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07-08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选8篇)

1.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篇一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1号)精神和中共****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国有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突出生态公益性林场改革方向,确立“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化解债务、整合资源、转型定位、创新体制”的总体思路,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提升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保障改善民生。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林场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的生态区位、资源状况、人员结构,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按照一场一方案的原则,改革方案经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

——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承担所辖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握政策,细化分解任务,根据本地实际配套相应改革措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国有林场通过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整合资源、严格保护、大力造林、科学营林等多措并举,确保国有林场森林面积新增0.8万亩,森林蓄积增长0.5万立方米,固碳释氧、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遏制土地沙化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理顺国有林场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国家生态安全、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全面创新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国有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加快林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界定国有林场性质

我县经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为****哈思山林场和****小坪山林场,生态区位属于国家确定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和荒漠化区,承担着生态公益林管护、培育任务,总的经营面积16.7062万亩(哈思山林场12.6万亩,小坪山林场4.1062万亩),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照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的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有关规定,将全县2个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一类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后纳入编制范围内的林场职工享受公益型事业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二)合理核定国有林场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

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人社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5】54号)“稳定管理人员,增加技术人员,精简工勤人员”的原则,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工勤技能岗的森林管护岗位人员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结合各国有林场实际核定护林人员数量的文件精神。****国有林场按管理人员、森林管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类设岗。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财政厅、****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结合我县林区实际,对天然林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每人管护面积3000亩以上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编制;对资源面积小、管护难度大、营造林任务重、需要通过灌水、水利设施维护等措施管护的人工造林区域按每人管护面积不超过300亩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编制。

(三)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资源整合,强化国有林管理职能

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属地管辖、就近整合”的原则,对全县国有的非国有林场管理的天然林资源进行整合,划归国有林场管理,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国有林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承担森林资源管护及造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荒漠化治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职责。

(四)完善国有林场财政投入和项目建设机制 1.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国有林场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管理后,按照生态林区提供生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购买生态公共服务并提供项目建设投入和必要经费支持的思路,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和项目建设投入机制。县财政按照****财政厅、****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规定的标准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补偿管护补助资金中护林人员劳务费,按同类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统一发放护林人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对林场通过确权登记的天然林经营面积,按照人均管护面积3000亩以上的标准、人工造林且配套水利灌溉工程的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超过300亩的标准,由县编办重新核定林场编制,由县财政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同类事业单位标准供给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林业发展资金,支持林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2.理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渠道。县相关部门将国有林场道路、安全饮水和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足额落实林业生态工程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加快林区电网及通讯网络设施建设,实现电网及通讯网络设施全覆盖。

(五)探索国有林管护创新机制

探索以购买服务为主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资源管护、森林防火、造林营林等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

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包括聘用的长期从事森林管护的人员),在职工自主自愿的前提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不得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原则,促进国有林场与当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后按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以前欠缴的各项保险应一次性给予补缴,所欠缴的资金首先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将全部富余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畴,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七)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保护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要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及国有林场所占比例;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八)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

国有林场要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积极发展苗木培育、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加工和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按照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林场职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国有林场从事的林业特色产业等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助推精准扶贫

以国有林场改革为契机,大力开展精准扶贫行动。国有林场所办的苗木培育、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加工、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和护林防火、造林营林等活动,优先面向林区以及与林区毗连乡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通过扶持务工、购买服务等方式,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将国有林场的管护站点用房、道路、供电、广播电视、饮水安全、森林防火设施、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政府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周边、林缘插花区内居住的农户逐步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将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县政府总体建设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

按照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内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积极化解国有林场债务

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采取不同的化解措施。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有关政策进行合理化解;其它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延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对国有林场因生态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无力偿还的债务,经核实确认后用国家拨付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核销。对全县国有林场单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经国有林场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核定,用国家拨付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补缴。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国有林场人才交流机制,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具体改革方案

****哈思山林场建于1959年,****小坪山林场建于2007年,两个林场总经营面积16.7062万亩(哈思山林场12.6万亩,小坪山林场4.1062万亩),均为财政全额事业单位,原核定事业编制32人(哈思山林场20人,小坪山林场12人),现实有在编人员36人(财政全额拨款24人,自收自支10人,财政定额2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108人(哈思山林场53人,小坪山林场55人)。改革后哈思山林场、小坪山林场单位性质确定为全额事业拨款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48人,增加编制112人,10名自收自支人员和2名财政定额补贴人员纳入财政全额拨款。改革后国有林场管护的公益林、天然林管护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林场编制内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与全县同类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分场改革方案为:

(一)****哈思山林场 1.现状

****哈思山林场位于****东北部,始建于1959年,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甘肃****哈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004年经****林业厅批准建立****哈思山省级森林公园,公园面积6.27495万亩。是全市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分布地,发挥着石门、双龙、兴隆、永新四个乡的人畜饮水及部分农田灌溉的职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职能,对当地乃及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经营总面积12.6万亩,其中被确认的公益林面积为2.2853万亩,天然林管护面积8.3254万亩。有哈思山、城沟、雪山寺3个营林区13个管护站。西部哈思山营林区森林起源为天然林,主要乔木树种为油松,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森林覆盖率50%以上。中部城沟营林区森林起源为人工林,主要乔木树种有油松、落叶松、云杉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覆盖率65%以上。东部雪山寺营林区森林起源为天然林林,主要乔木树种为云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森林覆盖率55%以上。林场定编20人,现有在编人员28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53人。在编人员中财政全额拨款17人,自收自支9人,财政定额补贴2人。技术职务层次为正科1人,副科2人,事管7人,副高工程师1人,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技师1人,初级技工13人,其他53人。年龄结构为55周岁以上4人,50至54周岁8人,40至49周岁33人,30至39周岁32人,30周岁以下3人。

2.改革方案

森林经营总面积:哈思山林场确权登记经营面积12.6万亩。将石门、双龙、永新、北滩、东升、五合、靖安七个乡镇国有天保工程管护面积2.3892万亩统一纳入哈思山林场管护,其经营面积达到14.9892万亩。

人员编制:改革后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58人,其中管理人员8名,设场长1名,副场长1名,办公室1名,森林防火岗位2名,会计、出纳、保管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设造林岗位3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岗位3名、林业调查规划岗位2名、森林抚育岗位2名。工勤技能人员2人,设厨师岗位1名、驾驶员岗位1名。森林管护人员38名(人均管护面积3940亩)。

费用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预算管理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改革后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缺编时,由编办、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考、调入等方式补齐;森林管护人员退休、辞职或管护面积增加等原因等出现的管护人员不足问题,不再进行人员补充,一律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小坪山林场 1.现状

****小坪山林场位于****西南,始建于2007年,是****因实施城乡大环境绿化工程而设立的一个公益性林场,2015年经****林业厅批准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经营总面积为4.1062万亩,其中被确认的公益林面积为2.6064万亩,天然林管护面积0.3385万亩。森林起源为人工造林,树种为侧柏、刺槐、香花槐、河北杨、云杉、紫穗槐、柠条、柳树、榆树等。森林覆盖率57%,下辖6个管护站。林场定编12人,现有在岗人员8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55人。在编人员中财政全额拨款7人,自收自支1人。技术职务层次为正科2人,事管1人,技师1人,助理工程师1人,高级技工2人,中级技工1人,其他55人。年龄结构为55周岁以上5人,50至54周岁5人,40至49周岁32人,30至39周岁17人,30周岁以下4人。

2.改革方案

森林经营总面积:小坪山林场确权登记经营面积4.1062万亩。将平堡、北湾、刘川、糜滩、三滩、东湾、乌兰、大芦、高湾九个乡镇国有天保工程管护面积23.5157万亩统一纳入小坪山林场管护,其经营面积达到27.6219万亩。

人员编制:改革后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90人,其中管理人员8名,设场长1名,副场长1名,办公室1名,森林防火岗位2名,会计、出纳、保管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设造林岗位3名、有害生物防治岗位3名、林业调查规划岗位2名、森林抚育岗位2名。工勤技能人员2人,设厨师岗位1名、驾驶员岗位1名。森林管护人员70名(天然灌木林人均管护面积6000亩,管护难度大、营造林任务重、需要通过灌水、水利设施维护等措施管护的人工造林区域人均管护面积300亩)。费用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预算管理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改革后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缺编时,由编办、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考、调入等方式补齐;森林管护人员退休、辞职或管护面积增加等原因出现的管护人员不足问题,不再进行人员补充,一律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一)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国有林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国有林场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较多。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特别要在国有林场属性定位、机构编制、基础建设、职工保障、债务化解等重大问题上,尽快形成具体一致意见。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争取改革资金,落实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规范改革操作程序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具体程序,细化改革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依法依规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切实维护改革稳定

