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8-17

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篇)

1.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乐桥镇2011年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今年以来,我镇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上级招投标条例、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不断探索新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各类申报项目,圆满地完成了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截止12月25日累计完成招投标项目11个(其中:工程类4个,物资采购类7个)。回顾近两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突出工作重点,在务实高效上有了新突破

在服务基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实事过程中,把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水泥公路建设,贯穿近两年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全镇面广、量大,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实际,对此在项目安排上,我们坚持早建议、早计划,高起点,巧安排的工作思路。一是及时与住建局、环保局取得联系,落实工程测量队伍、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及时拟订招标文件,完善切合本镇实际的招标方案;三是及时与有施工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多方争取施工队伍和有限的专业人员,确保了全镇两大工程在县规定的时间内,得以圆满完成。在安排招标项目上,坚持重点优先,急事急办。今年9月,我们密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成功组织实施了农村广播线路整治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放弃国庆假日休息,组织领发各种材料,为推进广播线路整治工作,为广大村民、居民收入听到高质量的广播节目尽了一份力。在组织各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努力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项目内容多等困难,坚持高效运转,加班加点尽力为招标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为投标单位提供方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使招投标办公室成为镇政府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一个窗口。

二、突出方法创新,在评标定标方式上有了新突破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待每一个项目,加强了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土建工程农村路道、河道整治等大型建筑类项目,在坚持规范运作,依法评标的前提下,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为了防止少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恶习意竞争,我们采取三种方式动作在招标文书拟订时及时明确本工程采取的办法,使各类投标都有所认识和理解,操作时由评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会现场确定其中一套方案。即:一是依照投标单位在商务标书中的综合报价,直接确定合理最低价中标。二是在低于招标单位预算价的85%范围内确定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底价,以最接近评标标底价者中标。三是现场竞价,在不低于施工单位个别成本范围内实行最低价中标。以上评标定标方法的推行使我镇招投标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健康发展。既保证了各类项目的招标效果,又有效防止和遏制了少数人串标或恶意竞争现象的发生,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较好保护,从而得到了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一致认可,受到了较好效果。

三、常规管理,在落实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在落实制度上:一是加大宣传和力度积极引导基层建设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二是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工程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报告;四是突出工程增加量的申报审批、结报程序,凡工程项目有变更的招标办均能到场参加验收;五是坚持做到“四不”,即一是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二是没有质量验收报告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三是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项目在质量问题未纠正之前不予拨付资金;四是结算时未经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审核的不予拨付资金。通过过有效管理,使我镇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为招商引资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回顾近两年工作实际工作还存在了一些不足之处:如少数招标单位全程参与的意识不强;项目的申报后单位领导亲自过问不够,总感到项目申报后就是招标办的事,与已无关;再就是工程款的拨付不够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标人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将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努力探索,不断化解不良因素,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能力,争取将来年的招投标工作提升到更高水平。

2.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真正公平公正而且被要求十分缜密的工作, 不仅关系到参与投标人的利益, 也关系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形象, 甚至可能会出现腐败。目前,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预审每个报名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其次, 资格预审合格的可以投标;最后, 根据评价方法的原则进行招标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及基准价格的管理, 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 招标项目相关要求

进行招标的项目, 条件单位或机构必须按照招标规定中的投标程序和工作方式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第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的能力;对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质资格国家有法规规定, 投标人应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1.1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自身建设施工标段,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有施工作业, 以适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 编制招标文件, 以投标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能力;

4)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功能。

1.2 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步骤招标

1) 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的过程中, 同时, 对于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待建与项目填写申请表, 连同该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发行的银行资信证明和其他用地审批。

2) “建设交易中心”或市以上报刊, 电台和其他媒体项目的信息;

3)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投标申请书”, 备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后, 即自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 投标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投标报名书”, 并接受建设单位审查其资格;

5) 施工单位初选投标人投标的市政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发送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到选定的投标单位;

6) 施工单位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领取招标文件;

7) 施工现场侦察部队已组织招标及招标文件、图纸;

8)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估小组, 制定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备案的市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9)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

10) 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批准;

11) 建设单位、中标者签订书面合同;

