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2024-08-16

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共7篇)

1.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一

附件2:

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飞行是一门复杂的科学,对人体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保证圆满地完成学业并长期胜任飞行工作.报考民航飞行员的学生身体条件总的要求是:发育良好,体格健壮,爱好文体活动,性格开朗,智力中等以上,处事果断灵活。我们热忱欢迎广大航空事业爱好者前来报考。

请同学们根据以下条件对比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报名:

1.身高在170至185厘米之间。体格健壮,仪表端庄,性格开朗,反应灵敏。

2.BMI(体质指数)在18.5-24之间(BMI=体重÷身高2,体重单位为公斤,身高单位为米);

3.任何一眼的裸眼远视力在0.3(航空环形视力表)以上(相当于E字视力表0.4以上);不可患斜视、色盲、色弱;不招收做过近视激光矫正手术者; 4.不可患有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5.不可有明显的“O”型或“X”型腿。

6.不可患有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7.不可患有慢性肠胃道疾病。

8.不可患有肝功能异常或肝脾肿大。9.不可有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10.不可有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11.不可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12.不可晕车、晕船 13.不可患有口吃。

14.不可耳朵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15.不可患有肺结核。16.不可患有较重的砂眼或倒睫。17.不可有腋臭、口臭。

2.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二

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尿液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常规检测,其中蛋白尿是招飞学生检验淘汰率高的检测项目,我们收集了2005~2010年招飞全面检测期间应选学生5416例尿液分析结果,发现187例蛋白尿。现将蛋白尿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为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修改和保留招飞学生的生源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05~2010年参加空军招飞的山东(鲁)、河南(豫)两省应届男性高中毕业生,年龄16—19周岁。

仪器与试剂采用日本生产的AM—4290尿液分析仪,Uritest 10E尿试纸条,仪器按说明书进行校正及操作。

方法招飞学生按照正常招飞程序留取晨尿20 ml做尿十项干化学分析。

1.2判断标准:尿蛋白干化学法弱阳性及阳性者,均用加热醋酸法复查為准。

2结果

2005~2010年鲁豫两省187例招飞学生蛋白尿复查结果

187例招飞学生蛋白尿当日复查后阴性占34.2%,次日复查后阴性占60.9%。

3讨论

结果显示,42例弱阳性蛋白尿次日复查才发现1例尿蛋白定性试验阳性,145例尿蛋白阳性次日复查阳性为49例。在极力保留生源的情况下,对招飞学生复查是非常重要的。1.不仅保住了生源,也给学生实现飞行员的梦想创造了机会。2.更重要的是为国家输送更多飞行后备人才。为了更好的了解蛋白尿原因,我们对187例蛋白尿学生的血清标本加做了尿素氮、肌酐及血糖和尿酸,各项检测结果均在参考值范围之内。同时对187例蛋白尿的尿液标本离心镜检,发现有6例透明管型,且镜下为0~1∕LPF,未发现细胞管型。结合B超的检查结果,发现有2例肾结石和3例肾下垂,再查阅神经内科学生病史记录,无一例肾脏疾病病史。

引起蛋白尿的原因是多元化的,通过上述综合检测结果及病史分析,我们认为招飞学生蛋白尿中功能性蛋白尿应占主流。我区位于北方,检测期间天气寒冷易受低温刺激,另外应选学生多数为农村学生,封闭式管理,学生很少出校们,未见过招飞这种场面,对采血和留尿标本同为早晨了解甚少,致使学生精神紧张、交感神经兴奋等生理状态;此外,也有极少数学生早晨采样前到心品检测区内跑步及练习心品检测项目,如篮球、跳绳、跳马等,使采集尿标本处于运动后。由于这些因素均可引起肾血管痉挛或充血等暂时性功能改变,使肾小球毛细血管壁的通透性增高,导致暂时性或一过性的蛋白尿。剧烈活动后肾血流量增多或压力增高,使肾小球内滤过压梯度增高,可使中相对分子质量的清蛋白,免疫球蛋白等排泄率轻度增高,出现运动性蛋白尿。但如果肾小管重吸收过程发生障碍,也可出现蛋白尿*。我们在镜检187例尿液标本中发现5例精子,这也是导致尿蛋白定性试验假阳性原因之一。还有少数学生尿液含有较多的盐类,因为晨尿浓缩且偏酸性,易形成结晶,用干化学分析仪检测可致蛋白尿假阳性。综上所述,所以会出现32例蛋白尿弱阳性和32例蛋白尿阳性学生当天复查均为阴性,这是因为影响机体生理反应因素的消除,蛋白尿而消失。

