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2024-07-27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共10篇)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一

设立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筹)

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200911号),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满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根据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成功经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就设立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写了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xxx市经济发展情况

xxx自建市以来,坚持实施“军转民”科技兴市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经济科技、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以来,xxx市致力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响亮提出将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打造成继xxx科技城之后xxx的又一金字招牌。为此xxx市围绕“四大环境”开展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实践,加快了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搭建银政企互动平台,构建新型银政企关系,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有条件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xxx人才荟萃,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军工科研基地,境内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中国燃气涡轮研究所等国防研究所18家;博士后流动工作站5个、民营科技实体300个。有以西南科技大学为代表的大中专院校28所;长虹、九洲国家级技术中心2个,双马、东材等省级技术中心8个,有长虹、九洲、双马、华晨、华润、双汇等大中型骨干企业5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教创业园暨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南郊工业园、游仙经济试验区等开发园区6处;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有“中物院军转民科技创新园”、“xxx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长虹技术开发中心"。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 7万人,有两院院士25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800多名,在许多重要科技领域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

二、xxx市中小企业情况

在工商局注册的组织机构11.3万家,其中具有企业法人机构1.35万家,中小企业占95%。2010年,全市中小工业总量稳步增长,发展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全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工业产值485亿元,增长36%;实现工业增加值139.5亿元,增长32%。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9户,达到971户。完成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60亿元。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达到48.9万个。

xxx市还大力实施百亿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依托长虹、九洲、攀长钢、新华等大型企业,积极发展配套产业。在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安县等地形成了电子信息配套产业集群和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在江油市形成了冶金、机械加工配套产业集群。一批主导产业突出、辐射带动功能强、产业聚集度高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成为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xxx市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担保实力。2010年,全市备案担保机构达36家,注册资本总额26亿元,累计为4000户企业贷款担保54.13亿元。有32家担保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资金压力。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按企业融资渠道分类,企业可分为:

1、大型企业(含上市公司)。这类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 品市场销售网络形成,销售渠道流畅。使用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债券、票据)和银行贷款,还无偿占用配套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部分货款。这类企业融资渠道宽,资金使用成本低。对资金来源有选择余地。

2、大中型企业。这类企业资产比较优良,资产证照齐全,融资 渠道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也有从资本市场(债券、票据)融到资金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大多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

3、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资产正在完善,组织机构基本健全,产品有市场,销售有网络,资金流动不畅,银行只能按照企业实有资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不能完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企业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另一部分需求助担保公司担保。企业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有价值的财产做反担保条件,还要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这类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财务费用大,只有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才能维持正常经营,走出困境。

4、小型企业(含部分个体工商户)。这类企业资产没有完善,大多是向亲戚、朋友借钱或入股组成的经济组织,租了厂房、买了设备就没有了的流动资金。这类经济组织的机构不健全,老板身兼数职,即是法人,又是财务负责人,又是营销经理,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没有完整的销售有网络,产品只能靠老板一单一单的跑,量大了做不了,有了定单因资金问题时有失约。这类企业没有条件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担保公司也无法提供贷款担保,有少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到资金,大多数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向亲戚、朋友借,十分紧缺时,只有在社会上高息拆借。这类企业管理费用低,但资金使用成本特别高,若走出困境,可继续发展,走不出困境,只有倒闭。所以,这类企业每年生得多,也死得多。但这类企业对政府、社会贡献大,每个企业每月至少要缴纳200—1000元税金,还可吸纳5—20个劳动力,社会资源占用少。这类企业数量大,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群体。

xxx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彻底改变了中小企业过去粗放经营,科技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面。长期以来,融资一直是中小企业的一大难题。生产周期到了急需流动资金的时候,又无法及时解决,而固定资产又不合乎银行融资抵押条件,融资更是难上加难,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的技改的能动性降低、规模发展缓慢。中小企业资产普遍具有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薄弱,信贷资金需求有小、频、急的特点,单靠企业自身提供的有效抵押担保往往难以满足其信贷资金需求。因此,有的企业融资靠亲朋好友相互拆借、民间高息借款,或从其他途径获取资金。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到底如何破解?不但是企业、金融机构,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小企业其规模小、缺乏流动资金,仅靠自己滚动发展,成长缓慢。向银行贷款,有60%的企业被银行拒之门外。而40%的企业虽然得到银行的认可,但由于大部分企业有资产没产权,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单靠企业自身提供的有效资产抵押贷款往往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担保公司可根据企业有价值的反担保资产和企业经营情况,加上企业法人的个人信誉,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因此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建设。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小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其产品的生命周期亦有日益缩短的趋向,而银行往往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对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贷款缺乏热情;二是政府的相关投入有限,不能对一些好项目提供强力支持;三是社会性的投资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故而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呆滞积淀,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缺少资金的有力支持,难于做大做强,迟迟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根据以上现状,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正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这一实际问题的专业担保机构,非常适合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能够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把握商机,稳健持续发展、迅速壮大具有重大作用。

