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2024-06-19

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通用8篇)

1.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篇一

(2008年)

39.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项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40.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一个考点。本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诉讼一审中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不一致时,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对孙某批准逮捕的是甲市乙区检察院,而提起公诉的是甲市丙区检察院,出现了 “捕诉分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即丙区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即丙区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ABC项错误,D项当选。

41.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C

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由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15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此,B错误,不当选;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由此,C正确,当选;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C.42.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此,本题中,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A项中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A为本题正确答案。

43.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见,本案中,银行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管辖的法院应当是中级法院。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权与司法权是相互独立的。人民法院对银行与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已经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此时县政府就不得对其重新进行确定。所以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本题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案情满足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4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A项中,某环保局拒绝李某的请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故属于受案范围。所以A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项中的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这是一个不针对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当选。C项中,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确认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预售合同的效力来自于买卖双方的签署,而不是来自于房管局的确认登记。所以,登记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产生新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可见,房管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C项当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D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受案范围。故D项不当选。

本题是单选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项。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应该是BC.这道题目,存在争议。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实C项是对2004年一道真题的再考查。当年的题目是,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题目对同一知识点采取不同的观点,这对考生的复习备考和考试作答造成困惑和影响。因此,本校认为本题C选项中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45.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答案:D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确定之后,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其义务的确定,申请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见,本题中县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田某有权请求某县政府责令县公安局履行义务。但是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再行复议、诉讼。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ABC不能选。

46.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由此A和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本题正确答案是B.47.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见,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也可以受理其申请。故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的执行对象是某公司的房屋,是不动产,所以不是向某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向某公司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故B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可见C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即使某公司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如果审查发现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故D项错误,不当选。

48.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乙公司持有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15号地块,位于某地区改造范围。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乙公司认为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属内部协议

B.某县政府应当依职权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法院应驳回起诉

D.若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答案:D

解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属外部协议,而非属于内部协议,因此,A项说法错误。县政府无权无故收回乙公司依法取得的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乙公司即使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但是,它属于该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能驳回起诉。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关于旧城区改造的,即便是法院查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如果撤销的话,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D项正确。

49.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对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该派出所没有拘留的处罚权,属于种类越权,因此,被告应该是区公安分局,而非是该派出所,因此C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孔某虽然起诉,但是公安机关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D项错误。

50.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可见,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本题中,甲工厂工人李某的证言是由某区城管局提供的,作用在于证明对甲工厂不利的事实,所以不符合法条的规定,故法院不能因为李某是甲工厂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A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教育 网原创|而 B项中认为出具的收据上加盖法院的印章,可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可见,对于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本题中,张某的证言是由城管执法局提供的,而张某是被告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谢某的证言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谢某是甲工厂当地居民,并无密切利害关系。所以,本题中,谢某的证言应当优于张某的证言,而不是张某证言优于谢某证言。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所以,本题中,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不是应不予准许,而是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故D错误,不当选。

(2008年·四川)

39.个体户华某在某市A区取得经营许可证,在B区违法经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行政机关应当在得到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委托后依法对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B.B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处理

C.此案应由A、B区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

D.B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华某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答案: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40.关于行政机构编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原则上应使用行政编制,但必要时可以使用一定的事业编制

B.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C.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调整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D.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确定自己单独的编制

答案: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因此,D项说法错误。

41.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B

解析: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关押5日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范畴,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它们属于不同的赔偿程序,因此,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不能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共同适用同一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立案。因此,AD项说法错误。

《行政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首先,本题中对段某拘留15日是刑事拘留而非司法拘留。其次,题干中也没有说该刑事拘留给段某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2.某省甲市乙县工商局以某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某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本案复议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复议机关可以为乙县政府

B.复议机关可以为甲市工商局

C.若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D.若某省政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答案:C

解析:《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3.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案中的被告是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

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对全案进行审查,不仅仅对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错误。

题干中并没有给出县政府根据充分的证据作出的确权纠纷决定,而是自私的决定把土地使用权确定为孔某所有,因此,县政府的行为不合法。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说法正确。

44.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李某不断向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但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8日上午,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前的短信辱骂行为一并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即应对李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B.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李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在2日内送达李某

C.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应交给张某核对,张某确认无误后应签名,并由询问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D.公安机关对李某用短信辱骂张某和伤害张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此可知,保护性约束措施至行为人酒醒为止,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84条第1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据此,只需警察签名即可,不需要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合并执行的期限有一个限制,D项说法不全面,因此不选。

45.关于起草规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参加为起草规章举行的听证会的公民有权提问

B.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上报国务院决定

C.规章的起草可以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但不得委托专家起草

D.起草规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笔录,该笔录是规章起草的主要根据

答案:A

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6条第2款规定,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13条第4款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5条第(四)项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据此可知,听证笔录是起算的参考而非是主要依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

46.柴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某县检察院逮捕,某县法院以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经省高级法院再审,柴某被改判无罪,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应予赔偿

C.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审理应依法不公开进行

D.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A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 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47.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因此,B项说法错误。

在本案中,田某是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行为后果或权利归属于县水利局,他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48.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A.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B.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C.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D.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9.林某不服甲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林某向乙市中级法院上诉,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林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乙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撤销甲县法院的裁定

B.自行受理此案

C.指令乙市丙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D.指令甲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50.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建规划局不能行使下列哪一项职权?

