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管理(共10篇)
1.宗教管理 篇一
市疾控中心宗教管理工作总结
我中心经过学习计划,规定学习内容,采取办板报、组织讨论,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一、我中心宗教管理严格按照“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崇尚科学的无神论教育。加强宗教管理,首先加强妇女管理,防止其利用宗教活动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维稳责任制。
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呈现出稳定、民族团结的可喜局面,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 民族宗教工作在全县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举办培训班进行学习、宣传、教育,使各科室干部了解掌握民族宗教法规政策,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在我中心开展“三基本知识”(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知识)、“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离不开)、“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宣传教育;
四、召开民族传统节日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及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中心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维护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五、在工作始中终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在哪里发生就在哪里解决的原则,不把不是民族问题的事往民族问题上拉,不把不是宗教问题的事扯到宗教问题上,不把问题扩大化;充分相信和依靠基层组织,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坚持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不伤害民族感情和对宗教的感情;
六、重视平时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各族人民学法知法守法,建立友好感情;营造民族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以点带面,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多年来,我中心没有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纠纷和矛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长期以来,我中心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将其视为做好我中心工作的关键,积极配合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方面,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一大批优秀中青年同志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
七、本中心与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签订不信教、不封斋,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责任状。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及家属、亲属从事封斋、守夜等宗教活动。严禁我中心出现“吉力巴甫”服饰人员、蒙面妇女,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确保我中心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和宗教的稳定和顺。
市疾控中心
2.宗教管理 篇二
一、《公案簿》
“吧城公堂” (又称吧城华人公馆) 是由荷印殖民当局核准、并任命华人官员以华人的法律和习俗监督和处理华人内部事务的半自治机构。
公堂档案记载了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自18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华人社会的诸事务, 分为《公案簿》、《户口簿》、《寺庙簿》等。《寺庙簿》又分为《金德院簿》和其他《寺庙簿》, 记述了至19世纪60-70年代至20世纪初金德院题捐、房租、器具杂物等以及完劫寺地租、重修观音亭题捐、安恤庙大伯公圣诞题捐、筹建佛教总堂题捐等情况。迄今《寺庙簿》仍尚未整理出版且不包含19世纪60年代以前有关华人宗教的记载, 《公案簿》就成为了解19世纪60年代以前吧城公堂宗教管理的重要史料。
二、吧城华人公堂的宗教管理
作为华人社会的半自治机构, 吧城公堂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宗教管理职能, 宗教也发挥着有效地维持社会道德的功能。如在民事纠纷中, 吧城观音亭成为早期吧城公堂审判中盟神的主要场所。
吧城公堂档案本身就有关于公堂管理华人宗教职责的记述, 荷印殖民当局也支持公堂对华人宗教的管理。1844年3月8日, 档案记载有“公堂定公勃低冢地及庙宇等事”, 规定星期二、四、六甲必丹和雷珍兰负责管理庙宇事务。类似记载多次出现在公堂档案记录中。又如1848年6月22日妈腰 (2) 陈永元上书荷印总督:“叨蒙鸿恩, 赐职为我唐之长, 掌理我唐人之事, 兼为公堂之勃实嗹, 但凡庙宇之事, 亦属职掌管。”
1824年10月8日, 雷珍兰、叶选观奉命委查金德院主持僧义开入禀贴恳求宽赦僧人意月革除还俗案, 详复公堂曰:“又查意月畜室之初, 业已二十余年。经今几易官长, 顾前之人所以含垢不治者, 亦以起事实违释家之戒, 其义无害孔门之规, 按律则罪在未减, 原情则例从哀矜。况该僧多能练达, 才备兼人, 是故前之人赦其小过而爱其长亦以明矣。”上述言语更是极其微妙的说明了代表儒家思想吧城公堂和践行宗教思想的庙宇之间的关系。
吧城华人公堂宗教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筹资或出资修建与修葺庙宇、承担庙宇修建的组织和监管工作、管理庙宇的相关宗教事务。
1. 修建庙宇功能。
