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安全法律法规

2024-08-26

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通用8篇)

1.餐饮安全法律法规 篇一

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超市加工间安全管理规定》

1、做好超市加工间消防管理的措施: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安全有关的门窗禁止封堵,保持加工间、储物间、销售专柜间畅通,保障安全疏散。高温区喷淋头应选用93ºC的喷头,烟感探头应为温感探头。使用油炸锅、炒锅等设备的需在就近、醒目位置悬挂灭火毯、放置防火盖,并设置图像监控装置。超市加工间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禁止直接放置于地面,防止受潮腐蚀影响使用。做好加工间粉尘的清理工作,并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粉尘发生爆燃、爆炸。对排除粉尘的管道也要视情况定期清理。建筑施工规范中,与商场、酒店等区域的隔墙应封闭到顶,并按规范进行防火封堵及设置防、排烟设施。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 每个独立加工间内都应安装消防探测器,靠近热源的部位可调整为感温探测器。

2、做好超市加工间用电安全的措施: 设施设备安装由专业电工操作,配电箱不应靠近水源、火源位置,所有出线开关应设置为漏电保护开关,所有用电设施设均应安装接地线。营业结束关闭电源,人走电断。2 24小时不断电设备及大功率用电设备应加装时控器,并确保其完好用,建立24小时不间断用电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台帐和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人和物业维修人双重安全检查记录责任制。大功率设备的电源线路、漏保开关、温控器、自动上水等部件、功能必须完好有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电加热设备的接线端子应做好防水和绝缘防护,可采用胶布包扎或加装绝缘套。灯具不宜设置在炉灶、蒸车等温度高、烟气、水蒸气大的区域上方,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防爆灯具。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气源管线,所有设施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做好超市加工间燃气安全管理的措施: 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燃气总阀门。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切断阀,并按照要求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检测、维护。燃气泄漏报警器不宜设置在风口、疏散口等通风较好的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燃气泄漏报警器设置在加工间的,要同时将报警信号引入到24小时值班室,便于接警报警,及时处置。

二、《防火应急预案》

1、防火应急预案的指导原则: 先保人后保物,确保在第一时间内疏散现场人员逃生。2 就近扑救,发生火灾事故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在最短时间内首选强化水型灭火器或消防水喉灭火,控制火情蔓延。着火区封闭原则,发生烟雾或明火,即启动防火卷帘门封闭着火防火分区。4 商场以柜组为单位,报警员、疏散员、扑救员、搜救员实施AB角制(两班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连续性。

2、发生火灾后物业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消防设施的准确启动,对外与公安消防部门的通信和联络及现场灭火的组织工作。2 向各部门负责人通报火情,实施火灾控制方案。3 组织专业搜救队实施搜救,确保无遗漏人员。火警情况下关闭煤气站总阀门(总阀门在室外,未实现联动)。5 地上停车场人员清理车道准备消防和急救车辆进入。6 各通道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各通道畅通。保证火灾现场彻底清理前,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三、《安全五分钟检查制度》

1、门店全体当班员工在每天班前应开展“安全五分钟检查”,检查内容为: 1 楼层、柜组配备的安全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2 防火卷帘门两侧及下方是否规范; 3 消火栓周围是否规范; 4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垃圾箱(卫生箱)内是否有易燃物品; 6 天花板是否有裂纹; 7 地面是否有损坏; 电源线、插排是否安全; 9 喷淋头外观有无异常; 10 散仓应检查

10.1散仓是否人走灯灭; 10.2货品是否占用通道;

10.3物品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0.4商品摆放是否整齐; 10.5货架卫生;

10.6有无废弃散杂易燃物; 10.7灭火器是否过期或损坏; 10.8是否存放私人物品; 11 其他物业设施。

检查流程为:本柜台的员工对本区域、本地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到柜组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向上级汇报。

