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2024-07-02

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精选8篇)

1.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方面推动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民失地后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日益突出。为了多角度,多层面探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肃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张,征用农民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在征地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偏低,农民收益少;二是安置办法单一,难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三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基层管理难度加大。

在农民失去生活、养老等土地保障后,及时地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可以持续地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环境和条件。

第一,群众关注,领导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仅是被征地农民的企盼,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已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立昌在听取2003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时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了指示,强调必须制定妥善解决的办法。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去年加大了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力度。

第二,部分区县党委、政府积极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津南、东丽、西青、北辰、武清等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因地、因条件制宜解决这一问题。个别乡村也进行了探索。

第三,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浙江等省市近年来一直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已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现代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充分表明,我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共识,具有较好的思想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近年我市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开展这一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应抓紧有利时机,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抓紧抓好这项工作,需要我们统筹考虑,明确指导思想。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一,必须把握我市建设国际大都市的特点,着眼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要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总要求,把握新阶段先进性、协调性的特点,逐步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发展的均衡、协调,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使全市人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我市农村城市化、现代化。

第二,必须立足我市实际,逐步推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承受能力,将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统一起来,合理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切实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但是,长远的方向是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保体系接轨。

第三,必须多方协调,整体推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好配套改革。要从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入手,从基础环节实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最大维护。要及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从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积极引导扶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长远生活出路。应将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化集体资产为社会保障。要实现失地与农转非的衔接,改革户籍制度。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第一,把就业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根本出路。一是具备就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论户籍是“农”是“非”,统一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待遇。要允许所有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进入统一的城镇劳动力就业市场,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要制定专门就业政策,在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同等待遇。积极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尤其是就业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二是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并要对他们自主就业、经商办厂提供方便,给予政策优惠,提供小额贷款。三是积极鼓励用地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把筹措保障基金和建立风险基金作为落实社会保障的关键。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着眼于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全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国际化港口大都市的必然。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体制,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统筹城乡、破解二元体制出发,将大的长远的方向放在接轨城镇社保体系。二是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适度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已经适当提高了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但由于人多地少,征地面积很少但被征地农民较多,用土地补偿费用

不足于落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情况市、区县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补贴。三 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基金,是巩固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措施。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年限增加和享受水平的逐步提高,可能出现的保障基金缺口风险,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做到未雨绸缪。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好,巩固好。

第三,设立分档次的缴费水准和保障待遇水平,以使不同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均能接受。由于征地数目不同,补偿不一,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往往不同。同时,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就业结构、参保企望值也不尽相同。如我市环城四区外环线沿线乡村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往往较多,集体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也较高,他们对保障待遇的企望值普遍较高。建议针对特殊性,在实施办法提出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之上,增加适当比例,再增加一个档次标准,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保险,从而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需求。

第四,做好新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历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应当既考虑今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又兼顾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此,建议将新制度执行后新发生的与历史形成的失地农民统筹考虑。一是要明确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二是历史上形成的被征地农民情况较为复杂,对历史上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可区别对待。三是确实生活无着,养老无法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总之,要多方筹集保障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搞好配套改革。一是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二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三是结合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探索村级组织的体制改革。把撤村建居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组建新经济实体,推行股权量化、按股分红等形式,及时将集体资产转化为社会保障。这既可以妥善处置原行政村集体资产,又可以为村民社保安置提供资金支持。

2.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二

一、分析框架

政策分析中, 政策问题构建优于问题解决。构建政策问题有4个相互衔接的步骤 (图1所示) :问题搜索、问题界定、问题详述和问题感知。整个过程有一个前提条件, 即认识或“感知”到问题情势的存在;从问题情势出发, 分析人员开始搜索问题, 其目的不是要发现单个问题, 而是要找出多个利益相关人形形色色的问题。事实上, 这是一个元问题, 而问题搜索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元问题”进行界定;在从元问题向实质问题转化的过程, 目的是要从最基本或最一般的方面确定问题的性质 (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社会学意义上的问题等) , 进而采用相关条件去处理;一旦界定了实质问题, 就可以更进一步确立更详细、更具体的规范问题, 从实质问题到规范问题这个过程称为问题详述, 旨在界定问题本身的性质。[1]