同时我们还制定了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担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在风险控制上,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结合有价值的资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使风险达到可控。

五、市场前景好,为xxx发展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市有中小企业1.3万余家,其中工矿企业近6000家,是我市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潜在的增长因素,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加快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其作用表现如下:

一是具有“四两拨千斤”经济杠杆作用。美国和欧洲的担保机构基金放大系数是25至40倍,日本、新加坡、台湾、韩国等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担保机构的基金放大系数为60倍,我国规定担保机构的放大系数为10倍。从各国和地区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放大系数看,虽然有大有小,各不相同,但都是放大的,充分体现和说明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功能和倍数效应。

二是能够有效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担保机构利用它的“信用”和“担保”两大稀缺资源,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政策导向的产业,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

目前,我市已经涌现出了一批管理水平较高、生产技术较为先进、创新能力较强、机制灵活、贴近市场、发展前景十分看好的中小企业群体,在他们之中蕴含着强烈的发展原动力,同时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计,伴随和围绕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会为拟设立公司的投资、担保、中介服务等项业务带来巨大的商机。同时,公司的发展又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改善起到根本作用。

设立公司的近期目标是缓解一定规模企业融资贷款的难题;长期目标是分担社会及民间投资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促进技术创新和增加企业效益,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面对国内经济发展周期的特点,谁能抢先开拓新的行业,谁将占领发展先机,也就是说,哪个地方能为社会民间投资者提供更宽松的投融资环境,哪个地区的企业发展就会越快,地方经济发展就越好。浙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他与内地欠发达地区相比,主要区别是那里的中小企业异常活跃,放开搞活的政策和投融资环境优于内地,近几年担保机构在那里发展也十分迅速。市委、市政府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也会为我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社会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强,以信用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将越来越优于其它担保方式,相对目前普遍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选择保证担保方式能够使企业资产信用放大。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时一般使用信用保证或少量资产抵押的形式;而抵押担保方式则以企业资产打折计算提供担保。其二,信用担保能够帮助企业很快提升其社会信用;而抵押担保只能使企业社会信用度降低,因为一个企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主要取决于其资本实力、资本的流动性和人员素质。假如一个企业的资产都抵押给他人,其实力何在?其流动性何在?可试想这个企业的社会信用如何。其三,信用担保方式是以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存在的保证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抵押担保方式是以实物财产存在的,处理抵押物障碍多、变现难。其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前,对债务人要进行评审、认定,并有一套较为科学的风险控制办法,使债务人增加风险意识和偿债意识,按期履约;而以实物财产抵押的方式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其五,一旦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在追债和变现的难易程度上,信用担保方式要比抵押担保方式程序少,操作简便,比较容易,更是以诚实信用为立业为本。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方式对银、企、保三方均有利,因此将来的市场发展很大。

总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较大的市场机遇,其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六、设立公司的政策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八大”用向之一;第十七条明确了“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国家财政部财经[2001]77号文件允许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提取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3)国家税务总局对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并允许从直接担保业务收入中转缴再担保部分;

(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函[2006]3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6]182号,都明确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加快发展与管理并重,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效益分析

公司遵循“专业管理、科学决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原则,根据审批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积极与市内各商业银行合作,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信用担保,服务于中小企业。通过担保、中介和资本运作三大主业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稳定的回报,谋取最大利益。同时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八、设立公司的风险分析

公司在筹建和经营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筹建失败,会给出资者造成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损失;二是公司今后各项业务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也会存在经营方面的风险;三是公司成立初期,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这些风险都是可以规避的,对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也会尽快适应,妥善解决。同时公司设立后还应该进行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和xx省中小企业局关于《xx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川企发[2008]30号规定:应对资本金加强管理,防止挪用和抽逃资本金,实现风险基金规范化封闭式管理。