(1) 筹集资金。华人庙宇的修建资金或由公堂倡议华人共同捐款或由公堂出资, 多数情况下是由公堂号召吧城华人捐资, 用以购买建庙地皮和建筑材料及支付包公者的费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1849年5月26日拜六公案有:“洪溪清水祖师庙, 自乾隆已卯 (1759年) 建置以来, 百有余载。虽见佛国云遥, 神灵如在, 四方仰庇, 沛泽咸熙。但以日将月就, 两廊墙址, 久经颓废, 仅存殿落, 亦已岌岌, 诚恐一旦倾圯, 佛像何依, 恳……首倡公义, 勉众捐题, 重修庙宇。”又如倡议华人捐款修建庙宇设施, 如1827年2月18日, “公堂列台会议, 倡捐修缮丹绒路桥、牛郎沙里祀坛”档案, “兹议二事俱应修理, 但碍公堂现无余积, 力难自支, 而且好事不可自为, 凡我唐众人等, 如有好施乐善士民君子, 随心捐题, 共成美事。另合修文布告, 付人知悉。”劝捐档案不止一次出现在《公案簿》中。又如《劝捐重修丹绒上帝庙序》:“帝本七曜星君玄天北极之神也。伏魔荡寇, 赞天地之化育;闲邪立正, 保世界之清明, 其神灵赫奕由来尚矣。先哲郑君崇奉香火, 始基丹绒, 山明水秀, 庙貌森严, 是以年丰物阜, 国泰民安, 迩来七十余年矣。然而风雨飘零, 土木易推, 前后此者, 岂无建义?第因日久年烟, 栋折榱崩, 又将垂敝。誉等忝为民牧, 责在继往, 爰倡捐题, 义举重修, 仰诸公襄助玉成, 庶几载德鸿庥, 永绥多福。是为序。”《公案簿》中还有《劝捐重修洪溪祖师公庙序》、《劝捐重修金德院祠坛序》。公堂不但负责庙宇的修建与修葺, 还要出资修建庙宇的辅助设施, 如1827年6月, 金德院住持僧义开请求金德院拨付修葺金德院左边堤岸桥梁的用料款及工资, 公堂予以批复。
(2) 组织庙宇修建。重要寺庙的修建或修葺要先书面通知挨实嗹, 然后贴出招标告示, 工头再到朱葛礁处查阅修建条规。然后包工头参与竞标, 中标者与公堂签订合同。庙宇修建得到殖民当局批准后, 公堂就会张贴修建招标公告, 如丹绒上帝庙重修工程招标告示:“奉公堂谕诸匠人知悉:‘兹定于和 (荷兰) 1851年7月22日礼拜9点钟在班芝兰发叫付人包工重修丹绒上帝庙, 其灰、砂、砖等件系公堂自理。谁要承应者, 可到公馆查视条规, 到处查察, 然后入架。特示。和1851年7月9日白。’”[5]
2. 管理庙宇相关事务功能。
吧城公堂管理华人庙宇相关事务的功能重要涉及庙宇正常活动的经费、相关宗教人员任免问题、仲裁庙宇相关问题等。
(1) 筹措建庙资金。吧城公堂在保证资金不充裕的华人庙宇的正常运作和宗教仪式的正常进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公堂不仅支持庙宇僧人为举办重大宗教仪式去化缘, 公堂领袖还上书荷印殖民官员恳求免除华人庙宇的税收。如“妈腰入字与王上为庙宇纳税事”的档案记载说洪溪祖师庙自1823年到1848年共欠荷印政府税收达960盾, 为此妈腰陈永元1848年6月22日上书以祖师爷庙有利于税收为由恳求荷印总督免除该庙宇所欠税和礼罚及以后不再向该庙征税。后荷印政府予以批准。
(2) 任免宗教事务人员。宗教事务人员由公堂任免并对公堂负责, 这是华人庙宇得以正常运作和庙宇器具完备的一个重要保证。1832年11月9日档案载有原甲必丹高长宗拒任城外地炉主一事。负责筮举炉主的简朝将此事报告给甲必丹陈永元, 陈让简朝代任。“陈甲必丹大曰:‘余说明尔100盾可乎?’朝曰:‘高甲大大舍己长成, 祈将此事付其任理, 晚原助100盾。’”后来公堂贴100盾更举柯连代高长宗任城外地炉主。1851年胡受光等申请担任完劫寺蛮律, 公堂议:“付达氏胡受光任理蛮律事, 准其用人执掌, 但宜担待所用之人, 及亭内物业器具, 或有失宜, 则系受光之责。”住持僧欲离职要向公堂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罢理寺庙事务。如1846年公堂会议, 批准住持僧益连罢理寺庙事务, 退居调养疾病并推举德生暂理持僧, 甚至寺庙器具的交付都有严格的要求, 公堂谕示益连:“凡有新旧物件, 顺逐一对德胜交盘完明, 方可出亭。倘诸物件有失落或毁坏者, 务必一暨坐陪。”又如1834年金德院住持僧喜庆因年老和疾病恳求公堂批准其告老返乡, “溯自末纳承命任住持以来, 夙夜匪懈, 兢兢业业, 唯恐不效, 致辱所命, 于兹四年矣。”公堂要等到推举新的住持后准其告退。
(3) 仲裁庙宇的问题。华人公堂不但审判华人民事纠纷, 同时也仲裁寺庙的相关纠纷问题。 (1) 仲裁庙宇相关纠纷。1834年3月4日的档案载有金德院住持僧喜庆控告1832年城外地炉主柯连一案。喜庆状告癸巳年城外地炉主柯连欲向金德院交50盾却要喜庆登记在册是90盾。柯连以喜庆没有诵读《梁皇忏》而拒付另外的40盾。最后公堂责备喜庆不诵读《梁皇忏》却不告知公堂, 判柯连还喜庆70盾, 罚喜庆20盾以修亭路。从此事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出, 像不能诵读《梁皇忏》这类的宗教仪式活动, 寺庙也要告知公堂。1844年, 顶亭炉主向公堂控告其财副林川钫贪污化缘款。因事实不清难以裁决, 公堂将此案移交给吧城荷印殖民官员裁夺。 (2) 受理庙宇修葺申请。关于寺庙的修葺事务也须向公堂报告, 如1834年6月20日, 至巧先师炉主赖芳升请求公堂拆除东门内的两间房屋以修葺至巧先师庙, 公堂授权他自行处理。又如1847年12月17日, 档案记载了陈水声向公堂请求修理洪溪清水祖师庙一事, 到1849年5月, 陈水声再次向公堂申请修理该庙宇。 (3) 裁决庙宇内部问题。公堂裁决庙宇内部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开除不守教规的僧人、裁汰游僧、辨别假僧等。吧城公堂于1824年9月3日让金德院主持义开限3日赶出不守佛门清规的僧人振焕、意月。而义开却为宽恕意月而入禀贴曰:“盖本院僧徒通计共有一十四名, 然皆九尺食粟之形骸, 皆无三年面壁之气概。欲求能通经谶咒偈之义、榜牍表疏之文, 与夫坛陛之陈设、钟鼓之推敲, 一切表里精粗之事无不周知遍及者, 则舍意月之外竞无多人。由是观之, 意月之关于本院者为不少, 而主持之有赖乎意月者为尤深也。”
吧城公堂与华人宗教的关系带有明显的中国本土封建社会政治与宗教关系的色彩。吧城公堂对华人宗教的管理和监督无疑对华人宗教在吧城有序、稳定、健康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从今天建筑宏伟、香火缭绕的金德院到普通的众多华人宗教信众, 都使我们不得不正视与客观看待吧城公堂在印度尼西亚早期华人宗教传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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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凤斌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3]袁冰凌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4] (荷) 包乐史等.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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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聂德宁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3.试论我国的宗教管理制度创新 篇三
【关键词】宗教管理 现状 创新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235-02
