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2024-10-18

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共12篇)

1.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一

201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世清堂药店的自检自查报告

嘉峪关市世清堂药店根据嘉峪关市人社局要求,结合《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 工作的通知》和《嘉峪关市嘉峪关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本期履行《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我店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

务承诺、公布社保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社保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每季度按时报送“定点药店服务自评情况表”;药店共有店员2人,其中,从业药师1人,营业员1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检自查中发现有做得好的一面,也有做得不足之处。

优点: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保卡刷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2)认真组织和学习医保政策,正确给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没有出售任何其它不 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物品;

(3)店员积极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没有出售假劣药品,至今无任何投诉发生;

(4)店内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

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1)电脑技术使用掌握不够熟练,特别是店内近期新调入药品品种目录没能及时准确无误地录入电脑系统;

(2)在政策执行方面,店员对相关配套政策领会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具体,致使实际上机操作没有很好落实到实处;

(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尤其对刚进店不久的新特药品,保健品性能功效了解和推广宣传 力度不够;

(4)药品陈列有序性稍有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店的整改措施是:

(1)加强学习医保政策,经常组织好店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知

法、守法;

(2)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药品的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医保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参谋顾问作用;

(3)电脑操作员要加快对电脑软件的使用熟练操作训练。

(4)及时并正确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最后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药店日常工作给予进行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嘉峪关市世清堂药店

2013年12月18

2.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二

1 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制度体系

1.1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组

由于零售药店的管理涉及医保、卫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自2001年起,本市率先建立了由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公室)、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等多部门组成的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在强化定点药店的自律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一是将行业协会纳入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共同参与定点药店的扩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了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定点药店自查和互查制度,营造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根据本市医保用药规范,协会负责编制了《上海市医保定点药店非处方药、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提供了每个医保药品最高配售用量,对规范定点药店配售药行为,有效防范违规和非法配售药行为的发生,促进合理用药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配合医保、卫计委、食药监管等管理部门,为定点药店制定了医保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用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价格公布制度、药师责任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

1.2 规范定点审批,促进定点药店有序发展

2002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申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作了规定:一是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二是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三是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服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都可以申报医保定点,形成完整的定点药店医保准入和管理规范。

2003年起,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结合实际,开展对单体大型开架式药店(俗称“平价药房”)纳入医保定点工作,在合理布点、保证药学服务和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对合理降价、符合食药监管部门大型开架式条件的药店,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此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同时单体药店合理降价,让利于民,深受老百姓欢迎。截至目前,本市已有符合条件并合理降价的41家大型开架式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1.3 建立监管体系,完善医保监管手段

2011年5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医保监管框架体系,市人社局和区(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市和辖区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基本医保监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委、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建立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多种形式的常态医保监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管理考核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的定点药店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费用、行政罚款、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甚至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2 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

随着本市参保人群全覆盖、定点药店数量逐年增加,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人数、人次和费用随之增长,为了引导定点药店规范经营、参保人员合理购药,医保管理部门会同药监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指导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行为,在方便参保人员配购药的前提下,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2.1 完善定点药店配购药管理。

一是制定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用药服务规范,对定点药店每次配售药品的品种、配售数量等做了具体规定,如非处方药单次配购限5个品种以内,同时配购中成药和西药的,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慢性病西药每次可配购2-4周用量等,指导定点药店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配售药服务。二是推行定点药店首席执业药师制度,要求每家定点药店推荐1名执业药师为首席药师,明确了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配售药服务时,首席执业药师应当做好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规范药事服务,指导合理购药。

2.2 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

医保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保证参保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合理用药,制定了管理措施:一是规定定点药店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因特殊原因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次数超过2次的,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在全市所有定点药店医保结算,次日重新恢复。二是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对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以上2项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购药和非法购药行为的发生。三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累计购药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暂停其在全市定点药店的医保刷卡购药,并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违规的,在次月15日计算机恢复医保刷卡购药;经审核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计算机系统将恢复其凭医保卡结算功能。参保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进入审核约6万人次,查实不合理费用约1千多万。这一管理措施,在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3 完善相关法律文书,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处以追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中止1-6个月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参保人员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保费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二是出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近几年通过群众举报,医保管理部门查获了5起定点药店违规案例,并对查实违规行为进行了全市通报、追回违规费用近30万元,并有2家药店分别停止医保结算3个月和6个月的行政处理。三是根据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近500家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定点药店违规行为、禁止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定点药店进行分级管理。

2.4 实施定点药店统一药品结算代码管理。

2009年,医保定点药店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对每个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编制统一结算代码,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按医保药品目录库内统一结算代码及规范上传,没有统一结算代码的药品不能上传结算。杜绝非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违规医保结算,并能及时掌握各药店药品价格和药品使用情况,做到实时管理,从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行为。

