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8篇)
1.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一
村民自治是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原有的乡村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农村社会严重失序,而由农民主动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体制,后被中央肯定而成为体制内的制度安排。农民自发创造出村民自治体制,是因为农村社会需要秩序和公共服务,而村民自治恰好可以满足农民的这一需要。
一般认为,村民自治具有以下三项功能,一是提供社会秩序,主要是通过村民自治来维护治安和调解纠纷;二是提供公共服务,即让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商量着办,来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三是抑制乡村组织的不良行为
我也是农村长大的,可以说对村民自治也有些许的经历,现在结合我对我家乡河源市和平县公白镇塘角村的调查,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的重视度下降,选举难度略显增大
一是部分乡镇对村委会选举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所下降。乡镇在工作上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财力上对村级的依赖性减弱,部分乡镇领导机关对村级组织选举的关心程度降低,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力,依法指导不细致,宣传发动不充分,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组织选举,有的消极应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村里面选举的时候,需要村民最终投票,村民都是乱选的,并没有认真的对待这些事情,记得我还帮我父母投过票,那时才读六年级。
二是选举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妇女当选的难度加大。妇女当选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村“两委”交叉任职的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的职数大幅度减少,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增强;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群体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利益群体的竞争日益激烈。我省目前约10%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在将来的选举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在我印象中,我自懂事起我们村就没有女委员,直到读初中的时候才有一个,我觉得农村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也有影响。
三是违法干预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贿选现象增多。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之势。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2006年换届选举时,福州市有一个村,候选人扛着80万元人民币,用透明塑料袋裹着满村游走,给人一种暗示:候选人若当选,村民将有好处。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困难。由于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涉及选举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村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贿赂选举、另行选举、选票认定、违法行为处罚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不明确或处理措施难执行,处理难度大,群众只好逐级、越级上访。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致使干扰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纠错效果不明显。
既然我们发现了不足,我们就应该积极的去修正它。因此,有必要依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法规,是对以往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用发展、辨证的态度去修正不适应农村实际的有关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从现在情况看,修订的内容首先要着重考虑民主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比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量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他们有的想回村参加选举,但无法脱身,有的则干脆不回村参加选举,这无形中给村委会
选举带来不小的困难。比如在选举中,要想达到“两个过半”已不太容易,这样的规定原来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扩大民主,培育民主,可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一定要坚持“两个过半”会增加选举的难度,加大选举的成本。另一方面,弃权也是一种权利,或表示不在乎选举的结果,或表示认同所有的结果,即使在美国,近几届选总统,选民也均未过半。因此,参选应坚持自愿原则,以获得参选人的多数票的当选,这样既体现了民主,又降低了选举成本。
(二)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的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但是在农村,我觉得民主似乎很难真正的实现。农民素质偏低,对于很多政策不理解,偶尔也会有过激的行为,而且我们村的人家住的比较散,管理起来也不方便,所以村官们只能另外寻找有效的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最近,广东省河源市在五县一区各选一个乡镇村级组织试行“五三三”村民自治工作法,即五议、三公开、三监督。通过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通过不断的尝试新的方法,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本村的管理方法,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但是在一些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很融洽。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尚有8%左右的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处理不好、村“两委”选举联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重要的是干部之间不和就很难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那受苦的将是我们的村民。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对村民自治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尤为重要。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统一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要科学划分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的建设。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的村务。村党支部应督促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委会要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依靠村党支部的领导。二是要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作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要加大建设力度,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以适应民主
政治发展的要求。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之一的村委会不仅要树立依法自治的意识,提高民主自治的能力,而且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觉悟。
(四)村务公开仍需规范,监督整改措施乏力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对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推进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安于现状、盲目乐观、松劲懈怠的现象。有的村干部存在怕麻烦不想公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些群众认为村务公开只是上级和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不闻不问,不参与监督和公开。二是工作不规范。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的不规范。公开内容不全面,省里要求公开11项内容(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支、计生指标、企业承包、等),有的才实行四方面、六方面的公开,一些比较敏感和群众关心的内容不公开或公开不彻底。有的公开项目不细化,只笼统公开大的支出项目,而不公布具体的支出情况,群众看了还是不明白。特别是在村财的收、管、用等环节上,普遍存在失范乃至混乱现象,乱发补贴、乱开支等违纪违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监督整改不力。有些地方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滞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查处不及时,整改措施未能真正到位。
进一步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坚持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制定评议规则,定时定期进行统一安排。
其实村民自治中所出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例如基层工作队伍较薄弱,局面难以开拓创新。没有专业的工作者和不断的创新,那是很难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的。还有就是村官对政策的内容缺少宣传,我们老家的那些农民大字不识几个,而村官又没有通俗的转述,这就意味着村民们连发生了什么事都不知道。
村民自治中的问题与对策是自自治以来就非常热门的话题,也有学者在不断的研究。虽然出现的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们需要摸索着前进,不断的寻找与尝试新的政策,总结经验,得出新的结论。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经过人民群众的努力我们一定能探索出一套让人们欢喜的好制度!
