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合同正本

2024-09-10

跟踪审计合同正本(通用2篇)

1.跟踪审计合同正本 篇一

建设工程踪审计合同

项目名称: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委托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接受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竣工结算)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终结。

六、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两份,送两份至安顺市审计局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在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

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乙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力: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力。

甲方的权力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权力: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

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黔府令„2003‟65号)、《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黔审投„2005‟97号)及贵州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定额、标准。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主要内容包含:⑴、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审计),含竣工结算;⑵、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能及绩效审计。

具体如下:

1、审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2、审核施工招标文件,并出具审核咨询意见,提醒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对策。

3、审核施工合同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出具审核咨询意见。

4、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并出具审核咨询意见。

5、审核暂估价材料、设备和暂估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和暂估项目价格的参考信息,参与材料、设备和项目的招投标。

6、对工程及设计变更的理由、估算费用、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咨询意见,参与设计变更的论证,参与现场签证。

7、对工程量计量及计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咨询意见。

8、审核索赔费用,提出反索赔建议。

9、对隐蔽工程涉及费用变动的隐蔽事项出具审核咨询意见。

1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书,并出具审核意见。

11、根据全过程审计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 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12、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按月、标段、单项工程的跟踪审 计工作总结报送甲方和安顺市审计局。

13、在跟踪审计工作中,每项跟踪审计工作都要形成书面资料,反映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过程、计算过程、结论形成的依据,并按标段、单项工程将审计工作资料档案汇总、排序、编号、装订,工作结束后移交安顺市审计局。

14、委托方要求的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审核材料以移交清单为准

2、提供时间:签订本合同一周内

第四条 甲方应在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乙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次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计算如下:

该项目咨询服务费(指跟踪审计)按审计后的项目实际建安投资(执行黔价房„2012‟8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另结算审计将按送审的项目建安投资(执行黔价房„2012‟8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送审金额的1.5‰计取)收取服务费作为结算审核的基本服务费用,同时按审增审减额的3%作为项目审计的奖励费用。若乙方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且在提供咨询服务中工作认真负责,工程造价控制效益明显,经过甲方和安顺市审计局共同认可后,另支付8%的奖励费用。

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5%的预付款,项目实施 10

后,按完成情况甲方每 向乙方支付一次,还未招标的项目,待开工后每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根据所跟踪项目竣工结算价据实调整后在 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余下费用。

支付金额:按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投资额参照上述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后的70%进行支付。

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后,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外派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补助费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1、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独立实施项目审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提供的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随时按照审计机关和甲方要求,按时进场跟踪审计,并满足审计机关和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或时间安排。

3、乙方结合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机关批准;每月向安顺市审计局书面汇报项目审计月报、工程进度款审核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现场签证等;在向有关单位发送审计工作联系函时,必须同

时报送安顺市审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安顺市审计局报送项目期中造价审核报告。

4、乙方拟派项目审计人员必须 名以上,向安顺市审计局提供具体的专业人员名单及工作计划(审计实施方案)。派驻审计组负责人必须执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参加项目审计的其他人员必须执有省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项目审计人员应能够完全胜任委托方所委托的咨询内容。乙方派驻项目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必须及时更换,不能组建符合要求的跟踪审计小组的,经过安顺市审计局与甲方研究,可以解除本合同。

5、跟踪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确需参建各单位出面解释的,向安顺市审计局汇报后由审计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6、乙方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审计报告》和整理审计档案资料提交安顺市审计局。

7、乙方不得将受托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发生此类情况,经甲方与安顺市审计局研究,可立即终止合同。

8、乙方不得向外泄露项目审计情况和参建单位(企业)的相关信息,对参建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数据、工程经济、科学技术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9、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及时向安顺市审计局报告。

10、乙方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 12

等情况,一经发现,经甲方与安顺市审计局研究,立即终止合同,取消其继续从事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业务委托书的约定移交其他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1、跟踪审计项目因合同双方之外的原因停工,乙方可以暂停服务,不继续计算附加服务酬金,但乙方必需配合必要的审计工作(如中途复工协商等):如发生不配合情况,甲方与安顺市审计局有权责令其配合,发生不配合情况2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已签定的委托协议。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相应赔偿。

12、乙方申请支付服务费时,需向安顺市审计局上报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所产生的服务费金额,并经安顺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出具相关意见后,甲方方可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未上报审计局审核,甲方不予支付乙方服务费。

13、审计其他事宜,乙方需按安顺市审计局要求予以执行。

14、其它事项,甲方与乙方双方另行协商。

2.中介服务合同样本(正本) 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在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乙方具体服务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甲方的工程合同及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利用、传播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在服务劳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方式、提供合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或违规手段,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并负责履行,经营损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外,不享有任何经营损益。

2、在甲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四条、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

1、若甲方因乙方的协助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具体数额按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计算;具体支付方式见本条第2款约定。

若甲方未能签订合同,则甲方仅需向乙方支付元差旅、电话费,其他支出费用由甲方同意并负担。

2、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按四次与乙方结算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数额。

第一次:签订合同当天付万元;第二次:甲方收到第一笔工程款时按合同总价的%结算支付;第三次:工程主体结构结束按合同总价的%结算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支付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甲方以现款方式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积极协助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乙方配合下,与该项目相关人员接触后解除本合同,并在以后与该项目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于在乙方协助下签订的合同,甲方应按以上第四条足额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3、甲方若无故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若甲方拒付,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追款,甲方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最后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 户 行:开 户 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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