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社会稳定。改革中,既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注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国有林场民生问题;既善于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又善于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掌握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五)严肃工作纪律

在国有林场改革中,要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以及乱砍乱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等行为,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严厉查处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为国有林场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附件:****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

****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

长:郝效冬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克荣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苗晓青

县政府办主任

杨虎城

县林业局局长 王玺瑞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金满谦

县编办主任 李明福

县财政局局长

王得俭

县人社局局长

苏国锦

县民政局局长

朱仰东

县国土局局长

魏谭雄

县住建局局长

丁武俊

县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杨虎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2.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篇二

湖北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国有林场职工全员参保, 人员不下岗, 待遇不降低。2015年全省251个林场1.6万名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只有2.67万元, 仅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47.4%;25818名职工中 (包括离退休职工) , 有4790人和4069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国有林场至今还不通路、不通电、不通水。

此次改革将建立起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改善生态和民生, 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 做到社会保险对所有林场职工全覆盖;采取购买服务、产业发展、转岗就业等方式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 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积极发展森林旅游、特色种养、对外合作等, 提高林场的“造血”功能, 着力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改善林场职工生活。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底,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林木蓄积量由6500万m3增长到8500万m3以上, 林木覆盖率由91.76%提高到94%以上, 生态公益林面积由占森林面积74.7%提高到80%以上, 天然林保护面积由840万亩增加到1000万亩以上。

3.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三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4.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调研汇报 篇四

(2010年10月14日)

近年来,随着中央9号文件的出台和省、市有关配套政策的支撑,国有林场各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按照省、市的安排,现将我场所属国有林场改革及发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庆阳市合水林业总场所辖林区地处子午岭中段的合水县境内,总经营面积320.79万亩,其中:林业用地308.06万亩,非林业用地12.72万亩。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185.32万亩,灌木林地43.18万亩,疏林地16.95万亩,未成造林地18.28万亩,宜林地44.24万亩。活立木蓄积595.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1.23%。林区内自然保护区面积149.8万亩,其中:核心区47.5万亩,缓冲区30.7万亩,实验区71.6万亩。总场下辖北川、蒿咀铺、连家砭、太白、平定川、拓儿塬、大山门7个国有林场,林场下设53个森林资源管护站,4所职工医院(所)。全场总人口3801人,职工1614人,其中:在职职工820人,离退休职工794人。

总场、林场均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总场机关由市财政全额供给,基层林场原为差额单位,自2009年1月起从体制上理顺为全额供给,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场应参加社会保险职工1614人,实际参加1614人。其中:参加医疗保险1614人;参加养老保险386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所有制职工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820人。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20%、6%、2%,个人缴费比例为8%、2%、1%。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为0.5%,个人不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各类保险费的资金来源为天保财政专项和市级财政补助。

二、近年来在改革和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林业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场坚持加快发展抓项目、促进增收抓产业、资源管护抓执法、造林绿化抓质量、体制创新抓改革、根本保证抓党建的工作思路,主抓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四大林业工程,主攻种苗花卉、森林旅游、种养加采三大主导产业,林场各项事业都有了较好的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林场经费由差额供给转为全额供给,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工资。2008年7月31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了子午岭的管理和发展问题,决定从2009年1月起将子午岭国有林场的退休人员和遗属供养人员统一纳入财政全额供给,在职人员供给形式从体制上理顺为财政全额供给,经费拨付办法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各林场下达增收计划,年终根据林场当年收入情况,确定缺口资金拨付比例。这一重大决策,解决了广大林业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稳定了职工队伍,为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极大的鼓舞了务