引言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一种世界观和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一种成型的完整宗教往往具有宗教意识、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四个基本要素,并表现出信仰特征和社会特征。因此,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我国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就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的保护正常地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制造混乱和违法犯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首次明确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之后20多年,党和政府依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及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和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宗教管理部门也从简单依靠政策管理,逐渐走向保护、管理、引导、服务并重的依法管理模式。但是,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以及宗教日益多元化和世俗化,探索新形势下宗教事务管理的新模式也成为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当前宗教事务管理现状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制定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坚持了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法律规定。
我国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根据国家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决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决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政府还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同时还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多部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依据。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但是,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宗教基本法律,而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以原则性的条款居多,在面对现实中复杂的宗教问题时往往显得不够具体和不具备指导性,管理体制滞后和法律缺失。因此,在宗教管理的过程中,因势利导,创新管理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宗教管理制度的创新策略
(一)坚持社会导向,完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我国的宗教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应该要准确把握世界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认识到宗教问题与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意识到宗教问题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把握我国的社会发展趋势,对宗教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切实推进宗教的社会化管理。目前,我国的宗教管理主要是由民宗委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宗教形势,仅仅靠行政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去政治化、去衙门化、去行政化的管理方法,把目前强调的行政化宗教管理转变成为社会管理乃至社会治理,把宗教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把目前主要实行的宗教场所管理转变成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管理,变宗教行政工作为宗教社会工作。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宗教相关公共事务的法制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实现信仰无限制而宗教行动有法制约束的宗教自治目标。
2.加强对宗教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我国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中包含了对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等的管理。但目前的管理较教条,而且对一些未登记的,或五大宗教以外的教团管理上就显得依据不足。因此创新宗教管理工作中,面对这样的实际就得分清情况,人性化管理。面对当前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可以由宗教管理部门通过开办宗教知识培训班或帮助他们去宗教院校深造等方式,提高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宗教造诣。另外,社会各项公共管理服务也要延伸到宗教团体、场所、人员和活动上来,社会各群体能享受到的权益,宗教界也应该能享受到,不使宗教场所和人员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成为一般社会弱势群体。
(二)坚持法治思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但在目前的宗教管理工作中,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一些宗教界人士对管理心存疑虑,对一些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做法有意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宗教工作干部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性质把握不清,对党的宗教政策掌握不够。因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好党的相关宗教政策,同时提高自己的宗教知识水平,这是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的基础。
同时,在依法管理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注意方法策略、教育引导,并要寓教育引导于依法管理之中。
(三)拓宽管理思路,引导和规范新型宗教活动
在信息化的今天,宗教活动也不再局限于宗教活动场所和现实生活中。宗教的虚拟化传播,即宗教及宗教相关因素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也变得非常普遍,这就要求我们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得拓宽思路,把宗教事务管理范围拓展到互联网。与工信、公安、新闻等通力协作,把虚拟的网络宗教活动的负面效应或无序化,向规范、有序、正向来引导。同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新兴平台,把它作为传播宗教政策、缓解宗教矛盾、引导宗教舆论的新型阵地。
