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加工

2024-06-30

流通加工(8篇)

1.流通加工 篇一

商贸流通和生态加工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县深度落实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严格贯彻省委“多点多极”支撑战略和州委关于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战略部署要求,按照县委提出的“绿色二产、特色三产”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产业大发展”行动,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商贸流通和生态加工业产业融合发展。

一、县生态加工基础及现状

(一)发展基础:县平均海拔为3300米,太阳幅射强,年平均日照时间达2535小时,光伏理论开发量超过120万千瓦。县域境内河流众多,水能理论开发量83.7万千瓦。全县有天然草场1321万亩、耕地15万亩、林地178万亩,农产品主要有青稞、青豌豆、油菜和食用菌等为主,年总产量8000吨以上;畜牧业以牦牛肉、绵羊肉和牦牛奶为主,牲畜年出栏量9.9万头左右,年产鲜奶2.4万吨以上;林下产品贝母、虫草在国内市场上享有盛誉。

(二)发展现状:根据县资源情况,近年来,通过努力,县逐渐形成了以光伏电站开发和牦牛肉开发为主的工业产业发展支柱体系。20xx年全县共有工业企业9户,主要包括中核公司麦尔玛3万千瓦光伏电站、金洋肉业、电力公司、自来水厂、林产品总公司和老清真食品公司等,全县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4余亿元,实现工业值7800万元,同比增长2.5%。其中:光伏电站完成产值4246万元,同实现工业增加值3300余万元,比增长25%以上。农畜产品加工完成产值1.3亿元,其他产值8000余万元。

二、县商贸流通发展基础及现状

(一)发展基础:县地处川甘青三省结合部,在周边邻县中,县既处于红原、壤塘、若尔盖、马尔康、久治、班玛、玛曲七县的中心位置,又是班玛、甘德、久治、玛曲等县到成都的必经之地,区位优势尤为突出,素有“草原商城”之称。县是三省结合部周边邻县中人口最多,城市规模最大的县,商贸流通优势较为明显。

(二)发展现状:20xx年,全县共有各类个体工商主体2818户,其中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达到2633户,占比达到93.4%。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个体和企业8户,年内全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5000万元,同比增长2.6%。全县已建成一广场(商业广场)、六市场(农产品综合、建材、日用百货、五金炉具、畜产品及中药材市场)。县的交通物流通道目前只有公路。全县公路骨架干道共4条,分别是国道347线,长121.5公里,是县唯一的一条出境干线通道。省道217线段,长85.4公里。省道220线(县城至茸安)段,长113.9公里。省道452线求茸公路,长210公里。以上道路是20xx年升级为国、省道,除省道452线已于3月8日启动开工仪式外,其他三条道路需要提升改造。拥有乡道70公里。规划中的川青高速公路将在近期开工建设。

三、融合发展现状及下一步打算

(一)现状:县商贸流通产业和生态加工产业融合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是通过德(阳)阿(坝)生态经济扶贫产业园引入金洋肉业等企业实现本地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目前公司正在搭建生产平台。二是中核公司光伏电站通过现代信息化管理实现工业信息化生产。三是本地工业产品通过旅游商贸发展带动销售。藏香、牛肉干等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外销售。四是现代冷链物流仓储行业进入金洋等企业。

(二)下一步打算:结合县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拟在南岸新区邻近德(阳)阿(坝)生态经济扶贫产业园,依托金洋公司农畜产品加工和凯安生物酪蛋白加工等项目配套建设综合性商贸物流园,包括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冷链物流仓储中心、农畜产品市场、手工艺品市场和汽车服务市场。目前正在着手编制方案。园区建成后依托企业产业化发展,建立产品标准,开展线上与线下向结合的.对外销售,实现本地主要畜产品附加值的增长,结合供给侧改革引导川甘青三省结合其他县域资源向县集中,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和区域带动。

四、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缺乏。生态经济扶贫产业园从20xx年开始招商,迄今入驻企业6家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业态的企业和个体较少,主要集中在旅游服务行业,从事线上产品对外销售的不足10家。二是产品体系还不完备。县与周边红原相比地域知名度和产品品牌知名度较低,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qs等产品认证较少,全县能够开展线上销售的产品3个(藏香、林产品公司野生菌、老清真牛肉干),产品构架和产能暂不足以支撑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业态,亟待改善。三是信息化水平较低。县大部分加工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六大市场属于传统商贸市场,市场规范度不够,流通效率低。融合发展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电子商务主体信息化知识匮乏,发育度较低。

五、问题对策建议

针对县在产业融合发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

一是制定政策,强化招商,充实市场主体。按照以“人”为本原则,引进实力企业入驻发展;同时不断优化招商引资、电子商务和返乡兴业等具体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环境,争取引进更多企业法人和个体投资兴业。

