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2024-10-08

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共7篇)

1.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篇一

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三项改革”工作相配套、与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明确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范围,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运行机制,保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病人医药费用负担,坚决纠正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把主要药品品种、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过程、价格制定、临床使用加强监管,禁止各种非法促销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2.坚持质量、药效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符合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原则确定中标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严格把好质量关。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以招标采购的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把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主要让利于患者,医院可分享一定比例。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患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4.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的同时,完善招标采购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效率。

二、招标采购的方式和范围

(一)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在市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规、政策要求,由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及其伴随服务的招标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是:《南昌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规定需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器械。

医院要根据部门科室申报的临床用药和医用材料购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优先将下列药品和医用材料选入目录: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其他政府定价药品中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大、价格高的药品;

2.医院认为需要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药品;

3.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大、价格高的医用材料。

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南昌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申报本单位采购计划,由有关部门汇总后报招标机构审核后实施。本方案正式实施当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比例为当年药品采购总额的20%,以后逐年递增10%,逐步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力度。

集中招标采购应发挥运作规范、采购量大、议价能力强、公开透明度高、形成统一参考价格的优势,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发挥示范和主导作用。

(二)自行招标采购

自行招标采购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通过 1

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药品、医用材料及其伴随服务的招标采购。

自行招标采购的范围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医用材料。自行招标采购要充分发挥运作效率高、中间环节少、便捷灵活、职责明确等优点,使其成为集中招标采购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重要补充。

对于不适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如具有品牌限制、应用不普遍、采购批量小、新研制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紧急用药等,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要根据《南昌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南昌市医疗机构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依照临床医疗用药、临床检查需要和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采集汇总招标采购信息,编制采购计划。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送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确认。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正式发布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截止投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二)投标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发送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及名称。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

(三)开标

1.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

2.开标要当众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或对纸质投标文件拆封,并当场公开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药品品种、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的品牌、生产厂家和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才能进入评标程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二人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四)评标

1.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以医药学专家为主,也适当选择卫生行政、财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从全市统一的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为11人以上奇数,专业结构应根据评标需要合理确定,设主持人一名,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持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2.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有关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评标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保持独立运作,其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涉及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必须回避。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五)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报市卫生局、药监局、南钢公司审监处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签定和执行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据《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人应将所签合同副本送市卫生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每次招标的有关资料应完整收集、归档保存。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约束机制

(一)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各级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加强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监督管理的每项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二)要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工作制度,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实施细则。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起廉洁、高效的集团联合招标组织管理形式,组织编制有关药品、医用材料招标采购目录,制定和实施招标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公开评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规范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监督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履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招标后不使用中标药品的现象。

(三)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加强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审定有关招标采购目录,严格审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制定措施对集中招标采购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介机构资格、投标企业资质和投标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质量的审查,优先选择通过GMP、GSP、ISO9000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投标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抽样检查,一经发现假劣药品,坚决取消投标资格。

(五)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0]215号)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在药品中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依法加强招标采购收费的管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用时,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招标采购让利于民落到实处。政府定价药品要在不超过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销售限价的前提下,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70%让利于患者,30%留给医院。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则按中标价格顺加20%差率作价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中标价格顺加不超过30%差率作价销售。当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联合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对虚高药品定价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要严格执行有关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切断医院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七)要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不公正招标、欺诈及谋取部门、科室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种非法促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五、完善招标采购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1.要建设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信息库。专业人员信息库的组成要科学合理,吸收各方面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要对入库专家专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根据现代医学的发展规律和招标采购的要求对专家库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按照医疗器械、临床医学、药剂学、护理学等专科以及卫生行政、财务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做细致的分类,扩大专家库规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医药学专家为主,也适当选择其他方面的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专业人员信息库中按需要分类随机抽取,确保每次招标采购都能随机抽取到符合专业要求、胜任评标任务的专业人员。

(二)强化对招标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认真开展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入选招标采购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招标采购的各种具体要求,熟悉招标采购的各项程序。通过加强培训,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相关人员的素质,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服务质量。

(三)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效率。

1.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网上交易系统,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增加交易透明度,降低流通费用。

