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24-08-22

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通用8篇)

1.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一

白水镇201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6年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卫生计生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三个不变”要求,强化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为全镇经济新常态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目标任务:全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6%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1‰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以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当年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0%以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覆盖率达到100%;全员人口数据库基础信息准确率达到98%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工作重点:围绕一条主线、创建两个典型、落实三项管理制度、实现四项保障措施,抓好六项常规性工作。即:

围绕一条主线: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创建两个典型:一是在巩固提高马莲、史家沟、大陈、王寨、焦庄已建典型的基础上,在白水村开展以优质服务、幸福寓所、文化大院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综合示范点创建活动;二是在全镇建成王寨、马莲、打虎、白水、永乐、王沟、孟寨、史家沟、大潘、高沟、焦庄、大陈、杏林、杨涧、段堡、幸福16所陇家

违纪超生、规范生育指标审批、优惠政策落实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等行政行为,做到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范合法,严格计划生育审核。利用“12356”热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发生。以镇、村为重点,规范计生政务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阳光计生”建设;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国家人口委出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在全镇倡导忠于国家、落实国策、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爱岗敬业、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把人口计生工作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把完成人口计划与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树立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对重点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经常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对亮点工作进行观摩评比,对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定期不定期通过查看资料、进村入户直接到人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分别记入半年和年终考核。同时,每次督查将提出整改时限,对没有及时整改的问题,直接纳入年终考核进行扣分。在考核上,按照“把握全年工作,突出阶段重点”的工作导向,实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将每季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年考核之中。将平时省市区督查考核发现的问题,纳入到年终考核,实行个案扣分。对阶段督查和季度考核后进的村,对综合考核完不成计划生育率或在省、市、区督查考核中有重大

力。全面推进“优生促进工程”,确保纳入检查的孕前优生检测对象政策符合率、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率、待孕对象叶酸投服率均达到100%,孕前优生检测对象风险评估及时率达到85%以上,年内完成孕前优生检测230对。深入推进“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规范开展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确保检查率达到50%以上;四是持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流动人口面广量大,只有摸清底子,才能谈得上服务和管理。要坚持按月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核查,及时更新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通过清理核查,使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8%以上,个案信息准确率达到96%以上。着力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平均接收反馈率达到96%,重点对象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以流出人口为重点,加大清查摸底、发证寄证、协查协管力度,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提高管理水平。流出人口重点对象管理要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免费发证率达到100%;五是狠抓基层基础管理。要夯实人口数据,提高全员人口数据库质量。采取措施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和录入质量,经常性开展清理清查和数据纠错,解决漏报错报问题,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8%以上,各项数据的统计误差缩小到5%以内。要继续坚持部门数据比对,通过与统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人口数据比对,有效解决人口漏管、出生漏报、新婚漏管、性别错报等问题。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信息,要认真分析,追踪核查,弄清原因。要规范出生实名登记,按照区上下发的个案,如实查验和上报,提高实名登

2.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二

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始建于1972年, 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 作为一家生产矿用产品的企业, 公司在紧抓主产品的同时, 也不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公司职工中坚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公司现有职工200余人, 其中女职工为43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常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职工队伍中没有超生现象的发生。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出发于“人”, 着眼于“本”, 强调“人”是第一位的, 更强调对人的理解和尊重, 因而我们要牢牢树立“和谐人口, 诚信计生”的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 是为了中华民族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必须坚持好以人为本, 努力实现好、维护好职工计生家庭的切身利益, 维护好职工的根本利益,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做到放下架子, 关心企业职工关于计生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了解企业职工的处境, 做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服务于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等。同时在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 “想职工之所想, 急职工之所急”, 和职工交朋友, 把职工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做, 切实保证每位职工的利益。

二、持之以恒地坚持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 旧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只有深入的宣传教育, 进行长期持久、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才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才能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素质。因此, 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 是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公司计生工作人员深入重点职工家中进行宣传, 做到了“三上门”, 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还通过办黑板报、制作计生宣传标语、广播站广播计生宣传件及在公司举办独生子女才艺展、计划生育知识抢答比赛等活动来加强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创新理念, 走出一条具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特色的新路