二是制定标准,打造品牌,完善推广体系。县有机示范县成功申报,成为藏区第一个国家级有机示范县。以有机示范县为标准完善产品质量体系,建立标准,以“净土”为出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推广。

三是搞好规划,加强建设,提升硬件水平。从实际出发,从规划入手,着眼未来,甄选代表行业,着力提升新进项目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为县信息化发展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流通加工 篇二

水泥生产工艺过程简单地可以分为“两磨一烧”三个阶段:先是把石灰石、粘土、铁粉等几种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合, 在生料磨机中磨成生料;然后把制得的生料送入窑内煅烧成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熟料;最后将熟料配以适量的石膏和混合材料磨成细粉即得水泥;然后将水泥包装, 销售给客户, 这个过程的物流系统包括为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废弃物物流。

企业水泥物流系统

中小型水泥企业选址大都靠近水泥消费地。该物流系统供应物流包括将石膏、混合材、石灰石、煤炭等原燃料从供应商产地运输到生产地;生产物流从生料磨开始、经过窑内煅烧成熟料, 到水泥磨磨细、水泥成品包装等过程;销售物流是指从成品水泥运送到客户的过程;废弃物物流主要是水泥包装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该物流系统与大型水泥企业物流系统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企业选址在消费地, 该地有大量混合材可以就近供应, 减少了运输距离, 降低了物流成本, 这是该物流系统优点之一。

企业没有自己的石灰石矿, 石灰石是长距离运输的主要原料, 是供应物流主要组成部分, 并且石灰石在煅烧过程中失重, 重量减少很多, 因此产生长距离无效运输现象, 造成物流成本上升, 这是中小企业水泥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选址在消费地, 实现短距离运输成品水泥, 减少水泥长距离运输的污染和失效, 企业规模小, 单位时间产量低, 有利于根据当地客户需求生产不同标号的水泥, 实现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大型水泥企业选址大都靠近石灰石产地建设, 该物流系统供应物流包括将石膏、混合材、煤炭等原燃料从供应商产地运输到生产地;生产物流包括从矿山开采石灰石, 经过生料磨、窑内煅烧, 到水泥磨磨细、水泥成品包装完成;销售物流是指从成品水泥到客户的全过程, 废弃物物流仍然主要是水泥包装的回收和处理。

该物流系统与中小型水泥企业物流系统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企业选址在原料产地, 石灰石在矿山开采后, 采用皮带输送机直接进入仓库均化, 不需要长距离运输, 供应物流成本很低, 这是大型企业水泥成本低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原料产地一般比较偏僻, 该地很少有混合材, 需要到外地购买, 增加了运输距离, 产生了新物流成本, 这是该物流系统缺点之一。

企业在原料产地, 距离市场较远, 需要长距离运输成品水泥, 容易造成水泥长距离运输的污染和失效。

企业规模大, 单位时间产量高, 不利于根据客户需求生产不同标号的水泥, 不能实现个性化服务。

中小型水泥企业和大型水泥企业物流系统各有优点和缺点, 改变水泥生产物流方式, 能有效发挥两种类型的优点, 克服它们的缺点, 优化水泥物流系统。

改变水泥流通加工物流模式

流通加工是在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中, 为了促进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提高物流效率, 对物品进行的加工。水泥流通加工就是在大型企业生产物流系统中, 将生产物流系统中的“两磨一烧”中三个阶段, 分别在石灰石产地和水泥消费地两地进行, 于是生产物流系统分为熟料生产物流和水泥生产物流。该系统生料磨粉碎、窑内煅烧, 仍然在石灰石产地进行, 建设水泥熟料基地;而水泥磨以粉磨站的形式建设成流通加工中心, 选址在消费地, 构建水泥流通加工中心。

由于水泥流通加工中心的建设, 将供应物流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供应物流是煤炭等燃料从供应地运输到水泥熟料基地的物流;第二部分供应物流是石膏、混合材等原料从供应地运输到水泥流通加工中心的物流。

建设水泥流通加工中心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利用原有设施“停窑改磨”改建。即:改造现有中小水泥企业, 将中小水泥企业煅烧窑报废, 改生料磨为水泥磨, 建成水泥流通加工中心。第二种是新建水泥流通加工中心。根据消费市场分布情况, 在合理的经济运输半径范围内, 用重心法或者覆盖法模型选址, 构建水泥流通加工中心网络, 可以改变现有水泥物流系统, 该系统相对原有水泥物流系统具有以下优点。

减少运量、避免无效运输, 节省运力、降低物流成本。生产1吨水泥熟料需要水泥原料1.55吨, 因此运输水泥熟料比运输水泥原料减少55%的运量、避免了无效运输, 并且在我国水泥消费市场, 工业基础大都较好, 当地有大量的工业废渣可以作为混合材, 因此减少了混合材的运输, 这两项运输材料的减少, 节省了运力、降低了水泥物流费用。

