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08-18

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用12篇)

1.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

2.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提升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管理, 科学合理使用各类土地, 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 的精神, 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次主要以临海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例,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和心得体会。

2 工程介绍

临海市2171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测区东频东海, 南接台州市区, 西连仙居县, 北与天台县、三门县接壤。地理位置介于北纬28°40′~29°04′, 东经120°49′~121°41′之间。范围为全市5个街道14个镇995个行政村、35个社区。

3 主要工作流程

根据临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的相关技术及招标文件规定,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 采用实地测量与影像判读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 提取村、乡 (镇) 、县 (市、区) 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 (DOM) 套合, 制作l:2000~l: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 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 借助地籍测量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再根据外业的调查数据, 先在CAD上整理, 接边等, 再进行界址线属性录入, 宗地属性录入, 最后进行入库检查, 使得数据达到入库要求, 最终进行数据入库。

4 执行的技术参数

4.1 坐标系统

本次权属调查与二调数据库坐标系统一致,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3°分带, 1:10000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中央子午线为120°00′00″, 投影面为椭球面。

4.2 计量单位

(1) 长度和高度单位用米 (m) , 长度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2)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 (m2) , 保留两位小数;面积汇总采用“公顷” (hm2) , 保留四位小数。

4.3 土地分类

土地权属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标准执行。

4.4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1) 地籍图分幅。采用国家标准1:10000标准分幅图, 图名采用该图幅中较大的行政村或单位名称。 (2) 编号。行政编码:乡 (镇) 、村行政编码以临海市2011年行政区划代码为准进行编号。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 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4.5 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采集主要以解析法为主, 图解法为辅。以最新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 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 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薄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1) 解析法界址点精度按表1中三类界址点执行。 (2)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

5 外业权属核调查

基于收集到的资料以及数据, 外业调查人员对对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界线核调查。主要核调查内容:

5.1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是否与现实界线一致, 确保调查的宗地界线清楚。

5.2 对照每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与宗地图以及1:

5000现状图核查三者的权属界线类别、位置、面积、地类等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要重新调查权属界线, 对有异议和不符合确权规定的到实地进行复查。

5.3 检查是否按村集体分别调查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 调查表和协议书填写是否规范整洁、内容齐全, 界址双方是否已经履行签字法律程序。

5.4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性质, 确保调查的宗地权属合法。

依据二次调查中收集的土地申报登记材料、水利确权、军事设施、国有公路及已经批准征用的文件等资料, 按权属调查的宗地核查土地权属性质, 查看集体土地的宗地内是否有国有土地, 村集体和镇集体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不清情况等。

5.5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宗地界址, 确保调查的宗地面积准确, 对通过核查认为权属合法、界线无误的宗地, 可以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 检查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表是否正确, 对通过核查发现部分宗地权属和界线需要整改的, 应保证宗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宗地图和二调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影像图以及数据库同时整改到位, 在此基础上, 重新生成新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6 工作体会与经验总结

6.1 本次集体土地调查时间紧迫, 任务量大, 要做到非常仔细很困难, 好在临海市以往权源资料较齐全, 农转征收等已发证的土地已建立矢量数据, 这些都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6.2 开展这项工作, 需要对当地情况熟悉的当地群众参与, 特别是飞地及插花山的确认需要年长知情的老同志参与, 最好是能找到土地使用人参与, 但往往这些人员一是年岁高, 二是无工资报酬等原因, 配合力度不够, 或是怕有差错, 对指界的成果不敢签字盖章, 难担责任, 造成了工作的延误, 同时也造成部分宗地调查结束后没有进行申请登记, 无法发证。

6.3 本次调查采用1:10000遥感影像图作为底图, 对于城镇的复杂宗地, 要准确地划分宗地存在一些困难, 我们先对界线不清的国有和集体宗地进行了合并划分出争议区域暂不发证, 待城镇地籍调查结束进行分割再发证。

