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2024-07-26

四川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精选7篇)

1.四川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篇一

监理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江苏威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爱涛天禧明庭项目工程监理部

爱涛天禧明庭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为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我监理部按“四控、二管、一协调”的方针,根据建设与承包单位双方签订(或补充)合同的内容、按图纸设计要求内容、按现行的相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施工图集、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执行双方另加约定其它条款。确保对施工阶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完善对施工阶段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管理与协调,纠正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预防)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以及承包单位对我监理部下发指令性文件不予回复与执行的、屡次不改的而抵触的或者有存在强制违规违章的施工行为,根据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工程地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建设方与监理方双方研究、确认意见一致,在施工阶段对承包单位有违规违章的行为,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保证工程有效益进展,特制定《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

如发现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及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拒不整改的,直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费用以现金形式上交建设方,逾期不交的将直接在计量款中以三倍金额进行扣除。

1、不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标准图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变更通知单施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10000元/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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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未按建设方指定的品牌与规格标准进场(含限时退场),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次。

3、承包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虽然在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但是在经监理方或建设方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施工材料进场必须报验,即使材料符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没有报验(含材料必须复检合格使用)的行为,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次。

4、承包单位应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1000~5000元,施工方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对施工方项目部罚款100~5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对施工方项目部罚款100~10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5、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必须报我监理部进行验收,未经报验或验收未通过,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6、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砌筑不规范及质量不合格的,每发生一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2000元,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7、对于监理方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或者指定签收人员)必须予以签收,需要回复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对发生不接收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200~2000元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并保留继续追加处罚的权利。

8、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等等施工单位应派专业管理人员负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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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监理方在旁站过程发现施工方管理人员不在岗的,给予口头通知,施工方拒不整改的,每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2000元。

9、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部、工程部报告,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并需重新进行质量认定和验收。

10、外观验收前严禁私自对砼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发现后每处每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500~2500元罚款。

二、工程进度监督管理方面

1.承包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并交监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的编制及考核依据。2.承包单位项目部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周进度计划于每周工地例会上报下周周计划。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上报一天对施工方项目部500元罚款,无当月(周)计划对承包单位项目部1000元罚款。

3.月进度计划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成,在下个月第一周必须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酌情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允许后,工期予以顺延。)

4、按施工完成的节点,施工方应做每周(月)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上报,对本周(月)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如实测算、汇总,含变更内容(如有),表格格式自定,形成周(月)报表上报我监理部初步审核,上报内容应如实详细。

周(月)报在周(月)例会议,最终以年报汇总。对此“三报”不做为,我监理部将拒签工程请款。

三、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方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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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报工程监理部审核,送审资料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写“项目月(阶段)进度报审核定表”和“工程项目(阶段)进度款核验表”,报表需包括已完工程量预算书,如25日之后申请付款,造成延期付款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负。

2、监理部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审核工作,对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项目月(阶段)进度报审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完成后转交建设单位。

四、工程安全及文明监督管理方面

1、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技术措施)计划,若无施工安全方案(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按每项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处以1000~5000元罚款,直至落实。

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发现违章作业或非持证人员上岗,每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处以500~5000元以上的罚款。

承包单位项目部放任或故意纵容其劳务人员损害或扰乱建设方、监理方办公秩序的,发生一次,监理有权处罚,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10000元。

2、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管理,无本人签字,不正确使用“三宝”的施工人员,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500元/次。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含不正确佩戴)的对承诺单位项目部处罚:工人100元/人、管理300元/人。

3、对施工中的“四口、五临边”等安全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我监理部限期整改不作为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0~5000元/次/处。

4、电路未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次/处。

5、电梯违规使用、载人超载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6、对大型施工机械无限位器、断绳保险装置、停靠装置、吊篮无安全门等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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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况,一经发现,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处,责令整改合格使用。

7、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超高未与建筑物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次/处。

8、大型机械操作者违规操作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次。

9、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吊运物件时起吊不正确、挂物不安全以致发生坠物,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00元/次。

10、塔吊、物料提升机、外脚手架等,未按规定做好防雷接地、没有定期检查的或者责令整改不及时履行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处。

11、施工现场无消防措施的或者配置消防器材不到位(规范),责令整改不予实施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次/处。

12、用电施工机械,无对使用人员的防护装置(未接符合要求的保护线),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元/次/处。

13、施工机械传动装置未加保护罩或带病作业,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元/次/处。

14、使用电缆电线不达标的,责令整改不及时履行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次/处

15、配电箱、电线电缆架设不符合要求,生活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无消防安全措施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 1000元/次/处。