1. 公司领导重视队伍网络建设, 全面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公司计生委坚持把计生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 把计生工作摆在公司工作的主导地位, 层层建立领导组织, 明确由董事长为第一计生责任人,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 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工资、奖金、领导政绩挂钩。严格考核, 严格兑现, 充分调动各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 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在公司八个支部中均有健全的计生组织, 组长分别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担任, 计生网络延伸至生产班组一线, 各支部均建有员工计生档案, 公司年初与各支部签订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年底由公司计生办牵头组织对计生工作进行考核兑现。

2. 规范计生工作, 做好计生信息登记, 大幅度提高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待遇。

公司计生办把公司全体育龄妇女资料全部输入电脑, 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卡、工作台账齐全, 内容详实、准确, 各类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使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办证率达到了100%。坚持一年一度的女工“三查”工作, 使我们及时掌握了全体女工的环情、孕情和病情。依据公司实际, 独生子女费由以前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如今的每人每月30元。特别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退休工资上浮5%优待奖励政策。

3. 公司计生办坚持计生例会制度, 每月月末星期三下午为公司计生例会日。

各支部计生专干在例会上要汇报本支部本月的计生工作, 工作内容含有汇报有无早婚人员, 有无计划外怀孕人员、对各单位外聘人员进行计生登记等, 及时学习国家、省、市下发的计生文件, 学习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知识等。通过例会制度的实施, 对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进行紧急救助、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亲情牵手等形式的关怀行动, 解决其在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人口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理论依据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员频繁变迁,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有效管理及利用日益成为提高各种社会活动的功能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的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适应社会需求,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思路、运着机制,增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更是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全面发展的具体实践。

一、实施全员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的背景和理论依据及实际意义

首先,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信息时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加快,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人民群众的婚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使得原有的静态管理体制的弊端和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传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建设在不同领域的普及,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就是推动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为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其次,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制定的,而人口问题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想达到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理想均衡,实现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的转变,必须把人的“体能、技能、智能”三者的合理调配,置于可以接受的状态之下。这就对人口的有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管理涉及到人类的生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力的开发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以人为本,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分析人口的总体情况、构成、分布、人口素质等人口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各项业务指标的运行情况,正确判断未来影响人口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规律,可以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当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对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人口信息快速、动态采集机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能够改进工作手段,整合业务流程,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实现服务的优质化和人性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特点、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PIS)是贵州省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一个成功的典范,《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等业务软件为其平台,按照“应用主导、完善体制、优化管理、资源共享”的发展思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集、录入、及时变更人口信息,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口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查询、统计、汇总、分析等功能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动态管理。它既包括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信息,也包括所有人口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变动状态等信息。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具有信息全面、综合、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呈现动态性等特点。信息采集的是所有人口信息,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录入的信息包括育龄妇女的各项信息,及全部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涵盖了人口基本信息、人口变动信息、育龄妇女婚姻状况、育龄妇女子女情况、妊娠信息、出生情况、独生子女光荣证情况、技术服务信息、利益导向信息、引导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统计报表及汇总分析等功能,涉及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业务。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上传到省地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可能互通、共享人口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查询、掌握和运用。村级每月采集人口变动、出生、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证件办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

其次,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具有服务性,它利用数据库的各项信息来服务人口计生业务工作,并结合人口理论来指导经常性工作;利用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功能,对人口数据按照不同需要收集、整理、分类,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利用数据库存的报表统计功能,分析当前人口形式,指导下步人口计生工作。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一个新生产物。20世纪90年代初,计生工作开始利用手工帐卡对育龄妇女的个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乡村两级普遍建立了育龄妇女卡片和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档案,这些信息是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信息。手工台帐由于准确性差、效率低、漏洞多,而且基层工作人员工作负荷重,压力大,重复劳动多。为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先后开始尝试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建设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由此,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开始进入探索、起步阶段。初步形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构架,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主要业务系统得到推广应用。1998年《贵州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单机版(WIS)系统开始投入使用,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完成了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查询、分析、反馈和发布的信息化,实现了全省部分地区人口数据的省级集中管理,并通过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生信息的共享。在运行过程中,针对WIS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又开发了PIS2.0系统,对系统进行了加密,增强了信息的安全保障,简化了录入内容,减少了操作流程,扩展了原有功能,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灵活。