6.4 部分宗地所有权性质定权定量存在困难, 权属纠纷也是一项棘手的工作。

实际调查中, 确权较困难的是河流、道路两边的保护用地、过去拆乡拼镇之前的政府所在地、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村信用社、电信工作站等用地;难以定量的是村与村之间的争议地、村里不同意但已经农转的国有用地;由村民自己围垦的海塘、滩涂等。目前还有部分宗地存在权属纠纷, 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调解解决, 还需要后续政府的配合与村民的理解。

6.5 外县的部分飞入地只简单地提供了飞入XX乡镇XX村, 有多少宗地, 并无提供其他能证明和确定位置的权源资料, 至使在核实过程中还有部分宗地未调查出来, 待后续通过周边县各方努力才能完成。

通过本次确权登记发证, 基本查清了全县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 依法界定了产权关系, 切实维护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本次确权发证过程中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矛盾和纠纷, 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摘要:简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所包括的内容, 工作体会。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内容,工作体会

参考文献

[1]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 .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GB/T 21010-2007) .

3.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现状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内涵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农村的集体土地确权问题尤显突出,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权能没保障,损害农民利益。二是当前农村宅基地乱占滥用现象严重。三是不利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宣传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城区及其周围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土资源系统既要加强对乡镇和基层村组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也要加大对普通群众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三、全面查清土地权属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对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对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对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四、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对于这些问题和纠纷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各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示精神,秉着“尊重历史,注重现状”的原则,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权利各方的意见,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主动协调,妥善解决。

五、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强化地籍调查

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弄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现状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六、协调联动,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通过基层国土所积极与乡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可首先在每个乡镇(办事处)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的难点问题,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

七、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4.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根据我区农村村庄个数、涉及农户数量、集体土地面积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要求4、5月份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调查;同时开展农村集体使用权调查,要在10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测量、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市局组织安排,证书发放工作陆续展开。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技术培训。由各镇(街)政府牵头,抽调镇(街)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参与到调查、测量、发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村要根据辖区内将集体土地、宅基地数量的多少,确定工作人数,组成权属调查小组,每村一般抽调2-4人参加调查。开展调查前由国土部门要对参加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登记人员熟悉有关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掌握调查方法和调查要领,明确任务,增强责任,保证工作调查成果质量。1

(三)工作经费。按照工作量对上述抽调的工作人员发放补助费,该项费用由各镇(街)负责筹集并负责支付。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宅基地每宗地缴纳6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测量、数据库建设等费用由上级国土部门安排,不再单独收费。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和6元工本费;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召开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委会三级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申请受理。按照我区发证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到今年10月31日,受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申请,逾期将不再按照本次土地总登记的规定办理。申请由各镇(街)国土资源所受理。

(三)权属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人、使用权人和相邻土地的所有权法定代表人及使用权人,应按通知时间同时到场、共同指界。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要按照历史形成和目前实际拥有的界线,设置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的确认手续;对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村调查人员负责设置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和指界人签字盖章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规程做好宗地划分、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采集等技术工作。

(四)审核与公告。在权属调查结束后,登记机关应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当确认申请登记的土地做到了“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时间为30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对土地登记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五)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告事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申请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政策界限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资格、证书发放范围、土地使用权历史阶段划分、违法用地处理、土地争议调处等政策,按照国土

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执行。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世勇

委员:刘英

王子彪

杜深友

杨文治

马军

马云飞

李国星

张妍

5.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一、准备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筹备

1、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拓展我县建设用地空间的重要途径……

为此,今年伊始,局党组即把该项工作列为我局必办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会议、学习、调研、培训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发动;特别是近期,于强局长亲自过问和部署该项工作,每周例会必听汇报、必予强调、必作安排、必抓落实。同时,我局通过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县委、政府争取支持,向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协调,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政府于5月份和7月份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同志参加。会上分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于强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建委、房管和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专业登记人员115人,进行培训。

3、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我局已制定出《关于开展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规程》,分别就宣传发动、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经费保证、任务落实、时间安排、政策把握诸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4、筹备经费和登记资料

我局积极争取筹备经费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1)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民宅基地登记每宗完善卷宗补助20元。(2)印刷登记相关资料100余万份,正在分发到各中心所。

