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2024-09-04

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共12篇)

1.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一

今年上半年,2011年,我局法制宣传工作,在市局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着《2011年市局法制宣传工作计划》总体要求,仅仅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基层所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一、加强依法行政基本制度建设。

根据市局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重新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了执法责任制考评档案。

二、建立完善了公示制度,将公示内容公布于众。进一步明确并公示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责任权限,执法依据、行政权力、执法流程、执法人员。增强了行政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备案工作制度。

四、上半年举办全局干部法制培训班2次。培训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3次,培训内容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公证法》。

五、上半年与卫生监督局、农机局等七家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次,贴标语200余张,发放法制宣传单3000张,发放宣传小册子270本。使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2011年初,我们还结合“反邪教”活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调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调委会等部门,将日常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起到了调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总之,法制宣传工作是一项持久而艰巨的工作。我们离高标准、严要求还有距离。但只要我们奋发图强,不断进取,一定会把法制宣传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一定能够取得更大成绩。

2.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二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因此, 民法部分能够取得一个较好的成绩, 是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2011年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新增了几个考点, 结合自己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 剖析其中两点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增考点一:

第十八章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中, 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解析:

法条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考生应掌握: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 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 情事变更的事实,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3) 情事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 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完毕之前

(5) 情事变更发生后, 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 则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1) 性质不同:意外;固有

(2) 是否能预见不同:否;是

(3) 是否可归责不同:否;是

(4) 后果不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自己承担

4、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1) 结果不同:履行会显失公平;无法履行

(2) 责任不同: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定免责条款, 无须承担责任

5、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完毕之前;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6、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 物价飞涨 (2) 合同基础丧失 (3) 汇率大幅度变化 (4) 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新增考点二:

第二十章第四节“租赁合同”中, 新增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考生应掌握:

1、租赁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2、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 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 (2)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 (超过部分无效) 、 (3)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 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

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租无效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失的, 可转化为有效。

4、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管理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使有特别约定, 又因实际履行而治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5、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

(1) 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 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合同无效时,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 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4) 扩建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 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一)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6、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合同均有效, 履行有先后顺序:

(1)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7、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7条)

(5) 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2条)

8、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一)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

(3)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3条)

9、装饰装修物

(1)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1)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合同无效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B、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

(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C、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2) 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备注】

合同无效:存在现值损失;合同被解除:存在残值损失。

现值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 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残值损失: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解除,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

10、扩建费用

(1)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费用: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一)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11、转租: (《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17、18条)

(1) 征得出租人同意;

(2)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3) 在租赁合同中次承租人诉讼地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 次承租人可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5) 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应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6)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出租人有解除权租赁合同, 转租合同无效

12、房屋租赁合同的概括承受:

(1) 共同居住人 (2) 共同经营人 (3) 其他合伙人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

13、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两个例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

(1)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1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仅限于房屋租赁) ; (《合同法》第225条)

(2)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3) 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

(4) 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拍卖5日前通知;未参加拍卖的, 视为放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

(5)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5、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协商不成的;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236条)

16、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维修;出租人不维修, 承租人可自行维修, 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因维修影响使用, 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

17、承租人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225条)

3.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三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做好2012年的及法制宣传工作,对于落实“十二五”规划,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和促进全街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01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全街工作大局,全面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稳步推进依法治乡(镇)工作,为建设“平安XX”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201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巩固和扩大前期工作成果,切实做到承上启下;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为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纠依法治理和服务水平。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突出重点内容。根据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发,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内容上,一是要突出 1

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大力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要突出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广泛宣传农民务工、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2、突出重点对象。在全民普法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加强对机关通用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突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教育。要学以致用,将一般性地学习、应用法律知识,上升为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贯彻到议事、决策、管理、自律和领导工作的每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坚持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主渠道,把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做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强务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从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法律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根椐上级要求:全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小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个体和私

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3、突出重点活动。以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活动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要围绕“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全街公民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机关、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特点,不断创新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机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制宣传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普法教育。每个村社都要落实“五个一”要求:即每个村委设立一个固定法制宣传栏;配备一套法律图书柜;建立一支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有一个场所固定的市民学校。并每季度上一堂法制课;每个村有一名法律顾问。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加强普法阵地建设,把普法、人民调解和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融为一体,努力提高普法工作实效。村委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当好骨干,做好模范。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日以及其他重要节点的集中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要多方配合,精心组织,整体联动,上下互动,造声势,取得实效。

