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

2024-10-07

昆明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精选9篇)

1.昆明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 篇一

 杭州户口落户政策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 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 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

四、购房入户条件:

(一)购房价值条件。

1、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60万元以上(含 60万元)。

3、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80万元以上(含 80万元)。

(二)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 3年内不能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三)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七、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已付清全部贷款或全部房款证明和 《杭州市“购房入户”报名登记表》。向杭州市 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提出确认购买住宅申请,由其审核后并开具《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二)申请人凭《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八、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地人购房入户区域范围

一、钱江新城区块所辖范围为:东至钱塘江北岸,南至钱江四桥东侧(中河高架接口),西至秋涛路,北至钱江二桥西侧(艮山西路);扩大区块东至和睦港,南临钱塘江,西至钱江二桥,北至规划钱江路。

二、杭州经济开发区所辖范围为: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

三、滨江区所辖范围为:滨江区规划范围。

大学毕业生落户杭州政策

一、对要求回余杭原籍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毕业生回余杭原籍的落户政策相对宽松了很多,对于要求继续升学或者已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就业但无法落户的毕业生来说,可以持上述材料直接去相关派出所落户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以前回余杭原籍就业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现在也可以直接将户口迁回家了。毕业生可在户口落实之后再来余杭区人才开发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二、区外毕业生在校期间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余杭的,也可以要求落户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了。毕业生可持下列材料前去办理:当事人申请、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父母何时迁来本区和子女何时前往学校的户籍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余杭区公安分局审批之后即可落户。

三、对于要求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要求落户的派出所地址不一致的或者户口迁移证的有限期限已经超过的,经派出所核查后可以不再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由申报落户的派出所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即可使用。

除此以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符合余杭人才引进条件的,也可以向余杭区人才开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苏州户口迁入规定 篇二

1,首先购房方面。调整前的政策是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1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苏州户口迁移政策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

(一)至

(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3.天津户口政策 篇三

1.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3.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4.离、退休人员户口

4.外地户口进京政策 篇四

{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48号)第一条}

1、申请人、调京人符合条件,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希望申请单调进京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例:

有关调京工作条件

1、关于在”调子女来京工作”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作为申请人;

2、关于”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是指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

4、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是指在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含成人教育)后,又工作三年以上,且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金融类企业、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人员。

5、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北京市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现在工作单位任职手续,这两种申请人限于在本通知本条第4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人对调进京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2]123号)]:

1、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及子女或配偶及父母在京;

2、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干部;

3、父母户口在京,本人未婚;

5.户口管理规定[模版] 篇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户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规范公司户口管理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 户口迁入

1. 经实习录用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且非本市区户籍,与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可将户口迁入本公司,其他录用员工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2. 夫妇双方在本公司工作,户口属本公司管理的新生子女,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落户。

二. 户口迁出

1. 户口在公司的员工,本人辞职或公司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必

须将户口迁出,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以下手续:

(1)劳动招录档案、五项社会保险;

(2)户口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证明。

2. 户口在公司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出的程序:

(1)本人提交接收单位的介绍信;

(2)公司出具迁出证明(或借用公司集体户口簿),收取其3000元保证金,至户口迁出退还;

(3)自公司出具迁出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否则,不予退还保

证金。

户籍与计划生育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行政科必须认真按相关法规制度履行户籍管理职责,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对需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的员工,认真按本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管理部未接到行政科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前,不得为离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

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

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3.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4.具有普通中等(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___年以上(含___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5.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创业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___年以上(含___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___年以上(含___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中职、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我市范围内暂住___年以上(含___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___年以上(含___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4.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我市累计付款购买总价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6.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7.在我市投资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年纳税___万元或安置就业___人以上(含___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年内纳税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9.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___年年纳税额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的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可办理___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___年后年缴税金额每满___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可增加___人落户。

10.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亲情投靠

1.夫妻一方取得我市户籍即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婚龄限制。

2.未婚无职业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随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处落户。

3.具有我市户籍的年老父母(男性年满___周岁,女性年满___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照顾,准予___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照顾父母。

___年老父母(男性年满___周岁,女性年满___周岁)

可投靠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子女。

(五)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1.在我市服现役的军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经副师级驻军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户口迁入我市。

2.在我市服役的军人复转退伍后,在我市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___年以上(含___年),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复转退伍军人,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市。

(六)其他情况

1.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人员。

2.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3.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提交本人不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一户亲属在我市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居民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各公安派出所为我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落户的理由属实。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