目前,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已逐步改变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模式,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但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对全员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缺乏足够认识,工作力度不够;缺乏与新职能拓展相适应的信息化支持系统;网络建设和硬件配备不够,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问题。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软件开发技术升级很慢等因素的影响,各乡(镇)、街道信息化建设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

三、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化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对人口、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实行动态化管理,数据准确,变更及时,从乡、县、市、省到国家的各级计生部门利用数据库均可以直接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和各种需要的汇总资料,可以实时、有效监测人口计生各项指标的运行,并根据各项指标的运行情况来评价一个地方的工作绩效,或是某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人口信息系统全面、实时的人口信息可以提供并预测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发展趋势及地区分布状况,为应对人口变化对教育、城市建设、卫生、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科学决策力度,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数据库开展人口预警分析,预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供可靠的数据,为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对全员先进行实际信息的采集,然后进行信息录入,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全程服务机制。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将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结果与原籍进行平台交流,并对需要回复的信息及时进行预警。促进了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快速、便捷、高效联系,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提高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PIS2.0 中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机构管理模块等业务模块的综合运用,实现了人口信息的个案管理,实现了管理与服务流程的重组优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不但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还加强了职责部门间的工作交流与沟通,同时也达到导地交换,信息共享,实现了流动人口的异地管理、达到了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工作的协调性,提高了管理服务质量,增强了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快推进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的对策。

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是实施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的基础,这些信息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信息采集者和信息应用者的素质是基础中的基础,加快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水平是前提,计算机操作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综合素质是关键,严格的规章制度是保障。

加强网络建设,及时对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换代。要进一步完善县级机关的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加强基层的信息化办公建设,充分保证各级计算机网络建设能够适应工作发展水平,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硬件维护方面,要以主机房的硬件保障、更新为主,如PC及外设、网络设备、安全产品设备、主机系统等;软件维护方面,要以系统安全、数据备份、软件更新为主,包括系统及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以及针对人口信息化的应用需求所提供的咨询规划、系统集成、培训、运营维护等;网络建设方面,要进行整体远景规划、分布建设实施步骤、完善技术支持及服务。通过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系统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信息应用水平。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当前虽然大多数人员参加了各种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或多或少地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但是跟人口信息化对人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精通或熟悉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术的人才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加大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力度和普及力度,在一个县最少保证一季度对计算机操作人员培训一遍,有培训教材、培训制度和考试成绩,使系统各级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会利用计算机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人的创造性和计算机应用的潜力。

实行规范运作,健全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是信息规范运作的保障。要按照国家《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和《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工作规范》以及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规范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落实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如:以服务信息为主的乡、村两级和服务机构月变更、月反馈的机制,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双向良性互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以及服务站所与人口计生委信息的共享;建立微机室管理制度、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信息备份制度、工作日志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工作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多媒体培训教室管理制度、微机信息引导服务项目、信息保密制度等。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入库数据信息质量。数据质量是人口信息网络的生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持续推进依赖于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录入,要通过检查、评估和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落实采集信息签字制度、数据核查制度、信息录入制度、统计上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奖扶平台工作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库;落实流动人口交换信息分析制度、信息交换上报制度、流入及流出信息反馈制度和信息交换登网制度;落实对育龄人口优质服务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如妇科病的筛查档案、0-7岁领证独生子女健康检查档案、出生缺陷干预档案、新婚夫妇的培训档案、避孕药具的发放档案等。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促进部门信息交流。充分利用《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为平台,实现计生、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网络信息的综合开发,形成紧密、畅通的信息数据链,切实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4.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四

我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系统计生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管理措施,创新工作方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提升教育系统计生工作水平,为全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之中,并将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校长是学校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计生工作情况将作为校长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确定一名副校级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指定一名干部为计生专干,明确计生专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二、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有计划地将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教育纳入相关课程教学或开设专题讲座,并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教育时间和效果。要有计划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渗透到各学科,使学生能受到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在走上社会前都能充分认

识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学校要结合少先队以及思想政治等学科教学开展青春性知识、理想与未来、价值观念、人际关系、防止性骚扰,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等相关专题教育,并注重课堂教育与个别心理辅导相结合,重视学校、家庭与社会同步综合教育。

