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口出租合同范本

2024-10-20

档口出租合同范本(精选7篇)

1.档口出租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档口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档口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档口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档口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档口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档口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档口租金达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档口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档口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档口出租合同范本 篇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1]周洁瑜.政府管控环境下出租车运营模式及其关键问题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 2013.

[2]陈秀君.出租汽车司机的拒载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6) :52-53.

[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崔建远.合同法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38-39.

[6]张华, 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 2013 (9) :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 2014 (11) :71.

3.档口出租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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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2).

〔5〕张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2.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4.档口合同提点 篇四

甲 方: 乙 方: 甲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 甲方电话: 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履行《南方职院食堂托管经营合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档口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乙方在甲方食堂内经营管理 风味档口。

二、经营地点

风味档口。

二、合作方式

1、甲方监管,乙方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主要食材料由甲方统一采购乙方依据需求领用计费,费用从乙方当月营业额中扣除。

2、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食品安全保证金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合同期满后,视履约合同情况无利息返还。

三、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壹 年,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

四、费用结算

1、甲方给乙方配备一卡通微机销售系统卡机(简称卡机)2 台供乙方经营使用,根据需要增加卡机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缴纳现场管理费计算标准:管理费依据乙方每月营业产值的 %(包含校方管理费用、卡机费用、房租),每月在乙方营业款中扣取。

3、乙方缴纳水电气费计算标准:操作间、宿舍水电气按月抄表计算。

4、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委托甲方统一清洗餐具的(就餐的碗盘筷子勺子)依据当月实际产生的费用并按营业产值的比例计算清洗费用(当月实际产生的总费用/当月档口总营业额*单个档口的营业额=单个档口实际缴纳的清洗费用)。

5、乙方向甲方缴纳餐厅卫生清理、餐厅水电公摊费计算标准:依据当月实际产生的费用并按营业产值的比例计算费用(当月实际产生的总费用/当月档口总营业额*单个档口的营业额=单个档口实

/ 4

际缴纳的费用)。

6、乙方营业款结算方式:每月依据卡机销售金额和其他销售金额减去应扣缴费用,由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审核批准拨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各项约定支付行政部门应收费用、罚款、违约金、其他实际发生金额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在每月结算时扣除前述费用后将余款划拨给乙方。

五、经营范围

1、甲方允许乙方在食堂内经营 项目,详见(档口经营项目申请表);增加或减少经营项目产品,必须书面申请由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主营项目为独家经营(不含异类品牌),副营项目根据就餐需求放开多家经营。

2、依据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在经营中采购、加工、售卖违禁的食品。

3、若乙方超出审批经营范围的项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违法经营的,依法查处乙方经营的食材、设备及非法经营收入;因违法经营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和规范、洁净的作业现场。

2、乙方在经营中须严格遵守甲方和校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服从各级监管人员的管理;对各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3、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食用原材料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各类检疫检验证明,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完整记录台账。

4、乙方应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品的抽检,抽检费用乙方承担;对抽检不达标的食品,乙方又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索证材料和台账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须与甲方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经营中应严格管控进货销售环节,严密操作流程,严禁采购、使用、出售 “三无”产品(无产地、无日期、无名称)及假冒伪劣、腐烂变质食品。

6、乙方从业人员必须穿着甲方统一的制服,并遵守着装要求及个人卫生标准。

7、乙方聘用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好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其证件原件交甲方备案。

8、乙方经营所使用餐具需要甲方提供的,新购、损失增补费用由乙方承担;自带餐具的,损失增补费用自行承担。

9、乙方制作招牌、广告牌、冠名及尺寸、规格、安装须符合甲方要求,费用自行承担。

10、乙方在经营中根据实际需求需要装修整改、增减设备的须向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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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动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乙方所添置的设施用具和剩余物资,甲方均不予接受,由乙方自行处理;所有的装修改造不得拆除。

1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诺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民事、劳动纠纷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需要甲方协调的,甲方给予积极配合处理。

