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2024-11-11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精选5篇)

1.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篇一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小豹 2014年4月9日

萍乡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岛、洲、山洞、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工业园区、农区、林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等专业区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居民楼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游览地、纪念地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码头、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灌溉渠、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商贸大厦、宾馆饭店、综合性写字楼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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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洲、山洞、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市政公用、房管、财政、工商、文化、旅游、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

(二)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三)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工作;

(四)指导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五)发布地名信息,推广标准地名,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保护历史地名,宣传地名文化;

(七)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编纂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资源开发利用和地名学术研究;

(八)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展地名工作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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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除应当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贬义字,以及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乡(镇)名称不与全省范围内的乡(镇)重名,市辖区范围内的街道名称,台、站、场名称,较大自然地理实体和公共设施名称,一个县(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村庄名称,均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各行政区划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厂、矿、学校、医院等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以街道名称派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与主地名统一。

第十条 城镇道路的通名按照建设规模分为下列三级:

(一)大道、大街:指城市的主干道;

(二)街、路:指城市的次干道、支路;

(三)巷:指除主次干道、支路以外的一般道路。

地名命名应当与规划或者建设同步进行,城市道路名称应当保持系统性、相关性。

第十一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定命名: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二)园、花园(苑、花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

(三)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一般不低于用地面积的50%,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住宅区;

(四)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物业管理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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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住宅楼;

(五)山庄: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的低层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六)新村:用于命名城乡结合部农村拆迁后或库区、深山移民集中安置的居住区;

(七)度假村: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通名按照下列规定命名:

(一)大厦:楼层达到10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

(二)大楼:楼层达到7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者商住楼;

(三)楼:楼层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或者综合楼;

(四)商厦:楼层达到6层以上且商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助的高层建筑;

(五)馆、宫: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六)城: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住、办公、娱乐等综合型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七)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建筑物(群)。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定命名:

(一)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二)公园:具备水域、花草树林、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三)大桥: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桥梁;

(四)桥:达不到大桥标准的桥梁;

(五)立交桥:互通的立体交叉的公路桥梁或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互相跨越的桥梁;

(六)人行天桥:横跨城市道路上空,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

(七)隧道:公路、铁路从地下穿越山岭、河道的人工构造物,以及城市交通埋置于地层内的地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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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范围内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范围内的,由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与主城区接壤的县范围内的道路命名,应当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自然村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农区、林区、矿区、水利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其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专业设施名称、游览地和纪念地名称的命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有关单位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告知。

第十八条 门牌号的编排,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根据标准地名拟定门牌编号方案,区或者县公安机关确定,报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地名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汉语拼音、含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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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新批准的地名,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四)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楼、门号码的;

(五)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地名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

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根据地名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公示销名。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城镇街(路、巷)标志,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楼、门号码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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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涉及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发现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三)公安机关编制门牌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第二十八条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公园、名胜古迹等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个地名标志;

(二)居民地等面状地域应当视范围大小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名标志;

(三)城市道路等线状地域除在起点、终点、交叉口必须设置地名标志外,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地名标志。

第二十九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住宅小区、城镇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由市或者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门牌号标志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城镇街(路、—7—

巷)、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城镇街(路、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小区、居民楼的地名标志,按照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的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的地名标志,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予以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五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第三十四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保护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传承弘扬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指派专(兼)职地名文化遗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市、县(区)地名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宣传、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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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六类地名,分别为:

(一)千年古城地名文化遗产;

(二)千年古县地名文化遗产;

(三)千年古镇地名文化遗产;

(四)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

(五)著名山川地名文化遗产;

(六)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

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六类地名可申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标准条件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科学论证,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地名委员会评审并征求社会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变更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时,应当充分论证、确定保护方案并经公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未使用的地名应当优先启用;未被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第四十条 对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由市民政部门设置历史地名标志。标志上应当载有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

第六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全市地名档案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市、县(区)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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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名信息系统,及时反映新地名信息,实行地名年报制度;加强地名档案、地名数据信息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二)不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地名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从事地名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萍乡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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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地名转译与管理;《徐霞客游记》;文化生态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9—0018—06