实现低成本、大批量、高效率的运输。熟料可以充分利用水路、铁路等干线长距离运输, 熟料基地和水泥流通加工中心形成固定的直达渠道, 实现低成本、大批量、高效率的运输, 使水泥的物流更加合理, 从而实现经济效果较优的物流。水泥流通加工中心可以根据水泥的客户的需求, 利用公路等支线运输, 采用汽车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方式。

节约电能消耗。中小型企业的窑内煅烧消耗电能大约5 0 k w H/t, 而大型企业的窑内煅烧消耗电能仅为4 0 k w H/t, 因此“停窑改磨”, 停产中小水泥窑, 充分利用大型干法回转窑能节省20%的电能消耗。

降低水泥的运输损失、减少粉尘污染。水泥的水硬性是在充分磨细之后才表现出来的, 而未磨细的熟料抗潮湿的稳定性很强。所以, 运输熟料也基本可以防止由于受潮而造成的损失。此外, 颗粒状的熟料也不像粉状水泥那样易于散失, 减少粉尘污染。

可按客户需要掺加混合材。生产廉价的低标号水泥, 发展低标号水泥的品种, 就能在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更大限度地满足需要。水泥流通加工中心有利于根据当地客户需求生产不同标号的水泥, 实现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3.流通加工 篇三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制度。我国加工贸易主要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对来料加工,执行“不征不退”的税收政策,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加工环节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对加工成品复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出口增值税和出口消费税。由于各环节免税,因此不存在退税问题。但对进料加工,海关有全额保税、定额退税、不予保税三种待遇。对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全额保税。其它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其进口料件按《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的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可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一律实行全额保税。近几年,随各地保税物流业的发展,从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口,以“保税区域一日游”替代“香港一日游”的业务呈逐年递增的势头。海外货物存入保税区,方便国内企业看货议价,缩短进口周期,减少资金占用;国内上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到保税区域,即可获得出口退税;下游企业再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间接实现保税生产。本文基于案例研究,检验不同海关监管区域退税政策的差异及其对加工企业流通成本的影响,为企业经营选址决策提供参考。

一、免、抵、退税政策对加工企业流通成本的影响

我国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增值税收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收入取决于出口销售收入(以离岸价计算)及其进项税额。免,即免征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即用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料件在前道环节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即出口额占本期销售总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若不足50%,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年继续抵扣。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一律按免、抵、退税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后,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免税证明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当期退税申报时,将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规定的退税率的积从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中抵扣。我国出口退税一度出现退税额大于征税额的情况。为此国家调整退税体系,将增税额与出口FOB价格挂钩,而不与增值税发票挂钩。实际退税额在应退税额(the net VAT refundable)和免抵退税额(the exempt,credit and refund VAT)之间择低选择。所谓未退税额(Export VAT leakage),是指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即增值税中不予退还的部分。相关计算公式为:

当期出口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成品的FOB出口价(本币计)×(出口征税率-出口退税率)-保税进口料件的CIF进价(本币计)×(出口征税率-出口退税率)=(成品的FOB出口价-保税进口料件的CIF进价)×(出口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FOB出口价-保税进口料件的CIF进价)×出口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成品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或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成品内销的增值税额-(采购料件的增值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0,则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无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料件全部从国内采购,则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7条,生产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且出口货物未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例如大连海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海联)是兼营内销和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未单独记账核算。假设国内销售额为100万元,国内采购料件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900万元。

(1)若采用进料加工,海关核销保税进口料件600万元(CIF金额),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0%,则当期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万元[(900-600)×(17%-10%)];出口产品应退税额为 30 万元[(900-600)×10%];当期应纳税额为21万元 [100×0.17+21-17];实际退税额为 30万元;当期产品成本为721万元[600+17÷0.17+21]。

(2)若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全部转为国内采购,采购同等数量、质量的材料需支付价款568万元,支付增值税96.56万元,则当期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3万元[900×(17%-10%)];出口产品应退税额为90万元 [900×10%];当期应纳税额为-33.56万元[100×0.17+63-(17+96.56)],因为 90万元>33.56万元,因此实际退税额为33.56万元;当期产品成本为721 万元[568+17÷0.17+63]。

表1 不同海关监管区域的出口退税政策比较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制度比较

保税区(bonded area)、保税港区(bonded port area)、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park)都具有“境内关外”的功能,即企业保税进口、一次进货、分批报关、缓缴关税。当进口料件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SSAs)时,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如果成品销往国外,则免税;如果成品转内销,则需补税。在CSSA内发生的仓储运输费用都需计入应税价格。不同区域出口退税政策不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也不同(见表1)。选择合适的区域出口,对降低税收负担十分重要。