12、乙方要做好防火、防盗、防人为破坏等工作,由此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乙方应自觉履行好门前责任“三包”制及设施设备使用责任制,使用中损坏自行维修。

14、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转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否则,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档口场地及项目的经营权。

七、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2、甲方负责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经营场所的管理,对不合理的现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效果的确认。

4、甲方负责经营现场的杀虫消毒工作,费用由各档口分摊按年度收取。

5、甲方负责餐厅的水电、桌椅、空调、照明、卫生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维护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依据营业额的比例由各档口分摊。

6、甲方有责任定期对各档口经营现场的各项事务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对不配合管理的档口有权处罚或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八、相关要求

1、若因乙方原因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甲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另按情节严重程度,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00-100000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或解除合同。

2、乙方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

3、若因自然因素、食品安全管理或校方要求等无法抗拒原因导致停产停业的,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4、乙方依据学校要求按时供餐;对有擅自停业停餐行为的档口每次给予1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责任或损失的,在乙方应营业款中扣除。

九、保密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信息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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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经济责任或损失的,乙方应补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已退还的,甲方有权依照遭受的经济责任或损失追究乙方的责任。

十、合同变更、续签

1、在合同期内,因校方行为需要拆除乙方租赁的场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及时结算相关营业费用,甲乙双方互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2、在合同期内,因乙方行为需要单方面中途终止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若因自然(台风、地震、洪水、瘟疫等)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4、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续签合同。

十一、设备的添置、维修及管理

1、公司提供档口经营场所及现有的设备、设施,不足部分由加盟承包方根据需要报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添置,费用由加盟承包方自理,材料必须不锈钢化,热能使用必须电、汽化(不得使用煤炉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热能设备)。

2、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必须当面清点、造册,明确价格,与档口经营人办理交接登记。

3、对公司所提供设备设施的维修,由档口使用人自负。

4、合同期满时,档口经营人应按清单交清所有炊餐具,如有损坏、遗失或去向不明的由档口经营人赔偿。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一《风味档口经营管理制度》,附件二《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三《档口经营项目申请表》《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留存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人 乙方(签字)

甲方 电 话 乙 方 电 话

5.档口合同 篇五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广州大学城贝岗村青云坊17巷6号一楼档口,建筑面积25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双方商定租期为两年,自20xx年03月10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金为1500元/月,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金为1800元/月。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起视为交付完成。如有关部门检查要求办理各种经营证件,缴纳各种税费等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每月按时交清房租结清水电费,不按时交齐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且不退还押金。

三:乙方租赁该房屋需严格按照《房屋使用条例》使用,擅自更改房屋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否则造成任何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其他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四:房屋交付后,乙方如因经营需要要进行修缮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自付费用,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以及其他任何房屋原有设施。在不破坏房屋墙体结构以及其他设施的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合同期满,甲方如需收回房屋,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求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室内外卫生。物业税费以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保险等)由乙方自己缴纳。水费按____元/吨,电费按____元/度,网络费按____元/月,向甲方缴纳。

六: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第三方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提交书面责任承担保证书。

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归还房屋以及其原有配套设施、物品,甲乙双方应同时对房屋和附属物品以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交接,结清各自应该承担的费用。乙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搬出并退还钥匙,否则按照每日两百元(即200元/日)向甲方交纳租金且承担期间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后即刻,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房屋使用押金______元(即___押一租)。合同期满结清各种费用后,甲方需全额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毁约,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押金。

九: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如有以下任何情形,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间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

1、乙方延迟交付租金超过__日,或欠缴各种费用达____元;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乙方保管使用不当导致房屋结构及其附属物品受损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

4、乙方利用承租方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十: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房屋遭到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双方互不对对方负责。

十一:合同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房屋,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新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具有与本合同相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范本 篇六