林人的斗志,工作热情空前高涨。同时,将原代管的两个木材检查站业务及工作人员交由市林业局直接管理,理顺了隶属关系,便于开展林业执法检查。

(二)林区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减轻了林场负担。2008年7月,市政府作出决定,将子午岭林区职工子弟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涉及我场3所学校(含校舍及资产),58名教职员工,230名在校学生,同年11月,完成了整体移交工作。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整合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学质量,同时也减轻了林场办社会的负担,能够集中精力发展林业生产,搞好生态建设。

(三)对森林进行区划界定,实行分类经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对全场森林资源进行了区划,界定国家公益林258.13万亩,其中天保公益林198.1万亩,生态公益林60.03万亩,森林生态效益得到补偿,从根本上实现了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的转变,促进了生态公益林的良性发展。

(四)创新经营机制,全力推动国有林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近年来,随着天保、退耕、公益林补偿等林业重点工程的相继实施,我们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在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促进发展上求突破,努力推动国有林场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在人员管理上,实行定岗定员,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在职人员承担一定量的经济创收任务,每月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保留基金,实行责任制考核,年底根据创收任务完成情况兑

现,调动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森林资源管护上,将全场森林资源划分成135个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480名,建立总场、林场、资源管护站、管护承包人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承包管护。先后制定完善了合水林业总场《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等17项管护制度,摘录编印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林业行政执法基础与法律法规制度选编》。在营林生产上,转变营林观念,走出林冠,面向荒山,多树种配置,主要营造以油松、沙棘、侧柏、文冠果为主的针阔混交林,造管并举。在林业产业发展上,整合现有土地资源,着力发展苗木产业,目前已建成固定绿化苗木繁育基地1800亩,其中喷灌苗圃基地1040亩,以培育容器苗和定植绿化大苗为主,年均育苗面积在4000亩以上,创收100万元左右。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推广种植全膜双垄沟播玉米,增加中药材、黄豆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提高种植效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发展舍饲养殖业,鼓励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林下放养生态鸡、猪;挖掘资源优势,开发出 “茸血酒”、“参茸酒”等特色产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钓鱼休闲和观光度假森林旅游业,为职工增收开辟门路。在财务管理上,制定印发了《合水林业总场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报账审批、重大财务集体决策、财务审批双重制约、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编制林场支出预算计划,严格按预算审批林场各项开支。

通过近年来不断的探索和改革,全场各项事业呈现出了良好 的发展势头,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林绿化步伐明显加快。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全场共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41.14万亩(工程造林20.52万亩,封山育林20.62万亩),荒山绿化步伐明显加快。二是森林资源保护明显加强。通过完善管护制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考勤考核,实行承包管护等举措,辖区内没有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林木病虫害和林政案件。森林覆盖率比2000年提高了2.63个百分点,活立木蓄积净增75万立方米。三是林业产业开发初见成效。以苗木产业为主,以种植、养殖、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旅游、劳务为辅助的林业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林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四是林区基础设施明显得到改善。总场机关和林场相继建成了综合业务办公楼,建筑总面积12853.15平方米,集资新建职工住宅楼一幢7500㎡,改造职工危房49652.47㎡。添置办公设备401台(件),林区水、电、路、通讯等条件不断改善。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场所属国有林场在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一)基础设施滞后,生活条件艰苦。林场的交通、水利、用电、通信等基础建设均未列入政府规划,相当一部分输电线路老化,隐患增加,电费成倍增长,林场无力更新。目前,全场有3个林场不通油路,2个林场不通固定电话,7个林场、25个资源管护站吃水有困难,31个森林资源管护站不通公路,49个资源管护

站不通电话,15个资源管护站不通电。建议国家和地方将国有林场的公路、供水、用电、通讯、电视等各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规划,增加资金投入,统一组织实施,让林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二)医疗卫生条件差,职工看病就医难。长期以来,林区职工医院(所)为林区职工群众防病治病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行业管理的局限,未纳入全市医疗卫生改革总体规划,享受不到必要的优惠政策,资金投入有限,医疗设备滞后,技术水平偏低,不能满足职工群众的医疗需求。建议将林区职工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与乡镇医院同等对待,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促使他们更好的服务林区,服务职工。

