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2024-09-28

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共10篇)

1.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一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

2012年是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动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三个率先”目标的深入之年,也是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发展之年。根据自治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玛纳斯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增进民族团结的重大举措、服务各族群众的经常要求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常态化工作。围绕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方向和“科学跨越、赶超一流”的新目标,把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机地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常抓不懈,力争使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二、加强宣传教育、全员共创共建

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4月-5月)5月份是自治区第30个民族团结教育月,重点抓好“新疆六史”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学习纳入教学内容,同时,将宣传活动纳入到学校党总支组织学习和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进一步澄清历史事实,统一思想认识,使学校全体干部职工及学生进一步感受到党中央的关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祖国大家庭的无限温暖,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免疫力、鉴别力,并把感恩之情转化为促改革、谋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沙湾县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懈奋斗。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重视和加强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教育、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的“五观”“四个认同” “三个离不开”等教育。

第二时间段(6月到8月)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1周年,深入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深化“六史”宣传教育,推进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再学习再提高再落实。大力宣传自治区“民生建设年”的新举措,展示新时期新阶段道路运输管理的新变化,打牢各民族职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

从现在起至8月份,开展读红色书籍、唱红色歌曲、看红色电影、发红色短信“四红”活动,根据自治区主题教育办公室向全区推荐的100部红色书籍、100首红色歌曲、100部红色影视剧、100条红色短信,开展红色书籍知党史、红色歌曲颂祖国、红色电影忆成就、红色短信话发展活动,在单位掀起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热潮,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感恩党、感恩祖国的情感。

第三时间段(2012年9月-2013年9月)重点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党史”学习,新疆“三史”教育和《宗教事务条例》学习。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区、州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将宣传活动纳入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加强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教育、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的教育、“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爱国主义和反分裂、反渗透教育、形势政策的法纪教育。

三、开展学习典型树旗帜活动

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开展的“道德模范人物”和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反映民族团结和新疆发展的影视剧《乌鲁木齐的天空》、《爱无疆》、《真心》、《苍茫天山》等电影电视剧,学习自治区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在单位开展“远学阿里木、近学道德模范”典型活动,号召全局干部、职工向典型学习,向先进看齐,不断提升运管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增强发展信心、增进爱国感情。为新疆经济发展,为新疆道路运输跨越式发展积极做出贡献。

玛纳斯县运管局 2012年5月3日

2.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二

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师生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以“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兄弟姐妹”为鲜明主题,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切实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到课堂教学,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依据我校“民汉合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非法宗教活动意识的教育,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深入、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阿拜

副组长:黄春娣 木合亚提 张伟明

成 员:张天高 舒张明 张新玉 余薛梅 鄢芝珍

倪晶 耿光超 梁成 缪周 木斯拉提 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职 责:

1、制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督促各项活动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我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3、通过增强师生对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协调学校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三、工作任务分解

(一)民族团结进班级。

牵头部门:教务处

实施部门:德育处、团委、各年级组。主要内容:

民族团结教育“进班级”活动。组织民汉班级结对子,将一个汉语言班级和一个民语言班级合并组成“明理班”、“尚德班”“励志班”等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每一次大型活动中则采取大班形式进行比赛,使民汉师生能够在准备的过程中互相交流,互相了解,增进友谊,谱写我校民族团结的新篇章。这项举措成为民汉学生之间进一步相互交流学习,促进团结互助关系的又一润滑剂;在“进班级”中组织开展以民汉合班形式的班会、团会、运动会、歌咏比赛、画展和文艺汇演等等活动,开展有各合班特色的班级联谊活动,增进各民族同学间的互信、互爱、互学、互助。组织班级以民族团结为主的办板报、手抄报的活动,宣讲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宣传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开展班级“民族团结好人好事”活动,为各族学生"送温暖、献爱心”。组织设立班级图书角,开展新疆民族史与宗教史书籍的阅读活动。学期末组织开展班级“民族团结之星”、“民族团结优秀班级”的评比,树立典型,引导正确的舆论。

(二)民族团结进课堂

牵头部门:教研室 实施部门:教研室、各年级组。

主要内容:

1、教案的内容要渗透民族团结的有关思想;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实际,渗透民族团结的内容;

3、主题班会教案、民族理论常识的教案经教研室审核后交党支部存档。

(三)民族团结进办公室

牵头部门:工会

实施部门:各年级组、工会。

主要内容:

1、民汉在同一办公室,同学科老师面对面共同备课、共同进步;

2、民汉教师在同一办公室经常相互开展双语学习;

3、年底评选出民族团结优秀办公室和及优秀个人。

(四)民族团结进食堂

牵头部门:后勤

实施部门:办公室、后勤

主要内容:

1、民汉学生同在一张桌上进餐;

2、民汉学生共同打扫食堂卫生; 3.民族饮食文化宣传

(五)民族团结进宿舍

牵头部门:后勤

实施部门:办公室、后勤

主要内容:

1、民汉两种语言遍布宿舍、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

2、民汉宿舍开展“手拉手”联谊活动,相互学习各种民族传统文化及语言。

(六)民族团结进社区 牵头部门:团委

实施部门:各年级组、党支部。

主要内容:

1、加强与社区的共建活动。在每周五我校专门派老师与社区联系开展共建活动。

2、坚持探望孤寡老人、生活有困难的群众等,为他们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3.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三

2011—2013三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州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六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列》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结合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为我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创建活动做出积极贡献,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局关于昌吉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2011—2013三年规划。

一、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当中眼、国务院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福建省泉州市对口援助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始终坚持发展史第一要务不动摇,始终把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发展与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新时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着眼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也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开展好创建活动,对于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三个率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发展的原则;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3、夯实基础、整体推进的原则;

4、注重实效、联动创建的原则。

三、主要工作任务

2011年6月—2011年12月: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科学谋划创建工作三年规划,结合各类活动,加强民族团结知识的宣传,打造民族团结先进典型。

2012年1月—2012年12月:制定年底创建工作计划,积极宣传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强化民族团结学习,积极慰问少数民族贫困户,建立结对帮扶机制。

2013年1月—2013年12月: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大力宣传民族团结先进事迹、典型人物,举办巡回宣讲报告会,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良好氛围,为昌吉市成功创建成为民族团结模范先进市做出积极贡献。

三、具体要求

1、领导重视。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此项工作,制定出台本单位创建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2、经费保障。对开展的创建各项活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此项工作深入战士开展。

3、统筹协调。对相关问题的解决,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挥作用,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4.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激励全校各族干部更加坚定地高举爱国主义和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老沙湾镇中心学校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创建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围绕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学校工作有机结合,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使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为学校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通过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机关氛围,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活动的过程,变为不断推动民族团结事业进步和学校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形成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舆论和良好社会风气,力争在2014年创建成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并鼓励广大教职工争创自治区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28日)

1、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动员会,并大力宣传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在校园内营造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浓郁氛围。

2、结合五月份自治区第10个民族团结教育月,重点抓好新疆“三史”教育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宣传活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宣传活动纳入党总支学习计划,进一步澄清历史事实,统一思想认识,让各族教职工进一步感受到中央的关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不断增强学校各族干部的免疫力、鉴别力。

3、深入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结合校园文化艺术节,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选树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宣传典型事迹,营造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29日——2014年10月31日)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系列专题活动。

1、按照建设学习型单位、学习型教职工队伍的要求,树立“让

学习成为一种常态,让学习成为一种风气”的理念,通过开展教育,使教职工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思想。

2、深入开展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和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六史”宣传教育,组织好《新疆历史》、《新疆巨变》、《民族团结在新疆》、《“四个认同”教育读本》等教材的学习。

3、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突出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知党史、报党恩、讲团结、爱祖国”及中国共产党“三史”和新疆“三史”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党的历史、了解新疆历史,增进各族群众对党的感情、对祖国的感情,增进各民族大团结。

4、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慰问离退休老教师活动。认真做好扶贫解困工作,把党的恩情、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送到离退休老教师当中。

5、组织开展校园体育竞赛活动。9月份,组织教职工篮球比赛。10月下旬,组织开展教职工跳绳和排球比赛,广泛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

(三)第三阶段:自评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

1、结合实际,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和民主自查自评工作相结

合,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落脚点放在为广大教职工办实事上。

2、对照民族团结示范单位标准,领导小组对我校创建活动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准备相应材料。

3、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校开展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科室和模范个人,形成人人讲团结、个个求进步的良好风气。

(四)第四阶段:申报迎评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0日)

积极做好创建工作的总结及创建成果的收集整理工作,全面接受检查验收,积极申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五)第五阶段:巩固拓展阶段(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0日)

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和面临问题,解决教职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临的热点、难点及深层次思想认识问题,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保障措施

