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论文(共7篇)
1.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篇一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存在的问题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在我国一部分省市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法律来为之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执行的效果的并不十分理想,矿山环境保护的直接主体是环保局,而在我国有一些地区的环保局建立成立的时间不长,因此,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以及责任还不明确,没有摆正自己的工作的态度和目的,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工作作用的发挥,另外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侧重点不同,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矿山生产监督管理也没有结合起来,矿山生态环境的执法工作还未形成该有的效率。
3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
二、解决矿山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1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
2强化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有效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的矿山环境,首先要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严格的按照各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办事,矿山资源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合理的对其进行管理不但能够促进我国生态平衡,同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完善的法律约束与政策指导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针对上述问题中所说,我国在一部分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缺乏专业性的国家政策和法规,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法律的约束力,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3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从近些年来我国国土监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检查情况来看,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对于矿山环境保护来说,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还处于相对欠缺的情况,因此,建立环保、国土以及安检部门的一体式检查体系,提高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工作中相互沟通,彼此监督,从而发挥出各自的作用,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添砖加瓦。
三、结语
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是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影响着人类未来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也是如此,多年来国家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一直不曾停止,但是就如同这些问题的形成一样,治理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看到效果,文章对矿山开采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对于自然环境会造成巨大破坏,同时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开采,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因此,有效的开展矿山开采,并做好开采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作者:鲁雄飞李光倜单位: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篇二
1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背景研究
1.1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矿上环境问题危害的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分别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 其中表现为山体崩塌、泥石流、土地沙漠化、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
1) 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表现主要包括矿山地区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废渣污染三大类。矿山地区的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此煤矿、煤歼石、粉尘、和易挥发性的气体等污染物造成的污染, 其中煤歼石所带来的污染给大气带来的危害最为严重, 煤歼石不但能够给当地的水、土带来危害, 煤歼石自燃、爆炸等现象很容易发生, 而且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 直接对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水质污染主要的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和洗选业所排放出的废水超标带来的污染。另外, 矿山开采中的废渣, 如煤歼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等的长期堆积, 不断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农田和草地, 在降雨时废弃物中大量的重金属的酸水和一些微量元素顺着雨水流入地下水, 对地下水源和地表水造成危害极其严重。2)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可以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地面坍塌、滑坡等灾害的发生, 由于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的不合理造成了地下采空, 或者对地表的开采影响了斜坡的稳定造成了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其中煤矿带来的地质危害最为恶劣。3) 矿山地质的开采说带来的生态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 例如采矿活动中建设的厂房、堆矿场, 为采矿服务的公路或铁路等占用了大量的土地, 同时对方的固态废弃物所占有的土地等, 据统计已经累计达到600万公顷, 为此破坏的耕地面积已经达到了160万公顷左右, 而且每年都会以一定的速度递增的趋势呈现上升的趋势, 然而为此而恢复耕地的比率只占百分之十二左右, 同时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使得草地不断退化, 严重的影响了生态平衡。
1.2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现状