16、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未挂操作规程牌,每发现一处,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元;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每查出一项不完好,罚款100~500元,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压力焊接等,无防火措施,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500元。

17、卸料平台未按自成独立稳固体系搭设,而与脚手架或支模架连为一体,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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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0元/次/处。

18、脚手架立杆间距、节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基础地基未处理以及未按标准进行硬化,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处。

20、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斜拉杆搭接不规范,无扫地杆,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0元/次/处。

21、脚手架未超过施工作业面或超出高度不够,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1000元/次/处。

22、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或有探头板,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0元/次/处。

23、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随地大便者,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50~500元/次/处。并负责对整个工地大便进行清扫,对举报者将奖励100元/次。

24、如发现在电梯井内乱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200~2000元/次。

五、工地例会管理制度

1、每周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管辖单位的工地例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如有)、技术负责人(总工、栋号技术负责人、栋号土建施工员、栋号安装施工员)、安全工程师(栋号安全员)、水电工程师、资料员及其它必要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例会,如不能参加,须提前2小时向监理部总监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100元/人次,无故退场的罚款100元/人次,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罚款500元。

2、如每月由建设方(监理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过程由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总监)主持,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如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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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人次,无故退场的罚款50元/人次,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0元/人次。

3、临时通知的各种会议所指定参加人员必须到会,违者罚款200元/人。

4、每周例会和联合检查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到,会议纪要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必须签收存档。对于会议形成决议,施工方必须严格执行。有一项未实施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予办理者罚款300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若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汇报给工程部和监理部,经核实后可予以调整。以上相关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发生的处罚,我监理将以文字与图片、载录时间、位置形成的处罚单或者通知单(含书面指令性文件),一式三份,报建设单位工程部,报承包单位项目部,各方应与予以签收。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按我监理部所发的通知的处罚的(含书面指令性文件的)内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与处理;文件需回复与说明解释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与说明解释,否则视作认可。

如对我监理部所发的处罚单或者通知单(含书面指令性文件)有疑,必须在24小时内想我监理部提出疑问,同时也可向建设方工程部提出或投诉。

2.新交通法超速处罚细则 篇二

危害二:反应能力下降。由于车速高,驾驶人的注视点越凝视远方,视野角度会越小,往往车窗外事物一掠而过,而人在视野内感觉一个目标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1秒钟。遇突危险情况,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判断和采取紧急措施。

危害三:反应距离延长。当机动车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时,一般人从意识到危险到实施刹车动作反应时间大致需要0.7秒至1.0秒钟,反应距离约为17米(空驶距离);当以12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人的反应距离约为39米(空驶距离),成倍上升。

危害四:制动距离延长。随着车速的提高,车辆的制动性能降低,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延长,需要停车时不能及时将车停住。另外,车速提高后,车辆的震动和颠簸将增大,影响车辆的安全行驶。

危害五:干扰正常车流。超速行驶,必然会造成不断超车、会车、临危处置的能力,将增大驾驶人心理承受力,也会干扰其他正常的车流。若应变能力不强,会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情况不知所措,失去对车辆的控制。

3.学校物业管理处罚细则 篇三

中标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须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监管。为保证学校物业管理优质高效,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服务,特制订如下处罚细则:

1、中标企业如达不到学校物业管理标准和要求以及投标承诺的目标,学校将扣除当年物业管理费用总费用的10%。如不能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学校将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2、中标企业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对学校师生的合理投诉,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妥当、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1000元。

3、学校将定期对物业公司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配备的人员数量、条件、资质等未达到要求,中标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无合理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每人每天罚款500元处理。

4、学校将每月组织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分(评分细则由学校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每月的评分应在85分以上,如低于85分,则每低1分扣除物业管理费500元;如低于75分,学校将视情节的轻重对物业管理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并处罚款5000-10000元。

4.KTV服务部处罚细则 篇四

为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更有效服务好顾客,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1、上班工作用品不备齐,罚款2分;

2、上班仪容仪表不合格者,罚款6分;

3、班前例会迟到、开小会、站姿不标准者,罚款4分;

4、遇到客人不让位、不打招呼者,罚款4分

5、不及时填写消费卡或填写不详造成损失,除陪偿损失外,罚款6分;

6、班前卫生不合格、物品未按标准摆放者,罚款6分;

7、上班不准时站位或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换位、窜位者,罚款8分;

8、上班站位不按公司规定时间作休。经发现罚款6分;

9、上班时有事或身体不适未经主管、经理批准,开放行条和擅自离开公司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分;

