也可以授权给专门的非政府组织, 这样既节省了财力物力, 又实现了其目的, 将势单力薄的个人或团体与条件优厚的非政府组织相结合, 可以更好地实现对社会权利的保护, 使议定书的宗旨得以更好地体现。

议定书的签订结束了社会权与公民权国际保护不平衡的局面, 在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方面有着不可置疑的作用。国内实施机制的建立使得议定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更好地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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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机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

7.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七

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来源:好范文 http:///)条例》,切实重视审计监督工作,为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8.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八

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委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发〔2014〕2号)、《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群组发[2014]10号)、《关于印发<颍上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颍发〔2014〕1号)和《中国共产党六十铺镇委关于印发〈六十铺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发〔2014〕12号)精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如下指导方案。

一、把握解决的主要问题

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实际,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党组织班子要重点解决组织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开展组织活动不正常、不规范,重生产经营,轻企业党建,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凝聚力、战斗力不强;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不够,服务发展、服务员工、服务社会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党组织书记及班子成员要重点解决学习理论和政策不主动、不深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党务工作不熟悉、不投入等问题。党员出资人和合伙人、举办者要重点解决理想信念弱化,法制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家长作风严重,联系职工群众不紧密,自我要求不严格等问题。其他党员职工要重点解决党员意识淡薄,缺乏荣誉感、责任感,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组织纪律观念淡化,参加党组织活动不积极;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

二、明确各个环节的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及镇委要求,从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出发,简化程序,注重效果,扎实抓好3个环节工作。

㈠学习教育、听取意见

1.搞好思想发动。单独组建的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联合组建的党组织可按隶属关系或区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集中参加行业党组织、产业园区党组织或村(居)党组织的动员大会,并在本单位党员中传达。对出资人和合伙人、举办者要加强沟通和引导,讲清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工作安排,消除其思想疑虑,争取其理解支持。

2.抓好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六个一”活动,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道德品行教育等。要通过个人自学、参加集中宣讲、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网络教育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和党的十八大报告,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等;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经济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系列文件,学习全县“最美颍上人”.通过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板报专栏、集中座谈等形式,组织党员交流学习体会。

3.征求意见建议。以党支部为单位,由班子成员带头、党员参与,采取面对面交流、发放意见表、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出资人和合伙人、举办者、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一线员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并认真进行梳理反馈。

㈡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1.查摆突出问题。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找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和党员可不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归类分析和深刻反思,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

2.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会上党组织书记要代表班子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参会党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情况。

㈢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1.抓好整改落实。党组织和党员要针对征集意见、自身查找和组织生活会收集到的问题,列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并注意征求党员、职工意见,采取适当方式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2.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务实、管用的要求,重点建立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与管理层双向互动制度、党群活动一体化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流动党员服务管理等制度。

三、落实活动的相关要求

㈠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工作督查,帮助解决场地、经费等问题,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派驻单位党组织科学制定活动计划,为党员职工上作风建设专题党课,指导开好组织生活会,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㈡搞好分类指导。根据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实际及党员特点,采取小型、业余、分散的方式开展活动。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但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鼓励他们参加所在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参加所在村(居)党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

㈢坚持统筹推进。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在非公企业进一步深化创建服务型企业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三有两评”,在社会组织以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开展“双比双争”活动。要深化“五抓五送”活动,通过抓党组织组建、抓党组织书记培训、抓党员发展、抓制度建设、抓活动场所建设,送党组织标牌、送党旗党徽、送党报党刊、送电教设备、送制度挂图,进一步推动党组织工作运行规范化。

9.论我国经济法实施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九

我国经济法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与完备的法制体系, 能够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与社会需求做出很好的调整与回应。然而, 经济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 比如, 现如今热点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 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始终未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 因此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实施还有很大的提升余地。经济法是我国所制定的一种来干预和调节市场私权的一种法律, 而随着市场发展的不断变化, 使得经济法的实施面临着较大的难度与复杂性:首先是经济法所制定的标准较为复杂, 其次是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较高, 最后是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判断需要的时间较长。总之, 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应该考虑以上这几个因素。

2 我国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如今我国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较多, 比如, 违法行为较多, 但是对这些行为的查处率比较低;解决违法问题过程中对执法机构的依赖程度过重, 未能够重视社会以及市场自身规律为法律实施所提供的路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经济违法行为较多而查处率较低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 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非常普遍, 这从侧面体现了经济法没有体现出有力的执行度, 这是造成经济法实施不足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现如今市场存在着很多的违法行为, 然而经济法实施的资源非常有限, 这就造成了对某些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率不足的现象, 导致了经济法的威慑力不够, 从而又造成市场主体普遍产生了这种违法行为, 产生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比如, 当前人们最关心的是食品安全问题, 很多企业为了追寻更高的利益,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为所欲为, 不顾食品的安全。然而, 经济法的执法机构疲于应对这些普遍存在的现状, 这就导致了这些企业更加的为所欲为, 而经济法的执法监督机构则对市场监管的难度更高, 需要的成本更大, 最终导致监管失效的结果。