2、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大内部自身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介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3、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 控制度,设置体现科学和民主决策过程的项目决策机构,以及体现 制衡作用的项目评审和风险管理部门。

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7] 27号)的规定提取“两金”,专项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因此设立xxx鸿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有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并为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x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筹)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二

一、部分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从审计情况看, 国有企业和大公司投资成立的担保公司, 其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 而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投资成立的担保公司, 其内部治理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特别是那种股东和高管“二合一”的担保公司, 其内部治理问题更严重。

审计人员一旦发现所审计的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存在问题, 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重点关注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这是因为其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财务报表可能只代表了主要管理层的意图, 虚增或隐瞒利润的可能性大增。此外, 符合性测试基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主要应通过实质性测试程序来完成审计工作。 (2) 向治理层及其主要股东提出管理建议书, 阐明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担保公司应在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下工夫, 使“三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真正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

二、部分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部分担保公司由于领导对内部控制不重视或人才缺乏, 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特别是在项目评审标准上, 很多担保公司定性标准通常比较多, 但对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定量标准或者没有, 或者比较简单, 使项目评审不具有科学性, 对一个项目是否进行担保主要是“领导说了算”, 并没有体现出担保重视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行业特性, 为担保公司的未来经营埋下了一定的风险。还有一些担保公司将其他成熟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照搬, 但并未设立与该内部控制制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配备人员, 使得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摆设。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 应对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 可从整体层面和担保业务等业务流程层面进行, 并对担保业务进行控制测试, 如发现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应重点关注其未来的担保风险。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担保业务的运营情况等加以关注, 即检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查看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无重大变化;询问业务人员被担保企业有无突发性事件,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或拖欠担保费用的情况;对于大额的担保, 还可现场走访被担保企业, 实地感受其经营情况等等。如果审计人员对某笔担保业务未来风险存在疑虑, 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要求被担保企业通过提供书面声明或计提准备金等方式规避风险, 并视情况考虑是否进行披露。

三、部分担保公司准备金的计提存在随意性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 实行差额提取。笔者接触到的担保公司中, 经常发现一些担保公司不按该规定计提这两类准备金。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 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担保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担保业务台账等, 按规定进行准备金计提的测算, 看其是否足额计提了相应的准备金。若未达到规定的准备金水平, 审计人员应提出调整建议, 并视其接受情况出具相应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四、部分担保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即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一次性确认收入。但笔者在审计过程中, 经常发现一些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未能完全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 要么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因未收到担保费而不确认收入, 要么对那些担保责任跨年的担保业务, 仍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担保业务收入。

审计人员在审计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入时, 应检查担保业务台账中当年新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及其应收保费, 并结合“预收账款”、“存入保证金”等科目的明细账来测算当年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 以防止台账有所遗漏。如果测算的担保费收入与担保公司实际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部分担保公司超比例担保, 担保集中度较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该规定旨在降低担保公司的客户集中度, 因为客户集中度越大, 越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 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审计人员在检查客户集中度时, 应检查担保公司是否超比例为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检查难点在于识别被担保人的关联方。根据经验, 一般可通过询问被担保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查看被担保单位的会计报告、被担保人网站等方式来识别被担保单位的关联方。

一旦发现超比例担保, 审计人员应建议担保公司进行分担保, 如担保公司拒绝, 则应视超比例及金额大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六、部分担保公司超比例进行其他投资, 变相从事违规放贷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但实际上, 有很多担保公司存在委托贷款或进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 偏离了担保主业, 有些担保公司其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甚者还有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过桥”贷款的形式, 变相为其客户提供“过桥”贷款, 既扰乱了金融秩序, 又削弱了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审计人员在审计担保公司时, 应关注担保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计算担保公司的其他投资 (包括委托贷款、股票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 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 并重点关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特别是担保客户存在“借旧还新”贷款的, 更应关注其资金走向。如发现担保公司超比例进行其他投资或违超放贷, 应向担保公司提出整改建议, 若担保公司拒绝, 应客观地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