二、转型时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构建

本部分将遵循构建政策问题4步骤, 就转型时期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构建分析如下:

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感知

政策分析源于对问题情势的感知。所谓问题情势是指一种情况或一组外部条件。它一旦被体验到, 就会使人产生不满、不适并感到一定有什么问题发生。[2]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情势是在我国市场化转型特定社会情境下发生并被感知的。自1949年城市化进程以来, 我国政府长期采取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融为一体的补偿安置办法。计划经济体制下, 该办法虽在法理上存在问题, 实践中却并没有实质性损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当国家为各种建设征收农民土地时, 被征地农民或可继续耕种重新分配的土地获取养老保障, 或可被安排从事非农业生产并相应获取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因此, 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 在市场化转型特定社会情境下, 政府奉行计划经济补偿、市场经济安置的基本思路:政府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及相应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在改革的口号下逐渐被弱化;与此同时, 被征地农民既无法获得类似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妥善的安置, 又无法获得市场化征地补偿费用。[3]被征地农民只能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竞争来实现养老需求, 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群体养老保障利益的实现, 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大局。新世纪初, 在没有实现市场化补偿前提下, 政府提出用征地补偿所得的大部分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 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后顾之忧, 即通常所说的“土地换保障”。该模式中因政府责任未得到充分体现, 被征地农民产生大量不满情绪并直接导致其参与积极性不足。因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政策问题、出现问题情势并为相关主体所感知。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搜索

政策问题搜索, 旨在确定元问题。其中, 利益相关者分析是进行政策问题搜索的有利工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 (主要是地方政府) 、村集体以及被征地农民三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元问题可以概括为养老风险预防与控制问题。

(1) 政府。政府既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体。前者角色决定了其承担着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 帮助被征地农民群体有效规避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养老风险等社会责任;后者角色决定了其行为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倾向, 可能不利于其社会责任的实现。实践中, “土地换保障”实质是有政府参与的强制性自我保障和自我养老储蓄。由此,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并没有积极开展有效的养老风险预防与控制行为, 而是更多体现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自利性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

(2) 村集体。我国农村特殊土地产权制度下, 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 国家征用土地必须给予村集体补偿费。“土地换保障”实践中, 村集体一般分享到30%~20%的土地补偿费, 除用于发展再生产外, 原本就包含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理应抽取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筹集, 以有效防控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然而, 实践中, 部分集体出于“自利性”行为也多压低或逃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将其资金挪作它用, 进而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受损。[4]

(3) 被征地农民。作为理性社会个体, 被征地农民也有自己的养老风险预防意识和养老保障利益主张。征地后, 家庭经济来源、消费方式、生活压力等多因素加剧了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道德风险, 使得基于社会道德基础 (主要是“孝”道) 的家庭养老责任面临挑战, 并直接导致了老人在家庭中的边缘化。此时, 被征地农民理性地寄希望于在依靠个体储蓄预防养老风险的同时, 国家正式组织能够通过正式制度给予积极、合理的保障, 共同应对预期养老风险, 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障权益。

3.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界定

政策问题界定旨在实现从元问题向实质问题的转化。转型时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质问题是养老风险分配问题。

作为政府征地行为的被动承受方, 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就个体来说是个人风险, 就该群体来说则应包含在社会风险中。可以说, 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兼具个体性和社会性, 并且社会性是其主要属性。一方面, 被征地农民个体要通过自身努力, 为有效规避因土地征收产生的养老风险承担应有的个体责任;另一方面,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发展中, 既要扩大投资与再生产、发展城市经济, 又要合理运用公共权力, 通过资源合理配置承担主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预防、转移和补偿责任;对于村集体而言, 同样要恰当处理集体经济发展建设与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预防、控制二者之间平衡关系。因此, 本质而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 政府、集体、个人如何在均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合理的养老风险分配, 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的公平和效率。

4. 转型时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详述

问题详述旨在实现从实质问题向具体、规范问题的转化。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可以详述为:如何在综合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利益基础上, 对因土地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在政府、集体与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责任分配, 并进一步确定政府、集体与个人养老责任范围, 从而明确由哪些主体以何种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何种水平的养老保障。