搞好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全体教职工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大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组织广大教职工参与组织的各种活动,学习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及时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信息上报,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宣传。

沙湾县第一小学

5.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五

县创建办:

我校是我县唯一一所职业技术学校,也是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之一。我校于1999年8月为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由原职工学校与原职业高中合并为县成职教中心,2007年8月又与县农广校进行合并,实行四块牌子、一套班子,成为全县唯一一所集高、中等学历教育与培训鉴定为一体的职业技术学校,现更名为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层次由职业中专至本科,有中等教育职业、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同时,还承担有全县各行业继续教育、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各行业短期培训工作。

学校现有教职工61名,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647人,远程高等教育在校生1100多人。年培训鉴定2000多人次。中等职业教育开设有:中餐烹饪、汽车运用与维修、机电技术应用、农副产品保鲜与加工、计算机应用等6个专业;远程高等教育开设有:水利水电、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网络、小学教育、建筑施工与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农业经济管理、林业技术等专、本科专业。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自治区级模范教工之家、自治区德育评估合格单位、自治区级基层电大示范校等荣誉称号,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好的基础。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学校党支部成立民族团结领导小组,组长梁军,副组长杜文军、李淮、孔祥勇等。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校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各方面共作。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确立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内容及措施,按照工作要求制定一系列民族团结制度体系,无论是从教育教学上,还是从校园文化建设上,无论是从思想教育上,还是从学习生活上,都有了系统而明确的制度体系。在保障校园稳定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我校始终以实际行动实践着“努力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多民族共同繁荣”的宗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认真自查,认为我校已经达到申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恳请县创建办来我单位进行验收。

妥否,请批示!

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6.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六

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思南县委、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思南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扎实、有效推进我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活动,特制定我校任务分解实施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田仁勇 副组长:唐锦涛 旷富强

成 员: 王 倩 安世容 杨秀艳 黎 健 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世容任办公室主任,候芹英负责具体办公。

二、时间安排

2014年起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力争将我校创建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围绕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拓宽活动领域,把创建活动与落实“三个率先”,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与“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与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法制和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加强民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结合起来;我校创建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同时,继续巩固深化创建成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一)宣传工作

主要内容:

1、以现代文化引领打造现代民族文化。

2、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建设;

6、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宣传教育。

(二)教育工作

主要内容:

1、加强教育改革创新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继续推进理解教育,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3、落实“学生成长伙伴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4、通过各种活动,增进各民族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三)人才培养工作

主要内容:

1、校行政人才队伍建设;

2、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3、教育教学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4、各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

(四)以下由办公室牵头,教务处、政教处、各年级组配合。

1、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宣讲;

2、开办民族团结专栏;

3、民族团结征文;

4、民族团结演讲;

5、民族团结书画摄影展览;

6、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展;

7、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

8、民族团结典型事迹宣传;

四、督查考核

(一)督查考核的内容

1、组织领导工作。

2、创建活动长远规划和阶段性规划、创建工作计划(要点)、工作总结等。

3、创建活动的记录、记载、资料、建档等情况。

(二)督查考核的形式

1、办公室经常性对各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专题检查、重点抽查,并当场通报检查、抽查情况。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创建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三)督查考核的原则

1、突出重点与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相结合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原则;

3、重点督查考核与适时督查考核相结合原则;

4、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原则;

5、日常督查考核结果与综合督查考核结果相结合原则;

6、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

思南县兴隆乡中心小学

7.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七

自查自评报告

***中心学校 2012年5月16日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 自查自评报告

根据***【2012】14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些不足,现将创建工作自查自评如下:

一、校领导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了***【2012】14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2012】15号文件,“关于转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16号文件,“关于印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等创建标准的通知》”、***【2012】19号文件,“关于印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2012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20号文件,“关于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的通知、***【2012】21号文件,“关于印发《***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认真安排创建工作。

二、学校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办公室,有***老师负责,有***、***、***、***、***,财务处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的经费支出,学校领导亲自主持创建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创建工作。学校始终是民汉一套领导班子,一套管理制度,一套考核标准,民汉师生同处一个校园,同步组织活动,和睦相处,坚持经常性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三、学校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考核方案、及时认真得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动员会、推进会、培训会和经验交流会、党支部书记***都做了重要讲话,有力的促进了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成员,对创建工作及时总结,不定期认真