二、围绕中心,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服务重点工程。围绕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结合正在进行的大建设、大发展、大环境的工作实际,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把法制宣传教育同依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教育群众,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手段调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和促进我街重点工程建设。

2、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依法治理活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以“平安乡镇”的创建为目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为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政策、改善条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共同

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注重宣传、抓好试点,进一步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运行模式。注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建设之中,以群众喜闻乐见、实际效果明显为主导,努力探索、学习借鉴、推陈出新。一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各类报刊杂志、普法简报、司法信息投稿,注意挖掘和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二要按照要求抓好试点。要积极发现和挖掘有创新、方法好、效果实、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先进典型和有发展潜力的“雏形”,及时上报、精心培育,适时总结推广。通过以点带面,推动我街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3、加强普法骨干队伍建设。要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队伍,抓好普法骨干的层层培训,加强宪法意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六五”普法规划主要方针及贯彻要求等方面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深入基层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全乡(镇)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XX司法所

4.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四

一、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年龄的特点,乔甸镇党委政府印发了《乔甸镇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法用法的意见》,成立“五五”普法讲师团,并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先是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好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青少年维权法律知识。其次是充分利用镇文化站开展“2131”电影放映工程之际,坚持在电影放映前播放青少年维权宣传片,用形象生动的画面向青少年宣传各项法律知识。第三是继续发挥好法制副校长的作用,认真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全镇6所完小以及1所中学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法制 1

副校长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在对人民调解员、治保员进行一年一度的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将法制副校长一并纳入综合培训,培训率达95%以上。五年以来,我所共开展校园法制宣传30场次,播放青少年电影题材60场次,全镇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50场次,受教育师生达5000多人次。此外还积极引导各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开展以“防范办学风险,减少学生安全事故,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律师进校园”等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年来,我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做好有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如2009年6月3日,我所积极协调县交警大队和乔甸派出所干警共同到乔甸中学为950余名师生耐心讲解了预防未成年犯罪、邪教的本质及危害、禁毒等青少年维权常识,同时还组织全校学生撰写《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学生》心得体会文章,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理性的行为准则。在各完小中,结合小学生实际,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以及如何有效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等知识进行了认真讲解。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

2作,确保教学秩序顺利开展。五年来共对9名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均取得积极成效。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各中小学还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制书法、书画比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中小学生学法守法的积极性。

三、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

为推动“两基”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为辖区各中小学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我所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镇便民服务站、村务指导员、派出所、各村委会组成一个庞大的信息网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一有问题立即调处化解。同时与派出所密切配合,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整治项目台帐,确定整治重点,一经发现由派出所严肃处理。其次是加大防火、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的宣传,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并配合派出所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共提出整改意见80条,收缴管制刀具32把,收缴淫秽光碟65张。

总之,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校是学生成长的加油站。加强校园法制宣传及周边环境整治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观念,抓好青少年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预防和减少在校生违法犯罪为抓手,不断总 3

结经验,强化措施,努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乔甸司法所

5.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篇五

今年是“六五”普法收官之年,我局按照《2015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工作,并顺利通过省、市的“六五”普法检查验收,现将本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5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推进法治文化示XX县(区)、示范镇(街)、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1、实施“四入行动”,强力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通过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对全区各镇、街道、村、社区现有的法治宣传设施、利用情况及建设的可行性全面掌握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镇、街道及村、社区意见,获得支持和配合,计划到2016年底投入120万元在全区新建15个法治宣传阵地,截至目前,已建成任圩法治一条街、黎苑法治广场、梅苑路法治宣传一条街、桂苑法治文化广场、新村社区法治文化长廊、安康社区法治广场、凤凰山法庭法治文化公园、张楼村法治文化墙等9个法治文化阵地,投资80万元。

