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2024-10-06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精选10篇)

1.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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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二

一、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所面临的主要困惑分析

(一) 数字图书馆版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受限

数字图书馆版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受到限制。随着网络的发展, 国家法律针对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在未经著作人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通过网络、现实等手段对书中信息进行传播、复制和使用。如已经使用需要向著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限制了合理使用范围, 阻碍了图书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 虽然保护了著作者的利益, 但是却大大减少了数字图书馆的优势和使用空间, 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共享和传播。

(二) 版权授权成本高效率低, “海量”授权短期难以实现

版权授权成本高效率低下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 作品大量涌现, 数字图书馆面临着海量授权许可, 如果一一进行授权无疑是不现实的, 而且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授权效率也会非常低。而如果不进行授权又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我国集中管理组织发展的不成熟也导致了授权渠道少、成本高的问题。

(三) 现有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单一, 尤其是强制许可制度缺乏

我国现存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单一, 主要有三种:直接授权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和代理授权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属于传统图书馆授权模式。对于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海量授权的特点, 这三种模式并不是特别契合, 具有针对性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单一, 尤其是缺乏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英国。这种方式平衡了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 同时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可谓一举两得。同时强制许可制度相较于传统授权模式更加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海量授权模式, 而我国当前数字图书馆缺乏强制许可制度。

(四)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发展缓慢

首先, 著作权管理体制官本位思想严重。悠久的历史文化决定了我国官本位思想的严重, 尽管民间集体组织不属于政府管理机构, 但是传统思想导致我国大多数民间团体机构都在政府的支持之下或者是直接统治之下建立。机构的管理与政府有着非常大的相似之处。著作权管理组织同样难以摆脱官本位思想, 缺乏独立的坚实的力量, 自我意识相对薄弱, 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其次, 著作权管理运行机制不成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人和使用人之间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市场运行机制, 大部分情况下由政府进行通知管理, 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后, 组织覆盖面较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 覆盖面较窄, 需要进行扩张, 否则难以发挥其作用。

二、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 适当扩大作品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范围

教育与科研目的使用作品是大多数国家版权法规定的合理范围。我国版权法规定:供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的作品为合理适用范围, 不得以个人学习、出版发行为目的。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合理适用范围与现代的需求逐渐脱节, 适当扩大作品的合理使用对于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数字图书馆面临着海量的版权人和使用人, 扩大作用合理适用范围, 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范围为不合理适用范围能够更简单直接地达到管理的目的。数字化网络图书馆可以放宽下载范围, 将公益性图书设定为合理使用范围, 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开放。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为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 同时也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的主要手段。201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 》, 法律规定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使用前要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要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和作品出处;三是要在使用一个月之后向相关部门支付费用。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 网络社会的发展, 适当扩大法定许可制度显然更适合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

首先, 法定许可制度维护了著作权人和社会的意义, 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法定许可范围适当扩大能够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 扩大法定许可范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最后, 扩大法定许可范围既满足了学习者的求知欲、达到了资源的共享和知识的普及, 又扩大了学者的知名度, 实现了作品的价值。

(二) 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 逐步减轻“海量授权”的压力

1965年, 德国提出版权补偿金概念, 是指作品因被版权之外的使用而造成了权益受到侵害, 这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版权人一部分补偿费用, 这就是版权补偿金制度。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面临着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网络下载复制传播作品给版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种压力, 对于数字图书馆行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影响。而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能够给版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海量授权”的压力, 保护版权人的权益。

随着“海量授权”的压力和数字图书馆复制的趋势日益严重, 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在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时候不能照搬其他国家, 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善。学习德国全面征收私人复制补偿金显然在我国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建立需要根据作品使用次数来决定, 而补偿金如何分配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 建立版权的默示许可制度, 增加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的模式

传统版权基本上是“许可权+禁止权”的结构, 这种结构对于版权进行了很好的保护, 能够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然而网络时代背景下, 传统版权平衡结构不利于信息的交流沟通和共享, 对于社会资源是一种很大的浪费。如果将此种方式应用到数字图书馆中非常不现实, 例如:如果每个扫描和复制数字图书馆作品的人都要通知版权人, 那么是非常不现实的, 不仅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 而且联系到版权人也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建立版权默示许可制度非常重要。