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我国宗教形势日益复杂,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的现状,以及原有的宗教政策在宗教事务管理过程中,越来越显现出滞后性和缺位性,创新宗教管理模式,能够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M].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
[2]李向平.“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 [J].上海大学学报,2015(03)
[3]陆群.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5(01)
[4]陈晓琳,杜海蓉.当代中国宗教管理的缺陷及创新[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15(03)
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篇四
作者:来源:正气网日期:2007-6-24 12:28:01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5.实施宗教场所财务管理 篇五
(第1期)
2012年1月4日甘州区民族宗教局甘州区三措并举实施宗教场所财务管理 甘州区全面贯彻《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着眼于各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及财务运行各异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平台统一、管理专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财务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财务委托管理、“以堂代管”和团体协管三项措施,分类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财务管理。
一是财务委托管理。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聘任有资质的专职会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宗教场所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是“以堂代管”模式。对现金流量小,资金分配管理单一的基督教、天主教活动点实行“以堂代管”的模式。在各教堂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在信徒中公开招聘一名专业会计,并配备相关辅助人员,对全区十四个活动场所实行分户建账。由各教堂配备一名结报员,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负责本教堂的支出,月底会计中心向十四个教堂的负责人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负责回答各教堂负责人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
三是团体协管模式。佛协与片区寺院实行两级管理,人、财、物由佛协统管统收,其经济收支由佛协统收统支,片区寺院可在佛协规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用于处理日常工作支付结算。片区寺院报经佛协常务理事会核定的计划内开支,佛协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片区寺院的帐户上;计划外开支项目专项报佛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片区寺院的经济收支,必须分厘入帐,及时上交佛协统一管理。
送:各宗教团体、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
6.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篇六
1、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2、支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3、引导村党支部、村委会重视宗教工作,明确宗教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和管理本村的宗教事务;
4、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要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深入开展“无神化”的宣传教育;
6、劝说党员干部不要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
7、及时掌握各村的宗教工作动态,发现情况妥善处置;
7.宗教管理 篇七
(一) 印度宗教概况
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也是世界宗教发祥地之一。印度是一个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国家, 被称为“宗教博物馆”。印度宗教主要有印度教、伊斯兰教、犹太教、锡克教、佛教等。印度宗教早期盛行的是佛教和婆罗门教 (印度教) 。与其他宗教不同, 印度教没有单一的创建者, 没有完整的神学体系和道德体系, 也没有中央组织。现代印度教由于受到其它宗教的影响, 在形式上更接近于现在意义的宗教。更能体现印度人民的生活方式。印度的佛教起源于印度的北部, 它主要流行于富裕阶层和上流社会。在释迦牟尼时期赢得了大批信徒。释迦牟尼逝世之后佛教逐渐衰败。现如今印度佛教的发展概况远不如远东诸国。
(二) 泰国宗教概况
泰国是世界上的佛教强国之一, 素有“黄袍佛国”的美誉。泰国以起源印度的南传上座部佛教为国教。在泰国, 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人信仰小乘佛教。泰国宗教的最初形态是带有祖先祭祀内容的拜物教, 稍后传入了佛教。在泰人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佛教与印度教往往是相互支持的”。这就反映出泰国古代的宗教以小乘佛教为国教, 但也融合了原始祖先崇拜、大乘佛教和印度教的特点。佛教在泰国作为官方意识形态, 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泰国宪法规定:“国王需为佛教徒, 且为佛教之最高赞助人。”
二、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对文学的影响
(一) 印度宗教对印度文学的影响