2.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二
农村社会可以简称为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的行动逻辑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行动逻辑, 表面看来是熟人社会中的公正观不同于公众社会中的公正观, 其实是在不同的社会境遇中不同的社会人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着各自的理性算计。
(一) 支农政策存在一定弊端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国家出台了各项支农政策:农机下乡、家电下乡、粮农补贴、建材下乡、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等, 惠及了众多农民百姓。支农政策往往是直接指向农户个体, 虽然提高了农民改善生活的积极性, 但是弱化了农民合作能力, 使农民从集体管理和公共事务中剥离出来, 弱化了村庄集体行动能力。农户的自利性行为突显, “自我主义”意识逐渐占据了农民的思想, 主导了农民的行为方式。在“自利”、“自我”的前提下, 农民不能正确地从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个人利益, 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合作的意愿和合作能力。
(二) 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之间的基本博弈
1.乡政府与村委会
乡政府的职能是帮助、指导与支持村委会的工作, 但不得干预;同样, 村委会也要协助乡政府的工作。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明显博弈:既相互对抗又合作共存。乡政府“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必然向下级给予压力并收缴钱财。乡政府给予的这种压力迫使村委会一定程度上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可能采取对抗博弈策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然而随着两者之间反复博弈, 双方博弈的不均衡态势在所难免, 其结果是乡政府会逐渐处于上风, 这也逼迫村委会的博弈策略不得不由先前的一定程度的对抗向服从转变。其原因在于此博弈过程中, 农户很难予以足够的组织支撑使得村委会来与乡政府的干预及控制进行抗衡。
2.村委会与农户
村委会与农户之间从本质上讲, 是运用博弈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委托与被委托事务。其中的委托人事实上有两方:农户与乡政府;被委托人是村委会。村委会由农户自由选举出并受托完成村里的各项工作, 而乡政府又赋予村委会一定的权责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村委会与农户之间就产生了权力和利益冲突与合作的两个方面。对于农户来说, 其在博弈中存在着社会地位较低、人数众多、集体谈判能力匮乏的劣势, 加之公法权力观念浅薄, 因此农户的力量相对薄弱, 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相反, 相对于委托人农户来说, 村委会作为被委托人却是一个强势群体, 他们大多是村中的骨干、能力突出。但同时几层政府又指导和监督着他们的业务, 其政绩评定也常常是由乡政府评定, 标准就是其完成行政任务的情况。因此, 村委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代表农户利益, 反而协助基层政府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 利益冲突显然存在。然而, 农户的信任与支持是村委会任命的重要来源, 因此村委会也会与农户达成妥协和合作。
3.农户之间
在理性的农户之间, 他们意识到:即使他舍弃自我的利益, 但其他人不一定也有同样的想法, 所以他们很难通过这种做法来使集体利益放大;然而, 即使他选择不作为, 他依然能够享受集体利益。假定有一农户甲和一农户乙, 在交易中他们都有两种选择, 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二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 都是不知道对方会做出什么选择, 由此便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 (表1) 。由纳什均衡可知, 其中不合作才是最稳定的选择, 这也正是农民合作收到限制的根本原因。
模型假设:第一, 两农户甲乙一同参与水利管理合作;第二, 两农户相互合作时所产生的收益均为P, 付出的成本均Q, 且P>Q;第三, 一方合作, 另一方不合作时, 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为P-2Q, 不合作一方得到的净收益设为X, 且X>P-Q, 双方都不合作时, 双方得到的净收益均为P-Q>R>P-2Q。
由表1可知, 农户甲的最优选择依次为C→A→D→B;若暂不考虑农户甲的选择, 对于农户乙来说, 其最优选择依次为B→A→D→C。在此博弈中, 农户甲在给定农户乙不合作的情况下, 不合作则为农户甲的占优策略;而且, 给定农户乙合作的情况下, 不合作依然是农户甲的占优策略。同样, 农户乙在给定农户甲不合作或合作的情况下, 不合作也是农户乙的占优策略。因此, 此博弈的纳什均衡就是 (不合作, 不合作) 。综上所述, 短时期内农户在参与水利管理的博弈中, 不合作将会是他们最常做出的选择。
(三) 人际信任淡化影响农民合作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以伦理为本位, 农户之间无法达成有效的合作其原因在于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信任。我国传统农村是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 亲缘关系让农民自然地产生信任和亲密感, 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制度性的、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关系。农民就是凭此信任关系相互帮助, 并由此衍生出普遍化的互惠规范。然而, 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原本单一的道德观念开始分化、重组, 善恶观、是非观、美丑观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的人际关系受到冲击, 村庄传统的解体, 人际关系利益化、工具化。农村原有的关于合作的内生规则, 道德舆论也无法对农户形成有效约束, 道德和规则受到漠视, 致使失范行为渐增, 个人利益导向使得合作更加困难。