从表1可知,自贸区与出口加工区对内销产品生产所需的进口料件补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前者以进口料件的原始价格为基础,后者以成品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如自贸区内一制造企业采购5000万美元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以1亿美元的价格销往国内。则:(1)若料件全部从海外进口。则当成品内销时,需以内销价格(1亿美元)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2)若3500万美元的料件从海外进口,1500万美元的料件从国内购买,则应以进料价值3500万美元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所以,我国自贸区(FTZs)部分具有保税区的功能。

三、保税物流对加工企业流通成本的影响

本部分围绕不同区域退税政策的差异,说明经营选址的重要性。我国大陆一制造商从国内购买价值1000万美元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以1亿美元的FOB价格出口。假设增值税退税率为13%,则未退税额为:10000×(17%-13%)=400(万美元)。原材料采购时,应付增值税额为:1000×17%=170(万美元)。额外支付的增值税额为:400-170=230(万美元)。这样,企业不仅没有享受进口料件的抵扣,而且出口还需课税230万美元。但如果企业将生产放在CSSAs内,将制造活动放在出口加工区(EPZ),则可以降低FOB出口价格。

下面以这一案例说明不同海关监管区域对进料加工企业流通成本的影响。假设加工企业A有三种经营模式可供选择(以下所有金额均不含税。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30%,出口不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模式一:A选址在自贸区(FTZ)内经营。A企业生产的1亿欧元成品,有7000万欧元(内销价)销往国内非保税区,3000万欧元(FOB价)销往海外。其生产所用的2000万欧元料件,有1000万欧元(CIF价)从国外保税进口,其中700万欧元料件用于内销生产,300万欧元料件用于外销生产;另1000万欧元的料件从国内购买,其中700万欧元料件用于内销生产,300万欧元料件用于外销生产。

【解析】自贸区(FTZ)内A企业从海外进口1000万欧元料件时,可暂免征税。从国内购买1000万欧元料件时,由国内卖家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欧元)。

当3000万欧元的成品销往海外时,其采用的进口料件免税,国内料件申请退税。

未退税额=(成品的FOB出口价-保税进口料件的CIF进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3000-300)×(17%-13%)=108(万欧元)

当7000万欧元的成品内销时,其采用的进口料件应补征进口关税:700×30%=210(万欧元);应补征进口增值税:(700+700×30%)×17%=154.70(万欧元)

模式二:A选址在出口加工区(EPZ)内经营。举例同模式一。

【解析】出口加工区(EPZ)内A企业从海外进口原材料1000万欧元时,可暂免征税。但从国内购买原材料1000万欧元时,由国内卖家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欧元),且应视为国内卖家的出口,由国内卖家申请出口退税:1000×13%=130(万欧元)。则未退税款为:170-130=40(万欧元)。

当A企业将3000万欧元成品销往海外时,不再征税和退税。

当A企业将7000万欧元成品销往国内时,其国内采购商应按成品价值缴纳进口关税:7000×30%=2100(万欧元);缴纳进口增值税:(7000×30%+7000)×17%=1547(万欧元)。

模式三:A选址在国内非保税区。举例同模式一。

【解析】该情形下A企业不享受保税进口的待遇,但可“以进抵出”,享受税收减免和退税。

非保税区内的A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1000万欧元时,应征进口关税:1000×30%=300(万欧元);应征进口增值税:(1000+1000×30%)×17%=221(万欧元)。从国内购买原材料1000万欧元时,国内卖家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欧元)。

表2 三种经营模式下的进料加工贸易成本一览表

当A企业将生产的3000万欧元成品销往国外时,不征出口关税,且可申请出口退税。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额为:3000×(17%-13%)=120(万欧元)。

当A将生产的7000万欧元成品销往国内另一非保税区时,应缴纳增值税:

7000×17%-[(1000+1000+1000×30%)×17%]=799(万欧元)

从表2可知,当成品销往海外时,出口加工区(EPZ)内企业无需缴退增值税;自贸区(FTZ)内企业有108万欧元的未退税款;非保税区内企业有120万欧元的未退税款。当成品销往国内非保税区时,自贸区(FTZ)内企业只需按进料价值补税,而出口加工区(EPZ)内企业需按成品价值补税。出口加工区(EPZ)内企业能在国内购料环节(交易2)及时获得出口退税,现金流较自贸区(FTZ)和非保税区内企业更好。尽管出口加工区(EPZ)内企业在国内采购(交易2)和成品外销(交易3)中较自贸区(FTZ)内企业更有利,但总体看自贸区(3.18万欧元)较出口加工区(21.4万欧元)和非保税区(4.2万欧元)的成本更节约。

若A企业生产的1亿欧元成品全部销往海外,则计算结果见表1的括号所示。数据表明:当成品全部用于出口时,出口加工区(EPZ)内企业因为退税及时,格外有成本优势(0.4),相对于自贸区(3.6)、非保税区(7)的成本更低。在三类区域中,非保税区内企业是最亏的,不仅没有享受进口料件的抵扣,承担进口关税3万欧元,出口还需承担未退税款4万欧元。