三、认真做好独生子女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根据独生子女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生理教育、培养学生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健康地成长。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独生子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充实教育队伍,丰富教育内容,挖掘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充分利用少先队组织积极开展独生子女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们了解国情,了解并适应社会,增长才干,培养良好的品质,树立远大理想。要加强对独生子女教育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家长提供必要的辅导教材和咨询服务,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帮助家长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

四、切实制定和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背教育规律、不损害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明确地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照顾、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在开展的相关资助帮扶活动中应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五、抓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教育。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保证本单位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率均达100%。自觉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接受属地监督检查考评。

横州镇城东小学

5.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五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6.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六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七

1 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计生宣传力度不够。中国发展目标有着一定的结构性、体制和机制相结合, 不仅仅指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生态文明和中华复兴等问题, 也包括计划生育、人口发展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等内容。逻辑思维上讲, 要不断提高人口发展的质量和生活水平, 前提条件就是人口再生产必须是有序增长, 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前提。要实现这一目标, 控制人口总量增长、提高人口质量、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是必要的。人口总量的无序增长将吞没、稀释和消耗经济发展成果, 所以, 实现国家发展必须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 计划生育政策是实现国家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件。现在, 大部分基层计生宣传, 主要是单位内部, 在世界人口日、艾滋病防治日、法制宣传日等几个特殊的日子进行, 且局限于发材料、挂条幅、写标语等常见宣传方式。宣传方式过于保守不够创新。 (2) 计生投入缺口较大。一部分上下统筹不能足额到位。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达标。这项存在问题在企事业单位不是重点问题, 在此不重点展开。3.技术服务滞后。一是服务网络不健全, 二是服务人员在企事业单位95%为兼职, 能力素质精力不能做到身体力行。机制有待激活, 健全人财物利益导向。

2 强化组织领导, 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生工作, 领导是关键。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 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 是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保障。现如今, 各级党政领导是各级单位计生工作主要负责人, 每年签订绩效指标, 可现实往往产生“多米诺骨效应”, 使人口计生工作提升不到质的升华。“善治者必达民情, 达情者必近民声”。计生工作做得好与坏, 归根结底是服务是否到位、利益是否均衡, 计划生育家庭为响应国家的号召, 为国家奉献小家智慧。因此, 在利益导向上应着重下功夫, 找突破。

3 建立健全法制规范, 为服务人口计生工作创造环境

(1) 统一工作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执法规范, 明确服务主体。公司上下统一精简办理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抓好思想素质。对计生干部进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 努力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抓好责任意识。将计生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在工作手册首页, 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抓好业务素质。利用季度计生工作例会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抓好个别帮促。注重对新上岗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政策法规讲座、日常业务培训和个别指导帮助, 使其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熟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政策, 尽快掌握工作方法。

(2) 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给予女工最真情的服务。。二孩放开后, 违法违纪超生的情况基本控制在0发生。加强真情服务尤为重要。在真情服务育龄妇女的活动中, 不断提高优质服务质量, 要采取请进来的方式, 注重效果。每年定期邀请天津肿瘤医院查体中心到公司为育龄妇女进行查体, 为育龄女工提供就近接受专业医务人员检查的便利条件。针对查体中反映出的普遍问题, 在做好生殖健康档案填写登记的同时, 积极开展保健知识讲座和现场答疑等跟踪服务活动, 使大家通过现场咨询及时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 达到了“早预防、早治疗”的目的。真情的付出, 细致的服务, 才能换来了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更大信赖。

(3) 依法落实法定奖励政策,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应该有资格享受特殊关怀的家庭得到制度保障。积极开展慰问活动。对单亲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的育龄妇女进行关爱和慰问, 从住院探望、申请困难补助等方面都及时办理。特殊节日慰问14周岁以下孩子家庭, 让员工体会组织的温暖及关怀。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在帮扶困难母亲中, 把送温暖活动作为关爱女职工、凝聚女职工,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计生干部实行了挂点联系困难女职工活动, 平时及时了解困难女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力所能及的为困难女工解决生活上、工作上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例如:在每年的“两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活动中, 尽所能给予最大帮扶和慰问。2015年共帮扶困难女职工20余人次, 发放困难补助款5万余元, 资助特困女职工子女上学20余人次, 发放助学补助款3万余元。