详细询问187例蛋白尿的学生,发现有2例学生因肠道不适服用庆大霉素和1例学生因口腔洗牙临时服用磺胺药,引起肾小管性蛋白尿,经过随访三名学生,药物停服后无需治疗尿蛋白自然消失。

军队飞行职业不同于民航,除政治思想过硬外,平时训练的强度很大,如果出现蛋白尿,无论是生理性还是病理性的蛋白尿都会对飞行员的生理健康造成危害,势必影响飞行训练。因此为了加强飞行队伍的建设,我们应从飞行员招生的源头性工作开始,把好体检质量关。我们认为首先要搞好分析前的质量控制,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告诉应招学生做好采集前的准备工作,应用肥皂洗手、清洁尿道口及其周围皮肤,要避免月经及阴道分泌物﹙女学生﹚、包皮垢、粪便、等各种物质的污染。给学生讲解采血前的要点,消除学生紧张的心理,使学生有个平常的心态应对各种检查。其次我们在招飞检测中,既要严格体检标准又要善于掌握边缘问题,对于尿蛋白弱阳性标本应结合标本离心镜检的情况,如果标本离心镜检为阴性,不要盲目淘汰,主检应结合其它科室检查情况综合评定是否合格。对于尿蛋白阳性标本应给于学生多次复查机会,排除各种假阳性及各种药物的干扰,结合血清各种生化指标﹙尿素氮、肌酐及血糖和尿酸﹚和尿液标本离心镜检的情况,主检综合评定,确实做到不误淘和漏淘。

参考文献

[1]王健,华明.运动后蛋白尿及其产生机制.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1988,4(3):276.

3.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三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于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廊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67.209(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237(近视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2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规定,方可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

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规定,方可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

67.303(一般条件)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305(精神科)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307(神经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309(循环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311(呼吸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消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315(传染病)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67.3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血液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前庭功能障碍;

(2)言语或发音障碍;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听力)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能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331(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333(Ⅲa级体检合格证远视力标准)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335(Ⅲa级体检合格证近视力标准)

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333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67.337(Ⅲb级体检合格证视力标准)

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的视力标准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佩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G分部罚则

67.501(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25的规定,当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继续行使执照权利,局方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或者暂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

67.503(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17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505(对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7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由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67.507(对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

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处罚;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的处罚。

H分部附则

67.509(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67.511(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在原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67.51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

||||||Ⅲb级 |Ⅳa级 |Ⅳb级 |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Ⅱ级体检合格证|Ⅲa级体检合格证 ||||

||||||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

|--|-----------|-----------|----------|-----------|-----|-----|-----|

|1 |脑电图|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2 |静息心电图||||每次申请。|首次申请。|每次申请。|

|||3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40-49岁每24个月一次; ||||||

|3 |||50岁以上每次申请。|50岁以上每次申请。||||

||图|5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首次申请;||||||

|4 |胸部X线透视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每12个月一次。||||||

|--|-----------|-----------|----------|-----------|-----|-----|-----|

||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首次申请;||||||

|5 |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及分类。|每12个月一次。||||||

|--|-----------|-----------|----------|-----------|-----|-----|-----|

||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6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12个月一次。||每12个月一次。||||

|--|-----------|-----------|----------|-----------|-----|-----|-----|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首次申请;||||||

|7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血清总胆红素)。|每12个月一次。||||||

|--|-----------|-----------|----------|-----------|-----|-----|-----|

||HBsAg(HBsAg阳性者 |||||||

|8 |检查HbsAg,HBsAb,|首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HBeAg,HbeAb,Hb-|每12个月一次。||||||

||cAb)。|||||||

|--|-----------|-----------|----------|-----------|-----|-----|-----|

|||首次申请;||||||

|9 |空腹血糖||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4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尿蛋白定性,尿糖定|||||||

|10||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性,尿沉淀物检查。|||||||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1|纯音听力计|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

|||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

|--|-----------|-----------|----------|-----------|-----|-----|-----|

||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2||驾驶员每12个月一次;|||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检查(肝、胆、脾、肾)|其他人员每24个月一次。|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

|13|粪便细菌学检验|||||每次申请。||

---------------------------------------------------------------------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br / br /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1-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3-1996);

2.《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4.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四