三、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政策建议
(一) 增强组织化路径
农民自治需要合作, 合作首先需要组织, 这是基本前提。如何有效地将农民组织起来, 重点就在于:外部的推动作用。农民“各自为政”犹如一盘散沙, 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生产状态, 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农民形成组织, 来弥补原本合作能力欠缺的状况。因此, 如何加强农民合作的意识, 如何提高农民合作的能力, 是组织农民工作的重点。其中包括组织的形式、培训的形式、动员的形式、政策的形式和法律的形式等等。首先, 要明确如何使保障合作组织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合作是对农民生产生活以及社交提出的新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农民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组织, 就需要用制度来加以保障和规范。因此, 合作组织的重点在于通过建立合法性组织来促进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同时, 政府除了要加大支农政策的推进力度, 也应在农民合作生产活动中加大资金的投入, 以保障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意愿。农村基层组织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发挥着基础作用, 是促进农民合作自治的一个现成有效的载体。在9亿农民户均不足0.67h㎡的土地上, 基层组织既可以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基本公共品的问题, 又可以提供各种便利。综上所述, 利用好农村基层组织是解决农民合作自治问题及组织化路径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 乡政府、村委会与农户应找准正确的角色定位
对于乡政府来说, 其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 将国家行政管理思想及做法传达到农村社会是其主要职能, 并执行国家的法令、法规、政策和措施;它只能作为一种行政调控, 来指导各村委会开展农村工作, 而不应干涉村民群众在合法的条件下管理自己的事务, 也不应干预各村委会的管理活动。因此, 除了要规范乡政府的行为, 改革其政绩考核机制更为重要, 尤其是单纯依靠数字量化指标来考核乡镇领导的模式。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 不仅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 还要真正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 并充分倾听乡镇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 村委会担任着为全村争取最大限度利益的职责, 是经过农户选举并受农户拥戴的村领导, 更是扮演着乡政府与农户之间纽带与桥梁的重要角色。他们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尽自己所能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 并接受指导和协调, 充分积极主动地完成下达的政策, 处理好政府与农户的利益关系。
最后, 对于农户, 选举村领导要慎重, 不要被一时利益所蒙蔽, 三思而后选。选举出大家共同信任的领导, 就要尽力支持和拥护, 放下小农思想, 多一些包容和鼓励, 与村委会、乡政府一起创建自己的美好家园。
(三) 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加强合作理念教育, 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影响农民合作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农民的综合素质水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宣传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 分对象分层次进行培训;三要做好重点培训, 培养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大力加强农民合作文化的建设影响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创新, 并将有利于消除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短期行为, 增加合作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 以提高农民合作的可行性。
摘要:农民合作能力是我国农民自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动力源泉。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对抗风险的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的秩序, 可以维护村庄的稳定以保护农民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亦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归宿感。农民自治的深化受制于农民合作难这一现实。为此, 需要积极创设农民合作路径, 为农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农民合作,自治,博弈
参考文献
[1]宋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创新---法人治理与农民合作自治相结合[J].中国渔业经济, 2013 (02) .
[2]张文明.“新政社合一”:农民合作的集体制度困境---以S市某农村合作社为例[J].社会科学, 2015 (03) .
[3]马翠军.国家与乡村合作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发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1 (10) .