2.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药品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药品信息库主要包括:(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2)建立《南钢医院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信息库。坚持把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等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大、价格较高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逐步将药品招标采购范围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甲、乙两类药品目录。(3)建立《南钢医院临床药品价格信息库》。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价格的监督管理,及时把握药品零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考评奖惩制度。把药品招标采购和用药管理列为医院院长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中进行综合考评。对切实贯彻执行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不按规定实行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将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南 钢 医 院

2.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篇二

关键词:采购科, 医院,给药系统, 医院,药用制剂

江苏省自2010年起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1], 运行3年多来,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发展状况良好, 采购规模呈不断递增态势。笔者主要负责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管, 现就2012年度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监管服务工作进行探讨。

1 网上采购规模分析

2012年度, 随着药品网上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2], 采购行为的不断规范,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各项指标较2011年有了一定幅度的提升。

1.1 医疗机构发送订单情况

盐城市24家二、三级医疗机构2012年网上发送采购订单33855条, 较2011年同期增加3280条, 增幅10.73% (见表1) 。

1.2 医疗机构采购情况

盐城市24家二、三级医疗机构2012年采购金额为17.20亿元, 较2011年同期增加0.96亿元, 增幅5.98% (见表1) 。以上数据表明:2012年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数、采购金额较2011年均有所增加, 采购规模趋于稳定, 医疗机构的采购集中度增强, 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和熟练。

1.3 配送和验收情况

为规范采购行为, 保障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 通过江苏省药品采购与监管平台, 多措并举, 对网上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疗机构配送和验收水平得到了稳步提高。2012年, 经过一年的努力,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完成较好。配送率、验收率、验配比均得到稳步提高。尤其是配送率, 自2011年的86.56%提高到93.73% (见表2) 。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网上采购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并积极响应。

1.4 项目采购情况

2012年, 基药采购金额占比下降15个百分点, 主要是与第二轮基药价格下降相关联。采购非基药、限二、三级使用品种、备案采购品种金额占比较2011年均有所增加。2012年,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1.93亿元, 基药采购占比11.25%, 比率较低。

2 医疗机构用药分析

2.1 医疗机构用药结构分析

2012年,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中成药采购金额占比19.01%, 抗感染药物采购金额占比16.82%, 消化系统用药占比9.42%, 循环系统用药占比6.97%, 抗肿瘤药物占比5.72%,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类药物占比4.81%, 其他类占比37.26%, 其中, 中成药、抗感染药物用量较大, 二、三级医疗机构需进一步加强对中成药、抗感染药物使用的管理。

2.2 医疗机构用药价格分析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30~100元的药品比例较高, 占比47.08%, 低于30元和高于100元的占比分别为35.08%、17.85%, 由此可以看出,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品的比例比较低, 主要集中在30~100元的药品。

2.3 备案采购药品分析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 保证临床用药需要, 根据卫规财[2012]16号《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每季度上报备案采购药品, 经市卫生局研究通过后报省卫生厅。2012年全市共有两家二、三级医疗机构发送订单7条, 涉及两个品种, 订单金额7.02万元。此数据可以看出,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还是比较规范的, 根据临床需要进行上报, 严格控制目录外备案采购品种。2012年,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在全省占比仅为0.21%。

2012年, 全市共有24家二、三级医疗机构向26家配送企业发送订单1448条, 订单金额为3142.38万元。在全省占比8.33%。

3 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3.1 取得的成绩

自2010年以来, 药品网上采购规模逐渐扩大, 2012年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已达17.20亿元, 较去年同期增加1.14亿元, 增幅7.10%。网上采购完成质量有所提高。2012年, 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完成较好。配送率、验收率、验配比均得到稳步提升。

3.2 存在的问题[3]

3.2.1 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低

2012年, 盐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仅为11.25%, 有待提高。

3.2.2 药品实际使用价格水平在提高

2012年, 在药品价格整体下降的前提下, 医院实际使用药品的价格水平在提高, 二、三级医疗机构如何合理用药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须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整体和顶层设计。

3.2.3 部分品种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采购金额相差较大

例如:注射用头孢西丁钠1g (扬子江药业) , 2012年,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采购金额为988.96万元, 而大丰市人民医院的采购金额仅为35.17万元;注射用奥美拉唑钠 (冻干) 40mg (以奥美拉唑计) (江苏奥赛康) ,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采购金额为382.54万元, 而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采购金额仅为11.88万元。