首先, 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责任分配要综合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利益。有效综合三方利益就是要实现利益主体之间以及经济发展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合理均衡。忽视政策利益相关者任何方利益或者倚重社会利益或经济利益中任何一方, 都有损于社会效率, 且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的实现。其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现阶段, 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上, 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责任范围, 可以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承担提供理论依据也使得责任落实有据可查, 从而有利于有效预防相关主体逃避或者减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再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现水平。目前, 各地推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参差不齐, 大体分为低于农村低保线或者等于农村低保线、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适当下调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由此, 缺乏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定位基础上的养老保障水平定位, 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的有效实现。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解决思路

在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的基础上, 笔者就如何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出建议如下:

1. 坚持公平、共享的政策价值取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设计过程中, 必须坚持公平、共享的价值取向, 矫正以往认识误区:一是维护经济发展不等于只服从于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即单纯经济总量扩张, 必须让位于经济发展, 后者不仅涵括了经济质量的提高, 全体居民生活质量和福利增进也是其核心内容;二是强调个人责任不等于政府可推脱自己的责任。对具有集体主义传统的中国而言, 政府直接、主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角色必须坚持不变。既有舆论宣传与理论导向存在着夸大个人责任损害国民信心等观念上的偏差以至影响决策;三是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分配不是“各谋其利”而是“利益共享”。应当通过合理的政策导向, 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促进社会公平和推动被征地农民的城市融合;四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应当被夸大。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障不是影响经济衰退的原因, 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却应当得到认可。

2. 有效构建政府———个人———集体养老责任共担结构

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定位来看, 只有将不完全的政府责任、不完全的个人责任和不完全的集体责任合理有效地组合起来, 形成合理的政府———个人———集体责任共担结构, 才能有效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领域总体福利增进。其中, 政府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基础性地位———提供养老保障的基础政策设计、基础资金供给以及政策运行监督等, 其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是公平;个人养老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养老保障的个体缴费义务。旨在通过强化个人养老激励, 实现养老资源在个人层面的筹集与管理, 并满足不同个体对养老的个性化需求, 其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是效率;集体养老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在承认被征地农民农业生产劳动贡献基础上, 合理分担适当规模的个人养老缴费责任, 其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是合理性。

3. 合理定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合理定位应该是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该体系内部应该是一个合理组合的“梯度结构”:首先, 由政府提供城市低保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用以维持部分被征地农民群体缺乏基本生存资料时的基本救助。其实际资金来源并非地方政府财政年度社会救助预算资金, 而是源于土地征用、出让、拍卖中的溢价部分。这样方可构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最低水平目标。其次,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政府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补贴吸引部分被征地农民群体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基本保障城镇居民生活, 同时也有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最后, 在承认历史因素、由政府补足“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缴费”的基础上, 主要通过较高水平的个人缴费, 履行养老保障个体缴费责任, 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实现个性化的、高于基本老年生活的养老需求, 这构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高水平目标。

四、结语

养老保障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大计, 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明确被征地农民政策问题基础上, 必须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 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的总体构架。在坚持公平、共享的政策价值取向前提下, 有效构建和落实政府———个人———集体养老责任共担结构, 以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一体化为最终目标, 重新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 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实现“人的无差别发展”, 稳妥助推城镇化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2] (美) 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 2009, (03) .

[4]张学浪, 戎向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3) .

3.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养老保险

1、引言

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使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面临着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长远生计缺乏保障的问题,其中就业问题直接关乎到失地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龙江省在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分析当前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经验的研究,以黑龙江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创新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

被征地农民群体将会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待遇,但难以顺利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对其基本权益的损害普遍存在。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和消除征地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2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无创业资金”的“四无”人员。[4]如果任由“四无”状况延续和蔓延,将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妨碍城镇化的进程,甚至形成制造贫困的畸形的城镇化。

2.3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保障

农村落后、农民贫穷,表现为现金收入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务较少。通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向农民倾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仍是相当低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3.1被征地农民缺乏参保意识,参保率低

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补偿标准较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而被征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纳能力,所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

3.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单一,保障水平过低

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而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项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运行层次低,管理缺乏规范,风险较大

国家社会保障管理领域刚刚进入转轨时期,目前法律仍处于建设阶段,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各地的具体措施更是千差万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缺乏规范,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1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2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该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首先保证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4.3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独计算