检查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出不足并及时改正。

四、校长***同志、党支部书记***同志,做了“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新疆地方史”、“反邪教警示教育”为内容的专题讲座,学校领导班子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团结协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全校教职工都能认识到认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对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五、学校重视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和提拔使用工作,宏其古丽、玛尔孜亚、阿里木等老师都能外出脱岗培训,学校对他们的培训学习保证经费支持,学校很重视培养和发展少数民族教师党团员,学校领导专门安排会议讨论安排此项工作,学校能积极宣传落实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民族教职工子女的入学、升学、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双语活动得到了学校的重视,民汉教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双语教研活动。如:互相听课、评课、说课;民汉教师师徒结对子;民汉教师每周互学三句话;工会活动学跳民族舞。民汉学生手拉手结对子,民汉学生“经典诵读”,民汉学生一起唱红歌,一起做民族团结演讲,学习少数民族风俗礼仪,一起参加运动会活动,踢毽子、放风筝,一起外出打扫卫生等校内外活动。

七、学校组织全体师生听取了“五观教育”、“四个认同教育”、“六史教育”等专题讲座。结合“六五”普法活动,政教处请校外法制副校长做了反制教育专题讲座,使全体师生深受教育。讲座后,及时写了心得体会。

八、学校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十项重点和六项专题活动”,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学习落实《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制定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活动。“搜集民族团结小故事”、讲“我最感动的民族团结小故事”、开“民族团结主题班会”,进行了“民俗、民风、民族团结活动绘画、手抄报、黑板报比赛” 活动,进行了“民族团结演讲比赛”活动,评选“民族团结小模范”,学校还进行了“民族团结知识竞赛”。图书室有民族团结活动书籍,供同学们及时阅览。

九、少数民族住宿贫困生得到了伙食补助。学校党支部成员还和少数民族贫困生结对子进行帮扶。学校领导、政教处、班主任去走访了少数民族贫困生、学困生家长。校领导一班人经常去慰问生病、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教职工。

不足之处:

1、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过程中,虽然开展了非富多彩的活动,但是,有时对活动材料的收集不及时。

2、对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提拔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3、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

8.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八

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

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 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治区民委管理。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各单位也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创建表彰日常工作。

创建表彰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新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分为自治区,地(州、市)、厅局和县(市、区)三级。

第七条 各级党政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本地区、本系

统、本单位的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是一项日常性、基础性工作。创建工作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命名的制度。

自治区,地(州、市)、厅局,县(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分别由各级民模创建办检查验收。验收达标后,由各级民模创建办下发命名文件,发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牌匾。

申报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可以由自治区民模创建办进行考核验收,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和有关部门民模创建办进行考核验收。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申报、验收、命名、考核、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不限定时限。

第九条 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从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地(州、市)或厅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荣誉的单位中产生;地(州、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从县(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中产生。

第十条 考核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标准,由自治区民模创建办另行下发。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标准、严格考核,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自愿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模创建办提出创建申请。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分别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和教育工委创建办提出创建厅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申请。具体申报程序由各级民模创建办另行规定。

(二)逐级推荐。各级民模创建办按照评选条件和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坚持好中选优,逐级向上进行推荐、审批。

(三)择优评选。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审核,主要采取听汇报、审核档案材料、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法进行。参选的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成绩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四)公示命名。各级民模创建办在评选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后,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或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命名。被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除悬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牌匾外,还要悬挂公示监督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登记表;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工作大事记;

(四)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适用县处级以下基层单位);

(六)各级民模创建办审核意见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表彰 第十三条 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由各级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县(市、区)每2年表彰一次,地(州、市)每3年表彰一次,自治区每5年表彰一次。

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单位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实行限额表彰和逐级评选表彰制度。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分别由各级民模创建办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予以表彰或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推荐。

表彰名额由各级民模创建办提出分配意见,报各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下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教育工委应结合各

部门实际情况,每三年组织开展表彰厅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综合平衡、公示命名的方法。各级创建办在向各级党委、政府推荐上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前,应当充分听取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注重考察核实模范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在推荐上报前必须在新闻媒体或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应在地(州、市)或厅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中产生;地(州、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应在县(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中产生。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个人可不受此限,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及时予以表彰。

受表彰的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必须是受各级民模创建办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模范单位登记表;

(二)事迹材料

(三)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适用县处级以下基层单位);

(五)各级民模创建办审核意见

(六)各级党委、政府审批意见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模范个人登记表;

(二)事迹材料;