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

B.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C.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说法正确。

(2008年)

80.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答案:A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AD项属于对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问题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可以进行调解;B项中关于税率及税额的问题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不可以进行调解;C项中属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因此,可以进行调解。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81.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

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

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答案:A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82.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应该县级政府审批作出的,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C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乡政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作出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是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D项说法错误。

83.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的要求,因此,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因此,C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D项说法错误。

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AB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它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是县政府,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该文件是县政府发布的,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该文件作出处理,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

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

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内部工作部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不能成为复议被申请人,C项说法错误,应选。生猪管理办公室的行为应该归于县政府,因此,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该以某县政府为被告,D项说法正确。

85.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答案:C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D项属于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因此,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86.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87.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

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答案:AB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A项属于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应选。B项属于

(四)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情况,因此应选。《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C项中,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于答复属于视为准许延续的情况,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况,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况,不选。D项属于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情况,因此应选。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88.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某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的判决。甲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诉讼期间某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致判决无法执行。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包括依法不应当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A项说法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项的说法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一)项的内容,因此B项说法正确,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书。此规定说的赔偿范围是关于赔偿的范围,而非是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能进行调解,C项说法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应选。

89.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因此,A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B项中,如果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那么某公司从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的时候就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该从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第(七)项现场笔录,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第(四)项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因此,C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属于保全措施,D项错误。

90.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

答案: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因此,A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8年·四川)

80.关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公安局干部梁某违法虽应受到处分,但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其已办理退休手续,应不再给予处分

B.某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刘某的撤职处分一年后被撤销,应恢复其原职务、级别、工资档次

C.某县政府可以制定文件对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补充性规定

D.某民政局应对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干部何某给予开除处分

答案:AD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2条第3款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不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因此,不能对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补充性规定。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7条规定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D项说法正确。

81.甲市乙县地税局认定丁公司有偷税行为,决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复议机关维持地税局决定后,丁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甲市中级法院采取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指定甲市丙县法院管辖

B.可以书面告知丁公司向乙县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丁公司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82.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应载明的内容?

A.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C.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D.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83.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本案中,市政府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属于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本题的被告应该是复议机关即甲市政府。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应该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谭某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84.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违法的 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C.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D.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答案:BC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具体的“可以决定变更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5.甲取得了县房产局颁发的扩大原地基和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阻碍了邻居乙的正常通行,乙与甲协商未果,向市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市房产局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若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

D.复议过程中,乙和县房产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甲也同意该协议,则市房产局应当准予

答案:A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中应该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86.张某是持有合法运输矿石手续的个体户,一日经过某矿务局检查站时被认定所运货物与其所持手续不符,汽车与矿石被押。某矿务局决定没收全部矿石,罚款500元。张某缴纳罚款后,检查站迟迟未归还张某车辆,汽车遭到损坏。某矿务局的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和方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返还没收的矿石

B.返还500元罚款

C.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人

D.修理被损坏的汽车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87.某小区按照开发时间分为两个区域,后某区房屋管理局发出通知,将该小区分为三个物业管理区域,对各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作了重新划分。叶某等25户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通知违反认为通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叶某等25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有权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B.叶某等25户居民提供证据证明通知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C.若在诉讼期间叶某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D.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知没有考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考虑的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因素,可以认定通知主要证据不足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还要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办法,来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选项D说法错误。

88.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调查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B.若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某食品公司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D.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某食品公司的财产状况是应提交的材料之一

答案:A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A项说法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D项说法正确。

8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张某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某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交通管理局将没收的黑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某公司拖欠罚款,行政机关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BD

解析:直接执行措施是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如将财产查封、拍卖或直接交付给 债权人等。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物和财产。

间接执行措施是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而是通过对债权人给予处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2)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根据上述表述可知,AC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BD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90.甲公司不服工商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未到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B.若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C.若甲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D.若甲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BD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结合49条第1、2款的规定可知,甲公司是原告,通常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案撤诉处理,只有在原告撤诉不被法院准许的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而其也是“可以”而非是“应当”。因此,C项说法错误。

(2008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篇二

1 电工电子实训题目设置研究的意义

1.1 电工电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 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相脱节。教师基本上是以课堂为中心, 以讲授知识为主, 教学模式比较单一。比较好的做法是采用多媒体教学, 把那些理论上难以想象, 难以理解的知识点以“直观”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但多媒体教学并不能解决创造力培养的问题, 无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

(2) 实验教学手段还延续传统的路子。传统的教学模式是理论与实验相结合。传统的实验是验证性的, 实验过程由教师设计好, 学生只要按部就班, 就可以获得预定的结果, 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能提高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 构建电工电子实训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现代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要求。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岗位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在生产现场是用理论解决问题, 而不是用理论分析问题。学生就业的第一个面试题目就是应用能力的测试。为此, 为使学生系统的掌握电工电子技能, 有必要把电工电子实训作为高职教育的一个课程体系, 使之系统化、科学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工业产品的制造、运用、安装、调试、维修等方面需要大量的高职人才, 正是这种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转换环节上的需求, 搭起了高职高专教育的讲台, 探索电工电子实训题目的设置方法, 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 是高职教育不断完善过程中的永远课题。

2 电工电子技术基本应用能力分析

电工电子技术是为适应高职高专教育学业时间短, 学业任务重的特点而产生的, 虽合二为一, 但是也自成体系。电工技术是电子技术的基础, 应用能力模块既有明显的区分, 也有有机的结合。电工应用能力模块主要包含交流与直流电路、典型电路模型的计算、工具仪表的使用、电动机原理与拖动;电子应用能力模块主要包括电子元件、电路组装与调试、电路原理图设计与阅读、电子电路基础等;两者结合的理论与实践环节包括:维修电工职业技能理念与实操、电气设备原理图分析与阅读等。恰当的实训题目设置, 可以很好的完成相应的能力训练。

3 实训题目的设置方法

3.1 影响实训题目设计的因素

(1) 教师的专业倾向。专业教师是专业人才, 但并不是全才, “术业有专攻”, 所以, 在实训题目的选择上必然有侧重的方向问题。

(2) 实训条件的限制。高职院校大多是由过去的中专学校转型而来, 实训条件还没有跟上社会对高职学院的要求。实训并不是简单的教学场地的转移, 不是授课方式的转变, 而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 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的运行。