第二, 我国经济法的实施过度的依赖于执法机构, 而忽视了社会与市场法律的调节路径。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一项系统重大的工程, 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参与, 并非是执法机构单方面的工作。经济法作为一种公权干预和调整私权的法律体系, 它的实施有赖于公权监督以及市场自身规律的救济等等。现如今经济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完全成了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 在经济市场违法率较高的情况下, 执法机构完全不足以去遏制这种违法的行为, 需要来自社会与市场经济法律的帮助。

第三, 我国某些经济法的确立未能够考虑实际实施的可行性。我国经济法的某些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 实施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并未考虑实施的可行性, 对执法机构以及政府权力等方面的执行力过于依赖, 未能够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性支持状况等, 因而, 这种法律在实施中会引发很多的问题。比如, 如果政府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那么可能造成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失效, 如果经济法的实施缺乏技术性的支持, 那么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就无法实施。如果在立法的过程中未能够考虑这些因素, 那么就很可能导致法律的无效和法律确立的失败。

第四, 问题解决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的转移。作为专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法律, 经济法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受限于社会经济相关的制度和, 机制不完善, 往往经济法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附加性的问题, 导致一些预期之外的问题出现, 这就对经济法积极作用的发挥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同时也有可能存在着矛盾的转移。例如, 2013年在上海黄浦江突然出现的上万头死猪的事件, 如果往上追溯的话, 浙江有关省市对收购死猪的人判以重刑, 在收购死猪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遏制的同时, 也造成了将死猪直接抛入河中的客观事实, 也就是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导致了新的矛盾的出现。

3 我国经济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提高我国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必然会涉及到市场主体以及执法机构、政府等多种主体的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客观地反映执法机构的现实情况。比如, 经济法的制定, 除了要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的措施之外, 还需要考虑执法机构的权力以及公益性程度等, 将这些因素反映在具体的法律执行过程中, 以此提高实施的效果。比如, 如果执法机构的公益性程度较差, 那么经济法在立法时可以选择规制私权的工具, 以此减少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利;如果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较弱, 并且在短时期内不能得到快速的提高, 那么也就需要选择规制性的工具, 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其次, 在经济违法率较高且查处率较低的情形下, 应该迅速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提高执法资源的效度。比如,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但是违法行为较高、查处率较低的情形下, 执法机构应该对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抽样检查, 这种抽样检查的概率应该提高, 实现执法机构执法的最佳查处率, 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区分对待。例如, 对于关系到国民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的食品行业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提高对整个行业的抽查率, 这样才能够使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劣质的、不合格的、不健康的产品有效地被剔除, 从而遏制食品开发商为所欲为的行为。

再次, 有效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来促进经济市场主体的自律性。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各种法律的实, 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在逐年增长。但是总体来看, 法律的实施效果还是不理想。因此, 通过信用制度和法律督促来实现市场主体自律行为是经济法实施的最佳效果。信用是所有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 因此信用信息如果能够在全社会普遍运用, 形成一种综合的执法系统, 那么就可以促进经济法律长期有效的实施, 而且是市场主体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 信用对市场经济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如果信用信息不被利用, 那么则失去了信用信息这种强大的威慑力。我认为有效的经济法实施应该是完善市场的信用制度, 发挥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督促作用。

最后, 如何借助非政府的力量来实施法律。政府是实施经济法的主要主体,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了非政府的法律实施力量, 你有市场主体, 行业组织和协会等都是辅助政府进行法律实施的力量来源。

一是, 利用非政府的力量来进行纠纷的解决。违法成本的高低对违法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发生交易纠纷时, 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常常对纠纷的解决持消极的态度, 这就导致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 我们就要用制度来激励和促进弱势群体进行纠纷的解决, 这时, 非政府的力量往往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社会经济实践中, 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的力量是调解经济纠纷的重要补充,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 利用市场自身的选择行为来进行经济关系调节。在市场中, 市场参与主体往往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自我选择, 也就是利用非法律的形式调节市场经济。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 用脚投票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淘汰那些违法的人和事, 对违法的人和事进行非法律形式的惩罚, 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地调节了经济关系, 实现了与法律实施路径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是, 利用信息反馈的方式来促进法律的实施。在经济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中, 信息是关系到经济法实施效率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利用信息反馈的方式来促进法律的实施, 最主要的代表就是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举报制度。因此, 我们要进一步的完善各个行业的举报制度, 采用奖励, 表彰等方式, 促进这些制度应有的功能的积极发挥。

摘要:我国经济法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与完备的法制体系, 能够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与社会需求做出很好的调整与回应。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经济法仍然无法对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为此, 主要论述了我国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实施,问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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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及社会实施论文 篇十

