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2024-07-28

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精选6篇)

1.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篇一

宝安区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校长负责制,增强学校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设教育强区,根据深教人字〔1997〕26号《深圳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三条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工作目标,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区直属学校直接报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校长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可根据有关编制文件规定,设立1至3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师、热爱学生,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教育法规、教育理论,熟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熟悉学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克己奉公,为政清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四)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

第五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课程,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做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组织和开展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工资等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设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设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抓好后勤工作和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校长的岗位要求是:

(一)岗位品质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修养,能努力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

3.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团结、依靠教职工。

4.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已。

5.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6.具有勇于进取和改革创新精神。

(二)岗位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国情知识:具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知识。具有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基本知识。

2.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在实践中领会、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与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法规的基本知识。

3.学校管理知识:联系实际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以及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手段。

4.教育学科知识: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的论述,了解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具有教育学科基本知识。熟悉主要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学科的教材、教法。具有中国教育史常识,了解中小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动态。

5.相关知识:掌握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了解本地的历史、自然人文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民族与宗教政策等。

(三)岗位能力要求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研、课外活动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的能力。

4.善于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能协调好学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社会、家长对做好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5.能以全面育人为中心,研究学校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开展教育、教学实验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能起草、演说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结合任期目标,决定学校的全面工作。

(二)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选用合适的教材,并调整学校的具体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三)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人选。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工资的总额,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决定学校定员,调配、聘任教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职务岗位和工作量,决定各种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补

贴,认真执行奖惩制度。

(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和使用政府拨款、勤工俭学及社会赞助款等。

(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情况,提出与厂矿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联合办学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有权拒绝校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抽调、借用学校人员和占用学校校舍、土地、物资和奖金,以及摊派劳务费用。

第八条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的任务,按党章规定执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学校行政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

(五)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关心民主党派组织建设,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须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仅,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案。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条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一)重大问题的内容

1.办学方针;

2.事业发展规划,校长任期目标,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5.副校长人选,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8.重大基建项目;

9.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等;

10.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和奖惩工作;

11.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

12.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1.建立学校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

2.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

3.校务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如是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学校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向上级党组织或机关反映情况。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2.学校党政领导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3.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进行决策。

4.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要保证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时,应与学校党组织充分研究,并广泛听取教代会(工会)或教职员工的意见。副校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聘任校长的部门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按宝安区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长在任期内因故申请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聘任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工作。

第四章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为校长实现任期目标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发给校长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任期届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按照一定程序,由聘任部门予以解聘。

校长由于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而导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篇二

(一)创新机制,组建“三位一体”培训机构

1998年,宝安区委、区政府以超前的眼光、改革的气魄,大手笔整合全区教育资源,将原区教育局教研室、电教站和区教师进修学校合并,调集各路精英,组建“研、训、教”“三位一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宝安区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科培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体育卫生艺术、德育、信息化、国际化等工作。教科培中心坚持“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有效统筹全区教师培训的人、财、物等资源,使一线教师在培训中学做科研,在教研中接受培训,最终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培训效果。这种培训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上下联动,构建“三点一线”管理体系

宝安区下辖六个街道,每个街道都设有教研中心作为教科培中心的派出机构。在工作分工上,区教科培中心统筹策划全区教师培训工作,确定工作重点;街道教研中心组织本街道教师培训,注重培训的过程管理;学校和幼儿园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培训,强化反馈培训的效果。通过明确职责,区、街、校联动,强化培训的前期、中期、后期管理,充分调动街道和学校的积极性,推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分离”走向“一体”,从“纵向的线性关系”走向“纵横交叉的网状关系”,从而构建区域性新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形成培训合力,提高培训质量。

(三)整合资源,建立“三地一站”培训基地

多年来,我们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在国内、境外(港、台)和国外(美、英、澳、加)教育发达地区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并在宝安设立“教育专家”工作站,采取灵活、宽松、有效的管理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教育专家承担一定的培训任务,有效地改善了优质培训资源不足的困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勇于实践,打造培训特色

(一)“三大工程”引领,造就大批名师

近年来, 我们通过名师培养工程、后备干部培养工程和“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了一大批名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未来教育家的成长之路。