4.流通加工 篇四

一、流通革命的兴起及历史演进

历史上每一次的技术或制度的重大变革,都会引起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变革,这就要求处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流通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发展,从而引发了流通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的变革。所谓的“流通革命”,则是对流通领域历史性变革过程的总称。

流通革命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的三次零售革命。第一次零售革命开始于17世纪的中期,1852年,在法国巴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家百货商店。百货商店一改传统零售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将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方式带入零售业,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实行资本运作和集约化经营的大量销售组织,为现代零售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不久,第二次零售革命又开始兴起,1862年,在美国出现了连锁商店这一新的零售组织形式。连锁商店的出现,改变了零售业经营规模扩张的方式,由原来的单店扩张转变为连锁扩张,从而避免了单店扩张可能出现的规模不经济,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空间。第三次零售革命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0年,一种新的零售业态――超级市场在美国诞生。超级市场对原来的销售方式进行了创新,采取了开架销售、自助式购货的销售方式。超级市场的出现掀起了一场零售技术的革命,将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方式引入零售业经营,并为后来运用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流通革命则是零售革命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流通革命”一词最早出现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超级市场及连锁经营被引入日本,引发了日本流通业的巨大震荡。日本学者林周二认为:日本的流通机构其构造特点是以小型零售商店为主,而超级市场的发展,将推动零售店铺的大型化,独立自营的中小零售商店的比重会下降。同时,日本的流通机构存在着流通渠道长而复杂的问题,以大批量销售为特征的超级市场的发展,将排除作为中间环节的批发企业,缩短商品的流通渠道。这种变化被称为“流通革命”。

按照日本学术界的观点,日本共发生了两次流通革命。第一次流通革命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包括超级市场和连锁经营的出现,流通技术的革新,以及由此带来的批发、零售机能的变化等。但是,由于受到交易惯例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此次流通革命并未带来整个流通领域的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直到90年代的后半期,日本再次兴起第二次流通革命。此时,由于折扣商店等以廉价为特征的新业态的出现,导致被称之为“价格破坏”的低价倾向,给整个流通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价格破坏使流通领域的收益下降,迫使整个流通渠道的所有环节,包括制造业、批发业、物流业等均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以及管理技术上进行变革,从而出现“渠道全体效率化”的新局面。归纳起来,流通革命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零售业态的多样化。流通革命首先是零售业经营方式的革命,从而不断涌现出新的零售业态。随着零售革命的深入,在原来传统超市的基础上,又相继出现了大型综合超市、折扣店、仓储店、购物中心、以及便利店、专卖店、品类杀手等多种业态形式。

2.批发机能的复合化。批发业面对价格破坏和渠道缩短的挑战,也调整了自己的经营战略,通过开发各种新的机能,如商品配送机能、商品开发机能、信息机能、金融机能和零售支援机能等,开辟出新的经营领域,创造出新的服务价值。

3.物流功能的社会化。在流通革命的进程中,原来依附于商流过程的物流过程摆脱了对生产和销售的依赖,从商流中独立出来,成为承担储存保管、流通加工、运输配送、委托代理等一揽子作业的物流企业。物流业的产生使流通领域内部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从而大大提高了流通的效率,物流业也成为除制造业利润、商业利润之外的“第三利润源”。

4.商业组织的网络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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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食品流通监管 篇五

食品流通监管

一、食品流通相关主体基本概念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一)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1.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

2.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3.食品柜台出租者。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

(三)食品互联网销售者。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

(一)定义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的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二)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 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开的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定过程要公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3.公平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食品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机会应当平等,既不享用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4.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5.便民的原则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应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食品流通许可,降低食品流通许可的成本。

6.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三)申请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逐项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是否载明申请人、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或批发、零售)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要求的全部内容。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是否清晰,名称与申请人是否一致。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加盖确认属实的印章是否清晰。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登记住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清晰载明其名称、数量等。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示意图(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供)并标明其名称和位置,包含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一并标明名称、位置和距离;提供预包装食品的存放、陈列等设施和散装食品的分装、添加、选取以及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理等管理资料,明确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措施。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清晰。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制定并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受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文本是否清晰、整洁。

受理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规定。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充材料或更正材料错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交。已经受理或者自动受理的许可,申请人自知道应当补正材料之日起至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次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许可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录入管理系统,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与申请人提前预约好的时间前往核查现场,按照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和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及其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场所和货架(台、板、盒等)或者容器(瓶、坛、罐、盒等);

2、保持经营、贮存场所整洁,与生活区分(隔)开;

3、非食品商品与食品分区(架)销售、贮存,有防止食品被污染的措施;

4、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其他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与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周边的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别保持10、20、30米以上的距离,或者有阻隔、清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用品、用具。

经营场所的设施要求:

1、具有与经营、贮存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被污染,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根据许可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受理、现场核查的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并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六)变更与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撤销、注销和吊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食品流通许可。这些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流通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的具体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是指食品流通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许可公告

许可机关负责人作出核准许可决定后,复核机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的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准予许可的信息。

(九)许可档案管理

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审批决定等材料,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凡需要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三、食品流通监管内容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监管

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是否变化;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措施和相关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有效身体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等。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食品流通质量监管 1.对食品外观质量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外观质量是指通过感官识别或通过检验机构判定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食品标签标识是否规范、食品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质量感官是否正常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食品质量感官是指依靠视觉、嗅觉、味觉、触觉和听觉等对食品的外观形态、色泽、气味、滋味和硬度(稠度)的鉴别和评价。

2.对食品内在质量的监管

食品的内在质量是指需要依据检验检测手段加以识别和判定食品对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特征要求的符合性。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必须采取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依法抽样检验,从中发现质量问题。

(三)食品流通经营行为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经营以下食品的违法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所以,对于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管,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受培训情况以及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置了专(兼)职食品经营人员; 2.检查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拥有符合食品经营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档案;

3.检查相关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接受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就培训情况建立档案;

4.检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在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5.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或者从业人员在具体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等情况,应及时要求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并对相应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诚信自律行为监管

监督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既是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要求,又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任务。所以需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或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自律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强化对经营者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食品经营者对自身经营食品的运输、贮存和销售条件的自查自纠,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散装食品经营情况检查,检查散装食品是否配备盛放的容器等专门贮存、销售工具。

3.强化监督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置,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现的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进行处置或销毁。对于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行为,食品经营者应予以配合,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生产者不予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履行报告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或销毁。

四、食品流通监管方式

(一)食品流通专项整治

1.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食药部门依据职能,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特点,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重点食品品种的专项整治。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如粮食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2)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周边等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对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针对一些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的特点,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冷冻食品、饮料饮品、月饼、糕点、儿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等行为。

(4)对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不同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重点、措施、要求等会有不同侧重。如专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酒类市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行为等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流通专项整治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主要领导具体抓,各内设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目的,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3)突出工作重点。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两道责任、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

(5)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要与行政许可、宣传教育、质量抽检、年检验照、取缔无照、案件查办等常规监管措施相结合,注重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效果。

(二)食品流通日常监管

1.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六查六看” 食品流通是连接食品生产和食品消费,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中间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总结为“六查六看”。

一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上墙悬挂、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发生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三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四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经营者管理责任,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看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食品及时采取停止经营和退市措施;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学习培训制度和档案,对新员工是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看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查食品经营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看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定期自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混存混放情况,是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四查四看” 在食品流通环节基层监管中,还需要掌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看市场开办方是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是否有抽查检测记录、停止销售记录。

二查食用农产品质量,运用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筛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看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非法添加、农残超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情况。

三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看销售者有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喷洒、浸泡、催熟、保鲜等行为。

四查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看猪肉是否具备检疫和检验“两证两章”,看猪肉肉质、色泽、气味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涉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看市场内其他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看手续载明的内容与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

(三)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

(1)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日常检查、消费者食品申诉处理、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况等经营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

(2)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充分运用食品监管的职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好信用分类监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3)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布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利用,作为开展违法案件排查、设定监督检查重点及调整巡查监管频次的依据,为上级机关研判本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应对策略等提供依据。

(四)市场清查 对抽样检验发现、舆情监测或通报的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采取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相应监管措施,开展市场清查,及时清除市场食品安全隐患。

(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是食品检验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具体体现,是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依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检验的最大区别是实施抽样检验的时间是否确定,定期检验一般是常规的工作安排,不定期检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迅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由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

(3)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经初检认定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复检结果显示被检食品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恢复与被检食品同品种、同批次食品的销售。

2.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

(2)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参照食品抽样检验规定执行。

(七)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要点

1.实施流通环节快速检测的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是辖区内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和指标项目。

2.快速检测作为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补充,在快速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用农产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对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将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

4.实施快速检测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布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食品流通市场主体责任

(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责任

1.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供货者应当主动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为食品经营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2.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经营人员出具有效的个人健康证明才能上岗;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岗位上。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3.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直接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清查库存,登记造册,妥善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要求供货者按照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所销售食品,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加盖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食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2)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如实填写并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总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当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5.食品流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并保存至规定时限。凡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食品或直接向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保存 “食品销货凭证”至规定时限。

(二)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管理义务,如实填写《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帐》并妥善保存备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

6.药品流通整治通知 篇六

粤食药监办〔201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 〕41号)要求,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省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并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三打”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及《广东省药品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严字当头、好字优先,突出重点、把握根本,打、防、治、扶、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一届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顺利完成专项工作,省局成立“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陈元胜副组长:马光瑜、陈德伟、张京华 成 员:叶永才、蔡明、陈卓鹏、徐立前、郑彬、谢志洁、毕军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协调承办集中整治的日常具体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监察室、稽查分局、药品检验所、审评认证中心及各地市局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实施。

