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4-07-29

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精选10篇)

1.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一

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农村低保的政策了解不清。二是部分乡村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群众意见极大。三是个别乡镇对低保对象核查不到位,出现漏保、错保现象。四是一些乡镇没有把农村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五是档案不齐全、监督不到位。没有严格遵守低保评议、公示、监督等制度,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等问题,80%以上的村未设置举报箱,缺乏社会监督。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准确核定低保对象,严把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关口,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

2.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二

我国从1993年开始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所有的城市都已经建立了低保。我国低保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在维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需求,在保障居民生存权前提下,兼顾其发展权。各地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用恩格尔系数和菜篮子法等方法,确定本地的标准。目前南京市区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20元。救助对象有严格要求,就是原社会救济中的“三无”人员、新增下岗失业人员中生活水平不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家庭、或因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使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是现代国家中每个公民有权享受的无偿的政府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低保是“民心工程”,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防护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难题。在此,笔者结合对南京市白下区的调查,就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低保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是:贫困人员填表申请(社区负责)、民政部门考核(资格的确定、补差金额的核算)、定期的跟踪随访(民政部门、社区)、资格的后续审核(流动式管理)。这一半封闭、半开放的流程,使得低保工作存在某些非确定性。

第一,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 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

第二,救济金额难以核定。在确定救济对象后,必须明确每个低保家庭的救济金额。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南京市的救济标准是220元,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低保家庭均发放给每个人220元,而是要

在扣除家庭实际收入后,进行补差。这项工作的最艰难之处就是对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因为这包

括失业救济金、退体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的收入、亲友的资助等短期内所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这就需要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全面的摸底。对每份收入的计算必须让户主心服口服,其精确程度常常达到角。极度贫困的家庭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使得这份核算工作异常艰辛。

第三,定期随访及资格再确认难以开展。家庭收入不是固定的,故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就业能力强的低保户每三个月随访一次,而对“三无”人员则是每年一次。实际工作中,许多低保户不能充分理解国家的困难,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以上仅是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 首先是少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由于低保资格的认定及金额的核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给了部分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机会,有人趁机给予那些在低保线上下但有私人关系的申请者以更多的机会或更高的保障金额,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是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但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众多部门共同协作,才能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才能清楚核定真正的低保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商部门发了营业执照,却没有回收就业登记证,结果使

一些人在稳定就业的同时继续领取低保,且劳动部门仍然将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登记;低保户在偏僻

地段开了店面,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但民政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按时发放低保;群众举报某低保户买房,到房管所核实查证时,工作人员却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跟踪随访工

作的困难,使得基层民政组织被迫将每星期“回报社会”的公益劳动变成了监控手段,但此种手段的

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

再次是部门设置不当,职能界线不清。低保工作本属于民政部门,但与劳动部门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如低保资格的认定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如在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的,需经过三次以上的求职努

力,并确非因个人原因而遭受拒绝的方可领取低保。这里就同时涉及到劳动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民政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出具申请者三次求职失败的客观原因的证据,以确定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而劳动部门在面对民政及申请者时常常是进退两难:因为,确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因主观原因拒绝求职,劳动部门若如实汇报,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必然招致此类申请者的非难及打击报复;如若制造伪证,则违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如果将这两部分的工作权限归属一家,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的矛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人力资源医乏,工作效率难以保障。尽管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实际的考核、入户调查、跟踪随访等工作皆是由居委会及街道来做,区里相关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审核,并不到具体户中走访。但无论是街道还是居委会,其职能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并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事,故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近400家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自然是力不能及,低保的滚动管理也时常是慢了半拍。另外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大问题。在西方国家,社会救济工作都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负责的,因为这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特定的理念与技巧。但我们的低

保工作者大都没有经过这样的培训,少数人甚至对低保户抱有鄙视心理,这种人力素质急需改善。最低生活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尊严,如若在申请中遭受了侵害,这无疑与 政策设计的初衷相违背的。

第五是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旧城区的改造催生了一批新的低保户,老城的拆迁、棚户区的改造产三小车”的禁停等市容市政工作,把一些本非低保的人员推入了低保,给低保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拆迁带来的住所的不固定和人户分离,使低保的随访、跟踪以及其他活动的组织、通知与参与等成了未知数。“三小车”的禁停使众多的家庭失去生活来源,为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政 府承诺:所有人员,放宽条件进低保。这样做虽然暂时缓解了落实政府禁令的矛盾,但无论是对地方财政还是对今后低保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低保户数的急剧 2 增加及两套低保标准,将成为未来的隐患。最后就是宣传导向偏离问题。舆论媒体的宣传无疑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媒体的不准确定位又会加大低保的工作难度。一些媒体以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享受低保,许多非民政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有此错误认识,结果是任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涉及到困难居民的利益无法解决,就会理直气壮地声称:进低保。似乎低保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种错误的宣传导向及相关部门的不恰当理解给低保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加大了实际工作的难度。

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低保工作,让最后一道“安全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弥补法律上的相关空白。目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工作急需规范,订立一部《社会救济法》,明确从事社会救济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社会救济工作的操作程序、被救济对象的确定程序、被救济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的义务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依法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救济对象的行为,规范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2.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要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的力度,除却法律的硬性规定外,更要在技术上对各部门联合协调予以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