四、《夏季物业安全运营指导准则》

1、做好防汛安全的措施有: 1 严格落实“三对应”,即:防汛物资与责任人相对应、防汛物资与防汛重点部位相对应、防汛责任人与防汛重点部位相对应; 按规定落实《防汛器材技术要求及储备标准》,地势低洼、易积水的门店,对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商场直通室外的出入口、设备机房等部位设置易操作的防水挡板; 3 开展以防汛安全为主的月度安全检查和每日巡查,包括对防汛排水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对地下车库、楼顶屋面、排水管道及重点部位设施进行每日巡视和月度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4 在汛期开展一至两次防汛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存档备案; 安排专人每天收集天气信息,根据防汛预案要求发布或上报汛情预警,并做好记录; 6 严格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脱岗,重点部位(电站、配电室、泵房、仓库等)派专人盯防,发现有积水、漏水等情况时立即上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2、做好防风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当风力达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大型户外设施的安装、拆除作业,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门店要对户外悬挂设施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竣工后要及时验收,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 门店要明确户外悬挂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维保的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4 通过签订合同或责任书的方式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与注册资金进行审核、备案; 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项目的使用风险投保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我方为受益方,规避事故风险、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大风前与大风后,分管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户外等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存档备案。重点关注广告牌、干挂石材、玻璃幕墙等户外设施,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如不能进行加固的需拆除,消除事故隐患。

3、做好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员工餐厅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要保持食品加工间环境和餐具的清洁卫生,及时消毒; 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传播媒介,防止尘土、昆虫、鼠类以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4 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新鲜食物和剩余食物不要混放; 提前做好的食品和需要保存的剩余食品存放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 6 餐厅要对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需满48小时。

4、做好防雷安全的管理措施有: 雨季来临前应对建筑物防雷设施委托防雷办进行防雷检测,对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应进行整改,夏季应每月安排人员对楼顶避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避雷设施有开焊、倒伏、锈蚀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修复并检查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一般屋顶防雷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0欧姆)。建筑物屋顶上装有风机、热泵、航空灯等电器设备时,雨季来临前应检查设备外壳与避雷带连接情况,当屋顶安装有水箱时,应检查水箱顶部周围的避雷带是否接地良好、是否有开焊、倒伏、锈蚀等情况。引入住宅的电源线、电话线、电视信号线均应屏蔽接入地线。4 雷雨时要尽量远离电源线、电话线、金属线及其它金属器物。5 电脑及其他电器一般靠内墙安装,如靠外墙最好距墙一米以上。6 雷雨天气时,严禁在楼顶或靠近导电性高的物体进行工作。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的指导原则: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首先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的级别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动火类别的划分详见《动火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贯彻“先审查后办证”的原则。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与应急预案、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件、落实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和安保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的时间,审查合格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在经营区域内,凡是不影响正常经营的,一律在非营业时间动火。设施设备进行大、中检修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将易燃和可燃物料与检修设备做好安全隔离。进入设备内部动火或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相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特殊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2、动火作业实行“十不动火”: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 火; 5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6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 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 10 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3、动火作业的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的动火作业,一级最高。一级动火

营业期间、开放区域以及开放区域上下连通区域、屋面、墙面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非营业期间与封闭区域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3.1 使用燃气设施的各类操作间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与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 在固定动火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

1、一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经单位物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最终报总经理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物业部门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2、二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经单位物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最终报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物业部门审批动火申请,并派专人定期检查现场安全,安保科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注:如单位无分管安全负责人,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保科负责人审核,物业部负责人审批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专人定期检查现场安全,安保科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4、施工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经理审批,物业部门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并依据动火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七、《消防法》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八、《物业部长管理与考核办法》

1、物业部长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有那几个方面?

