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4-09-18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共10篇)

1.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篇一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车辆〔2009〕1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福建省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管理,适应现代机动车维修需要,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发布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该标准在维修车型分类、经营范围和维修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为确保调整后的地方标准在机动车维修业户许可过程中的顺利实施,我局决定对2006版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进行修订。现将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修订后的许可申请表格式及使用等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格式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均采用水印“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防伪标志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cm×28cm,带“方向盘”与“WX”图标的边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样。正本的主要内容有编号、业户名称、法人代表、业户地址、经济类型、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和发证时间等内容(具体格式文本见附件1)。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外廓尺寸为14cm×20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国徽”、“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型均采用烫金。副本的主要内容除正本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及地址、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监督检查和奖惩记录、变更记录等内容(具体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格式

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分《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和《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3种。申请表的主要内容有维修业户基本概况、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法规与技术标准配备情况等内容(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3、附件

4、附件5)。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参照附件3和附件4格式。上述申请表格式可登陆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车辆管理处”之“文件公告栏”下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使用与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填制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编号。该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编号采用“闽维”后面加12位编码,具体格式为:闽维WXYZ。其中W为1位数,分别用O、Ⅰ、Ⅱ、Ⅲ代表摩托车、一类、二类、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X为1位数,分别用Q、M、T代表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Y用6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省、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6);Z用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各县级机动车维修业户从0001开始的流水号。

2、机动车维修业户经济类型。依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的规定,机动车维修业户经济类型分为内资、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和其他投资4大类,各大类细分小类及代码见附件7。

3、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

(1)汽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和三类汽车维修;(2)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不分类,直接填写“摩托车维修”;

(3)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分为一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和三类其它机动车维修;

(4)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若为连锁型业户应在上述经营类别之后加注“(连锁型总店)”、“(连锁型直营店)”或“(连锁型加盟店)”。

4、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1)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

①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乘用车维修、客车维修(其中,车身长度≤6m的小型客车维修可单独许可并核定其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客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企业配备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A2(或A3、B1)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其它许可条件与客车维修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和货车维修。经营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应增加“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符合汽车二级维护及以上竣工质量检测条件,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和公布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应增加“竣工检测”或“竣工自检”。

②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分为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汽车专项维修分为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美容(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装饰(装潢)、玻璃安装、音响维修和蓄电池维修等。

(2)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为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维护和小修。(3)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

① 一、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其它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维护和小修。

② 三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参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范围确定。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管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启用、换发时间及有效期

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新设立机动车维修业户直接办理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持有旧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换证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旧版许可证同时有效,2010年1月1日起旧版许可证废止。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与补证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应按省运管局2006年颁发的《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闽运管车辆〔2006〕6号)规定执行。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持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及时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持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及时在市级新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印刷、领用与其他事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印刷与领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印制,由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用量测算,并向省运管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见附件8),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后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执行,收费规定如有调整,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其它事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连锁网点的,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连锁网点应单独核发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要求机动车维修业户配备的“总成吊装设备”可用“总成托装设备”替代。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登记申请表的格式、使用管理等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即日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范本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范本

3.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4.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5.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6.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

7.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机动车

维修许可证和申请表

新版

启用

通知 抄送: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09年1月20日印制

附件:

3.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398290.doc

4.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392072.doc

5.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402321.doc

6.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

upload/2009_01/09012208402068.doc

7.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upload/2009_01/09012208404915.doc

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406164.doc

2.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规定, 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5]364号) 精神, 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不含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3.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专题 篇三

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不得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QS”认证的食品。实行“QS”认证的28大类食品目录如下: 1.白酒:白酒。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3.大米:大米。

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6.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8.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9.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味精。11.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

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15.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17.糖果: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20.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23.蜜饯: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24.炒货食品:烘炒类、油炸类。

25.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26.可可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27.焙炒咖啡:炒咖啡豆、咖啡粉。

28.水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冰鱼糜制品

QS许可证的时间问题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QS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名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邻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QS许可证的申领进度 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证阶段(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QS审核流程 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办证工作日须知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应准备的文件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基础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及相关标准等的具体要求,我们认为企业要想获得QS许可证,一定要尽早完善和准备好下列29种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4、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9、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项目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10、质量考核办法;

11、清洁生产制度;

12、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

13、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

14、现有标准清单;

15、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6、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

17、文件管理制度;

18、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9、原辅材料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0、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准则;

21、原辅材料使用台账;

22、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

23、工艺流程图及标注关键控制点;

24、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控制程序;

25、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6、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27、销售记录、已售出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28、退货品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制度。