1. 名师培养工程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一方面,我们通过名师培养工程,培养了一大批省、市、区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让他们担任培训教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优秀培训师不足的难题,提升了全区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 后备干部培养工程储备优秀管理人才。宝安区每两年在中小学中层管理干部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拔人才开设“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和“中层后备干部培训班”,为宝安教育现代化储备管理人才。通过区内培训、赴高校研修、跟岗学习、挂职锻炼等一系列措施,让学员接受最前沿的教育思想和最先进的教育管理,提升学员教育管理和教学科研能力。多年来,我们培养的后备干部在区内学校担当重任,引领宝安教育的发展。

3. “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引领教育改革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需要,宝安区又推出了“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立足高端引领,创新研修和培养模式;强调“针对性”和“个性化”,为培养对象量身定制成长方案;坚持专家引领与自主成长相结合,自身成就与团队进步相融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为宝安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研究能力强,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广阔视野,能够引领宝安教育改革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人才,逐步形成崇尚教育家、支持教育家,由教育家引领办学的新局面。

(二)优化培训课程,丰富培训内涵

宝安区十分重视教师培训课程的研发,逐步开发形成了三大培训课程体系。一是以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为宗旨,开发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点和时代精神的综合课程体系,包括国学文化、中医养生、家庭教育、心理辅导、演讲口才、书法摄影、文明礼仪等系列培训。二是以提高教师的专业理想、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为培训目标, 开发了一系列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贴近教育教学实际的专业课程体系,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开展主题鲜明的教学技能培训。三是借鉴国际、国内优秀教师的课程开发经验,结合本地教师的教育教学实际,适当购买高校专家开发的精品课程体系,提升培训课程体系整体水平。

(三)改革培训方式,注重有效培训

近年来,在传统的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培训模式基础上,宝安区积极探索新时期教师培训的新途径,把优秀教师的培养与教师培训有机结合,把培训形式和内容有机结合,形成了“五段互动式”培训、“教坛三人行”培训、“一课一席谈”、“明师工作坊”和“特色专题讲座”培训等具有宝安特色的培训模式。

3.宝安区教职工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教师队伍的优化和稳定,为建设“教育强区”提供有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的聘任,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教职工,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受聘的基本条件:

1.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试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的职工必须具备相应技术工人资格证。

2.学考核或聘任期满考核必须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聘任程序:

1.聘用单位成立聘任工作小组。

聘用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聘用单位党政领导、兼职纪检员(监察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5-7人组成(须是单数)。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教师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聘用工作小组成员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2.公布聘任岗位和每个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3.应聘人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聘任申请。

4.召开聘任工作小组会议,讨论拟定聘任教职工名单。

5.法定代表人审定聘任教职工名单及资格。

6.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度职工。

1.经上级聘任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2.经上级批准或备案的副校长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其他教职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4.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聘任)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按本《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职责;

3.工作报酬;

4.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争议的处理;

9.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市外调入的教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单位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第一年自然聘任,转正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两种类型。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聘期一般为1年。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聘用合同的效力,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学考核为基本称职,离岗学习未结业的教职工。

第十五条现教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暂缓签订范围的,视为拒聘人员。聘用单位应给其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教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被上级部门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章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未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监察部门开除公职的;

8.学考核不称职的;

9.学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居本学校末尾的;

10.违反合同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解聘规定和程序:

1.由法定代表人提名,并提出书面解释理由和事实依据;

2.经聘用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后,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3.通知解聘人,告知其被解聘理由,并办理解聘手续,发给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解聘通知书》(一式3份);

4.解聘教师名单、解聘理由和聘任小组的决议须送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申请,聘用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受聘人因工作需要调动的。

第二十六条聘余、落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按本人聘余、落聘前的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教龄津贴)的70%发给生活费,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聘余、落聘人员在半年内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重新工作当月起,按新工作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七条解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3个月后仍未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未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符合辞职、辞退条件或被开除公职的,从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聘任工作小组在讨论聘任、解聘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仍由原聘用单位管理,规定时间外,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按各自的权限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各聘用单位成立由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单位内行使人事聘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三条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聘用单

位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15天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示,由仲裁机构仲裁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可解除主要责任人的聘用合同;给受害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应赔偿受聘人2个月的合同规定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伺机报复的,按有关法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聘用单位可以解聘有关人员。受聘人有第二十条第(4)(5)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聘人违反第二