七、甲方租房按月计算,超过一日按一月算。租房期满后,乙方应付清租金,水电和杂费,并要清理干净搞好房屋卫生,如未搞好扣30元,将房屋原装锁匙及感应器还给甲方,若丢失一个或一打扣20元,由甲方验收房屋没有任何问题后,押金退还给乙方,如乙方需要续租,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租。

八、乙方未及时交纳租金给甲方,甲方有权发每天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交纳房租按租房日期为准,超过三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超过五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作乙方违约处理,押金不得退还给乙方,所开出的单据将自动作废,并有权留置乙方位于该房所有物品。

九、期满后凭押金单退房,若有遗失,押金不退,如要退房,请在交房租之前提前15天通知,否则扣除15天房租。

十、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慢情形,结全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十一、乙方在租房期间贵重物品处行保管,若有遗失或被盗一切与甲方无关,必须注意用电及煤气安全,如发现漏电或煤气泄漏应立刻找专业人员处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乙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提高安全意识,甲乙双方要遵守以上协议,望各自双方不能违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住 址: 住 址:

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明确如下权力和义务。

有关用语的含义说明: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违约保证金:指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以保证乙方制做销售的食品,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现行法律相关的质量规范要求,同时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各项约定履行义务。

2、从业人员:指美食广场内从事经营行为的档口承租方及其雇佣、委托协助经营的人员和甲方从事美食广场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

3、管理规章制度:指甲方为规范美食广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美食广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的规范美食广场内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及相关罚则的文件。

4、准营制做销售食品品种:指甲方根据美食广场统一规划,为在美食广场内特定区域进行经营的业户限定经销食品的品种。

5、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归责于甲、乙各方过错引起的火灾、地震、洪水、暴雨、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

6、租赁费用:指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租金、水费、电费、通排风费。

一、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将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硕路499号仁德商贸城美食广场档口______号档口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每个档口每月保洁费(卫生费):___ _元(砂锅、火锅类每月加收150元),美食广场管理费每月____元,电费1.236元/度,水费8.7元/吨(水、电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在用电量上控制每户每月不得超过1500度,超出使用额度的每月加收20%超额使用费。

第二条:准营制做销售食品品种在合同附表中列出。

第三条:租赁费用( ㎡)租金_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____元/年)。代收、代缴水费、电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计收。另收违约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乙方经营期间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如:水、电、煤气、工商、卫生、税费,公用水、电、通排风均摊)。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为一次性交纳一年租金。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健康证等相应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进场经营。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火工作,甲方负责美食广场公用部分,乙方负责承租面积部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整个美食城实施防火工作。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美食广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为业户服务,对消费者负责,自觉接受政府刑侦管理部门和业户的监督。

第九条:甲方负责组织营销,促销活动,做好美食广场的统一广告宣传、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乙方应爱护美食广场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对租赁设施不得擅自更改,移动和扒拆,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应守法经营,遵守美食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非法谋取暴利,欺诈消费者,不准制做、销售卫生安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二条:乙方不可煽动其他业户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第十三条: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因统一规划管理重大业种调整,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有权就乙方档口位置或面积、品种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四条:乙方应维持其交纳违约金的充足性,甲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和扣除乙方违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数额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将违约保证金补足到合同约定的数额。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间内,乙方自行负责和其经营相关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的品种,导致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六条:乙方所经营的品种,必须按合同中签订的准营制做销售食品品种经营,不得超范围或随意变更品种和辅料,如确有需要增减品种需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经营,乙方所属的经营品种中,如有在10日内未经营的,甲方将视为自动放弃,并有权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业撤柜,暂停营业或出兑。 期内乙方私自停业,每天罚款200元,停业超过10日,视为自行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档口(不返还租金和抵押金)。

7.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 篇七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摊位租赁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经营条件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美食城档口租赁给乙方进行经营餐饮。

2、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制作销售及从合法渠道采购加工制作的物料。

经营业态:

经营品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经营管理方式:

1、租赁期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上货路线及时间规定。

2、管理方式:

(1)甲方对美食城进行统一管理,配备经理、财务、收银、保安、保洁、大堂管理及服务人员、洗碗工、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人员,为各商户及美食城进行管理和服务。档口内的工作人员由乙方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档口内的卫生由乙方自行清理。

(2)营业时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日常营业时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3)甲方对美食广场进行上下水改造,通风排烟改造、厨房装修、步梯及通道改造、安装收银系统、提供公共就餐区桌椅餐具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设备。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统一收银,全部刷卡销售。

(5)乙方经营的全部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万正东兴、宏源一品、维多利亚)等周边美食广场价格,需要调整价格和增加菜品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

(6)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款。

(7)甲方对乙方下达销售任务,乙方预计月销售30000元,平均日销售约为1000元;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场管理费并扣除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的各类费用,余款在四个月内按55%退给乙方,45%为乙方违约金,甲方扣回。

(8)租赁位置的确定,甲方考虑美食城整体平衡及餐饮种类搭配等各种因素,统一确定各类品种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行位置调换,或者清理出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9)经营期间乙方不允许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所交全额保证金,并直接清理出场。

(10)乙方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销活动。

(1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物。

(12)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所收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包括进场管理费,保证金等。

(13)合同期满,双方如有意续约,须于期满前60天协商续签。负责视为弃约。

第三条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

10000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

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50000元,注:(甲方给予免租)

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15000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15000元,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15000元。(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

4、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8%到10%作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设施、设备投入、折旧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胸卡费、工服费、体检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经营区域内档口二次用水电、燃气、排污、排烟,广告等系统的费用自理。

第四条结算:

1、________美食城实行统一收款,甲方每月____日到____日和1____日到____日向乙方结算销售货款(遇节假日,政府等重大变革方可顺延。)

2、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甲方按销售标准提取8%到10%扣率收益后,向乙方发出《结算对帐通知》乙方确认后,开具收款收据,送交甲方。

具体扣率标准如下:

扣率标准:日营业额1500元内含1500元提取总营业额10%,日营业额1500元外元内含元提取总营业额9%。

日营业额元外提取总营业额8%。

3、乙方须自行缴纳政府各部门应交的税费。甲方原则上不予代扣、代缴(除政府硬性规定外)。

4、乙方同意________美食城全面负责收银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

许可证指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经营期间,所经营的商品及工作人员,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作为经营法人,独立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及安全经营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的配套设施,负责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2、甲方要保证水、电、燃气的来源供给及户外主体排污渠道的畅通(政府行为除外)。

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________美食城公共区域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制作,协助乙方做好经营过程中的促销活动及门头和菜品展示牌。

4、甲方对乙方在________美食城经营餐饮种类、食品质量、数量、商标、价格、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调整、停销和撤场的决定。

5、甲方负责营业现场的管理,对不遵守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有按美食城档口管理规定实行处罚的权利。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须遵守甲方的餐饮销售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依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品牌为准,新增经营项目应及时申报甲方书面批准。

2、乙方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名称、商标的合法性负责,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因私自停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每个档口每天赔偿甲方伍佰元,超过三天时,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

4、甲方组织的重大(节日、店庆)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合作,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

5、乙方须爱护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地、设备、设施,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乙方须对进入甲方经营场地销售的餐饮食品和自用设备设施,自行进行投保险。

7、乙方须遵守天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准擅自改造。造成燃气、燃料、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二、乙方工作人员须持有鄂尔多斯市市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当年度个人身体检验证明——即:《健康证》。

三、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撤换。如给甲方信誉或他人权益带来损害,乙方应负全责。

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日内将乙方的营业设施及货品全部撤离,并恢复经营场地原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负责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摊位费。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经营持续亏损或其它不可见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清乙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不可见因素(停水、停电等)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乙方转租铺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铺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费用。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合同附件

一、《餐饮、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协议》

二、《菜品及菜品价格确认单》

三、《美食城档口各类管理手册》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甲方补充部分:

乙方补充部分: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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