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2024-06-2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精选10篇)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一

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后续管理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卫红

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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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作为所得税管理的一种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忽视核定征收企业后续管理的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强对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

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账簿凭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法建账是纳税人义务,依法监督企业建账是税务机关权力,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不依法建账建制的纳税人,除限期改正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二是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到位。但核定的本身存在不科学性,会背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依法调整有异议的事项。三是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后续管理。纳税人一旦实行核定之后,税源管理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或纳税人应及时主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重新核定,防止税款流失。四是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对应取得而不依法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从严处理,对关联企业必要时实行反避税措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其避税的风险,全面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提高整体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规则,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篇二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三

2013-01-31 09:35:35 chenjuan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未超过三年,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篇四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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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篇五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构成了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迅猛发展,其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偷税、逃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在现实条件下查账征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难题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控困难,征管人员疲于堵漏。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务核算不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层面上暴露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问题,在细节方面仍然需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必要性

(一)企业账务核算不准确,日常征管难度大。

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是法人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便从事财务工作,有的则是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而其企业财务人员唯法人是从,财务核算缺乏依法规范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真正体现其经营成果。

(二)长亏不倒或长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

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人员少、纳税少,大多是家族、私营企业,有的干脆就是夫妻店,一般不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手段,使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微亏的状态,有些更是长亏不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极不相符。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一些问题

(一)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

(二)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

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最高一级——门类。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大类。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31个大类。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三)“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一)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二)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三)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但要切实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防止放松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核算不准确,自身征管

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六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7]18号)

二、工作要求:

1、2018年3月底需完成,需要对核定征收户逐户通知,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3份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2、娱乐业(分档)征收率统一适用20%。

3、核定征收率必须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相匹配。

三、鉴定标准:

1、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企业,不得事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监控和核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2、区局内部原则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下企业可以纳税核定征收。

3、年销售额500万-1000万企业若要申请核定征收,需提请分局班子集体讨论。

4、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企业及其他申请核定征收,一般不予受理,请自行与区局进行协调。经区局同意后,再来分局申请受理,经分局集体讨论后上报。

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七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问题

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很多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多数人认为实行定率征收的要汇算清缴而实行定额征收的则不需要汇算清缴,也有人认为核定征收的不同于查账征收,理由是即己核定无需再汇算清缴。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对

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新《核定征收办法》)和此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学习不到位,如前者;二是对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全面,如后者。要弄清争论,笔者认为,主要需说明两点:一是什么是核定征收,二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在汇算清缴上的区别。

一、核定征收政策

(一)、核定征收的概念

核定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从上不难看出,它是税务机关在难以按照查帐征收等正常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征收方式,它不可能保证核定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完全相符。这也是为什么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要汇算清缴的根本原因所在,只有通过汇算清缴,才能使预先核定缴纳的税额和实际经营发生应缴纳的税额相一致。同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不难理解,税法要求企业缴纳的税款是按查账征收办法计算来核实企业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是核定企业需要汇算清缴的法理依据所在。

(二)、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

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额进行纳税申报以后,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或应该发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查账核实征收政策和办法核实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并根据核实的结果按以下方法处理:(1)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核实的结果如果小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小于按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根据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实的结果如果实行定率征收的,其实际所得率高于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应行业的最高所得率20%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缴纳,或申请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三)、新《核定征收办法》的五大变化

(1)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而不仅仅只是适用原来的内资企业。对“特定纳税人”国税函[2009]377号还单独发函作了进一步明确。

(2)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将原来的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限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

(3)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要进行汇算清缴。原来规定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新《核定征收办法》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年规定的时限内均需进行汇算清缴。

(4)规定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帐征收。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5)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取消了原来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做了明确规定。

二、汇算清缴的特别之处

(一)、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由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此处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实际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二)、汇算清缴的方法与步骤

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事先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以收入总额或以成本费用支出额为计税基础,然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参照同行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确定的计税基础和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或者直接核定出定额,由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首先按查账征收方法,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汇算调整(调整收入总额或费用总额或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核定的征税方法进行汇算清缴。

1、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年终进入汇算清缴期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具体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已核定所得率的计算对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核实其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成本费用总额或计税经费支出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尚未缴纳的税款填入《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具体计算和填报方法如下:

(1)核实收入总额,填入《申报表》第1行。

按月或季预缴时,企业多数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来定率缴纳,年终汇算时,除上述已入账的收入外,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将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列入全年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等等。对“应税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规定为: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第1行的收入总额确定后,其他行次填报问题就不大了。

(2)核实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填入《申报表》第4行或第7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核定征收办法》和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此处的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应与收入相关的所有费用或支出,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支出。除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外,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将应确认为而未确认的成本费用支出列入当年应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需用调整的如超出限额的广告费支出、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或保险补偿(赔款)等。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产生的相应费用或支出,应从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中剔除。如财税[2009]87号规定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等,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不征税收入则不能计入成本费用总额中,但如果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或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则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中,此时相应的费用支出就可以计入当年的费用总额中。

以上不难看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汇算,说白了就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将预缴时没有计入的收入或费用、不应计入的收入或费用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或费用支出总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汇算后少缴的需补缴。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

此种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时,按查账征收的方式,对各种收入和费用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最后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汇算少缴的部分则需要补缴。与查账征收不同的是,汇算时不需要填列相关附表。

3、新《核定征收办法》没有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国税函[2009]377号中明确“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中不难看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一点,在汇算时也是需特别注意和调整的。

4、汇算时需调整的其他事项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新《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此可见,在年初时或开业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后期经营业务的变化,可能引起应税所得率的变化,所以在年终汇算时,可能还涉及到用新的应税所得率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引起应纳所得税额的变化。

(三)、核定征收企业的年终汇算清缴存在的政策不明确事项

1、新《核定征收办法》对汇算清缴政策规定不是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对查账征收的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全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新《核定征收办法》虽然对按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做出了汇算清缴方面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是按核定的所得率或定额汇算清缴,还是按查账核实征收的方法进行全面汇算清缴。而且汇算后少缴的部分需要补缴,但多缴的部分则不退也不能抵扣以后的所得税额,这与查账征收汇算后的多退少补也不一样。

2、在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发生变化时能否进行弥补以前的亏损以及补扣相关费用。如纳税人年中因不符合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符合条件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加成扣除项目以及未扣完的广告费等是否可以在核定征收期间扣除。这些都是需要政策给予明确的地方,否则在汇算操作上就各地各税务机关说了算,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八

甲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5%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名下有一处位于A市区面积2亩的工业用地,以及一幢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厂房(委托建造)。2013年12 月,甲企业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名下的工业用地及厂房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估价房产10万元、土地90万元,合计100万元。甲企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土地转让给乙公司。(假设甲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土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为40万/亩,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为20万元,房产重置成本10万元)。现甲企业转让其房产土地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乙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一)甲企业(卖方)应缴纳税款:

1、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1000000×5%=5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适用税率=50000×7%=3500元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适用税率=50000×3%=1500元

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适用税率=50000×2%=1000元

5、印花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00000×0.05%=500元。

6、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率

(1)扣除项目=土地取得的原始成本+房屋重置成本+可扣除的税费=200000+100000+56500=356500元

(2)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1000000-356500=643500元

(3)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643500÷356500=180.5%(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率15%)

(4)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率

=643500×50%-356500×15%=268275元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0×20%-3750=6250元(本次交易卖方实际取得收入1000000元,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5%,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0)

(二)乙公司(买方)应缴纳税款:

契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00000×3%=30000元。

9.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九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B类)主表

A、表内关系: 1、3行=1行×2行,6行= 4行÷(1-5行)×5行 2、7行至10行不可填列 3、12行=3行+11行,6行+11行,或10行+11行,(本行>0,如果上述结果小于0则赋值0)4、14行=12行×13行 5、15行不可填列(因政策规定不可享受税额减免)6、17行=14行-15行-16行(15行因不可填列可赋值0)B、表间关系: 1、1行=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行 2、11行=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4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

A、表内关系: 1、1行=2+„+5行

2、填写2行、3行、5行时,必须与机内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比对,没有所得税减免备案信息的,则本行次不允许填写,提示纳税人请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相关优惠项目备案。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享受的免税收入优惠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3、4行、6至44行灰化,暂不允许填写。4、45、46、47为必填项目(可填0),不填报系统提示相关行次须填报,否则不能保存。B、表间关系: 无。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附报资料(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A、填写说明:

1.本表填报对象为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不需填报第1-9行;