3 成效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定点药店的管理水平,规范了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行为,在保证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同时,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全市结算总费用、结算人数、结算人次分别由2007年的7.63亿元、489万人、1526万人次增加到了目前的15.1亿元、794万人、2296万人次,年均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0.2%、7.3%、6.1%(见图)。

全市医保定点药店由2007年的243家增加至现在的近500家,约占全市3300多家零售药店的15%,分布在全市所有街道(镇),保证每个街道(镇)至少有1家定点药店,大多数街道(镇)有2家及以上定点药店。多年来,本市定点药店的发展基本满足本市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尤其是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种药品的老年人,到定点药店配药既节省了往返医院和排队等候时间,也降低了医疗费用,还能得到药店药师一对一的用药指导,深受本市老百姓的欢迎。

4 结语

定点药店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到医保、药监、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紧紧依靠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增强管理合力,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满足参保人员购药的同时,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下一步,人社局将结合本市定点药店发展规划,提高参保人员购药服务可及性,稳步、有序推进定点药店发展。同时,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充实定点药店协议文本内容、建立健全定点药店考核体系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促进本市定点药店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号)[Z].1998.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Z].2002.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Z].2011

3.医保药店和非医保药店价格差异大 篇三

非医保药店常被冠以“平价”之名,但这类药店的药售价有些比医保药店、社区医院要低,有些则比医保药店贵。我国药品销售渠道仍然是按照从药厂到代理商,再经过几级经销商,最后才到药店。在这种传统渠道里,药店进的货经过了一道道中间环节,药价早就被层层抬高,零售价自然也跟着水涨船高。但一些规模较大的非医保药店的药品采购模式和物流模式都比较省钱,而且利润加成很低,有的甚至不赚钱,主要靠薄利多销来获取利润。

建议:非医保人群买药的时候最好还是尽量不要选择医保药店,尤其是长期吃药的慢性病患者,长期在医保药店买“高价药”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非医保药店什么时候用得上?那就是突发小病的时候,比如头疼脑热、肚子痛等,可以就近到非医保药店买药。选择非医保药店最好也看它是不是连锁的,因为通常连锁药店价格相对会便宜一些。

4.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四

自检自查报告

佛山市南海东晓药店根据南海区局要求,结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本期履行《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我店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社保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社保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每季度按时报送“定点药店服务自评情况表”;药店共有店员3人,其中,从业药师2人,营业员1人,均已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自检自查中发现有做得好的一面,也有做得不足之处。优点:(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保卡刷卡管理的相关规定;(2)认真组织和学习医保政策,正确给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没有出售任何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物品;(3)店员积极热情为参保人员服务,没有出售假劣药品,至今无任何投诉发生;(4)店 1

内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

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1)电脑技术使用掌握不够熟练,特别是店内近期新调入药品品种目录没能及时准确无误地录入电脑系统;(2)在政策执行方面,店员对相关配套政策领会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具体,致使实际上机操作没有很好落实到实处;(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尤其对刚进店不久的新特药品,保健品性能功效了解和推广宣传力度不够;(4)药品陈列有序性稍有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店的整改措施是:(1)加强学习医保政策,经常组织好店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知法、守法;(2)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药品的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医保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参谋顾问作用;(3)电脑操作员要加快对电脑软件的使用熟练操作训练。(4)及时并正确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最后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药店日常工作给予进行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佛山市南海东晓药店

5.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五

焦作市国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丰西站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三、管理制度

1、硬件要求

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清晰准确的药品进、销、存台账。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人员配备及要求

2.1 门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执业药师在岗服务。

2.2 门店任命1名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员,负责协调督促执业药师及营业员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的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中心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2.3 门店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3、管理规范

3.1 保证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3.2 认真履行与医保中心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3.3 做好参保顾客暂缺药品缺货登记工作,记录顾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3.7 每天晚上结束营业前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禁止行为

4.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替药品,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4.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4.4 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

4.6 持卡人为非参保人员本人使用时不予确认持卡人身份直接给予刷卡的。4.7 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仍给予配药。4.8 医保中心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9 医保专用电脑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等。

5、处罚

公司总部及门店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对外公示

6.1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二)

RQMyb01-A1

附件一:

参 保 人 员 购 药 须 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时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本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三、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四、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五、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品时:严格按照处方开具品种及数量进行销售,原则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处方必须由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RQMyb01-A1

附件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RQMyb06-A1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2 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3 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三 管理概要