商涝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合并,最明显的就是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的融合。资源整合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各部门工作理念的调整与提升,特别是“为民便民’,意识的具体化。即使是不直接参与管理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也要从减轻国家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低保工作的开展。

3.提高基层工作者的素质,及早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建立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线工作者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择优上岗。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职业资格准入制控制工作人员的入门标准以提高专业素质。因为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必须照顾到救济对象的尊严,在人格平等前提下进行救助,要避免施舍、恩赐等错误的想法及态度。4.更新群众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而是自身应得的权利,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同时要改变整个社会对低保人员的错误看法,各相关行政部门尤其要带头纠正这方面的错误认识。

5.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系统。社保资金拨付源应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南京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基层财政状况较好,因而低保户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但对于那些贫困地区

来说,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差,低保资金严重欠缺,势必导致低保户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要避免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造成低保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可行的办法就是资金拨付源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并保证此类资金的专款专用,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给低保户造成的影 3 响。6.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现象。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善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政府、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故加强和完善包括公示制在内的运作机制以确保低保工作全过程公开化是有必要的。

7.警惕城市改造给低保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目前各个城市的改造工作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讲究速战速决,往往是大面积同时拆迁,多个拆迁点同时进行。城市改造乃大势所趋,但其立足点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和城市面貌,因此,改造的规模、进度、迁移户的安置配套工作等都必须围绕这个立足点来考虑。要使老百姓通过城市改造提高生活质量,而不是反过来将他们推入低保。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地减轻贫困可能带来的损害,城市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于积极的再就业政策。

关于城市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后全面提高 规范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三条保障线”,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兜底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十分关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也明确要求“合理地确定„低保‟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然而,由于城市低保工作是近几年来才开展起来的新业务,政策法规推陈出新较快,许多方面还处于不断探讨、摸索的过程中,具体操作还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此,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后,如何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操作,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课题。我们根据近期的调研情况以及几年来从事低保管理工作的实践,对此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一、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我省是从1996年在郑州市开始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制度的。经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初步形成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减震器”的作用,较好地保障了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一)城市低保覆盖面迅速扩大,按期实现应保尽保。目前,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90元(新县)至180元(郑州市区)之间。几年来,全省城市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数,由制度建立初期的4.9万人增至2003年8月底的128.38万人,1996年—2003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发放低保金16383.54万元。

(二)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管理不断规范。2002年中央财政对我省转移支付资金3.12亿元,比2001年增长174%。2002年、2003年省级财政均安排低保资金5000万元,比2001年增长59%。省政府又于2002年底、2003年7月份两次追加低保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规范低保资金管理,全省已按要求建立了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一些地方已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机构直接将保障金发放给低保对象,既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低保制度日趋健全,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城市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郑州、洛阳、信阳等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不少县(市、区)就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定的办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的看来,全省城市低保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

(四)配套政策逐渐完善,初步形成多方面的救助体系。在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的同时,各地进一步制定了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郑州市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解决低保对象养老、住房难、看病、上学难、就业等五难问题,初步形成了以城市低保为主体,多方位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和社会互助工作也得到了加强,新乡、商丘、南阳、驻马店等地帮扶弱势群体活动丰富了对低保对象的救助范围。

(五)低保力量得到加强,运行机制已见雏形。全省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初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作,街居具体操作,社会广泛参与”的低保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全面加强低保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洛阳、焦作、三门峡、商丘、濮阳、平顶山、周口、驻马店等地在市民政局中成立了低保科或低保中心,不少县(市、区),也成立了不同形式的低保工作机构,郑州市及洛阳涧西区为每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二、城市低保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当前我省城市社会贫困群体发展的趋势是贫困面在扩大,贫困程度在加深。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以及按实际收入核算家庭收入后,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更加繁重,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在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保障对象仍呈上升趋势且分布不平衡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两条保障线的有偿性,致使其覆盖面有限,大部分贫困人员游离于前两条保障线之外,往往这部分人群的贫困程度最深,脱贫能力最弱,需要政府救助的需求也最为迫切,因无法得到前两条社会保障线的保障,只能由最低生活保障线来兜底。而享受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人群因其缴费时间等因素制约,享受保障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在享受前两条保障线期间以及超过时限后而依旧生活困难的,也要靠最低生活保障这条保障线,就使这些人群成为了潜在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由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到期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新出现的下岗、离岗人员不再进“中心”,国家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等因素,都将导致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呈上升趋势。另外,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加快,二元化户籍制度差别的逐步取消,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数量在一定时期内迅速增大的趋势与社会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矛盾更为突 出,刚刚失去土地转为城市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就业,从而造成收入中断或减少,这部分人员既不是下岗职工,无法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又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也只能由城市低保制度来兜底。因此,城市低保制度因其广覆盖性与无差别性,承担的工作任务在“三条保障线”中最为繁重。