矿山的地质环境在矿山环境组成中占重要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有益于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问题, 因此我国的各个省、市都制定了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治理规划, 但由于各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情况不一, 技术水平和经济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指标和目标设置的也有所不同, 但部分地区出现了改善不合理的情况。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的角度来看, 我国今年来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还是取得了一个积极的作用和效果的, 但目前为止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应处于严峻的形式的, 矿山地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的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发生使得我国国民的经济遭受了损失, 同时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因矿上的开采所带来的土地占用, 污水、废弃物的排放, 尾矿和固体废弃物的堆积已经严重的危害了矿山地质的环境, 因此所诱发的地质灾害严重的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国民的经济损失。
我国国土辽阔, 不同地区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也是各不相同, 我国的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背景脆弱, 而矿产的不断开发使得西北地区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三废”的无约束的排放使得空气、土质、水质受到了严重单位污染, 但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西南地区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西南的金属矿山诱发的, 不良的开发破坏了生物链的良性循环, 严重的地区还出现了人畜中毒的现象, 污染严重。东北地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 同时由于开发、利用的不合理出现了资源浪费的现象。华北地区出现了土地塌方、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主要是非金属矿产引起的, 华北地区主要集中小型石材类和沙石类的矿产。
2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国矿山资源的大力开采, 使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渐突出, 采矿、选矿等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正在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总结为以下几点:
1) 矿山的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了基层矿山的环境受到破坏。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 他们主要注重对生产、安全等方面, 而却忽视了对地质环境的保护, 这种保护意识在矿山的管理者和企业之间并没有真正树立, 或者管理部门根本就忽略了对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2) 有关部门忽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造成了环境受到污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涉及到国土、安监、环保等多个国家成立的行政部门, 而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 尚未形成完善的职责、分工等, 而在开采矿产资源中的采、选、冶生产等过程中的废水处理、废弃物的处置、再利用等情况没有部门监管落实, 造成了如今的状况。3)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法律尚不健全, 执行力度也不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 很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落实。完备的法律是对矿山地质保护最重要的依据。不仅如此, 基层的矿产地质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也是十分的薄弱, 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明确的执法机构, 或已存在的地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都有待于提高等。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缺乏资金, 阻碍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地质矿山治理资金缺乏主要表现在对老矿山、闭坑矿山等这些濒临枯竭的矿山的治疗欠缺, 因为这些矿山经济效益很差、企业负担过程, 已经无力去治理矿山的地质环境, 而面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污水、破坏地貌等环境问题就被滞留下来了。
3 关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和治理
31我国矿山地质黄金保护与治理的指标体系建立
由于我国各地区矿产资源分布不均, 对矿山资源的开发和、破坏程度也各不相同, 因此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在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指标中应满足以下几点:“三废”的控制、生态环境恢复指标、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的控制。
关于“三废”的治理主要是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治理要达到二级指标。部分地区并没有将“三废”达标就进行排放, 严重污染了环境。与此同时也应将噪声的指标列入其中, 厂界噪声和矿区机械噪声应控制在三级指标。我国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恢复状况, 将我国制备恢复率、土地复垦、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地下水的污染治理列入了生态环境恢复的指标当中。对尾矿的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废水区的恢复等应满足二级指标, 同时被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指标的内容之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应得到重视, 对大型煤矿的综合利用、泥石流的治理、崩塌和滑坡的治理应列入地质灾害控制之内。而我国目前大多省份并为对此作出控制, 应针对各地地质灾害发生的情况, 制定不同的治理方案。
3.2 加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治理建议