二、目前进度:完成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1、4月底,已全面完成全县325个村(居)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部分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农户总户数33万,已发证24.7万户,占比74.8%。

我局在每个乡镇都先行试点,乡镇村干部和国土所人员克服工作繁多、暂无经费、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等困难,基本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逐户组卷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目前大部分试点登记工作已结束,卷宗已完善。在完成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县该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3、摸清家底,积极准备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约1500宗。我局将从6月份开始,集中2-3个月的时间进行登记,确保前完成任务。

三、下步计划:克服困难,依法操作,确保完成任务

关于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全面准备阶段

2月20至28日,设计和印制有关资料、抽调人员召开动员会,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2、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阶段

3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展开工作:逐村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指界,同时进行地籍测量。

3、完善材料与自查自纠阶段

3至8月,一边完善组卷报批材料,一边依法进行公示,一边进行自查自纠。

4、检查整改阶段

9月份,由县国土局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5、报批发证阶段

10至11月,组织上报审批,然后发证。

6、总结、奖惩

6.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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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东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市国土局陈润池副局长主持会议,刘润荣局长通报了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工作要点,市政府副市长梁国英作了重要讲话。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各镇街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国土分局正副分局长、财政分局、农办负责人,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和国土分局长,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全体副科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据统计,目前全市已基本完成行政村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1205宗,建立了村一级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并为土地征用等用地报批工作创造了法律条件。我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成果和基础资料,但是离国家和省部署的确权到村民小组的工作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不容易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重视问题。在以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我们的工作人员“热”,相关权属单位却“冷”,造成工作开展举步维艰。二是资金问题。我市现有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约2500个,需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约8000本,必须依靠市、镇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支持。三是核界问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村小组一级的土地界线难以核定,相当一部分存在权属争议。协调处理这些争议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长,这将成为确权到村民小组的最大阻碍。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提前周密部署,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保证按时完成任务,我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工作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2012年底前将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总体技术路线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以1:500正射影像图或1:500地形地籍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核定界址位置,运用GPS定位技术测定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从行政村细化到村民小组一级;第二步,将实测的界址拐点坐标数据叠加到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上,同时通过核减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进一步调整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和面积;最后,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输出面积数据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

7.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工程建设监理是改革开放新时代赋予测绘科技工作者的一项崭新的工作领域, 它必须具备扎实的测绘工程理论知识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方面的知识。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在测绘和国土调查项目中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全国测绘行业和国土调查行业大多根据各地市的经济情况来决定是否实施监理机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市广灵县和晋城市阳城县进行山西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获得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其中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组建的太原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监理部对试点过程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序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检查,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监理的核心

根据工程项目监理的基本任务和国际监理惯例, 工程项目监理的核心内容是:三项目标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其中三项目标控制为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两项管理为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项协调为组织协调。有效的执行监理的核心内容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圆满完成, 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样也适用于工程项目监理的核心内容。

2 监理机制在确权登记发证目标控制方面的实施研究

2.1 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的工作实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对全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情况按照山西省基本情况进行了统一的部署, 并提出了经费来源的组成和预算工作, 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主要工作在施工阶段, 核实已经完成的工作量, 进行工程进度款的签证和控制索赔, 以及竣工阶段的审核工程结算等工作。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对各个测量单位在各个时间节点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实, 并对完成的工作质量做出评价, 并在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为业主单位做好工程款拨付的核查工作。

2.2 监理在工期 (进度) 控制方面的工作实施

在确权工作前期, 业主单位、监理部要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工期要求并通过周密的分析, 综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 并在施工前将工期要求纳入承包合同, 要求各测量单位根据工期目标合理调整人员、设备、机具等的投入情况。

在确权工作实施过程中, 监理部要通过对测量单位技术实力、人力资源投入情况、当地土地权利人的整体配合情况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和研究, 通过运筹学、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手段, 审查、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 通过跟踪检查、发现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进度, 应及时要求作业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采取计划进度目标的实现。并根据需要召开进度协调会, 分析研究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 研究需要采取的处理措施。在太原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监理过程中主要产生并统计三个进度的统计表格:××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整体进度示意图、各县市区使用权本年度进度表及本周增长率、各标段使用权进度周报表, 主要统计表格样式见上表 (图) 。