我省贫困居民的城市分布也不平衡。贫困居民家庭分布在大中城市较多,但所占比重较低,在县城等小城市中数量不多,但所占比重较高;从贫困深度分布区域来看,豫东、豫南如商丘、周口、信阳贫困程度较深;豫北豫中相对较轻;从新老城市来看,新兴城市一般贫困程度较浅,如濮阳、漯河、三门峡,而老城市、小城市如信阳、开封、鹤壁、商丘贫困程度较为严重。

(二)尚未形成科学合理地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中央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结构。目前,应保尽保所需资金绝大部分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但其到位的时间、数量、批次尚未形成制度化,而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低保资金也没有量化的考核指标,造成地方安排低保资金随意性很大,有的留于形式,不能适应当前应保尽保资金的需要。从目前的财政保障资金支出实行的分级负担体制来看,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各地的低保障资金一般都是采用“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的模式层层分解,其隐患在于一旦在两级或三级财政分担中只要有某级财政困难或落实不了,那么低保金就会不稳定,保障工作就要打折扣。何况我省基层财政状况普遍紧张,为了减轻这方面的财政压力,有些地方往往严格控制保障对象的补差标准,这也是造成我省补差标准偏低的最主要原因。

(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衔接不畅

城市低保制度的特性就是普遍适用性,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贫困,只要城市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纳入保障范围。但是在具体操作上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各地往往存在着把关过严、控制过紧等现象,还有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期满后,由于相关部门、机构未能向当地民政部门及时通报,致使失业者本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资料表明其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线,从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此外,有些下岗职工即使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交社会保障金,但是这些职工往往不愿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脱离关系,拒绝签约进入再就业中心;而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只出不进”的政策,造成新的下岗、离岗人员无法进“中心”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也无法顺利进入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成为游离于三条保障线之外的群体。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的有偿性、时限性及覆盖面小,部分人员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直接纳入低保范围,进而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造成很大的压力。

(四)救助机构体系不健全,工作经费匮乏

当前城市贫困居民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构成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还要实行动态管理,现有的工作力量和工作机构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任务以及未来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少,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等问题的制约,使城市低保工作无法真正做细、做实。通常区级民政部门编制只有4~5名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只有1名民政助理,社区一般只有3~4名工作人员,要同时负担诸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城市低保等十多项工作,仅城市低保的工作量就占全部工作量的60%左右。对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复查、审核以及保障资金的发放、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各项数据的统计汇总等大量的具体工作都要由他们承担完成。在低保制度实施初期,低保对象相对较少,原有的组织机构还可以勉强承担低保日常工作,而应保尽保后,由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且年龄机构、文化层次的更替尚未完成,更是难负重荷。如:2003年8月底,洛阳市低保对象为42079户、96479人,县级民政部门从事低保工作的仅有35人,平均每人要负担1202户、2757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办事处(乡镇)一级负责低保工作的仅有25人,平均每人要负担1683户、3859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社区居委会200名工作人员,每人承担210户、482名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量。如此“重任在肩、系于一人”的力量配置,只能是被动坐等贫困居民家庭的申请,无法去主动调查、摸清其管辖范围内的贫困居民底数与情况了,这样 8 的实际工作状况又将给编制出准确的财政预算带来不良影响。随着今后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断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今后最低保障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如果不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加强基层工作力量,那么整个社会保障工作将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为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关工作经费保证同样必不可少,如负责印制有关的表、册、证、卡;必要的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对低保对象进行管理的微机及其网络配备、日常维护等,所有这些都需要足够的工作经费为基础,否则就难以深入、细致、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从而难免出现漏保、错保等现象,无法保证使政府有限的保障资金用到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居民的身上。

(五)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不高

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是提高低保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而目前我省只有郑州、开封、洛阳、许昌、南阳、驻马店等地的56个县(市、区)实行了由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络代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只有35%,社会化发放程度不高。

(六)低保信息化建设滞后

目前,我省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速度滞后于工作任务的发展。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如佳木斯市政府初步实现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化管理后。申报、审核到批准纳入的周期由至少6~8周时间,缩短到1~2周既可完成,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缩短了低保工作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而目前我省基层仍然是沿用传统的手段与方式进行工作,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低下难以避免,工作水平难有质的提高。

三、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要从整体上和根本上不断提高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水平,切实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规范、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一)切实转变思想,树立社会救助新理念

要摆脱以往传统社会救济工作陈旧观念的束缚,树立起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救助新理念,适应今后城市低保工作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无论救济对象有无劳动能力、无论其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主管部门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地予以保障,切实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社会保障观。以开拓创造性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低保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换工作重点,把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贯穿到低保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

中央财政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制度化,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央、省、省辖市、县四级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明确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的量化指标。并大力开拓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进行资助、捐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减持部分国有资产股,变现部分国有固定资产,倡导群众互济互助等,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以政府各级财政负担为主、社会团体为辅、群众自行帮困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新型社会保障模式。

(三)加强综合协调,发挥全社会救助保障效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围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及时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同时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及水、电、煤气等有关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对贫困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实行住房、就业、医疗和教育救助的方法和措施。我们可以借鉴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从不同层面来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困窘程度:

1、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提供就业帮助。一是实行政府统筹就业岗位的方法,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成员再就业;二是积极建立社区服务实体,为保障对象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再就业机会;三是切实给予自谋职业者优惠政策,鼓励并帮助保障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状态。

2、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提供医疗救助。一是保障对象可以持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医院优惠就医;二是对有大病重症的病人家庭实行年定额医疗救助制度。

3、对保障对象家庭子 女减免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实行广泛的助学金制度。

4、建造部分廉价住房,特供受保障对象租住。并充分利用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了解困难职工情况的优势,加强沟通与合作;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县(区)建立社会救助中心,在街道建立社会救助站,在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点,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从而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以适应低保工作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并为将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建立低保评审体系

建立完善的低保评审体系,是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积极推广郑州、焦作、平顶山等地经验,分别在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设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组成的低保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使低保待遇的基层审核过程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六)建立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基层低保信息网络管理体系,是提高低保工作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手段。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进低保网络化建设。二是积极推进低保数据库建设。及时地将低保对象普查资料和低保对象档案纳入微机管理,确保低保基础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并通过网络化管理,做到了“档随人走”,有效地解决“人户分离”问题,避免异地重报和双重骗保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

建立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是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目前,我省已有56个县(市、区)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低保对象可以直接到任意一 家银行或邮政储蓄网点领取低保金,这样既减轻了基层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了虚报冒领、私自串用、营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因此,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是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操作的重要措施。

(八)建立低保监督体系

建立制约有效的低保监督体系,是确保低保工作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不断提高质量与效能的必要保障。一是制定低保检查公示制度。坚持低保办公透明化,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督办法,逐月向社会公布低保金发放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低保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二是设立开通低保热线电话,随时接受政策咨询、低保申报和监督举报,时刻将低保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之下。

城市低保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1999年国务院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和国际社会接轨的社会救助权利。仅2002年全国就有2 000余万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各级政府拨付的总计105„3亿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低保工作大大缓解了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确保了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顺利进行,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但是,与现实的要求和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城市低保工作仍有许多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l、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问题。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产物,无论是各级政府为此所投人的资金,还是被保人数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承担此项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本来就人少事多,面对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深感力不从心。就目前山西的整体而言,绝大多数县(市、区)没有核定专门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以及办公经费、设备和专门场所。个别市(地)级民政部门虽有两三个人,但由于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的原因也很难集中精力,全身心投人工作。至于负责

最基层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临时雇佣,报酬、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低保工作只能是谁碰到谁抓,或今天你 抓,明天我管。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把关不严或不知道如何把关,错、漏、重、拖现象比较普遍。

2、对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人、家庭经济纂础等综合情况的评定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对申请低保者普遍采取的审核办法是:被保者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市地级民政部门审核。单从表面上看,似乎层层审批、把关很严。其实,上级的把关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社区居委会的把关,因社区居委会是直接一与申请人打交道的,可惜社区居委会并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衡量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孩子哭、娘喂奶”的办法。至

于申请人所持的单位下岗、失业、疾病等证明材料,经实践验证有不少是人情或关系所为,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初审时,只能用来参考。因而,现有被保者的“纯度”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3、保障资金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首先,四级财政配套资金缺乏明确的“出资”比例。即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市、区)财政各出资多少,按什么比例出资没有明确。加之不少贫困市、县财政紧张的原因,常出现一级等一级、下级靠上级的思想,直接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到位和被保障人口的数量及其保障标准的确定。其次,由于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时间、数量上的不确定,因而被保者在领取保费的时间上就没有保证。第三,由于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拿,所以个别财政紧张的县

(市、区),只靠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当地配套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出现被保者标准实际上的降低。

4、退出机制反应慢。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此外,因没有一个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容易使被保者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

5、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可能由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目前,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几乎等于零。而被保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因而被保者的“脱保”也只能象“人保”时一样,靠被保者主动申请

二、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的思考

1、搭建以社区为主的社会保障平台,彻底解决目前城市低保工作乃至社保工作中的基层薄弱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更应从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做好低保乃至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应当成立专门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热心社会工作,年富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低保重任,而且要投资搭建具有数字、信息化处理能力的城市低保网络平台,对低保者的家庭、人口、收人、就业等实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人保”、“退保”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用信息化、自动化解决目前人少事多等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2、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市、区)的配套资金应采取预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制度。因为,在本年数,严格地说城市居民的最低消费水平也是一个动态变数。如 果不采取预期拨付,就很难保证低保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足额、按时到位。

3、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就业和再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目前的城市低保是一种对生活无着落者的政府保障,应通过建立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情况的监控,确保政府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保障者身上。比如定期的家访,以社区为单位对被保者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再就业情况的公布,组织被保者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此外,还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工商等部门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之间在招工„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反馈。

4、低保标准的确霍不稗旁肺看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更应该避免地城何差别较大的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动,城市低保标准也应随之而调整。但是,调整应当考虑地区之间的相互平衡,尤其是相邻县(市、区)之间更应如此。否则,会引起举家迁移等一系列社会向题。最低生活标准也应通过调查统计、论证、听证会以及政府领导同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共同协商来制定,以使低保标准更贴进实际生活。度内被保者和“退保”者的人数是一个动态变退出。