2011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101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发(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算,由当地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列入征地成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予以弥补,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落到实处。

4.4积极宣传各级政府,不断拓宽以社会保险安置为基本的多种安置途径

积极宣传各级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以社会保障安置为基本,结合货币安置、调地安置、招工安置、农转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纳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5增强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体责任

政府有责任与义务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对自动放弃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结合实际遵照农民意愿进行安置。能够利用本村机动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调地安置的,实行调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将区片价中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以及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4.6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2011年,黑龙江省组织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实施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结果与讨论

(1)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在政策层面尽快明晰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概念与内涵,在理论上早日寻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安置新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距甚远,这也是造成“征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应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缓解矛盾,保障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动态性工程,是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必须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新龙.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财贸研究,2006(02).

[2]王献福.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學校学报,2008.

[3]何平.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国家劳动,2007.

4.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篇四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0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8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何时拟定?

答: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1)调查摸底。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国土资源部门 正式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结果,对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征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拟定方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调查摸底情况等,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进行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养老保障的对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意见等。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村(居)应通知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公示报批。《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保险方案》上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并由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后,连同公示证明材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

(4)审核批准。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保险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方案不规范、不符合政策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2 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履行相关程序;对经审核无误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在《保险方案》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保险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报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5)审核确认。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保险方案》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无误的盖章确认。审核发现个人参保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退回村(居)修正后上报;对《保险方案》涉及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与财政拨付资金不符或资金分配违反政策的,退回村(居)核实、调整并重新履行公示报批程序后上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落实? 答: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批复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7、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保险方案》 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分别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1)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个人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分别由村(居)协办人员、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并盖章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监护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也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2)对符合条件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原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

8、对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量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须在养老保障资4 金记入个人账户之前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资金到账后,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自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10、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对保障对象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和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户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资金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被征地农民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 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到账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划转当月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缴一个月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或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12、保障对象在申请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并对应一次性支付的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职工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享受待遇的证明原件。(2)死亡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并

(2)村(居)上报。村(居)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初审录入。街道(镇)保障中心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后,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4)区(市)审核支付。区(市)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公安户籍信息数据等进行比对,确认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并留存一份。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区(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一次性支付的资金。

14、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保险方案》落实时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 农民,其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由区(市)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表》。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养老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保险方案》落实时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1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拨付和管理?

答:土地征收报批之前,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区(市)社保经办机8 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报至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如何管理?

5.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五

近日,福建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是《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问答详细内容。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对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立法将这些政策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化,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方式,逐步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全省顺利实施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6.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六

一. 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阳坪村位于双福新区东南部,面积4.3平方公里,原有耕地面积3300余亩。7个社区居民小组,共有农业户数1077户,总人口4070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3100余亩,农转非人口2000余人。人平纯收入6400元。破石村原有耕地2998余亩,总共有农业户1305户,总人口4169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2700余亩,农转非人口23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700元。土堡村原有耕地3035余亩,共有农业户1228户,总人口3855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2900余亩,农转非27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500元。双福镇也以每年新征2000余人的速度在增长。

(二)被征地农民现在就业情况

近年,双福镇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同时,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商投资企业作

吸纳农民就业主渠道,不断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就业能力,从而形成城乡体,工农体就业格局,促进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保持就业局势稳定。2003年底,全镇共有从业人口45312人,农村劳动力24565人,其,年龄20岁以占18%,20—40岁占42%,40—60岁占40%。从事传统农业0.85万人,占23.3%;企业打工1.39万人,占38.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0.78万人,占23.6%;无业0.45万人,占13.3%。征地地村,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分三个

层面。层面。部分近郊村、城村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

80%—90%左右农村劳动力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出打工或本村自

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稳定。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

只有30%左右村办企业工作,其打工或自谋职业,部分家庭

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第三层面。部分远郊村、部分近郊村无

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

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

而政府给予政策是:

第一方面,提供就业岗前培训,每人补助学费600元,培养人员向二、三

产业(工业、服务业)发展。第二方面,鼓励创业培训,每人补助1200

员,也就是转变成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方面,对于一部分熟悉农业的人员

鼓励承租土地来进行集约化生产,提供农业创业技术300~3200元。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主有三种方式。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群众自愿”原则,根据各村实