数字版权默示许可制度之下, 版权人有权申请报酬, 当版权人向使用人提出报酬申请时, 使用人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否则就视为侵犯版权。版权人也有权要求禁止作品被复制和传播。实行版权默示许可制度能够增加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 减少对版权人权益的侵犯, 同时也符合网络的传播特点和方式。从经济的角度来看, 默示许可制度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实现了信息共享, 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学习的平台, 达到利益的双赢。

(四) 构建版权权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 加快著作权管理组织建设

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较晚, 没有坚实的基础和集中的管理系统, 发展不够完善, 所以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授权问题更加凸显。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缺乏集中的管理和运营, 完善当前的管理方式, 加强集中管理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意义。

早在19世纪, 著作权管理就已经出现, 并且在国外发展两百多年, 已经形成成熟高效的运行机制, 著作权管理维护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了出版行业的正常运行。而在我国, 著作权管理制度出现较晚, 发展不完善, 所以积极引入成熟的著作权管理对于版权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构建版权权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 加快著作权管理组织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 成立正式的管理机构。对著作进行科学系统的集中管理, 这样做能够大大改善数字图书馆版权海量授权的情况。其次, 借助国际成熟的经验建立作品信息管理系统。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能够集中管理数字图书馆, 减少版权授权纠纷, 净化数字图书馆行业, 而且能够准确有效地查找管理数字图书馆, 提高管理的效率, 节约人力物力, 促进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再次, 减少集中管理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的建设初期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 但是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 应尽量减少与政府机构的来往。因为著作权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机构, 其运营管理需要经过出版管理机构的批准, 减少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政府的干预有利于机构的发展。最后, 不断加强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加强著作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定期开展著作权管理机构普及工作。同时, 可以开展一些公益活动, 例如:帮助经济困难的作者, 帮助山区孩子读更多的书等来提高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影响力。

通过以上几种方式, 可以有效加强数字图书馆的集中管理, 建设有效的著作权管理组织, 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 为数字图书馆行业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的今天, 数字化图书馆必然取代传统图书馆, 成为未来图书馆的主流趋势, 解决版权授权问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当前的数字图书馆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集中管理组织, 完善当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建立健全版权法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下, 使版权问题规范合法化, 在结合网络时代和数字图书馆的 (下转第192页) (上接第190页) 特点之下, 建立适宜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组织, 不断使我国的数字图书馆与国家接轨, 促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慧娟.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研究[D].河南大学, 2012.

[2]王丹阳.国外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启示[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4 (3) .

3.音乐有版权,使用要付费 篇三

这是今年2月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对一家拒绝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歌厅实施强制执行时说的话。

2015年4月26日,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播出了一期反映音乐版权收费状况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了上面的镜头。卡拉OK版权收费人员赵先生跟随执行法官见证了这一幕:“这家企业我们也是多次沟通,他都拒绝缴纳费用,于是我们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他缴纳3万多元的费用,但他还是不履行,后来法院只好强制执行。”

从2007年4月,北京市的KTV经营企业要向音乐版权人缴纳版权使用费以来,这项工作已经开展7年多了,KTV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日趋好转,但在收费时工作人员仍面临很多不理解、抗拒甚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到底收费难难在哪儿呢?赵先生说,“谁使用,谁付费”的音乐版权收费理念仍需深入普及,而相关法律制度也期待进一步完善。

诉讼,维护音乐版权利益

据介绍,2006年,国家版权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KTV经营企业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每天每间包房不超过12元。随后,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了。音集协被国家版权局指定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及管理单位。其后为了更加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经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及支付服务工作。

7年前,23岁的赵先生加入了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他说那时的收费工作非常艰难。全市1000多家KTV中,仅有十几家能够主动缴费。面对这一状况,音集协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

2008年11月,北京100家KTV因拒绝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音集协起诉推上被告席,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2009年,音集协全部胜诉。其中海淀一家歌厅因50首歌曲侵权,被法院判决支付18万元版权使用费,这也是100家涉诉企业中赔偿数额最高的。