众所周知,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旅游资源对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我国将于2020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游记类典籍中地名记述数量众多,虽然并非专业文献,追溯所到之处的“得名之由”及探求所涉地域的命名理据也原非游记一定要包含的内容。尤其是中华游圣徐霞客(1587—1641年)所撰奇书《徐霞客游记》(现存60多万字),据权威数据统计所载行经地名就有1万多处。旅游地名记录遍及每页每段,有些段落甚至每一行都有,几乎举目皆是,因而在《徐霞客游记》的典籍外译、研究与评估中不可小窥。出于对传统地名翻译不足(即对语言转换的理解存在表征性偏狭,竟至“忽略语境,只顾为单词、词组和句子贴等值标签”)的认识,笔者拟以徐霞客研究为切入点,从美籍华人李祁的《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的不足或缺憾谈起,通过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探讨广泛意义上旅游地名翻译规范管理可能的向度。并以此顺势说明从仅囿于字面形式的翻译(语言转换)逐步拓展为对文化内涵的翻译(形式上的转换和内涵上的能动性阐释)的意旨所在,以期从全球文化生态的角度阐发其中蕴涵的旨趣意义与文化“软实力”。

一、《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信息概述

与其他任何古典名著研究一样,《徐霞客游记》版本与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工作十分重要,专家们为之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可以说,徐学研究方兴未艾,正在并将得到海内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遗憾的是,就《徐霞客游记》文本本身的外译情况而言,选译精本居多,如汉学家雅克·达教授(汉名“谭霞客”)20世纪90年代就曾出版了法文选译本。直至当下,尚还未能找到英文全译本。而英语世界唯一的节译本,是1974年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The Travel Diaries of HsaHsia-k'o(Li Chi著,以下简称“节译本”)。这一不争的事实,在《汉籍外译史》第五章“中国自然科学著作的外译”第九节“《水经注》和《徐霞客游记》的翻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节译本作者Li Chi,即美籍华人文学家李祁(1903—),祖籍湖南长沙,获得金陵大学学士、英国牛津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后,曾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1966年又出任加拿大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系教授,1971年荣任名誉教授。她主要研究中国文学和英国文学,擅长新儒学文学批评。节译本的第一篇导言是完全没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亨利·斯瓦茨所写,题为“对大自然之爱:徐霞客及其早期的旅游活动”;第二篇导言则是李祁自己所写,题为“徐霞客生平”。正文部分,共包括14篇译文(主要是名山游记),是将《徐霞客游记》中的部分篇章拆分组合而成的。如分别把《游天台山日记》与《游天台山日记后》、《游雁宕山日记》与《游雁宕山日记后》中的3次游历合并放在了一起,而把《楚游日记》拆开来,将衡山(HengShall,Hunan)单辟一节,使之与恒山(Heng Shan,Shanxi)一节比照对应。单从语言层面上讲,李译《徐霞客游记》还是不愧于原文的文笔生动、记叙精详的。但具体到地名细节来说,包括正文主体以及最后的注释与地图索引部分,全书翻译模式之单一,因客观历史条件所限引发的不合规范或错讹之多,令人始料未及。因篇幅有限,笔者仅根据旅游地名翻译的基本范式,结合相关例证作简要的分析点评,并依此说明其文化生态内涵及软实力何在。

二、语言转换(1):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与地名的翻译

交际是有关编码与译码的心理活动过程,其主要目的是意义的获得,交际规范或符号译码代码系统的共享对跨文化交际非常重要。而实行代码系统共享,首先必须依赖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不规范或错误的拼写会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并对拼音规范化这一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也是与译者的专业素质相违背的。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不仅是国家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是遵照国际标准的做法。《徐霞客游记》节译本中,仅以提到的两篇导言为例,旧式拼音比比皆是。标题Hsti Hsia-k'o拗口不说,内文中山川湖海方面,无论是Pei-p'an Chiang(北盘江)、Ch'ien-t'ang(钱塘江)、Lake T'ai(太湖),还是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Sha-shan(沙山)、Chi-tsuMountain(鸡足山),专名与通名部分一律沿用历史上遗留下的、外国人根据自身语言习惯制定的“威妥玛式”(Wade System)旧拼法,如不看上下文连国人回译还原起来都非常困难。