就印度民族来说, 宗教和文学一体化是印度民族的一大文化特色, 宗教作为印度民族文化体系的思想核心, 对印度文学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宗教对印度文学的影响首先表现为文学内容的宗教化。所谓的宗教化就是文艺内容的泛神化思想, 即“文学作品的内容在整体上充满神话色彩, 将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加以神话化”。印度宗教包括两个体系:婆罗门教和印度教体系、佛教体系。婆罗门教是印度古代宗教之一, 约形成于公元前7世纪。其信奉的圣典《吠陀》在印度文学遗产中, 是规模庞大的文献, 是吠陀教 (婆罗门教的前身) 的文字依据, 是婆罗门教正式经典, 而其本身又是文学创作, 是印度最古老的诗歌总集, 主要包括《梨俱吠陀》、《娑摩吠陀》、《夜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等, 其内容是关于诸神的颂诗、祭神祈祷词和祭神仪式。印度宗教文学的又一特点主要表现在文学艺术形象的泛“众生”化。众生是印度宗教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一切有生命的东西, 特别是人和诸种动物。在印度人独特的宗教观影响下, 印度文学从神话史诗时代开始, 一直将“众生”形象留在文学中。
(二) 泰国宗教对泰国文学的影响
小乘佛教在泰国的传播过程中主要呈现两个重要特点, 即既同印度教、大乘佛教和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的结合又与当地原已存在的各种宗教并存和合并。宗教和文学就是血与肉, 灵与魂的彼此对应。泰国的宗教对泰国的文学尤其是泰国古代文学和民间文学的影响可谓是根深蒂固。泰国宗教对泰国文学的影响首先主要表现在宗教对泰国古代文学的影响上。作为泰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佛教经典《三界经》是根据数十部宗教著作编纂而成的。宗教对泰国古代文学的影响可谓是既广又深。在泰国王朝成立之后, 泰国确立了南传上座部为佛教之后, 统治者和僧侣都专注于创作宗教文学。泰国的古代文学大多是宗教文学。其次, 宗教对泰国文学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对民间文学、寺院文学和神话故事等文学题材的影响。在阿瑜陀耶时期, 出现了大量的按小乘佛教教义加工、改变的故事。在泰国历届描写宗教的诗文数不胜数。由于泰国佛教追求自我解脱, 主张远离尘世。又使得泰国文学呈现出一种追求和赞扬真善美的艺术形态。
三、印度宗教文学对泰国宗教文学的影响
泰国的佛教源于印度佛教的一个分支——小乘佛教 (南传上座部佛教) 。佛教传入泰国的过程中在结合自身宗教特点发展的前提下又大量的保留了印度宗教的特点。而宗教又作为一种宗教国家的主要社会意识形态对一定时期的文学创作的发展产生着或深或浅的影响。印度的宗教文学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对泰国的宗教文学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印度宗教文学对泰国宗教文学的影响首先则主要体现在对泰国古代文学的影响上。素可泰王朝时期, 泰国古代文学兴起。其最具代表性的一步作品, 即《三界经》, 它对中世纪的泰国文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三界经》是一部根据30部印度教和佛教的宗教著作编纂而成的著作。是泰国宗教文学对印度宗教文学内容的首次借鉴。其次, 印度梵文为宗教界和王室人士必学, 并且是进而学习文学、哲学、美学的基础, 阿瑜陀耶时期, 泰国的民间文学和寺院文学都得到了发展, 僧侣在接触和研究佛典的过程中他们又往往把印度佛典中的文学作品和文学性较强的经典, 从巴利文和梵文译为泰文, 为泰国文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结语
总的来说, 印度宗教文学对泰国宗教文学的影响甚早且大, 在公元初整个泰国文学之始就深受印度文学尤其是印度宗教文学的影响。近古时期, 泰国宗教文学受印度宗教文学的影响有所深入与加强, 宫廷文学, 世俗文学都深深的打上了印度佛教文学的烙印。但是近现代以来, 印度宗教文学对泰国宗教文学的影响有趋淡化之势, 可是由于印度宗教文学的某些影响已深深融入泰名族宗教文学之中成为一体, 不可分割。不论印度古代的名著还是近现代的名人佳作都开始在泰国直接译介;印度宗教文化的影响从素材、文体、创作手法等方面的仿效借鉴已转到思想意识、道德观念等深层次上表现出来。可以预见印度宗教文学某些深层次的影响仍会较长期地在泰国宗教文学中存在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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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河内宗教地名看河内宗教信仰 篇八
关键字:河内;地名;宗教信仰
一、引言
宗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从原始社会,经历封建社会,再到现当代,越南民族的宗教信仰既有来自外来文化影响,也有自己特有的本土特色。可以说越南特殊的历史变迁及特有的地理环境孕育了越南独特的文化,其中也包括宗教文化。这些文化现象在河内地名中都有所反映。
河内地名因宗教信仰因素而产生的地名主要包括祠、庙、亭、寺、殿、教堂、庵、道观等宗教建筑。而与这些宗教地名有关的地名如:独柱寺街、大教堂街、文庙街、亭子街、文庙坊等也不少。通过分析这些地名,可以以了解河内当地的宗教信仰特点。
二、河内宗教信仰的多样性
从河内宗教建筑地名上看,河内的宗教信仰是多样性的,除有外来宗教佛教、儒教、道教、基督教外,还有本土的民间宗教信仰。在越南,佛家的庙宇称为寺(chùa)、庵(am), 河内佛教的庙宇很多,如河内的西湖郡的镇国寺(chùa Tr?n Qu?c)是越南最早的寺庙之一,建于公元541年,供奉释迦牟尼。佛教在越南李朝-陈时期达到鼎盛,这个时期升龙城内兴建了许多的佛教建筑,如独柱寺、真教寺、宝天寺等。此外还有栋多郡的廊寺(chùa Láng)、朴寺(chùa B?c)、纸桥郡的帝王寺(chùa Vua)和二征夫人郡的何寺(chùa Hà)等。这些寺庙所在的街巷也是也寺庙的名称命名,如:独柱寺街、廊寺街、朴寺街、帝王寺街、何寺街。
相对佛教文化,儒教文化在河内地名的体现主要是间接反映在一些地名雅名上,比如:仁和村、贤良村、顺美村、泰兴街、子廉县等。这些都体现了儒家仁、义、忠、孝的核心思想。直接与儒教有关的宗教建筑地名在河内地名中很少见,在我们考察的地名中只见文庙及文庙街。但是这并不说明儒家文化在越南的影响不大,如果调查会发现,越南各地都建有供奉孔子贤士的文庙,且翻阅越南历史,可以了解到,从漫长的北属时期至到现代,儒教在越南的传播和影响广泛而深远。越南历代的统治者崇尚儒术,实行科举取士。到了阮朝时代(公元19世纪),越南的儒学发展到全盛时期,越南各地建造文庙,皇帝亲自参加祭拜。
基督教是随着西方殖民者的侵略逐步在越南传播,基督教在越南南方比较兴盛,越南北方则受传统的中国文化影响较多。直接反应基督教文化的地名不多,如大教堂、教堂街,大教堂在越南海防、胡志明等大城市都有,这反映了基督教在越南的传播情况。河内的大教堂于1886年12月24日平安夜日建成,最初叫做Xanh- Gio-Dep 教堂,后改称大教堂。是河内最大的基督教建筑,每年这里都举行大型的基督教庆祝活动。
在河内地名中除了有直接反映佛教文化的寺庙名、代表儒教文化的文庙及体现西方宗教的大教堂外,还有一些供奉奉神仙或者被奉为神仙的历史人物的庙宇。从这些庙宇中我们一方面可以了解到越南的民间信仰,也能窥探到道教文化的遗迹。这些庙宇一般称为:“??n”、“?ình”、“mi?u”、“??o quán”。
“??n”为庙,专供奉神仙或者被奉为神仙的历史人物,如??n Hùng(雄王庙)、??n Phù ??ng(扶董天王庙)、??n Hai Bà Tr?ng(二征夫人庙)、??n L? Qu?c S?(李国师庙)等。这些地名体现了越南民族民间信仰中的人物崇拜。