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 生活速度的不断加速使得对矿产资源的消耗也是与日俱增, 因此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1) 我国应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视程度, 根据各地区地质环境的不同状况, 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标准。明确不同地区的物理破坏程度、诱发原因等设置不同的治理指标。制定标准之后, 地方应严格遵守这些指标规定的排放标准等。2) 加强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是改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任务。首先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使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管有法可依。因为矿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 所以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3) 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整个过程张的环境防治工作。应在矿区环境的勘测阶段应预测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地质环境问题;在开发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批, 在开采过程中应对地质环境进行危害性评估, 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关闭矿坑前应做好对废弃物、废水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为矿山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矿山土地复垦还绿等工程做充分准备。4) 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建设。首先应在明确开发的前提下制定保护、防污染等治理问题, 其次应明确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应根据其可恢复力度进行相应补偿等问题的落实工作, 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 国家的有关部门应设定对矿山资源开发的标准, 要求对矿山地质开发的危害评估和维护保护方案双重合格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开采。对未在有限期内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应依法收回并处罚。5) 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所用经费的投入。政府可以通过成立矿山地质保护基金会, 通过对矿产产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 或者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占地费用谁、排污费等形式, 在或者可以从国家财政公公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基金会, 来解决对矿山环境保护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 政府可以辅助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 通过投资谁就拥有使用权的原则来解决资金不足的状况。
4 结语
今年来, 由于人来的过度开发和不妥善的治理使得我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不断的恶化, 这样不仅造成了环境的破坏, 同时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人类的生命财产都受到了损失, 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然而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 随着新技术的引入和政府的不断重视, 我相信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面一定会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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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相关问题分析
1.水资源的破坏问题。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遭到一定破坏,尤其是地下水位随之降低,甚至出现干枯问题。实际采矿过程中消耗掉大量的水,同时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此时进行矿山地质资源开发,导致地下水位出现严重不平衡问题,使得原本较为稳定的地下水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或影响,导致矿山地下水的干枯、甚至部分河道出现严重的断流现象。
2.地面出现沉陷、塌方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内部会形成很多采空区,随着矿产资源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采空区面积会随之不断增大;当其内部岩层大面积裸露时,会出现严重的弯曲断裂现象,导致采空区岩层、地表间形成连续性变形与弯曲,进而出现较为严重的塌方现象,甚至出现绝产、地表农耕地大量沉陷等问题。
3.固定废弃物处理问题。矿山地质资源开发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大量废弃物,造成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伴随着很多的废渣产生,如尾矿等废弃物,因其长期堆积和存放,一旦遇到阴雨天气、废弃物中的重金属酸水等,造成严重危害。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原则分析
1.重点防治区。重点防治区主要为所有边坡培土+铺设草皮+设挡土沿+清理危石+设警示牌+巡视,采坑平整场地+开挖石方+回填土壤+植树复绿+巡视,工业广场修污水处理池+平整场地+开挖石方+回填土壤+植树复绿+巡视,弃土场植树修建挡渣墙+复绿+设警示牌+巡视工程等。
2.次重点防治区。主要治理对象采动影响区域,需要进行边坡监测、增加警示标志;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减轻生产建设期间粉尘、噪声,生产和生活废水污染等问题以及爆破引发地质灾害问题。
3.一般防治区。为其他评估区范围内除重点防治区和次重点防治区以外的影响区域,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较轻。注重环境保护,减轻生产建设期间粉尘、噪声和生活废水污染等问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措施
1.科学划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根据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整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形势的需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首先,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根据矿山所处地质环境、地貌特征、矿种、矿山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集中程度、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进行分类,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模式,制定不同的恢复治理工程措施。其次,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级。
2.合理开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1)监测内容。监测对象包括堆渣场、露天采场。监测内容包括崩塌、滑坡、危岩体等隐患,排渣场堆放情况。(2)监测点的布置。露天采场边坡发生崩塌、滑坡的地点和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采用巡视监测。对正在生产的露天采坑在采矿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矿区堆渣场不设置监测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开新坑回填旧坑,设置巡检监测工程一个。地质环境监测每日监测一次,降雨季节要加密监测。矿山停产期间可适当减少监测次数。(3)监测方法。采用人工巡视监测法,监测结果要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做好土地平整工作。主要是针对治理区内矿段因采矿及尾矿乱堆严重的地段。由于乱采滥挖乱堆放尾矿造成整个地段坑坑洼洼,高低不平,尾矿堆和采坑相间,相对高差一般为5~10m,局部达30m。另外矿区存在许多陡坎,坎高5~20m,最大达20m。土地平整采用挖高填低的方法,包括地表平整和竖向平衡平整。