2、开展法治文艺创作和巡演活动,促进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培育法治文化宣传队伍。利用市第六届法治文艺调演活动,在全区隆重开展法治文艺节目遴选活动,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区司法局成立遴选小组,争取区财政专项资金4万元,对全区36个民间文艺团体创作的22个法治文艺作品进行了遴选,共遴选出10个节目参与法治文艺巡演活动,其中4个节目报送市参与市第六届法治文艺汇演,获得了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及优秀组织奖的好成绩;“江淮普法行”及“12·4”期间,我区组织优秀节目在各街道法治广场巡演8场次,宣传了法律知识的同时丰富了我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二)组织全区“六五”普法检查验收,顺利完成市、省“六五”普法检查验收。组成三个检查验收组,于7月15日至17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软件资料、问卷调查以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渠沟镇、各街道、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及所辖村、社区,区直各部门,区政法各部门,学校、企业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在自查基础上补缺补差,突出亮点,顺利完成了市、省对我区的“六五”普法检查验收。

(三)积极开展2015年“江淮普法行”活动。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淮人常司2015]1号)的文件要求,我区及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开展了学习宪法、尊法守法系列活动,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以案释法系列活动,特色普法和法律服务系列活动,法治文化系列活动。渠沟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也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了活动方案,开展了“江淮普法行”系列活动。

(四)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按照市依法治市办《关于在全市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区联合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在相王广场举行了XX市2015“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启动仪式暨“法韵相城”法治文艺汇演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主题,以宪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通过法治文艺汇演、现场法律宣传咨询、法律知识有奖问答、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另外,“12·4”期间,我区各街道开展了“法律进道德讲堂”、“律师以案释法”、“行走说法”等活动,广泛而深入的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

(五)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我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模式,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明确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量化目标任务,责任到岗到人。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工作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2016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1、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科学制定《xx区十三五期间“法治xx”建设纲要》和《xx区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16-2020)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乡(镇)和村(居)“两委”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抓好落实。

3、加强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加强公务员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4、围绕促进经济建设法治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进程。重点组织宣传学习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6.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六

关键词:民事调解,司法确认,规则设计

1 民事调解的司法概念厘清及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制定的《人民调解法》对民事调解的范畴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对此笔者认为民事调解的范畴过于狭窄, 我们在承认调解协议具有第三方积极参与的同时, 却限定了第三方参与的主体资格, 调解协议的形成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很多情形下反而是外力的作用 (1) 。换句话说调解并非是一种封闭系统, 在征得双方同意或者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之后, 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就变成内外信息融合的开放性系统, 从这个角度而言, 调解的第三方参与在充分考虑第三方公信力的基础上应该予以外延, 以尽快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有学者指出认为对于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协议应该突破《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协议范围, 不限于人民调解。只要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经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都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2)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 将民事调解第三方参与的范围扩大有利于多渠道的化解纠纷。另外对于仅仅是由当事人之间单独形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应作为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的范畴, 理由是这类协议缺乏基本的法律审查和社会调解组织公信力, 尤其是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甚至会存在串通诈骗之嫌。

2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法律价值分析

调解制度是20世纪20年代作为解决种种日益严重社会问题的方法之一, 系通过适应不同的对象, 采取个别立法的办法逐步完备的 (3)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在应对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中, 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的作用日趋减弱, 根本症结就在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未得到法律的明确, 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4) 。且调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产生合意, 对内对外效力在法律上也存在诸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查后, 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指导性文件中规定对民事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对于契约合意相对性的约束, 在引入了第三方价值引导之后, 赋予民事调解充足的法律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建立可以有效满足不同群体对于法律的多元化的需求, 多层次的法律需求, 要求多元化的程序设计和运作 (5) 。同时也可以大大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 将许多争议金额小、权利清晰的案件“阻挡”在法院之外;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树立法院公正廉洁的形象, 有效地实现司法权威和民事调解合意性相结合;可以使貌似得到解决而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使之处于确定的法律状态 (6) 。同时通过司法确认对事实法律状态的确定, 可以使当事人增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3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认定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是典型的实践先行, 立法尚属空白, 对于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则有很大的争议。《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确认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若干意见》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能否就此创设和认定一种新的民事诉讼程序, 在法理上很能自圆其说, 争议也颇大。笔者认为, 从司法确认程序的概念和构造来看, 很难认定是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 以及特别程序, 即应是独立的民事司法确认程序, 民事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与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确认申请人之间没有争议, 且共同申请的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并赋予合法民事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而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以及特别程序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民事权利争议 (7) 。另外民事司法确认程序采用的审查方式, 审判与审查存在着天壤之别, 笔者认为民事司法确认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司法程序。