根据门店物业部长的管理职责,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知识考核、运营质量考核、安全管理考核三个部分。

2、业务知识的考核内容是:

1本店重要设施设备的基本原理:掌握各专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熟悉本店物业设施设备的功能。了解各专业的重点管理部位,掌握基本管理工具的基本方法,具备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维护管理,保证物业各系统设备节能、安全运行的能力。

2基本应急预案:掌握集团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防火、防汛、紧急停电、大客流等基本应急预案,具备突发情况下组织人员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的能力。

3规章制度及政策法规:掌握公司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流程。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处置有关物业纠纷。接受集团及相关部门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

3、门店运营质量考核的内容是:

1物业设施设备情况及环境质量:门店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状况、完好率状况、运行方式是否合理,门店物业环境质量维护情况。2预算费用管理考核内容:了解各专业开业预算、年度预算、装修改造预算的编制流程和标准,具备组织各专业合理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编制费用预算的能力;

3数据管理:熟悉本店物业费用构成和各项费用控制目标,掌握费用控制的关键节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熟悉本店能源费用结构和各项能源费用控制目标,掌握物业设施设备运行节能管理的重点,掌握发现能源异常数据的基本方法。

4员工管理方面:具备通过组织培训、指导、演练,使员工快速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下属员工素质达到门店运行管理的要求;

5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与岗位需求匹配的内外部沟通、协调能力。

4、什么情况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发现门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期间,未能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2门店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经复查又发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对外租赁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1、对外租赁项目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特别是超市大功率用电设备、明火加工设备的检查内容包括: 油炸锅、电烤箱、蒸车等大功率设备必须按要求安装时控器,并确保其完好使用; 大功率设备的电源线路、漏保开关、温控器、自动上水等部件、功能必须完好有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天然气加工的项目,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切断阀,并按照要求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检测、维护。不得使用罐装天然气或液化气; 4 所有外租餐饮项目操作间内的烟感、温感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时清理器件上附着的油渍、污渍,确保完好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周围均要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油炸锅、炒锅等设备的需在就近、醒目位置悬挂灭火毯; 设有油烟机、烟道、地沟等部位要按时、保质清理,并做好清洗记录,油烟机、地沟、下水道要每日清理,每季度至少一次请专业清洗公司对烟道进行清理; 6 设有冷藏库、冷冻库的部位要在化霜装置处设置防护隔离装置,确保货品与化霜装置保持安全距离。

十、《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

1、《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中对防汛器材、设备、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1、每年4月份对防汛物资进行检查,并按公司防汛物资配备标准进行储备。

2、防汛物资的种类、数量应按部位和负责人标识明确。

3、防汛沙袋的尺寸、存沙量、封口形式符合标准规定。

4、设置有地下室的区域应在中心店配备燃油抽水机,距离中心店20公里以上的门店自行配置抽水机;防汛重点门店应独立配备燃油抽水机。

5、防汛重点部位设二道防线,应配备下吸式排水泵。

6、防汛重点部位应设防汛电源,连接以五孔插座为宜,安装位置应距地面1.5米。

7、地下室排水泵完好,配电柜在自动状态,能够正常启动;排水坑定期清理,避免淤积杂物;排水泵止回阀启闭灵活,避免卡住止回失效。

8、屋面的垃圾清理干净,屋面雨水口要畅通,屋面保温层透气管完好;下沉广场地漏畅通,雨水管畅通。

2、按照《物业部长安全责任书》中的要求,仓库内的灭火器、烟感、喷淋的要求是:

1、纵深小于4米的仓库,可配置一具灭火器,纵深大于4米的仓库,灭火器按每4米配置一具,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仓库门口处。

2、相邻仓库面积相加小于60㎡的可合并使用一只烟感,采用半封闭隔断分隔,其顶部至顶棚的距离应大于房间净高的5%。

3、大于60㎡的独立仓库,应独立设置烟感,烟感数量按照规范计算,且仓库处于就近室内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个别缺少等级为较大)

4、大于10㎡的仓库设置喷淋装置。

2.餐饮安全法律法规 篇二

记者:制定出台《规划》的必要性是什么?