3.2.4 部分配送企业配送率较低

二、三级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配送率较低的有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37%) 、江苏华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8.37%) 、常州力康医药有限公司 (30.33%) 、石家庄百福特药业有限公司 (35.94%) 、山东希力药业有限公司 (37.72%) , 配送率均低于50%, 影响了全市药品配送的整体情况。

3.2.5 部分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金额较小

二、三级医疗机构中, 盐城市口腔医院、东台市妇幼保健院、响水县中医院、东台市第三人民医院、建湖县第三人民医院、江苏省新洋农场医院全年订单金额相对较少。

4 解决方法

4.1 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管力度, 继续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并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整体和顶层设计。

4.2 充分利用网采信息

各级监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网上采购监管信息, 强化监管手段, 对验收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进行督促, 扩大网上采购考核评价范围, 确保网上采购工作质量。

4.3督促配送企业

对配送率较低的配送企业, 通过电话督促、约谈、发函等形式, 督促配送企业进行整改, 对屡劝不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记录。

4.4 实施重点督查

各级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重点督查, 确保各医疗机构与生产 (经营) 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

4.5 加强政治与技术培训

利用网络信息化监管手段, 及时发现网上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平台数据的及时、准确。

参考文献

[1] 任芬玲.王会明浅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 3 (2) :206.

[2] 陈广泰, 郝元涛.药品采购制度的缺陷与建议[J].现代医院, 2009, 9 (1) :9-12.

3.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篇三

为加强我院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流程,防止贪腐现象发生,确保患者就医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械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优质、高效、低价”的采购

原则进行采购工作,保障临床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入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及医疗器械。

2、我院采购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须通过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并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议价制度》《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议价流程》进行议价,保障采购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优质、低价。若需采购药品未在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则在药品交易所备案之后,通过正规合法的商业公司进行线下购买。

3、药库、药房、检验科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医院医疗需求制定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采购计划,采购我院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采购计划经由药械科主任复核、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需采购目录外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申请科室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方可采购。采购计划存档备查。

4、购进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必须来自正规合法的生产、销售、配送企业,采购人员负责索要对方相关资质,并备案。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7、药品采购人员、库管人员需严格《药库采购人员职责》《药库库管人员职责》,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并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8、医疗器械采购按照医院采购流程,药械科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区财政医疗器械采购要求,5万元以上设备上报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经审批同意后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医疗设备由医院招标办统一安排集中招标采购。

药械科

4.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篇四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GSP条款。

二、定期组织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体验。

三、监督、管理和指导从采购、验收、陈列、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状况,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四、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并审核签字。

五、负责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因事临时不在岗时,应摆放“执业医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标示牌。

七、请假半天以上者,应通过“晋城药品市场监督”QQ群,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企业采购药品前应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保证协议。

二、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四、企业应当核实、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五、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一、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对质量进行验收,做好验收签字。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票据应按购进时间顺序单独分月(季)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三、必须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各类设备应清洁卫生,计量器应秤戥准确。

四、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到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事故。装斗人员应填写装斗复核记录。

五、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统一印制的药品正名正字标识。

六、中药饮片应凭医师处方配方销售,按照审方、计价、开票、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进行操作。

七、中药配方处方应收集留存并分月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配方销售记录。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二、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三、药品的陈列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四、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六、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七、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八、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九、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十、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十一、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二、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规定药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设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柜,陈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国家规定药品。

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应符合GSP规范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语及本店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目录。

三、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不含30㎎)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四、严格凭身份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并登记其姓名和身份证证件号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五、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台账。药品零售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专册登记零售台账相关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所售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等。企业要对购买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保密,不得作为他用。

六、零售台账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货,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二、药品到货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三、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四、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进行验收。

五、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七、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八、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内容要齐全。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九、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一、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二、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三、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四、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五、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六、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七、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二、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是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三、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四、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五、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

六、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5.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 篇五

1、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

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

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3、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

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4、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

5、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

6.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探索 篇六

关键词:医院管理,药品采购,采购招标

近几年来, 药品价格虚高及日益凸显老百姓“看病难, 看病贵”的现象, 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热点问题, 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解决药品购销中的腐败现象和药价虚高等问题, 切实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 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自2000年开始陆续开展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并迅速向纵深发展。这对于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0年7月,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对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结合医院药品采购招标多年实践, 就如何加强医院采购招标管理, 提出思考和研究。