(3) 地域市场的人才需求。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形式与地域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有很大的关系。高职学院的办学宗旨也就是为地域市场经济服务。所以, 实训题目的设置, 也会受到社会对人才知识结构需求的影响。

3.2 实训题目的设置方法

电工电子技术实训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是为专业课程服务的, 同时, 也有自身专业性的一面。经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扩展, 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职业领域。如家电维修工、维修电工、无线电装配工等。电工电子实训题目的设置应遵循“四适应”原则。

(1) 适应学生特点。高职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较差, 但这不意为着动手能力差, 我们把实训题目分成三个层次, 各取所需。初级水平基本达到实训目的, 中级水平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 基本可以独立工作。高级水平基本可以独立工作。

(2) 适应专业需求。不同的学科专业, 对电工电子实训内容要求不同, 如:机电一体化专业侧重于维修电工、接口电路、功率推动等。自动化专业侧重:数字电路的设计、检测电路、接口电路等。分专业设置不同的实训题目, 满足不同的专业需求。

(3) 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灵活的专业设置, 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设置是高职院校生存的法定。实训题目的设置也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如:长春的汽车产业, 无锡的弱电子应用, 沈阳和徐州机械装备制造等。深入地域企业, 了解职业技能需求。

3.3 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专业与职业是不同的, 电工电子实训题目的设置要给学生的职业取向留下适当的“接口”。学生毕业后, 经过适当的专业能力补充, 就很容易实现职业转换。

4 结语

电工电子实训题目设置, 必须符合高职学院的办学宗旨, 本着“必须、够用”为度,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采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行动为导向”等多种教学模式, 灵活设置电工电子实训题目。

摘要:电工电子技术是机械、电气、自动化、汽车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 是学习专业知识的第一道门坎, 在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 通过相关内容的实训, 有助于提高动手能力, 有助于学生对其它专业知识的理解, 在以后的学习中具有事半功倍之作用。通过本题目的研究, 总结教学经验, 寻求一条适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实训题目设置方法。

关键词:高职高专,应用能力,电工电子实训,设置方法。

参考文献

[1]许高炎.高职教育项目教学法的实践与研究[J].职教论坛, 2008 (10) .

3.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篇三

关键词:化学高考 “有机合成”题目 备考策略

在新课程、新高考的背景下,以具体的的有机合成工艺流程为载体的“有机合成”题目是广东高考比较固定的题型。其通过将合成工艺以流程图的形式表示出来,根据合成过程中有关物质的结构、性质进行设问,形成与化工生产紧密联系的“有机合成”题目。

一、研究目的

从2007年新课程实施后的第一次高考开始,到2011年理科综合的考查模式,5年来,广东高考试题中的“有机合成”题目特征明显,风格稳定。其以化工工艺为背景,主要以合成和推导为考查形式,通过框图的分析推导,着重考查有机物之间的转化,包含基本的反应类型、化学方程式的书写、官能团的性质、同分异构的推导、物质组成以及结构的推导等基础有机知识;同时结合题目的信息,考查学生阅读能力、分析能力、知识的迁移能力。研究该题型的考查特点,对提高高考备考的针对性、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过程

(一)广东高考“有机合成”题目的统计与分析,表1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07年-2009年在“X科”背景下,“有机合成”题目的必答题难度不大,都在0.7以上,选做题难度属于中等。从2010年开始实行“理科综合”考查模式后,取消了选做题,“有机合成”题目难度属于中等,2011年分析数据暂时未公布。这说明不同类型的学生都有潜力取得相应的分数。

(二)广东高考“有机合成”题目考查范围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对比2007年-2011年广东高考“有机合成” 题目,作者认为无论是考查的形式、范围,设问的特点还是能力的要求,2010年、2011年的题目更接近于2007年-2009年的必做题,而可能受“理科综合”考试模式的影响,导致难度反而接近原来的选做题。因此2007年-2009年的题目只统计分析必做题,表2。

纵观2007年-2011年这5年的广东高考“有机合成”题目,主干知识年年必考,考查难度层次分明,每年也都有些微调,处处体现有机化学“结构决定性质”的核心思想。

1、题目中核心物质的结构特点

(1)在整个工艺流程图中,主要物质基本都成环状,含有苯环(或具有苯环的某些性质);

(2)主要物质的分子结构一般比较陌生,但分子所具有的官能团都很常见。例如:苯环、羟基、羧基、醛基、碳碳双键、碳碳三键、卤素原子、酯键等。

2、问题设置的范围

(1)围绕常见官能团的性质进行设问。例如:羟基与钠的置换反应、羟基与羧基的酯化反应、碳碳双键与溴的四氯化碳溶液的加成反应、碳碳双键与酸性高锰酸钾溶液的氧化反应等官能团性质几乎每年都考;

(2)考查基本的反应类型。一般以取代反应、加成反应、酯化反应、消去反应、加聚反应、氧化反应等为考查对象,并考查相关反应方程式的书写。

(3)考查有机物的组成与结构。例如写出相关分子的分子式、结构式等。

(4)考查提取信息,进行知识迁移的能力。

3、问题设置的难度

研究这几年的“有机合成”题目,难度设置一般分成三个层次:

(1)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单独考查某物质的基本性质,检验考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性质的熟悉程度。如烃的概念、官能团的性质、分子式的推导、简单的计算等,不需要借助流程图作答。

(2)考查学生应用能力。结合流程图,通过物质的相互转化,考查考生对基本反应特点、有机化学方程式是否掌握,能否借助常见有机物的性质推导陌生有机物的性质,借助流程图推导未知物的性质、结构。

