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判决书

2024-07-28

民间借贷判决书(10篇)

1.民间借贷判决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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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78号

原告吴月珍,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基祥,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

原告吴月珍诉被告吴基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基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25日被告吴基祥共分四笔向原告借款50000元,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只是口头约定2014年6月底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吴基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四张,证明被告吴基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吴基祥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吴基祥开办的自强羽毛制品厂工作.2013年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25日(两笔)被告吴基祥2012年4月1日被告吴基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吴基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基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基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月珍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吴基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文章来源:http://

2.民间借贷判决书 篇二

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基本情况来看, 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也因此使得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依靠的是地区经济的进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优越性。

(一) 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运营的情况是, 民间借贷数量大、范围广, 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 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因此相关的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数据曾显示, 就某地区调查的100家企业和个人来看, 70%—80%的企业或个人都承认自己曾经发生过民间借贷的行为, 同时就他们的借贷数据来看, 借贷金额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总借贷金额达到4400万余元。

(二) 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需要决定, 特别是地区资金供求的状况, 当地区经济发展平稳或者处于经济疲惫期时, 民间借贷利率就会相应较高。另一方面, 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营, 也同样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总体趋势也会随着国家对信贷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当信贷政策处于收紧期时,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就会随之提高, 反之, 情况则相反。就目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而言,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存在高利贷的现象。

(三) 借贷手续简化

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借贷确实存在着自身的优势。民间借贷相比较银行借贷来说手续简单, 大大缩短了资金周转的时间, 民间借贷的这一特点, 刚好适应了民间资本运营的需要。然而借贷程序简化之后, 相应地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的缺失势必会引发纠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制度不完善

1. 法律标准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门槛过低, 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还不健全, 即使存在相关法律, 在规范力度上过于宽松, 立法技术也存在欠缺,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存在漏洞等等。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上存在模糊性, 民间借贷行为者之间的利益标准不明确, 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 相关制度缺失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设定还不健全, 其后果导致的就是相关的制度也难以确立。比如主体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制度的缺失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

(二) 法律监管不到位

1. 存在无序发展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资金部分流向国家限制的领域,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 导致资金分配不均, 严重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布局, 造成社会利益方向的偏离。另外, 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 容易加剧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原因在于民间借贷过度吸收了社会资金, 银行资金减少, 势必会引发存款竞争,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存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健全, 导致其规范力度不够, 这就是使得借贷双方无法做到一个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特别是就资金的所有者而言, 无法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 容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的行为, 借贷人将无能为力。

(三) 法律秩序不规范

1. 冲击正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产生的诱导, 引发了一些借贷风险危机, 一些投机者选择铤而走险, 挪用正规机构的资金偿还民间借贷, 以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过投机者的转投, 正规金融机构难以确定资金的流向, 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降低, 最终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2. 诱使大量非法资金流入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缺失, 就为非法资金的流入提供了机会, 也为不法分子开展洗钱、非法融资等提供了环境。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从运营机制到管理机制都不完善, 因此就增加了查处不法行为的难度。因此,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就成为了规范融资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 我国尚没有在民间借贷领域完善合理的法律, 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有机可乘, 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 并能够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运营。以放贷人的资历、业务领域、资金来源、可控利率范围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 并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以及财务制度的完善性为手段, 合理认筹民间借贷的微观方面, 区分非法金融和民间借贷, 明确何为合理的, 何为明令禁止的, 由此改变民间借贷如今的法律环境, 保证民间借贷的正规运营。

(二)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

首先, 健全监管制度。民间借贷的另一个特点是多样性,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可能会延伸至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和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间借贷领域势必是产生动荡, 甚至会牵连到其他金融领域。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间借贷领域的有序化运营。

其次, 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对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登记簿”, 让有“户口”、合法的民间借贷组织享有更稳定的保障。不仅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团体, 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

最后, 创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由于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活动有较大的差异, 所以在监管方式上应有所不同。

(三) 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解决民间融资的问题不仅要依靠民间借贷, 也应开发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 灵活地应对中小型企业在信贷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将这些方面协调配合, 积极引导我国的信贷市场, 规范信贷制度, 保持信贷环境“干净”, 方能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保障信贷市场的安全和规范。

参考文献

[1]李英民.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 2005 (9)

3.民间借贷为何升温 篇三

张建国的包装厂很简单:一间平房,几台机器,七八个雇工,连厂牌都没挂。1994年,他怀揣3万元现金在苍南做印刷生意。今年,他想搞扩建,急需70万元资金购买设备、租赁厂房。但他托了各种关系,跑遍了龙港的银行,都因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抵押和有实力的担保方而宣告失败。