5、不断增加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近年来,中央、省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逐年增大。相对而言市、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是增加低保覆盖面和提高被保者标准的关键。

6、细分被保者,实行标准多样化。目前的城市低保基本实行的是同一城市统一标准政策。然而,被保者的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一般而言不同年龄段的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是不相同的,低保标准应当考虑儿童和学生的教育费用、老年人的大病医疗等因素。

3.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三

处理意见的回复

一、2#楼北侧裙楼小基坑水平筋下料时未考虑锚固,也未形成封闭环状筋。经多次交涉返工改为锚固筋。该班组不承认错误,勉强接受。

回复:2#楼北侧裙楼小基坑在整个地下室基础中为最先施工,该处共有12个小基坑,其形状一致。在加工、绑扎完2个小基坑后,我钢筋班组以严谨认真的心态及时请杜工、王总监对该2个小基坑进行验收,当时杜工、王总监同意按此施工,钢筋班组立即组织人员对其他10个小基坑进行钢筋加工、绑扎。待12个基坑全部绑扎完毕后六天,杜工再说水平筋不合格。我项目部多次与杜工商讨增加角部水平筋无果,直到将12个小基坑水平筋全部拆除。

二、2#楼北侧裙房筏板底筋搭接不够,造成大面积返工,返工后依然存在搭接不够现象。

回复:2#楼北侧裙房筏板底筋有部分搭接长度不够,当监理公司提出后,我钢筋班组立即响应进行了整改,这时的钢筋班组的态度是积极的。

三、2#楼所有深基坑底筋上层网片向上弯起部分应有锚固,该班组下料时没有考虑,也不承认错误。返工量很大,一直拖着未做整改。

回复: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按图纸及国标图集施工,不是你方和我方所决定。

四、其他部位也存在锚固不够现象。

回复:此种说法为泛泛而谈,不够具体。

五、厚筏板马凳设计直径为25而其制作时用22钢筋,设计间距为一米乘一米(以前是一米六乘一米六)未加密就开始绑上网片筋。后来即使加密也不会达

到预期效果。

回复:厚筏板马凳设计为直径25的三级钢,在实际施工中有直径28、25、22的钢筋,这是对钢筋的有效利用,至于马凳的间距,我钢筋班组会满足砼浇捣要求及图纸要求。

在以后的施工中,结构更加复杂,不少地方存在加强筋,加强筋又在特定的位置,如果忽略了这些钢筋,等监理,甲方验收发现以后就没法再加进去。根据该班组前一阶段的表现来看其能力不足以完成以后的任务,建议施工单位更换该班组,找技术过硬,管理有方的施工队伍,以防出现更多的错误,出现更多的隐患,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回复:基础钢筋在整个工程中是比较复杂的,相对地说,上部钢筋则较容易许多。在此,我项目部对两位领导的友情提醒万分感谢。我方已派专职人员进行钢筋管理。

最后阐述:我钢筋班组在场地狭窄,2#塔楼及裙楼全部钢筋进行二次转运的重重困难之下,依然满腔热情全身心投入到施工中,其精神可贵。

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四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项工作。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 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四、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六、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季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七、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八、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调整项目计划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九、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要责令退回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专题上报财政部。

十、对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十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要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上述罚款由被罚单位从自有资金(经费)中支付,一律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十三、对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专员办验收合格,报经我部核准后,可恢复拨款。

5.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五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目标。

自2012年以来,××镇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途并举、相互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15年全镇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75人,人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903元(最高为7260元,最低为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158元。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镇按照摸清底数,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现就当前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简要阐述。

一、存在的问题

(一)评选对象不准确。目前,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仍然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谁应作为低保对象,谁不应作为低保对象?目前我镇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

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且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由于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对其家庭的收入很难有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比如说子女的赡养费到底拿没拿或拿多少,要其本人才知晓,入户调查人员难以界定。

二是发放标准仍偏低。目前,新民镇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垫江县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全镇平均保障标准(1903/人/年),平均每天5.2元人民币。5元钱能够做什么呢,只能买两斤米,肉食完全是奢望。目前全镇已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农民共有275人,不足全镇农村居民总数的6%。虽然农村低保对特困群体有所帮助,远不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达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效果。

三是保障系统不完善。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面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系统仍不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保障其生存,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是难于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将成“镜之花,水中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是空谈。

四是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已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目前,××镇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已有275人,涉及的低保金有22万余元。但目前全镇只有社事办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近年来,我镇社事办新增加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主要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因此,给农村低保工作配备机构和专职人员已是刻不容缓。

二、对策及建议

(一)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保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

(二)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

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农村低保标准要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缩小保障水平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

(三)完善农村各项保障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只有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6.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7年,我县建立起覆盖全县140万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财政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低保“三级核查、三级评审、三榜公示”等工作,并对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总投入由2007年的1801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871.58万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由2007年的47352人增加到2009年的66507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中,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标准,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必须保障低保对象的衣、食、住,适当考虑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及物价的上涨,我县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是42元,人均一天也就是1.4元钱,现在我县市场上面粉价格是1.3-1.5元/每斤,大米价格都在2.5元/每斤,加上穿衣等费用,低保资金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这样低的保障标准,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保障对象难界定。

