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4-10-1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8篇)

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一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二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以下简称“149号文”) 的规定, 律师因身份不同,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1. 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 税务机关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在该种方式下, 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收入的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核定征收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 税务机关采取了两种核定征收方式: (1) “核定征收率”方式, 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2)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的要求, 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 (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聘用律师。

依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 聘用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

(1) 薪金律师。

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根据149号文规定, 薪金律师每月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提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 对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 分为两种情况: (1)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 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 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 (2) 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 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时计算个人所得税, 则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 即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 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 但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 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税局187号文件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 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 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多退少补。按上述规定, 律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月收入, 再根据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金。这种方法可使律师税负大大降低。但北京地税局于2002年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鉴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 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 因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 明确此项规定废止。由此可见, 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 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 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3) 底薪加提成律师。

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 又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 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经费后, 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 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以收入全额 (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办案经费后的余额) 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1. 选择不同的律师身份。高收入律师对身份的选择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赵律师欲加盟北京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S所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方案:一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的7%, 除此之外, 需负担为其年收入的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另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 律师事务所不向其发放工资, 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之间分配, 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经费。

(1) 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 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 年收入为6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1) 合伙人律师。净收益为:600 000-600 000×7%-600 000×5.5%-150 000=375 000 (元) 。 (2) 提成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50 000×80%× (1-30%) -2 000]×25%-1 375=5 125 (元) ;全年:5 125×12=61 500 (元) ;净收益为:600 000×80%-61 500=418 500 (元) 。

(2) 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 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1) 合伙人律师。净收益为:800 000-800 000×7%-800 000×5.5%-150 000=550 000 (元) 。 (2) 提成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800 000÷12×80%× (1-30%) -2 000]×25%-1 375=7 458.33 (元) ;全年:7 458.33×12=89 500 (元) ;净收益为:800 000×80%-89 500=550 500 (元) 。

(3) 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 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 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1) 合伙人律师。净收益为:1 200 000-1 200 000×7%-1 200 000×5.5%-150 000=900 000 (元) 。 (2) 提成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00 000×80%× (1-30%) -2 000]×30%-3 375=12 825 (元) ;全年:12 825×12=153 900 (元) ;净收益为:1 200 000×80%-153 900=806 100 (元) 。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 在设定的条件下, 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 其选择合伙人律师时的净收益高;反之, 则选择提成律师的收益更高。

2. 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 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 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的好处。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该规定出台后即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利好消息。笔者认为, 律师事务所同样可适用该规定进行筹划。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 约定月薪为12 000元, 全年收入为144 000元。纳税筹划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2 000-2 000) ×20%-375]×12=19 500 (元) 。

现采取以下纳税方案:每月发放薪金7 000元, 其余60 000元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那么, 李律师1~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 000-2 000) ×15%-125]×11=6 875 (元)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 000-2 000) ×15%-125+60 000×15%-125=9 500 (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 875+9 500=16 375 (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 125元。

3. 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如前文所述, 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轻呢?在制定报销制度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1) 对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而采用查账方式征收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故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 而且会对查账征收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 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现比较两种报销方案: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王律师的办案经费, 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 月收入均衡为12 500元。王律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2 500×80%× (1-30%) -2 000×15%-125]×12=7 500 (元) 。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王律师的办案经费, 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王律师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 500×70%-2 000) ×20%-375]×12=11 700 (元) 。

评析:因合伙人律师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所纳个人所得税无关, 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的税负影响较大, 前者个人所得税减少4 200元。

H律师事务所如果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 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 进而影响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 而且要考虑合伙人律师的税负, 兼顾双方利益。

(2) 提成律师办案经费占办案收入的比例。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的经费进行合理预算, 如果办案经费超过百分之三十, 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果办案经费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其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了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都会对税负有所影响, 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 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 量身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 广大律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篇三

摘要:本文从纳税筹划的原理和方法入手,阐述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及筹划方案,最后指出了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简单的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设计