10、上班时偷懒、聊天、开小会、接打个人电话者,罚款6分;

11、上班时与客人、同事吵架、打架者,罚款20~40分,如情节严重予以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2、做好开源节流,未进客包厢未按规定时间关灯、关空调,及上客包厢客人离开后未及时关机、电源者罚款6分;

13、进包厢不敲门、出包厢不关门,罚款2分;

14、上班时私存公司存酒卡、玩单者,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处罚款并予以辞退;

15、在公司拉帮结派、或动用社会力量威胁同事、上司,经发现扣除所有工资、押金,一律开除,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索要小费或明显向客人示意给小费者,罚款20分,并予以辞退;

17、服务态度不端正、不热情、不周到,导致客人提出投拆者,经查实罚款10分;

18、上班时间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或到其它部门做私人事情,一经发现罚款4分;

19、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病假:需出示市级医院以上的证明,及收费凭证);事假:两天内由主管批准、两天以上需由经理同意,并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

请假单,严谨代请假或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一

天50元罚款,旷工累计达三天者,按自离处理;

20、上班按规定时间打卡,漏打卡者,按人事部考勤处罚条例处理;

21、不得盗窃或私取公司、顾客或同事财物,扣除工资及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22、养成讲究卫生的美德,如工作场所发现纸屑,应主动拾起,保持清洁优美的消费环境,丢纸屑、杂物者,经发现一次罚款4分;

23、严禁内部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立即劝退;

24、不得在休假期间无故在公司逗留,违者罚款4分(如需等同事可在五楼休息

室等候);

25、不得动用音控房电脑系统,经发现每次罚款10分,视情节轻重予以辞退;

26、内部员工严禁使用包厢洗手间,必须到员工洗生间,违者罚款4分;

27、领还麦克风需仔细检查,并按包厢号如实登记,未进客包厢十一点整必须及

时归还,如丢失、损坏未及时发现,按价赔偿并罚款10分;

28、工作态度不认真、不按操作规程,罚款4分;

29、上下班员工必须走员工通道,不得乘坐电梯,罚款4分;

30、违反安全规则和公司保密制度者,罚款20分;

31、工作时间醉酒或服食麻醉药物(摇头丸、K粉、)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并

予以重罚;

32、严禁公主挑客选客,窜通其它部门恶意点台,一经发现罚款20分,情节严

重者予以辞退;

33、服务员不得留客人电话,凡与订房人发生订房摩擦,或乱拉包厢,把包厢人

34、工作时间不充许说各地方言,通用普通话,违者罚款2分;

35、拾到客人遗留物品必须上交,否则一经发现,除索回物品外,立即开除并予

以重罚;

36、不得随意进入吧台拿水果及食品,一经发现罚款10分;

37、员工不得随意进入财务室、总办等重要区域,有事需征得上级领导同意方可

进入,违者每次处罚6分;

38、恶意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辞退及开除者,无工资、不退押金,不符合公司

要求劝退者发放工资、押金。

39、主管调位2分钟未到岗罚6分。

40、上班未交手机罚10分。

41、抄错台单罚6分,并赔偿订房人损失。

42、上班时间抽烟、吃摈榔者罚10分,保持口气清新。

43、班后檀香未熄灭造成消防隐患罚20分。

44、班前检查卫生时不在岗者罚4分。

45、上客未套麦罩者罚4分。

46、班前或班后不得进入包厢更换衣服,违者罚10分。

47、上班时间未经允许私自用餐者罚4分。

48、12点钟之前必须开出包厢所有酒水单据(发票酒除外)违者罚款6分,并

赔偿订房人所有酒水损失。

49、私藏工作用具者罚4分。

50、班前未签到或代替签到者罚2分。

51、上下班不打信息卡一次10分。

52、罚单三天内未及时签到者自动翻倍。

53、在公司内乱涂乱画者,经发现一律开除。

54、工作时间服务员未交接清楚者罚6分,并赔偿因此造成所有损失。

以上条例望各位认真读阅,并严格要求自己,每分按5元人民币计算,即日起执行!