4.加强护坡工程。对于不稳定边坡通常采用的治理措施是降坡取土以及推平采坑,对于危害性较小的不稳定边坡宜采用监测、削方减载等方法进行治理,解除滑崩隐忧。同时也要对固体废弃物的边坡引以注意,谨慎采取“高台阶”的排弃措施,留意大量降雨对固体废物带来的不良影响,有计划地进行岩土堆置、复垦等的安排。有一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主要为跨越、栏挡或者排导等手段。
5.完善绿化工程。加快矿山矿物制备过程中水处理设备和废气处理设备的投入,将污水和废气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同时注意矿山植被的保护,如果不得不破坏植被,则需尽快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这样做也可以防范泥石流和崩塌的发生。某矿区露天采坑部分地段岩壁裸露,长度大概890m,实行人工植被复绿,降低環境的视觉污染。植被是向上攀爬生长较强的藤本植物,例如牵牛花、葡萄、长豇豆、爬山虎等。沿裸露岩壁边坡的地面和顶部挖种植穴(面积1m2,深0.5m,坑距0.5m),同时施行土壤覆盖,保证覆盖层厚度不小于0.5m,削坡填坑时的剥离表土为覆盖层土壤的来源。在回填后的Ⅳ号采坑种植荆条、刺槐等灌木。种植坑规格为深0.5m、面积1m2,保证栽植株距为1.2m,覆盖土层厚度不小于0.5m。顺沿水塘四周、道路两侧挖坑栽种松树、柳树等常绿乔木,最小种植株距为1.0m。
结论: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问题非常的多,应当从多方面开展工作来进行补充与完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以确保我国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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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论文 篇四
一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发比较注重,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对于基层各级矿山管理部门来说,仅仅对业务管理比较重视,而对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有所忽略,这就造成业主重视生产与利润,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投入不够重视等。
1.2环境保护的工作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环保、安监以及国土等行政部门。缺乏完整的职责划分,分工不够明确,无法形成合力等,因此应该做好执法机制的联合工作,才能积极保护矿山地质的环境[1]。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存在着不健全的法规体系,执法能力较低
当前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外,对于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的执法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首先,存在着不健全的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执法机构,很多省市缺少单独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执法机构;其次,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与素质水平。如在评测矿山环境过程中,不能积极突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等。另外,在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工业污染过多重视,而对矿山地质环境有所忽略等,不会运用生态环境的要求实施执法检查等。
1.4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的短缺
作为矿山地质环境出现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违反了生态环境规律,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与利用等。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环境污染、资源与环境破坏以及矿山地质灾害等[2]。其中环境污染主要有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等。而资源与环境破坏主要有地形地貌破坏、植被破坏、矿产资源破坏以及土地占用与水土流失等;矿山地质灾害主要有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以及煤层自燃等。当前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煤矿矿山的开采造成沉陷问题,以及建材矿山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等,已经属于首先治理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资金比较短缺,特别是关于老矿山、闭坑矿山等。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已经面临枯竭,但是企业方面的负担也比较重,这就造成企业无力恢复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2保护与治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合理对策
2.1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环境
首先,应该开展综合勘查工作,对矿区环境的地质问题进行积极查明,对开发过程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其次,在矿山建设阶段应该遵循“三同时”制度,对矿山建设用地的审批应该严格把控,积极开展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与评价环境影响的工作;再有,在矿山生产阶段,应该对采选活动加以规范,将环境破坏问题进一步减少,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治理;最后,在闭坑阶段,应该对矿坑废水的污染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进行根治与处理,加强“复垦还绿”的力度,做好矿山土地的复垦综合治理工作,对耕地进行恢复与增加,以此达成复垦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平衡[3]。
2.2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政策方面的.引导