3.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民主政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武器,因此也具有重大历史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大作用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其一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基层的集中体现。营造清明的政治环境,使基层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期保驾护航。其二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前言阵地。我国农村实行群众自治制度,以制度化方式保证了农村群众行使自治权,管理自身事务,体现了广大农村群众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义务,是无上光荣的,也是国家的殷切希望。只有这样每位公民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国民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其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农村实践的源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项着手,从而推动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缺陷
(一)村民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1.救济程序不规范
程序是一把双刃剑。规范的程序可以有效的保护实体权利,反之也可规制权力的滥用。为了有效保护农村群众的自治权,必须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保护制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此对农村群众自治的私权予以保护。否则,该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难以进行有效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侵犯和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权威。
2.救济途径不畅通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因此,当行政机关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可以向其监督机关申诉。而村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的范畴,所以不能依照此项法律途径请求立法机关解决纷争。其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乡镇政府有权对农村基层群众组织进行指导,帮助,支持,但是,这种不具有硬性规定的法律术语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以至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困难。因此,寻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也很难实际操作。
3.责任追究不明确
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文少之胜少,只是模糊的列举了一些义务性规定,而没有规定诸如违背此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至于司法机关无法律依据,致使无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相关违法分子仍然逍遥法外,继续实施阻碍,破坏群众行使自治权的行为。
(二)自治组织运行机制受制约
1.基层人员文化素养不高
基层组织人员很大部分都是农民,其文化水平,生活经历,受教育程度有限。在当今知识大爆炸,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很难转变思想及其工作作风。特别是其干部观念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其仍然实行旧时管理模式,对农村群众自治改革(譬如让群众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村务公开,公益事业等)的不理解,以至于群众自治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3.基层群众自治机构资金缺乏
当前自治组织发展停滞不前,未能制定一系列具有创新模式的发展规划,其中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治组织缺乏资金支持,导致很难在农村上演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剧情。只要解决资金问题,才能推动农村基层群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坚实有力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保驾护航。
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界定农村群众组织的权利范围
1.规范基层农村党组织的行为
现阶段,很多地方的农村党组织对农村事务大包大揽,以及通过对村民委员会下达指令和通知,间接的管理农村的所有事项。因此,在组织法和党章中应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群众自治组织起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应逐步淡出其对农村事务的干涉。
2.要正确界定乡镇机关在农村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管理实行的是二元制模式。一是鄉镇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管理农村事务,二是农村组织实行自我管理的模式。乡镇机关对农村组织的管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其权利。对于农村自治组织管理的事项,乡镇机关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未经有关机关授权的,不得干涉。
(二)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违法行为必须收到相应的处罚。即在农村群众行使自治组织中必须遵纪守法。对于农村群众组织破坏或者侵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都要追究其责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二村民组织在行使其管理自身事务的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范或者随意使用相关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程序性规范,防止权利的胡乱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村民以及村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应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首要目标,通过发展乡村企业,大力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以及提升农民文化素质。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城乡人居收入翻一番,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群众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以至于村民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行使自治权的实践中,并使这一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静.乡村制度诸问题——基层政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张建.农村基层自治机制的创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
作者简介:
王雷(1991.10~),男, 河南信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4.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四
摘要:农村基层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国家法律认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行的一项重要基层政治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实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农村的最大利益,在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方面有重大价值。但是农村基层在自治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农村;基层自治;问题;对策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制度,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的治理模式,也是一场亿万群众参与的“草根民主运动”,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农村自治的含义和特点
1.农村自治的含义
(一)农村村民自治的政治意义。在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是更具广泛性,在社会实践中更具有深远意义的直接民主。因此,应当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我国全社会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运动。
(二)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是实现自治的首要问题。如果民主选举不落实,其他三个民主推进就缺乏基础。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2.农村自治的特点
村民自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从内涵方面讲,具有自己鲜明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力量的双重性
我国的村民自治既有国家力量的外部推动,又有农民自治力量的内在需求,这两种力量形成互动。一方面,广大村民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推动。
(二)自治任务的全面性
村委会的任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一些正常的自治任务,也有一些行政性质的任务,这些任务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点。随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所具有的组织管理功能的多样性更为突出和明显。
(三)自治范围的相对性
村民自治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尽管其任务具有全面性,但它绝不意味着村民自治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治”。