(3)考查学生自学能力、知识迁移能力。题目提供一些新的信息,学生通过阅读理解信息,发现新的性质、规律,并迁移运用到一个新的环境中。

三、研究结果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有机合成”题目考查范围主要以常规知识为主,兼顾考查学生信息迁移的能力,题目设置的难度以中等难度为主,经过有针对性的复习备考,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取得相应的分数。针对此类题型的特点制定以下备考策略:

(一)夯实基础

1、首先帮助学生梳理、归纳各种有代表性的有机物的相关知识。如:组成、结构、官能团、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反应方程式等。在复习反应方程式时特别要从官能团的变化、化学键的断裂与形成这个角度去理解并记忆相关方程式。

2、通过以常见有机物作为载体,复习有机化学的相关概念。如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烃的衍生物(卤代烃、醇、酚、羧酸、醛、酯等)、同系物、同分异构体、分子式、结构简式、结构式等。

3、强化学生“结构决定性质”,“官能团反映物质性质”的意识。借助常见有机物的性质,帮助学生整理相关官能团的性质,理解、记住官能团在化学反应前后的变化情况,并逐步培养学生利用官能團判断陌生有机物化学性质的能力。

4、梳理各种反应类型。通过让学生对比常见有机物在化学反应过程中断键与成键特点,以及元素的变化情况,重新划分反应类型。

(1)取代反应(涵括卤代反应、酯化反应、水解反应、硝化反应等)

(2)加成反应

(3)消去反应

(4)聚合反应(包括加聚反应、缩聚反应)

(5)氧化反应(增加“氧原子”或减少“氢原子”)

(6)还原反应(增加“氢原子”或减少“氧原子”)

通过重新归类,让学生从化学键的角度去重新观察、理解有机反应的特点,提高他们判断陌生物质的能力。

(二)提升能力

在帮助学生梳理、巩固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还必须通过系统的训练才能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

1、充分利用近几年广东的高考题。“有机合成”题目的考查方式、设问都比较稳定,利用高考真题进行训练可以让学生尽早熟悉题型,树立考试信心。

2、组编考题。教师可以针对常考点,组编相应的练习进行训练,确保大多数学生都能拿到基本分;同时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题训练,提高复习的有效性。

3、提高学生的解题技巧。在进行一定量的练习后,要培养学生的解题技巧。

(1)要教会学生寻找突破口。通过观察官能团,推导物质可能具有的性质;通过反应条件、试剂、现象也可以推导物质可能具有的官能团,进而推导物质的结构。

(2)要有整体的意识。物质处在整个工艺流程图中,物质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要利用已知物质的信息推导未知物;要有灵活的思维,有时按顺序推导比较容易;但有时却要用逆推法,利用产物推导反应物;有时还要从中间产物开始着手推导反应物或者产物。

(3)要充分利用题目给出的新信息,仔细观察反应过程中化学键的断裂和形成特点,并迁移到新物质中去,这是解决信息题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广东高考年报》(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2]《考试大纲的说明(广东卷)》2011版.

[3]杨素芬:《“突破口”和“思维方法”是攻克高考有机推断的两大法宝》,《中学化学教与学》2011第五期.

4.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篇四

中国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秘书在行政沟通中的障碍和对策

论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如何建立服务型政府 行政管理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医改谈 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论大城市住宅布局下的贫富差距问题 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与制度创新

新公共管理思想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影响与借鉴 神木免费医疗离我们有多远?-神木模式可适性探究 企业激励机制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行政人格的涵义及结构试析 现代秘书职业的发展和思考 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外来务工青年的组织建设问题研究 浅析如何维护公益机制的阳光化运作 论转型时期政府公信力的强化

论人力资源的发展与以人为本的管理

浅析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论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人性假设理论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论公民社会在参与预防、监督政府腐败中的作用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当代大学生的政治社会化问题及对策 论和谐社会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困境及出路:当下中国大学生的网络政治参与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浅谈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行政预警机制研究-关于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对政策的研究

浅谈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构建 有关电子政务问题研究 非营利组织研究

依法行政与行政自由裁量 村民选举制度及困境分析

5.行政处罚法题目 划重点 篇五

一、判断题

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答案:错误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正确

(注意区分行政强制执行里的当事人确无执行能力,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5、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答案:错误

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答案:错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答案:错误

20、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答案:错误(属于教育矫治)

2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答案:错误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A: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C: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答案:B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做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C: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D: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采纳。答案:D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4、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B:银行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C: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D: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答案:B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55、行政处罚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是()。A: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B:行政处罚的实施 C:行政处罚的管辖 D: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案:A

57、不属于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B: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C: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D: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69、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A:行政程序法规

B:刑法

C:环境保护法

D: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答案:D

三、多项选择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教唆从事违法行为的(应是胁迫)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醉酒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答案:AC 74、下列行政处罚()属无效的行政处罚。A: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而没有告知的 B: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的处罚

C:没有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当场处罚)D: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答案:ABD 77、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C: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案:ABCD 78、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B: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D: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答案:BD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D: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答案:AB 80、关于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B: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受委托组织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D:受委托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的组织(见末尾第十九条)答案:ABC 8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收集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采取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6.行政助理人员的面试题目 篇六

行政助理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够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或建议顺畅地用语言表达出来。行政助理面试中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感染力、音质、音色、音量、音调等。