12)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员会等手续, 施工许可证。

1.3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全面说明。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简介、场地条件、资金情况等;

2) 招标的内容和范围;

3) 招标项目图纸、进度和质量要求;

4) 编制工程造价基础价格调整政策方针和评价的原则确定;

5) 招标公告, 起止时间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6) 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2 投标方式

投标应以公开方式进行, 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主持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成员。开始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投标。

3 评价招投标文件

评价招标投标文件, 由单位或机构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出具。单位通过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代表聘请成分应为单数5人以上, 其中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是专家。

市政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 并确定了一些专家与各种专业知识, 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形成评标委员会随机申请。

按照规定的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提出评估报告。

在合同招标过程中, 其中的定量评价方法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原理。

4 定标及实施

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进行定标, 选择中标单位并实施。

5 中标办法及标底

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实行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平均数, 作为最终标底。

6 编制人员

建筑工程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7 编制标底应遵循的原则

1) 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省、市的预算定额编制;

2) 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工期、材料消耗量等;

3)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 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值, 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 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5) 标底应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审核。标底审定方式:由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会审。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进行。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 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 任何人不得泄密。

现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是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后总结而来的。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 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并得到广泛使用, 但也由此显露出了过去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不尽如意, 综合评价法易暗箱操作, 评标时间和评标能力不足及现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法识别投标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等。

因此, 为了不断丰富和完善现有的招标投标制度, 使我们的竞价系统, 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切实规范建筑市场, 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评价方法和信息化工作标准, 加强工程量清单投标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 完善现有的竞价系统, 以更好的投标, 以提供最低价中标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代理招标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竞价系统, 不断完善自己的战略和技术招标, 并能提供熟悉的使用方式, 以完成在新形势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一个健康的竞价系统应该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依据法规采取措施, 明确职责, 健全制度, 加强过程监督, 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净化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 结语

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遵从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程序规定, 理顺招标投标等各方面的关系, 完善各项招投标的工作要素, 科学推进、严格监督招投标过程, 确保招投标工作取得更为良好的成效, 保证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和形象, 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 作为建筑企业一项关键性工作, 招投标工作也取得长足进步。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企业只有投入一定的精良设备, 选用招投标优秀人才, 抓好招投标中的关键事项, 搞好与招标人及各方面的关系,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认真了解招投标环境和形势, 科学做出报价决策, 才能有效做好招投标工作。本文从上述提出的各项要素出发, 对当期建设工程投标的基本程序和标底管理进行阐述, 力争对实际招投标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筑,招投标,程序管理

参考文献

[1]边翠兰.招标投标市场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2 (13)

[2]杜占良, 罗瑞章, 赵胜利.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探讨[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1 (01)

3.关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探讨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施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資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其组成合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技术规范;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与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4.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相关规定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5.公路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规定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一般大中型规模、技术难度较高的公路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独立特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技术难度较大的公路工程,招标人可选择双信封评标法。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结束语

公路工程项目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招标投标属于要约和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公路工程合同的形成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4.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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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2002-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 8 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时间:2008-05-13发布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7.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七

一、新旧《实施办法》对比

二、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几种类型

分析以上对比结果以后, 将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情况进行归类, 可以将修订分为以下三类:

1.完善类修订

旧《实施办法》颁布至今已9年, 国内的各项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 理应根据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旧《实施办法》的一些不足和规范空白, 此次有必要根据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对规范空白之处予以补充完善, 以更加有效地监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业。如对招标范围、必须招标的情况、对投诉的处理等部分的修改。此类修订占此次修订中的绝大部分, 初步统计为63.6% (22个修订中的14个) 。

2.借鉴类修订

旧《实施办法》师从于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时的招标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也反应出较多的与国内招标惯例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使得国内招标与国际招标在一些共性问题的处理都存在不一致, 不利于招标投标行业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模式, 片面强调了国际招标的特性, 而忽略了国际招标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招标形式。在新《实施办法》中借鉴国内招标法规中的一些成熟规定进行了改进, 以使得国内招标与国际招标在共性问题上更为一致, 更符合行业内招标习惯, 减少了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在执业上的不便。如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比例限制等。此类修订初步统计占此次修订的13.6% (22个修订中的3个) 。