(三)职工子女受教育程度低,就业十分艰难。林区职工子女由于长期生长在林区,受条件限制,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力不强,只能在家帮助父母种地,靠父母养活,即使外出打工也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低,造成职工家庭更加贫困,职工子女婚嫁也成了“老大难”问题,同时也给林区造成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林场自1996年以来连续13年没有招工,1998年以来没有录干,致使林场职工子女无处就业。建议省、市出台优惠政策,降等适度解决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

(四)一次性安置人员生活非常困难。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根据上级安排,我们对422名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安置。这些职工安置后,由于年龄、技能等原因,没有再就业,仍然生活在

5.国有林场改革的问题探讨 篇五

[摘 要] 国有林场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深入的分析了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有林场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方向对国有林场的改革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举措。

[关键词] 国有林场 改革 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5)09-0146-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社会各界对工作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场的建设和保护是提升我国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国有林场能够有效避免空气的严重污染,还能够对城市的环境进行美化,另外,国有林场中大量的木材资源也能够提升我国木材资源的整体含量,因此,很多城市都已经将国有林场的改革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国有林场改革存在的问题

1.1 国有林场基础设置薄弱,影响正常生产

我国很多国有林场的建设时间较早,在初步建设时期,国家经济实力尚且不强,无法对国有林场实施大量资金投入,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一些林场的必备基础设施建设较为粗劣,还有些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并没有按照生产需求实施设备的改良升级,很多国有林场过分依赖国家投资,而国家投资标准尚不完善,一些国有林场仅仅在建设初期获得了建设性资金,后续维护和扩建资金的渠道并不稳定,造成国有林场的改革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造成技术设施薄弱[1]。近些年,国家在农业的投资机制不断完善,很多农业生产补偿资金已经能够得到完善,但是,与农业非常相似的国有林场的投资机制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良,很多国有林场依然使用着年代较为久远的施工设备,林场的基础设施改造工作并没有获得相关农业投资相似的资金帮扶,很多国有林场的设备改良并没有同相关农业设施改良同步进行,一些国有林场为此承担了一定的资金负债,一些林区的供电设施和供水设施比较陈旧,无法适应林区的持续发展要求。

1.2 国有林场经营机制缺乏科学性,形成改革阻力

当前,我国很多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缺乏科学性,无法适应国有林场的改革需求。许多国有林场由于建设时期的需要,往往被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国有林场的管理机制和盈利机制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外部环境的发展需求,虽然很多国有林场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的管理范围,但很多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难以像企业单位一样拥有完善的经营机制,一些林场在经济方面缺乏固定的支持方,使得很多国有林场成为直属于地方林业局的事业单位[2]。很多与城市事业单位相关的扶植政策难以对国有林场起到帮扶作用,而一些国家惠农政策也难以完全适应国有林场的客观现实,造成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只能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一些国有林场缺乏足够的自主经营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既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又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单位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方式的调整,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低下,形成较大的改革阻力。国有林场改革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提高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国有林场的改革人员要认识到当前我国政府改革国有林场的决心和力度,以便配合政府部门的改革工作,为国有林场的改革争取更多的支持。要从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入手,对国有林场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要将国有林场的改革纳入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围之中,配合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进行国有林场制度的调整,使国有林场能够获得更加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3]。国有林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国家最新政策的学习,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指导,进行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要将国有林场技术设施质量对工作人员的利益提升的重要意义对工作人员进行讲述,使工作人员切实认识到国有林场施工设备科技含量的重要意义,从而将提升国有林场施工设备的质量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要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乡村的政策要求对国有林场的设备进行升级,使国有林场的面貌得到切实改良,提升社会主义和谐乡村的建设质量。

2.2 改良国有林场经营机制,促进国有林场改革水平提高

要对国有林场的经营权进行科学的设计,明确国有林场的主体经营权归国家所有,以便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真正得到保障,要对国有林场的经营监督机制进行改良,明确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仅仅对国有林场具备监督权,不能直接干预林场的经营活动。要将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和破坏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将国有林场的经营保护工作根据不同的性质需求进行科学的划分,要从公益性角度出发对国有林场的经营权进行合理的改良,使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能够更加适应当前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