十四、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聘用单位可以扣发受聘人2个月工资作为罚金。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按《教师法》、《行政处罚法》执行);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的医疗待遇和社会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原合同制教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原则上继续有效,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篇四

深宝教„2007‟189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

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现将《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安区教育局二○○七年六月七日

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退休教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根据《广东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教师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把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1.在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教育局内设老干部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2.区离退休教师协会是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区教育局。区离退休教师协会是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群众组织,是我区离退休教师生活管理服务工作的一个大家庭。区离退休教师协会下面以街道(部门)为单位成立工作组,以学校为单位成立活动小组。全面负责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和活动工作。

3.各街道(学校)在街道(学校)的领导下,指定一位中层以上干部为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责任人,联系配合各工作组和活动小组,做好本街道(学校)的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4.在区教育局老干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成以区离退休教师协会为平台,各街道(学校)工作组为主体,各学校活动小组为基本单位的三级管理网络。实行统一指导,分组管理,各尽其职,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离退休教师的工资、社保、福利等,按现行财务渠道,由区财政负责,各街道(部门)落实。

2.离退休教师的综合活动经费,按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标准和开支科目由区财政负责,各街道(学校)按退休人数分一至二次统一划拨到各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3.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离退休教师与单位在职人员同等享受,由单位(学校)负责落实。

4.区离退休教师协会和局机关、宝城工作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费用由区教育局负责,各街道工作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费用由各街道负责。

四、管理职责

(一)区教育局老干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负责对区离退休教师协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3.定期召开各级离退休管理工作责任人员会议,听取离退休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设立离退休教师信息库,了解和掌握全区离退休教师的基本情况。

5.协助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二)区离退休教师协会主要职责

1.在局老干部管理中心指导下,制定我区离退休教师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定期向离退休教师通报社会动态和教育发展情况。听取各工作组的情况汇报,了解离退休人员的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检查、指导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3.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4.组织出版和发行会刊《夕照明》及其简报。

(三)区离退休教师协会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1.定期组织全体离退休教师集中学习,组织离退休教师每月一次聚会,传达上级有关党的方针政策,了解离退休人员生活情况,交流思想,商讨工作。

2.按照“自愿、可能、适宜、安全”的原则,组织本街道(学校)离退休教师开展文体、保健、外出参观学习等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3.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制定好经费使用计划,管好、用好离退休教师综合活动经费。

4.积极与本街道(学校)联系,与所属单位共同做好“特困、病残、住院、病逝”的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收集离退休教师的合理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解决他

们的实际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组织离退休教师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学校的各项活动,动员离退休教师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6.配合做好会刊《夕照明》及其简报的投稿和发行工作。

(四)街道(学校)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政府对离退休教师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离退休教师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负责本街道(学校)离退休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关心、了解、掌握本单位离退休教师的生活情况,及时反映离退休教师的要求,尽心尽责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为他们做实事,做好事,做善事。

3.结合本单位实际,邀请离退休教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发挥老教师的积极作用。

4.落实离退休教师的办公(活动)场所,支持、关心离退休教师的各项活动,做好离退休教师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

5.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篇五

关于做好2010年秋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各幼儿园:

为做好2010年秋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切实保障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家长了解招生政策,顺利申请学位,现就有关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让广大家长和学生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一)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布置宣传工作(3月24日前)。1.街道教育办:召开本街道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参加的招生宣传工作会议,部署本街道宣传工作;

2.各学校、幼儿园:召开本单位宣传工作会议,做好落实。

6.宝安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程序规定 篇六

宝安位于深圳西北部,地处珠江口东岸,是深圳现代产业基地和西部中心城区。总面积733平方公里,辖12个街道、182个社区,常住人口563万,户籍人口45万。1993年撤县建区。截止2009年8月,全区有中小学176所,幼儿园248所,在校生32.27万人,教师2.04万人。

改革开放促进宝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也带来学龄人口的快速增长。建区15年来,学龄人口平均每年增长1.73万人。这一现象不仅广东罕见,全国也为数不多。为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宝安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举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公平、优质、高效、和谐”为特征的推进教育现代化模式,为我省农村城市化地区探索了一条教育现代化之路。

强区必先强教育:教育优先发展是第一战略

区委、区政府明确提出“强区必先强教育”,始终把教育优先发展作为全区发展的“第一战略”,切实做到教育发展“三个优先”,即土地配置优先保证学校,财政安排优先保证教育,人才引进优先保证教师。