高考体检要检查什么

血液检查——主要查肝功能。

内科检查——主要查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

外科检查——主要有人体测量(身高、体重)、望诊、四肢关节脊柱活动功能检查、全身检查。

眼科检查——主要查视力、色觉、眼病等。

耳鼻咽喉科检查——主要查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

口腔科检查——查唇腭、口吃等。

胸部透视——主要查肺部、心脏、肋骨、胸膜、胸壁纵膈、支气管。

高考体检结果查询流程

一般在检查过后的一个星期内,学校会发下体检的各项结果的复印件,以便核对,有问题的再检查,一般没有必要为这个担心。下面是体检结果的查询方法:

1、高考体检结果出来后,所在省的考生登录所在省的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具体查询时间以教育考试院网站的公布为准)

2、在高考体检报告查询对话框里,输入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

5.体检标准 篇五

1.1为确保海上和陆地施工作业员工的身体健康,使员工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充分履行职责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的健康资格,必须认真做好施工作业员工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的管理工作。1.2本《规定》适用于海上采油生产作业、钻完井作业、船舶作业、维修施工作业等以及在陆地施工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2.负责体检的部门及检查项目

2.1员工的体检工作由海洋石油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体检中心负责,并出具体检《健康证》。

2.2体检项目

2.2.1基本检查项目

血常规,血型(初次健康证体检),血生化(至少包括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病毒学检查项(至少包括甲肝、乙肝、丙肝、梅毒),X线胸部透视或X线胸片,心电图,腹部彩超(肝胆胰脾)。

2.2.2根据基本检查项目结果,必要时进一步做以下检查:

X线胸片,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超,乙肝五项,听力测定等等。2.2.3选择项)血HIV抗体

.体检及办理《健康证》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3.1各单位为员工进行体检时,由负责体检工作的主管人员领取《体格检查表》发给受检者,并将近期拟参加体检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给医院体检中心,并商定体检的日程安排。

3.2受检者必须准备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粘贴在已填写好个人相关情况的《体格检查表》中的贴相片处,并在贴好的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另一张在体检时交医院,以备办理《健康证》时使用。

3.3受检者到医院体检时,必须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所有规定项目的检查。不允许对应查的项目有遗漏或私自涂改体检记录,更不允许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体检记录有笔误的应由检查医生改正并加盖医生本人印章才有效。体检结束后,受检者须将《体格检查表》交体检中心。

3.4受检者进行全面体检后,由主检医师按照健康证发放标准,对体检结果给予判定并检查体检记录的有效性,由医院将体检资料进行记录及存档,然后对体检合格者签发《健康证》,通知各单位。办理健康证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需要3个工作日。

3.5此《健康证》仅证明持证人体检当时的身体状况。在《健康证》有效期内如发现身体有非健康状况应及时就诊并重新到医院体检。4.体检复查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4.1对体检不合格者(如心电图、血生化、血压等异常情况),由医院体检中心负责通知各单位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和不合格的项目。

4.2对需要进行复查或进一步检查者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并将拟检查人员的名单交给医院体检中心。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人员须再准备一张一寸彩色照片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由体检中心安排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事宜。基本检查项目复查的时间至少间隔一周。

4.3体检复查或进一步检查时,各单位应严格把关,对私自涂改复查记录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复查不合格处理,并由医院通报给体检单位。

4.4涉及心电图复查时,由检查医生在心电图单上注明“体检复查”和身份证号;复查心电图后,由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在《复查心电图登记本》上登记姓名、年龄、单位、结论和日期。

4.5血压复查时,测血压护士应签名、注明复查日期。

4.6复查结束后由主检医师按照健康证体检标准对体检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结果给予判定并检查复查记录的有效性。由医院将复查资料进行记录及存档,然后对复查合格者签发《健康证》,通知体检单位。5.办理《健康证》的基本标准

5.1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健康证》 5.1.1精神、神经系统疾病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夜游症,各种类型精神病和严重的神经症。

5.1.2呼吸系统疾病

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活动性结核病。

5.1.3循环系统疾病

5.1.3.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先天性心脏病未治愈,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冠状动脉内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

5.1.3.2高血压服药后:血压>140/90mmHg;低血压:血压<80/50mmHg。

5.1.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Ⅱ度Ⅱ型及Ⅲ度房室传导阻滞,Ⅰ度及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黑朦或心绞痛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5.1.3.4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双出现,多源性室性早博。RonT型室性早博,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5.1.3.5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或房颤史,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瘤,安装起搏器。

