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2024-09-05

保安劳动合同范本(精选8篇)

1.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

编号:

劳 动 甲方(用人单位): ******* ******************** 公司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 约 须 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4、甲方招用乙方时,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比正式队员的工资少100元,并在试用期满后办理社保。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7、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有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保安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按甲方与其被派遣单位所确定的地点执行。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时 工作制度(保安服务业是一个特殊性行业,其工作时间是连续不断的,其从业者的工作岗位和时间是不固定的,有时是白天,有时是夜间,故尔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每日工作八小时以每月实际天数实行昼夜轮岗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随岗位、职务变动而进行调整。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规定》、《保安队员奖惩细则》、《纠察规定》 3

等规章制度已明确告知乙方,乙方自愿严格遵守和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被派遣单位不满意安保服务而与甲方终止合同和建筑工地建设施工完毕与甲方终止合同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 4 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甲方如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派驻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4、乙方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监守自盗,造成派驻单位经济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除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如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未能及时续签且双方又仍保持劳动关系时,本合同则视为续签合同(其有效期为壹年),双方继续执行。

十三、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篇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 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具体的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但并不是不能终止,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和终止。这里的无固定期限, 并非“永远”, 而是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存续期限和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限期存续, 只有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上向劳动者有所倾斜。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 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 应该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更有利。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 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 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 如法国、日本等都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地位, 普遍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特定情况。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 但由于我国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制度的影响, 人们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存在许多误区, 必须加以澄清。

误区一: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等于原来的固定工, 是“铁饭碗”“终身制”

笔者曾问一名老职工:您和企业签了几年的劳动合同?该职工回答:我是有合同保障的固定工, 因为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之深。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 对企业非常不利, 企业要承担员工一辈子的责任, 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终身制的, 有点“生是企业的人, 活是企业的鬼”的味道。其实,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用工制度.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没有择业权, 职工能进不能出, 无论什么情况下企业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

误区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实践中还有一种认识, 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合同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这也是一种误区。实际上, 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 相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特权, 绝非想解除就解除, 要想解除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上人们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很多人认为,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劳动者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那么什么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意思表示一致, 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续订劳动合同, 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了, 当劳动者具备一定条件时, 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我国劳动合同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了保证这一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四、签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 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 一定要与劳动者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是洪水猛兽, 当劳动者符合条件时, 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 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 企业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当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 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 如何证明劳动者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成为风险的关键点所在。建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求订立哪种类型合同的意见, 并保留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 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 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 所以用人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 以便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有制度依据。

摘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绝非“铁饭碗”、“固定工”, 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只要双方愿意任何人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条件时,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签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李居鹏:签署劳动合同需谨慎[J].成才与就业, 2010, (Z3) :96-97

[2]高云霞: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变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0, (01) :74-75

[3]姚秀盈:非典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1) :7-8

[4]冯松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及对策[J].高校后勤研究, 2010, (01) :107-109

3.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违约金;竞业限制

自市场经济体系始建至今,附“城镇化”发展并行,劳资冲突伴随双方利益博弈而从未间断,使本可施以私法规范调整的劳资关系最终不得不以国家强制立法进行干预。根据《劳动合同法》分别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目前审判实务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对劳动者采取了“倾斜式保护原则”,在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均有体现。

一、基于具体制定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预告期

解除劳动合同,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或合同当事人单、双方以某种原因提前将合同关系归于灭失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旦解除,即意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用工关系所建立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为下述两种:一是双方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而解除;二是单方提出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双方协议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即双方达成合意,对解除程序未作限制性规定。而关于“单方提出解除”则作出了进一步细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分别采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与“附带预告期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或“非过错性解除”及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二、明确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适用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参照“倾斜式保护原则”,立法多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亦要求其遵守如下程序: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后则需提前三十天,以此便于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安排劳动者离职后的接替工作,确保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关于此项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程序外,未再有其他法律约定或限制,均无区别的一律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且勿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抑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纵观各国劳动法规则对此多有限制条件,如提前通知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明确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予适用,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可依正当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三、增加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合同程序规定

现实中,针对用人单位法定可予解除的过错情形主要有下述几种:劳动者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详情参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区分过错性或非过错性解除的意义在于是否需要预告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下作出的解除行为,无须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意味无法定解除程序。现行法规对此亦仅作略提: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组织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如劳动者诉诸司法部门,工会应予支持帮助。换言之,我国劳动法规制度对于过错性解除暂无必经程序的适用,用人单位既无提前通知义务,劳动者亦难寻自我申辩权,赋予工会组织的权益亦只是事后建议权,至于用人单位听从与否,法律无从过问。理论上看,工会是由广大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但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上文提及到工会组织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负有支持与帮助义务,对用人单位亦有监督义务,但通常这些义务往往止步于书面,难以联系实际事例并在其中发挥法律本意赋予的职能作用。