“?ình”(亭),这个建筑地名与越南的城隍信仰有关,越南城隍神的种类很多,与中国的城隍信仰一样,最初是自然神,后来人格化,把对当地有功的人、本地的英雄、名臣武将尊为城隍神。从河内地名上看,城隍信仰在河内乃至整个越南都很普遍,因为几乎每个越南村子都有自己的“村亭”也即是城隍庙,如白梅村的大亭(?ình ??i)、东乐坊的东乐亭(?ình ??ng L?c)、同顺村的同顺亭(?ình ??ng Thu?n)等。
“mi?u”(庙)规模比“??n”小,一般是供奉神圣或被神圣化的人物的地方,如祖圣庙(mi?u Thánh T?)、龙神庙(mi?u Long Th?n)、土地庙(Mi?u Th? ??a)、帝王庙(mi?u Chùa Vua)、?ình V?n X??ng(文昌亭)等。
“??o quán”、“quán”类地名在河内地名中较为少见,而且叫“观”的建筑地名并不一定与道教有关,如招文观(quán Chiêu V?n)是培养李朝一二品官员子弟的学校,后来黎朝则改称崇文观(quán Sùng V?n)。河内地名中与道教直接有关的地名有:碧勾道观(Bích C?u ??o Quán)、玄天观(Huy?n Thuyên Quán)、关圣观(quán Thánh)等。从这些地名衍生出相关地名:关圣街、碧勾街、玄天村。碧勾道观(Bích C?u ??o Quán)主要供奉信仰道教,修炼道法的人。玄天观和关圣观都是是信道教徒修炼的地方,供奉道教的真武大帝。越南的道教是东汉末年时传从中国传入,但是越南并不是完全照搬中国道教,中国道教诸神以及一些习俗传到越南,与当地的民间信仰相融合,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色。如越南的道教除了供奉与中国一样的神圣外,还有自己本民族供奉的神仙。越南道教的鼻祖是楮同子(Ch? ??ng T?),此外还供奉如伞圆山神、柳杏公主、陈圣人及三府等。这些越南民族特有的道教文化在河内地名中都有所体现,如三府庙(??n Tam Ph?),三府是越南越南供奉的三大女神:天府(Bà Tr?i)、地府(Bà ??t)和水府(Bà N??c)。
三、河内宗教信仰的兼容性和实用性
位于现今河内西湖附近有名的道教建筑Quán Thánh(关圣观),也叫做??n Quán Thánh(关圣庙)或chùa Quan Thánh(关圣寺),道教的建筑在越南一般称为 “quán”或“??n”,而“chùa”是佛寺,代表佛教文化。由此,越南各派宗教并非存在严格的分界,而是具有包容性。越南宗教信仰的兼容性还体现在供奉对象上,如越南本土化以后的道教以楮同子作为道教的鼻祖,与此同时,楮同子也是第一个修炼成佛之人。越南宗教文化的兼容性还体现在信徒信仰的多样性,每个教徒并非是信仰单一的宗教,而是可同时信仰多个,只要能满足自己的心愿,所以很多研究学者认为越南的宗教信仰带有实用性,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中某一直接、必要的需求。因此,河内宗教信仰的兼容性也是因其实用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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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内宗教信仰内容和对象的本土性
越南的民间信仰可以分为四大类:繁殖信仰、大自然信仰、人物信仰和城隍信仰。繁殖信仰及大自然信仰属于较为古老的原始信仰,这些原始的宗教主要来源于原始社会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如风雨闪电、洪涝地震、生老病死等无法理解,因而产生恐惧的心理,认为自然界的各种现象都是有神力,因此产生了对这些现象的崇拜。这些原始的原始的宗教信仰在每个国家都存在,且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也会因为所处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从地理环境上看,河内属于热带季风气候,生物种类多样,这些因素使得河内古老的宗教信仰对象也是多样的,如百灵庙(??n Bách Linh)、七课树(B?y C?y),百灵庙供奉的是诸位水神和土神。七棵树是指7棵古老的木棉树,这里是纪念雒龙君夫人出生的地方。木棉树也是越南民间尊敬的植物之一。动物方面除了传统的龙凤崇拜之外,还有对神马的崇拜,如白马祠(??n B?ch M?)。
因河内处红河三角洲农业文明一带,以自耕自足的传统农业为主,因此自古以来信仰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自然现象。如在河内寺庙中,有不少寺庙供奉三府神灵(天府、地府、水府),这三大要素是对农业社会的发展最为重要。如??n Tam Ph?(三府庙),另有??n Trách Sài(泽晒庙)、??n Yên Viên(安园庙)。
在人物信仰方面,因受外来宗教影响,越南宗教信仰中也有对佛家、道家、儒家及西方宗教人物的信仰。如孔子、老子、玉皇大帝、太上老君、释迦牟尼及西方的耶稣等。此外,越南也有本民族的人物信仰,这些人物一些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财神、土地公、雄王、雒龙君)、历史英雄人物(陈道兴、李国师、高骈)外,也有一些默默无闻的普通人。在这些人中,多是一些对当地工业贡献的人,这些人是当地传统工艺的创始人,越南人称为“t? ngh?”(业祖)。从河内地名上看,很多寺庙都供俸当地的业祖。如湖口亭(?ình H? Kh?u ),因为当地的传统工业是造鞋,供奉的是鞋行业的”业祖”。还有武游亭(?ình V? Du)供俸安泰村的“业祖”黎公幸,黎公幸是刺绣业祖,因教安泰村民编织罗伞成为“业祖”。从河内地名上看,很多村的寺庙都以“业祖”作为供俸的对像。这与河内周围存在很多手工业村有很大的联系。
在越南人物信仰中,还有一个特点是重视女性崇拜。在越南,人们能列举出70多位女神。其中,有四大女神最为著名。这四大女神是分别瓯姬(?u C?)、媚娘(M? N??ng)、蛮娘(Man N??ng)和柳杏公主(C?ng Chúa Li?u H?nh),瓯姬出现在解释越南民族起源的神话传说中,在越南被称为“国母”。媚娘是第十八代雄王之女,出现在越南神话传说山精水精的故事里,这个故事主要是为了反映越南人民反抗大自然(洪水),谋求平安幸福的社会生活。蛮娘的出现与佛教传入越南有关,蛮娘是到越南传播佛教的印度人寇驮罗(KAU DA LA))的一位姑娘。柳杏公主也叫柳杏圣母。传称,柳杏圣母姓陈,后黎朝天佑年(1557年)出生于山南镇天本县云葛乡的黎太公家中,是道教玉皇大帝之女贬到人间之女。在越南,对柳杏圣母的崇奉叫做母道教,越南北方比较盛行,在河内寺庙中,有不少是供奉柳杏圣母的如:文新亭、会统庙、云府、顺美祠和安寿祠等。由此可以看出,自古以来,越南就有女性崇拜的习俗,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越南属于典型的农业传统国,女性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很重视女性的崇拜。正如刘志强在其文章《越南民间信仰》中写道:“女性神高于男性神,这是越南民间信仰的一大特点”。
五、结语
地名是历史的产物、地理的反映,是一种文化现象。通过一个民族的地名,可以了解到该民族诸多的文化信息。然而地名系统纷繁复杂,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名进行研究。 因此,通过研究河内丰富宗教地名,我们可以了解到河内宗教文化特色。通过分析,河内宗教文化受外来文化影响很大,既有来自中国的宗教文化影响,也有来自西方宗教文化的影响, 这是由于越南特殊的历史决定的。因此,越南的宗教信仰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然而,越南宗教信仰是在其本土文化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有受外来宗教文化的影响,但是其本土因素还是不会改变并呈现出与外来文化相融的趋势。因此其宗教文化也带有一定的兼容性。这些特点都能从地名中找到求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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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三清观宗教工作的管理 篇九