通过这三个表的统计核查比较, 能有效的掌握市级、县级以及各标段作业队伍的详细进度情况, 通过整体的把握能有的放矢的对整个确权项目进行有效的掌控, 并及时调整偏离值, 采取有效的措施, 全面保证各县区的工作得到按时完成。

2.3 监理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实施

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始终, 主要包括组织设计方案评比, 通过审查测量单位资质、技术人员资质、测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前期的资格审查的质量控制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 工序操作检查, 工序成果检查, 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状况;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对于太原市的监理工作监理部对内业进行全面检查, 并对外业工作进行不少6%的随机抽查, 对重点质量点部位进行重点核实、检查和检测, 并做好检查记录。现场需要填写并计算各项中误差主要检查表格为:控制点精度检查记录表 (外业检查) 、解析界址点点位精度检查记录表 (外业检查) 、宗地草图精度界址点间距检查记录表 (室外检查)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检查记录表 (外业检查) 、地籍图界之间间距误差检查记录表 (室内/外检查) 、图上地物点电位精度检查记录表 (室内/外检查) 等等。通过以上各项精度统计, 来对测量成果进行分析比较, 并编写监理检查报告, 对质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有效的分析, 并提出整改和提高的意见。

3 监理机制在确权登记发证合同和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3.1 合同管理

合同是参与建设的各方在平等地位的条件下签订的法规性文件, 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因此, 合同是监理单位站在公正立场上采取各种控制、协调与监督措施、履行纠纷调解职责的依据。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监理工程师要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纠纷的解决, 以及工程项目合同的索赔等进行全面的合同管理。

3.2 信息管理

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规划和动态控制, 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 处理时要求时间短、速度快、准确, 这样才能及时提供相关的项目决策信息。监理部要及时的处理来自业主、各施工单位、土地权利人、政府等发面的信息, 对各方的信息进行分析综合, 始终以进度控制目标和质量控制目标为基础, 实时有效的调整来自各方的问题信息, 使各方信息都成为解决实际工作问题、推动工作开展、提高工程质量的推动力量, 是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统一和满足。

因此监理部在信息管理方面工作如何的开展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做得好能使确权工作得到又快又好的推进, 否则, 将适得其反。

4 工程项目监理的组织协调

协调是管理的重要职能, 其目的就是通过协商和沟通, 取得一致, 齐心协力, 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工程组织协调内容有人际关系的协调、组织关系的协调、公共关系的协调、配合关系的协调、运输关系的协调等。工程项目的协调的主要方式包括激励、交际、批评、会议与会谈、报表计划与技术报告等。

在太原市确权监理过程中, 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日志、定期监理工作会议、过程监理检查报告制度、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等各项措施有效进行了组织协调, 还制定了《监理通报》 (周报) 定期通报监理工作情况, 市、县的整体工作进展情况, 以及各标段的工作情况, 并且还对各标段施工单位的先进的工作经验及时的在《监理通报》进行推广学习, 使10个县区的各个作业单位得到整体的提高, 同时太原市确权办的各级领导也能及时的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作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使业主、土地权利人、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的关系更加的融洽、和谐。组织协调关系见下图:

5 总结

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引入监理机制, 通过“三项目标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的系统规范的实施, 能够有效的控制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为广大土地权利人汇交一份高质量、高标准的确权登记成果资料, 广大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在土地确权中广泛的引入监理机制, 对提高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能起到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国已经得到全面的展开, 本文通过在山西省试点工作中对引入监理机制的有效实施, 对监理工作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监理,使用权,确权登记

参考文献

[1]孔祥元.测绘工程监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2]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资料汇编[M].山西:2012.

[3]太原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太原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技术方案[S].太原:2013.