四、完善合同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相关的规定

根据一般“禁止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禁止设定违约金,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仅可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设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处体现了法律对于一般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与保护,若对所有劳动者不加区分,也不曾考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支出的费用而一概禁止约定违约金,那么必然致使一部分享有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能在任何情况下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有失公允。而针对竞业限制的完善,可从以下方面考虑:有针对性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综合衡量各自的正当利益与地位的强弱势,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且保持两者金额适当的平等与合理。

五、相关建议

綜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常见理论与实践的脱轨,其原因大多还是受制于理论的可行性较差,比如某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存在工会组织,或名为职工代表,实则由高层操控等;职工对此现象或不知情,或不知“痛”。为保障工会及其成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工会成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判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合同期间应得报酬等,以法律强制手段为职工集体事业保驾护航。、与此同时,要确保工会监督权的实现,亦有赖于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可尝试下述两个改善方案,藉此加强工会监督,使之权利真正付诸于实际:其一,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即在工会编内设置劳动法律监督岗,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工作时间、未成年工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其二,设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即对用人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建档跟踪,制定群众举报细则,采取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徐昭.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203-204.

[2]何永强.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也应合法[J].企业与法,2015(5):68-70.

4.保安人员劳动合同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户籍地址:

电话:

紧急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就甲方录用乙方作为甲方公司保安人员,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至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该工作全部完毕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3.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二条 乙方被录用条件为:

1.政治素质:热爱祖国、诚实信用;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

(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的能力。

(4)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的技能。(5)掌握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

3.身体: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具备岗位需要的身高、视力等条件。4.文化: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5.年龄: 周岁。

6.其他:如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上述条件存在隐瞒或者虚假情况,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保安员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1.执行门卫、守护、巡逻、人群控制等保安服务任务。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本公司和客户单位,并协助处置。

5.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履行职责,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每班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实行轮休调休。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所在岗位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加班计发工资基数为 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 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 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 元/天。

第十二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账户上,由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第六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在 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 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8.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6天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力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中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11.其他:。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3天的工资作为补偿。试用期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乙方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 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

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第三十四条 除按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五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中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工作、办公用品、财务和其他交接手续,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支付乙方的剩余工资。乙方应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各种关系转移。

第十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追究对方的责任。

2.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住宿的,甲方免费提供住宿,乙方分摊水电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5.保安劳动合同书 篇五

单位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乙方:(保安人员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工种为 保安人员,工作地点为 。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

二、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贰 年。即从 20 年 月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壹 个月(续订合同的不包括),即从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三、劳动报酬:甲方按月工资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10 日前,月工资 元,奖金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设施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工作规程。

五、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在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同时督促其实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守本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秘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行政处理。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贪脏、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考核不合格或有2年考核基本合格;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聘用单位超编、撤并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裁减合同教师。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合同约定第七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十三、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本合同第十四条中订明)。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若出现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违约金额为6000元。

2、乙方工资,甲方按月发和押金两部分发给:月发每人 元甲方于每月10日支付;每学期结束前一天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每人每月200元押金。

十五、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劳动争议处理: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鉴证。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交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6.保安公司劳动合同[范文模版]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劳动者):

住址:

合 性别:编号:身份证号码: 动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熟知法律情况下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从年元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视为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按甲方求派驻在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并服从甲方调动,从事派驻单位分配给保安的具体工作,并同时遵守甲方和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特点,调整派驻乙方的保安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按照保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派驻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甲方通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后,乙方24小时内不到岗视为乙方主动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因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甲方和派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调整和延长工作时间。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其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以乙方完成派驻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为标准,确定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乙方每月加班费用根据考勤记录和工资同时发放;

第七条乙方因不符合派驻单位工作要求被退回或严重违纪,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对应的报酬减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罚款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属于乙方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委托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因乙方工作的特殊性,乙方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乙方死亡;

(三)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派驻乙方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

(五)甲方上级要求不准再聘用合同制人员;

(六)本劳动合同期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七、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交回制服、工作证件并将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定并捺印):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

xx公司已如实向我告知以下内容:

一、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xx公司已向我告知《xx公安局应急处突协警人员管理办法》、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关纪律制度,并已组织学习,我已明确该规定和制度内容,并无异议;我承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xx公司已将《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工作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告知我,我对上述内容已经明确知晓,并无异议。

特此申明。

申明人:

7.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篇七

1 构建和谐而良好的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劳动的积极性, 同时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也有助于巩固国家的发展成果。同时, 劳动关系也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 是衡量当今社会是否和谐的关键因素。

1.1 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基础

和谐社会的实质为“以人为主”, 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个人自身的和谐。劳动关系在我国现存的各种社会关系中, 居于基础地位, 其稳定、协调程度决定着社会的和谐水平。同时, 劳动关系只有处于和谐状态, 才能充分发挥、调动劳动双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并围绕双方的共同利益, 自主凝聚力量, 以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提高职工各方面的权益, 从而稳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而若劳动关系处于不和谐状态, 将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影响。如:2010年, 由于富士康集团内部职工劳动关系不断恶化, 导致多名职工跳楼以示不满, 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一定程度上, 也离散了和谐社会的稳定基础。

1.2 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序保障

笔者经研究发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 一直重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因此, 这些国家能够始终保持社会的稳定状态, 从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复苏与发展。例如:通过实施资方、劳工共决制度, 德国逐渐成为了战后社会治安最有序的国家之一, 并为其经济的起飞提供了重要环境。此外, 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实现全球化, 按价值规律, 促使劳动要素在国际间进行流动的趋势, 已不可逆转。同时, 一国劳动关系的稳定程度, 也直接关系着该国的企业竞争力, 影响着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中国作为最重要的发展中国家, 若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提高其国际地位, 就必须重视市场经济规律, 坚固各群体的利益需求,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和谐劳动关系, 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长期动力。

2 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2.1 劳动者不平等的就业表现

平等是指“真正的自我肯定”, 而就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而言, 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就业不平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农民就业不平等。在我国, 乡村与城镇的劳动力市场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 且由于产业结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平等, 农民在城镇中的就业竞争力明显低于城镇劳动力; (2) 女性就业不平等。笔者经调查发现, 在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中, 大学生普遍面临就业难的现状, 而女大学生的就业难度却更大。如, 某些招聘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招聘女毕业生。此外, 女性在下岗后, 将要面临更大的就业困难, 且女性逐渐被规定到特定工作领域内。如:办公室文员、服务员、幼师、家政等, 这些职位的劳动力往往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且工资较低。

2.2 劳动分配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总体收入分配情况具体表现为:尽管居民收入总额得到了不断提高, 生活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拉大, 贫富两极化现象日益严峻。例如:自本世纪初, 我国基尼系数已由0.35扩大到了0.47左右。此外,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还体现在各个方面, 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性别之间, 存在着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具体表现为: (1) 2006年以来,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已由2.96倍扩大至7.53倍; (2) 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地理、人文等基础条件,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之间长期存在十分显著的发展差距, 同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差距呈现了阶梯式递增的格局; (3) 行业差距是指, 与一般行业相比, 部分新兴行业与垄断性行业, 在奖金、各种补助、工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而我国目前的高收入行业也集中于垄断性行业。

3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3.1 签订书面合同非义务化

笔者经研究发现, 我国现今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并没有明确指出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双方的义务, 还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 这就导致了劳动部认为部分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致使劳动关系被迫停止, 对劳资双方的经济权益造成一定损坏。此外, 《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劳动合同到达指定合约期之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办理合同的续订手续, 而仍维持劳动关系, 则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相关部门已开始重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化, 但该规定的内容涉及范围较窄, 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原劳动关系。

3.2 欠缺合同签订合法程序

目前, 我国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程序仍不完善, 操作性仍不强, 主要表现为: (1) 我国劳动合同中, 并未规定劳动者进入某用人单位后, 用人单位需在何时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忽视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若出现矛盾将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2) 劳动合同制度中缺乏合同申报登记制度, 造成了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无法完全了解用人单位的职工情况, 无法及时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3.3 合同签订时间不确定

相关调查显示, 部分用人单位经常刻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而尽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对这一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该规定仍存在两处漏洞: (1)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赔偿内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的效果; (2) 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 导致用人单位极易继续利用法律“空子”, 拖延时间, 这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阻碍。

4 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4.1 健全劳动合同体制,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健全劳动活动体制, 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深化改革, 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而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笔者经研究发现, 健全劳动合同体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1)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即建立以工会与企业为主体,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主导的劳动合同机制。同时, 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中设立管理科室, 设置劳动管理站; (2) 全方位推广劳动合同制度,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运用各种形式, 宣传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从而使《劳动合同法》走进社区、用人单位, 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