注:每月扣分达30分以上,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服务部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 篇五

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项目部监控效率,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现采用一定的经济处罚管理手段,以作为常规监控手段。为使经济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项目部在发现各种问题之后,首先通过口头及各种书面整改单的形式督促施工班组进行整改。

二、施工班组在接到项目部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如对项目部的整改指令有不同看法,应立即与项目部取得联系并可进行申辩,通过对有关规范、图纸的学习以取得共识。如事实确凿,施工班组无理申辩,又不进行整改,项目部有权马上采取罚款措施,督促施工班组立即进行整改。

三、罚款标准:

1、施工过程中凡发现的违反制定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无法达到整改目的的,可以采取经济罚款措施。其中:违反强制性规范要求或因不正确的施工行为已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带来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及重复发生,属屡教不改的质量、安全问题,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凡违反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属主控项目要求的,罚款500至1000元。如违反规范中属一般项目规定的,罚款100元至500元。对有关个人的罚款及不安全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班组案另定。(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

3、罚款手段下达之后施工班组仍应组织力量立即整改到位。

四、凡2000元以上的经济罚款必须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同意后,班组可具体实施。

五、经济罚款报经建设班组后由建设班组从当月所付施工工程款中扣除。

六、本细则已经建设班组、施工班组共同研究后一致通过,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施工班组(含各分包单位),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

经总结,在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班组面存在两个顽症:

1、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忽视了自我保护;

2、发现的问题大部分虽能及时整改,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却较难落实,存在久拖不决现象。为保证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更顺利地进行,克服“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难”的顽症。特制定以下经济处罚细则:

一、班前安全教育:施工一线班组长在安排每一项任务前,必须对每个工人有针对性地进行简要的安全教育。要提醒职工注意施工周围的环境、施工工具、施工对象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告诫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注意保护自己。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对其他人员造成安全上的威胁。在现场检查中,如发觉没有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的,罚班组长20元,第二次30元,第三次40元,以此类推。

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联系单、整改单中所提及的问题和自检、互检中发现的问题,应马上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在应该完成整改任务的时间段内没有整改完毕的,说明在管理环节上、工种协调上脱节了。对久拖不决的将予以罚款。其中对于违背强制性规范条款或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罚1000元以上;一般性的罚款200元以上。

三、其它:

1、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证书不全或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的罚总包2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的,罚总包1000元。

3、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编制的单独罚总包1000元。

4、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不佩带本人工作证的,违者罚款10元。

5、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违者罚款20元。

6、严禁擅自从高处往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

7、施工场所及易燃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元。

8、赤脚,穿上鞋跟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的,违者罚款20元。

9、电梯井口及楼梯口倒垃圾,扔杂物。违者罚班组200元。

10、做好作业区及生活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随意大小便及乱扔垃圾,总包应加强监管,监管无效,每发现一次罚总包500元。

12、聚众赌博,严禁观看淫秽书刊、音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违者罚200元。

13、对不遵守成品保护制度的行为,罚班组200元。

四、奖励:对于举报在施工现场大小便的,一经确认奖励200元。对于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得好的班组和个人,建议总包在合适的时候给予奖励。

五、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工程的任何人员。(包括甲班组、乙班组人员)

6.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篇六

诈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诈骗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诈骗行为受过处罚或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诈骗行为的;

2.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3.结伙、流窜诈骗的;

4.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6.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7.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二条 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

第五十三条 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6.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四条 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2.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八条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九条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 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三)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二)因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三)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二条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四条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

(三)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五条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二)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认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旅馆业”,是指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度假村等。“工作人员”是指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是指旅客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市民卡、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受过处罚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上述人员逃脱的;

(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需要向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其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仍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五)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六)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九条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声过大,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者播放强音乐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五)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法收购或者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或者归个人使用而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收购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用设施或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四条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的;

(二)收购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收购的物品属于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五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两次或者两处以上的;

(二)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六条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危及文物安全的;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七条 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三)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八条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坟墓、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二)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事)件的;

(四)破坏、污损坟墓两处(次)以上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两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条 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 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胁迫、诱骗卖淫的;

(二)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二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行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三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淫秽书刊10册以下,淫秽图片50张以下,淫秽影片2部以下,淫秽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20册以下,淫秽图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片、淫秽音像制品10部(盘)以下;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以下;

(四)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运输、复制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2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件以下;

(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人以下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2倍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五条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或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0000元以上的;

(三)多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赌博有诈骗性质或者结伙设局骗赌的;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以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赌博的;

(十)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十一)以“拔二张”、捺六名”等形式聚众赌博的庄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服务的;

(十二)为他人放置或者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十三)或者在校园周边放置赌博机赌博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三)个人赌资达不到5000元,在菜场、码头、车站、庙宇等公共场所赌博,影响较大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罚款处罚的;

(五)参与“拔二张”、“捺六名”等形式进行赌博的庄家,但是同案中其他人员处罚高于庄家的除外;