1.工资、薪金费用化。提高员工每月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工资,这样他们税后收入就会比提高工资前的税后收入高;另一种方法是保持员工工资不变,甚至降低员工资,但大幅提高员工可支配费用的额度,从而使员工总体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第一种方法由于要提高员工的实际工资,公司负担的工资费用为(实际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二者互动,同方向变化,在联合作用下会使公司费用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员工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不是明智的做法。第二种方法则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费用,故可以保持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额同公司费用的增加额相等,对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符合公司费用支付条件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允许员工将自己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3%—5%甚至更多),以办公费、招待费等的形式,凭发票报销,这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一些日常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少发给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员工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而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可抵减项目,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一举两得。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差旅费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由企业给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可减少职工的交通费用,同时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可以转为企业费用,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4)为职工提供培训。 员工除了薪金要求外,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很重视,提供员工所需的培训,可以提升员工自身价值,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 、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相对于自然科学或财务管理技术来说,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2.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否则得不偿失,是没有意义的工作。

总而言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的论文 篇四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本文所采纳的观点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规定的条款或优惠政策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将纳税人的税负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目的性、合法性、导向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建立,企业不再仅仅只将眼光放在扩大收入规模上,如何有效地控制内外部成本同样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筹划便成为一个很好的“节流”手段。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其来源于员工工资,是员工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如果企业能很好地帮助员工进行个税纳税筹划,那么员工的利益将会最大化。这样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个税筹划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纳税人增强合法纳税意识起到促进作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将自身所负担的税款降到最低,那么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财税知识进行筹划的话便成为了纸上谈兵。我国税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中,相关税法政策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样的环境要求纳税人要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政策,方能进行合理避税。纳税人先懂法后用法,降低了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的风险。

2.纳税筹划可以将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准确把握,通过计划选择税负最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当月的现金流出,增加职工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对纳税人长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纳税筹划的作用就是将无需缴纳的税金保留在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中,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在2011年国家通过人大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未来随着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还将不断地完善与更新。这就要求纳税人不断学习税法,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将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列举了如下纳税筹划方式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职工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1.1均衡发放收入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个人的工资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其适用的累进税率等级也变高,导致纳税人当月所纳税款增多。在当年职工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收入差异过大,将造成纳税人本年累计获得的税后收入变少。由此可见,若均衡职工每月的收入数,将工资发放尽量平均化,一定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为员工争取最大利益。

1.2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职工福利或费用化报销。我们知道,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超过了低税率区间范围,便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税后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将工资薪金转变为职工福利的形式,减少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宿舍、组织旅游等活动进行安排。企业还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化进行筹划,如可将原先纳入工资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改为由员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这样在企业总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职工的所获得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

1.3年终奖发放金额进行筹划,应该避免进入“黑洞区”。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注意两档之间的分隔点。企业如果在分割点上多发一元钱,可能造成员工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导致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应该统筹好年终奖发放的金额,避免进入“黑洞区”。此外员工的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如在合理筹划的情况下,尽量计入年终奖进行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4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的方式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一般情况下适用20%的比例税率。当职工工资收入较少的时候,可以将员工劳务报酬的税率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进行发放;当员工收入较高,应纳税所得额所在税率档高于20%时,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按劳务报酬形式进行计税,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计税规定中,有减免税政策及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用,通过纳税筹划尽量将税负降低到最小。

2.对于职工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如果员工为企业提供多项劳务服务,应该分项与企业签订合同。这样每一笔收入都可以利用劳务报酬的减征费用,并可使每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降低。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1.纳税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以偷漏税的形式进行,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纳税筹划是在认真学习税法后,对个人涉税业务进行最优化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合法合规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筹划的方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人将承受很大的涉税风险甚至可能受到税务监管部门的惩罚。这是需要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所引起注意的。

2.纳税筹划应由多方共同合作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多方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如果只依靠纳税人自己去做,不可能将筹划工作做得尽善尽美。这时需要在企业财务处办公或者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的税务专业人员帮助纳税人进行筹划方可获得成功。时至今日,很多纳税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为自己创造最大的财富利益。