远在香港的著名音乐制作人陈少琪也从这次诉讼中,第一次拿到了大陆的版权使用费。陈少琪是著名的音乐舞台剧《雪狼湖》的创作人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音乐创作,至今已经写了3000多首歌曲。由于香港有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他至今能够从创作的第一首歌曲中获得版权收入,这些源源不断的收益,为他提供了长期的创作动力。之后,陈少琪所在的音乐版权公司也加入了中国音集协,他开始全面进军大陆音乐市场。目前,陈少琪每年都会从大陆获得版权收益。

通过这些年的诉讼,不少KTV的经营者改变了原有的认识,开始接受版权使用付费的观念,并把这笔费用计入预算中。

温莎KTV北京区经理陈闫胡说,KTV卖的就是歌曲,使用歌曲进行缴费是合理的,只有新的歌曲不断加入,才能有新的客源;唱吧麦颂副总裁严秋朴表示:这个事对于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通过音集协还有天合文化集团的宣传,我们也更深地认识到缴纳版权费用的重要性。

收费,依然阻力重重

作为精神的产物,音乐与其他创作种类一样,其版权理应受到保护。音乐的创作者和维护者的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受到尊重。正是他们的创造与守护才让那些灵魂之声得以传承和保留。

然而,据统计,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规模已突破2700亿元,却因为大量盗版盗播,音乐从业者始终难以从中获得收益。天合文化集团受音集协委托要求卡拉OK公司进行缴费时,依然会遇到很大阻力。有部分KTV经营者甚至会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有时签下一份版权使用合同,往往要与KTV经营者交涉两三个月的时间。天合文化集团不得不经常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维护音乐人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年,音集协已经在全国打了3000余起维权官司。尽管百分之百胜诉,但却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完成费用的收缴。

期待,规范市场完善法制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私权利的维护无法通过行政强制力实现,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赵先生呼吁广大经营者,正确认识版权使用费的问题,为这个行业的长足发展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期待法院能加强对卡拉OK版权的维护,相关法律能进一步完善。

音乐产业能否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其重点在于是否建立一个规范的版权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亟需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制度。

2011年7月,中国的刑事法律中多了这样一条:凡是协助非法音乐、电影及其他资料散播的网站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今年4月21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京联合举办“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今年开展的“剑网行动”将把音乐版权作为重点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和集体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会慢慢显示出它的制度优势,发挥出它利益平衡的最大功效,帮助解决著作权人难以行使自己权利的困境,也帮助经营者避免无意识侵权的尴尬。

音乐产业链复杂而多元,在歌手、乐手和唱片公司的背后,还有词曲作者、录音师等一大批执着于音乐并且依靠音乐而生活的音乐人。当他们的利益持续受到损害,失去的将不只是好的音乐人,甚至有可能是美妙音乐对人们心灵的治愈和抚慰。

4.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四

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授予学位后向北京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技术信息所、我校档案馆、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为了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程序,凡长春理工大学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在授予学位前必须签署“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否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讨论授予学位申请。

附:“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及“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规定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论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特制定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无密级的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位答辩授予学位后须向北京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技术信息所、我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单位报送学位论文。

1、国家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已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交存北京国家图书馆。研究生部将每年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寄送北京国家图书馆。

2、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

CNKI(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是实现我国知识信息资源大规模共建共享的重大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工程的系列全文数据库建设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是CNKI系列全文数据库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以光盘和网络等载体形式向社会提供文献检索咨询服务。《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由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编辑,研究生部将每年授予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寄送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下简称杂志社)。杂志社尊重、保护我校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未经同意,不改动论文内容,不授权任何其他单位与个人利用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制作出版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和数据库。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4、校档案馆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原稿及原始答辩资料保存在档案馆的学位档案中。

5、校图书馆

研究生向图书馆提交的印刷本学位论文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保存在图书馆。图书馆将根据国家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作者许可对学位论文进行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1)印刷本学位论文不提供外借,但提供室内阅览服务。

2)电子版学位论文为校内用户提供检索和阅览服务;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高校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高校用户”是指同长春理工大学签署有正式馆际合作协议的各高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图书馆网络用户。

二、保密学位论文

保密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封皮上注明保密年限,只提交我校档案馆存档,档案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读者服务。论文解密后研究生可再向北京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技术信息所提交论文。