(三)本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街道办事处推荐意见;

(四)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五)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意见(适用科级领导职务以上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六)各级民模创建办审核意见;

(七)各级党委、政府审批意见;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主要在基层进行,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

(二)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

(三)带领各族群众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作出显著贡献。

(四)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各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七)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兵团与地方共建、单位与社区共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共同促进地方、部队、兵团、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和睦相处,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八)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不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载体,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

建层次,大力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建立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常态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二)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五)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办法。

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分别由各级民模创建办建立科学管理制度,坚持经常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模创建办对模范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档案。

(二)指导和督促申报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指导、检查、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评选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四)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经验,定期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巡回报告、理论研讨和宣传报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文明单位检查验收时,应当征求各级民模创建办的意见,实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要保持荣誉,发扬成绩,不断提升创建活动水平,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认真整改,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激励典型,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民族团

结,热爱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要关心和爱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逢重大节日,各级党政要向他们发放慰问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自治区定期组织自治区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和模范单位代表进行参观考察活动,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也可组织模范个人和模范单位代表参观学习、考察活动,进一步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如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各级创建办重新确认。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受表彰的模范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被表彰命名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十二条 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质量下降,考核不达标的,应由各级民模创建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单位,由各级民模创建办收回奖牌、证书,撤销其荣誉称号。

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如出现上述情况,由各级民模创建办报各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违法违纪,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党委、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奖牌、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取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荣誉称号的,一经核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奖牌、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9.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九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乡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夯实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推动我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促进我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按照伊犁州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做好2010年“民族团结教育年”及创建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活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团结、进步、发展”为主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为目标,高举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系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大力弘扬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向心力,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开展辉煌成就的宣传教育,宣传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举措,通过数字对比使各族干部群众看到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伊犁在党的领导下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到全疆、全州、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未来美好蓝图,积极引导人们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就、倍加珍惜团结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发展、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党的民族理论是做好我县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南,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使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三)大力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四)大力开展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宣传教育,宣传新疆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共同艰苦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的家园,只有各民族相互交流、相互支持,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五)大力开展以“三个离不开”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

教育,各族人民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各民族团结友爱、相互和谐的良好局面。

(六)大力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以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为反面教材,深刻揭露“三股势力”妄图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分裂国家的险恶用心,引导民宗系统各族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自觉做知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由村委会牵头,与村党支部协同组织实施。调整充实村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吴休 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成 员:苏万 村 副书记

吉格米提 村副主任 因克 治保主任 巴哈古丽 村妇女主任

此项工作由吴休同志负责,苏万同志协助完成。

四、目标、任务、步骤

全乡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要积极主动参加创建活动,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形成强大合力,力争使我县80%的单位在2010年的创建工作中创建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将我县争创为自治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我乡开展创建活动的范围是各站所、学校、村队。各村、站所要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制

定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创建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我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活动要与以“增进团结、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主题的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结合起来,作为贯穿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彰评选活动。要在创建自治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个的基础上,力争把全乡现有的未创建的单位创建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要求参与率达到100%,创建率达到80%。乡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做好对申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指导、检查、验收、命名等工作。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学习教育阶段(6月11日—6月28日)

1、各村、站所要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规章制度,采取措施,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进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在创建过程中,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计划要做到有内容、有方式、有时间,要有集中学习,也要提倡自学。在创建工作中要提倡创新,要积极组织活动,及时发现先进事迹,先进个人及工作中出现的新亮点,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规范工作。

2、各村、站所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国务院新闻办《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编写的《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学习出版社出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写的《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50题》,《新疆发展稳定六题》,学xxx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州党委书记李湘林同志在全州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以及自治州各相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3、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八个一”活动,即:读一本民族团结题材的好书,唱一首民族团结新歌,看一部以民族团结为内容的电教片(电影或电视),听一次民族团结教育讲座,开一次民族团结教育座谈会或讨论会,写一篇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文章(心得体会),办一期民族团结教育板报,举办一次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或演讲比赛。

4、结合自治区第28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及时挖掘总结身边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树立民族团结学习榜样,开展“学先进、比团结”活动。

5、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6、各村、站所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工作调研,重点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学习教

育阶段结束时,各村、站所要向县民族团结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篇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办法的调研报告。

7、开展“结对子”活动。每个汉族干部与两个少数民族家庭结为友好家庭,每个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与一个汉族家庭、一个本民族外的少数民族家庭结为友好家庭。结对子家庭要相互走访、相互关心,逢年过节相互拜访,工作生活相互帮助。