“像我们这种小企业,以前贷款也要请客托人,但没现在这么难。相熟的信贷员说,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不是不帮忙,实在是没办法。”张建国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事实上,像张建国这样因宏观调控、银根紧缩而贷不到款,而只好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中小企业,在温州有许多。

通常意义上,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那结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资金借贷活动被称为民间金融,它包括各种开式的台会、集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

温州百亿预期储蓄流向民间

2004年,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商业银行银根紧缩,平稳运转的温州民间资本进入新一轮的活跃期。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7月份民间借贷平均月利率超过1.2%,比2003年上浮35%;最高利率超过2%,是支年同期的1.5%倍。实际上,自春节过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就显示出逐月递增的趋势。尤其是4月之后,利率从0.9%一路飙升到1.2%,达到2002年监测缺席建立以来的最高点。民间利率的走势说明了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和民间借贷活跃两大经济现实。

与此同时,温州银行的存款增加余额下降。2004年1-7月,温州银行的存款余额只增加了87亿元,与去年同期的241亿元相比,存款余额增量下降2/3。

另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04年第3季度城镇居民含蓄问卷调查显示:72%的居民认为存款利率偏低;26.75%的居民“近3个月收入完全没有用于储蓄”,该数据比上季度增加13.25个百分点,已连续两个季度增加;城镇居民家庭投入企业集资和民间借贷等领域的资金占22.75%,连续两个季度上升,份额仅次于储蓄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100多亿元的预期储蓄,流向了民间,很大一部分被投入到了民间借贷。

在温州,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筹措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间的比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为60:24:16;2003年为57:37:6;到2004年6月末,民间借贷比例上扬4个百分点,少数企业上升10个百分点左右。

据温州市银监部门测算,目前温州市民间资本在1500亿元以上,其中投入民间信贷的有350亿元。

温州市银监局统计信息科副科长池方鹏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认为,民间资本活嗅,民间借贷利率攀升,与现实多种因素相关。

首先是在全国宏观调控背景下,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商品销售和贷款回受到一定影响,比如平阳县10家塑编企业6月末应收账款比3月末上升100.90%,6月末存货比3月末上升14.87%。苍南一家印刷企业的应收账款达到3300万元,比年初上升了748万元,上升幅度为31.16%,占销售额的35%。

另一方面,宏观调控后,信贷资金趋紧。存款准备金上调0.5个百分点,直接减少可用资金近10亿元,间接减少贷款规模50亿元左右。一些企业提取存款充实流动资金,个人也有提取存款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这些都加剧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紧张局面。今年特别是4月份以来,信贷政策调整之后,6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金额1520.4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幅下降10.09个百分点。

正是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供应、需求两方面因素发生变化,民间借贷利率节节上升,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逐步扩大。

据了解,温州的情况,在全国不少地区也有呈现。据报道,在广东,近期也有大量个人资金流入民间融资领域。

国家抑制非法民间金融

仅仅在温州一地,就有上千亿元的民间资本,因为无地找到合法合理的投资渠道而流向了地下甚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控制领域,包括钢铁、水泥和房地产项目。

有专家认为,在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经济产生影响的过程中,民间金融的活跃,成为了“缓冲剂”,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宏观调控的效力。

200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主子树洁在“中国经济发展走势与宏观调控走向高层论坛”上说,当前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引起警惕的一个倾向是,资金体制外循环,特别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比较突出。

他说:“现在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了,但银行存土法邓没有增加,钱到哪里去了?”

尽管郭树吉没有指名道姓,但有舆论论认为,郭的措辞严厉的讲话对温州震动银大。如果中央要加大对地民间金融的打击力度,温州肯定躲不过。

《瞭望东方周刊》从温州市银监部门得到证实,非法吸储放贷达10多年之久、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的浙江温州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于2004年6月底被依法查封,七八月份开始了全面清退工作。

资料显示,三魁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展非法融资业务,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被查封时其账面存款余额仍达1800万元,存款人涉及1500多户人家,大多是当地农民,有相当部分是存钱养老的老人家,当地一些外出打工患上矽肺病的农民也把赔偿金存人。

温州市一位官员认为,如果没有郭树清的讲话和中央的压力,尽管三魁已被查封了,清退和后续工作也不会这么快展开。

但是,当地的1500多农民存户的存款很可能无法全部收回。“这样,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采取过激行动。”一位泰顺官员在电话里忧心忡忡地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不怕钱庄走人,就怕政府打击”