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分析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下来,还要积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具有法律的保证。与此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还要积极遵循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环境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在业主复垦国家征用被破坏的土地后,得到使用权,政府需要进行登记,对复垦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2.3增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首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金,一方面,对征收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矿山占用费与排污费等税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费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的建立;其次,矿山的生产也可以从矿产品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此用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资金的建立;再有,作为国有财政来说,应该抽取公共财政资金中的部分资金,用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转向资金,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财产等;最后,在一些地区与矿业行业中,借助矿产品价格的调整,将其用作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资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矿产品的收益,将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建设资金[4]。除此以外,支持与鼓励企业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投资,以此有助于资金不足问题的解决。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建立起来。作为来说,应该积极保护废弃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发挥示范作用,进行相关优惠政策与资金的建设。针对乱采乱挖导致的环境破坏,应该主要凭借地方政府为主体,对地方积极性进行激发与调动;而作为新建矿山,应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保证金制度,对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强制执行,主要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借助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进行制定与推行,以此营造良好的多渠道投资的环境与氛围。
2.4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
首先,建设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借助覆盖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与保护等方式,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使之能够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标准相符合。最后,可以将三部门标准化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起来,主要是环境保护、安全监察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而能够在征求意见阶段使矿山地质环境标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相符合,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协调性与配套性[5]。与此同时,通过运用信息化与网络化的优势,对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广泛搜集,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与实效性,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
3结论
总而言之,当前矿产地质环境问题已经日益严重起来。作为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资源之一,矿产地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因此,作为国家与相关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对矿产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的重视,积极采取科学的措施,改善我国的矿产地质环境。主要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综合治理、完善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以及建设矿产地质环境的标准化体系等方面入手,积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广泛听取公众的呼声与建议,能够进一步地促进矿产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实施,以此为我国的资源环境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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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篇五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评估
1 矿区地质
矿区范围内由老至新分布着太古代地层、元古代地层、寒武奥陶纪系地层、石炭二叠系地层,侏罗白垩系地层及第四系沉积物,评估区工程地质条件一般。
2 矿山环境现状及影响评估
2.1 矿山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2.1.1 矿山土地资源环境与地貌景观现状评估
1)露天采坑。汪庄煤矿有两个露天采坑,目前两个露天采坑都已经停止开采,由于过去大面积、高强度的开采,严重破坏了原地貌岩土结构和植被,岩石裸露,风化侵蚀,抗侵蚀能力显著降低,岩石强度降低,边坡直立陡峭,坡壁上覆盖层松散,岩石松动,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在东露天采坑坑底南侧有四个地方小窑,现在已经停止开采,煤窑有人在值班。现状条件下露天采坑对土地、植被资源破坏和影响较严重。2)煤矸石山。在工业广场西侧的煤矸石山,自建矿开始就将煤矸石堆积在此,经过50年的排放堆积,形成一个东西长约300 m,南北长约200 m,高约60 m的煤矸石山,占地面积约41 000 m2,总的堆积体积约为80万m3。堆积坡度35°~45°。煤矸石松散状堆放,无植被覆盖,且无挡墙拦护,在雨季容易造成滑坡,对其北侧的公路及周围的居民住户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煤矸石山压占了矿区内的土地,破坏植被,而且由于废石堆表层完全处于裸露状态,细碎的煤矸石渣夹杂着黑煤面,在干旱多风季节,容易造成尘土飞扬,四处飘落,污染空气环境。现状评估矸石山对土地、植被资源破坏较严重。3)矿区内闲置场地。在矿区工业广场南侧和东南侧各有一片废弃的闲置场地Ⅰ号和Ⅱ号场地,这两片场地总占地面积为76 800 m2,地面裸露,无植被覆盖,在多风季节易产生风沙、扬尘,影响周围环境。现状评估对土地、植被资源破坏影响较严重。4)工业广场。汪庄煤矿工业广场是一个集办公、化验、维修、主副井、选厂、储煤场、坑木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场区,工业广场设施比较规则有序,属于永久性建筑,对土地、植被资源的破坏和影响较轻。5)地下采空区。在矿区内形成了6个相邻的采空区,主要分布在工业广场西侧和南侧。 在采空区内根据现场调查共发现有3个是由于地方小窑开采形成的塌陷坑,对地表和植被资源造成了破坏,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
2.1.2 矿山水资源环境现状评估
随着多年开采,地下采空区范围不断扩大,含水层被煤矿开采巷道破坏,不间断的矿坑排水基本上也使得含水层处于疏干状态。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对水资源环境影响严重。