3.发展类修订

新《实施办法》也根据招标实践, 对未来国际招标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指明了发展方向, 预见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旨在对今后的国际招标实践进行指导。如并鼓励自行扩大国际招标范围、新增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新增“评标专家短信通知系统”等。此类修订初步统计占此次修订的22.8% (22个修订中的5个) 。

三、新《实施办法》有待完善之处

通过分析, 我们可以比较得出, 新《实施办法》根据9年以来旧《实施办法》的施行经验, 有针对性的做了很多补充完善工作, 在可操作性和严密性上有了很大提升, 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根据笔者的经验, 在国际招标实践中仍然有一些水土不服之处, 会给招投标人员带来较多困扰, 希望能够给予改进。

在招标实践中, 对于评标办法较多使用综合评价法和性价比法, 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国际招标要求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使用综合评价法还需要进行备案, 与一般招标实践脱节, 建议采用两种方法均可, 评标办法在行业主管机电办审批即可。

对于资格预审, 新《实施办法》给予了流程上的完善, 但相对于招标文件有成熟的范本, 实践中能发挥较强指导作用。而资格预审则缺乏范本, 因此建议及时出台国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现行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较晚, 抽取后可用于邀请专家的时间太紧, 很多专家由于日程安排无法参加评标, 建议适当提前抽取时间;采用短信自动通知的方法时效性较差, 一旦专家回复较慢, 直接影响候补抽取专家工作, 建议改为短信及电话联系方式。另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建议在专家推荐环节即要求所推荐专家签署承诺书, 承诺尽量参加评标工作,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即清退出评标专家库, 同时适当提高专家报酬。评标专家区分国家级、地方级原本是为了对重大项目的评标进行区别对待, 但实践中由于近年来我国进口机电产品贸易形势发生变化, 国内工业水平迅速提高;国内机电产品招标整体水平提升迅速, 单个项目的平均采购金额提高很快,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机电产品招标均未区分专家类型, 而将这项权力交给招标人进行甄选, 因此国际招标还有相应规定意义并不明显, 建议取消。

对于在招标工程中, 违反招标管理规定, 违反商业道德的投标人, 建议采用通报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以示惩戒, 以督促投标人对自身的投标行为负责。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分析两版办法不同之处, 分析监管部门监管思路, 结合国际招标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键词:新旧《实施办法》,对比研究

参考文献

[1]胡湘英.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工程咨询, 2010年第10期总第123期.

[2]王光耀.浅论机电设备的招标评标方法.机电技术, 2006, 29 (4) .

8.浅谈机电设备招标管理 篇八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标管理;质量

中图分类号:F42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9-0118-02

机电设备招标作为一种竞争采购制度,从它被运用开始一直发挥着有效控制采购价格的作用,但因法制不健全等原因使用招标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让项目业主不得不面临投标人的投机风险。国内机电工程设备招标中这类问题比较常见,一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有些偏离,但这些偏离尚不构成废标理由,反而能通过这些技术偏离大幅度的降低投标价格,评标过程中能够在价格评审方面得到更多分值,使得自身更有中标优势。这种投机行为的后果有可能使业主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增加合同谈判、签订的难度,更不利于维护业主所代表的公共资金的所有者利益。

1机电设备招投标方式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方式3种。

1.1公开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尽量大的范围内征集供应商。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按范围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1.2邀请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这种方式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1.3其他方式

主要包括询价方式和直接订购方式。询价方式即设备、材料的采购者通过对国内外几家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又称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即设备、材料的采购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

2加强机电设备招标质量管理

影响一个招标项目质量高低、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因素不配合,就有可能造成招标质量低劣,甚至导致招标项目的失败。在此就一些影响招标质量的常见因素分析如下:

2.1加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默契

首先,招标人应对招、投标这种采购方式有一定的了解,信任这种方式,并希望通过招标带给企业良好的效益。

其次,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相互之间的信赖,并时常就各自的想法进行深入的相互沟通,从而保证在整个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步调”、“口径”一致,避免产生误导投标人的结果。