保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第一,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收入组成分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实物收入。第二,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核算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另外,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我县现有140万左右农村人口,享受低保的人数66507人,由于僧多粥少,为了平衡关系,又受保障经费的限制,存在着人为的“拆并户”现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

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些情况是家庭有人口出嫁多年或去世多年依然享受低保,由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含金量日益增多,比如低保户子女上大学每年可以申请补助3000元,城乡医疗救助针对低保户不限病种只要住院报了新农合后剩余资金财政还可以给予补助,还有其他就业,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四)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人口众多,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这项工作相当繁重,现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大部分村委会干部都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一份责任田,有些工作程序很难按部就班到位,就目前乡镇民政办来说,大部分只有一两个人,他们不但承担者大量民政工作,还要积极参与乡镇其他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村级和乡镇级的调查、评议很多只是流于形式。

(五)财政监管难度大

从目前的农村低保管理办法来看,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低保资金的拨付、发放的过程监管,对个别基层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难以发现及有效监控,财政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据实调整保障标准。首先,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给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定位在生命线、温饱线或发展线。其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须消费支出或上的农民纯收入要据实进行测算,用市场菜篮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

(二)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对于有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成员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保障。这样,既可将保障对象资格确定的复杂性进行了简单化,同时,又促使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农村困难居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他们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

(三)强化政府责任体系,提升工作水平。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一是确定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通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确保各部门执行政策时相互协作。二是建立科学监督体系。建立审计、财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完善各部门及财政内部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制度。整合监督资源,明确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减少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促进经办单位改进工作方法。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低保制度的,严格追究部门相关人员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增加违纪成本,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四要设立乡(镇)的举报电话。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与投诉;有明确举报投诉人的,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7.基层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篇七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征求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社党委对照七个方面的问题,深入基层广泛征求系统内党支部、党员的意见、建议,现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党员教育培训缺少制度化,内容形式有待创新。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形式和内容的选择上趋于多元化,对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机关党支部比较重视业务技能培训而忽视思想政治理论培训,党员培训往往采取大课堂的讲课制,对学习者缺少吸引力,因此迫切需要改变原有的方式和方法。

(二)党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示范带头作用还需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解放思想、创新发展主要取决于党员素质的提高,现在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削弱,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有待进一步加强,党员对自身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意见建议

(一)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

1、对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要坚持年初有目标、年中有考评、年终有考核。经过绩效考核可以总结经验、找到差距、改进工作。

2、坚持“三会一课”要形式多样化。可以到党员教育基地进行党的传统教育;可以开展向身边爱岗敬业的同志学习,近距离感受到身边人说身边事,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方面。

1、党员设岗定责,民主评义工作要做到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用党章对照检查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和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关爱困难党员“一卡通”,对困难到了帮扶作用,减轻了困难党员的经济负担,改善生活质量。

(三)机关党建方面。

1、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在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上下足功夫。实施“一把手”工程,强化主要领导抓党建促发展的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党建工作成效评估体系,完善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使机关党建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于日常工作之中。

8.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八

机关党建工作特点简介

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真抓实干、不断创新、团结协作、凝心聚力,卓有成效地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使机关党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结合“挂包帮”活动,充分发挥各机关党组织自身优势,切实帮助农村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农村党组织和农村党员取得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化机关党员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是开展争创“党员先锋岗”活动。创建“党员先锋岗”,亮出党员身份,培养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共产党员典型,成为工作的模范、岗位的先锋、业务的能手、服务的标兵,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现当今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三是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形式、设定公开时限,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证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

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党建工作内容虚而乏实,形式传统而乏活力。机关党建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机关党建工作,始终处于为经济建设大局,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地位,是一项务虚的无形的工作,许多方面存在抓而不实的问题。

二是党员教育培训缺少制度化,内容形式有待创新。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形式和内容的选择上趋于多元化,对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机关党支部比较重视业务技能培训而忽视思想政治理论培训,党员培训往往采取大课堂的讲课制,对学习者缺少吸引力,因此迫切需要改变原有的方式和方法。

三是党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示范带头作用还需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解放思想、创新发展主要取决于党员素质的提高,现在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削弱,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有待进一步加强,党员对自身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意见建议

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机关党建科学化进程,努力提高机关党组织的执政、服务能力,2 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的先进性,使机关党的建设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一是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在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上下足功夫。实施“一把手”工程,强化主要领导抓党建促发展的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党建工作成效评估体系,完善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使机关党建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于日常工作之中。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务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定期举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组织机关党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的党建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找准机关党建为经济、业务工作服务的途径方法,以先进带动后进,以点带面推动机关党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整体水平的提高。