平阳和苍南是温州地下钱庄最为发达的地区。9月16日下午,苍南龙港镇—位陈姓企业家对《瞭望东方周刊》坦陈,他的流动资金就存在地下钱庄里,而企业流动资金有困难,也会向钱庄借钱。

“钱庄和银行没刊么两样,只不过是贷存款利率比较高,手续远比银行简便,你到钱庄去,存了钱之后他们就给一张收据,效率很高。”

但他同时担心,“我不怕钱庄老板失信卷款走人,就怕苍南迫于礼会舆沦与上级政府的压力,彻底打击地下钱庄,贷存款两线一崩溃,我的存款就可能拿不全了。”

在苍南和乐清,许多参与地下钱庄的企业家都认为,“当地政府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并不大,一来是地下钱庄牵扯众多储产,怕捅马蜂窝;二来是小企业贷款、小老板存饯,都还是地下钱庄方便,当地政府不想堵死了融资的路。”

事实上,尽管面临打击风险,在苍南、平阳一带,一些地下钱庄为了应对日益“看涨”的借贷行情,仍然大肆招揽生意,已走出“地下”状态,公开向各界吸储。

苍南的一些出租车司机,水果摊老板,小饭店、饮食店的老板,会把几天的收益,存在地’下钱庄里,这种小额的资金,许多地下钱庄连利息都不给,等资金额度较大了,就要很认真地给利息了。

9月16日,苍南安溪的一位水果摊老板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要我们把钱存在银行里,简直是开玩笑,1%不到的利息,还要排队,看工作人员的脸色。按照现在的行情,地下钱庄大额存款利息在7厘到11厘左右,远比正规银行高。如果是小额存款,没利息我咀找钱庄。”

苍南的一些靠地下钱庄融资的企业家信息很灵通,刘邻县泰顺的三魁案早就耳闻,但他们并不担忧,“这次打击,只是迫于越来越多的存款流向民间,惊动了中央,温州市的职能部门为了显示自己监管得力,抓出三魁表明态度而已。如果他们要对整个温州地下钱庄动真格,那温州民营经济非伤筋动骨不可了。”

4.民间借贷合同样本 篇四

合同

甲方(借款人): 韩二顶 乙方(贷款人): 乌苏日乐图 丙方(担保人):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 ____10万___元整(¥100000),于合同订立时,由乙方付与甲方,并由甲方向乙方书写规范借条。

第二条 借贷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年利率为 %,即每万元年息 元,甲方以每三个月为单位给乙方支付利息一次,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拖欠,逾期拖欠利息的,乙方按应付利息的 %收取日滞纳金。

第四条

甲方可以提前还清贷款,利息按整月计算。第五条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贷款,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的,乙方按贷款金额的 %收取日滞纳金。

第六条 丙方为甲方还贷担保人,如甲方偿还贷款及利息存在问题时,丙方应付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5.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家庭固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抵押权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三方现就抵押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民间借款协议》。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提供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为个月(大写),预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内容

(一)抵押物为房产时的状况为:

1、路区号楼单元室。

2、房屋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屋价值人民币(大写):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6、备注:

(二)其他抵押物状况: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应偿还给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 抵押权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示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人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租赁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本合同签订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抵押人承诺,在抵押登记前,该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地役权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毁损或贬值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抵押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选择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或处置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转让。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顺序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抵押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利息;

(三)清偿所欠抵押人的贷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

费、税费等);

(四)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人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二)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查该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与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十日内告知抵押权人;

(五)因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已经认真查阅并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人执管他项权利证书后,抵押权人方可按主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二)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四)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六)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在保证或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先行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抵押人违约:

(一)未经抵押权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约定进行处理的;

(三)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或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出现申请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人拒绝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优先清偿;

(六)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事项时,抵押人和借款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总额的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前清偿、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三)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抵押人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变更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一(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二(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三(签字):

借款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6.民间借贷合伙协议 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信共赢的合作原则,为更好的明确风险责任、享有权利义务及利润,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建立民间借贷操作平台,甲方参与部分出资,乙方接洽客户、管理每项款项风险控制,乙方独立完成借款及催收本息操作流程。

2.借款及抵押合同板本由乙方提供,出借人及抵押权人均由甲方委托给乙方代为操作,每笔借款均应由甲方授权后进行;

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权数额的担保并相应承担风险以及利润。若甲方本金受到损失,乙方则以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做为补偿。