支同祥:首先, 制定《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根本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被列为6大任务之一, 明确提出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强化制度约束,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 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同时将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列为重点任务。

其次, 制定《规划》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推进依法治安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40多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在部门规章方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80多部部门规章, 其中,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50多部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30多部部门规章。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法》公布后, 全国31个省 (区、市) 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等26个省 (区) 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新疆自治区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沈阳、广州、大连、深圳等市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

经过10年的努力, 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 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新期待相比,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法规修订不及时, 部分内容过时。有的已制定了10年以上至今未修订, 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尤其是法律责任追究过轻, 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 不利于依法治安、依法兴安。二是部分法规缺失, 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尤其是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严格市场安全准入、完善应急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规缺乏, 不能满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三是法规质量有待提高, 科学民主立法不够。部分法规立法调查研究不够, 征求意见点少面窄, 社会透明度低, 公众参与少, 导致部分立法质量不高, 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四是法规之间衔接不够, 缺乏统一性。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几经变化, 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 部分内容重复交叉, 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

第三, 制定《规划》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继2004年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 2010年10月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要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 突出立法重点, 提高立法质量。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要求, 需要通过《规划》, 统筹安排“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总之, 《规划》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立法的重要形式, 认真实施立法《规划》, 不仅对提高安全生产立法质量和效率, 完成安全生产立法任务至关重要, 而且对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十二五”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什么?

支同祥:《规划》确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原则, 建立健全门类齐全、配套、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规划》要求安全生产立法必须坚持3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依据法定权限, 遵守法定程序, 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既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 又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部各子体系之间的衔接。二是制定、修订并重。既要考虑现实需要, 也要放眼长远, 保证法律法规在较长时期的适用性;既要考虑填补立法的空白, 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也要及时修订内容过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解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三是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分清轻重缓急, 合理安排各个立法项目的先后顺序, 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法律空白领域的法规规章制定工作, 填补立法空白;同时, 统筹兼顾其他领域的立法, 总体推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记者:“十二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支同祥:“十二五”立法目标共安排立法项目65件。其中, 法律2部, 修订《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5部, 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部门规章58部, 其中修订20部, 制定38部。在58部部门规章中, 按照领域来划分, 涉及煤矿的8部、非煤矿山的7部、危险化学品的11部、烟花爆竹的3部、工贸领域的4部、职业卫生的11部、应急救援的6部、其他15部;按照工作类别划分, 涉及行政许可的15部、监督管理的16部、中介机构的2部、应急救援的6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的4部、事故调查的2部、其他13部。

《规划》提出“十二五”立法5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该法自2002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妥善解决。2011年7月27日,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进一步明确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将《安全生产法》修订列为一类计划。二是加快《矿山安全法》的修订。该法1992年制定、颁布实施以来, 对有效防止矿山事故, 保障矿山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 国家对矿山闭坑安全、尾矿库安全和非固态矿产资源、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安全生产缺乏法律规定以及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衔接等原因, 该法已不适应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将矿山安全法修订列为二类计划。三是加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分别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法规。四是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立法。矿山领域除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外, 还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15件立法项目,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26%;属于危险化学品 (包括烟花爆竹) 的立法项目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4件,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22%;职业卫生领域除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条例》外, 还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11件立法项目, 占全部立项项目的18%;属于应急管理的立法项目, 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外, 还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等6件, 占全部立法项目的10%。五是加快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立法。规范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严格安全准入,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规划》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5件, 占全部规章项目的26%;涉及监督管理的项目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6件, 占全部规章项目的28%;两项相加占全部规章项目的50%以上。

记者:关于“十二五”立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支同祥:为了保证《规划》得到实施, 《规划》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规划》中的立法项目, 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 尽早着手准备, 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稿和立法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要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 明确责任人, 切实做好有关立法项目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是健全立法程序, 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渠道。加强立法的基础性研究和调查研究, 严格立法程序规定, 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行政许可、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 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 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三是建立评估清理制度,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 要对其功能作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定期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交叉、矛盾的问题。通过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加强法规的修订工作, 提高法规质量和适用性。