批常住户口,应坚持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和个人提供或租赁供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或租赁备案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等。

7.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篇七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___年___月___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8.办理各类户口的具体规定 篇八

邯公户〖2004〗259号

发布时间 2009-07-12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2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邯郸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的具体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户口迁入

1、直系亲属投靠: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时,对迁往农村地区的应出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1)、夫妻投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2)、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和迁入人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3)、市区及县城镇辖区城中村的直系亲属投靠,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稳定收入证明的,可依据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购房类: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必须在房产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异地购房的户口迁移要严加控制,以防出现子女为上学、征兵、就业等情况,从而给城市增加负担。

购房类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正式票据(属单位内部房产的要求提供双方购房协议及购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及子女随迁的由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人才类: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公安机关可为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户口可落在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或自寻落户地点。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级以上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录(聘)用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4、投资类:凡在县(市)投资20万元以上、在市内四区(邯山、丛台、复兴、矿区)投资4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及经商,有合法经营场所,不受无合法固定住所限制,准予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区(县)以上评估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落户地点户主的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随迁需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5、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国家公务员录用类:对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及录用国家公务员,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股)可随时为其办理户口审批迁移手续。

(1)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干部、工人介绍信(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户籍证明、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有随迁家属的必须出具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或购房相关手续),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

(2)录用国家公务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由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签发)、户籍证明、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两张。

(3)招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

6、大中专毕业(退学)生落户类

(1)已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人事)录聘用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未分配工作且回原迁出地落户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大中专生退学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校退学批文或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自动放弃招生的,可凭原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分配工作并申请迁入户口的,凭毕业证及复印件、派遣证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7、大中专招生迁入类:

大中专招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生计划、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8、部队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和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落户类

(1)复员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转业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安置办落户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安置办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自主择业者必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证或购房手续)、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部队离退休干部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部队离退休证明(或 无军籍职工退休证)、军队离休干部介绍信、房证或干休所居住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迁入地派出所可直接办理。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师(旅)政治部干部任职命令、批准随军介绍信、房产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属无业证明(原籍出具或持下岗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部队驻地和家属户口所在地为同一辖区的不再办理随军户口迁移手续。

9、以上各类迁入户口中,随迁或投靠的子女超过两名(三名以上含三名),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结论

10、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方占据户口簿不允许另一方使用或户口迁移的,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无效后,派出所可按照判决书或调解有关内容直接为另一方办理户口手续,但必须在其常表背面注明原因。

11、对原户主已将房产出售且不迁出户口、购房者无法迁入户口的,经派出所核准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后可为购房者办理落户(立户)手续,并将原户主的户口整户移出至空挂户,同时在其常表背面注明原因。

12、居民可根据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派出所必须逐人登记造册且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13、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若出现申报第三姓氏(不随父、母姓),除要求提交正常报生手续外,还应出具公证书,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方可落户。

14、为优化我市经济环境,发展本市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条件,民营企业申请建立集体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民营企业申请、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300万元)评估证明、企 业法人户籍证明、企业驻地方位图及面积,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但民营企业属租赁房屋的应严格控制。

八、其 它

1、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稳定的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出具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证明或劳动合同);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应出具工商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缴税发票,注:工商及税务证的签发时间必须已满一年以上,缴税发票应出具连续六个月的发票)。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3、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

(1)、领取养老保险金(有证件或相关部门证明);

(2)、退休金(出具相关证明);

4、凡已受理群众申报户口手续的,自申报之日起,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5、县(市、区)公安局及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只限办理各类户口手续时使 用,不得在其他单位和部门任何表格上盖章。

6、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7、大中专(含技校)招生及毕业的户口迁移,必须按户口迁出或迁入办理,不得按户口移出或移入办理。

9.深圳集体户口挂靠政策 篇九

深圳集体户口挂靠

即为深圳户口,但户口没地方落户,均挂靠在一个单位(很多人共用一个户口地址),比如你考上了某个高校,学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变成了学校的集体户口)。

户口挂靠的条件(必须是深户,没地方挂靠的)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准备资料

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本(个人页)、本人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一张一寸白底照片

以下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配偶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2、□结婚证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4、□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5、□在职证明

6、□劳动合同

7、□单位人事花名册

8、□近6个月社保清单

9、□离职证明

10、□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11、□子女户口本

12、□子女一张一寸白底照片(3周岁以上)办理地点

新集体户地址所管辖的派出所办理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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