(四)自治关系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自治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现实生活中通行的人治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问的关系;第三,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第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农村基层自治的形成历史和发展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开启了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实现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权利分化,使农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随着“政社合一”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逐步空壳化,为了解决地方自治基层组织日益严重的瘫痪状态,从1982年起,国家开始着手重构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实行政社分离,并在《宪法》中肯定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开始试运行;1998年修订的《村组法》正式公布,村民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村民自治在全国得到普遍的推行,其标志着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退出和乡村社会民主化的开始,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开始进入了制度设置的运作阶段。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我国从1988年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全国有2/3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了村民自治,近6亿的农民参加过3轮以上的直接选举,85%以上的村委会成员都是严格按照直选的原则选举产生的。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依照《村组法》制定了详细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三、现阶段农村基层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对可持续发展在农村的实现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村民自治给农村发展带来的积极变化是毋庸置疑的,尤其在促进村民自我管理意识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在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基层民主的进程。
(一)国家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存在偏差
国家政策具有宽泛性的特点,有时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正因为此,就为有些地方的“因地制宜”提供了空间,新农村政策在经由中央政策部门制定颁布之后,各地方执行力度不可谓不大,标语、口号满天飞,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新农村建设热潮。对于上面下达的政策,部分官员觉得对自己有利的就坚决执行,而对其不利的就想方设法回避。以往的政策执行,靠的是中央的权威,但现在对地方来说,利益才是第一位的,不仅是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还包括个别官员的私利。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十六字要求涵盖五个方面,部分为满足自己私利的官员却搞成农村新一轮的大拆大建,将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成“村容整
洁”。而“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其它几个大的目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基层民主建设制度不完善
第一,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不健全。选举制度在基层民主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从近几年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看,制度建设并没有多大的进展,甚至出现了不进反退的现象。尽管目前大多数省份已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制定了地方的相应法规来规范其辖区内的村委会选举,村委会选举制度也都已经建立起来,但是选举的质量并没有太大提高,距离真正规范的民主选举还有很大差距。第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实践。基层民主的发展是一项实践性的工作,这项工作每天都会有一些新变化。然而,由于我们的政策制定过程慢,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从而影响了基层民主的发展,也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难题。
(三)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村党支部的权责,《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从条文可知,它既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又规定了党有履行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的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这种抽象、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人们通常会理解为村里的重大事项要经村党支部讨论决定,即村党支部拥有对村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或者决定权。
法律的模糊规定,使党支部成为农村事实上的领导者:村党支部对村务活动经常干预,村民大会授予村委会的权力不能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失去自治性。在一些村委会比较强硬的村庄,为了争权,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长期进行所谓的“龙虎斗”,结果不但使村务不能顺利解决,反而伤了“和气”,进一步激化了“两委”矛盾。
(四)农村民众的民主意识薄弱
无论城乡,不少人往往持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待周围所发生的事情,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也有这样的心态,与自己无关的事最好不问,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最好不管,他们只知道如何执行上级的规定,没有强烈地意识到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谋生是很重要的,要求农民放弃赚钱的时间来民主是不切合实际的。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要为生活奔波,广大农民的公共生活被极度压缩,渐渐丧失了对公共事务发言和协商的能力。一个不得不面对但却十分普遍的现象是:面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一事一议”,要么集体失声,保持沉默,要么被权力左右,被小恩小惠收买。农民民主意识的孱弱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效果,而反过来,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又进一步使得农民认为村民自治并没有效果,甚至是骗人的把戏,导致更多的人在面临下一次公共事务的时候选择沉默。两种因素互为因果,相互影响,恶性循环。
四、现阶段农村基层自治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监督落实政策执行
要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政策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人员,政策执行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政策执行质量。目前我国大力完善公务员队伍建设,吸收大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这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近年来,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人才匮乏的局面,只有更多的新鲜血液注入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才能使国家政策的落实到位。其次,加强政策执行监督,防止执行偏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政策资源,手中拥有大量人、财、物的调度和使用权,如果没有监督,势必造成腐败。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快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财务信息透明化进程;此外,应充分利
用网络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全方位的监控和打击,将政府及官员的行为暴露在公众面前,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
导致基层民主选举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度不规范。一方面要打击与治理贿选问题,细化有关法律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选举的程序和操作步骤。同时兼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面对我国农村大多还是“熟人社会”的现实,为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所有村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建立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村长和村委会的监督,防止权力的乱用,监督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质问村委会的不合理决定。从制度上杜绝个别人试图利用村民自治谋私利的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起畅通的维权渠道。国家的立法机构应当在立足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快基层民主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政策跟上基层自治的发展脚步,让农村基层在每个发展环节上都有最新的政策作指引。
(三)明确理清两委职责,协调好两委的工作
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要规范此二者的职责所在,村党支部的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村党员大会的相关决议;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做好发展、教育和培养党员的工作。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团结互助等。其次还要建立合理有效机制,要用制度法规对二者的职责加以书面明确,这样才能在发生矛盾和问题的时候快速的找到解决的依据和办法。
(四)加强农村民主建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发展经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农村发展、农民富裕,才能为村民自治这一“上层建筑”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把广大农民从繁重的为解决温饱的奔波中解放出来,逐步培养起公民意识,引导他们更多的参与到自治中来。除了发展经济我们还要通过宣传、办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及政治参与的渠道、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宣传,增强村民的政治主人翁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培养他们关心政治、关注村内的各项事务及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意识。此外,村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让农民参与规范化的村民自治过程,通过让村民亲身体验,积累自治的经验,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
五、结束语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3O多年的发展,毫无疑问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它作为平衡农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效形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使得农民的心声得以体现,政府更加知道农民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促进了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尤其是那些妨碍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找出病症,对症下药,积极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参考文献:
[1] 冯涛.新农村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M].科学社会主义.2007(4)
[2] 于建嵘.让村民自治成为农民的一种生活方式[J].农村工作通讯,2OLO(1):4O一41.