9.对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九

【摘要】

众所周知,我国是资源大国,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矿物资源,随着国家综合实力提高,经济建设加速,煤炭化工企业在社会建设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发展,要求煤炭化工企业不断加速,不断创新,不断改革,而煤炭化工企业的消防工作就日趋显得重要。长时间以来,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一直困扰着消防部门。易燃易爆化学品多,工程设计复杂,火灾突发性强,火势蔓延快,易爆炸易腐蚀等都为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了非常大的困难。本文针对煤化工产业的消防管理工作展开分析,深入发掘煤化工企业消防难点和工作重点,并且针对不同情况和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字】煤化工;消防;煤炭企业;消防管理

煤化工产业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这30年里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煤化工产业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但是良好的发展趋势和正在不断提高的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也为我国煤化工产业注入新的动力。现阶段,我国煤炭能源化工正走向一体化,新型煤化工产业要求高新技术和优化集成的同时还需要建设大型企业和产业基地。此外,为了更有效的利用煤炭资源,工厂的设计,建设都会有新的要求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的规模这些都在不断探索和发展。然而,目前大多数煤化工企业的项目设计以及材料使用都还是使用原来传统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规范标准。这样就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虽然《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会对建设施工,防火设计,消防审核验收等有着质变的影响和完善了工程设计防火参照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消防部门和煤化工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克服。

在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工作中,火灾易发和火势难控是两大特点。火灾易发最本质的原因是行业的特殊化。在煤化工企业里,随处可见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多变复杂的工程设计,长时间的高温高压环境等等都会大大提高火灾发生的概率。这些环境和化学品在火灾发生时非常容易造成爆炸和流淌火,火势蔓延起来迅速危险。针对这两个特殊性,在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导流槽、防火堤、消防沙的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消防队员的技能素质提升是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由此而带来的消防工作问题和难点也就显而易见。

煤化工企业消防管理中的问题

(一)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于煤化工企业快速发展适应慢。

前文中我们提到,我国煤化工企业正处在创新和一体化的道路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于煤化工企业的建设和规划以及采购的设备和原料上都有新的要求和标准。我们知道,煤化工企业的建设规划都很复杂,需要的设备和材料也非常多,新产品材料众多,针对每一种的消防验收工作都必须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和煤化工企业能够及时学习和了解随时更新的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知识。

(二)消防管理责任重担主要落在消防部门上,未能形成非常完善的“齐抓共管”局面。煤化工企业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实和积极配合通常情况是非常好的,然而,消防安全管理主动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煤化工企业工作人员多,工作任务多,难免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以消防主人翁的心态去安排消防工作。

(三)煤化工企业现有的消防队伍对于煤化工企业火灾的突发性和高危险性应对不足。

煤化工企业今后的发展还会越来越强,无论是规模还是技术都会得到长足的进步。这类在其在生产过程中储存了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甲醇,乙二醇,天然气,煤制油,烯烃,二甲醇等等新型的煤化工产业也会进行投产。一旦厂内的化学品发生起火,蔓延起来非常迅速,而且非常容易爆炸。企业内部的设备一般都非常密集,充斥着各类化学品,反应容器,危险性非常高。企业消防队伍对这类物品发生突发性的燃烧爆炸在没有相关处理经验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因为应对不足而致使情况恶化。

(四)煤化工企业火灾发生初期处理不当现象较多。

上一条我们了解到,煤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火势非常容易失控,而且容易发生爆炸。根据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煤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引起大的火势并伴随损失惨重的比例要比普通火灾高的多。这往往是因为在火灾初期,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队伍在消防部门到来之前未能有效的通过消防设施对火势进行控制。

(五)灭火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够,消防队员受伤概率高于其他类型灭火。

在2013年4月份,新疆发生的一起能源企业火灾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受伤情况。事发是在上午,位于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境内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项目煤制气工艺煤水气贮罐发生爆炸燃烧。这一事故在当地造成了小小的轰动,当时储罐内煤焦油外泄,形成大面积流淌火。这些流淌火蔓延起来非常迅速,相继引燃了临近的分离器以及百米外的输煤栈桥和煤仓。值得反思和总结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支队以及该企业里的专职消防队,一共出动了9辆消防车53人力进行奋力扑救。扑救过程中的工作重点是阻止火势向其他附近的装置进行蔓延。消防队及时出动铲车和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取砂石料筑堤的方式堵截火势蔓延。最终将煤水气贮罐罐体内明火全部熄灭,也将输煤栈道内明火扑灭。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使得8名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皮肤受到轻微侵蚀。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注意到,像这样的大范围的流淌火扑救工作,而且现场非常多的易燃易爆化学品,需要格外注意消防队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部门出任务时都会全副武装,而且速度极快。然后企业消防队伍整体安全防护措施和出动速度都会相比较慢,受伤情况容易发生。

煤化工企业消防管理中应对措施

(一)首先是制度的完善。内蒙古是煤炭资源大省,其消防部门率先参与编制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范》解决了困扰企业工程建设、施工方面的难题,也为防火规范明确了标准。在参照《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基础上,各省市消防单位还要根据自己当地煤化工企业现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消防单位要积极开展与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对接工作,统一建立领导班子,并且在企业内部,对企业消防队员组织培训,演练。与此同时还要及时监督消防设施完备和考核企业消防队员消防知识和实战能力。