3.纳税筹划应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的纳税筹划就对纳税人来讲便失去了意义。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对税法不断地学习,对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做出快速地判断,这样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五、结语

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五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个税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税种。在公司工作,我们要交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兼职赚外快,我们要交劳动报酬所得个税;投资分红,我们要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连中个百万大奖也需要交偶然所得个税。

而对于企业财务们来说,个税也是个不亚于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工作。除了要日常申报、申报,还得和企业所得税一样进行汇算清缴。这么一个普通繁杂的税种,却很容易往往会因为财务人员们的疏忽,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当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一共有11项,今天,就来和大家讲一讲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起点是每个月的工资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余额按照上面的税率表进行征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

金税三期实施以来,对于个税的偷漏税行为稽查是越来越严了,很多企业都因为以前不恰当的个税筹划被翻旧账,要求补缴并罚款。捷税宝提醒大家,下面这两种避个税的方法不可取: 1.通过买保险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说起保险,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可以用来避税。这种说法不太客观,因为我们买保险花费的钱实际上已经是税后所得的收入了。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推行的“税优健康险”,购买这种保险可以获得一定的个税减免。但是按照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为2400元/年,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其实并没有起到什么避个税的效果。

2.通过虚开发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发工资是分两种渠道发放的,一部分是正常的工资发放渠道,另一部分是让员工通过发票来换取收入。

发票的好处很多,对企业来说可以增加企业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对员工来说,可以直接减少个税,增加到手收入。

但是,这种行为对税局来说就是虚开发票,是偷漏税,是必须严惩不贷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这里给大家提供两种筹划思路: 1.合理调整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我们的年终奖是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的,也就是要把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去对照相应的税率档进行纳税。很多单位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某一方过高,从而拉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税收临界点。对照税率表,我们发现假如年终奖是54000元,需要缴税5295元,假如年终奖多了1元,则需要缴税10245元。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2.转变收入方式

我们现在和服务的公司之间多是劳动合同下的雇佣关系。对于底层员工来说,每月税收小几百,可能看起来不是很多。但对于高管来说,往往年薪百万,近一半都用来交税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转变收入方式就是比较推荐的方法了。

企业为高管注册一个工作室,将双方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高管的年薪变成工作室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合理收入,从而将45%的高税率降低至综合税率6.54%。

当然,如果想要达到如此低的税率,对于工作室的注册地点、征税方式也是非常有讲究的。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避税的最佳选择。(952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6.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六

一、基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企业可以利用“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与“登记注册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政策的要求,通过合理的设定纳税身份来实现减税的目的。

二、基于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文规定,包括企业生产成本、税金、以及其它支出费用在内的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都应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予以税前列支。

(一)借款利息支出筹划

据税法规定:一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数额扣除其向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的利息支出;二是如果纳税人如果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所借款项的利率不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则可以将借款利息扣除;三是如果纳税人注册资本中一半以上的数额都是从关联企业借来的,那么就不能在税前将这些款项的利息扣除(按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由此可见,这对借款利息的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借款利息支出筹划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利息支出时要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首先应当取得合法的凭证;其次借款人项应于账内写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这样利息支出才可以认定。

在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时,利率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相应的利息则不可以认定,因此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确实需要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参照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然后用其它的方式进行弥补。

(二)利用工资支出的税务筹划

在有关规定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可以扣除。

企业可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员工或投资者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用不得扣除(有关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职工的福利费、职工的教育经费、工会的经费等,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给予扣除。

节税思路:第一、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筹划增列费用,减少名义工资收入。第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化工资收入。

三、基于免税收入的纳税筹划

免税收入就是指针对那些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国债利息收入等特殊收入,所给予的所得税优惠。 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比较工作,科学估算项目的收益率,在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进行权益性投资和购买国债。同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明确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科学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四、基于优惠税率进行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不包括享受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 其中对小型微利的企业,税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数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纳税。