2.1.3 矿山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1)塌陷。通过野外调查,矿区内地面沉降引发形成3处地面塌陷坑,这3个塌陷坑是由于过去地方小窑开采形成,其开采深度较浅,且多为老法开采。有可能对过往的人员造成威胁,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2)崩塌。东露天采坑南侧的边坡上面部分地段已经出现裂缝,裂缝宽2 cm~15 cm,对其底部的个体小煤窑造成威胁。3)不稳定边坡。煤矸石山自建矿开始就将煤矸石堆积在此,煤矸石松散状堆放,无植被覆盖,且无挡墙拦护。小结:现状条件下,露天采场、煤矸石山、闲置场地、地下采区对周围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防治难度较大;工业广场对周围地质环境影响较轻,防治难度小;矿业活动对水资源影响程度严重,防治难度大;露天采坑边坡崩塌、采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煤矸石山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2.2 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
2.2.1 评估区土地资源环境与地貌景观预测评估
矿山目前主要回采边角煤,在开采过程中将产出大量煤矸石,煤矸石山压占土地、植被资源的范围将增至46 000 m2,预测评估矸石山对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防治难度较大。
闲置场地现有2处,随着矿山不断生产,废石等堆放增加以及矿山勘探、治理的需要,矿区被压占土地和植被破坏面积将不断增加,2处闲置的场地面积可能增加至80 000 m2,预测闲置场地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较严重,防治难度较大。
2.2.2 评估区水资源环境预测评估
矿山在今后开采过程中将继续进行井下疏干排水,地下水资源均衡遭到的破坏将继续加大,开采范围内的地下水含水层遭到疏干。地下水疏干影响范围通过“大井法”计算半径,确定影响半径为1 895 m,已经超出矿区范围,预测未来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环境影响严重,恢复治理难度大。
2.2.3 矿山地质灾害预测评估
1)塌陷。依据《矿山开采沉陷学》基本理论和计算公式,通过估算采空区的最大剩余变形量进行评价。由于汪庄煤矿现在已经停止规模开采,只利用原系统进行复采,地表变形已经趋于稳定,计算的地表剩余倾斜变形值I在27.48 mm/m~60.45 mm/m,地表剩余曲率变形值k在0.71 mm/m2~3.43 mm/m2,地表剩余水平变形值ε在12.53 mm/m~27.57 mm/m,预计剩余倾斜变形值稍超过允许值,未来采空区范围内仍较不稳定,对地表仍将产生影响。允许变形值:水平变形ε允=2 mm/m。倾斜I允=3 mm/m。曲率变形k允=0.2 mm/m2。预测评估采空塌陷危害程度较严重,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2)边坡崩塌。东露天采坑上面部分地段已经出现裂缝,在雨季雨水的侵润下,将增加其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性,对其底部个体小煤窑造成威胁。西露天采坑上下高差约46 m,边坡较陡,坡度40°~55°,采坑内没有建筑设施及人员居住。预测评估西露天采坑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东露天采坑南部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3)煤矸石山不稳定边坡。随着矿山的进一步开采,将产生大量的煤矸石,煤矸石松散状堆放,无植被覆盖,且北侧无挡墙拦护,在雨季容易造成滑塌,对其北侧的公路、东侧的工业广场及周围的居民住户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小结:预测评估露天采场、闲置场地、煤矸石山、地下采区对周围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防治难度较大;工业广场对周围地质环境影响较轻,防治难度小;矿业活动对水资源影响程度严重,防治难度大;东露天采坑边坡崩塌、煤矸石山、采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西露天采坑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
2.3 矿山环境影响综合评估
依据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和预测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矿山工程特点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特征,现状的和潜在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分布、影响程度,确定评估区影响程度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矿山环境影响等级分区(段),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环境影响程度、土地资源环境地貌景观影响程度、危害对象进行综合分级评价,然后就生态恢复治理难度和保护与治理效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适宜性作出评价。
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将矿山分为三个区:即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重区(Ⅱ区)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轻区(Ⅲ区)。综合评估区总面积为:4.13 km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区):地下采空区、地下水疏干范围等,主要分布于地下,但由于其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波及到地表,因此综合评估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恢复治理难度极大,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均衡破坏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难以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重区(Ⅱ区):包括露天采场、煤矸石山、闲置场地等分布在地面的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轻区(Ⅲ区):包括工业广场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重区周边的地表地带。
2.4 建议
针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引发、加剧或遭受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针对可能引发、遭受的矿山灾害、矿山环境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测、防治、处理应对措施及方案,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在矿区周围的绿化力度,并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逐步恢复裸露场地的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改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陶知翔,成先雄,赵美珍.矿山环境问题与防治对策[J].金属矿山,2008,37(1):103-106.
[2]石发恩,陶知翔,胡俊.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J].矿山保护与利用,2007(5):43-46.
[3]王雪峰,赵军伟.矿山环境问题的对策探讨[J].矿山保护与利用,2007(3):46-50.
[4]王雪峰,邓锋.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启示[J].山东国土资源,2007,23(4):11-13.
[5]朱建新,李肖锋,邓华梅.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及应对策略[J].中国矿业,2006,15(8):17-18.