一、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药品采购制度是由医院掌握药品采购权, “人对人”的分散采购制度。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采购制度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于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应运而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对药品流通体制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 它改变了过去几十年来业已形成的药品产、供、销等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 它不仅仅是药品采购方式的改革, 并且是医药流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加强医院药品采购招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机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顺应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二是从制度上规范药品采购人员和营销人员的购销行为, 使药品市场竞争走向规范化;目前, 我国的药品生产普遍供过于求,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 药品购销中存在“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和“暗箱操作”现象,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遏制“回扣”等不正之风, 建立规范化药品采购制度的目标, 使药品监督管理力度加强, 成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三是它能够有效控制虚高药价, 药品价格越来越高, 人民群众看病不堪重负, 已成为社会反映的热点,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减轻了广大患者的负担。

二、我国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现状

我国从2000年开始试点药品集中采购, 特别是近几年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 加强了政府对医药购销的调控, 制定了集中采购政策、制定药品目录和加强监督管理, 现行模式中, 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和科学, 药品流通环节大大压缩;同时, 提高招标活动集中度, 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了中介机构, 进一步减低了交易成本。根据我国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 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 政府药品采购专业人员不足。

政府全程参与的药品采购模式工作量大, 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而政府药品采购部门一般都是事业单位, 由于编制相对紧张, 必然导致人员的不足, 且政府药品采购人员缺乏相对应的专业知识, 导致采购效率低下。政府药品采购活动集政策性、知识性、复杂性、全面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 因此, 政府药品采购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采购人员只有懂得药品、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技能, 以及与招投标等相关活动有关的法定程序, 才能做好政府药品采购工作, 提高政府药品采购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

(二) 政府目标与医疗机构动机及行为之间的矛盾。

政府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其目标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的行为, 遏止药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消除腐败现象;消除虚高的药价, 使人民群众能用上质量可靠, 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但是有的医疗机构把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当作是追求超额利润的最好机会, 一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归宿。实际没有也不可能把招标多得利润的大部分让利给广大患者, 患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提出, 医疗单位要把让利部分的大头让给患者,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兑现这一目标。

(三) 各地建立平台标准不一增加企业投标困难。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的资质信息和药品信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并要求每个企业的每种药品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 个别省份甚至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不仅给企业投标带来了繁重的负担, 也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投标企业不得不对此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造成药品销售成本增加。另外, 由于各省建立的平台标准不一, 投标企业需要填报多种多样的电子申报信息, 操作复杂麻烦, 容易造成误差而失去投标资格, 从而影响企业投标。政府规定:“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要简化采购程序, 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取不必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中标药品进行重复检验。”国务院也多次明令规定, 除了标书工本费和交易费, 禁止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但各地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 滥收费现象依然严重, 其中, 仅投标保证金每个企业就要交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四) 药品价格与质量关系失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 价格合理的原则, 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 保证了药品质量。但是, 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药品综合评价体系, 各省自行规定的药品质量层次标准不一, 无法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和质量之间的平衡关系, 导致部分价格昂贵且疗效甚微的药品仍在过度滥用;有些疗效显著且价格不高的药品, 因个别企业故意低价投标导致中标价过低。这些现象必然影响我国中标药品的整体疗效质量和供货情况, 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 阻碍医药购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 监督管理秩序混乱。

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虽然由卫生、物价、纠风、药监、经贸、工商6个部门齐抓共管, 但是谁也没有真正地、有效地进行管理, 原因是在这项工作中, 各自的职责不明确。再者招标后没有规范的信息反馈程序, 监管部门无法对招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先热后凉, 流于形式”, 导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六) 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 同样存在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有的药企采取请客送礼、请吃、旅游等各种手段对招标办、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团进行“公关”, 在招标的资格审核、评审和比较等环节进行暗箱操作。同时, 根据有些地方的采购真正达成交易, 而需要获得与当地医院进行交易的资格证。因此, 为了使医院买、并且多买企业的药品, 就需要“二次公关”、“二次促销”, 更多的腐败行为也就随之产生。

三、加强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的对策措施

(一) 建立招标采购制衡机制。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患者权益, 同时平衡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引导医药购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 应加强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将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利益方都纳入到招标主体中来, 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医护人员、患者代表等, 形成囊括买卖双方的招标制衡机制。这样有利于规范各方的招标采购行为, 避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偏向某一利益方, 在兼顾药品价格与质量的同时, 兼顾医疗机构、药企、患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各方利益, 真正实现多方共赢, 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 建立统一的药品认证机制。