8、开展学“双语”活动。少数民族同志学习汉语,汉族同志学习一种少数民族语言,通过互学语言文字,相互谈心交流,加深了解,增进感情。

9、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各单位要按照扶贫工作计划,深入帮扶单位,开展大办好事实事活动。各村、站所制定长期帮扶计划,使扶贫帮困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真正把维护民族团结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10、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坚持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抓住重点,特别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矛盾性质,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

(二)创建活动实施阶段(6月29日—9月25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彰评选活动。结合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第28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意见,各创建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制度措施,按照创建活动标准和要求,并以民族团结教育月为契机,做

好关于突出抓好把握历史机遇、辉煌成就及新疆三史的主题宣传和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伊犁”、“我身边的民族团结故事”、“增进团结、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等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扎实有效开展创建活动。

进一步抓好创建县级模范单位的工作。对各村、站所中,达到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标准的单位,进行命名和表彰。

根据我乡创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实际,7月10日—8月10日对我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检查验收。

乡创建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创建县级民族团结创建模范单位的进行审核上报。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取消其年底绩效考核评优资格。

(三)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月)

1、活动结束后,各各村、站所要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回头看”工作。检查近年来在民族团结教育及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检查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前两个阶段的任务是否都完成了,是否取得了实效。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予以补课。

2、乡创建办公室要对我乡2010年创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份迎接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验收。12月份,我乡要组织各村、站所召开总结大会,全

面总结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中的成果,大力表彰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各村、站所要继续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各族群众的实际困难。10月要开展民族团结献爱心捐款捐物活动,12月要开展到少数民族老干部老党员家中、少数民族贫困家庭慰问送温暖活动。

4、建立民族团结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工作。以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为抓手,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村、站所实际,建立长效机制,使民族教育和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政策性强,内容广泛,任务繁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站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乡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不断增强做好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民族团结工作新局面。各村、站所要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有关部门具体抓,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村、站所要根据县民族团结创建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迅速掀起活动的热潮,认真、积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

规划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提出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将创建活动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保证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及时掌握活动开展的进度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引导工作,确保活动健康发展。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村、站所在活动重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乡文化站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群众文化活动、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乡司法所要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涉及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乡统战办要开展好民族团结创建、表彰活动,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各自领域和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教育年及创建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氛围。各村、站所要利用宣传标语、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板报、阅报栏等宣传手段,对群众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民族团结教育宣传。

(五)严格督察,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于精神文明活动同步进行,并把创建活动与年度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年终纳入社

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六、具体要求

(一)突出思想内涵。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要围绕“增进团结、推动发展、促进和谐”这一主题,突出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着力深化和拓展思想教育内容,切实打牢各族干部群众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二)群众广泛参与。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重在群众参与、突出特色、落到基层。要采取有效措施,把活动延伸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机关和军营等基层单位,让各部门都行动起来,让各族群众都参与进来,使全乡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民族团结教育。

(三)乡财政要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之中。各村、站所要加大对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健全档案资料。各村、站所要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标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档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申报事宜。各创建单位要按申报程序及时向县创建办提交单位申请,上报组织机构情况,上报民族团结公约制定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

科蒙乡吉仁台村民族团结创建

10.昌吉州教育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篇十

(2009-2011)

过去的一年,****上下团结一致,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和“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及谋划“十二五”规划,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和研究部署****的民族工作。现就2009-2011年****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规划如下:

(一)要着力改善民生,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事业进步。要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和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切实抓好民族教育。要解决好民族教育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切实抓好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事业。加强我县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要加强民族团结,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构建更加和谐的民族关系。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倍加珍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全力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热难点问题的协调化解工作,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矛盾的性质,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少数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不论涉及到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防止由于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使个体问题发展成群体问题,使一般性的群体事件发展成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坚决杜绝发生伤害民族感情的事情。要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对极少数人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要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思想道德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特别要在各民族中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努力使“三个离不开”和民族大团结的思想深深扎根,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要广泛运用文艺作品、影视节目、报刊书籍、新闻宣传等形式以及各类新兴媒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宣传教育,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形成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公民道德准则,培育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文明风尚,使每一位公民都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拓宽来源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六)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科室要站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民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目程,及时解决民族工作方面出现的新困难、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民族事务工作机构,落实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强化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各界要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贡献力量。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认真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在团结各族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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