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篇四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速冻面米食品应注明加工方式,速冻其他食品要注明其相应的产品品种,即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3)汤圆生产工艺。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质量;2.前处理工序;3.速冻工序;4.产品包装及冻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原辅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2. 冻结过程采用缓冻代替速冻或者加工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导致速冻食品变色、变味,营养成分过多损失。3. 微生物指标超标。4. 食品添加剂超标。5. 冻藏链不符合要求。6. 速冻食品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必备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区、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速冻、包装间等)、成品库(冷库)。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用于速冻的半成品,需要冷却的,应在适合卫生加工要求的环境中尽快冷却,冷却后应立即速冻。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速冻面米食品。

(1)菜肉等原料清洗设施;(2)馅料加工设备(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3) 和面设备(和面机);(4)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醒发间或醒发箱);(5)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蒸煮箱或蒸煮锅);(6) 速冻装置;(7)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2.速冻其他食品。

(1)原辅料加工设施;(2)生制设施;(3)熟制设施;(4)速冻设备;(5)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其中速冻设备是关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速冻面米食品。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289-《速冻面米食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二)速冻其他食品。

SB/T10379-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88 《速冻菜豆》;GB 8865—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92 《速冻黄瓜》;SB/T 10028-92 《速冻甜椒》;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生物显微镜。

申请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还应有:(七)分析天平(0.1mg)(八)高温电阻炉。

七、检验项目

速冻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发证检验按照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及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的要求,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百分比。

2.速冻其他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外,根据相应产品品种或类别应满足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1988 《速冻菜豆》、GB 8865-19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1992 《速冻黄瓜》、SB/T 10028-1992 《速冻甜椒》标准的规定,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每个单元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熟制品产品,在熟制品中优先抽取带馅的产品。

5.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篇五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填写。

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份;

(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4)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三份)。

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8、该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质检总局、省局和市(地局)各存一份。

9、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例

申请食品品种类 白酒

申请人名称 ***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场所地址 ******1号

(如有多个场地一并填报)

联 系 人 赵 ***

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 月 * 日(按实际上报时间填写)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如有变更情况,还需附变更申请表)

况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时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建厂时间企业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占地面积 米2建筑面积 米2固定资产(现值)万元流动资金万元年产总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金额万元年利润万元主导产品名称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证书号)是否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证书号)申

况产品名称

及其品种产品执行标准项目总投资 万元(注册)商标批量投产时间商标注册号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吨)生产值 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额万元年利润 万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印章)审查结论

出厂检验方式

审查组长:年 月 日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印章)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0.83吨、月产量可以达到 25吨、年产量可以达到 300吨。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篇六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16 年1 月1 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停止发放,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为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局出台了符合省情的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和餐饮类两个审查细则, 对食品经营许可启用时间、审查发放原则作出规定;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作出具体要求;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作出了具体规定。

7.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与更换 篇七

食品QS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糖品、酱腌菜、茶叶、黄酒、啤酒、葡萄酒及果基、炒货、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蛋制品、蜜饯等产品的QS认证从2004年的12月开始启动.至2005年7月1日开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冰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新10类食品,无加贴QS标志的禁售。国家质鉴总局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部完成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持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持市、县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企业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并记录审查情况。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8.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需要的材料 篇八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新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5、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三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5、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三份

6、检验报告以及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1、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6、检验报告以及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同一单元产品扩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6、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三

7、检验报告以及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变更检验方式

1、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现场核查表(仅第6项)一式三份

9.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篇九

一、企业在产品标识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往往忽视产品过程状态标识管理, 产品过程状态标识不标注或者信息不全, 不能有效地防止产品混淆、误用, 难以区分质量责任, 不便于查找追溯。

二是产品检验状态标识缺失或者标注不清, 不能有效防止未检产品、未判产品、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三是出厂产品的标识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标注, 常见的有标识不完整、标识错误等现象。

四是对国家和当地政府出台的标识管理的政策信息了解不及时, 不能及时按照新的规定更新产品标识。

二、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标识管理

1. 重视过程状态标识管理。

企业应规定产品过程状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过程状态标识一般采取批次、代码、编号、告示牌、装载容器、标签、堆放产品的区域划分等方法进行标识。清晰明确的过程状态标识是正确地进行加工的首要条件, 是上下工序交接的一个重要凭证。企业应重点关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特殊过程的标识管理, 做好记录。原材料接收后应保持其原始标识, 并加以醒目标识, 如划分区域、挂标识牌等。过程产品和出厂前产品应在其外包装箱、存放容器、堆放产品的区域等标注产品状态标识, 当外包装箱、存放容器、堆放产品的区域等不连续使用或转做它用时, 必须去除原有的标识, 重新进行标识。例如, 对于喷漆工序来说, 喷漆前须对底材进行处理, 先喷一道或多道底漆, 然后再喷一道或多道面漆, 每一道漆都要干燥后再喷下一道漆。这时应对每一个加工过程进行状态标识, 防止没经处理的底材误用, 或喷不同道数漆的产品混淆。