6.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篇六
关键词: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金属矿山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管理、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许多矿山的开发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和影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及到矿区周边人居生态环境的安全,制约了地方经济和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无废开采技术
采矿业在提供原材料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扰动环境、破坏生态等,其负面效应主要表现方式有:资源损失、地表塌陷、排放废石、排放尾砂(赤泥)。矿山固体废料的排放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造成生态环境恶化,采矿引发的环境破坏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严峻问题。如何减轻采矿业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已是国内外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无废开采方式及其工艺技术已成为国内外主要发展方向,走绿色矿山发展的模式。近年来,在国内采矿行业提出了工业生态型开采理念和无废开采模式。南京铅锌银矿将成为我国有色矿山第一个无废开采的矿山,实现废渣、废水两个“零排放”,确保生态平衡、环境优美。冬瓜山铜矿和会泽铅锌矿的深部开采也按无废开采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
1.1 无废开采模式
矿床无废开采模式遵从工业生态学的观点,以采矿活动为中心,将矿山人文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和经济环境相互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的工业系统;在采矿过程中,以最小的排放量获取最大资源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在采矿活动结束后,通过最小的末端治理使矿山工程与生态环境融为一个整体。
无废开采模式将结合矿床开采工艺控制和消除危害源。因此,开采模式包括三项基本要素:资源效率高;废料流出量小;地表不受破坏。于是,在矿床开采过程中将实现矿产资源充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区地表不塌陷、矿山固体废料少排放或零排放的目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可以保持矿区完整的生态体系和人文环境,矿床开采结束后只需少量甚至不需要进行末端治理。
无废开采模式要求在工艺和技术上能消除或减少矿床开采过程中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经济上应满足最小损益率原则。
1.2 无废开采工艺与技术
矿山充填是无废开采模式的工艺基础,在提高矿产资源的回采率、保护地表不破坏和充分利用矿山固体废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金属矿床开采的主要固体废物源废石和尾矿(包括赤泥等其他尾废料),研发成功了全尾砂胶结充填、废石胶结充填等固废充填技术,能够实现矿山废料资源化,达到资源与环境、安全、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尾砂脱水工艺、活化制备技术、结构流自流输送和膏体泵压输送技术均取得重大进展。固体废料充填技术已在铜绿山铜矿、南京铅锌银矿、张马屯铁矿、冬瓜山铜矿和丰山铜矿等矿山得到工业应用和发展,会泽铅锌矿、草楼铁矿和白象山铁矿也将相继推广应用。
高浓度全尾砂胶结充填技术于20世纪90年代在凡口铅锌矿试验成功,但推广应用不够。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全尾砂脱水工艺、活化制备技术、高浓度泵压输送和自流输送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因而加速了其推广应用。其中在南京铅锌银矿研究采用了仓式沉密脱水新工艺,尾砂利用率达到95%以上。同时成功地发展应用了全尾砂膏体泵送充填技术和结构流自流充填工艺,开发了高浓度充填料井下增压输送工艺及装备。
自然级配废石胶结充填技术利用采空区落差条件和充填体的低标号特点,充分利用矿山废石作为充填材料,实现地下矿山掘进废石零排放。通过充填料分流输送和自淋混合新工艺,将充填效率提高胶结充填工艺的15~25倍。在充填体试块28 d单轴抗压强度达3MPa时,充填体水泥耗量降低至100 kg/m3,是传统胶结充填工艺水泥耗量的30%~50%。因而,可以在各种开采条件下推广应用,特别是能够实现井下掘进废石不出窿,既解决废石污染问题,又降低开采成本。
2 减轻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岩层控制技术
由于矿床开采后破坏了岩体的原始应力状态而引起岩体内部应力的重新分布,从而导致采空周边岩体失去原有的平衡,引起岩体的移动、变形甚至破坏。对于不同的采矿方法,其诱发地质灾害的类型、灾害的程度、致灾时间有所不同。具体到对于处于某特定环境中的矿床来说,采用某个采矿方法可能导致的地质灾害类型,决定于采矿方法的特点和具体的开采条件和地质环境。
因此,在矿山的生产实践中,需要针对矿山赋存条件的特点,从工程地质调查入手,根据室内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结果,依岩体质量的分级评价方法确定矿岩体的力学参数,由矿山的开采特点建立有效的模拟分析模型,采用先进的三维数值模拟技术,对矿山在开采期间内可能所诱发的工程地质灾害进行模拟分析,从而采用有力的措施,对矿体岩层的稳定性进行控制。岩层稳定性控制技术具体的内容包括:采场结构参数研究如暴露面积Mathews稳定图方法及采高与采宽、回采顺序优化、矿柱尺寸、岩层支护与加固技术、充填体作用机理及强度确定、岩层移动角与崩落角确定等。
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目的是:(1)矿床开采过程中,因多方原因致使突发性的工程地质灾害频生。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高度重视,为减缓工程地质灾害对矿山开采的安全危害,开展好防灾减灾工作,非常有必要开展对金属矿山的灾害控制与防治研究,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地质灾害的监测可为灾害的预测预警提供依据。(2)金属矿山重大工程地质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破坏性、灾难性和继发性等特点。矿山的开采环境复杂,给工程地质灾害的控制与防灾减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金属矿山的工程地质灾害显现的前兆明显,且金属矿山的灾害监测方法上的改进和提高,使工程地质灾害的监控预警成为控制地质灾害比较有效的途径之一。实践证明:对矿山进行长期有效的地压监测,建立适合矿山实际情况的地压监测网是非常有用的,它能对矿山的地压灾害予以提前预警预报,有利于矿山企业进一步采取对策措施,避免灾害性事故的发生。(3)目前我国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很好地形成,对工程地质灾害的监控能力较低,在对各类地质灾害类型的有效识别、成灾机理、监控预测、治理技术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即工程地质灾害的监控预警系统化不够完善,地质灾害的监测装备和手段落后,地质灾害的预报成功率低,灾害预警能力亟待提高,地质灾害信息的共享水平低。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有利于对地质灾害发生机理、控制方法等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目前国内外对工程地质灾害的监测技术和方法已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监测内容丰富,监测方法众多。监测内容包括:位移监测、应(压)力监测、声发射/微震监测及地下水监测等。长沙矿山研究院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特大空区环境下安全开采技术研究”中,主要是采用前三种监测手段,用于对柿竹园多金属矿群空区崩落法开采下矿柱与顶板的稳定性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以及研究采区在崩落开采过程中的地压活动规律,确保了柿竹园多金属矿多次的世界特大爆破(最大一次爆破药量达821.3吨)的顺利实施。采用声发射/微震、位移和钻孔应力方法建立了地压监测网,同时建立了基于监测数据的数据库及地压灾害预警模型库。预警分析方法包括:灰色理论、分形理论、Verhulst反函数模型和非线性动力学理论方法。根据对监测数据的预警分析,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地压灾害进行相应的预警预测,指导矿山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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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爱兵 周爱民等.柿竹园多金属矿床群空区条件下的崩落特性研究[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8(11):2234-2243.
