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024-10-31

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9篇)

1.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治安保卫处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2.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2007年以前, 栗矿公司只有采矿生产系统, 固定资产总额10783万元, 年生产铁矿石33.6万吨, 年销售收入12698万元, 职工人数为1106人。关于机器设备的修理、修配, 关于挡土墙、道路、屋面、巷道等的修理、维护作业往往围绕矿石生产来进行。

栗矿公司350立方米高炉建成后, 固定资产总额猛增到47022万元, 年生产铁矿石42万吨, 生产生铁35万吨, 年销售收入116332万元, 职工人数为1970人。关于机器设备的修理、修配, 关于挡土墙、道路、屋面等的修理、维护作业只有少部分围绕矿石生产来进行, 大部分围绕350立方米高炉生产来进行。

随着栗矿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固定资产大修费、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六大系统建设、新建矿槽除尘设备、卷扬机安装工程等外委工程作业数量大幅度增加, 外委工程作业对象与原来相比也有很大的区别。栗矿公司外委工程核算管理工作随着业务量增大、复杂性增多、财务管理技术要求增高, 客观地要求构建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新模式, 以适应外委工程核算管理的需要。

二、构建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

(一) 甲供材料 (含电) 核算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依据此规定, 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无论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提供, 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施工方承建的包含甲供材料 (含电) 的工程, 即使工程结算中不包含甲供材料 (含电) , 甲供材料 (含电) 也必须缴纳营业税。

为客观、真实归集核算工程总投资, 保证工程投资资金有来源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构建甲供材料 (含电) 核算管理模式。

1.工程总投资的构成。工程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部分:

(1) 施工单位所发生的工程投资。

(2)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

(3)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与实际价格 (市场采购价格) 之间的差额。

(4)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

(5)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与实际价格 (市场采购价格) 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

(6) 栗矿公司投资的与此工程有关、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投资。

2.甲供材料 (含电) 核算管理。

(1) 施工单位所发生的工程投资, 由施工单位给栗矿公司开具工程类营业税发票。

(2)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 由栗矿公司给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 施工单位给栗矿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类营业税发票。

(3) 甲供材料 (含电) 按合同价格 (计划价) 结算的材料价款与实际价格 (市场采购价格) 之间的差额, 由栗矿公司给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 施工单位给栗矿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类营业税发票。

(4) 栗矿公司投资的与工程有关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投资, 由销货单位给栗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核算管理模式

1.机器、设备核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试用) 》目录第三类专用设备中, 烟、风、瓦斯管道 (编码为241208) 、除灰 (尘) 管道 (编码为241502) 、其他排污及输水设备 (编码为241499) 、电缆输电线路 (编码为244105) 等有关规定, 采矿车间风、水管道、输电电缆属于设备, 按设备管理, 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2.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核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依据此规定, 栗矿公司房屋维修、巷道维修、新建小栗子卸矿站、挡土墙、道路修建、原料场地、库房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开具营业税发票进行核算。

(三) 固定资产大修费核算管理模式

为了固定资产大修费的正确使用, 保证固定资产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税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大修费核算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改进。

1.技术部审批固定资产大修费预算时, 必须注明所修理的固定资产名称、该固定资产的原值, 预算上所注明的固定资产名称必须与固定资产卡片上的名称相一致。

2.修理某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50%, 否则按固定资产处理。

3.属于自营工程的, 施工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大修费预算时, 预算中的材料或备件的名称和价格, 必须与供销处物流账上的相对应的材料或备件的名称和价格相一致。预算中所列材料或备件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从供销处所领出的数量。

4.对于一些特殊项目, 在施工之前, 相关部室要沟通,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费用列支渠道。

5.一项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分部修理时 (机械部分、电气部分、土建部分等) , 各部分的预算所对应的固定资产是同一个资产, 名称必须一致, 各部分预算要合并一起, 上报财务部, 且预算总额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50%。

6.各生产单位自行建造的房屋或构筑物, 经技术部门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不能计入生产费用。

7.属于外包工程的, 工程完工后, 使用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8.每月28日 (2月份26日) 前, 技术部将本月固定资产大修费预算报送到财务部, 财务部审核后,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算不予受理。