2. 加强检验状态标识管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 做好检验记录, 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检验状态标识一般采取标记、色标、标签、印章、存放容器和区域划分等方法进行标识。企业应对待检、在检、已检待判、合格、不合格产品分类标识, 防止未检产品、未判产品、不合格品的继续加工或交付, 让检验起到应有的作用, 达到检验的目的。对不合格品一般应采取明显可见的区域区分和清晰、醒目的标识牌进行标识, 且每一存放单位均应有包含产品批号、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的不易脱落的标识, 避免质量事故发生。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出厂产品的标识。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 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这是一个否决项, 企业应特别关注这个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产品的标识做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 各类具体产品的标识一般在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生产当中, 一些企业往往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只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导致不能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 企业要引以为鉴, 全面掌握这些规定, 并按规定逐条对号入座, 完善本企业的产品标识, 严格避免漏标、错标现象的发生。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情况是,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对其生产的产品, 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有的企业的产品标识未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 而仅标注了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的名称、住所。第二种情况是,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 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标注时, 无论所属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 都不能单独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

4. 已获证企业也要重视有关产品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跟踪、传递, 及时更新产品标识。

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出厂检验、贸易 (交货) 、技术交流的依据, 也是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企业, 尤其是取证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 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了解有关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信息, 以确保及时按照新标准对产品标识进行修改、完善。

除了解产品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信息外, 企业还要了解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例如:全许办《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QS) 和编号过渡工作的通知》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 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QS) 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 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QS) 和编号的工作。许多已获证企业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 未及时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致使在产品抽查中因标识问题造成产品检测不合格, 甚至在到期换证时因标识问题未能通过实地核查。

10.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篇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当前我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办理设立登记需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企业直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新设立的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质监部门出具《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附件),小作坊凭该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已到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

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应当在办理窗口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申请人查阅,并做好有关询问解答工作。

(二)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相互沟通,及时通报证照办理情况。

(三)今后国家和省对上述问题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附件: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市场上出现的冥币、纸扎实物、阴间结婚证等属于《殡葬管理条例》所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工商部门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附则第四十一条:丧葬用品: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

而且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冥钞属于“制、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分局立即组织检查,并请于4月6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情况汇报及报表

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的战略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三个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全系统印发了《关于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等。

意见指出,大力推进学习型工商机关建设是总局党组部署加强“四项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抓手。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在新起点上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

意见指出,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围绕服务科学发展第一要务、加强市场监管第一职责,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履行职能到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要在全系统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崇尚学习的理念。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努力达到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长效学习机制进一步健全。

根据意见,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加强工商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加强党风廉政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进一步提高凝聚力;加强社会科技新技能新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思维能力。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措施:

--认真组织干部培训和轮训。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搭建学习的平台,创造学习条件,为广大干部的学习提供支持;要积极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调训;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轮训,总局在完成“一把手轮训工程”之后,重点对省市两级局领导班子进行轮训,省级局要组织好县级局领导班子和工商所长的轮训,市县两级局重点对基层干部进行轮训,保证基层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推动中心组集中学习和领导骨干讲学。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各级局党组(委)中心组的学习,发挥好领导干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要创新学习方式,加强研讨交流,深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要结合“四个只有”、“四个统一”等理论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理论指导,形成工作思路和举措;要加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讲学的力度,使干部在思想上得到武装、理论上得到提升、能力上得到加强。

--强化干部岗位在职学习和自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要求,促进在干中学、在学中干,通过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砥砺干部品质、提升干部才能,推动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促进干部岗位成才。通过岗位轮换、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强层级之间、地区之间、条线之间的交流学习。要把岗位需求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提高自学实效。

--运用高科技手段组织网络学习。全系统要充分运用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发挥网络教育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网络在线学习。各级工商机关要利用内网建立学习园地,完善学习课程,丰富学习内容。总局行政学院将在2010年年底前

开通网络学习的平台,以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为重点学习内容,将受到广泛好评的精品课程制成电子课件,供全系统干部点击学习。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要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作为全系统干部学习的基本书目,总局要集中力量编写概论的分论,省市两级局要组织编写具有区域工作特点、适合基层使用的补充教材,并做好学习书目的推荐工作。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通过读书活动的开展,促进广大干部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

--不断创新学习形式与载体。综合运用练兵比武、知识竞赛等广大干部喜闻乐见的手段,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要法规出台,不断丰富完善学习抓手。围绕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组织开展党的历史等专题教育。加大与高等院校和党校、行政学院等优质社会教育资源联合办学办班的力度,不断丰富干部的学习途径,扩大学习的覆盖面,提高学习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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