参考文献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三

关键词:融资担保;经营;问题;对策

一、引言

自1993年,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来,融资担保行业在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改善中小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其成长,增加政府的税收以及扶持三农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与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拨款10亿元,用于代偿中小企业信贷的损失。之后国家颁布红头文件要求各省市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各省市的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但是由于自2003年,大量的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流入了房地产市场,受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同时由于恶性竞争以及盲目膨胀的影响,担保行业面临着困境,并且被欲望扭曲。2010年以来,已经高歌猛进多年的中国经济终于放缓了增速。在稳健的货币经济下,不少省市的资金链开始紧绷,各地的民间金融不断爆发出危机。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与管理,国家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曾经作为打开民间金融的一扇大门,在金融危机后却成为了资金链上最不稳定的一项因素,这不仅有政策监管方面的原因,行业的固有风险的原因,还与其自身经营的问题有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融资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注资

银监会明确规定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合作,其注册资本应有1亿元以上,而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另外对该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与管理能力,尤其是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不实、管理不合理或违规操作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目前,不少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差较大,有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是拆借的。因此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与赔付能力大打折扣。

2.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

有些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没有制定完备的决策机制与业务流程,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具备科学的风险计量,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制度,贷款审批制度不健全,贷款的催收难等。如果没有合理完备的管理制度的引导,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就会面临重重风险和问题。

3.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授信担保放大倍数,其给单个被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不应超过总资产的10%。给单个被保人以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15%。而给单个的被保人债券发行所能提供的责任余额不应超过其总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有些担保公司同多家银行进行合作,为多个借款人担保,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只有担保公司自己知道是否超出了担保额度,有时担保金额为自有金额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远超出合法担保额度,这时如果有一大笔资金无法收回,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4.不具备健全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业务后,如果出现亏损,只能由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而政府只是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来刺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没有指定完善的风险补偿与分摊措施。另外有些融资担保公司没有按法律的规定,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赔付款。最后,融资担保公司常通过反担保的手段化解货转移代偿风险,如果提供反担保的公司不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反抵押财产存在法律问题,这时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没有办法向反担保公司追偿。

5.担保项目审查不力

向融资担保公司神奇贷款的企业,一般来说无外乎有自身条件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缺乏信誉,不能提供有效提押物这些情况。这时融资担保公司应首先对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对该公司的内部资料真实情况也应进行全面核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常常忽略了这些,碍于朋友情面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进行盲目担保,最后有可能因为担保人信誉不高、公司经营困难等问题给担保公司带来资金链风险。

6.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融资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对其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职业要求。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金融、法律、风险、担保、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并且对自己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有着准确的把握。但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些担保公司的人员构成是非常不专业,由投资者聘请一两位从事过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员工作为业务骨干,再聘请几位非专业员工。这种情况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对策

1.规范合法化经营

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只有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上的风险,才能实现投资人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不是特定的投资人、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如果违规经营,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合法经营还能避免出现重大社会风险,避免对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完善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应建立合理合法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担保风险的评估管理,用严格的制度来防范风险发生。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而承担的是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风险。

3.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作为一个面临巨大风险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承担着风险,主要是被担保方的经营、信用风险而带来的违约风险,一旦发生,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融资担保公司最好在财务中计提出项目担保准备金,每一项业务计提大约担保总额10%的准备金,一旦需要承担风险,有可以用准备金来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资金链的困难。

4.健全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担保项目的最好审查与决策机构。如果委员会举办审查会议,如有2/3人同意该项目,则可以通过审批。这项制度可以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更加全面客观的评判。另外还可以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以提供评审成员的责任感,降低担保风险。

5.培养专业的团队

融资担保工资团队主要由高管、业务员已经后勤组成。高管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其成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营与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应变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业务员除了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以及较强的行动力。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起着维护公司形象、宣传企业文化的作用。

6.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融资概念与模式由简介融资主机向着直接融资过度。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打通资金供应链,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间接投资的方式,提供社会直接融资的比重,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短期融资券、信托等直接融资担保类产品。

四、结语

综上,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上还存在这不少的问题,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制定经营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的经营、开发新的金融担保业务等,是这样行业持续发展的法宝。

参考文献:

[1]贾 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会计, 2011, (27).

[2]严星甫: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J].经营与管理, 2011, (27).