7.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保护,是指矿业生产活动中,为保护矿山环境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采取的环境保护行为。开发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危及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五条 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
鼓励增加矿山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矿山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 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山的名称、企业名称、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质、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年限;
(二)矿区周围地区自然环境状况(包括水、气、土地、植被、野生动物、人文建筑等);
(三)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的种类、成份、数量、处理方法和计划;
(四)矿山开发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
(五)对矿山环境引起的最终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原因;
(六)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七)矿山环境监测制度;
(八)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九)采矿申请者对矿山环境保护所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采矿申请者签章及日期。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在延续和变更采矿许可证时,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法人,是本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矿山发生的环境纠纷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检查(年检)同时进行。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列入矿产行政管理目标,并实行考核、奖惩。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各类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评价,制定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和专项复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制定和发布《安徽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矿产开发论证和设计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问题,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采矿方案或技术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新成果,减少或避免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矿山企业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采矿、选矿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 重污染矿山(矿田、水体、空气)环境的落后方法和技术生产黄金等贵金属、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属等。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空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
陡坡开采或堆放土、矿石、废碴要保证边坡稳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发生。
矿山的开采范围与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对酸性矿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净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采出的暂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物、低品位矿石、难选的矿石和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妥为存放,其堆放场和贮存池应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应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应保持尾矿坝稳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避免扩散与流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体矿物和废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准露天存放或向水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用途。
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返田、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进行恢复。恢复工作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分期进行。最终的恢复工作,必须按规定要求在闭坑前或者停止开采后按期完成。矿山环境恢复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有矿山应制定计划,逐年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闭坑矿山在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即受益者)出资治理。
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
第三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返还保证金,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并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未交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矿山环境恢复工作应与矿山开发工作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避免对周围地区造成损害,达到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恢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闭坑后的最终恢复工作由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矿山开发活动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应进行恢复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夯实,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状态,并不得产生扬尘、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复土地的利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会减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废弃物堆放要稳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当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废弃物上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开挖占用耕地时,必须将耕地耕作土层的土壤单独堆放,用于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本企业或邻近企业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石、废碴,充填挖损区、塌陷区或地下采空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 染。
第三十五条
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形成的危岩、危坡、山地开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须进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碴堆、尾矿坝、废水池和废液池,在闭坑时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条 对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线、道路和景点等,不得阻断或者破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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