际,分类指,采不同投保办法,村集体经济条好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村集体投保,村民达领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村集体经济比较好村,采农

民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相结合办法,由村里统组织适龄农民办

理;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村,组织村民自己投

保。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立足区情实际,们积

极争级政策支持,深入宣传发动基础,逐步街村企业职

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社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

保障作。三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

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依靠土地补偿金村办集体企业收入。

为给被征地农民增加职业技能储藏,民培训期望剧烈的热门业余,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仔细装备师资力量,不断丰富培训形式,以运用型技能培训为切入点,使农民不出村镇就地培训,为被征地农民送去转移失业的“金钥匙”。

通过培训,被征地农民岂但学到了一门技能,片面提升了剖析技能和实际素质,更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思维教育,了解各级党委、政府勤劳协助他们从事再失业,改善生涯的决心。他们纷纷示意,期望各级党委、政府多举办一些相似的实用技能培训,多增加一些营生的手腕,从事生涯的后顾之忧。

培训完毕后,参加培训学员到达了初、中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并经严厉考核,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为实现失业再失业、自主守业奠定了基础。

7.被征地农民社会问题 篇七

1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的必要性分析

有学者将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分为三类:短期生计———补偿问题, 长期生计———社会保障问题, 持续性生计———就业问题, 并认为,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一个兼含短期与长期因素的具有持续性特征的问题, 也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生计问题中的核心所在[1]。目前莒南县乃至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都比较低, 且人均占有面积小, 养老保险政策也仅能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因此作为持续性生计的就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就得针对其就业需求进行培训,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积累的关键在于教育”, 而教育则包括学校教育和技能培训。就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来看, 应当侧重于培训其就业技能教育, 通过培训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是帮助其克服就业障碍的重要举措。有调查结果显示:被征地农民通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 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提升职业技能, 弥补自身的缺陷, 有效地参与对文化程度要求较低的生产和服务业工作, 从而获得用工单位的亲睐, 也能够应用通过培训获得的一技之长自主创业[2]。

1.1 被征地农民失业率居高不下

据报道, 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的失业率基本维持在20%-30%, 失业率居高不下是被征地农民的一大难题。以莒南县北城文化新区为例:全区含12个村居, 人口约为16000人, 18周岁以上的劳动力人口约为9000人。目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人数约为6000人, 失业率达到了33%。就业技能单一, 就业技能落后, 已经成为限制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主要因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劳动力素质是稳定就业率、实现被征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缩小城乡差距, 提高农民收入的必备条件。

1.2 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 市场竞争力不强

被征地农民尽管在务农职业方面是十足的熟练工, 但进入城市的非农领域就业, 他们则变成了明显的非熟练工[3]。莒南县被征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县城周边, 他们的生活水平要比普通农民的生活水平高, 对劳动报酬的要求也高, 更有部分人特别是年纪较大、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被征地农民习惯了农村那种自由、散漫的生活方式, 不愿受到纪律的约束, 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针对这种情况, 要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就必须转变他们对就业创业的观念, 而转变观念最佳的途径就是培训。培训不但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 更要实现其知识、技能、心态、价值观的全面转变。逐渐破除“等、靠、要”的落后思想, 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奋力创业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 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1.3 创业意愿较强与创业知识匮乏之间的矛盾

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 作为一些进入门槛较低的、服务百姓生活的第三产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前景, 被征地农民主要集中的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城周边, 政府针对此类失业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倾斜, 包括再就业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创业, 尤其是小规模的第三产业创业成为可能。但是, 由于他们缺乏创业经验, 缺乏经营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其在创业路上必然会布满荆棘, 甚至走入弯路。因此, 需要政府、社区或者企业给予被征地农民进行正规的创业培训和教育, 积极引导他们走向创业正轨。

2 莒南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现状

县委、县政府自始至终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不断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 先培训后转移就业实现致富的新路子。莒南县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2.1 被征地农民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虽然在征地过程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但在征地过程中得到了数额较大的补偿款, 导致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意识淡化, 安于现状, 缺乏创业的积极性, 对于政府组织的一些就业技能培训, 兴趣也不高, 2013年度共有被征地农民8600多名, 仅有300多人报名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因此, 转变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的观念, 增强他们对培训的认识, 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势在必行。