威妥玛式是1867年英国驻华外交官威妥玛(Thomas F Wade)拟订的汉字注音方案。1912年翟理斯(H A Giles)编的《中英字典》采用了“威妥玛式”并略加修改,成为后来英文的常用拼法,称为“威特一翟理斯式”(Wade-Giles Modified svstem)。威妥玛式旧拼法等虽保持了接近英文拼法的一些特点,但并不完全迁就英文的拼写习惯;语音系统又不符合汉语普通话的语音规律,且极不科学。它的最大缺点是没有充分考虑汉语的语音特点,拘泥于国际习惯,沿袭了前人使用送气符号来表示声母的办法,在汉语普通话400多个音节中就有160多个音节带有各种附加符号,造成书写方面诸多困难。而在实际应用中送气符号常常被省略不用,因而造成极大的混乱:导致许多不同读音的汉字都拼成了同音字,如张、常都拼作Chang,于、尤都拼作Yu,朱、储、居、瞿都拼作Chu。相同的汉字却有可能有不同的拼法,如河北拼为Hopei而湖北拼为Hupeh,同为“北”却有Pe、Pei、Peh几种拼法。再如青岛拼为Tsingdao,而青海拼为Chinghai,同是“青”拼写也不同。而南方方言的引入,更是增加了拼写的混乱,如厦门(Xiamen)依闽南方言借用葡萄牙文Amoi的写法就有了英文变体Amoy。

因此,继1958年颁布《汉语拼音方案》后,考虑

到威妥玛式拼音方案其海外影响甚远,1975年与1977年我国政府先后组团出席联合国第六次地名专家组会议和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明确提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并得到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批准。197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测绘总局、外交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从197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文件、书刊中的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一律改为汉语拼音,结束了百余年来的混乱而进入了统一而科学的新时代。继1981年ISO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第19次会议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专有词语的标准之后,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与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使我国汉语地名的具体拼写更趋完善,并进一步应用到设计盲文、手语和旗语中来。

从《徐霞客游记》节译本的出版年代推断,成稿日期自当早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以超越当时历史条件的眼光苛求作者“跨越未来”;另一方面,现在无论是在正式场合还是非正式场合,都应扬我国威,宣扬拼音使用的规范化。否则,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除英语使用“威妥玛式”外,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使用罗马字母的语言都可根据自己的语言特点各有不同的拼写法。这样一来,同一个中国地名在不同的罗马字母语种里拼法就会不尽相同(更不用说还有另一套斯拉夫字母体系)。如“北京”汉语拼音为Beijing,英文、德文拼作Peking(音近皮坑),法文拼作P6kin(音近白干),西班牙文拼作Pekin(音近皮干),极其混乱。现在,城市代号(city code)规范为BJS(Bejiing),国际各航空公司也早替换掉PEK(Peking)一词。上世纪末出版的权威地名词典Merrian Webster's Geographical Dictionary(3edition)里,采取的就是“名从主人”的原则,将规范汉语拼音的中国地名作为正选条目,如查得旧拼法的Pekin/Peiping,词典均告知参见主词条的字样“See BEIJING”。这不仅是一个地名的拼法更改,还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换。

上述地名的音译不只是简单的拼音拼写问题,还涉及下述更复杂的情况。

三、语言转换(2):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

根据国家标准中的《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17693.1—1999)(英语)与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上述《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汉语地名中的专名一般音译,按汉语拼音方案处理,首字母大写且连写(但不需连接符),通名则一般意译,人名派生的地名原则上也依其同名同译。这是业内公认的地名翻译总则,并随之衍生出如下四大范式:

扩展开来,不外乎音译、直译、意译、音译加意译、音译加直译、直译加意译等几种,但无论如何,通名部分(即类别名词)是应该意译而不应一味地音译处理(比如“莲花峰”中的“峰”就是表示景点类别的通用名字)。如果站在历史的今天重译《徐霞客游记》,也就不该通篇全是Ling(岭)、K'eng(坑)、Yen(岩)、Ch'i(溪)、T'an(潭)、Ch'iu(湫)、Chang(嶂)、Tung(洞)、Shih(石)、T'ai(台)、An(庵)、Ssu(寺)、Kung(宫)、Yiian(园)、Ch'iao(桥)、Ch'ieh(街)、Ko(阁)这样偏狭的“贴等值标签”的举措,这是其一。

其次,从操作层面看,无论地名是什么,类别往往具有共性。根据地名通名轻易就可判断其为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名字往往由表示地理或地貌特征的词语组成;人文景观则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色彩,是历史发展的物证。《徐霞客游记》中出现的自然景观名字中一般包括山(mountain;mount;hill)、岩(rock;crag)、峰(peak)、崖(cliff)、沟(ravine)、溪(stream)、岭(ridge;hill)、潭(pool;pond)、瀑布(waterfall)、泉(spring)、湖(1ake)、洞(cave)、池(lake;pond;pool)、峪(valley;ravine)等,人文景观的名字中一般包括寺(temple)、塔(pagoda)、楼(tower)、宫(palace;hall)、庙(temple)、陵(tomb;mausoleum)、祠(shrine)、园(garden)、山庄(villa)、亭(pavilion)、庵(convent;nunnery;temple)、台(altar;telTace)、阁(hall;pavilion)、斋(house;hall;study;loom)、石窟(grotto)与园(gardens;park)等字眼。