付加:甲方提供的原始本金为 元整。乙方承诺给甲方的月息不低于 %

二、风险防范及承担

1.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完成放贷业务; 2.乙方应建立借款客户跟踪调查机制; 3.每笔借款偿还本息的宽限期为伍至柒天;

4.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良还款的状况,乙方可自主启动抵押物处理方案,与此同时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买卖过户手续;

三、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积极协助甲方收取本息;在约定期限日把利息打入甲方账户。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寻找债权,经乙方担保后的债权必须由乙方独立操作该笔款项流程。

3.若甲方存在本金的损失,而由乙方的过失,且有乙方的书面担保等方式的,乙方需补偿甲方损失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甲、乙双方都应履行客户资料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客户信息资料,如由此引起纠纷由泄密的一方单独承担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7.民间借贷的税务探析 篇七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自然人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般认为, 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从广义上说, 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 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 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税务处理

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 一是向自然人借款, 二是向企业借款。主体不同, 其税务处理方法也不同。

(1)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准税前扣除。

2. 借款用途不同, 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 如果借款是用于经营, 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无形资产开发, 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 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 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 如果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 借款金额超过

其注册资本50%的, 其中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向自然人借款 (包括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自然人)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时, 支付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2.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准税前扣除。

3.企业自关联自然人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规定的关联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三、民间借贷业务税收实务中的疑点

1.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商业银行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 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前扣除限定利率水平时就不再认可浮动利率, 只承认基准利率。

本文认为, 这样处理是不合理的, 即使税务机关不认可当前没有上限的浮动利率, 至少也应该承认原来实行上限管理的最高利率水平, 或者干脆对商业银行的最高利率给予一个明确的限定, 确定利率的上限。

2. 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代开发票依然可行

征管实务中, 结算利息时使用何种票据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素。税务机关通常都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或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收入发票 (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可免于此项要求) , 否则不予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替个人代为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往往会被认定为企业发生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在税前扣除。如果继续机械地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显然不合时宜。不过, 要是各基层局继续坚持“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从何而来?

3.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包括股东) 及无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 产生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但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所需提交的文件, 也没有明确其生效日期, 也对除股东以外的关联自然人做出进一步明确的定义, 这有可能会导致各个地方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从而引起不同的税务影响。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但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以及融资额的急剧增长, 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1.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规, 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2. 参考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制定类似法规, 以明确界定民间

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收益的税收调节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3. 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 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 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 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 2009 (12) :40-43[1]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 2009 (12) :40-4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8.民间借贷求解 篇八

针对近期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危机,温家宝指示当地政府“想尽一切办法稳定经济及金融局面”。另外,他还为民间借贷指出了一个方向,即阳光化和规范化。为推出解决措施规定了一个时限,他要求随行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从2010年底开始,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遭遇了更高的融资成本。在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只得把主要融资渠道,转向利率越来越高的民间借贷。年利60%、100%甚至200%这样离谱的高息也被曝出,老板“跑路”“跳楼”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一时间,民间借贷危机四伏,如果情况不能得到控制和扭转,金融稳定亦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针对性措施或出台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已是老生常谈。尽管扶持政策频出,但大都停留在文件层面,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门槛,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在政府紧缩货币政策的当下,许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就越发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支持。

温家宝总理的此次温州调研,被普遍认为是一次寻求解决问题之行。后续将会出台怎样的政策,来完成总理提出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四点要求,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则成了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

经济学家马津龙分析指出,相信总理视察之后,会有一些拯救中小企业的措施推出。

不过,未来的货币政策转向全面放松的可能性较小。温家宝在温州调研时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支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这是宏观调控特别是抑制通货膨胀的需要。这也许意味着,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风险,将会通过出台针对性的措施的方法完成。

中金公司近期的一份名为《中国民间借贷分析》研究报告也指出,民间借贷利率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是央行的信贷额度管制和银监会的表外业务监管。但是,监管机构并不一定会松动货币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

“针对性的措施或者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中金公司分析师朱博阳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比如将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降至75%、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至5%等等。另外,银监会还正在考虑小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或允许银行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如何在政策层面给民间资本以正确的疏导,让契合市场需求的民间资本得以“见光”,使需要资金的企业能够获得融资;同时,对民间资本进行专门的立法和监管,使贷款利率保持在一个健康合理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都是后续将要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这些得以妥善解决,对于整顿金融秩序和完善金融体系,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彻底解决民间借贷危机,这些政策恐怕还不足够。