(四) 外委工程决算核算管理模式

1.以工程项目或工程号为管理单元。以工程项目或工程号为管理单元, 所有工程核算管理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管理单元开展工作。每个工程项目或工程号与合同、预算、发票、专项审计、最终决算必须一一对应。

2.工程发票有关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 (施工单位)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施工单位的作业对象属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 必须到临江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工程发票, 栗矿公司依据临江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工程发票入账。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发票不是临江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 栗矿公司依据以上规定拒绝接收。

(2) 合同、预算、发票要一一对应。

(3) 合同、预算、发票所记载的收款方名称要一一对应。

(4) 工程发票工程项目名称, 与合同、预算列示的相关名称一一对应, 注明工程 (全称) , 如西部东山街井下支护工程。

(5) 开发票时, 由栗矿公司技术部、财务部对施工方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形象进度 (预算) 共同审核, 审核无误后, 由财务部出据代开工程发票专用收据, 由施工方自己到临江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工程发票。同时, 考虑到工程专项审计后工程核减问题, 栗矿公司要求施工方按形象进度 (预算) 金额的80%开据发票。

3.外委工程专项审计要求。所有外委工程必须由集团公司指定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不得遗漏。最终以集团公司下达的工程专项审计文件为准, 文件中有列示的, 视为已经审计完毕, 进行最终决算, 多退少补;文件中没有列示的, 视为没有进行审计, 不进行最终决算, 即形象进度 (预算) 金额的20%的部分不准开发票, 不进行结算。

4.外委工程决算核算要求。依据集团公司工程投资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复核审计审减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单、合同、预算、已开发票、财务账等编制外委工程决算明细表。以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施工方: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报单位:财务部2012年7月28日单位:元

部门负责人:张立伟复核人:马玉兰刘培越制表人:纪维艳

预 (决) 算金额的20%的部分, 依据此明细表一次性累计调整。所有预 (决) 算都要进行工程专项审计, 才能补开剩余20%的工程款, 否则不予开据发票。

(五) 外委工程付款模式

付款时, 由技术部填制《付款审批单》, 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 由主管经理审批。财务部依据施工方在栗矿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进行分析付款。工程发票没有入账的, 财务部不付款。付款时按不支付陈欠、不支付预付款的总体原则进行把握。

三、构建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取得的效果

(一) 外委工程预 (决) 算金额更加客观、真实、可靠

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构建后, 促使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关于工程管理的要求进行工程预 (决) 算, 对工程作业量严格控制, 工程取费科学、合理, 使工程预 (决) 算更加客观、真实、可靠。

(二) 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工作质量大大改善

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构建后, 对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等进行重新定义, 使机器、设备的概念更加明确、清晰, 更易于理解, 在实践中操作性强, 工作分歧大大减少, 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工作质量大大改善, 工作氛围更加和谐。

(三) 降低了企业税负, 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构建后, 做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尽开, 进项税应抵尽抵。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转型,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栗矿公司对外委工程中的机器、设备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抵扣后, 使得新增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 折旧费用相应减少, 营业利润有所增加。无论是修理机器、设备, 还是购置、新建机器、设备, 均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 降低了企业税负, 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 外委工程核算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完善

外委工程核算管理模式构建后, 要求每个工程的合同、预 (决) 算、发票、专项审计、最终决算一一对应, 以工程项目或工程号为管理单元, 实现了从合同到决算的闭环管理, 财务人员事前依据合同、事中依据预 (决) 算、事后依据专项审计对工程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使工程核算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完善。

(五) 有效规避了资金管理风险

3.外委施工安全协议书 篇三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施工前的现场状况、安全基础设施交底,并协助为乙方全过程施工提供安全供电、运输材料、安全环境条件。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整体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一周内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4、甲方指派专管人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对有损害甲方利益的电气、设 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处理。