1、基本要求

1.1 执业药师注册证必须悬挂于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1.2 执业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1.3 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2、处方的审核

2.1 审核处方是否为正规医疗机构处方。

2.2 审核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方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

2.3 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OTC药品的销售

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当顾客有咨询需求或较大量购买某一个商品时,执业药师应主动进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应以药典或说明书为标准,指导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为主。

5、查询和投诉

5.1 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5.2 对职责范围内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顾客。

RQMyb01-A1

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

一、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门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指导合理用药工作。3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三、管理概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1 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

1.1 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与医保中心相关部门联系。

1.2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是否一致。1.3 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是否一致。

1.4 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1.5 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买OTC药品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2.1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因此,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进行查询。

2.2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本次药品费用的,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3 药品品种的核验

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方医师更正后配给。4 核价和帐户划扣

4.1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县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2 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

4.3 药店必须提供所购药物的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4 对于当日医保购买药品超过200元的顾客,需详细了解顾客情况,如确需购买,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5 配药

.5.1 药房必须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RQMyb01-A1

.5.2 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驻店执业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药。5.3 药房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6 复核

.6.1 处方药由执业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6.2 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7 资料保留

7.1 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7.2 配购药品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顺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7.3 医保文件装订成册,医保相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

RQMyb12-A1

医保门店文明服务规范

一、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 营业员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提供文明服务。

三、管理概要 操作规范

1.1 穿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药师胸卡及工号牌、仪表端正、准时上岗、不离岗、不干私活。1.2 配方做到“三查”和“三对”。

1.3 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1.4 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1.5 交待顾客药已配齐,按实开收据,提醒顾客核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1.6 核对姓名及照片,将《社会保障卡》交还参保人员。2 便民措施

2.1 对规定照顾的病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伤残军人、孕妇)可优先配药。2.2 提供必要的药学咨询服务。

2.3 提供参保人员服药用水、休息场所、健康保健知识的书报杂志。3 文明服务

3.1 热情服务,一视同仁;语气温和,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保密隐私;沉着冷静,避免矛盾;照章操作,预防差错。

3.2 接处方时说:“请您稍等”、“请您出示医保卡”等。

3.3 发药时说:“药已配齐请您复核”、“对不起,此药缺货,请您留下联系电话,我们将尽快进货尽快与您联系”、“请按说明书服药,如有疑问,请与本店药师联系”等。4.服务忌语 4.1 “不知道”

4.2 “药没有,找医生重新开处方” 4.3 “我没有办法解决” 4.4 “不行”等等。

RQMyb13-A1

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目的

为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文件资料便于检索查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职责

2.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管理概要

3.1 医保文件

3.1.1 及时收集市医保办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并组织医保柜人员学习。3.1.2 及时收集公司所发布的医保工作信息。3.2 医保资料

3.2.1 按规定做好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GSP质量台帐。

3.2.2 医保销售存根联,按销售日期有序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便查询。

3.2.3 医保外配处方药销售记录、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不规范处方记录、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等。

3.2.4 其他与医保相关的台帐记录等。3.3 整理归档

3.3.1 及时整理医保文件,长期保存。

3.3.2 医保发票存根根据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其他资料装订成册,保存二年备查。

RQMyb14-A1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目的

为确保医保网络的正常运行,规范医保操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职责

2.1 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2.2 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用计算机的运行管理。管理概要

3.1 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3.1.1 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3.1.2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3.1.3 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3.1.4 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3.1.5 定期做好计算机的清洁维护工作。3.2 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

3.2.1 做好医保门店网络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3.2.2 如遇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必须立即联系医保中心处理。3.2.3 如遇一般电脑故障,可立即与公司信息总部联系。

3.2.4 如遇局域网发生临时故障,顾客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时,应耐心细致的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3.2.5 如果医保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6.零售药店筹建申请书 篇六

宜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李莲花,身份证号:***42X,女,1985年出生,现年28岁,汉族,籍贯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人,现住宜良县匡远镇段官村,中专文化。有在医药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无不良品行记录和《药品管理办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为进一步满足宜良县狗街镇群众的用药需求,本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经考察我个人现拟定在宜良县狗街镇开一家新药店,李莲花为新开药店的企业负责人,金红明为新开药店的驻店药师兼质量负责人,现特向贵局提出筹建申请。

我将在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人员设置、设施设备、药品购进、陈列储存养护、销售服务等各方面完成按照国家《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要求高标准筹建,配备一流的设备和信息系统软件,严格把药品埋进存、销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守法经营,服务老百姓,让老百姓百分百的满意。

敬请局领导尽快考察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办理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七