关于宗教管理工作的汇报
枣庄市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巩固和发展团结平等互助和谐的新时期宗教关系,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深入学习,用科学思想统领宗教工作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落实工作的本领,这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宗教工作首要的政治任务。
2、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人士的管理,着力提高宗教人士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做到对宗教工作内容钻得进、跳得出、说得准、化得开。
二、积极履职尽责,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1、着力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力争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在规范管理下有新的特色。
2、深化“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认真按照市、区民宗局创建活动总体安排,结合景区实际工作,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3、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改建修缮工程建设。针对景区三清观房屋老化等问题,先后筹集资金近100万元对三清观进行了改建、修缮。
4、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让他们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支持宗教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5、防范和化解影响宗教关系的各类问题,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宗教活动。
10.宗教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有各类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94处(其中佛教22处,道教23处,天主教7处,基督教39处),有审批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代管的宗教活动点共21处(其中佛教1处、基督教20处)。全市信教群众约102037人(其中,佛教44780人,道教47950人,天主教1662人,基督教6726人)。有宗教教职人员105人(其中佛教13人、道教17人、天主教10人、基督教62人)。有宗教团体14个(其中全市性宗教团体3个,县级爱国宗教团体11个)。有全国第一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个(宝塔区柳林清真寺),全国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1个(安塞县弘法禅寺)。
近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着力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促进作用。
(一)提高重视程度,健全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宗教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十八大以来,先后9次传达学习中省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族宗教工作长效机制方案》等政策文件。市、县两级均健全民宗工作机构,成立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民宗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抓县区和联合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将“宗教工作成效”纳入县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宗教工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和宗教活动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
二是注重法制宣传。坚持将法制宣传作为重要抓手,纳入全市普法工作之中,充分利用6月份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等重要节点,通过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就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扩大覆盖面,注重实效性,提升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认知水平。
三是狠抓学习培训。坚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分层次、多形式”的方法,全方位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宗教干部、宗教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共300多人参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专题培训,选送120人次参加中省宗教团体举办的政策法规和教义教规培训,提升了处置宗教问题的能力,促进了宗教工作法治化。
(二)夯实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教职人员管理。坚持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培训考试、资料采集、上报认定、逐级备案、建立台账的方法对教职人员进行认定备案。重视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强化与宗教教职人员联系。
