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024-06-17

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通用3篇)

1.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篇一

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退休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职。

第四条 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每月 元,岗位工资每月 元。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因乙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报酬)。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本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其他

双方若发生劳务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服从其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篇二

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

曹文兵

【案情回放】

201*年10月,罗某到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凯迪公司发文任命罗某为副总经理,内容涉及工作职责、年薪和绩效薪酬。201*年10月罗某晋升为总经理。201*年7月凯迪公司免去罗某总经理职务。201*年8月,罗某申请仲裁,要求凯迪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机构支持罗某的请求。凯迪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初衷是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通过合同方式保护和明确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等。凯迪公司与罗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201*年至201*年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它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故201*年至201*年期间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年1月之后,凯迪公司与罗某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判决凯迪公司支付罗某201*年1月至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1*年3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凯迪公司支付罗某双倍工资28万元。

【不同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之间所签订的蕴含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对此,形成了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的聘任书或经营目标责任书是否包括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只要不是签订了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就必须毫无条件地向高管人员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双倍工资。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在于:虽然公司高管人员兼具劳动者和“雇主”的`双重身份属性,相较于普通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特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公司而言也处于强势地位,但始终只是劳动者中的一员,改变不了其劳动者的身份与角色,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获得充分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此举,倒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更加人性化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此种观点者主要为公司高管。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仅签订了聘任书或经营目标责任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明确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约定了公司高管工作职责、薪酬、绩效奖金等,就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意思表示的载体,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而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只要能够确定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具体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足以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管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综合考量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职权范围、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用人单位有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等情况,视具体情形而定。

【法官回应】

具备实质要件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1.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流程为:首先,由用人单位董事会授权或同意确定高管人员的聘任期限与职责要求,发放高管人员聘任书,然后再由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标准化的权利义务明确、内容详细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形式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以聘用协议、聘任书、股东协议书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的约定、签订目标责任书等五花八门的形式与高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劳动报酬。上述劳动合同签订失范、薪酬支付方式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纷争。

对上述以各种不同形式呈现的文本能否认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笔者以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仅仅要理解其字面含义,而且还要善于综合运用目的解释、利益衡量方法理解其含义,以填补法律漏洞。书面劳动合同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缔约的意思表示的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合同形式日趋多元,不能仅从形式上要求书面劳动合同书,而应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因此,不论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订的是何种形式的协议,只要该协议订立过程建立在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可以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罗某作为总经理属于高管人员,虽然未与凯迪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凯迪公司自201*年至201*年间与罗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罗某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201*年,凯迪公司与罗某既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201*年1月至7月期间应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前述规定“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司高管兼具劳动者与“雇主”的属性决定了其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笔者以为,判定公司高管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公司高管的岗位职责与职权范围。

若公司高管人员系人力资源经理,因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知悉程度通常远远强于普通劳动者,深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后果,专司代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人事管理之职,在用人单位未拒绝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理所当然地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假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人力资源经理严重失职,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自然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若公司高管人员属于其他岗位的经理,比如专业技术研发岗位经理、市场营销岗位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因其不参与劳动人事的管理,往往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生疏,此种情形下,他们的境况与普通劳动者无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应着重审查用人单位有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当然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2)公司高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恶意直接影响着其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实践中,由于受公司内部监管机制缺失、监督机构职能弱化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部分高管人员为达到攫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任意篡改、隐匿、伪造、偷窃、销毁劳动合同或者故意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为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实现法律的规范、引导、评价功能,法院应当对这种情况下高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若高管人员并无过错,亦无恶意,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要杜绝随意对高管人员进行“有过错推定”,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责任。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高管人员虽然享有一定“特权”,但并非不受到任何限制,一般也要受到公司其他部门或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3)用人单位有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

用人单位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履行了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与行为、高管人员明显得到了签订合同的机会、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尽职尽责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等情况,就足以认定其在主观上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显然可以免除“双倍工资支付”责任。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无过错,则当然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3.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篇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自愿在(部门或班组)从事(工作岗位),其间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岗位调整,对拒不服从者,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

第三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五条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前;数额为 元;甲方将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第六条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及公司财物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乙方的年龄符合商业保险购买条件的,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不在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同意医疗期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害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家属联系方式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为大家提供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是文库小宁宁,小心各种坑,如果你觉得我的文档不错,那么请您多光顾我的文库店,以下是注意事项。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说明:签合同注意事项。1看清楚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我国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其他的地方。

3、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二、面对缺陷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面对缺陷条款,我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合同中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起诉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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