结束语

提升国有林场的改革速度,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工作,深入的分析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对提升我国国有林场的改革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6.全力做好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篇六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有林场是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投入渠道不畅、支持政策乏力、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滞后、基本公共服务落后,致使森林资源开发过度,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削弱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和解决林场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国家启动了国有林场改革,这既是林业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和非凡创举;既是国有林场职工实现同步小康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科学发展不可或缺的生态保障;既是我省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全面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我省现有国有林场207 个,经营总面积109.4 万公顷,林木总蓄积量7190 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0.1%,林场职工57000 多人。今年6 月底,国家将对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日期步步逼近,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又涉及到方方面面,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尤为需要发挥各方面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期限要求,倒排时间,锁定节点,细化任务,制定措施,稳步推进。

二、切实抓好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任务 国有林场改革是一项“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造福子孙后代”的工程。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围绕一个导向,守住两条底线,建立三大体制”的总体要求“,将好事办好,将实事办实,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到位。明晰职能,把林场政、事、企分开落实到位。一要下大力气促进政事分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制定和实施,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二要因地制宜推进政企分开。对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把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剥离出去,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三要推动事企分开。完善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制,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支持,把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建设计划,统筹抓好国有林场路网、电网等改造升级。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之外,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要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同时,要落实人才支持和激励政策,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惠及民生,把林场职工社会保障落实到位。要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要从两个方面着力改善林场职工生活:一是“增收”。要适当提高天然林管护费用、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森林旅游、特色种养、对外合作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促进职工就业转岗增收。二是“兜底”。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分类推进,把林场定性定编落实到位。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和基本职能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这一定位相适应,要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明确界定国有林场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要突出林场的基本功能定位,针对不同情况的国有林场,实行分类施策,搞好定性、定编、定责,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着眼长远,把建立健全管护机制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构,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方式,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装备能力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另一方面,要理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7.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篇七

我国的国有林场, 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 保护和改善生态, 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 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国有林场依然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运行机制, 在长期发展中积淀了很多问题, 如机构臃肿、经济危困、职工生活困难、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发展后劲不足等。因此, 国有林场改革势在必行。

1. 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启动

2003年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 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将原国有林场的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行政执法、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森林资源的行政性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国有林场进行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 其性质为生态型公益性事业单位, 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管理权限, 核定事业编制人数, 其人员实行聘用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 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原国有林场从事的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育苗、造林及多种经营和产业开发等商品性经营活动拨离出来, 实行委托经营机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组建森林经营公司, 其性质为国有企业。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

2008年,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2010年5月, 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指出, 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对于改善国有林场落后面貌, 促进国有林场又好又快发展, 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估计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统筹考虑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改革。按会议要求, 国家林业局和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

2011年10月, 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提出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和甘肃7个省作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

2. 国有林场改革的实质推进

2013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将国有林场改革列入2013年全国林业重点工作。2013年8月5日, 经国务院同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7个省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方案, 它标志着我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中央财政已经下拨了第一批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12亿元。

二、国有林场体制改革下的林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至今仍使用1994年的《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随着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推进, 国有林场的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 面临改革。

1. 从适用范围来看

1994年《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总说明中规定:“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所谓“生产性事业单位”, 应理解为主观上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但是现实情况下作为企业管理。因此国有林场是被作为介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位置来看待。如前所述, 国有林场的改革是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将作为生态型公益性事业单位;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的性质则定为国有企业。国有林场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将成为历史。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提出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 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 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 “生产性事业单位”一词终将被淘汰, 国有林场要么成为生产性的企业, 要么成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不适应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的需要, 更不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2. 从会计核算内容来看

由于国有林场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双重身份, 国有林场会计出现了一个会计主体内同时核算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业务的情况, 必然造成矛盾, 由此形成的问题很多。例如:《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规定将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作为负债“林业事业费”核算, 事业费拨款形成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计入“事业费支出”, 年终“林业事业费”与“事业费支出”对冲核销;同时将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的林木资本, 也与“事业费支出”对冲核销。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 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在性质上应属于收入, 但是《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却将其作为负债;收入减支出的差额本应该形成净资产, 在《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却变成了负债的余额, 收支结余越大, 负债却越多。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对于一般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育林基金等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 还要将其资金转作国家投资, 借记“育林基金”等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以上两种情况下形成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形成时的处理虽然不同, 但是处置时却相同, 都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属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对于用育林基金等取得的固定资产, 就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 是增加了实收资本, 固定资产减少时却并不减少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必定会虚增。