(六)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下的。

第八十六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七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株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八条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九条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追刑标准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条 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一条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动物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动物在居民住户门前便溺而不制止的;

(三)动物本身或者圈舍气味浓烈而不采取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放任动物扑咬他人的;

(六)其他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情形。

七、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可以按照较高、最高或者较低、最低幅度选择适用处罚。

第九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选择适用处罚;对于“并罚”的规定,单处行政拘留一项处罚的属于“减轻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第一款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以“麻将”、“双扣”、“红五星”等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输赢概率均等、参赌情节相当等形式赌博的,原则上按人均赌资数额标准对参赌人员同等处罚。

7.运输质量标准化考核处罚细则 篇七

第一条 职能管理处罚条例

1、全矿各单位对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要实行包机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将本队设备管理人员及包机人员名单交到机电运输部存档,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矿井所有区队必须按时参加机电运输例会,无故不参加者,对队罚款100元,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参加会议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开会时必须关掉手机,不准吸烟、睡觉,违者罚款5元。

3、调度室根据生产情况适时调整各用车点底车数量,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到相关责任单位,座底车数应严格控制,偏差不得超过+10%,否则按超、欠车量1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4、运输队必须听从调度指挥,有计划及时向各用车点供车,并严格执行:

①在列车运行起点、到达终点必须电话向调度室汇报;

②列车在运行途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积极组织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③各作业地点下班必须请示调度室或队组同意;

对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条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5、加强材料的装车、运送、卸料等环节管理。各用车单位必须在物料车上注明单位、运送地点及装车日期,将物料车推至运输队机车运行区域,否则运输队有权拒绝运输。运输队必须在当班内将材料车运送到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指定地点;井下材料必须在材料到达使用地点起48小时内卸完,地面材料在2个班内必须卸完。对未按规定时间运送到位或卸车的,按10元/车.进行累加处罚。

6、加强矿车销链、连接环管理:

①运输队负责全矿销链、连接环管理;其它区队使用连接环到运输队登记领用,运输队建档并上报机电科;

②运输队副井信挂人员必须加强检查,脱销链矿车不得入井; ③运输队必须及时将井下、地面卸空的矿车清理投入运行,提高矿车周转率,防止矿车销链、连接环丢失;

④责任划分:采掘运输平巷由作业单位负责管理;采区甩道车辆实行交接制,对因交接不清出现销链、连接环丢失的,由信挂工负责赔偿;零星用车单位装、卸车后必须及时将矿车推至运输队机车行驶区域,并报告调度室,因不尽职责造成销链、连接环丢失的,由用车单位赔偿;运输队及矸石山对本管辖范围负责。

对违反上述①—③条的,现场检查按10元/车次进行处罚;对责任范围内出现销链丢失的,按100元/付处罚到责任单位。

7、运输队应加强蓄电池的监管,跟踪掌控其发出、到达、更换及出井时间,作好原始记录。对环节中出现重大延误,影响电池正常充电的,按50元/班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8、运输职能管理机构:

(一)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二)负责对运输系统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矿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参与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五)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六)机电科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七)机电科每旬进行一次全矿运输安全检查,对重点设施(如:斜巷运输)每周检查一次,月底总结。上述每条做不到罚款100元。

9、调度室应加强矿井运输的跟踪调度工作,研究运输环节的合理性,对运输过程中反映的各种问题应作好原始记录,及时会同机运、安监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办公,确保运输系统更加科学合理。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10、各单位运输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单位100元,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二条 运输工程和设备处罚条例

(一)运输巷道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1.主要运输巷道净高H:自轨面算起H≥2m;有电机车架线时:不行人轨道H≥2.1m,行人轨道H≥2.2m,井底车场H≥2.4m; 2.采区(盘区)内上、下山和水平巷道的净高H≥2m;

3.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边渣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的行人道(综采矿井为≥1m),管道吊挂高度≥1.8m;

4.另一侧必须≥0.3m(综采矿井≥0.5m)。若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0.5m,机头机尾处≥0.7m;

5.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综采等其它设备,其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支护的距离≥0.3m;

6.生产矿井人行道宽度不符合以上规定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两个躲避硐间距≤40m,硐宽≥1.2m,深≥0.7m,高≥1.8m,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7.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有宽≥1m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1.8m;

8.双轨运输巷中,两列车最突出部分间的距离≥0.2m,采区装载点处≥0.7m,矿车摘挂钩地点≥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符合以上3、4条规定;

上述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整改不得在其巷道内运输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二)运输线路质量 :