新闻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6-12-23 22:5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且1户只能拥有1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房屋。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控制,楼层控制在2至3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扩建或新建的,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五)审批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1)选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然后到州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农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4)农民新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房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村(居)委会首先对本村农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讨论并公示,然后将讨论和公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代理许可证;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对该村民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2)村(居)委会将公示通过的建房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规划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3)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审批通过的建房户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局凭《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州规划局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农民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企业改制之初或在土地开发拍卖之前编制了小区规划,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其规模、层数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准予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闲置的居民住宅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或置换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但该土地业主可以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私房建设。

3、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准予有条件建设: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拆迁户、移民户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含拆迁户的土地)统一征用或收购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编制土地开发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对道路两侧的拆迁户选定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地段集中统一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自建住房或购买开发代建住房,并享受拆迁户应有的优惠政策。

对位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参照道路扩建的拆迁安置方式异地统一集中安置。

对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移民,实行农业安置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和非农户口的移民,不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

(二)拆迁(移民)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拆迁(移民)户持迁出乡镇的证明、移民局核发的移民证、拆迁(移民)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移民工作站、高路办、铁路办)的相关证明、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建房选址。

2、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符合拆迁(移民)建房条件的,办理建房选址意见书。

3、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户口迁移手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拆迁(移民)户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现场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四、城市规划区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严控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加层及扩建;城郊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已达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标的禁止加层及扩建。

2、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区域,及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区域内的私房允许有条件加层: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州房产局、州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住房屋面推行平改坡。屋面平改坡分为三种形式:简单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顶上原有隔热层和女儿墙,做全现浇混凝土坡层面;加阁楼式平改坡,即在简单式平改坡的同时,在坡屋面下面较高处设计一定面积的阁楼;加层式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础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加建一层住房后做坡屋面。

1、在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提倡私房屋面进行简单式平改坡。私房业主对房屋进行简单式平改坡时,须向规划、房产部门报送外观设计方案,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加阁楼式及加层式平改坡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批及建设。

(三)危房翻建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严控区内的私房,经鉴定属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且暂时无法安排外迁的,准予原址原规模翻建,严禁超过原址原规模扩建。

2、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危房,可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准予翻建。

(四)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凡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4 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规划和土地许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迁时,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予补偿。

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1、六角亭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叶挺路,北至清江桥,南至南门大桥)

严控范围:五圣宫、文昌祠、古城墙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胜利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制范围;挂榜岩地质公园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划定的老城区保护范围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2、五峰山片区(东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龙洞河,北至州委党校,南至清江河)

严控范围:连珠塔、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五峰山山脊线以西至山脚的保护范围。

3、舞阳坝片区(东至五峰山山脚,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区、凤凰山、红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处理厂)

严控范围:东风大道、舞阳大街、舞阳大街一巷两侧50米范围;舞阳西南片区、舞阳西北片区、州体育场片区改造控制范围;州委办公区、州政府办公区、市一中校园、州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4、小渡船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电力公司、恩施宾馆、体育运动中心,北至红旗小区、民俗大观园,南至清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航空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大桥路、土司路、工农路两侧50米范围;原烟厂片区、原轴承厂片区、红旗小区改造控制范围;市“四大家”办公区、体育运动中心、市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5、土桥坝片区(东至恩施血站、沙湾、湖北民院,西至凤凰山,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区)

严控范围:土桥大道、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湖北民院、恩施职院、恩施高中等学校校园控制范围;施恩堂制药厂、土桥老街、地质队片区、金水湾片区改造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附属医院控制范围。

6、黄泥坝片区(东至朱家坳、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田,南至红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清江凤凰城、黄泥坝、五指湖、大堰坝开发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

7、红庙片区(东至山脚、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红庙老街北段,南至上官田)5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东两侧100米范围。

8、旗峰坝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山脚,北至峡口大桥,南至民俗大观园)

严控范围:旗峰大道两侧5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西两侧100米范围;旗峰片区开发控制范围;麻纺厂、旗峰变电站控制范围。

9、枫香坪片区(东至209国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烂草湾,南至红庙老街北段)

严控范围:209国道两侧100米范围;火车站、三水厂控制范围。

10、金子坝片区(东至湖北民院、沙河、东南山脚,西至恩施机场、209国道,北至宝盖山,南至湖北民院、学院路)

严控范围:金桂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工业园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金子中学、金子小学、州二中控制范围。

11、其他重点区域

严控范围:主要河流两侧(清江河、龙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的范围;主要道路两侧(高速公路50米,铁路20米,国道20米,省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围;电力通道两侧(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围;主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五峰山、凤凰山、摩天岭等因城市景观需要所控制的山体保护范围);主要广场、公共绿地规划控制范围(民族广场、硒都广场、清江风情园、民俗大观园等已建成的和规划待建的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需控制的范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机场、车站等)需控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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