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2024-09-28

房产租赁合同样本(精选7篇)

1.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篇一

甲方(出租方):xxx公司

乙方(承租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租赁乙方位于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综合楼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xx市xxx区xxx路xxx号,面积xxx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

该房屋租赁用途为网吧、游艺、娱乐(不得经营与餐饮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金起算时间:

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其中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为房屋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月租,即2011年12月1日起按月交纳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收取租金,租金每三年递增15%,即: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424元

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138元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108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其他费用: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及首月租金11424元,乙方中途违约协议保证金不退回,协议保证金在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退回乙方(不计利息)

2、租金按月结算,今后由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及上月水电费、停车场维护费。

3、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停车场维护费800元(人民币捌佰元整),停车场共用,乙方消费客人车辆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合同备案费用及租金发票税费等概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交付房屋:

1、甲方于2011年11月1日将该房屋按现有建筑现状及外墙设计装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乙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有义务检查及进行房屋的修缮,以维持房屋的正常使用。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3、提供共用客梯一台。客梯年审及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三至六层经营者按各三分之一比例分摊支付。

4、提供水电给乙方使用,电费暂按1.2元每度向乙方收取,如日后业主水电调价则按相应比例在现时的标准上调整。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6、乙方确因经营问题或在合同执行期间退租及合同期满,所有固定设施、设备、装修不得拆除或故意损坏(否则按违约处理),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关于经营及证照的约定:

1、乙方负责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的领取,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2、甲方提供现有一至三楼消防合格证资料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按乙方经营项目另行办理三楼消防手续,一至二楼需保留现时餐饮功能并重新出具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因经营引起的一切消防、安全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经营项目的所有税费、各种规费;不能将甲方的房产抵押。

4、乙方在经营期内,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干涉,凡拖欠壹个月以上员工工资,视作违约;并由乙方自行解决欠薪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否则在退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内向乙方正式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合同保证金不予退给乙方,乙方按照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拖欠租金累计达壹个月以上;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相关设备财产;

6.从事国家政策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由提出终止方赔偿另一方所有损失,按照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各负其责,不向对方作出补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2、乙方逾期缴付租金水电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水电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不缴付租金水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按逾期费用总额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停水电、冻结乙方财产,直到乙方交清全部款项为止。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协助提供该房屋现有的相关资料、证件(如:房产证、消防资料、房屋建筑平面图等)复印件,供乙方办理相关证照使用。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共肆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足缴协议保证金及首月租金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xxx公司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地址:

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湖北省xxx市

2.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篇二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3.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篇三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铺位租赁合同(样本)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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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位租赁合同

出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

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

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的铺位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铺位位置

租赁铺位位置:

租赁铺位面积:。

第二条 租赁铺位用途

甲方同意乙方租赁的铺位作为销售内未征得乙方方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租赁铺位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铺位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共计:年。

租赁期满,乙方续租则需双方协商后重新签定《铺位租赁合同》。

月日止,第四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支付方式

1、铺位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

2、交纳方式:。

元(大写:)。13、交纳时间: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个月保证金(参见第五条)及三个月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人民币¥:6400.00元,月(至年月日),计人民币¥:元。

月(至年月日),计人民币¥:元。

月(至年月日),计人民币¥:元。

4、乙方经营中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工商管理费、治安管理

费等)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制冷、通讯、网络等)均不包括在租赁铺位的租金中。

5、电费:。

6、其它费用:待议。

7、第五条 保证金

1、在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即需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本合同的保证金,金额

为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租赁期内不得用于抵交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电费及其它费用。

3、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的,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于本合同期届满、解除或终止日起三

十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5、出现以下情形这一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亿世界数码广场市场部的相关规定时,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而乙方逾期未来改正的。

2)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赁铺位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或与

第三方共同使用的。

4)乙方因不遵守亿世界数码广场市场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而使甲方造成直接

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除乙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外,甲方也有权利扣除乙方

缴纳的保证金。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保证金、租赁铺位的租金、电费等其它费用。

2、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本合同期限满、解除或终止日起十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办理铺位移交手续;