为了方便我市开发区火车站附近居民的用药需要,鉴于目前本区域内居住人口多,药店少,买药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请在 开办一家零售药店,拟开办药店名称叫“开发区省时省心药店”,请调查批准为谢。

一、申办人信息:

姓名:xxx,女,37岁,xxx学院(原xxx卫生学校)医疗专业毕业,中专文凭,开发区常住户口。

二、申办理由:

1、区域内药品供应不足。在火车站方圆500米内有3.5万人口,有3家药店,而且规模都不大,经营品种不够充足。据调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药品经常都不能在这里买到,买药者不得不花钱坐车到兴义市区大药房购买。这无疑延迟了患者治疗时间,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2、拟开办药店的选址卫生环境好,交通便利,很方便用药人群。

三、拟定药店营业员情况:营业员2名,具有药师资格。

四、拟申请经营范围:西药、中成药、抗生素、化学制剂、医用耗材等。

特此申请,请审核批示

申请人:xxx

8.开办零售药店筹建申请书 篇八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何力(身份证号:***213),男,1978年出生,现年32岁,汉族,籍贯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现住址西安市长安区西寨小区。大专文化。有在医药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无不良品行记录和《药品管理办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为进一步满足西安长安区长兴北路群众的用药需求,本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经考察,我个人现拟在西安长安区长兴北路丘山研究所门面房开一家新药店,何力为新开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张苏娟为新开药店的驻店药师兼质量负责人,现特向贵局提出筹建申请。

拟开新店的房屋总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拟设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拟申报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和生物制品的零售。

新店所处地区为西安市长安区长兴北路,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条件好。周围规定行进距离150米内无药店,符合《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对零售药店布局的要求,预计会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将在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人员设置、设施设备、药品购进、陈列储存养护、销售服务等各方面完全按照国家《药品经营管理

规范》(GSP)要求高标准筹建,配备一流的设备和信息系统软件,严格把好药品进、存、销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有关,守法经营,服务老百姓,让老百姓100%的满意。

敬请局领导尽快考察批准为盼。

申请人:

9.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交材料 篇九

1、取得GSP证书。

2、营业场所租在2年以上,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定点零售药之间距离300米以上。

3、医保药品800种以上。

4、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

5、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等。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二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宝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品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师(包括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药品营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药品目录、数量、价格清单;

8、药监、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药品质量保证、财务和内部管理等制度;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

11、书面申请;

12、职工花名册(包括工资、学历、职称等)。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10.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十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

向。

三、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附以下材料(所有证照需提供原件当场审验):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合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作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岗位,并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证、身份证及营业员的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药店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入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店内部完善的管理制度;

11.零售药店医保申请书 篇十一

天津对医保药店的审批和监管严格。医保药店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几个限额:药日均、人日均和贵重药品占比。虽然有关于这三项限额的拒付标准和公式,但不易理解,现简化说明如下:

1、药日均:

一个品种,按在系统中开具的用药天数,计算出平均每天的金额。例如,某产品的单价是364.8,如果开15天,药日均是24.32,开40天,药日均是9.12。

药日均的限额是5元。但医保中心拒付,是按一个支付周期来平均统计的。例如,A品种药日均是10元,B是3元、C是2元,平均统计下来的药日均是5元,没有超标。

2、人日均:

一个人,在一笔销售中,所有品种的药日均总和。

人日均的限额是10元。同上,也是按一个支付周期平均统计的。

3、贵重药品占比:

药日均超过11元的,属于贵重药品销售。所以,可以通过增加用药天数,降低药日均金额,但是患者不能在药用天数以内,再次医保支付购买该品种。

12.筹建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十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女,现年****岁,**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具备执业药师,是于2004年8月6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批准依法成立的双网药店,原《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号:粤DB2****5,经营地址:***县华**镇粮所门市第八间,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有多年从事药品经营经验,能熟识有关药品知识及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就业,服务和方便当地群众用药购药、活跃医药市场经济需要。拟在**华*镇***药店开设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因农村双网无政策支持故申请转变成普通单位零售药店,为继续经营特申请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县华**粮所门市第八间李***药店,符合《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班药通【2015】529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1名,相关中医专业1名。现具备筹建条件如下:

一、企业名称:**县华**药店;

二、经营地址:惠**县**镇粮所门口第*间;

三、经济性质:个体;经营方式:零售;面积:45平方米;

四、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五、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本店聘请有执业西药师1名,相关中医专业1名,具体负责对药品的购进、验收、保管、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均没违法过《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75、82条规定的情形。

对照有关规定,本店基本符合筹建要求,特向贵局申请筹建,请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上一篇:关于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请下一篇:新发展理念教育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