《游记》中较难翻译的是景点类别前面名字的翻译。单纯采纳拼音的译法不是不可以,为地名的翻译可以说是确定了“基准点”,但它尚不能满足我们处理生动、复杂、多变的语言现象的需求,也不能讲出地名的来龙去脉,因而往往是不够的。笔者搜集汇总情况如下所示,变通套用后可基本满足需求:

1、类别名词+of+(形容词+)专有名词,如国清寺(Monastery of Serene Realm)、真觉寺(Monastery ofTrue Awakening)、独秀峰(the Peak of Unique Beauty)。

2、类别名词+of+数字+专有名词,如千佛阁(the Pavilion of a Thousand Buddhas)、万春亭(thePavilion of Ten Thousand Springs)、五百罗汉山(theMountain(Five Hundred Arhats)。

3、修饰语+类别名词+介词短语,如鹿岩精舍(the Fine Villa on Deer Cliff)。

4、名词+-ing短语,有些表示动态的景点名称往往使人浮想联翩,是对该景点极其形象的描述,如盼客松(the Guest Expecting Pine)、三潭印月(theThree Pools Mirroring the Moon)。

5、-ing短语+介词短语,如花港观鱼(ViewingFish at Rower Harbor)。

6、类别名词+动词不定式,如镇海寺(theTemple to Guard the Sea)。

7、(类别)名词+定语从句,如鬼见愁(sightsThat Discourage Devils)、飞来峰(the Rock That HewHere)。

四、文化转换: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释译原则与地名的翻译

本雅明在《译者的任务》中说:“原作的语言和内容,像果皮和果肉一样浑然天成”。借用本雅明这个比喻,语言载体与所载信息也是果皮和果肉的关系,密不可分,语言载体的转换与所载信息的转换永远都该同步进行。至于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译法,笔者以为,就需要译者坚持“以读者为中心”和“内容优于形式”两大翻译原则——所谓“以读者为中心”,是指面向海外的大众,提供的信息资讯要全面,译文文本要通俗易懂;“内容优于形式”则是指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形式,在忠实于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可对原文进行释义、增补、删减、类比或再创造,从而提高可读性和易接受性。

源语地名文本译出后如希展现得像湖光山色那样清晰,则需避免望文生义,用余光中先生的话说还要对源语文本“体贴入微”。关系到具体的“体贴”方式和程度,务必要查阅相关资料再确定译法。一概采取音译往往不能给人带来新奇感,更不能充分反映一国的地学文化。异化法在地理翻译中较常见,目的就是尽可能保留地名的原貌和特色,又不必完全迁就外国人而因此丧失中国文化特色。如何保留原文的文化与历史内涵当是题中的应有之义。这不仅是诸如对黄山不能望文生义就认为是“黄色的山”的问题。再接前面所讨论的意译不该过度的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徐霞客游记》的开篇游“游天台山日记”中不只有小寒山,还提到了国清寺与寒山、寒山湖等,这是因为高僧寒山(与拾得同被尊为和合二仙)在此居住70年之久的缘故。另外,对苏州的寒山寺,也有的将其译成了the Bleak/ColdMountain Temple。而根据历史资料,寒山寺始建于南北朝,唐太宗在位期间寒山曾担任寺庙住持,因而得其名为寒山寺,所以最好采取汉语拼音加直译的方法译成the Hanshan Temple。

再如前边提到过的武夷山上的狮子峰,如果将其单纯地音译,对于中国文化知之甚少的外国旅游者来说都只会片面地知道这是一座山峰,但至于究竟是什么样的不得而知。只有使接受者产生相关联想,充分利用在西方世界狮子是百兽之王的背景知识,才算得上是成功的语言交换。否则的话,就等于是放弃了这笔财富,势必会影响译文的阅读效果,无谓地增加读者的认知成本。在这个认知范围不断扩大、认知内容不断增多、而上天却仍不“加我辈以年”的全球化时代,选择翻译策略时自然应考虑如何做才能达到所谓的“读者友好型”的标准。