四是维护法制统一, 突出安全生产立法的特色。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 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原则, 不越权立法, 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不违法设定和增加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色,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五是正确处理好立改废关系,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统筹协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规,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国务院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部门规章, 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餐饮安全法律法规 篇三

本次活动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结合刑事司法案件和驾校学员身心特点,精心选题,有针对性开展了以“真爱生命,文明驾驶”为主题的授课活动。向各位驾校学员介绍了近年来国家、辽宁省及本地区交警肇事数据统计及该院办理的交通刑事案件数据,宣讲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并重点讲解了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北镇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交通肇事罪案例,同时穿插播放触目惊心的事故图片及演示文稿,使听课学员真切感受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和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广大驾驶员们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本次活动以案说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得到了學员们的一致好评。驾校学员们听了授课后纷纷表示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文/陈晓琳 张运峰)

4.学习安全法律法规 篇四

一、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防范电力安全事故,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餐饮许可法律法规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

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臵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

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

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第三章 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臵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

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三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第三十三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第四章 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三十九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臵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七)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第四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第五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臵。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

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臵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0 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臵:

(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臵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八)加工操作管理;

(九)餐厨垃圾管理;

(十)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食品检验制度;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

第九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

(一)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

(二)直接入口的生食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三)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

(四)乳及乳制品;

(五)原料来源为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

(六)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七)食用期限超过2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

(八)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臵等);

(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九)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十一)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十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外,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臵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三)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五)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材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章;

(二)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

(三)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填写;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发的;

(二)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项的;

(三)申请变更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

(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地址门牌号改变更名,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未变)。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

(三)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笔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给《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加工场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中央厨房新增加加工配送品种,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增加品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公安机关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等);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非经营性单位)和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五)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按餐饮服务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点提交变更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臵和运行状况;

(六)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

(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证。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及申请补发的情况说明;

(三)遗失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号等);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主动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餐馆: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九)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十)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式样和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1: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

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三、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类别栏

填写以下各种类型: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或饮品店(甜品站);

(八)食堂;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十)中央厨房。

同一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存在数种餐饮经营形式时,许可证的类别栏按照许可条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填写。许可条件由高到低为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因需设相对独立的备餐场所应单列。如某单位同时存在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的经营形式,由于餐馆条件高于小吃店,快餐店单列,许可证上应填写“餐馆、快餐店”。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自行开办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名称项目填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名称食堂”,类别项目填写“食堂”。经营性餐饮单位在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开设的,供应内部职工、学生就餐的场所,餐饮服务许可证名称项目填写“经营性餐饮单位名称”,类别项目填写“快餐店”;此类餐饮单位供应中小学校学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名称项目填写“中小学校名称食堂”,类别项目填写“食堂”。

五、许可证号格式栏

鲁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除第(七)、(十)类外的餐饮服务单位: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2、供应熟食的加注“含熟食卤味”,不供应的加“不含熟食卤味”;

3、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4、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四)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五)中央厨房:加注餐饮即食食品(品种)、餐饮半成品(热加工、生制)、餐饮原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

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臵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十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十七)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臵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十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臵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十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

(二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二十一)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

(二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要求

(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38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

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



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

(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臵、分隔、面积要求

(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臵;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臵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臵)、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臵)、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臵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臵)的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臵相应专间。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或者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要求。中央厨房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臵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臵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食品处理区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见附件1)。

(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

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六)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臵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臵,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臵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八)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臵独立存放隔间。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第十七条 设施要求

(一)地面与排水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臵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臵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二)墙壁与门窗要求

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3.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5.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三)屋顶与天花板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形发生。

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3.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四)卫生间要求

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3.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臵在出口附近。

4.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臵,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5.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五)更衣场所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六)库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臵。