4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规则的设计

《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确认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孱弱, 有必要认真反思民事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 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 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专门的一节即司法确认程序。具体的规则设计如下:

4.1 关于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范畴, 本文开始就有所阐述, 在这不再赘述

4.2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司法确认的管辖, 由主持调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4.3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提起

民事调解是在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三方参与和斡旋之下形成的契约, 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此应规定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提起才能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若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提起则不能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没有经过司法确认, 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应是开庭审查, 开庭审查可以使法官通过开庭的形式有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的真实态度, 并形成对于案件事实的初步判断, 并在开庭审查中要充分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的真实意愿。若不实行开庭审查很难了解上述情况, 毕竟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是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就按撤回确认申请处理。

4.5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审查类型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审查类型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或者兼具形式与实质两种性质的审查。笔者认为, 对于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的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 理由是法院对于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是一般民事调解协议由民事合同转变成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成为法律强制执行的依据, 这种转变不仅要求法院主观上要尽到谨慎义务, 还要充分认识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争议, 只有坚持实质审查才能保证民事调解协议由一般民事合同转变为法律文书不出现瑕疵, 而且也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借用调解协议的方式, 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者是转移债务的情形, 采用形式审查很难避免案件实体瑕疵的出现, 起不到缓解案件数量的作用。

4.6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法律文书的确定

法律文书的选择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与程序性质相一致,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司法程序, 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是对某种法律关系的确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 与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法律文书应使用决定书的形式, 这与法院确认性质相吻合, 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之一, 成为强制执行依据也不会有无法律规定的障碍。

4.7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案外人的异议处理

由于纠纷涉及问题的复杂性, 当事人对于法律理解的片面等因素, 申请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对民事调解司法确认同时也产生对涉及利益的第三人权益受损的救济问题。笔者建议, 对于进行司法确认的民事调解应通过报纸、法院网站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对社会公众进行及时告知, 对可能涉及权益的第三人给予充分告知。

对于第三人在确认过程中提出异议的, 立即终止司法确认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异议人另行起诉, 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而不是确认的方式解决争议 (8) 。对于司法确认生效后提出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对司法确认的决定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对调解协议本身的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存在争议, 就应当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 是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引下的有益尝试, 是诉讼与非诉机制相互衔接的新的方式, 建构合理科学的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 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为保障经济方式转变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注释

1 赵旭东, “论和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50页。

2 罗东川,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第8页。

3 (日) 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 汪一帆译,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第6~7页。

4 徐昕, 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 章武生, “司法ADR之研究”, 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第143页。

6 姚小林, “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试验及其法制化”, 广东法学2010年第2期第13页。

7 廖中洪, 《民事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第13卷第1期第24页。

7.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七

xxxx年,x区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为我全区建设“先进汽车智造区,美好生活品质城”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宪法宣传十大行动,举办xxx余名副局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宪法专题讲座;统一发放xxxx本宪法读本,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人手一册,原原本本学宪法。中小学校开展宪法主题班会xx次;组建宪法讲师团,开展宪法大讲堂进村(社)、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寺庙活动xxx场;拍摄《幸福x,宪法在身边》宪法公益宣传片,腾讯点击率超过xx万;举办“学宪法,讲宪法”故事大赛;举办“弘扬宪法精神,共建法治龙泉”法治文艺巡演xx场;组建宪法讲师团,开展宪法大讲堂进村(社)、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寺庙活动xxx场。建宪法主题广场一个,村(社区)更新宪法宣传栏xxx个,印发《宪法修正案》宣传折页x万份。通过一系列活动开展,在全区掀起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热潮。

二、全面实施“谁执法谁普法”工程

制定下发《x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创新开展邮路普法宣传。各街镇乡、区级各部门结合以案释法,共计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开展法治大讲堂讲座xxxx余次,开展法治文艺演出xxx余场,播放法治电影xxx余场,编发《案例说法》普法口袋书、以案说法六折页、宪法修正案宣传折页等xx万份,公共法律服务联系卡xx万张,制发法治宣传购物袋、雨伞等法治文化用品xx万份。深入创建全国法治区。督促九大示范创建牵头部门开展工作。x月,柏合镇东山社区被x省司法厅命名为“x省省级法律七进示范社区”。