2.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日趋完善

全县基层服务平台在就业培训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村居和社区的人社服务站为有就业意识和需要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了相关信息, 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培训信息, 甚至还能配合就业培训机构承担一定量的培训工作, 使被征地农民能够更加方便的参加培训, 随时、就近实现培训目的。2013年度, 全县各基层服务平台共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上百条, 就业服务30多次, 组织就业创业培训共五期400多人次。

2.3 培训点较少, 资金缺口大

相对于庞大的被征地人群, 目前莒南县仅有一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莒南县技工学校, 学校教师数量少, 承担的任务重, 且培训设施多是老旧设备, 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培训人才的需求, 更新换代资金缺口大, 财政也无力承担。

3 就业培训存在问题的思考

目前莒南县被征地农民培训还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 培训任务将日益繁重, 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 值得认真思考:

3.1 民间就业培训开展少

目前就业培训的开展主要以政府为主, 征地区域建厂的企业、社区培训活动开展较少, 虽然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较为专业, 但受制于培训场地、时间和资金的限制, 涉及面较小, 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需求。大部分本地企业, 又忙于自身的企业发展和利润创收, 特别是规模较小, 利润率低的企业更是无暇顾及没有受到良好培训教育被征地农民, 导致了多数被征地农民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的劳动密集型岗位, 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的用工需求, 原来就近安置到征地企业的被征地农民又由于职业技能不高、工作纪律性不强等原因被企业辞退或自行离职, 造成再次失去工作。

3.2 先培训后就业的思想没有深入人心

被征地农民在以前大多从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田生活, 对于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应变能力不强, 适应缓慢, 一些已经工作的被征地农民, 认为培训无用、浪费时间、金钱, 不愿意参加培训。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培训的宣传力度, 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提高就业培训投入的有效性, 扩大就业培训的影响力, 并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 逐步形成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

3.3 培训实用性不强, 种类偏少

目前在莒南县还没有针对被征地农民的专门培训, 就业培训的开展还主要以电焊、叉车等技术工种分类为主开展工作, 且目前培训的种类也仅有10多种, 不能适应整个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需求。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需要, 最好事先通过村 (居) 委会征求农民的想法, 再定培训内容, 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4]。将就业率与培训经费补助挂钩, 对于通过培训能够顺利就业的, 适当增加培训补助标准, 切实提高培训后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率。

4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的几点建议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 这既是当务之急, 又是长久之计, 更是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4.1 政府作为培训主体必须强力推动

作为培训主体的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联席会议, 构建大培训转移格局、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

4.2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培训主体多样化

培训活动不能是总是让政府唱“独角戏”, 还应当充分调动企业、村居、社区积极参与到培训工作中来。以政府为主导, 以企业、村居、社区等多方参与到培训活动中来, 各参与主体定位清晰、职责明确, 政府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社区、集体举办各类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定期不定期举行技能培训, 增强被征地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村居、社区应该充分发挥在其中的作用, 组织、协调、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培训。

4.3 加大财政投入, 提供经费保障

被征地农民培训经费应实行政府补贴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作为被征地村居集体和镇街政府应当给予培训对象适当补贴, 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免费进行培训。

4.4 强化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的实用性

第一, 根据征地辖区内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用工需求等实际, 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培训, 让他们掌握与需求相适应的劳动技能。第二, 健全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 多层面开展职业培训。第三, 改变过去单一的培训模式。根据其知识结构、年龄层次、创业意愿等进行采取分类培训模式。放宽培训时间的自由度、放宽培训场地限制, 使培训效果真正落到实处。争取做到“培训时间短、收效速度快、上岗质量高”, 真正让农民“失去一块地”却“学会一门技术”, 这样既可以减少被征地农民接受培训时的成本, 也可以缩短创收时间[5]。

4.5 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正规培训

政府应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前都必须参加就业前培训, 通过培训进行相关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教育等, 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择业观, 了解掌握择业方法和途径, 对于参加培训的减免相关培训费用。作为被征地农民自身也应该在思想上重视培训, 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正规教育, 提高自己的就业技能, 针对自身的优点和长处, 努力学习非农劳动技能, 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就业技能和创业本领。

在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被征地农民群体,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社会群体, 职业技能缺失、生存陷入窘境是这一社会群体的明显社会特征。解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有很多途径, 但最为关键的是解决他们的非农就业和职业转换问题。就业是被征地农民的持续性生活保障, 而促进就业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 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培训的投入, 积极为他们拓展就业渠道。只有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方面形成合力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才能真正让他们分享城市化的成果, 才能有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洪睿.被征地农民生计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 2009, 10 (20) :61-62.