7、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10、胶带更换安装施工时,甲方全力提供辅助方面的人力、物力及现有的设备配合。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负责胶带更换安装的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和财产损失及延误工期影响正常生产等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乙方必须指专人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向施工人员安全交底严禁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一并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 甲方安监部门办理临时升入井证件并随身携带进入施工现场,证件严禁转借他人,待工程结束后交于甲方。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源、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乱接设。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开关电源。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为确保主井一号胶带机更换安装胶带后按期正常生产,乙方必须做好皮带机的调试工作。

14、乙方应确保作业工期、在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3日内完成。

15、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乙方进现场作业起至安装试运转合格后截止。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条 以下五项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名单;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乙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JAZY/AQ-67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考核办法

为强化工程现场安全,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的原则及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杜绝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考核单位:进入公司内部所有施工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1、事故考核内容:

重伤、工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险肇事故。

2、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3、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提交事故报告及防范措施上报经安公司安全处。

三、安全事故界定

1、重伤事故:凡在施工现场过程中发生工伤,按失损工作日107天以上,致残符合国家标准规定6级以上事故为重伤事故。

2、工亡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伤导致施工人员身体生命终止或因工重伤30日以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亡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因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物资损失及人员负伤,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4、重大交通事故:因在施工过程中,吊车、天车、汽车、内燃机车

及其它机动车、翻车、撞碾及车辆货物装载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物资损失人员负伤医疗费用与实际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5、重大险肇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严重危及人员生命或设备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如脚手架、塔吊、起重机械等倒塌物体坠落)。

四、安全事故考核

1、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加罚10万元。

2、工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0万元。

3、重大火灾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加罚10万元。

4、重大交通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加罚10万元。

5、重大险肇事故:考核施工单位10万元。

6、施工单位半年内发生两次重伤以上事故,该施工单位必须退出工程项目,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五、安全奖励

各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到工程结束,未发生五项重大事故的,公司将奖励1万元。

5.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监局和集团公司[2005]鲁金生函字第1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公司承包井巷施工、井下采掘、地质勘探等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的队伍(以下简称承包施工队伍)。

第三条:凡到我公司承包施工的队伍,在招标前应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给矿方检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队伍不得参加竞标。

矿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第四条:竞标取得承包施工资格后,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文件、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矿安全生产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开工。

取得竞标权的施工队伍不得将所竞标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五条:矿方发标和承包单位竞标后,双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后,由矿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由矿方负责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区(队)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承包工程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一名副职主抓安全生产工作,就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公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井下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2人。

第九条:承包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新招收员工必须经过审查、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公司,入公司后由乙方负责登记,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公司教育由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所有教育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上岗三个月内不得安排其单人上岗,应安排有经验的老员工监护作业,双方应签订监护合同。

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前款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上岗作业。

承包施工队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种安全教育必须认真做好登记、记录,载明教育时间、教育内容、培训人,并要有受教育人签字。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单位安全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新入矿员工的矿级教育实行收费。20元/每人.每课时。由施工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交安全环保部,存入专用帐户中。

第十条:承包施工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带、使用。

第十一条:承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员工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施工承包方执行矿方的应急救援统一管理时,应以明确文件形式说明,并根据矿方自救队的形式组建自救小队。

第十三条:承包施工队伍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接受矿方的各种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

第十四条:矿方应将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检查纳入矿山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使承包施工队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由安全环保部代表矿方行使对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安全生产部,承包施工队伍和公司双方应立即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承包施工队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内连续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四起以上,给予施工队伍停产整顿的处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停止承包工程,并由承包施工队伍包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及时报告嵩县安监局。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承包单位的责任,事故统计上报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承包施工队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接受安监局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按期改正。

第十七条:对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矿方安全生产考核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内容的处罚。

1、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任何一条的不得准许开工。

2、违反第九条,各种记录每缺一项或记录内容不翔实、不完善,扣罚施工队伍200元。

3、违反第十条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的数额给予罚款。

4、违反第十一条的,罚款200元。

5、违反第十二条的,罚款100元。

6、违反第十三条的,罚款500元。

7、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罚款500元。

8、违反第十六条的,罚款500元。

9、违反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根据《莱西公司安全、环保考核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附 则:

1、本规定自2012年7月21日起执行。

6.外委工程安全管理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准入管理。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工程承包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质证书;