1.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主要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距的偏差在[-2mm,+5mm ]之间;

(2)轨道的水平偏差≤5mm;

(3)轨道的接头平整度:高差和侧差≤2mm,不许有硬弯;

(4)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5)轨道接头间隙≤5mm;

(6)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7)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50mm;

(8)道碴粒度及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9)道床及时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10)同一线路不许有异型钢轨。上述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元。

2.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 ;有一条线路达不到优良品扣100元;接头、扣件、钢轨、轨枕、道钉、道床、压绳轮、托绳轮等每发现一处(项)质量问题,扣10元; 3.其他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同一线路不许有异型钢轨 发现一处杂拌道扣100元、无眼道扣50元;接头、扣件、钢轨、轨枕、道钉、道床等每发现一处(项)质量问题,扣10元; 4.7t以上电车轨道,钢轨不低于30kg/m,采区运送液压支架的线路轨型≥22kg/m ;大巷轨型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更新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与计划不符,有一处(项)扣50元;(三)道岔质量 :

1.主要运输线路的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

(1)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距≤2mm;

(2)尖轨顶面宽大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2mm;

(3)尖轨开程在80~110mm;

(4)道岔钢轨型号不低于线路钢轨型号,消灭非标准道岔、接头、扣件、钢轨、轨枕、道钉、道床等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上述每发现一处(项)质量问题,扣10元;道岔不合格扣100元;

2.其他轨道的道岔合格率70%及以上,接头、扣件、钢轨、轨枕、道钉、道床等每发现一处(项)质量问题,扣10元;

(四)轨道运输设备状态考核:

一、电机车考核 :

1.电机车的制动装置必须完好,控制器闭锁装置可靠,撒砂装置灵活有效,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

2.司控道岔,按应使用台数考核,少使用一台或使用不正常扣20元;

3.电机车必须有前后照明,列车尾部有红尾灯,有一台机车未使用或不符合要求扣50元;

4.逆变电源,有一台机车未使用或使用不正常扣 30元;

5.蓄电池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及漏电监测保护。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装备瓦斯超限报警及断电保护装置,机车室车门完好,有一台机车未使用或使用不正常扣20元,(新进的蓄电池机车必须是双向驾驶);

6、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对其罚款50元。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7、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8、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能使用该机车。否则一项不完好罚款50元。使用电瓶车时,应按时充电解液,不得将蓄电池过放电。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9、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手把或钥匙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违反一次罚款50元。

11、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12、机车掉道后,不得用机车动力复位。严禁异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13、列车占线停留,应在道岔警冲标以外,不应停在主要运输线路上或进入正在工作线路,确需进入应先征得放车人员同意。停车应停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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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违反一次罚款50元。

14、开车前应认真检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之一情况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违反以上规定停班学习。

15、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不服从指挥,违反规定罚款50-100元。

16、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等。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零部件的情况。接近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机车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违反规定野蛮开车罚款50元。

17、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不服从指挥强行通过罚款50元。

18、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到零位,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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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应回库检修。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操作制动闸,并连续均匀地撒砂。对电机车带病工作,不及时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9、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防爆小型电器不失爆;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失爆率为0 现场检查发现一台(件)失爆扣200元;

20、运输区队每天必须严格按照检修制度进行检修,在巷道内从事巷道、轨道、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不认真交接班者,罚款50元。

二、矿车考核

1、运输队矿车管理组设专人负责矿车管理,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建立管理台帐,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档案,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违反规定罚款50元。

2、严格执行矿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1t矿车小修每月一次,中修半年一次,大修一年一次;对矸石山翻斗车,每日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他各种矿用车辆参照1t矿车检修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罚款50元。

3、完好率≥90% ;无油堵、无碰头、铆钉松等现象,每发现一处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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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4、碰头:弹簧有足够的弹性(橡胶碰头)碰头与鸭嘴平行,碰头伸出鸭嘴10~30mm,嘴变形不超10mm,钩环销子和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违反规定罚款50元。

5、车厢:上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位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层。违反规定罚款50元。

4.底盘:无变形、扭曲,车轮无松动、缺油等。违反规定罚款50元。

三、运输设备及行车保护

1、小绞车考核

(1)我矿小绞车是指用于轨道运输的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下的运搬绞车。分为临时和固定两种。凡使用期在六个月及以上的为固定绞车,凡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为临时绞车。

(2)在用小绞车的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牵引长度大于30米时必须能实现双打对打。一项不符合处罚100元。