2.“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3.“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固定资产除外)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4.“非日常经营性项目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

5.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B、表内关系: 1、1行=2行至9行合计 2、14行=10行-11行-12行-13行,且14行≥0

3、填写12行时,必须与机内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比对,没有所得税减免备案信息的,则本行次不允许填写,(提示纳税人请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相关优惠项目备案。)

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相关建议 篇十

贺鸿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仍是其一种征收方式,并且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该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执行此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下面略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对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现在一些税务人员及纳税人认为:一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可以自由选择,选定后,一年不变;二是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年终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本人认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人为地为企业避税开辟了空间,能定性为企业,首先应该健全账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实行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政策制定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纳税人避税留有空间。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全国统一制定一个标准,且上下浮动范围太大从而造成随意性大),不具有权威性,纳税人难以认同。

4、缺乏法律支持,可操作性差。

一是未规定核定征收的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了6种核定情形的适用条件仅仅是“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符合6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核定,完全没有调查程序的要求。《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核定方法,没有规定核定程序。二是未有企业账务健全的鉴定标准与机构。致使税企就账务是否健全产生争议。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1.如何鉴定账务核算健全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设臵了财务账薄,并不能说明财务核算健全了,故而账务健全应条理化,便于操作和确任化。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不好掌握。

4、“一刀切”及“一核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核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5、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按收入核定,只记收入帐,按成本费用核定,只记成本费用帐,其它业务就直接放弃记账,完全违背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和《会计法》。

6、在应税所得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运用数学等式依法计算出来, 而应税所得率是测算出来的,由于受不同地域、环境、规模、经营方式的影响,测算结果不符合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能体现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企业所得税中性原理。

7、核定征收依据不足,很难实际准确测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在核定征收过程中,虽然也规定了核定税额时应参照的标准,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在核定实际中,由于受纳税人经营能力、社会环境等因素很难准确核定纳税人实际应交纳的税额。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仍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明确“财务核算健全”鉴定机构和标准

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内涵,不仅要建立健全账务账薄,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2、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方便实际操作。

3、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流转税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供应发票,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将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并根据掌控的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掌握其收入

加强发票检查确保成本列支的合法性,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不合规定的纳税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4、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者全县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调高或调低)核定标准或(责令)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今后一段时期核定征收工作的思考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税收法定等原则相悖,但现阶段它还有保留的必要。

(一)、现阶段必须正确处理好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

一是逐步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明文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法建账是纳税人义务,依法监督企业建账是税务机关权力,任何人不得随便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不依法建账建制的纳税人,除限期改正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是逐步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减少核定征收的户数。在法律上对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提高,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只要认定纳税人有建帐能力的,都应该督促其建立正规完善的建帐建册制度,实行查帐征收。应该逐渐改变部分纳税人懒于建帐的依赖思想,大力推行建帐建制的工作。在以前的核定征收中,由于定税往往偏低,纳税人愿意核定征收。所以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核定的税额,从高定税的方法,从而避免一部分纳税人觉得定额纳税对自己更有利的侥幸心理,让其愿意按实征收。

三是对核定征收户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二)做好税企法律责任鉴定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企业应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将按规定制发新的税务文书通知企业。

3、企业违反核定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后续管理。

1、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实行案例教学。

加强内部培训,及时进行新政策的学习与培训,推行案例教学,提升税务人员自身素质与技能。强化外部培训,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推行分行业的案例教学,提升纳税人自身素质和理解与运用能力。

2、设臵和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核定征收企业的户数、名称、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及税额等基本情况,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对核定征收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反映。

3、跟踪管理。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强化税基管理,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或纳税人应及时主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重新核定,防止税款流失。

4、强化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供的信息,对预警指标和疑点信息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全面分析,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疑点,确定重点评估对象。每年汇算清缴后先由企业自查,对前期预缴申报不足或申报不实(包括核定征收)的企业实行自查,对企业自查补税应视为纳税评估,管理员对企业自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纳税人到办税大厅进行补税录入,对企业自查不实纳入重点评估行列。

5、加大检查。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对应取得而不依法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从严处理,对关联企业必要时实行反避税措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其避税的风险,全面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四)科学核定应税所得率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应多渠道进行测算,以市、县确定所得率,使应税所得率贴近企业实际盈利水平。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臵、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由征收单位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合理制定和调整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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