(三)煤化工企业因其特殊性,火灾安全尤为重要。所以在企业建设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防火规范。从一开始的设计审核就要严格把关。同时要求煤化工企业建设相应的防火堤、导流槽、消防沙等设施,从严提高防火设计标准。这样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阻止火势的快速蔓延,最大可能性的减少损失。并且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定期进行排查和妥善安放。时刻警钟长鸣,一丝不能松懈。

(四)针对煤化工企业火灾发生时,火势凶猛,易发生爆炸,而且火势蔓延迅速的情况,消防部门要联合企业消防队员,多组织消防演练。演练扑救行动一定要具体化,多样化。不同的情况怎样处理,不同火势如何扑灭等等都要进行详尽的分析拆解和实际演练。另外,对企业内的消防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检查和维护。熟知每一个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技巧,确保在火灾发生初期能够行之有效的控制火源。

(五)煤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多,很多化学品本身就有腐蚀性。而且容易发生流淌火,这对消防人员是十分严峻的考验。消防部门的安全措施同时要同步到企业消防队员那,因为发生火灾时,他们很有可能是第一时间冲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工作的。财产损失固然可怕,但是最重要的是人员安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灭火安全保护措施的训练,确保消防工作中的人员安全。

其他应对措施还有很多,本文中针对常见的5类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实际的煤化工企业消防工作中还有很多难点和问题,比如,化学品囤放标准,煤化工企业消防天气影响等等。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对于消防队员的要求专业素质高,并且要有非常强的责任心。

10.毕业生就业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十

一、毕业时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可否7月初直接发给《就业报到证》,将其介绍到生源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原则上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如毕业生本人同意也可在当年7月初直接办理。

二、学生违约怎么办?

毕业生联系新的接收单位,必须与原协议单位书面解除协议。对毕业生违约的观象,学校要加强管理,进行必要的制约。

三、外省籍毕业生能否把关系暂留学校,半年后再将其介绍回生源省?

可以。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四、省属和共建院校留成本科以上毕业生出省如何控制?

上述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出省就业,如特殊情况需要出省就业的,按专业和比例进行控制。

五、就业率如何统计?

国家教育部提出了7种就业形式,但有就业方式不好认定。我省认定的就业形式有以下几种: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2)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

(3)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4)毕业生出国学习及出国工作。

对毕业生就业率实行动态统计。当年7月份统计初次就业率,当年年底和择业期结束后再分别统计不同阶段的就业状况。这样就能完整反映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情况。

六、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问题

2001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工作有三类:第一类是5月底6月初省直党政机关在全省考录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第二类是为县以下公安机关选拔毕业生,具体时间未定;第三类是按照人事部的计划和要求,今年继续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三支一扶”,选拔名额700余人,考录时间预计在今年8月初。另外,一些市,县(区)根据本地需要也有选拔毕业生计划。

七、关于2000届不包分配毕业生超过择业期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和户粮关系迁转问题。

继续按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关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档案管理和户粮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豫人(1999)31号)文件规定办理。2001年7月底前各学校将这部分毕业生名报送省大分办,(师范类毕业生报省教委学生处)与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下发。省大分办将会同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加大协调和检查监督的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八、毕业生被介绍回生源所在市、县(市、区)二次就业、跨、县(市、区)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的,输办理就业手续时是否需要市、县(市、区)签署同意意见?

上述毕业生在本市跨县(市、区)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不需要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跨市、跨省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也不需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由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就业手续。上述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凭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方便。

九、到市、县(市、区)二次就业的毕业生,户粮关系是否落入生源地?

按文件和省政府领导讲话办理。对于在择业期间暂时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户粮关系暂不落入生源地,待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后,直接落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十、择来期间内跨市、跨省初次就业或改派的毕业生,其手续是否由学校办理?

对于择业期限内跨市、跨省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经由原学校办理;对于已经就业要求改派的毕业生由本人直接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十一、择业期内毕业生的组织关系问题。

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择业期内毕业生的组织关系作如下处理:

(1)择业期仙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其党团关系及时转到工作单位(是非国有单位的,可转到其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交流机构流动党支部);

(2)择来期内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其党团关系暂留学校,在原学校过组织生活;

(3)超过择业期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其党团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支部,按流动党员办理。

十二、2000届毕业生择业期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是否延长或发给《报到证》将其介绍到生源市?

按2000年省政府文件规定办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十三、省外中专毕业生到河南就业手续如何办理?

省外中专学校毕业生到河南就业仍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验/换发我省印制的《报到证》后,各市地才能接收。省里将进一步完善审核办法,防止假冒现象发生。

十四、中专毕业生进郑州市区的省直和市属单位有什么要求?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也可到郑州市区以外其他市地择业。严格控制中专毕业生到郑州市区的省直和部属单位择业,对于家在郑州市区或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毕业生的,不在限制之内。

十五、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如何转寄?

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档案统一转到省大分办,由省大分办将档案转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六、关于毕业生档案转递问题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被介绍回生源地后,学校应及时把毕业生的档案转到就业单位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十七、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被介绍回生源市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是否需要及时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应及时办理报到手续

??十八、关于向各市下达毕业生资源信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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