2.单位基本情况、完成主要采掘工程及相关施工项目的评价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4.设立安全机构的文件(包括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选择工程承包单位时,应调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及管理经验、施工能力及业绩,并将其作为招标选聘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竞标成功后,必须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两个或多个工程承包单位在同一坑口内进行作业时,对可能存在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四条 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纳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2.负责和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向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 1

全生产技术和工程设计交底。

3.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单位施工设备、机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格和配备、使用情况。

5.检查工程承包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额及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6.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存在隐患时,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终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7.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下达指令性的培训计划,进行强制性的培训。

8.工程承包单位严禁将其承包工程以任何形式的再次分包和转包。

9.外包工程队发生死亡事故,除按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外,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乙方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建立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档案。

11.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对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

第六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通知精神,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从业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3.工程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队长、班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做到持证上岗。

4.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保证安全费用的及时、有效投入。

5.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安全制度,并在坑口设立安全监督岗,对出入井人员进行严格登记。

6.负责和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杜绝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

7.负责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8.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新招人员必须经不少于72小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上岗证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

9.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

10.负责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11.健全各类施工、设备运转和检修、维修记录。

1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专题会、安全例会及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

13.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施工人员的防冒顶、防爆炸、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跑车、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14.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设专人负责监控,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15.严格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退库制度,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买、转供爆炸物品。井下采矿、掘进工作面严禁超过2人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时,必须由持证爆破工装药、点火。

16.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作业前,必须对每个作业面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17.对安全主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18.全力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

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对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公司财务部、企管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前向发包方按工程费的比例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额或从承包单位工程费中暂留部分施工款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为: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费的5%预留,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费的3%预留。

工程承包单位发生工亡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一50万元;

发生一人重伤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全年重伤率超过全员2‰,每超一人,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

发生一人轻伤事故,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全年轻伤率超过全员3‰,每超一人,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

如全年未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公司的规定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给工程承包单位。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公司制定的《关于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执行或每月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建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发。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施工单位(井建、采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公司从事井巷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

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三大规程,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与生产单位签订正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第七条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大规程等需悬挂上墙,且整齐醒目。

第九条 新招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

第十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班前班后会、安全专题会、日常检查及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

第十二条 对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对危险场所和有关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特殊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种大型设施(设备)或工程的安装、检修时,必须有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十七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行为准则。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救治,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合理的施工设计方案有修改、建议权,确有危险的可以拒绝施工。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进行沟通,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施施工单位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安全制度,并在坑口设立安全监督岗,对入、出井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挂牌、摘牌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退库制度,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买、转供爆炸物品。

7.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关于煤矿外委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外委队伍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升管控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生产、基建(技改)矿井。

第三条 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煤矿生产、建设(技改)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外委队伍是指煤矿或总承包单位引进具备相应资质,承担部分生产、基建工程、作业活动的成建制组织。项目部是指外委队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煤矿生产、建设(技改)以外包方式进行生产、建设的项目,煤矿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对煤矿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按煤矿要求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并督促录用的外委队伍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外委队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并按煤矿要求设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业主方规定,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配置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从事煤矿生产、建设(技改)的总承包单位、外委队伍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合格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满足实际生产、施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总承包单位需要引进外委队伍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外委队伍相关资质,并将审查结果报企业或煤矿,企业或煤矿审查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四章

录用流程

第七条 生产、建设(技改)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使用外委队伍前,要向其上级企业提出外委队伍使用申请,由上级企业组织审查外委队伍相关资质并确定队伍数量和人员编制。

第八条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上级企业负责审查总承包单位相关资质。

第九条 煤矿按照审查意见录用外委队伍,并将录用情况上报上级企业。

第十条 禁止外委队伍转包或违法分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矿负责建立总承包单位、外委队伍用工档案及台账,动态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人员变化情况,并将队伍及从业人员资质、证照、人员定编、安全体系、主要联系方式等所有审核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煤矿要将外委队伍负责人、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主要生产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变化情况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数量变化及流动率每月上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局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 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煤矿要与总承包单位和煤矿直接录用的外委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要与外委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目标与安全过程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风险预控、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检查考核、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外委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技改)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煤矿要牵头组织