宗教方面的地名,如观音岩依照选取常用词原则表达为Goddess of Mercy Rock众人可以理解,把观音说成Bodhisattva(菩萨)勉强说得过去,用梵文Avalokitesvara则最为恰切。同理,节译本中的Chi—tsu Mountain,即徐霞客应丽江木增土司之请留修而历时三月才告成的《鸡足山志》四卷(历史上第一部)中涉及的鸡足山,是佛教禅宗的发源地,传说为摩诃迦叶尊者入定之山。如译为Chickenfoot-shapedMountain是取其形;而只有译为Mount Kukkutapada(梵文kukkuta义鸡而pada义足,即《大唐西域记》卷九之屈屈吒播陀山),才与其为中国五大佛教名山之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大理景区主要景点的地位相配。

徐霞客提到这些地名时,自然对这些地方的自然风貌和文化意蕴了然于胸。但因为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人的认知范围,译者的学识才情即便与原作者接近也难以完全重合。所以,准确翻译这些地名正是转换其文化意蕴的前提。正如同旅游观赏并不排斥对所观景物有关知识的探寻一样,翻译工作时的探寻越深入,决定翻译产出方式的活动余地就越大,准确率就越高,对自身能力的提升以及给潜在介绍对象带来的审美享受也就越有益。联系到《徐霞客游记》文本的翻译转换和传播流布来说,地名的“隔”与“不隔”及语言的“隔”与“不隔”(借用王国维《人间词话》的术语)与其说是挑战,倒不如说是翻译时应当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五、外译管理的意涵

开放的中国、逐步走向富强的中国需要了解世界,而世界要想走向和平、稳定、幸福,也需要和中国人在心灵上沟通。回顾人类近代200年的历史,凭借着首先实现了工业化生产的优势和先进的杀人武器,欧洲(后来扩展到北大西洋两岸)自视为世界的中心、人类文明的唯一拥有者(认为其他地方的人们都是愚昧、荒蛮、落后的)、绝对真理的持有者和传播者。直至现在,世界的思想界都有着两个截然对立的思潮:文明冲突和文明对话。文明冲突论的实际后果已为全世界人民所目睹;文明对话论还局限在学术的范围内,但是却越来越深入人心。文明对话才是拯救人类唯一之道。要对话,要让被地域隔开的不同地区、民族的人们沟通,就急切地需要语言、翻译这座文化之桥。毋庸讳言,由于中华文化长期被无情地打击,也由于自身的封闭以及种种文化的、政治的原因,我们通往世界的桥梁太窄、太少了。一方面,中华文化走出去极为困难,在各个领域能够用外语交流的人太少。这在汉语还没有足够的世界话语权的当前,尤其显得跟不上时代。另一方面,对话机会的坐失,又严重地限制了中国学术界的视野,放缓了中华文明在与其他文明对话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速度。当然,这并不仅仅是中国自己的事。当生活在“文明中心”中的人们经过痛苦的反思,认识到文化本身是多元的,应该提倡多元对话,特别是希望和中华文明对话的时刻,这一局限的后果愈发显得严重了。

“语言这只变幻不已的蝴蝶,只有通过译者耐心的捕捉和展示,才会获得不同国度和语言的人们的青睐与欣赏。”国际译联主席毕德以此表达自己对构筑异质文明之间桥梁的同行们的期盼。就在今年5月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国家外文局副局长兼中国译协秘书长黄友义先生发表署名文章,其中有这么一小段话:

国际翻译界公认,翻译工作者最擅长做的事是把外语翻译成自己的母语,而要把母语翻译成外语对每一个翻译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挑战。但是,由于当前中国发展的需要,也由于中国语言文字的特殊性等多种原因,世界上目前没有足够的翻译人员能替中国承担庞大的、日益增长的中译外任务。中译外的翻译工作不得不主要由中国翻译工作者承担,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状况都不会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向世界说明中国,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当代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顺畅交流,是时代赋予中国翻译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

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教授,在21世纪初的一次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上也说过如下话语,得到了各国与会者的普遍赞同:“上帝犯了一个‘错误,让各地区、各民族的人语言不通;我们就是要建起语言之桥,纠正上帝的‘错误,让人类互相了解,友好相处,只有这样,世界才可能和平、繁荣”。