4.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协议 篇四

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xxx担保公司

乙方: XXX银行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甲方指定乙方作为托管人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托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账户、托管金额和托管期限

(一)托管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托管协议及其开户文件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新开设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或指定原有账户为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

(二)托管金额。托管资金为甲方担保贷款额的20%以上。托管资金根据甲方贷款额度按比例逐笔存入。

(三)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从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到解除托管之日止。托管有效期内,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四)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

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

3、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依照贷款额度逐笔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

(三)甲方与其他银行发生贷款担保业务需存出保证金的,应当在该贷款担保合同解除后2日内将存出保证金转回托管账户。

(四)甲方接收乙方对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动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用途证明、企业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

(五)甲方发生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乙方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托管资金进行监管,对托管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且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二)甲方与其他银行合作需要存出保证金的,乙方凭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执行划款指令,并于当日完成划款工作。对甲方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用款有权停止支付。

(三)甲方发生的代偿支付,乙方应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对甲方托管账户异动情况以及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甲方监管部门报告;

(五)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适当降低甲方担保贷款的利率,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账服务工作,接收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六)乙方应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告,并送交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账户余额、资金划转情况等。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监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XXX担保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XXX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5.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计划。

(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四)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本内召开的股东(大)会重要决议。

(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就本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本年末资本金构成及本资金运用明细。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五)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报告全文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送达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报告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的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相关信息视为关键信息及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涉及的指标适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6.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篇六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难以履行其担保责任。

四是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

五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强。一方面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及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应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

六是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无法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客户。其担保物不易变现,或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变现存在潜在风险。

七是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如: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然而目前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一些担保公司对部分大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过大,远远突破了法定的正常比例,形成贷款担保的集中度风险,没能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的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损失兜底,从而放松了对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二是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缺乏整体把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协作银行往往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跨区域在异地与多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与信息封锁,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缺乏整体把握,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准确判断,也未根据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变化对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担保放大倍数。三是对担保公司担保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现阶段,商业银行一般根据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乘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担保放大倍数来计算担保公司的担保限额。这种方法存在较大弊端:一是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实,不能作为计算担保能力的基数,应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资信等级的担保公司采用同一担保放大倍数,有可能夸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四是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强化担保贷款风险防控的思路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合作的机构时,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和管理混乱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二)多渠道收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往往涉及多家银行以及一家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体系,责成具体部门,及时收集处理并在内部发布相关担保公司信息。

(三)密切关注担保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应当密切关注担保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时识别担保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的行为,避免担保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互串通、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根据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担保限额

在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时,应关注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果担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很差,应调减其担保限额。(六)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四是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项准备金,确保其贷款风险补偿能力。

7.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七

一、担保贷款融资与创投投资区别

1、融资对象

担保贷款融资通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扩展、传统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而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高新技术的创业和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一些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中小企业。

2、融资审查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对融资企业的审查主要以财务分析和物质保证为重点,有无偿还能力为关键,主要关注企业现在运行的状况。而创业投资对被投企业的审查是以技术实现的可能为重点,把技术创新和市场前景作为审查的关键。

3、融资方式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的盈利采源于担保贷款收取的保费,所以担保公司非常关注贷款资金的安全,以便能够顺利地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创业投资通常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与企业同舟共济,所以说相对于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而言,创业投资者更关注于风险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4、融资管理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与融资企业之间是一种简单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有些时候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它会对企业在管理方式,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监督,但绝对不会参与到企业内部的决策。而创业投资公司会通过派人进入被投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等方式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共同创业,共同发展。

5、融资回收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按照与被投企业的担保合同期限到达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解除担保合同。而创业投资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撤出投资。

6、融资风险

一般担保贷款融资通常都有担保或者一些固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所以风险相对要小好多,创业投资因为是面对一些中小企业投资,并且通常没有抵押和担保,所以风险很大。但一旦成功,回报率会比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回报率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7、市场重点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关注现有的市场,所以比较容易预测。而创业投资更注重企业未来的潜在的市场前景,相比较而言更难预测。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必要性

虽然创投公司投资与担保公司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但创投与担保公司仍然存在合作必要性。