第三,招标人在其采购行为纳入招标程序后,由于招标机构自身信息渠道的广泛性、公告途径的多样性,常常会争取到众多的潜在投标人。此时,如果招标人与招标机构配合默契,在与上述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等方面交流时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公平地对待他们,将有助于吸引更多投标人,从而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有效降低投标报价,保证设备质量,增加设备配置,完成高质量的招标,实现招标人利益最大化。

2.2加强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条款的编制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有时会与部分投标人先期交流、接触,在这种情况下,其提供给招标机构的采购设备技术要求难免会出现以某品牌设备技术规格为蓝本的情况;有时采购人也可能由于对拟采购设备性能、质量不完全了解,提供给招标机构的参数过于简略。可见,在编制招标文件环节,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不能完全依托于招标人的采购需求,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学习、积累,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某些技术和商务条款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过于简略,给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造成该招标项目已内定中标人的不良印象,或使某些投标人钻空子,以技术指标偏离的较低档次设备应标,这就有可能导致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而流标,或造成较低档次设备在评标中成为最低评标价,使采购业主无法接受评标结果的情况。不但严重影响了招标质量,也会影响招标人与招标机构继续合作的积极性。

2.3关注各标段的主要设备及相关系统的核心设备选型

在机电项目中,由于设备、材料涉及到的品牌、型号规格较多,其质量、价格差异极大。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常常会留出一些活口或设置一些陷阱,然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改变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方式来谋取利益,给业主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增加难度。为了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此类变化,增加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节约费用归发包人所得,并按变化涉及金额大小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使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就必须考虑对其所选择的设备、材料负责,这样一来就可以真正达到防微杜渐之功效。

2.4规范招标程序的运作

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办法的管理规定相继颁布,国家对企业通过规范招标采购设备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植。然而,由于招标的重要意义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识,越来越多的机构看好这个市场的前景,纷纷进入。他们对有关招、投标的国家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同时急于占领招标市场,各种无序竞争,一味迎合招标人的做法随之产生,给规范操作的招标机构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不按招标程序规范运作,不但影响招标质量,无法体现招标的优越性,还可能造成采购业主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使采购业主对是否继续采用招、投标这种方式产生动摇。

2.5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自律精神

招标从业人员在招标项目中应树立“服务”意识,一切从采购业主利益出发,以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求自己,配合采购业主的工作安排,主动加班加点,办理好各种手续并勤与其联络。

急业主之所急,想业主之所想。由于在招标过程中直接面对各投标人,某些投标人可能会透过各种关系了解采购业主在项目上的投资规模、参与项目的投标厂商、业主对投标厂商有无倾向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情况。同时,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中位置的特殊性,参与主持评标工作的招标机构成员往往会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一席之地。鉴于上述情况,需要招标从业人员严格自律,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管理的规定,尊重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不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质量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才能赢得采购业主的充分信任,为双方今后的不断合作打下基础。

2.6提高评标委员会的业务素质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一批各行各业具有高水平专业素质的专家建立融洽的、长期的工作关系。基于这些专家长期在自己研究领域的丰富经验,他们常常会给采购业主从各方面提供合理的、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招标文件或对参与投标的设备给予公正的评价,招标项目可在发标阶段寻找到更多投标人,招标人则可在评标阶段了解投标人更全面的情况,从而在技术方面对实现高质量招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2.7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后期跟踪与回访

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但一个招标项目的运作并不是从发标到开标、定标的简单过程,从招标从业人员角度说,它包含了项目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的较长周期的工作。也就是说,招标并不仅仅局限于从编制招标文件到开标、定标完毕这个短过程,而是在项目开展前,招标从业人员就应当提早介入,收集资料、寻找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保持沟通,确保招标顺利实施。在项目定标后,采购业主与中标人签定购货合同乃至设备到货过程中,招标从业人员仍应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在货物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后,还应回访采购业主,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只有在招标的全过程中,代理招标从业人员真正将采购业主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一样对待,才能完成高质量的招标,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才能真正体现其优越性和经济效益。

3结束语

总之,招标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采购方式,在我国时间不长,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招标一定会在我国今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纪阳阳,顾有恒.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与改进[J].中国招标,2009(12).

[2]李素明.机电产品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选择应用[J].中国招标,2008(10).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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