2、眼神

行政助理面试要注意跟台下评委的眼神配合,眼睛的视线不要一直停留在讲稿上,行政助理面试时要使台下的每一个评委都以为你在看他们,注视着他们。要面带微笑,不要太严肃。

3、说明你的专长和兴趣

对雇主最有利的事情之一就是你热爱自己的业务,面试之前要知道你最喜欢的工作是什么,它会给雇主带来什么利益。

4、用减轻紧张的技巧来减少你的不安

公众人物有很多舒缓压力的方法会帮助你进行面试。

5、用完整的句子和实质性的内容回答问题

7.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篇七

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 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所拥有的日常教学管理、学校管理、招生方面的行政权力往往笼统地作为办学自主权而零散地规定于《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导致人们对于高校行政权力认识的误解与混淆。而高校行政权力也一直没有纳入到严格的行政法的控制中, 这样一来, 就往往存在救济体系不完善、程序规范不到位、权力属性不清晰等问题[1]。而法治的源头就在于对公权力的正确定位和法律控制。权力控制是法治的起点, 同时也是法治的归宿。换言之, 权力的存在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前提, 而对权力的控制又是权力的存在必然延伸的结果[2]。因此, 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法规控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是一个以为社会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具有公共服务职权的单位, 是按照以《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 目的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 保障公民实现高等教育权[3]。为了有效地实现整个目的, 我国法律授予了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学校管理、招生方面享有优越于学生、教师的管理、教学、教育的权力。但是, 国内外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围绕着高校行政权力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属性而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公报的形式指出, “高校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对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 一旦由于这些事务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高校可以自行安装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甚至在2004年还传出国家有关部委将专门就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出台司法解释, 但迄今为止, 还是没有出台这个法律法规。目前法学界争论的中心就是两个问题, 第一, 高校行政权力如何来进行界定第二, 高校的哪些行政权力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相对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而言, 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权力而言, 行政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裁量性等特点。高校的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在接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法规、法律授权之后, 能够独立依法地用自己学校的名义来行使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事宜的权力。具体来说, 国家通过法规、法律授权高校行使的行政权力有[4]:

(一)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力

按照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 高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在该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根据其学业成绩、修业年限等来颁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 由国务院授权的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授予相应人员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授予相应人员学士学位。按照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 高校具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授予满足要求的受教育者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 学位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业证书颁发权、学历授予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力。

(二) 办学自主权

按照我国第11条规定, 高校应该实行民主管理, 面向学生、面向社会来进行自主办学。办学自主权具体包括:①财产权 (《高等教育法》第38条) 、②校内人事权 (《高等教育法》第37条) 、③对外交往权 (《高等教育法》第36条) 、④招生权 (《高等教育法》第32条) 、⑤科学研究权 (《高等教育法》第35条) 、⑥教学权, 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选编教材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 (《高等教育法》第33条) 、⑦专业设置权 (《高等教育法》第34条) 。

(三) 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 对于高校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勒令退学的须报省级高教主管部位审批;对其他原因造成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 由学校审批, 报省级高教主管部位备案即可。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4款规定, 高校校长可以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 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按照《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 高校本身即具有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 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5]。

虽然我国高校一直以来都不属于行政单位的序列, 而长期以来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 但是高校拥有者上述的公共管理职权, 这些权力都是符合公权力的范畴。有了这些行政权力, 高校就与广大师生不是出于一个对等的姿态, 有着明显的强制性、单方性, 完全符合行政权力的特征, 具有执行力、约束力、确定力。例如, 按照《教育法》第5项规定, 高校在行驶给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时候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意志、强制性的属性;按照《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 高校拥有处分、奖励受教育者, 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

而基于行政法视角来看, 有行政权力的存在, 那么必然就应该控制这种行政权力, 这既是一种学说或者观念, 同时又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来进行决定的[6]。第一, 一切有权力的人, 同时又没有外在控制这种权力的力量, 那么必然到最后会出现滥用权力的问题, 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之言, 第二,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强度差异, 一旦不能有效控制住行政权力, 那么很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影响, 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应该适当地控制高校的行政权力, 同时让受到这种行政权力侵害的学生、教师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三、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依法治国的最为核心的关键环节就是进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权力是所有权力中唯一一个无需借助于任何程序就能够行使的权力, 具有广阔的权力行使空间和极大的随意性。严格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 往往也是严格的法治得以完成的关键。高校行政权力虽然是一种公共权力, 也是通过国家相关单位授权取得的,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 只要有权力, 那么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风险性。那么我们如何来有效地控制高校行政权力, 使之能够走上良性化的监督制约轨道笔者认为, 最好的方法就是选取既具有隐定性、常设性、甚至是刚性, 又可以全面体现群体智慧的法律,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 正当程序原则

正如威廉姆·道格拉斯 (美国著名大法官) 所言[7], 正当程序决定了人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基本区别。由此可见, 正当程序是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控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为有效监控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在高等教育的相应法律法规中, 程序性、针对性、实质性的规范较少, 人体实体性、原则性、宣言性条文较多, 法律可诉性弱、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往往会发现, 高校在作出处罚、表彰、决策等重大决定时, 方法粗暴、简单, 操作不规范, 程序严重不明确。因此, 应该不断加强高校各级管理人员的正当程序意识, 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秩序, 通过建立固定、严格、合理、科学的程序机制来让高校整个管理工作都处于正当程序控制之下, 提高高校管理行为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程序性, 避免出现随意性、偶然性、无序性, 让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方式和规范步骤。特别是对学生、教师作出影响他们法律身份、基本权利的重大决定时, 务必要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救济权、申辩权、知情权、被告知权。另外, 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对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进行明确。一方面, 加快《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 将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明确出来, 使得高校行政权力的范围更加清晰, 来源更加明确;另外一方面, 可以进一步修正现有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 确定高校部分权力的行政性, 对高校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明确, 从而确定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 法律优越原则

法律优越原则是指任何法律规章、行政法规、内部规定、文件政策都不得与国家已有的法律相抵触, 若出现抵触现象, 那么必须以法律为准, 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优越原则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也是对法律的优先效力进行肯定。

坚持法律优越原则的前提就是要给公众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 让他们感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笔者认为, 高校应该利用多种形式来逐步提高各级管理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 大幅度提高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 尤其是要注意培养广大师生运用法律手段来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意识。