因此,现行企业在设立时,首先做好本企业的规模和人数的规划工作,如果规模较大,可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把握好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接近临界点时,可以采用加大扣除以及延缓收入等方法来降低税率。这样企业就可以实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应用,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五、基于产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针对产业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企业的税率差异,其中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产业给予了很多优惠。

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

给予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和项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产业优惠政策的与从事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产业相关优惠体系的有效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环保、安全生产以及节约能源的意识,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基于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为了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和实现技术创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技术革新的企业给予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这就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对于那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业,一般可以减征,甚至免征其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不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金额,免征其所得税,而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所得金额,减半征收其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产品以及在进行新工艺研发时的各项费用。

新技术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作为提高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需要进行大量金额的投资,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

七、基于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安置包括残疾人员在内的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100%加计扣除。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适量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员工,在合适的岗位让其从事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工作,这样不仅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为企业节约了成本,并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税负。

总之,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经成为当前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我们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出发,结合具体环境因素,制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1]王继祥.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财务与会计,

7.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七

一、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纳税筹划已经从过去传统的偷税、漏税的投机取巧, 发展成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 对居民自身的收入进行合理分析, 以减少个人的纳税压力。在这种背景下, 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居民纳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 一方面, 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 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 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 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 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 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 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 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 (即延长纳税时间) , 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 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 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 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 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 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 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三) 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支出, 会随时、密切地关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一旦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时, 纳税筹划人员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利益出发, 立即采取相应的方案措施, 趋利避害, 把节税的宗旨合理利用到纳税人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 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在设计税种时, 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 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 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 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 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 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 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 减小计税基数, 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 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 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 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 根据规定, 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 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 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二) 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 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 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三) 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 (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 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 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 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 将纳税义务履行的时间适当推后, 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 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注意, 才能获得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 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 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 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 结果不仅节税不成, 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 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 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 甚至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 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 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 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 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 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决定:首先, 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的选择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 错误的纳税筹划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其次, 由于征税方和纳税方对税法理解的差异会产生认定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的合理合法性, 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 符合立法者的意图, 但这种合法性还必须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 也就是说, 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 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 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三) 纳税筹划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只以个人收入为标尺, 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考虑家庭总体收入水平, 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 因此, 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以财产代收入等偷逃税行为和高收入阶层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的行为, 没有相应的征管措施。税法界定模糊, 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 因此他们也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纳税筹划对象错位

社会财富较多的人, 应是个税的主力纳税人。而目前纳税筹划对象的规范程度不高, 而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的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个税征收总额的45%;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 (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 ,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使得税务部门应当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不在监控的重点, 不仅出现了征管漏洞, 而且使个税征收显失公平。另外, 纳税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 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对纳税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 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二) 应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1. 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 将居民个人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适用税率。这种方式是针对每月工资薪酬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 其目的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 就可以使用低税率纳税, 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总数。其次, 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 规定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 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 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再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如果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 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账上, 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而企业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 这样, 既避免了被课征个人所得税, 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保值增值。但是, 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 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第三, 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薪酬可以增加个人的收入, 满足其消费的需求, 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规定, 当个人的工资薪酬累进到一定程度, 新增的薪酬会使个人的可支配现金逐步减少。这时可以选择以转换个人收入的方式, 同样满足居民消费的需求, 却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可以为其员工提供住宿条件、提供差旅津贴、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等, 这样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 而职工的纯收入也没有下降。

2. 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这种方法主要适合于居民个人的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年终奖几乎成为每个企业激励职工的最主要手段, 个人对这部分收入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想要合理分配奖金数额, 就要选择最佳时间范围界定,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 通过全年12个月的时间分摊, 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 具体方法: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在奖金总额中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 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度奖, 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

3. 从政策方面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 进一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级次及税率。之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高税率为45%, 与世界各国相比, 这一税率偏高。2011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5%的最高税率仍然适用。应结合我国现实个人收入状况, 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实行以“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其次, 制定强制性规定并监督企业对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障性福利。“五险一金”是国家要求企业向职工发放或代其缴纳的应有福利, 有些单位和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提取, 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得到扣除, 由此导致职工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 不仅符合国家社会保障要求, 还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款, 使职工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第三, 充分利用国家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 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