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臵,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臵。

5.库房内应设臵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臵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七)专间设施要求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快餐店、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专间入口处应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臵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臵,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4.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八)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应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臵。

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5.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中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

6.就餐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臵应符合本项第二至第四目的要求。

(九)供水设施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2.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臵,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十一)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臵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臵。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设臵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臵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

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臵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十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4.设备的摆放位臵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

第十八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清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

(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毒注意事项》(见附件4)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根据经营的产品类别,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贮存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教育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

(四)出库时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臵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

(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备餐及供餐要求

(一)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

(二)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四条 凉菜配制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

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二十五条 裱花操作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三)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臵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臵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七)放臵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七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篇六

为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调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请详细解释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答题要点: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当适用于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述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题要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简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答题要点: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下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8)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0)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1)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12)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3)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5)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简述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1)消防规划;(2)安全位置;(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7.餐饮安全法律法规 篇七

2016年12月8~9日, 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在西昌举办。四川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潘海平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重要讲话, 厅农机安监处处长徐勇主持开班仪式。全省21个市 (州) 农机监理所所长, 183个县 (区) 农机监理站站长, 共计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四川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潘海平在讲话中指出, 2016年全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紧紧围绕保障农机化安全发展这个中心, 服务于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发展这一大局,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 牢固树立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大力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抓监管、强服务, 开拓创新, 努力实现了4个转变。全省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中向好的良好发展态势。他强调, 当前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四川省农业厅的安排部署, 迅速开展全省农机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 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培训班上, 全省21个市 (州) 农机监理所所长进行了交流发言,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站长周晓琴结合当前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 详细解读了农机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四川省安监局徐大力调研员运用大量案例, 对岗位职责与事故调查以及责任追究进行了详细讲解。参训人员普遍反映此次培训信息量大, 针对性、指导性强, 收获很大。

8.安全事故频发诘问法律权威 篇八

今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为保证《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等十多个配套法规、规章。据悉,此前,《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数十个法规、规章早就开始实施。

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近些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3万人以上,其中一次死亡10到29人的特大事故,平均3天就有——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20天一起。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亿元。

以前我们常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制约,但今天我们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事故仍然频频发生。频发的安全事故是在挑战权威吗?

以往,几乎每一起矿难发生之后,人们都会很自然地猜测,那些只求牟取暴利而全然不管矿工死活的黑心矿主,与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甚至当地主要领导之间,十有八九存在着某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利益关系。但在山西8月份发生的这三起重大矿难中,至今尚未发现矿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领导之间存在类似的问题。而且,这三个发生事故的煤矿都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合法矿井。但是,手续齐全、设施完善的“正规军”违法生产,出了问题,其性质要比“杂牌军”严重得多;矿难背后如果没有“猫腻”,有时反而更让人惊讶而且痛心,也更显示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之极端迫切。

《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遇到层层阻力,硬不起来,监督流于形式,从而令人对一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都失去信心。比如,前些天发生的新华社记者采访河南省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而被殴打致伤事件中,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居然冷眼旁观。还有,陕西某电力企业明明知道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却对多次下发隐患整改指令置若罔闻。对此,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似乎也是奈何不得,久拖未决。这一切都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我们最应该、也最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部门都软弱无力、无计可施或者毫无作为,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应该得到的尊重还能靠谁去维护呢?

权威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为: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是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办,安全生产前期工作没有做好,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防患未然”因为侥幸心理总容易成为空话, “事后验史”总要沾染生命的鲜血才追悔莫及吗?一个国家的法治的理想状态就是法制权威得到尊重,对于我们建设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有法可依是最低的层次,社会对法制的普遍尊重才是高级状态。法制权威得不到尊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裁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惩罚责任人不是我们立法目的,但是立法目的要得以实现,应当有让责任人足可以感到震慑的惩罚措施。否则,一个地区连续一个多月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现象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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