坚持法律优越原则的关键环节就是对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地清理。这些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现了高校的自治规则, 是对法律规范的完善和补充。很多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都是着眼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高效的管理效率, 基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 但是往往存在一个巨大的缺陷, 那就是对于相对方正当权益的践踏和模式, 也不顾及到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精神, 因此, 亟待进行完善和修改, 合理设定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障高校管理的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三) 司法有限审查原则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 行政行为接受法院的审查是最重要、最有效、最快捷的监督制约机制。但是国内外法学界一直都对司法能否介入到高等教育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从目前来看, 在英美法系国家, 法院早已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将高校对于教师学生进行的纪律处分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学生、教师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控制高校行政权力滥用。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公立高校往往是行政主体 (公务组织) , 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而在我国, 高校一直以来都不是定位于行政主体 (公务组织) , 而是被定位于事业单位, 这样一来, 就使得高校成为了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 长期一来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这种措施名则保护高校权益, 实则严重损害学生、教师的行政权益。众所周知, 司法途径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手段, 也是最后一道防线。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由于强调高等教育的特殊而将其排除在司法之外。所以, 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控制高校行政权力滥用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高校有着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有着其独特的教育规律和运作方式;而司法也有其独立的价值取向, 有其特定的操作规则和存在形式。笔者认为, 高等教育中应该介入司法, 但是我们务必要注意坚持司法有限审查原则, 灵活掌握司法介入应有的限度。一是司法审查的深度应该是有限的, 司法审查仅仅只是为了避免出现不当程序或者肆意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不是将高校内部教育过程全盘法律化;二是司法审查的广度应该是有限, 司法审查只能够受理那些对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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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改革研究 篇八

【关键词】公安高校 行政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4C-0070-04

一、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改革动因分析

(一)招录体制变革,生源构成多样化

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后,公安部发布《关于制定公安高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决定进行全国公安高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此次改革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具体方法是“招生即招警”,即符合报考条件的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及转业军人,报考各省(市)公务员招考计划所列职位,通过考试被录取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高校,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公安技能培训,期满后按照各自当初所报考的职位定向分配,成为正式的人民警察。考虑到各地公安教育发展不平衡对公安人才在数量、层次上的不同需求,此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并未完全取代原有的招生模式,即普通公安学历教育被保留下来,各个公安高校仍可以从高考毕业生中获得生源。至此,按照生源层次的不同,全国许多公安高校普通学历教育存在专科、本科、硕士等不同层次,这样就形成了“培训与学历教育并存,不同层次学历教育并存”的生源构成多样化局面。

广西的公安高校招录体制改革始于2009年,并于同年完成了第一次“体改生”的招录工作。目前,广西公安高校的在校生主要由“体改生”、公安类专业普通大专生、非公安类专业大专生(法律、文秘、计算机等)等构成。作为国家法律教育的基础骨干课程,同时鉴于公安高校培养行政执法人才的特殊性,行政法是上述几乎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然而生源层次的差异以及“因材施教”等基本教学规律,都要求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必须与国内其他公安高校一样,改变招录体改前单一化的教学模式,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课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新需求。

(二)行政法学的学科发展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学也经历着由传统行政法学向现代行政法学转型的转变,这种转变是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将对行政法教学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关于行政法的性质与地位,传统行政法学一般把行政法界定为有关行政的公法,在这种理论下,行政法具有强化公权力特征,但是对民主参与、人权保护等价值缺乏必要的关注。本世纪以来,学者们主张对传统行政法理论进行改革,强调行政法学不是单纯的关于行政的公法,而是行政活动的管理学,提出以“法关系论”为基础重新构建行政法学体系。此后,以行政合同、行政给付为代表的新兴行政法理论获得广泛研究,行政法学科获得极大发展。又如,当代行政法学无论从研究视角还是从研究方法都发生了改变:德国致力于形成有关公益的法的框架;日本从模仿西方建立法治的行政法到致力于落实民主的行政法;法国则由“公务说”发展出自律的法体系。虽然各国行政法学发展路径不一,但各自追求的目标却殊途同归,即建立合理可行的行政机制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国内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与成熟,本土文化对行政法学发展的重要性越发引起学界的关注。中国有着不同于西方文化的独特环境,行政权历来强大,在这样的行政国家中研究行政法,自然不能模仿照搬西方的模式。立足于本土文化和语境,适度借鉴传统行政法原理,将行政法学的研究与教学根植于中国行政实践,才是可行之道。近年来,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与教学均不同程度反映了中国国情的独特需要,理论研究从“控权论”一家独大发展到“平衡论”、“协作论”百花齐放;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兴领域研究方兴未艾。行政实践与行政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迫使行政法教学必须及时跟进并反映这种变化,否则将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缺乏实战能力。

(三)社会转型期下公安行政执法的时代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在获得经济活力、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和价值观的多元化,旧有的人际关系、价值准则和社会秩序面临挑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成为引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因素,一时间,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治理难度异常之大。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而转型时期新的治安形势下,“两抢一盗”等暴力性、侵财性传统案件持续发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不断增加;山林土地纠纷、交通、生产、施工等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恐怖活动和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等,这些问题无不考验着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

作为培养公安执法人员的公安高校,当然要对上述社会问题作出回应,及时调整教学方案,积极引入与社会实践关联度更高的案例与教学方式,培养实战能力强的未来警官。行政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养成必修课,在塑造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理念方面具有独到的功能,同时也传授依法定程序执法的实用技能,还具有培养执法者法律责任意识、承担执法责任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学员学习如何应对上述案件的执法技能时,行政法教学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执法始终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这对于塑造依法行政理念、建设法治国家极为关键。因此,转型期的变化不仅要求公安应对手段与时俱进,还需要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符合法治的要求,公安行政法的教学要力求实现这个目标,更要以此作为教学基本原则不动摇。