1、有利形成创投公司业务发展的快速通道

(1)缺乏项目来源渠道。目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还有大量的创业投资公司等,这些基金都想找优质项目,但具体怎么找、到哪里找项目,传统上,都是依靠项目经理全国各地各个园区奔跑,当然,一些投资基金会通过园区管委会、当地政府作为媒介推荐项目,但效率较低,没有一个高效的项目来源渠道,往往最后可能一年半载都找不到一个投资项目。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以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为切入口,从中筛选优质、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可以大大丰富创投公司项目来源。

(2)缺乏筛选好项目的有效机制。传统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使在寻找到投资项目后,需对项目进行筛选,但怎么进行有效项目筛选是个难题。由于担保公司早已介入担保贷款,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现金流等情况较为熟悉,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投公司可以挖掘潜力项目,创新项目筛选机制。

(3)优质项目可持续发展流动资金来源难问题。创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初创->成长->扩张->成熟)不仅需要创业投资等形式的股权融资,更需要担保贷款等形式的债务融资,但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首当其冲的是银行融资要求的有效担保缺失等原因。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这一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有效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投资的项目如需后续流动资金,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

2、有利于解决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问题

(1)有利于丰富担保公司承保后对承保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监测手段。与创投公司投资业务不同,与商业银行一样,担保公司在进行承保后,很难通过向企业选派董事、监事或派驻董秘、财务总监等方式,较深层次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很难及时、准确获取企业运营真实信息,而对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的识别往往都在事后,从而加大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风险。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在有效沟通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可互通有无,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的盈利方式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尽管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很好,但仍面临着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财务等不确定因素,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费低,代偿风险大,获取的回报与承担的风险很不匹配,因此,担保公司缺乏长期可持续的盈利模式。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不仅可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效应,同时还可降低其代偿风险,扩大其盈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见,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客观上需要加强与创投业务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拓展为创投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模式选择

1、互相参与对方项目评审会/保审会

前面提到过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互推优质项目的共赢点,因此在合作模式上,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的项目评审会或保审会,主动参与对方的项目,从而加强对项目的了解以促进双方合作。

2、试行投保联盟方式

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试行“投资联盟”方式,所谓“投资联盟”指的是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投保联盟协议”,担保公司会为创投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担保额度。在此范围内,创投下属高科技企业如遇资金短缺,可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贷款,而无需经过烦琐的审查,直接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保联盟”这一创新产品的出现,使高科技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放款难得到较好解决。银行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放款,培育更加宽广的金融合作空间,创业投资方能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而企业则避免与银行交往的烦琐程序,在短时期内获得流动资金。

投保联盟方式的实现可通过担保公司与创投机构达成《业务结盟合作协议》及与创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中,可以特别约定:第一,创业企业成功后,担保公司可以要求将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转为股权(即“担保转股权”),或者约定担保公司在承保期间和保证责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认购创业企业一定数量的增资(即“担保转期权”)的选择权,一同享受创业企业的巨大成功,大幅提高担保公司的收益回报,而不仅仅是微薄的担保费收入;第二,若创业企业失败,在创业企业无法全额清偿时,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发损失的一定比例由创投机构承担,从而部分减少代偿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此约定可以起到有效约束创投机构随意要求担保公司为创业企业担保的盲目性。

3、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开展业务上的交叉融合是创投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共同需要和利益所趋,其合作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共同出资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从资本与效益根本层面上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是一种较为牢靠的“双赢”形式。该方式可考虑由担保公司牵头,联合创投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吸收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自愿参股,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其资本规模视主发起人的资金实力强弱和参股的创业企业数量多少而定,但一般要求在人民币1个亿以上为佳,未来随着加入的创业企业数量增多,资本规模可稳步扩大。

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实质上是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创业企业三家从资本与效益两个层面上“捆绑”在一起的“公司型”基金。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尚无《基金法》,只能以《公司法》作为法律依据,以公司制形式组建担保有限公司,即“创业投资”。其主营业务为担保与自有资金投资两项业务。担保业务性质上是互助担保基金,即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体系,实行会员制,主要为会员单位的银行融资需求提供担保服务;会员主要来自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也可适当吸纳其它愿意参与互助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金投资业务的运作可采取“基金管理型”,即“委托管理模式”。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将资本的70%~80%委托给创投机构管理,利用创投机构丰富的运作经验和完善的平台,开展创业投资行为,投资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获取资本的高额增值。

摘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创投公司开展风险投资,需要加强担保与创投之间的密切合作,担保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共同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创投投资与担保融资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创投与担保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并对合作模式进行探讨。