地名翻译及其管理,就是应该着力建设的众多语言之桥中重要的一座。提起地名工作,专业领域

的学者定义说地名是区别各种地理实体的语言文字代号。而笔者则认为,地名是一条川流不息的河,它从历史中向我们走来,又从我们身边缓缓流过。如将语言翻译拿“构筑人类心灵之桥”作比,依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来,我国的地名翻译这座桥刚刚开始筑基,还远没有铺到桥身!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近期预测: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与国际化城市建设相结合,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内容。这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一项伟大的事业往往需要几代人的心血,每一位“一字不苟,千金之诺”的奉献者都是应该受到尊敬的。地名翻译及其规范管理的进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累的过程,是对时代的感悟和工作经验的有机结合;它需要多学科的合作,需要社会对地名认知水平的提升。它终将展示给世人的,是一个融时间、空间、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于一体,具备各种不同层次的检索手段和链接方式,完全开放的、具有无限开发潜力的历史地理信息系统。

六、结语:前景展望——“景清意明”的旅游目的地翻译

综上所述,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的意涵均已不言自明。

何谓对原文语境关注充分、对源语文本体贴人微?如何才能做到转换后的果皮和果肉依旧浑然一体?或者说,怎样才能让语言载体之转换与所载信息之转换同步进行?或者甚至包括李祁(如果依然在世)在内的翻译实践者会问:翻译一个个小小的地名,有必要了解这么多条条框框和历史文化背景吗?

笔者的回答是,绝对必要,而且越多越好。这是因为:首先,只有当你对原文做到了体贴入微、尽窥其妙,译文才有可能做到用字不妄,也才有可能保障句子与语篇层面的正确性。虽然说所了解的语言规范或历史文化背景不能直接转换成译文,却会像原文一样在译文的字里行间留下语迹,减少译文读者的认知成本。正如余光中先生所言:“译者仍然是一种学者。他可以不落言诠,可以述而不作,却不能没有学问;不过他的学问已经化在他的译文里了”。为了译文读者能以最低的认知成本获得最佳的认知效果,译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认知成本。其次,文化传统的翻译,究其本质,事关文化生态体系的构建。文化要素既有共通性、一致性,也有独特性、多样性。文化要素的共通性、一致性,是本民族文化认同的基本载体;而独特性、多样性则是全球文化生态系统健康存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因此,文化生态绝不仅是一些概念、规则、结构、模式。它更是一种姿态、一种信仰和憧憬,是一种精神的礼节和宇宙的风度。地名的记叙与转译,循此宏观层面大而化之,目的也就不仅是对过去的简单记忆,更是促进今天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自信心,乃至文化自觉与文化建国的手段。而只有当译者付出了足够的认知成本,源语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才有可能随着语言转换进入目标语文本,也才有可能达到著名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境界。时有发生、屡见报端的事实也证明,沿用旧译称谓、一名多译、译音不准、音译与意译混淆(译界常举的反例如Leeward Islands“背风群岛”译为“利华德群岛”)等现象的发生,说明地名转译的准确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语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衷心希望借此篇与大家共勉,充分意识旅游地名英译景清意明的旨趣所在:全球文化生态之语境与民族文化的“软实力”,不仅在语篇之中,同时也在语篇之外。如果借用德里达的名言“Ⅱn'y a pas dehors-texte”,那就是“文本内没有插图,文本外也没有?”思虑体悟之后,不妨我们都知行合一,见行、见心、见未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篇三

(2011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泉、冰川、沙漠、戈壁、盆地、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自然村、农牧点、集镇、城镇、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门(院)、楼(幢)、单元、户等门楼牌号名称;

(五)台、站、场、口岸、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

(六)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七)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遗产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以及墓地、教堂、清真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语言文字、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三)尊重历史沿用名称和当地群众意愿;

(四)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审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审批,乡(镇)名称,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国界走向、省级界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州、市(地)、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地名称、门楼牌号名称,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第八条 禁止命名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已经命名的,应当更名:

(一)同一城镇内的居民区、片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以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名或者同音的;

(二)随意简化少数民族语地名的;

(三)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的;

(四)以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地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命名的其他情形。

除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公共资源特许经营需要外,不得以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或者人名命名地名。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审批、登记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或者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销名。

标准地名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

第十条 标准地名的书写、译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写汉字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书写少数民族文字地名,应当使用自治区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法;

(三)公共场所书写地名,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四)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应当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标准语音为基础,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

(五)不同民族在同一聚居区有不同地名且无统一汉字译写的,应当选择当地通用的语种进行汉字译写。

拼写、转写地名,应当遵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界位、居民地、专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