货币政策骤松骤紧

民间借贷之所以面临目前的困局,除了民间借贷的资金过多流向投资性理财产品,和国有银行与民间借贷的息差而导致资金过多流向民间借贷公司之外,与货币政策调控幅度过大,开始过于宽松,后来骤然由松变紧,渐至完全刚性,货币供应与需求之间出现不匹配,也存在一定关系。

为应对自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央行采取了“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截至2010年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已经达到69.64万亿元。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26.866万亿元计算,超发货币已经将近43万亿元。

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观点,当这些过多的货币呈现出通货膨胀的结果时,会有12个月到2年的滞后期。2008年以来一直到2010年10月份近两年的宽松政策,到了今年初期开始,CPI不断高企,终在今年7月达到6.5%历史高位。也就是从今年起,货币政策又开始过快过猛地转向。

自2010年10月以来,央行5度加息、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另外,在8月26日,央行还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的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这一调整,相当于“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的效果”。

而此时,过少的货币追逐过多的商品,国有银行的利率又不进行调整,则民间信贷必然以高息的方式去满足这种对货币的饥渴需求,甚至,很多国有银行的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成为民间信贷的资金来源。

与加息这种让每个用钱的主体都承担同样货币成本的手段比起来,紧缩贷款的货币数量控制方法,不但刚性极强,而且很容易形成差别化对待:原来那些还能贷到一些国有企业剩余零星贷款的民营中小企业,很容易成为第一批的牺牲品,从而贷不到款。

以国有体制为主的银行,信贷资金一般都是首先投向大型企业。虽然在近些年来,也加大了中小企业服务力度,但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从紧、信贷紧张的局面下,有限的贷款额度更多地被用来确保国有单位和大企业的贷款。

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过高,中小民企平时就很难达到标准,何况在紧缩时期。在存款准备金率一再提高的情况下,银行放贷能力下降,自然会抓大放小,针对重点大客户发放贷款,以降低风险获得稳定收益,中小企业贷款因此更加困难。

当原本的民间信贷“合理补充”,变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使得民间资本能够“待价而沽”,原本还算健康、还在可控利率范围内的贷款成了如今越来越疯狂的“高利贷”。中小企业又不得不“饮鸩止渴”,当利率越来越高的高利贷还不起的时候,资金链断裂,跑路、跳楼便就纷纷出现,危机终于爆发。

经济的润滑剂

“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主因还是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温家宝在温州调研时的一句讲话,概括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民间借贷的优点在于,它的资金会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在经济学的层面,民间借贷资金效率是最高的。

作为一直存在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民间资本也曾做出过巨大贡献。

在温州这样的城市,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一直存在和发展着。今年以来,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融资,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却是越来越大,两者之间的资金缺口,为民间借贷的兴起腾出了市场空间。

一方面是资本的逐利本性,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两者一拍即合。

温家宝在温州调研还表示:“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就不让它发展。”

事实上,对于民间资本,在政策层面,近年来中国一直持温和态度。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

同样在2010年,由央行和银监会共同负责的《贷款通则》的修订工作中,也将“银行信贷”改为了“合法信贷”,将银行体系外的广义借贷吸纳进了合法范畴。

“国家陆续出台多个扶持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的文件,应该说中央的力度不断加大,态度日益鲜明,但执行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

也正是因为民间资本目前无法正常化和合法化,而只能在灰色地带运行,其相对风险成本自然比金融机构要高,加之需求加大,这也间接导致了民间资本利率普遍高企。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国有银行之间利率的差异,就是市场提供的一个“租”。

9.办案小结(民间借贷) 篇九

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办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8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理过程

2015年9月7日XXX找到本所进行法律咨询,并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XX律师承办本案件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15年12月20日XXX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1月2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三、办案结果

XXX人民法院做出(XXX)鄂XXX号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偿还原告XXX借款人民币本金38000元,并支付自1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偿还之日止期间按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XX

10.拷问民间借贷 篇十

去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根据现有的一些解释,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年年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背景是,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有人认为,此次央行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不过其中有一个插曲: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多位经济学家称找不到任何理论和事实依据。

中国民间借贷将走向何方?从地下走到地上,民间借贷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生死背后的谋变

新年伊始,坊间关于吴英案件的消息便呈铺天盖地之势。这个浙江女商人近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如果说吴英案或将成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枰性事件,那么其背后依靠互相拆借资金衍生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也就不能被回避。关于这个女商人的一切,已然被坊间大肆炒作,吴英俨然一个悲情人物,在当下的多事之秋,被中国司法乃至全社会重新打量。而构成这一切的核心事件,却也正面临着一场隐然的大局,没有人知道,这个局,将走向何方。