[2]张晖, 温作民, 李丰.失地农民雇佣就业、自主创业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的调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2 (1) :18.

[3]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289.

[4]伍万云, 古朝霞.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优化的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 2010, 15:100.

8.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篇八

关键词:征地;补偿方式;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4-0012-05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日愈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土地征用上升趋势在短期内难于根本改变。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政府通常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货币补偿,但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往往过低,难于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因此,各地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留地安置、集体土地使用股权入股、用土地补偿费购买社会保障等非货币补偿方式。中国十八大提出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其要义之一就是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因此,本文就被征地农民对对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进行问卷调查,为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参考,以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

一、样本分析

广东省M镇毗邻县城,近年来,随着县城规划的不断扩大,该镇的多个村被纳入县城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以满足县城新区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为了解各被征地群体对不同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笔者对M镇涉及到征地的5个村的村民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44份,有效率为97.6%。样本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量等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特征表(单位:人、%)

基本特征 人数比例

性别男12852.5

女11647.5

年龄18-30岁5221.3

30-50岁10844.3

50岁以上8434.4

文化程度小学及小学以下7329.9

初中9538.9

高中5823.8

大专及大专以上187.4

职业类型职业农民12952.9

兼业农民8735.7

非农职业2811.5

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6727.5

2-5万元11948.8

5万元以上5823.8

家庭人口数3个及以下2510.2

4-6个16969.3

6个以上5020.5

二、问卷统计与分析

(一)不同性别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2),不同性别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其中有44.8%的女性农民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比男性农民32.0%的比例高出了12.8个百分点,同时有20.7%的女性农民选择了以地换保补偿方式比男性农民15.6%的比例高出了5.1个百分点;而另一方面,有23.4%的男性农民选择了以地换地补偿方式比女性农民10.3%的比例高出了13.1个百分点,同时有28.9%的男性农民选择了以地换股补偿方式比女性农民24.1%的比例高出了4.8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与女性农民比男性农民更为不喜欢冒险,希望更为稳定的收益是相符的,同时也说明了男性农民更加充分认识到越来越稀缺的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建设用地的价值提升,希望采用以地换地的方式,从而获取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收益。

(二)不同年龄段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3),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其中有51.9%的18-30岁的农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比30-50岁农民31.5%的比例和50岁以上农民38.1%的比例分别高出了13.7和20.4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与年青农民物质基础较差,同时又面临创业、成家立业等大额资金需求有关;有33.3%的50岁以上的农民选择了以地换保补偿方式比18-30岁农民9.6%的比例和30-50岁农民10.2%的比例分别高出了23.7个和23.1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与年老的农民更为不喜欢冒险,希望更为稳定的收益以保障老年生活水平的平稳是相符的;有25%的30-50岁的农民选择了以地换地补偿方式比18-30岁农民15.4%的比例和50岁以上农民8.3%的比例分别高出了9.6个和26.7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与中年农民具有较为优越的收入条件,更加充分认识到越来越稀缺的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建设用地的价值提升,希望采用以地换地的方式,从而获取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收益是相符的,而且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有33.3%的30-50岁的农民选择了以地换地补偿方式比18-30岁农民23.1%的比例和50岁以上农民20.2%的比例分别高出了10.3个和13.1个百分点。