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置该地名标志的部门同意,采取措施确保地名标志有效设置,并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名档案,并为需要查询地名档案有关内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 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 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1.地名登记表;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6.其他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他类(类别代码:2DPQ)。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3.其他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第七条 国家和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地级和县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条 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如以复制件归档必须备注;

(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要求。

第九条 地名普查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业务类文件材料以地名为单位进行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第六条第一款顺序排列。各卷档案编号由类别代码—地名代码—卷号组成(卷号从1开始编制,以下相同,如:2DPY—***00011—1)。

(二)成果类文件材料。

1.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A—110101—1)。

2.地名普查成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成果图在后顺序排列。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CD—110101—1)。

3.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应当以只读光盘形式单独保管,并进行备份。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光盘包含的内容和档案编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盘号组成(盘号从1开始编制,如:2DPCG—110101—1)。

(三)其他类文件材料。

1.地名调查目录、其他材料分别组卷,地名调查目录卷内文件材料按地名代码顺序排列,其他材料可以按问题进行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A—110101—1)。

2.地名普查工作图单独组卷,按照图幅接合表在前,各单幅工作图在后顺序排列。各卷档案编号由子类别代码—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代码—卷号组成(如:2DPQB—110101—1)。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放置在卷内文件前,地名普查成果图、工作图卷内目录用图幅接合表代替)和卷内备考表(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2,放置在卷内文件后),填写案卷封面(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放置在卷内文件目录前),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案卷进行装订。

(五)将案卷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和编号(以光盘为载体的档案单独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及其封面、备考表式样和填写要求见附件4),装入档案盒或档案袋(档案盒正面/档案袋封面、档案盒脊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5)保存。

第十条 地名普查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要求和地名普查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在案卷封面或者装具上作出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地名普查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地名普查档案应当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的保管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保护工作,做好档案的温湿度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地名普查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制定地名普查档案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审批程序等。涉密地名普查档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的,未经普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以省为主、自下而上、逐级检查”的原则进行,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应当加强对省级地名普查办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县级地名普查办自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核查和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在本级普查机构撤销前向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移交地名普查档案。

第十八条 地名普查档案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档案移交时,双方应当对移交档案进行认真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地名普查档案丢失、损坏或泄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5.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

(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

(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

(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施名称;

(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

(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

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

(七)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

(八)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

(九)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

(十一)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第八条 地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多数居民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且当地多数居民不同意更名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九条 本省在国内著名或者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分别由相关行政区域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和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煤田、油田、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的命名、更名,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或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居民区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居民区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街巷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街区式聚落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门户、楼院编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并颁发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纪念地和旅游胜地以及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含义;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地名的命名、更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在项目立项前,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建筑物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改名称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备案时,发现备案的建筑物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第十八条 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对桥梁、隧道名称,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在有偿命名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拟命名的名称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有偿命名所得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第二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域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名无存在必要的,应当按地名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销名。

第二十一条 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区名称经批准、建筑物名称备案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原有的居民区、建筑物、门户、楼院颁发证书所需费用,由颁发证书的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建的居民区、建筑物、门户、楼院颁发证书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批准、备案的地名和编制的门户、楼院编码,为标准地名。

对新批准、备案和编制的标准地名,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殊需要外,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标准地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译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九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地名标志,并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第三十条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居民区、城镇街巷、导向标志等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其他地名

标志,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民区、街巷、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在30日内维护或者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城镇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居民区、门户、楼院的地名标志,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农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毁损、盗窃地名标志。

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协商一致,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地名命名、更名申请的;

(二)在对地名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

(四)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以及阻碍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的基本介绍

河北省部分地区古属冀州,故简称冀。河北地处华北、渤海之滨,首都北京周围,近郊天津。早在商代时期,邢台曾为都城,西周时为燕国、邢国之地,春秋战国时为燕、赵之地,汉、晋时置冀、幽二州,唐属河北道,元属中书省,明属京师,清为直隶,1928年(戊辰年)始称河北省。现辖11地级市、22县级市、108县、6自治县。60多个市县对外开放。全省面积18.88万平方公里,有汉族、满族、回族、蒙古族等民族。

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西北部为山区、丘陵和高原,其间分布有盆地和谷地,中部和东南部为广阔的平原。海岸线长487公里。河北省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性气候,大部分地区四季分明。河北省名来源:原为故黄河以北,现指漳河以北的省份。