(三) 建立健全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是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 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行为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和监控体系, 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重点监控对象;三是强化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 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者的个税征管力度, 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监查;四是对以财产代收入者, 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 形成对高收入者各税种征管的合力。

(四) 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管理人才

纳税筹划的合理合法性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 也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 我国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相关专业, 尽快满足高层次纳税筹划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 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 组织国内的权威筹划专家编写一套国家级筹划教材, 为近几年的理论探讨作出科学和系统总结, 也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1-07/27/content_23082377.htm.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8.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篇八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问题 分析

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之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定的纳税筹划也随之产生,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收筹划常常被误以为是非法与不正当行为。在社会的发展之下,很多人也开始对收入进行规划,看采取怎样的方式可以获取到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下,纳税筹划代理机构也应运而生,该种机构的服务宗旨就是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1 对个人所得税实施纳税筹划的原因

在现阶段下,我国职工工作主要包括基础工资与效益工资两个内容,部分职工的基础工资较低,未达到纳税最低值,在年底累积发效益工资,此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较多,这就会损害职工的个人利益,此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十分的必要。可以说,纳税筹划就是对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与配置的一种方法,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 主觀原因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职工工作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纳税筹划直接关乎着他们的利益,每个人都希望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将自己的纳税数额降低到最小化,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1.2 客观原因 虽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有着十分强烈的主观韵味,但是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够凭借自己的医院来进行纳税筹划,这其中会牵扯到很多客观因素,如税制与税法完善问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等等。目前我国税法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以及税收的国际化均为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方式与途径

就现阶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想要有效优化筹划的效果,必须要不断提升职工的理财意识,并配以成熟的理财业务模式,但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并不够成熟,根据我国的实际条件,可以从几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2.1 正确理解关于纳税筹划的意义 正确理解关于纳税筹划的意义,即保障税收政策与纳税筹划的导向一致,在未来阶段下,可以扩大关于纳税筹划的宣传,帮助更多的人理解纳税筹划的意义。

2.2 合理规避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为了合理规避纳税筹划工作中的风险,需要将职工个人收入进行均匀的发放,这样即可有效降低个人缴税总数。同时,还可以将个人应得收益转为企业二次投资,并规定企业不得对留存未分配收益征税,而职工则可以通过购买企业债券、股票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样,居民只要缴纳分红、股息、利息等收益中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2.3 从政策方面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在下一阶段下,需要调整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级次,并结合我国的职工收入情况,实施“低税率、少档次”的征税模式。同时,还要制定好完善的规定让企业负责好职工的社会福利保障,要意识到,就现阶段来看,“五险一金”是我国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但是一些企业与单位并未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提取,这就导致原本不用扣税的项目不得不扣税,如果个人与企业可以将其部分收入通过转为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也可以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4 培养素质过硬的纳税筹划管理人才 纳税筹划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此外,企业的差异性、纳税要求的特殊性、税种的多样性、外部环境的变化性均对筹划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与责任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基于此,在下一阶段下,我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在高校开设相关的专业,同时,加强对在职筹划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水平。

2.5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下一阶段下,需要建立好完善的征管措施,对于财产转移、隐瞒收入等行为采取合理的征管措施,同时,还要建立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体系与征管档案,将高收入人群纳入到重点监控对象中。此外,还要强化对重点行业与重点项目的监管,加强对投资参股者、演职人员的监管力度,审查好演出、影视团体个人所得税的代缴情况,同时,还要管理好财产代收者的企业所得税与资产流转税,全面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

3 结语

总而言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关乎着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来避免或者减少职工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同时,还要充分的利用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建立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体系与征管档案,将高收入人群纳入到重点监控对象中,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吴玉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略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2]王秋云.浅析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3).

[3]陈沛然,汪娟娟,邢冰,贲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J].学理论,2012(24).

[4]杜建华,程笑,蔡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企业经济,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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