四、工作重点

(一)药品生产领域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3.重点核实内容

(1)实际生产工艺及处方(重点核对工艺规程及批生产记录)是否严格执行注册申报工艺及处方;

(2)每批产品是否如实、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按规定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如浸膏收率、成品制成量等);

(3)尚未申报工艺处方核查的注射剂及基本药物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4)尚未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5)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委托或受托从事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及审批;

(6)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及设备的情形;

(7)生产用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使用国产原料药的,应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8)生产用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合同及发票是否与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对应,同一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价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9)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生产的,相关中药提取物是否已被《中国药典》所收载及符合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相关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范围及取得药品GMP证书;

(10)生产用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设置标本,投料用中药材及饮片是否与标本相符,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2)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其购销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格;

(3)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没有做到“票、帐、货、款”相符。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5)药品直调频次较高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

(4)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5)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较多的;

(5)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五、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全省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查自纠报告(附报表)应于3月31日前交所在地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药品零售企业自查自纠报告于同一时间交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集中检查及初步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6月15日)。各市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进行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报告(附报表)于2012年6月15日底前上报省局。

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撤销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一把手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局应于2012年3月20前将工作计划报省局。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市局应建立由安监、流通、稽查、法规、检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

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省局;对跨市案件,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市局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市局要加强督办,并向省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局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广泛发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7.流通加工 篇七

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强腐蚀性等特性, 在很多行业的使用却是不可避免, 如石油、天然气等。安全事故带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因此正确认识危化品的潜在风险, 对其进行评估防范显得很有必要。影响潜在风险的因素具有不以量化, 错综复杂, 难以估量带来的灾难后果的特点, 这是阻碍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重大危险源的主要问题之所在。对此, 基于AHP法结合模糊数学评价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2 危化品企业风险评价指标选取

危化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危险程度评估涉及到很多的因素, 不仅有自身的、人为的, 也有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形成。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不外乎原材料自身、加工工艺过程的缺陷、管理程序的不当等三大类。因此, 可以构建系统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3 风险评价实例研究

3.1 项目简介

以四川省邛崃市某公司为例, 该公司主要进行富钾卤水资源的总体勘探、开发与综合加工利用, 该项目溴素加工的生产过程需使用的液氯是众多周知的剧毒物质。

3.2 指标权重的确定

通过技术分析、调查咨询等手段, 得到各评价指标的数值并进行整理, 先采用AHP法确定权重值, 再采用熵技术修正权重, 最后得到修正后的权重值。

安全模糊评价

综合评价的因素集和子因素集 (即指标集) 已由表2-1给出, 即为:

根据各指标值, 对各子因素集中的指标进行评价, 形成模糊关系矩阵, 具体评价值见表3至表4。

根据危化品安全评价标准与计算所得的评价矩阵之间的对应关系, 可以得出结论:该项目剧毒化学品液氯的使用及存储状况良好。

4 结论

首先, 构建危化品生产企业系统的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影响因素列出三级评价指标。再次, 采用AHP法确定权重后进一步利用熵值法对各指标值进行修正, 这样可以使得指标权重的取值能够更具有代表性, 更加全面客观的反映问题。最后, 应用模糊数学建立三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以四川某公司为算例, 对评价模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郭培杰.化工厂风险模糊综合评估技术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 2006, 11.

[2]Americ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Guide of Hazard Evalution Procedure, 1985.

[3]张明广, 蒋军成.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重大危险源模糊综合评价[J], 2006, 28 (2) :31-34.

8.流通加工 篇八

以市值为基准,划拨一定比例的非流通股股权成立流通股投资者补偿基金,

将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一篮子”解决方案。

以市值为基准规划补偿与被补偿的利益格局

我们建议,非流通股提供补偿的基准是其目前的股份数量或者说价值,而不论其初始成本和当前的股权结构如何;流通股获得补偿的基准为目前持有的市值,而不论其持有的股票种类以及该股的股权结构如何。要想确定全流通对单个公司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价格的影响是不可能的。直观上看这可能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与非流通的比例)关系最大,该结构可能影响一种股票的短期的供求格局,但实际并非每一股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性后都要流通,因此实际上难以确定股权结构和股票溢价之间的关系。而对流通股而言,因为上述原因,股权结构的影响也是不明确的。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全流通将带来流通股整体估值水平的下移,因此,全流通后,决定非流通股以及流通股利益变动幅度的最主要的变量仍是其当前的市值。

我们认为最合理的补偿基准是市值,因此需要在流通市值和非流通市值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因而我们建议设立一家基金,基金的资产为用于补偿的非流通股,基金的份额则应按目前流通股市值分配给流通股东。

