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

2024-09-07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精选2篇)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 篇一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用水单位(甲方)和供水单位: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结算规定,自年月日起,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水表。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甲方开户行的银行帐户中扣取水费、以及其他与水费相关的费用金额。

三、甲方有责任在其同城特约委托收示的帐户中保留足额的资金。

四、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单位名称,甲方开户行名称,甲方银行帐号,甲方联系电话,联系人。

2、甲方需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水费的水表户号。

3、甲方与甲方开户行签定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授权书》。

五、乙方在进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过程中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通过银行向甲方提供《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2、以正确的金额进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同时,提供水费帐单。

六、甲方如新增水表或变更户名、帐号、开户行,必须交变更的内容以书面 方式送达通知乙方、签定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七、甲方如欲禁止本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采用附加协议方式解决。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2.住房公积金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 篇二

甲方: 乙方: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时,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甲方向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乙方在当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银行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统一收缴。甲方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收到乙方开户银行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含电子版)后,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按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金额支付到乙方的银行账户。

二、甲方指定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的银行账户户。甲方保证该账户归甲方所有,户名与甲方名称完全一致,并保证该账户有足够余额给乙方扣款。乙方指定用于收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

三、若甲方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如人员增减、基数调整等)时,应在当月18日前向乙方报送变更情况,以便乙方及时调整当月收缴金额。

四、如因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进行销户、变更或缴费时点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开户银行无法按时足额代扣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对乙方收缴当月住房公积金有异议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开户银行只履行代收和代扣业务。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后,经双方开户银行签章同意,做为办理委托收款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开户行签章: 乙方开户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名:,账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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