二、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现状

(一)行政法的学科定位与课程设置

严格来说,行政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是中国体系最为庞杂的部门法。从法学教育角度看,行政法学代表课程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原理、行政法总论等,这些课程主要讲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与救济等知识,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政业务领域,其教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行政法治意识。鉴于行政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这门课程历来被确认为法学学科核心骨干课程之一,公安高校亦不例外。长期以来,广西的公安高校都将行政法作为几乎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足以见得该课程对公安高校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却存在着不够科学的地方。例如,“课随人走”成为普遍现象,即教师排课档期往往决定着课程的排课周期,任课教师哪个学期有空,课程就排在哪个学期上,导致行政法缺乏稳定的教学时间表,不同届学生、同届不同专业学生都可能在不同学期上这门课程,学生对排课情况无法预判并提前安排学习计划,非常不利于该学科的发展。又如,对公安委培生(体改生)而言,行政法课程被安排在入学第一个学期,而很多学生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他们对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基础缺乏必要的知识沉淀,一上来就学习概念抽象、内容庞杂的行政法就容易感到吃力,普遍反映听不懂,教学效果不理想。此外,目前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课程40学时的课时量也明显偏少,无法满足行政法学科内容庞大的教学需要,很多问题都只能走马观花点到即止,更难以进行公安警务专题化的细致讲解,令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学与实践脱节,教学手段落后

多年来,广西公安高校的行政法教学方法与普通高校大体相同,即主要通过教师在课堂上授课,以单向灌输方式传授行政法知识。与其他法律学科教学方法一样,在公安高校的行政法教学中,教师们主要专注于教授学生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学生展开法学理论和法律意识教育,重在奠定执法基础知识。然而,这种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很难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使得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培养需要在进入“社会大学”后才能完成。但是目前我国公安工作正面临着基层警力不足的困境,迫切需要学生毕业后一上岗就能熟悉警务工作,尽可能地减少过渡期,因此长期以来,全国的公安高校大多面临着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困扰,饱受各方特别是来自基层警务部门的压力。

与此同时,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手段亦显陈旧,仍然以教师主导型、单向型、“填鸭式”教学方式为主。虽然招录体制改革强调重视培养学员的警务实战能力,要求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关课程的实践性教学。但是,具体到行政法课程教学来看,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主要采用的所谓实践性教学也无非就是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庭观摩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方式,能够突出公安执法特色的法律教学方式仍处于摸索阶段,目前没有一套公认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师们都是凭经验和感觉“摸着石头过河”。即便在上述方式中,由于教师多数缺乏公安一线执法经验,因而能够采用的教学素材也缺乏代表性和直观性,多数来自网络、书籍甚至是自创的案例,教师讲解起来缺乏实战指导意义,并不能代表和解决当前执法实战遇到的各种典型问题,学生学习起来兴趣不高,更难以获得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可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一种具有公安特色的直接高效的教学手段,对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而言是迫在眉睫的改革动力。

(三)教材缺乏针对性,适用性不强

多年来,广西公安高校所采用的行政法教材一直是教育部统编的法律院校通用教材。其原因部分在于这类教材能够反映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及学术动态,有利于学习系统的行政法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确实没有其他更好的教材可以使用。因为我国公安法学教育发展时间不长且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相关针对公安业务特色编写的法学类教材极少,全国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在教材使用上基本无选择的余地,只能套用普通高校的教材,只是在教学中个别地加入适当变化,以满足实际教学需要。

近年来,上述情况有所好转,一批针对公安教育的特色教材相继问世(如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等),其中也包括行政法课程方面的教材,适度缓解了上述压力。然而,据笔者查阅发现,在现有的几部公安行政法类教材中,教材的编写与公安实践结合仍显不足,并且没有将近年我国行政法学科发展的理论成果与最新动向纳入其中,并不能有效回应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形势与治安形势。以笔者目前使用的教材为例(《公安行政法实用教程》,阮国平、石向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虽然该教材的编写体例考虑到了“实用性”,以公安业务类型为基础进行章节编排,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没有反映出公安特色,行政理论观点老旧,并且行政执法部分内容在分布上重点不够突出,尤其是案例使用方面存在着量少、陈旧、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教材使用过程中,教师不得不花很大精力去补充案例。可见,在公安执法实践基础上,编写一部针对性强、适用性强的教材,是公安行政法教学的迫切需要。

(四)师资队伍力量亟需加强

在目前的广西公安高校中,师资队伍力量存在着专任教师匮乏、授课教师专业性不足以及缺乏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等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广西公安行政法教学的发展。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该校法律系共有教师34名,其中行政法专任教师2名,占比仅为教师总数的6%。并且,出于各种原因,许多教师似乎不太愿意从事行政法教学,使行政法沦为“边缘”课程,只有在实在完不成年度授课任务量的情况下才愿意接手。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专任教师授课任务压力巨大,稳定的教学团队难以组建,集体备课或团队科研更难以实现,极大影响了学科发展。进一步看,在上述34名教师中,行政法科班出身教师仅1名,显示出在专业性方面教学力量的不足。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庞杂,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行政国家,不深入社会实践,想要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参与基层锻炼,获得外出培训进修的机会对于提高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是十分必要的,但这样的机会近年却十分稀少。此外,拥有高层次(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是高校学科建设的关键。学科带头人拥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带领教师们进行团队教学的同时,又可以培养学术新人,利用学术成果影响进一步推动研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在目前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的任课教师中,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多数任课教师仅为讲师职称。我们可以设想,仅仅依靠以讲师为主体的青年教学科研力量想要推动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学科进一步发展是不太现实的,这种状况应当立即有所转变。

三、改革与完善: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前景展望

(一)优化课程设置

如前所述,行政法教学对公安人才培养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其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也必须得到重视,并在招录体制改革中不断得以优化。具体来看,可以考虑从几个方面入手:

1.针对专业差别,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案。例如,在体改生中,存在着士官生(退伍士兵)、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等不同文化层次的学生,他们有些大学阶段学的是法学专业,而更多的是非法学专业,因此文化基础与法律基础是不同的,如果放到同一个教室按照同一个进度进行授课,不但难度大而且效果差。鉴于行政法是所有专业必修的基础课,因此可以考虑打破专业限制,以素质基础进行分班教学,如士官生、非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各自编排教学班,适用不同层次和难度的教材,在课时上也可以适当区分。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真正实现“对症下药”“因材施教”,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

2.合理安排不同专业的课程时间表。“体改生”与“学历教育生”的最大区别在于“先就业再培训”,是由单位委托学校培养的准公务员,为特定岗位服务是培养此类学生的特殊要求。因此可考虑改变过去那种“先学习后实习”的固定模式,让这类学生在入学后先到所在单位实习半年,在工作中发现自身不足,然后带着问题回到学校继续深造,这样他们会更珍惜学习机会,提高学习效率。而对于学历教育生,由于其没有“前大学教育阶段”背景,理论基础薄弱,更适合沿用传统的学习模式,可考虑在完成了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基础课程后,再学习行政法,这样的课程编排更符合教学规律。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用怎样的方式,课程设置相对稳定是必须的,这种“信赖保护”下的稳定能够保证教学秩序规范化、保护学生的学习信心和学习效率。

3.在课时分配方面,改变过去那种以科目界别的一刀切方式,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需要合理分配课时量。例如,在课时总量相当的情况下,体改生相较于学历生而言,应当分配更多的实践性教学学时,这是由其培养特性决定的。此外,当前广西公安高校行政法课程40学时课时量既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也与“依法行政”背景下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需求脱节,故应当考虑增加该课程课时量。

(二)变换教学手段

法律教学方式的改革近年来一直是学界和教育界积极探索的热门话题,但似乎取得明显效果并广泛获得认可的教学方式仍难觅踪迹。所谓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法庭观摩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式,实际上并未带来专家所预期的效果,并且随着新鲜感的退逝,上述方法似乎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困境,且真正能够驾驭的教师并不多见。那么对公安高校行政法教学而言,应当何去何从?笔者认为,不必过多追求教学方式形式上的所谓创新,只需要抓住一点核心即可,即“实践出真知”。也就是说,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突出实战性,但是这种实战性并非来自课堂的虚拟,而是真正的社会,要在工作岗位中获得真知。当然,我们也并非主张将课堂转移到工作岗位,只需要变化一下方式即可。例如,公安院校应当利用系统内人员流动优势,聘请一线执法部门中兼具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的警官(特别是政工、法制部门)作为行政法客座教师,负责相关内容专题性教学。同时,可以分批将校内教师交流到公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在工作中丰富教学素材,回到讲台上自然能反映来自一线执法部门遇到的问题和传授对应的解决办法。此外,公安院校应当在必要的理论学习获得保证的前提下,加大社会实践(实习)在教学中所占的比重,因为公安工作的最大特性就是与百姓和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这种能力在课堂上无论如何也学不来的,只能在“社会大学”中完成这部分能力的学习。故笔者认为公安院校行政法教学应适当走出课堂,利用校局联盟优势,多参与广西各地公安行政执法一线行动(如中国—东盟博览会安保执勤等),并以此作为换算学时的依据。

(三)组织编写反映公安执法特色的针对性教材

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业务需要,编写一部针对性、适用性强的特色行政法教材,一直是多年来广西公安院校行政法教学团队的愿望。为了解决前述教材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在编写教材时,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理论要及时更新。随着时代发展,世界各国早已进入“行政国家”时期,在行政权空前强大的背景下,传统的“控权论”已无力解释很多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行政国家中,有必要以全新的视角去解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问题。因此,教材编写应适度引入如“平衡论”“协作论”等行政法理论,这对于解释中国特有的行政法现象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是非常有益的。其次,内容要有所取舍和侧重。传统行政法教材中,比较重视行政法概念、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等基础原理,耗费了大量的篇幅,而对于“分论”部分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国家赔偿等内容,则论述得不够深入。公安院校特别强调学生的实战能力,因此“分论”部分反而是该类院校需要特别讲述的内容,因此这类教材在编写时应以具体公安工作业务类型为框架,舍弃繁冗的理论陈述,仅保留必要的概念性解释,将重点置于“分论”部分的编写工作。最后,案例要精选。公安行政执法业务的经常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安行政法案例非常丰富,这为教材的编写提供了绝好的素材。在教材编写的每一个章节,最好是每一个重点都能有典型案例作为教学支撑。在选择案例时,最好挑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既能反映理论内容,又能代表社会现实和执法典型的精选案例,争取做到“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生动有趣”。

(四)优化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如上所述,校内教师缺乏实战经验是行政法教学面临的一大难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前述校局之间警员与教员的双向流动解决,这无疑将极大提升广西公安高校师资队伍的实践教学能力。此外,还应当适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补强行政法专任教师队伍以弥补目前课程专任教师紧缺的现状。可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重视,例如,我校近期已完成教学系部教研室设置改革,法律系新成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教研室归属教师6人,已基本能够胜任全校的行政法教学任务。但是,在6人当中,教师的专业性仍有待加强,并且拥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所占比例过低,这就需要学校创造条件,让教师们有机会进行专业进修、深造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同时在制度上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职称,从整体上提升行政法课程的师资队伍的水平层次。另一方面,随着广西公安高校申本进程不断推进,培养或引进高层次行政法学科带头人亦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广西公安高校中博士和教授非常稀缺,这对于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学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为此应当加大投入,扩大影响,积极向区内外引进相关领域高端人才,从战略高度加强广西公安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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