基金还可以为将来上市的公司对现在的流通股东进行补偿提供一个平台。将来上市的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全流通的补偿成本(这样可以降低现有上市公司的代价),其补偿可以通过此基金分配给当前的流通股东。

划拨一定比例的非流通股成立“补偿基金”

划拨目前国内A股市场上已发行的非流通股总数的一定比例成立“流通股投资者补偿基金”(简称“补偿基金”),这是目前的非流通股为提高流通性而付出的代价。我们认为这一比例可以确定为“15%”。

让渡15%的股份,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这种代价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而且相对于目前市场上主张的以净资产值为基准的方案而言,这样的代价无疑要小得多。另一方面,在非流通股的流动性大大提高之后,其价值增值应该远高于15%的代价。(关于让渡比例对补偿结果的影响,请参见后面的“情景分析”)。

将未来三年在A股市场

公开上市的公司存量股份的5%也划入该基金

此举的意义是让将来的发行者也承担部分补偿的成本。未来的股票发行者将享有全流通带来的好处,所以也应该付出代价。比起以前的发行者,他们获得的发行溢价肯定要低一些,且未来三年将是以国有大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上市的高峰时期,这些企业存量股本极大(例如中国石油目前的非流通股就有1579.5亿股),因此未来上市的公司的让渡比例应该小一些。我们建议这一比例可以确定为“5%”。在有了这样的安排后,以后大盘股的上市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不受欢迎了。

“补偿基金”的分配和运作

首先,该基金将按投资者目前持有的A股流通市值分配给流通股东(B股和H股不应该获得补偿,因为非流通股的流通不会对其带来冲击)。其次,补偿基金在设立后的三年内(即在未来三年上市的公司做出的补偿完成之前)设计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单位可以挂牌转让。

在这三年内,补偿基金实际上是一家含有期权的基金,其净值并不能反应其价值,且该基金在运作的早期,资产大都是股权,现金很少,因此不适合作为开放式基金。三年后,基金的净值可以等于其价值,且基金会拥有大量的现金资产,因此可转为开放式基金,接受赎回并逐渐减少规模。三年后转为开放式的安排也可以保证在封闭交易时不至于折价较多。

对非流通股流通的进程进行规范

为了避免非流通股在可流通后大举套现对市场的冲击,可以同时对其流通的进程进行一定的规范。例如可以规定在可流通的前三年内,第一年流通的股份不能超过单个投资者所持有的未流通股总数的1/5,第二年不能超过2/5,第三年不能超过3/5。

影响实施结果的主要变量

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性后,对市场将带来冲击,而从长远来看,市场走向则主要取决于估值水平和经济的基本面。市场价格的水平,短期内取决于非流通股释放的程度,以及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接受程度。

市场变动的幅度

目前A股市场的PE水平已经下跌至17.86(这是以2004年上半年盈利计算出的“市盈率2”,由于2004年下半年企业盈利普遍好于上半年,因此实际的PE水平应至少比该数字低5%。表1)。我们认为全流通推出且市场达到均衡水平后,A股市场下跌幅度超过20%的可能性很小,最有可能的下跌幅度将在10-20%之间。

在这一区间,A股市场的估值水平基本上与国际主要的市场相当,蓝筹股的估值水平将会降到目前H股的水平,因此在此区域A股市场肯定不能算是高估的,该估值水平将会有效地吸收非流通股流通造成的冲击。

非流通股用于补偿的比例

我们建议已上市公司用于补偿的比例为非流通股的15%,而未来上市的公司的补偿比例为5%。从表2的情景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一组合下,将能得到较好的补偿效果,且非流通股股东付出的代价不至于太大。

低于10%的比例,补偿的程度显得不够,而高于20%,则非流通股股东较难接受。就未来将上市的存量股份而言,其数量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如果对这些股份设定的补偿比例较高,将影响企业在国内上市的积极性。

未来三年上市的存量股数量

未来三年将是国有大型企业上市的高峰。未来A股市场上市的股份存量将主要来自:(1)国有银行。目前国有“四大银行”的股东权益共计6522亿元(截止2004年第3季度),至少可以折股4239亿股,若有一半在国内上市,则新增存量2120亿股。(2)其他国有大企业。这里首先可以考虑的是中国石油,其存量股份目前有1579.5亿股。另外,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也会有若干大企业在国内上市。(3)常规的上市量。过去5年,国内市场每年平均IPO新发行量为90-100亿股,上市的存量每年平均超过200亿股。按常规的上市量,未来三年可以上市股票存量600亿股左右。

从上述三个方面估计,我们认为未来三年新上市的存量将可达到4280亿股。这样,未来上市的存量将可以带来一笔客观的补偿量,若按5%的比例,在已上市公司补偿15%的情况下,该补偿相当于已有上市公司做出的补偿量的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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