研究生了解了学校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后,将写好并签名的《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装订在学位论文中。

附:《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样本

注:装订论文时只需装订本文件最后一页(见下页)“长春理工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打印在一页)

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4号宋体)

(以下正文内容用小4号宋体)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博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长春理工大学。本人保证毕业离校后,发表论文或使用论文工作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长春理工大学。同意长春理工大学保存并使用学位论文;同意长春理工大学向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涉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涉密情况约定:(打“√”选择)

□本论文非涉密论文。

□本论文属于涉密论文,在年解密后使用本授权书。

作者签名:年月日

5.版权授权协议书 篇五

甲方:北京

公司地址:北京

乙方:地址:身份证号:

鉴于:1、乙方是本协议项下授权MV/DV之完整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合法拥有者。2、甲方是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MV/DV发行公司,适于本协议项下授权MV/DV的出版发行。3、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MV/DV之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授权内容1、授权MV/DV:MV/DV (暂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2、使用载体:MV/DV 。3、使用方式:甲方享有授权MV/DV之专有复制、发行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4、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5、授权期限: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第二条关于节目复制发行:1、依据乙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MV/DV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权区域内的专有复制、发行权。2、甲方负责提供报批、封面设计、发行、宣传所需之全部资料,如设计图片、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签名、录音录像花絮片段、MTV宣传碟及甲方的商标样图等。3、依照行业的惯例,甲方有权在该授权节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亦有权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用于该授权节目之必要宣传。如有甲方不得使用的商标,乙方应向甲方作书面通知并附付该商标的样图。否则,视为默认许可使用。乙方保证许可甲方使用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4、甲方负责授权节目的出版报批、生产、复制及封面包装的设计、印刷、上市发行、营销宣传。5、甲方可在授权节目之封面、海报及电视、网络、电台、多媒体、通讯、平面杂志等宣传渠道中使用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但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用途。6、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该授权节目之着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侵权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乙方应全力予以配合。第三条保证条款1、甲方保证对授权节目享有合法、完整的着作权及邻接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商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乙方担保确有授予甲方行使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权利,其许可甲方使用并不构成对相关着作权人、邻接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权。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乙方保证将应甲方要求出具该授权节目之完整的版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节目之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证明等。3、乙方保证在授权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节目之任何载体形式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授权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权节目内容。第四条保密条款对涉及双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双方须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了解到的对方未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亦须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第五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害时,违约方不但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守约方损失的一倍计算。2、如因钱款违约行为造成对第三方侵权损害的,违约方还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第六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文件,并应尽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或存在明显无法恢复履行本协议情况的,本协议即自动终止。第七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1、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的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取得出版发行审批的行政批文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壹年。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六

承办方(乙方):_________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出公司logo后甲方应尽快安排新设计logo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_________个月)。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事务所退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 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作商标注册后,如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甲方采用的logo,乙方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甲方拥有完全的使用版权,但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若因logo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vi手册及vi前期应用等损失,皆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此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签字后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协议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媒体资产管理中的版权开发与使用 篇七

【关键词】媒体资产;版权管理;版权开发

在数字化时代,媒体行业中的数字化应用也逐渐增加,给媒体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执行思路。IBM公司于2000年将媒体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解决方案引入中国,经过多年来的普及和创新,媒体资产管理已被传媒行业普遍接受。我国各大广电媒体也逐渐开始进行媒体资产管理项目的筹建,并且将其作为传统媒体技术升级换代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对版权保护的逐渐重视,版权保护立法的进度不断向国际标准靠近。我国于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业界版权保护及管理的意识更加清晰。众多文化传媒机构都单独设立了版权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处理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版权问题。

一、媒体资产的本质是版权

媒体资产可以从狭义及广义两方面进行定义。狭义的媒体资产指的是媒体的内容资产,即媒体单位生产的大量文字图片或者音视频等节目业务数据,这些业务数据与描述业务数据的元数据结合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版权信息构成了所谓的媒体资产;广义的媒体资产包括上述的内容资产,还包括媒体机构的品牌商誉、政策优待、媒体的市场份额及影响力,以及其关联方的各项信息及资金优势等等在内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二、版权开发与使用的前提是版权管理