8.2016小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八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面对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老龄化步伐的逐渐加快,我国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从而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应运而生。接下来给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內容。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1.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介绍

我国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并不陌生,也都对这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的。这一项国策自制定以来经过了多次的修改最终成型。计划生育为我国发现并解决了许多关于人口方面的问题。是一项利于国家富强发展的政策。

2.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自建立以来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订正。这也从侧面暴露出来了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的。

思想认识不到位。计划生育在一些经济与文化发达的地区开展的还是比较顺利的。但在乡镇的工作却受到了一定的阻碍。由于乡镇人们的文化程度不高,思想意识不到位,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在计划生育工作刚进行开展的时候,得到了严重的抵抗与反对。在他们的脑海里是不存在生孩子需要被限制的想法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这一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还是会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情况的。

流动人口难管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乡镇的群众出去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在家务农的人越来越少,农民工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多。加之国家政策对教育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读书上大学[1]。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开展,使得许多人走出国门工作。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在逐渐增加。流动人口由于自身居之地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就变得非常困难。

五区管理欠规范。五区是指全封闭小区、家属型小区、混居型小区、分散性小区、半封闭型小区。住在封闭小区的人一般非富即贵,家属型小区一般都是当兵的家属遗孤或者一些有地位人居住的地方,同样管理起来也非常的困难。分散性小区由于不集中性,管理起来比较困难。牵涉的问题也比较多。这些类型的小区管理欠规范,也缺乏一定的力度。

城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不完善。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城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在计划生育开展的最初,城乡计划生育抓的比较严,采用最强硬的态度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但是随着时代的逐渐发展,计划生育的实行力度逐渐减弱,到现在一些城乡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缺失了一定的管理体制。这也间接的导致了计划生育实行的受阻。

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充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涉及到许多部门,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残联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等,且需要这些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之间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很好的实行计划生育这一项政策。但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这些部门却没有很好的进行配合和沟通。这就使得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在人口上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3.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创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是有一定原因的。这些原因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这些问题是我国人口转型过程中必须要面临的问题。计划生育的管理主体是那些育龄人口。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而这些人口由于自身的特点本身就难以管理。加之在政策的实行过程中,从政府到百姓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和惰性。所以在创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才会暴露出上面的那些问题。

4.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解决问题的办法有许多,接下来给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对策。

增强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思想认识。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第一项对策是增强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思想认识。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宣传的内容主要是计划生育的内容、要求以及国家对这一政策支持和重视程度。此外还要宣传计划生育会给人们未来带来的好处;提高落后地区人们的教育程度。从而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思想能力;此外,还可以在一些地区开展宣讲会。对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内容进行宣传。

加强对流动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第二项对策是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普查。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的对自己管辖地区之内的人进行人口普查工作,以确保可以获得最新的人口动态信息;然后要积极对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其它性质暂住的人员进行暂住证的办理,这样有助于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与通知政策;此外要与其他地方的相关部门做好交接工作。当有人员流入或者流出时,要尽可能的掌握人口流动去向,方便信息的交接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四大保障。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第三项对策是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四大保障。第一大保障是建立领导保障体系。也就是说计划生育这一政策的实行一定要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第二大保障是指建立财政投入体系。一项政策的实行是需要一定资金的支持的,计划生育这一项政策的实行也不例外。因此一定要保障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资金运行;第三大保障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一项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也会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有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更好实行;第四大保障是加强社会保障,推进利益保障。养儿为防老,社会应该推行一定的养老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建立完善的城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第四项对策是建立完善的城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对以往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这有助于找出问题所在,为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然后对计划生育实行的现状和社会现状进行分析总结。这有助于发现现如今适合的政策实行方式;最后根据以上的总结经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制定与完善。此外在管理体制实行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充分调动每一个部门的职责。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第五项对策是充分调动每一个部门的职责。各部门之间做好合作与沟通的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交流最新的人口信息,确保各部门之间都能掌握最新的人口信息,从而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此外各部门之间也要讲究合作,要力争合作求双赢。这样不但可以更好的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还能够事半功倍。

以上内容就是本文对创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的浅显分析。经过上面的介绍想必大家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希望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提高重视程度,积极的解决问题。让创新时期的计划生育为百姓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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