8.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八

(省政府金融办)

(一)上报材料目录。

(二)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请示文件(文件中须明确表述“××融资担保公司筹备组报送的相关要件资料真实、全面、有效,经审查,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等字样)。

(三)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查、审批表。

(四)拟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八)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九)股东资信证明资料 [法人股东须提供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并提交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上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股东须提交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开具的个人薪酬收入证明,参股公司的章程、审计报表、分红证明等个人经营性资产权属资料以及律师出具的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等)]。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申请书,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承诺书及经营团队人员构成情况说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和银监发[2010]99号文的相关规定)。

(十一)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9.融资性担保行业调研报告 篇九

一、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总体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纳入统计范围的32家经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2010年为广东省3941家中小企业提供了219.7亿元担保贷款,为有效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1、民营商业性担保占主导地位。广州市获取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90余家,其中政府绝对控股的仅有2家,政府参股的有2家,外资参股的有4家,民营商业担保机构近90家,占比达到95%以上,其所占担保市场的份额也达到95%。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基本上不靠政府投资,而是自觉自愿地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服务于中小企业。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广东省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民营经济充满活力造成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种市场经济主体都得到了长足发展。

2、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业务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截至去年12月31日,在32家担保机构中,纳入统计的3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金2.09亿元,仅有1家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总额在1亿元以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彰显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空间和抗风险能力亦居全国前列。

3、业务创新能力较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以集合中期票据为切入点,拓宽中小企业中长期融资渠道。按照 “政府牵头、财政补助、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市场运作”

1的模式组织了国家、省、市三级担保机构为5家中小企业集合中期票据提供信用担保,确保了华南地区首期中小企业集合中期票据于2010年5月25日成功发行,合计发行规模1.5亿元,期限3年,债项等级为AAA,发行利率创国内集合票据最低水平(3.55%)。二是以集合信托为切入点,拓宽我市中小企业短期融资渠道。2010年5月份,广州高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中小企业成功发行第一只集合信托产品。三是凯得担保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共同研究推出了担保贷款品种“创业易贷”,为无抵押物的创业期中小企业提供单笔不超过300万的贷款,有效突破了无抵押物贷款的瓶颈。

4、担保贷款比重仍偏低,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根据我们的研究,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金额目前仅占整个融资担保市场的5%左右,市场潜力仍然很大。由于我市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偏少,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获批数量在沿海发达省份均属于较落后水平,因此广大中小企业从这些新型民间金融获取的融资能力非常一般。从已有十余年发展历史的担保行业来说,目前仍远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作为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与补位,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信用担保机构仍有很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困境

1、宏观经济环境复杂,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加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生存压力加大。由于通胀加剧,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境外市场规模明显萎缩,税负偏重等因素的多重挤压,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整体趋于恶化。在生产制造领域,由于自身经营困难,给付能力下降,导致贸

易链违约风险上升,三角债风险存在频发可能。同时,融资渠道依然单一,民间投资活跃度明显下降,加之货币政策趋紧,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度明显增加,贷款成本上升幅度远超出中小企业预期,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加剧,使得主要依靠银行授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商业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业务增长受阻,部分业内经营历史较为悠久的担保机构也出现较为明显的生存压力,风险出现频率明显高过往年,直接导致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受到限制。

2、由于全国各地担保行业市场化水平及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外省市出现众多担保机构的负面新闻,影响我市担保机构的社会形象,使得其认可度和美誉度有所下降,开展业务难度有所上升。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开拓多种补偿方式

1、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外部补偿机制,推行政府贴息与担保补贴相互补充的风险弥补体系。担保机构的风险来自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从源头上降低其承保的中小企业风险能够有效化解担保机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或者进行担保费补贴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其通过担保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积极性,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经济杠杆效益。另外,对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设立担保费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弥补担保机构通过较低收费提供较高风险业务的投资收益比失衡现象,有利于维护整个担保行业的稳定和发展的动力。

2、建立基于风险自留的内部补偿机制。由于担保机构业务发生的时限性和业务风险的滞后性,需要担保机构设立内部风险自留资金。在2010年

出台的管理办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可尝试设立代位代偿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等创新型风险补偿机制。