确定一家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承担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和药品信息的认证工作, 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资质及药品信息认证数据库, 为全国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每年全国只需统一认证一次, 各省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 统一采纳并认可这家单位的认证资信内容。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担, 提高效率, 同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意外丢标风险和投标成本, 推动整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三) 完善与规范药品集中招标行为和明确各方职责。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签订合同时, 确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平等地位, 合同明确采购价格和数量, 同时对药品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以及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后, 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不再只确定价格标, 堵住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违法临床推销的漏洞, 切实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四) 加强招标后管理。

招标结束后, 双方签订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并规定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约, 医疗机构有按时付款的义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标的药品的义务, 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药品质量信息对医疗机构是不透明的, 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所、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群众共同组成药品质量监督小组, 对中标企业进行长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的质量监督, 对于牺牲药品质量来要利润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五) 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

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不断健全采购平台功能, 逐步实现采购全程信息化, 最终建立集药品招评标信息、药品中标信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生产企业供货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程、实时、动态监督管理, 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 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维护患者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任芬玲, 王会明.浅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 1:206

[2] .韩文清, 莘燕.浅谈我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J].北方药学, 2014, 1:93

[3] .何溪滢.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J].中国政府采购, 2011, 10:77~80

7.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篇七

现将《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自2003年以来,我市己进行了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对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对市级药品集中招标认识不到位,对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政策和法规不学习,也不了解,不能较好的贯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有的医疗机构隐报、瞒报药品采购量,招标后存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不采购中标药品;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付款不及时,有的长期拖欠,个别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不到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过去两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纠风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活动依法监管,配合药监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加强对违价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依法对中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及投标企业资质的监管和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对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凡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附:

1、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2、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

3、XX市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

4、招标机构目录

XX市纠风办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经贸委

XX市卫生局 XX市物价局 XX市工商局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1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根据2006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纠风工作会议要求,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

(一)积极推进,依法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药品采购工作;

(二)坚持质量第一,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先原则并兼顾服务、信誉,确定中标药品;

(三)遵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集中招标采购为主,集中议价采购为辅;

(五)坚持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原则,采取委托医药电子商务代理机构招标的形式。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化。

二、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

全市14家较大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国家特殊规定以外的全部临床用药。

四、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质量,在“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工作。

(二)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2、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3、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主要由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3、确定招标品种范围;

4、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5、起草招标文件;

6、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或集中议价活动;

7、确定专家抽取办法、制定评标细则;

8、审定中标候选品种;

9、审定中标通知书;

10、组织各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11、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督委员会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进展情况;

12、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活动。

(四)药品评标专家委员会按6:3:2的比例,由药学、临床医学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议价)工作,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等。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标、执行合同和网上交易的程序进行:

(一)招标

招标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及前附表(招标采购的合同期原则为一年);

(3)招标药品目录及附表;

(4)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5)合同格式;

(6)资格证明文件;

(7)药品价格文件资料。

3、发布招标公告,其内容有:

(1)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药品名称和规格;

(2)投标资格要求;

(3)获取招标文件、投标、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4)其他必要的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上发布。

4、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

(二)投标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送到指定的信息网站。

(三)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开标,并将开标结果通过XX市卫生局网站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开标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评标(议价)

从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并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原则上,每一招标药品应区分为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简称专利药品)、进口和单独定价、GMp认证药品三个质量层次,确定中标生产厂家,专家组撰写评标报告,经过所有专家签字后生效。对于同一药品,不足三个投标人的品种或其它原因评标结果不能确定的,将自动进入议价程序,由评标专家和投标人面对面谈判,产生议价中标结果。

(五)定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将专家组的评标报告上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在互联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后,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发出中标通知的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审批。

(六)签订和执行合同

招标采购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集中采购订单会,所有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中标药品和临床用药要求,与中标商洽谈,确定采购数量,并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14日内执行临时零售价。

(七)网上交易

根据《XX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将全部中标(成交)药品、备案药品以及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全部通过专用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

六、工作纪律

(一)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谋取经济利益。

(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3、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4、发布中标通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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