媒体资产版权的开发与使用的前提是版权管理。在我国,由于早前信息管理的不完善及版权意识稀薄加之我国传统媒体对版权管理的认识不及国外先进,造成了我国对版权管理的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晚于国外发达国家的进度。在早前,我国媒体机构并无专门负责版权管理的人员与机构,当时的版权管理完全依赖于机构内设的档案室。但是档案室的基本职责仅限于档案的录入与存管,没有一个完整且系统的管理模式,更何况在媒体资产的版权管理工作。不少的管理者对版权的管理的职能定位及工作范畴认识都比较落后,对其的工作范畴定位仅限于起草各类版权格式合同文本、审核版权合同、应对侵权与盗版纠纷等等。

近年来,国外先进的媒体资产管理理念传入中国,加之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问题导致人们对版权管理逐渐重视,并开始对其职能有了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媒体资产管理的对象包括内容数据和元数据两部分。媒体资产的内容数据包括其内容中的文字、图片及影像等内容;而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即用来描述数据的数据,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数据的可查找性和使用方便。版权信息是构成元数据的重要内容,如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权利权限、权利期限等等。

三、媒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目的是在保护和管理好媒体资产信息的基础上,获得媒体版权资产在市场化效益中的最大经济利益。因此版权许可制度的指定与维护必须依靠完善的媒体资产管理体制,而版权许可制度又是媒体资产管理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在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方面,我国因在早期文化建设时的管理混乱及对版权管理的不重视,导致遗留了大量的版权权属不清的问题,更是存在将媒资库里的视频、照片资料随意泄露给其他同行媒体的现象,缺乏登记、收费等必要的保护环节。因此版权开发管理目前面临着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将版权清理工作提上进程,将历史遗留问题尽早解决。但是由于历史版权难以明晰,加之国内版权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仍需提高,给版权清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加强版权管理部门及机构的共同协作,同时负责媒体资产市场的开发工作,将各方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加快进行版权开发管理工作。

在媒体资产管理中,对媒体资产内容进行编目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编目即是对媒体资产的版权信息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稀缺程度确立版权的等级,并定期抽查,随时纠正错误。编目环节确保了版权信息的准确性,为之后的版权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版权开发与使用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版权信息管理制度,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媒体版权的信息,使节目部门在版权登记注册时更为顺利,并且将会促进媒体进行版权保护和维权工作的进行。在媒体资产管理时期,版权问题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媒体资产的权属明确和交易顺利的情况下,其资产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版权的权属清晰,只有重视版权应用开发的正确价值及其在媒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战略地位,才会促进媒体资产版权保护在各国文化产业的重视度,因此数字水印技术作为版权保护的有力手段应运而生。数字水印技术通过节目资料中的信息处理技术,将隐秘的信号标记嵌入需要加密的数字化多媒体数据中,只有通过专业的数字水印检查器才能提取到嵌入其中的标记。同时,媒体资产管理应该注意保密性,同行媒体之间提取媒资库里的视频、照片资料需要登记、收费,不能免费、任意拷贝,以此来规范媒体版权的使用。

3、媒体版权开发要以市场定位为原则。媒体版权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其节目资料可以作为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供求关系,且符合内容资产的稀缺性原则,即市场上需求的节目资料越稀缺,其版权价值越高。因此我们必须在考虑其供求关系的同时,对珍贵稀缺的媒体内容资产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资产过度流通造成贬值风险。媒体版权管理者必须时刻保持对供求市场价值波动的敏感性,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媒体资产在版权贸易开发中的价值变化。

8.名称使用授权书 篇八

名称许可使用授权书

“XXXXXX”(XXXXXX)商标所有权人为XXXXXX有限公司。本公司同意授权由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先生共同出资设立的XXXXXXX有限公司(筹)(注册地址为XXXXXXX)使用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如在企业字号的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而产生的问题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本授权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9.版权使用许可合同 篇九

1、版权费为:人民币_____万元(rmb:)。

2、版权费支付时间为:

第十一条 如若采取上述第九条第2种方式,则

1、最低保证销售数量为:

2、零售价为:人民币_____ 元/件。

3、版税率为:______ %。

4、最低保证版权费为:

-注:可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也可根据:零售价×版税率×最低保证销售数量,计算。

5、最低保证版权费的支付时间为:

6、版税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之次月中旬前向甲方支付版税。如在授权期内最后一个周期不足三个月,则在授权期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版税。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周期,每个周期末10日内,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份完整、真实的财务报告,写明本周期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自己或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乙方之账册,并核对上述财务报告之正确性,如发现财务报告有虚假,核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行使授权,并不得再授权。

第十五条 乙方行使授权时需注明授权方为甲方,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依据作品产生的知识产权皆归甲方所有。

第六章 双方保证与承诺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 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上述产品,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3. 甲方同意提供给乙方因消费者使用本产品所需要之资讯。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内使授权产品上市(注:或电视台播放、出版等。)

4. 乙方保证在授权产品上市前将产品及包装等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

5. 乙方保证在产品上市初赠送甲方__________ 套。

第七章 作品交付

第十九条 作品交付时间为:(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的版权费后)

第二十条 交付作品规格:(注:如母盘、光盘、手稿、卡通形象,以及相关的规格、语言、声道等)

第二十一条 随附作品交付的其他资料包括: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或贸易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应保守机密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客户提出的赔偿,支付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十一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之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之,且应以信件、传真之方式送达对方之如本合同所载之主营业处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已送达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删。若有增、减或变更本合同内容之必要时,应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范文三

许可人(以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作/藏品名称:

作/藏品类型: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之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3D扫描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利。乙方不得将作/藏品原件或扫描件自行传播给其他第三方。

第二条 未经双方协商,乙方不得对作/藏品的扫描件进行任何形式、材质的复制或用做其他用途。

第三条 甲方对其授予乙方扫描的作/藏品电子件享受独有使用权、传播权、转让权。乙方在行使上述所有权利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作/藏品授权合同,

第四条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协议,致使甲方权利受到侵害,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五条 对乙方侵犯作/藏品的所有行为,甲方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有权对乙方及有侵权行为的公司、组织、个人等第三方采取法律诉讼、索赔、和解、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乙方如需使用甲方的作/藏品扫描件为母本另外设计制作成其他独立作品,其母本版权属于甲方,设计制作前应征得甲方许可并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乙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甲方的作/藏品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本协议的内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仅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上有关违约、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永久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本合同的条文如存在矛盾或缺陷,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涵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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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十

[关键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合理使用;版权

[作者简介]权丽桃,河南师范大学图书馆事业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

一、两者概念辨析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

gement,简称DRM)技术是“对数字化信息产品在网络交易、传输和利用时所涉及的各方权益进行定义、描述、保护和监控的整体机制,是数字化信息环境可靠运行和不断发展的基本保障之一”[1]。由此可见,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主要通过“授权——许可”模式对数字产品的流通、传播、交易等进行有效地监管,没有得到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使用该数字产品的话,就会涉及侵权,其实质是为了防止版权人的利益受损。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公众在正当的学习过程中,对于已经发表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直接无偿使用,而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实质上是对著作权人权利过度保护的一种权利消减,因为无论哪部作品的问世,它都是在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基础上的继承与创新,如果著作权由其独占,对公众是不公平的,所以,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让著作权人把一部分权利让给公众,亦即让利于民,这样既可以平衡著作权人权利过度保护与信息使用者言论获取自由之间的矛盾,又可以很好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有效利用。

二、两者利益冲突分析

1. 扩张性与萎缩性的冲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重要条约《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美国的《数字千禧版权法》和欧盟的《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协调指令》,还有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将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围,任何(包括合理使用)规避技术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其实,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被扩大,而相应的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却缩小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通过“授权——许可”模式达到对利益各方的分配,信息使用者只有先付费取得授权,才能使用该数字产品,而且,大部分数字产品的许可证是与该用户的设备绑定的,即使是同一用户使用该数字产品而换一台设备都是不会被授权的。这就无形之中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而同时限制了公众合理使用数字产品的地点、方式等。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2]。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严格控制,使得公众接近数字产品受阻,那么公众也无法得知该作品所要传递的思想,这就无形中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大到了思想领域,而公众的合理使用范围却缩小了。