三、加快推进普法基地建设工程

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新建一批常态化“法治训练营”。分别针对青少年、高校学生、公职人员在x经开区实验小学建“x区青少年法治训练营”、在x旅游学院建“高校法律之家”,在川西监狱建“x区法纪警示教育基地”,xxxx年共计开展各类法治训练活动 xx次,参加人数xxxx人。大力实施民生性普法项目,建x社区x个x级法律之家,xx个二级法律之家。

四、深入开展普法平台建设工程

进一步加强新媒体建设,推进“智慧普法”项目实施,上半年龙泉普法驿站、法治x普法公众微信已发布xxxx余条,新浪普法微博原创、转发xxxx余条,编发“龙泉普法直通车”手机报xx期,发送普法短信xx万条。龙泉开发报、龙泉广播电台、电视台均建有“法治x”、“以案释法”栏目,每月x期。

五、大力实施普法产品建设工程

坚持将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成驿马河法润广场、洪安普法长廊、同安法治小广场。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司法局联合编创“弘扬宪法精神,共建法治龙泉”专场法治文艺节目全区巡演;整理编撰《法治x·龙泉篇》。同时大力扩充法治宣传自愿者队伍,推进人民团体开展普法。

六、加强普法依法治理管理考核

坚持把普法工作纳入党政综合、精神文明创建和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分值分别占x.x%、x%、x%。x月,区人大对全区“七五”普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全年举办市民观察员活动x次,推动普法实效“群众说了算”推动普法工作专业化建设,对全区街镇乡、村(社区)xxx名普法骨干做统一专题培训,确保普法队伍基础牢固。

七、xxxx年计划

(一)全力推动“谁执法谁普法”工程实施。

(二)加大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法治文化活动丰富创新。

(三)“法律七进”和“法治大讲堂”工作提档升级。

(四)实现 “村(社区)法律之家”全覆盖。

(五)创新举措大力开展法律进工业园区。

8.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总结范文 篇八

今年上半年,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正确领导和监督下,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突出工作重点,整合宣传资源,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提升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管执法工作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我局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了五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普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奖励。2011年,作为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城管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六五”普法工作明确思路,提出具体要求,法规科深入学习省市相关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城管实际,起草了《许昌市城市管理局2011—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向各位局领导、局属执法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定稿,为今后五年城管系统的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宣传教育途径。法制宣传教育能否取得实效,教育的途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局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一是利用广场为民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借助每两个月一次的春秋广场“面对面交谈、心贴心沟通”活动,将城管法律法规

制成宣传版面和公开信,在市民群众中宣传,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上半年共宣传3次,制作宣传版面12块,发放法律法规宣传页10000多页。二是借助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队员上门逐门逐户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在创文迎检期间,全体城管执法人员深入到沿街商户中间,逐门逐店向商户宣传城市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动员管理对象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是开展应知应会考试。将城管法律法规和城管局其他制度编印成应知应会手册,年初印发局属各单位学习。4月27日分批次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四是做好文明执法文艺汇演准备工作。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我局要求全市城管系统单位将日常执法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编成小品,队员自编自导自演,9月份统一进行汇演,执法人员现场观看,希望利用文明执法文艺汇演的形式,使队员更直接的感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力量,更加自觉的约束执法行为。目前全市城管系统文明执法汇演正在紧张的准备之中。

(三)坚持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教育是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途径。今年我们制定下发了《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方案》,强化领导干部和城管职工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局党组中心组专门安排一年2次领导干部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全局每年举办1—2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主管副局长每年至少主持

讲授一次法制讲座,同时加强自学,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多途径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素养。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厅印制的《政策法规汇编》及《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人本化管理规范化执法工作方案》等,结合实际情况,对执法职责、范围、程序、执法文书使用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专门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时间,安排集中学习,专门发放理论学习本,要求所有执法队员每周自学4次,每半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三是每年组织两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直接与干部任用、职务晋升挂钩。在做好内部法制培训的同时,坚持走出去,每年都积极购买省厅编印的法制教材,选派执法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各种法制培训,还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到其它地市学习依法行政先进经验。多渠道强化法制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逐步掌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狠抓城管执法工作。在城管执法方面,一是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在市法制办的支持下,我局年初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行政考试,为184名执法人员(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人员)重新换发了行政执法证,为19名新进执法人员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使正式执法人员全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结合