5、甲方有义务在铺位移交手续办理结束的三十日内,按本合同规定退还本合同第5.1

条规定的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租赁铺位。

2、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亿世界相关管理及规定

使用租赁铺位,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缴纳铺位租金、保证金、电费及其它费用。

4、乙方应保证其产品销售的合法性,乙方因销售产品所发生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事件或纠纷的,或由政府及亿世界数码广场的相关部门查处并处罚的,乙方应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及亿世界数码广场的相关部门的处罚、赔偿等;对于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乙方也需承担完全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5、乙方应于租赁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

先承租权。

6、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租赁期限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继续履行其销售商品或产品的包修、包

换、包退或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缴纳铺位租金达七日以上的。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累计达到保证金50%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改正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

5)乙方将租赁铺位进行违法活动、或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6)乙方被亿世界市场部等相关部门发出违约通知三次以上的。

7)乙方违反《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书》及《中关村亿世

界经营管理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违约记点数累计达到十点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租赁铺位超过三十日的。

2)

3、租赁期限满之日,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租赁铺位交付和接收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铺位。

2、租赁期限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租赁铺位交还甲方;交还租赁铺位应经

甲方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并签定交、接收租赁铺位清单。

3、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完成的固定装修应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金

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将租赁铺位交还甲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租赁铺位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金额,向甲方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

4、租赁期限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5、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属于甲方违约,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全

额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文书往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除本合同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可以面交、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面交递交时视为交付;传真以发送时间为送达;邮寄以邮戳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电子邮件以邮件进入对方指定邮箱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本合同的一切附件均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如下:

――――――――――――――――此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5.挖机租赁合同---样本 篇五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租用乙方挖机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挖机类型、型号 挖机型号:

二、使用地点 使用地点:

三、租赁期限

自年 月日至甲方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无需使用设备时终止。

四、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在使用期内,按月租赁:按足月支付租金元/月,不足月租赁时,日租金按月租金标准平均每天计算;乙方保证租用机械设备每月给甲方正常使用小时,如甲方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加班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每月甲方使用乙方设备超过小时以外另行计算(超出时间按_______元/小时计算);乙方应及时保养机械设备。若乙方机械设备故障影响甲方施工不足30天则乙方必须延期补足给甲方相应的天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除外。

2、付款方式:以项目部进度款拨款进度间作为结算周期。

五、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进出场:甲方租赁乙方机械满3个月进出场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甲方租赁乙方机械满5个月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2、设备在租赁期间,乙方操作手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保养,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状态,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状况良好、功能齐全的设备和娴熟的操作手; 2)乙方操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其他所有待遇由乙方负责; 3)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并承担费用;

4)乙方操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甲方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

5)乙方工作过程中应及时排除出现的设备故障,不影响甲方工作安排;

6)如因乙方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乙方的设备如国家有规定必须办理证照的,必须证照齐全,并且办理相关保险,属于交通工具的设备还必须办理第三者保险; 8)因乙方设备性能不能满足甲方正常工作要求或经常发生故障影响甲方工作安排的,或乙方操作人员不听从甲方工作安排且更换人员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负责自身财产安全,如发生被盗、其他人为损坏、地质天气灾害等;

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设备性能及要求,正确合理的指挥、调度、使用设备; 2)负责机械燃油(柴油),需达到中石油、中石化标准,因柴油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由甲方负责;

3)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生活住宿;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设备转租、抵押给第三者;

七、安全管理

1、乙方负责购买设备的各项保险,乙方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未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备交给指定操作人员以外任何工作人员操作或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其违约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或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增订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

3、双方补充事宜

十、其他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提出合同终止后,合同自然失效;

3、对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6.平房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篇六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暖供应正常,房屋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每年人民币元(大写金额:)。租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以及由乙方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交清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在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拆迁等特殊原因,乙方应无条件退房,甲方应将剩余租金返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乙方空房,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租金不予返回。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前天通知甲方是否继租,如不继租,期满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搬迁后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租赁期满,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人)签字:乙方(承租人)签字:

7.房产出租阴阳合同的审计核实 篇七

2011年10月, 某省审计厅对该省文化集团董事长进行了离任审计, 在对其子公司诚意公司进行延伸审计时, 专门对诚意公司店面出租进行了审计。诚意公司向审计组提供了房产出租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为:租期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一年租金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承租方提供的合同 (审计组从承租方所在地县工商局取得) 主要条款为:出租标的和期限一致, 但第一年租金为50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省审计厅针对这种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 认为诚意公司3处房产均出租给关系户并存在阴阳合同问题, 并责成该省文化集团查清原因并做处理。

二、审计核实过程

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上述问题, 2012年3月该省文化集团公司派出工作小组3人, 到诚意公司核实情况。工作小组首先找诚意公司经理谈话, 工作小组介绍了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指出的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情况, 然后要求该公司经理说明出现标的和期限相同但年租金却相差十几万元的两份合同的原因。该公司经理首先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向工作小组出示了标有年租金为33万元的原始合同和相关批文, 然后表示自己与房产承租方签订合同是在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他强调自己从未见过标有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 估计是承租方私自篡改了合同内容。工作小组还找办公室主任单独谈话, 办公室主任讲到年租金为33万元的两份原始合同是在公司经理与承租方签订后由他盖的单位公章, 他也没见过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诚意公司财务部提供的一份现金交款单显示, 承租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1日把第一年的租金33万元汇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户头。

为了进一步查明存在两份年租金不一致合同的原因, 工作小组成员走访了承租方。承租方讲到, 承租诚意公司的房产主要用于和若干个合伙人合股经营商铺, 他本人占大股。他本人于2007~2010年与诚意公司签订了第一期房产租赁合同, 第一期合同于2010年9月到期, 续签合同时发现租金和商铺的装修费都涨价了, 为了变相补贴装修费, 他重新打印了合同的第一页, 修改了合同的部分内容, 把原始合同中的第三条“租金第一年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租金第一年为50万元整,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 目的在于向合伙人多收租金, 把差额部分装进自己的口袋。承租方坦言, 由于和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共有两页, 第一页有年租金的内容,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签字、盖章在第二页, 由于原始合同没有盖骑缝章, 他很轻易地取下第一页, 把已修改了年租金的假合同和原始合同的第二页装订在一起, 然后把假合同复印若干份分发给每一位合伙人, 并借此假合同为每一个合股商铺做了工商登记, 由此形成了两份年租金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工作小组还取得了承租方在造假合同的第一页上写的证言:“此页内容与诚意公司订立的合同不一致, 把金额33万元改为50万元, 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3万元, 是我修改并重新打印, 特此证明。”承租方还出示了他所保存的与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 工作小组发现合同上出租方姓名和承租方姓名签字的字迹和县工商局存档的合同 (私自修改后的假合同复印件) 的字迹是一致, 由此可推断承租方是在诚意公司经理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了合同金额, 出示修改后的假合同给共同入股经营商铺的各个合伙人, 并用于工商登记, 以达到向合伙人多收租金的目的。

三、引发的思考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 工作小组认为诚意公司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是由房产承租方私自修改合同内容导致的, 不追究诚意公司的责任。但从这次审计核实工作中, 我们还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切实履行完整的审计程序才能得出真假阴阳合同的结论。

从这次省审计厅审计过程看, 他们只到诚意公司取得房产出租合同, 再到县工商局取得承租方用于工商登记的房产出租合同, 两份合同一对照, 就发现租期等条款一样, 但租金却不一样, 随即确认诚意公司经理签订阴阳合同, 从中捞取好处。从表面证据上得出这个结论是合理的, 但核实的结果却并不是这样。主要原因是审计程序并不完整, 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 其实只要与承租方沟通了解再进一步核实后就会真相大白。

2. 加强合同管理是预防阴阳合同的保证。

诚意公司在签订此份房产出租合同时未盖骑缝章、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等疏漏, 导致合同内容容易被篡改。另外, 出租方对已出租房产不能就此撒手不管, 应明确一个部门加强后续管理, 关注承租方是否转租、是否合法经营、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这也可防止阴阳合同的产生。

3. 实施招投标办法是预防阴阳合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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