4.2 完善劳动法规,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劳动关系也经历了一定变化。因此, 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需以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范围、工资发放制度、职工人格尊严保护制度、劳动者培训制度等, 以便更加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当今社会的稳定。此外, 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不足, 相关部门应根据深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 对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修改, 从而保障实施范围的广泛性。这也表明, 我国立法部门需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行动权、谈判权给出具体规定。同时, 由于该法属于实体法律, 缺乏程序内容。因此, 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 还需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性法律, 从而在法律层面上, 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4.3 坚持正确原则,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 需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1) 平等协商原则。平等协商是指, 企业与工会代表围绕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沟通协商。因此, 平等协商过程就是劳资双方逐渐达成共识、求同存异的过程。同时, 平等协商也是履行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有助于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问题; (2) 不例外原则。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是有效调整劳动关系的关键机制与重要手段, 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实行, 无一例外。这项不例外原则有助于凝聚经营者与职工的力量,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提高企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此外, 根据各企业经营状况、规模、性质等的差异, 集体合同与平等协商的具体形式、内容、重点、范围等也应有所不同。如, 在新兴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相关部门在不例外原则的支撑下, 可推行地域性劳动合同制度。

4.4 建立完善的就业机制, 巩固和谐劳动关系

为缓解劳动关系中就业不平等现象, 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部门需做到以下两点: (1) 搭建就业平台。由于就业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同时, 就业也直接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地位, 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却逐渐减弱了就业者的主动权, 使得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矛盾, 劳动者的权益将受到一定损害。因此, 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 积极普及就业平等观念, 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选择主动权,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基础; (2) 拓展就业途径。为从根本上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相关部门需适时拓展就业途径, 积极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如: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 目前, 中小型民营公司已吸纳了我国将近75%的劳动者, 因此, 相关部门应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并颁布相应的长效就业政策, 从而保障劳动者实现完全就业。此外, 由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较低, 而许多企业急需较为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因此, 政府需加强技能职业培训力度, 加大对职业技术院校的人力、资金投入, 从而培养适合经济发展的专业人才, 以进一步调整劳动关系,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良好的铺垫。

4.5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分配不平等问题, 我国需严格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其中, 按劳分配制度的前提条件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物质基础为社会主义生产力。同时, 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直接原因在于, 社会劳动中存在的显著差异性。此外, 我国目前以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经济形式, 其他所有制经济辅助其发展。因此, 在分配形式上, 我国需相应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这就要求按劳分配应以劳动作为第一生产要素, 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结果参与分配, 从而达到既不平均分配各生产要素, 也避免出现悬殊过大的现象。同时,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过程, 要做到以下两点: (1) 充分尊重创造, 尊重劳动, 并将劳动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提高其在分配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以便维护广大人民的经济利益, 协调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 避免资本至上问题的出现; (2) 在坚持社会主义大方向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 既防止在分配制度中出现重效率轻公平的现象, 又防止出现重生产力轻共同富裕的现象, 进一步缩小城乡与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

5 结论

笔者经研究得出,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部分, 它决定着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地位。而由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均衡力量, 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所在, 且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与问题。因此, 相关部门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作用, 并围绕劳动关系建立监督、协调、管理等具体机构, 从而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基础条件, 以便最终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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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安劳动合同范本 篇八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变化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化。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将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和挑战

毫无疑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的格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确定等问题,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冲击是使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不过,不同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机制不一样。

大企业集团和人才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冲击主要是用人自由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淘汰不合格员工的难度加大,成本升高。由此,企业员工会没有危机意识,企业会出现沉淀层,进而导致企业整体人均效率下降,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说,他们的主要挑战是用工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升高。去年以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种种责任。企业不能以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社会保险等方法压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进一步降低这些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多方面变革

第一,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规定劳动报酬,另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也以员工的工资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将更加注重全面报酬体系的观念。

第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比以往更加关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环节。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宁缺毋滥”的思想会被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招聘部门所坚持。

第四,促使企业加强其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会出现一批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会把自己的大量非核心职位提供给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这样,一方面企业能够有力地控制自身的劳动力成本;另外一方面,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有更强大的经验和丰富的法律人才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好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效率”。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这样企业才能实现“双赢”,才会健康发展。

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企业应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一步完善现有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等。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正式员工区别对待。(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新劳动法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科学合理配置员工。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化。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 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应该设置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可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然后再研究怎么用这些人。有企业曾经做过研究,在北京每增加一名普通员工可能会增加员工实发工资5倍以上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室租金,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其他管理费用等等许多隐性成本。

精挑细选把好人才招聘关。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也要下一番苦功,要从原来简单的面试,发展到多层次面试。首先要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各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的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面试时会同时关注应聘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质以及企业文化两大方面。

考核制度标准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作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跟新《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在考核时,可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员工“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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