[3] 张娟.我国基层民主与乡村治理相互促进机制及其完善途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2010(11)
[4] 刘富恩.我国现阶段村民自治问题研究叨.河北大学学报,2010(6)
[5] 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4[M].北赢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5.3-4
[6] 温大安,关于坚持和gg,l~民自治制度的一点思考,《龙岩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 郁杉 关于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思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8] 周仁标.论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的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09,(3)
[9] 李萍,罗菊芳.推进我国基层自治问题探析[J].政治与行政,2009,(4)
5.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五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2010-06-29 18:15:54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2)文章标题: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___镇党委副书记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同时
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
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一些村民受家族、宗派意识的影响,推选出的村干部素质较低,缺乏干事创业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能胜任村委会工作要求。有的村子之所以连续多次选
举失败,成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受家族、宗派势力所左右造成的。还有一些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2、村级负债过重困扰村民自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有了一定程序的增长,但贫困地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的村无集体经济收入,渐渐成为“空壳村”,平时花钱只有向群众伸手;加之前几年有些村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大大超越了村里的承受能力,有的到处借款,搞种种达标升级,建教学楼,修路建桥;又加之借款高利息、村干部大吃大喝违规开支及垫付少数农户拖欠的农业税费等原因,造成村
级债台高筑,这一恶性“肿瘤”,令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谈虎色变,为之担忧!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尽管采用了一些积极消化村级债务的具体措施,但至今村级债务沉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随着村级债务矛盾日显凸出,不少村干部多年拿不到工资,终年债务缠身,整天躲债;有的村干部顶风冒险,哪里钱都敢借,什么钱都敢用;有不少村干部欲甩担子;因债务诱发恶性事件发生在农村已屡见不鲜;不少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思路、无决心;有的村仅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在支撑着村级的工作;相当的村存在“有人主事、无钱办事”的问题,村民自治失去了应有的经济保障,村级负债严重困扰着村民自治。
3、村委会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会干部无所作为。导致村委会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委会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竞选时作出了不切实
6.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六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
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
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 “指导 ”为事实上的 “领导 ”。
案例:(1)湖北省南漳县某城关镇,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擅自对全镇21个村的村委会干部进行清编整顿,其中清退村委会干部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34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结果被推上了被告席。
(2)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在1998年底至1999年初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名被群众推选走上村委会主任岗位的村干部,因为不是乡镇领导“圈定”的人选,上任后总是得不到区、乡主要领导的支持。1999年11月前后,这4名村委会主任,终因与直接领导发生分岐而被免职。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改善
(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完善宪法规定,为村民自治提供根本法保障。
二是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1)建立村民自治的诉讼救济制度,将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行为纳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规范;(2)完善村民自治的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人大监督救济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各救济主体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发挥救济的实效。
(二)改进乡镇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的基层政府。
一是尊重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己管好自己,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二是放权。(乡镇应从过去传统的统治型观念为主向现代的服务型观念转换,要从过去的政治经济社会合一,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从控制村级组织为主转到放手让村民自治,给予支持、帮助指导上来,凡属村民自治的事务,乡镇政府不越权、越位干预,不搞强迫行政命令;)
三是指导和引导管理。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政府对村的管理又是必要的,而且应该积极提倡中国农村发展的缓慢和停滞业已证明该体制的不足与局限,只不过管理的方式由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村内事物的直接管理,转为以村民自治为前提,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间接管理。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属性。乡镇政府要运用思想教育、法律手段、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开展服务的方式指导、帮助村委会工作,不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则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发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
明确农村村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民民主决策的程序。
7.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篇七
务川是贵州省、遵义市北联重庆特别是北入武陵山广大地区的门户和咽喉, 是重庆及武陵山地区南联贵州协作区的桥梁和纽带。务川将在国家及我省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在务正道区域布局实施煤电铝一体化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的背景下,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城市化带动的战略方针, 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两化发展需要大量财力支撑的同时, 更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加以保障。一方面, 近三年来务川经济快速发展, 本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已所剩无几, 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耕地保护任务非常艰巨;另一方面, 务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总量10倍于城镇建设用地, 且布局较为分散, 利用效率低。因此, 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将废弃、分散、利用低效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有序的缩减, 不但可以为务川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大量的建设用地保障, 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同时可以对相似地区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 务川县农村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居民点多、散、乱现象比较严重
受自然条件及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限制和影响, 务川县农村居民点的分布大多是沿各级、各类公路布设, 部分农户则为了耕作方便散居在山地、耕地之中。自然村犹如“满天繁星”到处散落, 这一现象在务川西北部表现尤为突出。
1.2 农村居民点用地比较粗放
据相关统计, 2010年年末, 贵州省农村居民点共计328030.24hm2, 同年,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2997688人 (第六次人口普查) , 人均村庄用地面积为142.64 m2。大大超过了建设部颁布的村庄人均用地100—120m2的标准。务川县人均村庄用地面积为287.29m2, 远远超过贵州省人均村庄用地面积, 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率不高。另外,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 致使村民建房选址较为随意, 乱搭乱建和超占现象多, 亦造成土地严重浪费。
1.3 存在“空心村”现象, 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 并在城市长期居住下来, 而村内的房屋任其空置。同时村民重新修建住房后, 原有旧房也没有拆除, 形成一户多宅, 造成部分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根据我省“十二五”发展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以及务川县十二五发展规划, 至“十二五”末城镇化率年均递增2个百分点以上, 到达40%以上, 城镇城人口达到15万人, 39万人中有10万人要住到城市中去, 以目前贵州省人均用地142.64m2计算, 将有11426.4hm2的农村宅基地可能闲置。
1.4 农村工矿废弃地较多