5.1.4消化系统疾病

活动性消化道溃疡伴出血,胆囊炎胆石症反复发生胆绞痛,肝硬化失代偿期。

5.1.5消化道传染病

急性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霍乱,副霍乱等各种法定传染病。5.1.6泌尿系统疾病

肾病综合症,急慢性肾功不全)-

5.1.7血液系统疾病

中度及以上单纯性贫血(Hb<90g/L),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5.1.8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5.1.9耳鼻喉科疾病

纯音测听重度耳聋,复发性眩晕,美尼尔病。

5.1.10眼科疾病

5.1.10.1裸眼视力在4.7(0.5)以下,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未能达到4.9(0.8)者。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5.1.10.2色盲。

5.1.10.3急性结膜炎传染期。

5.1.10.4船长、驾驶员、水手、甲板工、电工等工种色弱。

5.1.11皮肤病

性病,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体虱病、阴虱病等。

5.2实验室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健康证

5.2.1肝功能检查

5.2.1.1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升高>100u/L

5.2.1.2乙肝五项检查大三阳(HbsAg、HbeAg和HbcAb阳性)

5.2.1.3 HbsAg阳性或乙肝五项检查小三阳(HbsAg、HbeAb和HbcAb阳性),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升高>60u/L

5.2.1.4丙肝阳性,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升高>60u/L 5.2.2血脂

血总胆固醇>10.0mmol/L,血甘油三酯>6.0mmol/L

5.2.3血糖

空腹血糖>9.0mmol/L

5.2.4血常规

血红蛋白<90g/L,白细胞<3.0×109/L或>11.0×109/L,血小板<80×109/L或>500×109/L。

5.2.5病毒学检查

梅毒抗体阳性且滴度>1:16,HIV抗体阳性

5.3评定的原则

5.3.1海上和陆地作业人员健康条件,应完全符合体检项目的所有标准,凡有上述情况一项不符合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5.3.2对健康条件有上述所列情况的作业人员,当其症状消失或减轻并符合本健康条件指标时,应由医院重新评定并出具证明。6.《健康证》的发放管理及体检资料

6.1《健康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

6.2《健康证》由医院体检中心负责发放,《健康证》必须贴1寸彩色照片,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缺少任何一项,《健康证》无效。

6.3《健康证》原则上由各单位统一领取。各单位负责体检的主管人员接到医院通知后到体检中心领取并签字。医院提供体检资料的内容,各单位负责将体检结果和主检医师的建议告之受检者本人。如由受检者本人来医院领取,应由各单位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

6.4《健康证》由本人留存使用,体检资料由医院体检中心保存,保存期为二年。7.对体检违规者的处理

7.1受检者对应查的项目故意漏项检查或私自涂改体检记录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医院一经发现按体检不合格处理,并通报给体检单位。

6.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六

说明:

1、未婚女士:妇科B超(需憋尿)

2、以上检查项目可自选

3、前列腺B超(憋尿)、妇科B超(憋尿)单独做,价格各90元亚健康:血管弹性(优惠价30元)人体成份分析(优惠价50元)

参加工作体检(入职)特种工体检公务员体检肿瘤筛查

体检注意事项:

一、体检地点:海淀医院门诊大楼二层东侧健康体检中心

二、体检及抽血时间:

5月-9月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00、周六:8:00---11:0010月-次年4月8:00---11:00

三、注意事项:

1.保证您的体检结果能够准确返回,请在查体之前核对您的个人信息及体检项目。2.为确保查体数据的准确、有效性,提醒各位注意:

 查体前一天晚上不吃油腻的东西和饮酒,不剧烈运动及熬夜。 查体当天早上必须空腹。

 检查前列腺B超、未婚女性做妇科B超需憋尿。已婚女性做阴式B超不憋尿。3.做尿、便检查时先在体检中心卫生间领尿杯、便盒,再留标本。4.女士体检应注意下列顺序:

 未婚女性:先做妇科B超(需憋尿)→ 尿检 → 妇科检查。已婚女性:先尿检 → 妇检 → 妇科阴式B超(不憋尿) 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士请勿做X线检查、妇科检查,检查过程中请告知医务人员。 女士体检遇经期,为保证检查数据准确,请勿做尿液、妇科检查,可择期检查.5.抽血和B超都检查完后可以进餐.6.体检查体完毕后请将所有结果交至体检中心的总服务台。

邮箱地址:tjzx1607@sina.com按要求把名单填好后传至邮箱并通知我们。

7.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篇七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注意事项

7.3.1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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