二是加强活动场所管理。建立《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等8项制度,理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登记、审批程序,推动了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和文明敬香等方面的规范化。强化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加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确保了重大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信教群众引导。组织开展乱建庙宇乱塑露天宗教造像、非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设置功德箱等专项治理工作,对摸排出的1937处各类庙宇进行了全面整治,规范登记为民间信仰场所967处,对剩余的970处将分三年时间逐步关停259处,转化用途201处,拆除510处(其中:安塞区164处、吴起县130处、甘泉县91处、志丹县89处),对摸排出的47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进行分类治理。对全省通报的三处乱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宝塔区马家湾影视城内的财神像于9月30日前已拆除完毕,子长县龙虎山青云观露天造像、羊马河玉皇山道观露天慈航真人造像正在制定方案,限期拆除整改。积极引导清真寺阿訇将去极端化工作融入日常讲经工作,使穆斯林群众自觉抵制“达瓦宣教”渗透,杜绝“沙化”“阿化”“清真食品概念泛化”等不良倾向。
(三)注重服务保障,推动自身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四进”活动。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作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场所活动。各宗教活动场所升起了国旗,制作了展板,创办了专栏,进行了培训,融“四进”内容于讲经讲道之中,成效明显。
二是强化爱国团体建设。精心指导市道协、市佛协、市伊协等爱国宗教团体工作,特别是在打击邪教、治理“两乱”和抵御渗透等工作中,发挥了各协会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引导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参与“宗教慈善周”活动,投身于扶贫帮困、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出台《宗教界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士充实到宗教界代表队伍,推荐全市宗教团体优秀负责人进入省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
三是落实服务保障问题。为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了由民宗部门牵头,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xx年,市委、市政府就解决宗教团体“三无”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全市性宗教团体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招聘公益性岗位为每个团体各增加两名工作人员。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缺乏认识,有的只是把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不抓具体落实。有的在认识上有误差,要么放任不管,要么简单粗暴,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不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引起宗教界人士的不满。
(二)宗教场所建设有待加强。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宗教场所内部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缺乏专业人员,账务不清、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市94处宗教活动场所现仅有教职人员105人,且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居多,宗教爱国后备力量薄弱。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萌发,尤其是天主教对历史遗留教产较为关注,因此引发矛盾纠纷。佛道教活动场所商业化、教风不正和乱建寺庙露天造像的现象较为突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现象依然存在。
(三)宗教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宗教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个别部门因宗教工作比较复杂、敏感而回避、推诿,一些通过协调配合即可解决的问题却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市县两级宗教部门孤军作战的现象非常突出,执法经费不足、执法人员短缺,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宗教工作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习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学习,不断深化对宗教问题长期性、群众性和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宗教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去落实。要下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既宣传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和极端宗教思想的内容、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识别和抵制本领。要创新宗教培训体制,将宗教工作纳入全市干部培训体系中,加强对宗教工作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教职人员“三支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解决城市拆迁中宗教房产的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低保申请工作,维护好宗教团体合法权益。要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分层次、按步骤、多渠道地对中青年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真正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合格教职人员队伍。要重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困难,常态化排查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如太和山道观的生活污水一直无法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大型庙会期间极易对山体自然生态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