(三) 不同文化程度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4),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随着文化程度从小学及小学以下、到初中、再到高中、最后到大专或大专以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比例从53.3%逐步下降到11.1%,选择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从21.9%逐步下降到5.6%,而选择以地换地方式的比例从5.5%逐步上升到66.7%,选择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从19.2%上升到高中阶段的36.2%,到大专或大专以上却显著下降为16.7%。这说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往往缺乏现金,缺乏养老保障,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因而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和以地换保补偿方式;而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收入水平也往往能够急速增加,他们对土地或股权所能带来的收益更为了解,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因而更加愿意选择以地换股或以地换地的方式,以获取更大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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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类型农民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5),不同职业类型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随着职业类型从职业农民、到兼业农民、再到非职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比例从44.2%逐步下降到17.9%,选择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从20.9%逐步下降到3.6%,而选择以地换地方式的比例从10.9%逐步上升到60.7%,选择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从21.7%上升到高中阶段的36.8%,到非农职业时却显著下降为3.6%。这说明,职业农民往往缺乏现金,缺乏养老保障,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因而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和以地换保补偿方式;而随着非农程度的提高,收入水平也往往能够快速增加,他们对土地或股权所能带来的收益更为了解,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因而更加愿意选择以地换股或以地换地的方式,以获取更大的长期利益。

(五)不同家庭收入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6),不同家庭收入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随着家庭人口数从2万元以下、到2-5万元、再到5万元以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比例从59.7%急剧下降到22.4%,选择以地换保的比例也从22.4%逐步下降到13.8,但是选择以地换地方式的比例从3.0%急剧上升到55.2%,而选择以地换股方式和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并没有出现这么显著的变化。这说明收入较低的农民相对缺乏养老保障,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因而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和以地换保补偿方式;而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他们风险承受能力强,因而更加愿意选择以地换股或以地换地的方式,以获取更大的长期利益。

(六)不同家庭人口数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

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见表7),不同家庭人口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随着家庭人口数从3个及以下、到4-6个、再6个以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比例从60.2%急剧下降到18.0%,选择以地换股方式的比例从16.0%急剧上升到68.0%,而选择以地换地方式和以地换保方式的比例并没有出现这么显著的变化。这说明,在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按人口平均分配,人口数较多的家庭将获得更多的股权,具有更多的投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有可能损坏那些股权少的家庭的利益,因此,人口数较少的家庭往往反对以地换股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

(七)问卷结果分析

为了对M镇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方式的偏好选择,笔者统计出了本次问卷调查的总表(表8),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大约38.1%被征地农民希望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17.2%被征地农民希望采用以地换地的补偿方式,26.6%的被征地农民希望采用以地换股的补偿方式,同时还有18.0%的被征地农民希望采用以地换保的补偿方式。根据以上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出,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量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方式有不同的偏好,这些偏好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同农民的家庭财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对土地、集体股权价值判断存在差异,一致的意见在他们中间也不容易达成,甚至有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征地补偿方案出台之前,各地土地主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调研,选择一种各方容易接受的补偿方案,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普遍满意,让方案执行更加顺畅,从而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表8 问卷总表(单位:人、%)

货币补偿以地换地以地换股以地换保

总人数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率

2449338.14217.26526.64418.0

三、进一步访谈的结果

为了进一步了解各种补偿方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笔者对当地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访谈。

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时,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征地款不能及时到账,影响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款先是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组织进行二次分配,这些征地款有可能被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挪用,或者是村集体把大多数的征地款留作公共用途,却以各种名义用在了不切实际的地方,最后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少之又少。

在采用以地易地的补偿方式时,用建设用地置换农用地可以充分体现土地补偿的对等性,给农民带来更好的长远效益。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在具体的实践中容易出现建设用地的选址、用地指标落实困难,与城市规划协调难度大,容易出现各种“城中村”现象,不利于城市土地的综合利用。

在采用以地换股的补偿方式时,农民获得一定的股权,但是该股权的收益与项目的经营效果直接联系,如果项目的经营效果很差,甚至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农民的利益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其次是关于股权的交易与退出规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农民将来售卖股份以持票进城。

在采用以地换保的补偿方式时,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往往仅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还是由农民自己购买,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离开土地后,其面临失业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失业后的生活水平难有根本的保障,建议出台法律规定,要求政府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失业保险。

参考文献:

[1]王建,何兰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问题研究[J].天津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l):52-55.

[2]汪敏.论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理论界,

2009(01):6-7.

[3]王小宁.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分

析[J].经济问题,2010(05).

(责任编辑:汤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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