做好战略规划。宝安区2002年制定《宝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提出“科研兴教”和“均衡发展”两大战略。2006年制定《宝安区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公平、优质、高效、和谐”四大战略,坚持宏观公平和微观公平相结合、教育规模与教育质量统一、办学效率和办学效益统一、教育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007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宝安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资源配置、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均衡、优质发展,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同时,编制全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照“经济增长到哪里,人口分布在哪里,学校就超前规划建设到哪里”的原则,优化学校布局,把最好的地方留给学校,把学校建成最优美的地方。2004年以来,全区投入7亿元新建公办中小学8所、改造原村办小学44所,目前正在筹建26所公办中小学,总匡算达20亿元。

落实一把手工程。各部门、各街道党政一把手把办好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政绩,对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优先研究、优先解决。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教育发展,建立街道领导班子挂点学校制度,深入辖区学校及时解决教育发展的实际困难。

确保经费投入。区政府及各街道财政预算单独列项,保障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达到18.1%。2008年全区教育经费总投入27.3亿元,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5.2亿元,比2007年增长14.8%,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8.1%,在校学生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逐年增长。2008年起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对象包括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省内外学生,财政拿出1.5亿元资金进行补贴。实行公办中职学生生均定额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达30%。

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办学原则,吸纳社会力量资金办学,2002年以来,吸引社会资金新建民办学校20所,投入建校资金4.33亿元,新增4.2万个优质学位,使非深籍暂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得到了多渠道、多形式、合理有序地解决。2005年起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2008年增加到2500万元,近5年来区财政共投入1.2亿元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设立低保家庭子女就读专项资金,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免收物价部门核定的代收费、校服费;对就读高中(中专)阶段的低保家庭子女免收住宿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对就读大学阶段的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制定《宝安区帮扶困难劳务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对困难的劳务工子女给予减免学费等,每年向全区3000名义务教育阶段困难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赠送6000套学生服。

推进体制创新。建立“统一规划、两级管理、以区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区级政府从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等方面履行教育责任;各街道成立教育办,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两级管理有效调动各街道办学的积极性。按照“严格准入标准,引凤筑巢,规模办学,办管分离”思路,积极探索股份制办学、教育集团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个人办学、混合制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规范和扶持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成立以分管教育副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宝安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以调整和理顺学校内部关系为突破口,在33所中小学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现代学校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文化建设制度、课程制度、校长与教师专业化发展校本制度,成为深圳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

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对公、民办教育实行一体化管理,将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工作等纳入相应部门职责范畴,1997年成立全省第一个区(县)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专门机构“宝安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率先在广东省实行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制度,民办学校、银行和教育局“三方共管帐户”以及民办学校注册核准登记制度。

开发人才第一资源。2004年以来,通过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优秀应届毕业生和招调教育拔尖人才,引进优秀教师1965名,其中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研究生学历以上占11%。2008年以后每年优秀人才引进指标增加到600名。创设“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用人机制,采用“借脑袋”的办法,从全国各地聘请一批教育专家来宝安工作。

全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和临聘教师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津贴。推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第一阶段工作,5000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实现全员聘任,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和职位绩效工资制,初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机制。把教师住房纳入全区干部职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并依法保障教师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实现教师工资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仅2008年公办在编教师岗位激励津贴每月人均大幅增加2000元,公办教师与公务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城区学校与街道学校公办教师收入水平相当。

优化学生培养模式。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切入点,创新育人理念,提出“培养适应城市化、现代化发展,具有开阔视野、合作意识和高尚情怀的现代宝安人”的培养目标,鼓励各中小学结合实际,优化学生培养模式,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取向,以学生道德实践为载体的全员参与、全程育人、全面发展的“三全”德育体系。高标准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咨询热线和心理健康教育网站,成立宝安区学生心理援助义工团,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改变传统教学方式,积极探索“学为主体,以学论教”的教学新模式。开展业务大练兵,连续举办两届宝安区“新课程·新理念”优质课教学大赛、教师综合素质大赛,促使新课程理念真正转变为教师教学行为。探讨六种教研新模式,即学案导学、网络教研、以点带面、名师引领、特色追踪、片区联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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