(3)小绞车管理实行“包机制”,并执行挂牌管理。无包机制、包机人各处罚50元。

(4)小绞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并有相应的记录。否则处罚50元。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5)小绞车所用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处罚100元。

(6)小绞车必须从滚筒下方出绳,严禁从滚筒上方或从挡绳板侧出绳牵引车辆。否则处罚100元。

(7)小绞车必须安装框架式护绳板。否则处罚50元。

(8)在用小绞车一律实行挂牌管理,包括技术特征,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否则处罚50元。

(9)小绞车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否则处罚50元。

(10)当牵引坡度在4度及以上时,小绞车运输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直径相符并联接牢固。否则处罚100元。

(11)小绞车的控制按钮、信号按钮要集中上板管理,安装在司机前方易于操作的地方,声光装置固定稳固,发光面正对司机,否则处罚50元。

(12)固定小绞车必须采用打地锚或打砼底座固定。即:岩石底板采用地锚固定;煤底板采用砼底座固定。使用期大于两年的小绞车,护绳板两侧还必须加打两根压柱。否则处罚100元。

(13)使用地锚固定小绞车时,锚杆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6mm(25kw以上小绞车不得小于18mm),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4m。采用浇注混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凝土底座方式固定小绞车时,基础坑深不得小于1.4m,基础坑应上口小、下口大,螺杆下部应为倒楔型满足绞车牵引载荷的要求。

(14)牵引钢丝绳必须用专门的卡绳装置压牢,不得系在滚筒上,绞车松绳时,滚筒上至少应留有三圈余绳,收绳后滚筒边沿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不少余2.5倍绳径的高度。否则处罚100元。

(15)牵引钢丝绳钩头必须上绳皮,绳皮应有足够的强度,绳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mm,绳卡不得少于三道,间距应均匀。否则处罚100元。

(16)在用小绞车,还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绞车挡绳板后必须留有0.7m及以上宽度的操作空间;施闸后,11.4kw小绞车闸把,在水平线以上30~40即应闸死,其它小绞车车闸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闸皮磨损剩余厚度不低于5mm。

(17)回柱绞车用于轨道运输时,按有极绳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在用的小绞车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否则,不准下井、安装、进行运输作业。否则处罚100元。

(19)小绞车完好率≥90% ;绞车闸皮偏、磨损超限或损烂,操作手柄不灵活,无棘爪、钢丝绳断丝、打结、缠绳满、乱、护绳板变形等,每发现一处扣20元;

2、信号系统 :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1)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

(2)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使用预报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推广使用风动道岔,人车场的道岔搬道器须进入硐室,连杆加护罩;实现分组集中控制 少使用1台或一处使用不正常扣50元;

3、斜巷提升安全保护 :

(1)斜巷挡车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动作灵敏可靠。制作标准和安装要求,按照我矿下发的《兴跃煤业斜巷运输管理规定》执行,有一处没使用或不合格扣100元;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斜井人车必须安装急停信号装置 ;

(3)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一处不合格扣50元。

(4)斜坡放飞车的,对责任队一次罚款500元。

(5)轨道斜巷或提物斜坡,执行“开车不准行人”;行人抢道,对行走人一次罚款50元。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不更换的,对使用队罚款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100元。阻车器不起作用的一次罚使用队50元。保险杠不常闭一次罚使用队100元。

(6)倾斜井巷运输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 十二条的规定。否则处罚100元。

(7)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须报废。否则处罚100元。

(8)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须报废。否则处罚100元。

(9)连接器和插销的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须报废。否则处罚100元。

(10)各单位每班须安排专人对连接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50元。

(五)有关运输设备、设施 :

1.使用矿车整修设备及矿车清车设备;使用轨道维护机具量具如液压弯道器、标准道尺和复轨装置;风动切轨机和风动打孔机;井下必须有机车检修硐室,配备相关检修设备 没有或使用不正常,有一处扣50元;

2、胶带运输机考核

(1)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不被煤埋住,发现死托辊一处罚款20元。

(2)机头架、机尾架和拉紧装置架无开焊和变形,机架下无积煤,做到文明生产,一处不合格对皮带司机罚款50元。

(3)中间架平直无开焊、变形,机架完整、固定可靠、无擦带、无严重锈蚀,一处不合格罚50元。

(4)胶带无破裂,槽向裂口或皮带宽度不得超过原带宽度的5%,保护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层脱皮不超过0.3㎡,一处不合格罚50元。

(5)运行中胶带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牵引小车架无损伤、无变形,牵引绳无断丝、无锈蚀。一处不合格罚50元。