我局实际形成具有许昌城管特色的文明执法程序,即:敬礼→文明用语→出示证件→自我介绍→告知违法事实→批评教育→违规违章记录→规范经营→多次违章并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进入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在日常执法中,凡执法上岗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文明执法程序。在全局系统包括各县(市、区)城管部门执法中全部使用由河南省住建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做到“五个规范”:即立案规范、书写规范、审批规范、执行规范、归档保存规范。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门制定了《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严格依法界定各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科学设臵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鉴于目前城管执法仅有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经市法制办同意制定了其它方面的自由裁量标准,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到城管执法工作中。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经过局政策法规与城管监察科严格的审核,在案卷中体现主办人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必须体现自由裁量的内容,否则对依法办案人员追究责任。目前我局所有行政执法案卷均体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存在问题

(一)上报法制信息少,刊发量少。虽然在新闻信息宣传方面,我局在市直单位中处于前列,但是法制信息宣传没有引起局属单位足够的重视,法制信息上报量少,采用率低。

(二)法制宣传教育创新力度不够。法制宣传创新的力度还太小,仍然局限于传统的宣传模式,真正有创新、有成效的宣传手段微乎其微。

(三)法制宣传教育成效还需要巩固。法制宣传教育还停留在任务这个意识层面上,有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切实认识到法制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着被动接受现象,积极主动开展法制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导致法制教育成效大打折扣,雨过地皮干,成效不明显。

三、下步打算

(一)优化信息资源,突出重点。将城管局局属执法单位新闻信息宣传员整合成立专门的新闻信息宣传小组,明确重点投稿方向,宣传工作重点,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新闻信息宣传的重点之一,坚持法制宣传的经常化,充分利用信息宣传小组的力量,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二)注重宣传质量,确保成效。时刻关注省政府法制网站,关注最新法制动态,定期组织信息宣传员学习其他地市法制信息,掌握法制信息写作技巧,拓宽法制信息宣传渠道,努力写出一批高质量、时效性强的法制信息,切实提高见稿率。

(三)开展文明执法汇演活动。尽早着手,在前期排练的基

础上,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动员力量,做好城管系统文明执法文艺汇演工作,真正通过文艺汇演的形式,宣传法制理念,教育执法队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城管形象。

(四)做好下半年法制宣传教育。下半年城管局将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邀请法律专家开展一次法制讲座,举办一期法律知识考试,做好12.4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搞好三项活动的基础上,坚持日常法制学习的连续性,力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制城管、和谐城管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9.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九

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全街工作大局,全面深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和谐湖稍”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2011年法制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巩固和扩大前期工作成果,切实做到承上启下;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六进”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以领导干部、群众、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突出重点内容。根据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放,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内容上,一是要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大力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要突出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宪法》、《婚姻法》、《治安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劳动合同法》。

2、突出重点对象。在全民普法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群众、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加强对机

关通用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突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教育。要学以致用,将一般性地学习、应用法律知识,上升为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贯彻到议事、决策、管理、自律和领导工作的每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坚持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主渠道,把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从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法律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作用,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二、围绕中心,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服务重点工程。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把法制宣传教育同依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教育群众,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手段调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

2、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村居、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活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以“平安村居”的创建为目标,促进和谐村居建设;以增强

个体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为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领导,法制宣传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政策、改善条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职责,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注重宣传、抓好试点,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工作的运行模式。注重法制宣传工作方法、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建设之中,以群众喜闻乐见、实际效果明显为主导,努力探索、学习借鉴、推陈出新。一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二要按照要求抓好试点。要积极发现和挖掘有创新、方法好、效果实、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先进典型和有发展潜力的“雏形”,及时上报、精心培育,适时总结推广。

3、加强普法骨干队伍建设。要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队伍,抓好普法骨干的层层培训,加强宪法意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五五”普法规划主要方针及贯彻要求等方面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深入基层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全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10.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十