务川县矿产资源丰富, 尤其是汞矿产出地质条件优越, 开发利用的外部环境良好。采矿用地172.77hm2, 占土地总面积的0.06%。采矿用地现状布局较为分散, 私人采矿点较多, 占地面积大。由于有些矿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缺乏管理导致开采无序, 土地损毁较为严重, 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目前很多私人采矿点已经关闭, 原来的农村工矿用地将造成闲置废弃, 因此农村废弃工矿用地必需整治。
2 务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随着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开展, 务川县逐步开始实施一些包含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等各类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土地整治项目, 全县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500亩。但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 各地经验不足, 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 项目主要对象多数都是选择实施相对比较容易的农村工矿废弃地, 需进行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仅38亩, 这一方面反映出务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尚有较大潜力可挖;另一方面, 通过近三年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开展也反映出务川县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
整治工作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和整治区村民个体三者间的权力和利益。然而, 目前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整治工作进行宏观上的规定, 对整治过程不能进行全程的法律约束和控制, 不能达到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过程有法可依, 有规可循。导致在整治工作中部分权力得不到保障, 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进而产生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抵触情绪, 导致整治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农民个体利益、农村集体利益及地方政府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协调, 进而影响土地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2.2 对整治工作的内涵认识不深, 专项规划滞后
土地整治工作开展的时间长, 但就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而言开展相对较少。普遍存在重视农用地整治, 而轻视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的内涵认识不够深入, 实施经验不足, 没有充分掌握农村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特别是农村居民点分布分散、多、小的特点, 导致编制的专项规划不能充分指导整治工作的实施。
目前编制的土地专项规划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关的规划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三个规划编制的背景、侧重点、规划期限均不一致。同时三个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缺乏衔接, 导致整治工作实施没有形成整体规划和布局, 实施效果不明显, 效益不高。
2.3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资金需求庞大、来源渠道单一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包括农民集体及个人的重新布局安置和整治区域工程建设, 工程量较大, 因此资金是否充足到位, 是整治工作的关键问题。然而从目前整治资金的来源看, 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单方投入, 缺乏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2.4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完整的体系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 所包含的搬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涉及一系列政策性、技术性标准, 由于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各类标准尚未建立, 或者已建立但缺乏对一定区域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从而出现了相邻县 (市) 、相邻乡 (镇) 、相邻项目区补偿标准、建设标准不统一、不一致, 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 从而对今后同类项目的推进带来一定难度。
2.5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粗放、缺乏规范化
与以往的农用整理相比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是一项民心工程, 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实际, 踏实工作, 细心到位, 实现多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由于部分项目工作比较粗放、不规范, 群众工作做得不到位, 甚至出现层层克扣, 安置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 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因此, 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形成利益激励机制, 分别针对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三者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激励驱动机制, 促使在机制的驱动下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主动投入、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3 务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对策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作为土地整治的重要部分,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明确的意义。由于在近几年的实施中遇到了巨大的阻力, 为缓解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压力, 快速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完善地方法规, 加强整治工作的法制建设
不断完善地方法规, 在法规中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村民个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完善土地整治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为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2 完善专项规划编制, 统筹协调整治工作
统一规划的目的在于统筹各部门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合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专项规划应与生态移民规划、退耕还林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 做到统筹规划, 分项实施, 同步推进。
(1) 加强土地整治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 对整治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整治收益等进行广泛宣传, 提高公众对整治工作的认识, 加强民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
(2) 加大土地整治规划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强化规划实施的部门协调与沟通配合, 加强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建立完善的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征询社会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 将公众参与制度贯穿规划实施全过程, 将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实施信息予以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3.3 拓宽资金的渠道、加强筹措的力度、规范资金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整治资金筹措, 应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后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带来的收益为整治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整治收益的分配对象, 按照“谁出资金整治, 谁分配收益”的原则, 确保投资方的利益。逐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 拓宽整治资金来源渠道。
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措施, 鼓励鼓励村民个人投资, 市场成熟的地区可以通过招商引资, 社会企业的投资。同时, 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资金账户, 实行专户专管、专款专用, 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4 加强农村建设整治规划实施管理和规范技术标准
依据地方法规制定详细的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划高效、顺利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主、客体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相关技术规范, 涉及务川土地整治的项目的申请、立项、批复、设计及工程验收等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和行业技术规范, 对不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批复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5 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并实行工作的激励机制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 对规划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 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
在实施的过程中分别针对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三者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激励机制, 促使在机制的驱动下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主动投入、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高明秀.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耦合关系及其模式创新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 2008.