2. 垄断性与共享性的冲突

版权法为了鼓励著作权人的创作激情,同时也为了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垄断权,即信息使用者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无偿使用其作品,但是这个垄断权却有一定的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这些成果将供公众自由无偿使用。而这一规定,在数字产品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通常会对这些数字产品进行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即使这些数字产品已超过保护期,它也不会进入公众领域,这就无形中实现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永久性垄断。而合理使用制度是国家对著作权人权利过度保护的一种限制,它主要是为了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共享,带有明显的共享性。

3. 私有性与公益性的冲突

著作权人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保护其版权不受他人侵害,本质上是属于保护私权,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是著作权法及著作权人对网络发展带来诸多挑战的回应。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一经法律授予,著作权人便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而合理使用属于公权,它是立法者为了限制著作权人权益单方面消长而制定的一项制度,目的是促进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与共享性。自古以来,私有与公有就是一对冤家,它们的矛盾看似不可调和,但是只要运用智慧,便能使二者和平共处,达到双赢。

三、利益平衡原理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合理使用的关系实质上是信息垄断与信息利用的关系,两者关系在实践操作中陷入了两难境地——“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3]。目前我国两者利益关系的现状是:由于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围,致使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空间受到挤压,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格局由此产生失衡。

从法律层面上讲,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4]。而合理的优化状态也是一种相对状态,是一种相对利益均衡、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维持各方利益平衡是立法者的根本立足点,其实它就是一个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中和点,即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既保护也限制,保护的目的是激励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限制的目的是使其作品能被普通公众所使用。

四、两者利益平衡机制构建

目前,由于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获得了版权法的认可,导致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空间受到挤压,私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把握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尺度,重构二者利益平衡机制,是改变现状、破解两难境地的关键,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我们应该在制度安排和技术措施的法律设计过程中权衡利弊,以实现网络环境下的互利共赢。

1. 基本法律保障: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是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单方面消长,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它是著作权法平衡各方利益不可或缺的砝码。就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立法趋势来看,虽然合理使用的范围逐步缩小,但是它所起的调节作用还将继续有效。如今好多国家已经把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这就为执法者在面对各类案情时有法可依。而再看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采取了列举式,缺乏评判标准,执法者在面对各类案情时只能照本宣科,一旦案情復杂,执法者将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境地。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应该借鉴他国的立法模式,把列举式与评判标准完美地结合起来,使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真正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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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充机制: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限制版权所有者权利过大的另一措施,“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5],它是在合理使用制度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法律賦予公众的一项权利,它需要信息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里涉及一个定价问题,合理的定价是解决冲突的关键,既不能因收费过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因收费过高而令信息使用者铤而走险。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相辅相成,一起成为著作权法平衡利益各方的筹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与国外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差别,那就是只要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便不适用于法定许可,这就为信息使用者制造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呼吁立法者适当扫清障碍,使法定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3. 补偿机制:版权补偿金制度

目前,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还未涉及,但它已经引起我国部分学者的重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也见诸各刊物。它是私人复制者在事先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使用其作品,并因此给予著作权人一定补偿的一种间接补偿形式。其实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反限制,它弥补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弱化,通过补偿金使著作权人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配置。

4. 技术措施:“合理使用过程控制”模式

从技术角度来看,设计一款既允许信息使用者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即可行使正当的合理使用权,又能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行为,特别是侵权行为进行监控的技术,将会使著作权人与信息使用者间的利益最大化。有学者将这一技术定义为“合理使用过程控制”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用户可以自由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中预设涉及作品可以合理使用的全部权利,而当信息使用者需要越权使用该作品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和信息使用者间中立的第三方同意,如果信息使用者随意使用作品,威胁到著作权人利益时,著作权人将通过“查账索引”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行为进行查询与追踪,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6]。

[1]张晓林. 数字权益管理技术[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1(5):3-7.

[2]文正茂,赵荣停. 论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0(10):287-288.

[3]考特·尤伦. 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85.

[4]陶鑫良,袁真富. 知识产权法总论[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8.

[5]韦之. 著作权法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9.

[6]王宇红. 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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