为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采取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积极开展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普法教育上,突出对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普通党员、群众广泛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提高村民依法自治水平;对青少年学生加强交通、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依法治理上,大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把法制教育、依法治村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活动载体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受到群众的欢迎。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农村普法认识不足,思想上有偏差。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抓普法教育是一项“软”指标,既花钱又费力,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则认为普法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群众义务多,宣传群众权利少;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做到事前学习和预防。

2、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乡镇司法所3人,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重;村(街、居委)普法干部全部都是由分管综治的村干部兼任,这些村干部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以为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学习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传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凭主观臆断,对复杂、疑难的纠纷更是显得束手无策,不知道依法该怎么办;有的在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村级社会事务时,涉及法律宣讲不到位,导致民事纠纷扩大和无序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3、农村普法宣传手段和形式简单落后,亟待突破创新。除了进村入户散发些法律宣传品或是上集市设个法律咨询台之外,就是放广播,搞宣传栏、标语进行普法宣传,传统形式多而创新形式少;传统普法“被动式”的教育由于成本高,加上组织难已不受组织者和农民的欢迎;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获取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报刊等媒体,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法律新闻类节目,从其它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村(街、居委)法制宣传阵地建设薄弱,正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多。

4、普法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的需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种新型矛盾逐渐产生,农民对学法用法有新需求,如在信访维稳工作中,面对个别“上访户”的诉求,法律宣传的技巧显得极为重要,这对乡镇农村普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他们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自我依法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

三、工作建议和对策

针对农村普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村普法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更新农村普法观念,纠正干部群众对普法思想认识的偏差。要逐步培养广大

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引导干部依法决策、按章办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要把普法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

2、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把大学生“村官”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村两委干部选聘到普法队伍中来,使他们成为村普法教育的宣讲人,指导村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3、要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采取以案说法、图片解法,组织旁听审判,组织反面典型现身说法、法制文艺、法律咨询、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等贴近群众的新形式,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到农村千家万户。

11.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十一

计划

2011年是“六五”普法启动之年,为切实做好我美丽峰社区民族宗教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六五”普法规划任务目标,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现制定2011年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1、大力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成员、广大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中继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等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

2、大力推进“法治进场所”活动,促进依法管理。围绕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深入进行以《反分裂国家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的意识。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场所建设、管理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

3、大力推进“法治进社区”活动,以学习宣传《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为主要内容,把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局机关对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社区干部和广大居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和打击封建迷信、基督教私设点和非法乱烧香点等现象。

4、抓好抓实少数民族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给外来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发放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守法经营、依法行事。

布尔津镇美丽峰社区

12.2011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 篇十二

及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兴党办【2011】107号)《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我局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及社会治安整治专项活动。为扎实开展此次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我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学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工作要求

(1)重点以学习《宪法》为主,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使干部职工更加明确宪法和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民主法治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保障。

(2)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与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工作。

(3)法制教育必须在内容上有选择、有取舍,抓住关联性、突出针对性。

(4)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一要完善学法制度。制定学习计划、学习日程、明确学习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二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在活动期间,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三要撰写心得体会和学法笔记。动期间,领导干部要撰写2篇心得体会,1万字学法笔记;一般干部要撰写l篇心得体会,1万字学法笔记。四要营造氛围。通过开辟学法园地,悬挂横幅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五是开展一次大型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借此次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机关作风整治活动,严格落实干部职工请销假、上下班等制度,切实改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

三、具体任务及措施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此次专项活动分为排查摸底和动员

部署、宣传教育和集中整治、整改验收三个阶段。

(一)排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组织召开法制宣传及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动员大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制宣传及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的积极性。

(二)宣传教育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

1、活动内容:

(1)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学习力度。

(2)提高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3)结合本职工作、查摆一些问题,调处一些开展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1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结束时,全面认真地做好总结工作,要逐项检查任务是否完成,措施是否落实,效果是否达到。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即取得成效、经验启示、存在问题、思路对策等,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拓宽思路、寻求方式。关键是法制宣传工作是否有了新的收获和提高,面貌是否有了新的变化和推进,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是否达到了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和总结。

四、领导小组

组长:柔巴县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石磊县司法局副局长

成员:才让当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罗 生 琴县司法局基层科主任

祁显芳县司法局干部

苏丽萍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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