四、促进担保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不断优化担保机构的发展环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是积极落实国家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二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服务功能建设,构建网络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大力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2、推进担保机构不断探索创新担保产品,完善银担合作模式。一是探索推行“四位一体”的产业园金融模式,充分调动产业园区管委会、银行、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二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品种发展,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关税融资担保等间接融资担保品种。同时,加快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银行业对担保行业发展的支持,打造对等业务协作和风险分担关系等。

3、加大财政和税收扶持力度。为充分调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应对复杂经济环境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省、市、区三级财政补给制度,提高补偿金额。在税收支持方面,除了营业税减免以外,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在所得税征收方面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减免优惠政

策。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行性报告 篇十

(一) 处于初创期, 行业异化严重

从整体上看, 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还处在初创阶段, 相关立法还不完备, 行业监管也还存在一些漏洞, 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打擦边球的情况。这种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样进行工商注册, 尽管从事的是金融业但却游离在银监会的监管之外。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 甚至有了“注册担保公司比开餐馆还容易”的说法。

(二) 公司规模小, 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众所周知, 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依赖资本的行业, 特别是融资担保业。通常来说, 资金的多少就能够决定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的抵御能力。据统计, 广西省在2010年经工信厅批准的担保机构已有1160家, 总资本达到397亿元, 注册资本在1亿以上和5000万以下的的分别占到总量的5.6%和73%。而由于监管的缺失, 违法出资、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三) 主业收益低, 超范围经营普遍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最大可以放到注册资本的5-10倍, 一旦出现了经营问题, 就很容易出现坏账与死账。再加上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艰难、信用也较差, 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经营风险, 降低了企业利润。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同其合作。这样就使得, 一些担保公司转向民间收益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 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差

很多中小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制度的不健全, 并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甄别和分析系统, 往往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来自业务员的主观判断, 这样就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在实际的操作中, 也没有按要求提取尚未到期的风险准备金好责任准备金。同时, 担保公司还缺少完善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摊措施, 这样绝大多数的担保公司就只能依靠报废来进行资金的补充。客户集中度过高和银保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 从而使担保公司无法真正弄清企业的真实情况, 压力也空前加大。

(五) 担保公司人才匮乏

融资担保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业, 涉及面也相当广泛, 往往需要一些既具担保专业只是又具信贷管理只是的复合型人才, 对担保业务种类的开发设计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 也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队伍来实现。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 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也要靠专业技术和专家队伍来实现。但由于当前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还没有明确规定, 一些公司通常会聘用几个有一些金融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企业骨干, 再聘请几个非专业人士, 显然这是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 也就不可避免地为担保公司带来人为风险。

(六) 公司内部管理松弛, 各种制度不健全

一些担保公司还未形成良好的内控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非常混乱, 企业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 一些规章制度不到位, 各种应公布的信息不透明, 相关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也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设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 明确和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

首先, 应当明确企业的业务目标定位,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改善其融资环境, 使其走出当前的融资困境, 这也是政府制定相关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措施的本意。其次, 进一步规范业务的操作流程。就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业务收费问题而言, 大型的或者国有的担保公司收费要更加规范, 一般只是简单收取担保费, 而中小型的担保公司则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不统一, 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 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规范。明确这类企业应当从事哪种营业进行明确的立法。一般来说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业务内容:主要是现有《合同法》《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业务、诉讼保函业务、相关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自有资金的投资以及合作担保业务等。

(二) 银企合作, 建立风险联动机制

依据市场的公平与诚信原则, 通过市场这个大平台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银行与担保企业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并在不断的墨盒中, 不断创新相互之间的合作方式, 推出更多的适合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

(三) 加强企业人才建设

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都要依赖于人才, 融资担保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 大量的高素质的技术从业人员是企业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条件。

(四) 完善监管体制, 加强依法监督

当前我国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 这样就使得市场蛋糕分的非常细致,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利用好手中的权力, 恰当进行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 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完善具体的监管细则,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创制一系列制度, 建立一些行业自律组织, 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与行业的自律协作作用。

当然, 我国当前的担保行业规范大多都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 普遍性较差, 立法水平低, 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 缺少了法律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 不足以发挥出本应有的规范调整市场的作用。因而, 立法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加快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而使国家的监管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张玲.浅析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之若干条款[J].法制与社会, 2010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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