外委队伍之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单位变更时,煤矿要及时组织对协议进行补充修订或重新签订。

第七章 施工(生产)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技改)企业(煤矿)要把外委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五统一”安全管理。

(一)统一体系建设

统一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责任、风险预控、安全质量标准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体系,要求外委队伍设置相应的生产、安全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1)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煤矿要求配置相应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成立分公司或项目部,设置技术、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

(2)项目部要至少配备经理1名,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经理各1名,相互不得兼职,副经理以上人员必须有所属公司(处)任命文件。

(3)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

(4)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工程技术组,配备采掘(矿建)、机电、技术、通风、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

(5)项目部下设队伍必须配备分管技术和安全的副队长,每队至少配备1名机电和1名采掘专业的技术员。

2.技术管理

(1)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要向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和外委队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外委队伍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等,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外委队伍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制度流程执行

(1)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外委队伍要严格执行煤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2)煤矿每半年要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二)统一生产调度

1.项目部和外委队伍要统一参加生产、建设(技改)企业、煤矿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活动,并执行会议有关决议。

2.外委队伍生产计划要纳入生产、建设(技改)煤矿月度生产计划,统筹计划、统筹组织实施。

3.外委队伍日常生产、作业活动要纳入煤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快速完善的调度信息沟通渠道和调度指挥流程,及时沟通汇总各类安全生产信息,高效落实调度指令。

4.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外包队伍领导人员带班下井、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井下人员定位等要纳入煤矿调度指挥系统统一管理。

(三)统一安全培训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外包队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外委队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1.制定培训计划。煤矿要统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把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年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年度培训计划下发后录用的外包队伍,煤矿要修订月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或督促对外委队伍所有人员进行培训。

2.明确培训内容。外委队伍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岗位红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3.确保培训时间。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以及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有关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4.实施培训计划。煤矿负责督促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复训,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外委队伍属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再培训、日常培训由所属企业(处)负责组织按照煤矿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生产(施工)煤矿培训部门备案。其他外委队伍作业人员由生产(施工)煤矿负责统一按计划组织培训。

5.丰富培训形式。企业和煤矿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外委队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针对外委队伍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利用班前会、班后会、集中学习时间,开展“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等日常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外委队伍要按照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活动部署,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岗位红线学习等专项培训活动。

6.建立培训档案。煤矿要建立外委队伍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时间、考核成绩等,每月至少对培训信息进行一次更新。

(四)统一监督检查

1.统一组织对外委队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领导带班(值班)、隐患排查、安全红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煤矿要至少每月对外委队伍机构、人员配置及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更新人员及持证上岗等情况;半年对制度、资质、证照等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并落实整改。

(五)统一考核奖惩

1.统一把外委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奖惩体系,统一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目标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隐患排查治理、“三违”处罚、安全红线管理等规定。

2.建立安全考核退出机制,外委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委队伍实行清退:

(1)年度内发生两次1人死亡事故或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连续两月不达标的;(3)队伍或主要负责人资质过期或失效的;(4)拒不执行安全处罚的;(5)发生伤亡事故瞒报、谎报的。

第八章

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煤矿调度室报告。煤矿在接到外委队伍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平朔安〔2014〕229号

关于印发《外委队伍(承包商)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中煤安〔2014〕11号)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煤安〔2014〕12号)规定,公司制定了《外委队伍(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朔集团

2014年5月20日

分送:公司领导,首席专家,副三总师,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存档(2)。

9.安监站存档的外委施工单位资料 篇九

1.《关于印发准能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准能企字〔2009〕275号

2.《关于印发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外委施工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哈矿发〔2010〕4号

3.《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停送电管理办法哈》 矿发〔2010〕20号

4.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5.安全生产责任状复印件

6.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安全管理协议

8.安全用电协议

9.外委施工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企业施工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企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异地施工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项目经理建造师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

1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

13.主要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资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有变更时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及时报至安监站)

1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审批表;进场设备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单;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安全准备报审表。

16.安全技术措施

17.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8.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

21.项目部人事任命红头文件,当主要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需要有我公司的审批。

21.事故统计(每月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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