而对于国有林区场圃中用按规定标准在木材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 借记“生产成本———木材生产”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这就意味着, 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已经在木材生产成本列支, 无法继续计提折旧。但是《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该种情况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三、国有林场会计核算的设计与构想

1.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 从定义来看,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04年) 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具有国有性、公益性、专业性和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对照事业单位定义,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 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 发挥森林资源的社会公益效益, 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因此可以看出,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事业单位的定义。

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除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照2012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当然可以纳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2) 从会计核算内容来看,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适合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有时虽有一些经济收入, 只不过是对事业支出的一些补偿。国有林场收入的核算可以按照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可以将“拨入事业费”科目改为“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将“事业费支出”科目改为“事业支出”科目。对财政部门拨入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通过“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对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有指定用途, 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天然林管护经费等收支则可以通过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的“项目支出”明细进行核算, 期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对国有林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瞭望塔等固定资产, 可通过“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科目核算。采用事业单位“虚提”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 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育林基金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含义, 可以作为专用基金核算, 在“专用基金”下设“育林基金”明细科目, 先提后用, 专款专用即可。

2.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其性质为国有企业。因此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1) 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采用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 按投入产出方式来管理, 计算完整的林木资产生产经营成本, 建立和完善林木资本金制度, 以此为基础设计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 设计有关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 以及森林资源资产的成本核算办法等。

(2)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具体准则38项, 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 有必要结合经营发展的需要, 结合企业会计具体准则, 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完善林木资产核算。

(3) 废除育林基金核算。育林基金在提取方式、核算方式、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使其原定的目标未能很好地实现。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内林业发展现状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就意味着育林基金可以不提, 文件发布之日起, 北京市已经停止对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育林基金。

8.全力做好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篇八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有林场是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投入渠道不畅、支持政策乏力、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滞后、基本公共服务落后,致使森林资源开发过度,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削弱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和解决林场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国家启动了国有林场改革,这既是林业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和非凡创举;既是国有林场职工实现同步小康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科学发展不可或缺的生态保障;既是我省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全面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我省现有国有林场207个,经营总面积109.4万公顷,林木总蓄积量719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0.1%,林场职工57000多人。今年6月底,国家将对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日期步步逼近,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又涉及到方方面面,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尤为需要发挥各方面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期限要求,倒排时间,锁定节点,细化任务,制定措施,稳步推进。

二、切实抓好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任务

国有林场改革是一项“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造福子孙后代”的工程。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围绕一个导向,守住两条底线,建立三大体制”的总体要求“,将好事办好,将实事办实,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到位。

明晰职能,把林场政、事、企分开落实到位。一要下大力气促进政事分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制定和实施,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二要因地制宜推进政企分开。对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把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剥离出去,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三要推动事企分开。完善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制,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强化支持,把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建设计划,统筹抓好国有林场路网、电网等改造升级。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之外,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要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同时,要落实人才支持和激励政策,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

惠及民生,把林场职工社会保障落实到位。要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要从两个方面着力改善林场职工生活:一是“增收”。要适当提高天然林管护费用、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森林旅游、特色种养、对外合作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促进职工就业转岗增收。二是“兜底”。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分类推进,把林场定性定编落实到位。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和基本职能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这一定位相适应,要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明确界定国有林场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要突出林场的基本功能定位,针对不同情况的国有林场,实行分类施策,搞好定性、定编、定责,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着眼长远,把建立健全管护机制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构,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方式,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装备能力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另一方面,要理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三、扎实做好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有林场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确定,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由各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了以杜家毫省长任组长,发改、财政、编办、人社、林业等11个部门为成员的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的责任制。特别是国有林场比较集中的市(州)、县(市区),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行政职能,机构人员不够的要做加法,机构人员富余的要做减法。

精心组织安排,稳妥推进改革。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努力做到队伍不能乱,人心不能散,工作不能断。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来。要尊重合法职工权益。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严明政策纪律,确保公平公正。要吃透悟透、严格准确执行政策。要改进工作作风,以优良作风推动改革。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产账目的管理,防止以各种名目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要应用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对人员定岗及分流的有关测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方法和程序,要履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全省国有林场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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