[2]廖琴兰, 仵宗卿, 伍黎芝.关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与产业, 2009, 7 (4) :67-69.
[3]张正峰, 赵伟.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内涵与评价指标体系[J].经济地理, 2007, (01) :137-140.
[4]刘勇, 吴次芳, 杨志荣.中国农村居民点整理研究进展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 2008, 22 (3) :68-73.
[5]胡道儒.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力保障[J].国土经济, 1999 (4) :34-35.
[6]刘玉, 刘彦随, 郭丽英.环渤海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分区及其整治策略[J].农业工程学报, 2011, 27 (6) :306-312.
[7]张占录, 张远索.基于现状调查的城市郊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J].地理研究, 2010, 29 (5) :891-897.
[8]李志, 周生路, 吴绍华, 等.基于生态位适宜度的城市边缘区农居点用地城镇化整治研究:以连云港市为例[J].地理科学, 2013, 33 (8) :972-978.
[9]张腾飞.保定市农村土地整治融资模式研究[D].2013.
8.浅析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隔离;社会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监管、教育和帮扶,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的生活。社区矫正的宗旨是通过采用比监狱内管理较为轻松的教育感化方式使矫正人员再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积极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创新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在稳步推进发展过程中,积极开创新思路、新方法,达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教育形式单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之后,首先应当根据该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目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工作的重心更多的放在对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控制层面,只求能够将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认为这样就实现了矫正的目的,而忽略了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同时,教育形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是每月一次大课式的宣读教育,教育内容也仅仅局限于当前形势和法制教育,对文化和心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缺乏。
(二)社区矫正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教育质量。社区矫正的本意是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同时通过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并要求为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量身定做一套矫正方案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往往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仍然不能得到真正的改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三)缺乏一支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教育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所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相对较高。目前,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一直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和承担着司法所长的职务,而司法所不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综治、维稳等九项工作职能,社区矫正是司法所所有工作的重点,而且社区矫正人员逐年递增,现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一般一个司法所为2人,这些工作人员职级待遇不能落实,没有执法权,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素质欠缺,监管水平跟不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刑罚执行力度欠缺,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内刑罚执行,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必然不能脱离社会大环境,不能对矫正人员剥夺人身自由实施24小时全天候的监管,这样必然就会存在监管的空白点。社区矫正人员在日常的矫正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的情况,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没有执法权的,那么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这样程序过于繁琐,不便于操作,并且处罚也很难及时有效的落实,使得惩罚空泛无力,这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使其产生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體现出刑法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翻了藐视的错觉,甚至不计后果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三、今后社区矫正发展的新举措
(一)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和掌握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认罪悔罪态度及将来接受矫正后的监督情况;与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见面,掌握其日常表现、社会交往、群众评价情况及接受矫正的条件等情况,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以期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二)在日常矫正过程中,夯实工作基础,避免矫正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在社区矫正人员入矫时,应首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应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起到震慑作用。在日常的矫正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矫正人员的矫正档案,同时,在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帮其稳定情绪,重拾生活信心。按规定对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人员实际困难入手,依法维护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帮扶档案,定期开展帮扶走访,尽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帮扶促教育感化,提高矫正成效。
(三)在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这一段时间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指与培训,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就业机会,为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多形式的培训,提高一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专业水平和实战能力,能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做到: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综上所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应不断创新教育方法,即时发现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各方力量,使矫正教育工作能够在不出现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当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推荐阅读:
社区治理协商自治章程08-10
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申报材料08-19
社区党建存在的问题09-21
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11-02
社区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06-16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专题08-06
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08-04
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06-30
村民自治条例07-12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