(7)拉紧装置转动灵活、配件齐全,拉紧装置调节余量不小于调节全程的1/5。一处不合格罚50元。

(8)制动装置各传动杆件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框,不缺油,闸盘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一处不合格罚20元。

(9)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使用逆止器时,逆止器润滑良好,制动可靠。一处不合格罚50元。

(10)清扫器应使用可靠,禁止皮带或滚筒与清扫器金属框架直接接触。一处不合格罚10元。

(11)发现皮带保护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甩保护处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区队罚款500元。

(12)开关、信号、小件、接合面、喇叭口、螺栓等均应符合防爆标准,否则按失爆处理。

(13)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机头有充分照明。一处不合格罚20元。

(14)皮带机各转动部位润滑良好,发现一处缺油或漏油成线,罚款50元。

(15)电机、减速机、输出轴与主滚筒联接中心处不一致,还继续运输的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1000元。

(16)机头、机尾滚筒下,涨紧绞车被煤埋住不及时清理,皮带拖煤运行(5米以上)罚款50元。

(17)撕毁皮带的,按原值20%罚款。

(18)用木棍或托辊轴防跑偏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罚区队200元。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19)托滚一组不转,且一天内不处理的,按丢失罚款;磨出平台按原值罚款。连续三天发现有死托辊现象的除罚责任人之外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并在早调会上进行通报。

(20)皮带机头硐室设备卫生差,不文明生产的,罚款50元。(21)机尾滚筒无护罩的,罚款100元

第三条 运输管理处罚条例

(一)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 :

1.机车、矿车、人车等运输设备、设施实现管、用、修一体化,机车、人车实行包机制(包括机车行车保护和通讯装置)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并落实专人,缺1种或1种执行不好扣20元;

2.轨道牵引网络等实行分段包片制,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并落实专人,缺1种或1种执行不好扣20元;(二)斜巷跑车防护装置:斜井人车重载全速脱钩、窄轨电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及绞车的钩头、齿轮车制动力,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告,以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为依据,缺一种或一种执行不好扣100元。

(三)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完善 缺1种或1种执行不好扣50元。(四)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齐全、完善: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修制度;上、下山运输管理制度及安拆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综采工作面设备的运输专项管理制度;小绞车、蓄电池电机车管理制度;设备和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 缺1种或1种执行不好扣50元;

(五)各使用单位须建立小绞车、胶带运输机、电机车等设备管理使用台帐否则处罚100元。(六)运输安全管理 :

1.有运输安全监察员,并符合有关规定 ;

2.有各月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和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缺一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0元;

3.消灭重伤及运输重大事故,有重伤或重大运输事故扣运输队长500元。

4、扒、蹬、跳矿车或乘坐非乘人胶带机的,或用皮带机拉运铁梁铁柱无措施,对责任队一次罚款500元。

5、加强皮带运输机跑偏、机尾滚筒、溜煤眼、皮溜转载点的管理,严防损坏皮带,否则将按照皮带价格的2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小绞车、皮带机等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7、井上、下入副井井筒运送物料高度,自轨面起不得超过1.6米,宽度不得超出车辆车帮外沿,长度不得超出车辆端头0.5米,否则不予入井运输,运大件必须有专项措施。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8、物料装载必须做到重心平衡,因装载不合理或捆绑不合要求,造成影响运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由该队队长安排处理,不处理者重罚该队队长。

(七)设备修理:

1、承包队坏设备需要在地面修理的,由队及机电运输部人员共同现场鉴定损坏部件及损坏程度,并填写设备修理单,由承包队队长签字。机电运输部凭设备修理单安排电工(修理工)地面修理,所用修理配件由承包队自己购买,由于购买不及时而影响生产和使用的,后果由承包队自负。

2、各单位将设备交到地面后,留下的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否则对责任单位一处罚50元,不处理加倍处罚。

3、正常使用的胶带,不经机电运输部同意割成短节,发现一处对责任队罚款300元。

(八)文明生产:

1.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斜巷、采区上采区

主要运输巷及车场经常保持清洁,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定期刷白。运输调度室、井下运输机电硐室、地面办公室、机车库、车间、车容、车貌等要整齐、清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0元;

运输系统管理处罚细则

2.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盖板缺一块或一块不稳固扣10元;水沟一处不畅通扣20元;

3.电缆、管道、照明符合有关规程及规定的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0元;

4.硬化的斜坡应做防滑处理或设标准阶梯扶手,不标准扣20元,未做防滑处理扣50元;

5.溜装煤点前、后5米卫生差罚转载区队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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