河北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之一。燕赵大地处于北方,辽阔广袤,燕山南北,长城内外,自远古以来就是华夏族的固有领土,也一直是传统的农耕文化民族区域,尽管自古以来虽然历经多次游牧民族南下的袭扰,但汉民族始终是这块大地的主体民族。而河北北部的长城沿线更是被历代的中原王朝视做保卫汉族农耕文明的生命线,即便在五代后晋时期河北北部的燕云十六州被割让给辽国,但汉民族始终是这一地区的主要民族,因此辽国在这一地区实行汉法,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一国两制实践。

燕、赵大地之得名是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河北省的大部分领土分属燕国、赵国。据《史记》记载,周武王灭商以后,封宗室召公于燕(在今北京及河北中、北部,都城为蓟),又封周公第四子于邢国(在今冀南一带,都城为邢台),为周初分封的53个姬姓封国之一。春秋末期,邢国归晋,战国初期,三家分晋后,冀中南地区属赵国(都城邯郸),此外今河北省境内还有中山国(在今天河北省平山县一带)、孤竹国(今冀东一带,后为燕国所灭)等古老华夏族王国。

值得一提的是,“冀”这个河北省的简称,蕴含和寄托着美好的愿望。如前所述,河北省简称“冀”是由古冀州而来。那么,“冀”是什么意思?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帝王尧,诞生于河北省顺平县,后建都平阳(今山西省临汾市,亦为古冀州之地)。曾在今河北省中、南部活动,顺平县、定州市、唐县、望都县、隆尧县的地方志中,都有关于帝尧活动的记载。东汉(公元25至220年)时有一部推究事物命名由来的书叫《释名》,它在解释“冀州”这个地名的由来时这样写道:冀州位于北方,这里居住过帝王,这个地方有险有易,纷乱希望得到治理,贫弱希望变得富强,荒歉希望获得丰收。“冀”是个多义字,在汉语里有多种含义,其中有一义是“希望”的意思。在汉语的书面语言中,就有“希冀”、“冀望”、“期冀”这些词。《释名》解释冀州这个名称的含义,就是在“希冀”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这样,冀州,就是寄予希望之州,那么,如今简称“冀”的河北省就是寄予希望之地了。

省会变迁

河北省会石家庄。明洪武元年(1368年)改保定路为保定府。明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决定将国都迁北平(迁都后改称北京),并将北平行都司更名为大宁都司,迁驻保定,负责京畿附近的护卫与安全。清沿旧制,仍设保定府。清康熙八年(1669年),直隶巡抚移驻保定,保定为直隶省省会。保定直隶总督署始建于明洪武年间。初为保定府署,永乐年间为大宁都司衙署。保定之名,寓保卫大都、安定天下之意,大都即北京。保定自古为京畿重地,元朝设郡,明朝建府,清朝为直隶总督署,自清雍正八年(1730)至清朝灭亡(1911)直隶总督驻此,一直为河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中心。

河北省在清朝叫直隶,直隶总督府设在保定,1870年以后,由于直隶总督兼任北洋通商大臣,所以总督一般是夏天在天津、冬天才回到保定办公,这样一直延续到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了北京和天津后才改变。北洋政府时期,直隶总督在天津办公。到民国时期的1928年改称河北省,10月省府官员迁到北京办公,两年后又迁回天津。1935年,省府又由天津迁到保定,并确立保定为河北省省会。随着日本侵略者的入侵、抗日战争的开始、解放战争的进行,当时的省政府如风雨飘摇中的一叶小舟,不断的变换地点,1939-1940年驻在河北省邢台,后还曾一度流落到陕西。

河北省的气候特点

河北位于华北地区的腹心地带,北京、天津两市的外围,自古即是京畿要地。

河北省地处北纬36°05ˊ至42°37ˊ,东经113°11ˊ 至119°45ˊ之间,位于华北平原,兼跨内蒙古高原。全省内环首都北京市和北方重要商埠天津市,东临渤海。

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西北部为山区、丘陵和高原,其间分布有盆地和谷地,中部和东南部为广阔的平原。海岸线长487 公里。北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貌复杂多样,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平原类型齐全,有坝上高原、燕山和太行山地、河北平原三大地貌单元。坝上高原属内蒙古高原一部分,平均海拔1200-1500米,占全省总面积 的8.5%;燕山和太行山地,其中包括丘陵和盆地,海拔多在2000米以下,占全省总面积的48.1%;河北平原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海拔多在50米以下,占全省总面积的43.4%。

年日照时数2400~3100小时;年均降水量300~800毫米;一月平均气温在3℃以下,七月平均气温18℃至27℃,四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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