吴英将用她的死,来推动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代价,似乎正成为中国的现实。

去岁,央行负责人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媒采访时,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中国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如果这个推断被现实证实,那么,吴英或将后无来者。

当然,一个备受争议的插曲是,当时央行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个所谓的规定,令相关人士广为疑惑。

其实,所谓的利率规定仅仅是表面的争议,而关于中国民间借贷这一滩浊水,从来就没有被认认真真地厘清过。

2012年初,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吴英与董顺生并不是温州民间借贷的全部,但他们绝对可以代表中国民间借贷者的大部分境况。当资本市场与权力发生交集时,他们最终的结局或许只能由交集变为并集——当然,民间资本只能作为子集而存在。

随着相关产业的持续低迷,银行信贷亦不断收紧,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并进一步引发了高利贷。

民间借贷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中间人”,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而即便是再有信誉的担保人,也有力不能支的那一天,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变局面前,不断有企业主成为民间借贷链条上的牺牲者。

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资金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导致民间融资旺盛。同时,金融服务的缺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银行存款利率低,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金融学者李建军称: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体系,基本上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衍生的民间借贷,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在美国、日本等金融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也一直存在。

生死之中的困局

在学者王春字的研究中,建国初期的农村,政府曾鼓励自由借贷和整顿高利贷。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民间私营金融业出现大幅萎缩。而政府推手下的私营金融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在这一时期,政府还制定了诸多措施限制民间私营金融业发展。

经过轰轰烈烈地改造后,民间借贷几近消失。此后相当长时间内,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呈打压态势。

不过,经过长期隐秘发展,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银行中间业务领域。打压最终反而促成了这个产业的逆向成长。

于此同时,其他形态的民间借贷,也开展了起来。

相较于银行业信贷规模,民间借贷规模其实相对较小,并主要集中于某些特定地区。

经济学家马光远曾表示“应该看到,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很多小企业就只能通过高利贷等苟延残喘。”

时至今天,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合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相当多的机构与研究者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巨大的偿还压力,使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更重要的是,在监管空白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民间借贷市场将出现雪崩式的金融风暴,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生死之上的拷问

到底该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有声音认为(例如茅于轼),民间借贷并不等同于高利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目前的民间借贷热潮,应当客观认识其“是”与“非”,在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民间借贷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客观来看,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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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服务不能及时、充分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同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也更高。民间借贷为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面让一些富余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填补金融服务缺失。

从近几年情况看,不可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主要进入了房地产、矿产等领域,同时,这些资金进一步通过市场流转,在相关环节中以高利贷的形式流出。

但高利贷部分毕竟占据少数。

高企的借贷利率远超出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构成的正规监管体系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监管。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利贷现象催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催生的商业流通格局,都不能全面代表民间借贷的格局。

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但另外一个方面,利率高、法律约束力差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在监管晦暗不明、法律空白下游走的民间借贷犹如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在融资难、贷款难的当下,“民间借贷”已然进入风险高发期。

在研究地下金融的学者李建军看来,从民法的角度、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

而关于央行的相关利率规定,李建军亦不认为有何不妥。在李建军的观察中,日本民间借贷提高利息法,其中就有“28%”的利率限额规定,“那你说人家是怎么处理的?”

生死之下的出路

民间借贷是否面临死路一条?或者说,是否有着一定的出路?

银行业研究学者郭田勇此前曾表示,民间借贷“天生而言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何让民间借贷在有效监管下合法化、正规化、阳光化,如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同时,中国在早已对外资银行业开放的前提下,却对民间资本仍有颇多限制,民间资本也呼唤待遇“国民化”。

至于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则早已在2004年央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盛行,就在于社会有需求、有供给,就这个意义来看,它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的。

当下中国相关金融机构网点逐步萎缩,城乡信贷出现断层,金融产品数量减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下降,审贷标准提高。比起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更便捷地使供求双方达到需求。

故此,监管者应当承认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最终可合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只有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利率,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这种高风险的民间借贷形式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同时,在保护借贷人与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发布机制。亦可通过相关法制轨道,将民间金融机构适当纳入监管范围。

李建军亦称,出于种种顾虑,民间资本并不期待利率公开化,“除非将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机构的运作,使民间借贷逐步进入到相关机制中。”此外,在金融法规、金融政策制订的过程中也可以试探性邀请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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