8.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单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单县 274300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集体的财产权,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要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进行确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本文首先分析了确权工作的意义,然后归纳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难点,最后详细阐述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权属;纠纷;地籍调查

一、确权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依照相关法律维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的土地物权意识,从而实现高效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保证农民权益的工作。同时也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由于农村土地利用存在粗放浪费的现象,所以需要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以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为基礎,最大化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难点

(一)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不强

我国人口多,农民基数大,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最直接的受益人就是农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越来越多的村里年轻人选择去城镇就业,造成现在很多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水平非常低,本身知识量很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很难对国家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到位,更别说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这就形成了国土工作人员自己单干的状态,很多必要的土地数据资料和历史情况抓不准搞不清,给资料的搜集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确权发证工作的进程。

(二)部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新引发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其中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宅基地之间的纠纷,村与村、村与乡(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间的纠纷等等。最近一次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登记是在80年代,当时的人力和物力都很缺乏,时间紧迫,人少事多,不可能全面细致的进行调查登记,工作形式比较粗放,加上缺少先进的测量手段,都是采用土办法,利用各种测量尺丈量,误差较大,所以造成一些权属材料来源不全,资料保存不当等情况,部分农民对土地资料不上心,随意存放丢弃,造成部分土地资料丢失,以上这些都给确权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

(三)资金不足影响登记发证工作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确权工作是一项庞大而繁琐细致的工作,从开始进行到登记结束,需要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很难完成这项巨大的工程的。众所周知,全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只有一部分是来自市属财政,大部分经费还是来自当地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的充裕程度是不一样的,大部分县市区的资金争取地方财力较为困难,同时存在延后拨款的现象,这就影响了确权工作的开展。

(四)领导不够重视及工作人员缺乏

从国家开始部署这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地方政府全部把精力用在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上,而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只看成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范畴,更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从而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领导重视力度不够,加上基层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一个基层土地所多则负责三四万户,少则负责一两万户的确权登记工作,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对各级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都是一个

非常严峻的考验。

三、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宣传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城区及其周围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土资源系统既要加强对乡镇和基层村组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也要加大对普通群众国

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二)全面查清土地权属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对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对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对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效率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纠纷经常会出现,这就需要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应当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双方开展积极调解。通常来说,现场调解是一种相对有效的调节方法,因为可以省去不必要的环节,大大节省调解时间,提高调解的效率。如果调解工作很难取得进展,那么可以将有争议的土地暂时纳入独立的土地界限,当土地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再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划分工作。对于部分难以解决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可以将这些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现阶段来说,调解仍然是较为高效、快捷的处理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调解能力,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四)经费足额到位,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要想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要有强大的资金保障,为了保障经费足额到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联合行文,按照应调查的土地面积、调查质量标准和难易程度来计算地方政府财政需要配套的资金,由于资金不落实或到位晚,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应当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五)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强化地籍调查

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弄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现状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

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六)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仅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很难完成,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与大力支持,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有必要从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往下层层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哪级政府、哪个部门完不成任务,追究哪级责任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宗金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思路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17)

9.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 报

第2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9月9日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一、主要职责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包括全国集体土地确权政策、争议调处办法、调查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数据库建设标准等。

(二)编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

(三)指导各地各类土地登记相关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数据库等。

(四)组织调研和检查,了解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存在问题,督导地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定期掌握全国各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季报制度。

(五)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负责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对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核查和抽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二、内设机构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登记组(综合组)、权属组、调查组和信息组4个工作组,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登记组(综合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土地登记相关政策等事宜,指导全国土地登记工作;

权属组负责组织制定土地确权政策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指导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调查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指导全国地籍调查工作; 信息组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指导地方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三、人员组成

主 任:朱留华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

副主任:冷宏志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冯文利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 魏淑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巡视员 蒋文彪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建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 佟绍伟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邱烈飞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处长 董北平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调研员 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一)登记组(综合组):

组 长: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副组长: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卢立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调研员

(二)权属组: 组 长: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副组长:钟京涛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副处长

王亦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主任科员

(三)调查组:

组 长: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副组长: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杨祝晖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副处长

(四)信息组:

组 长: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副组长:朱 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副调研员

10.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简报 篇十

第三十九期

XX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7月 19日

州检查组检查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2年7月19日早上,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同志、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同志带领检查组一行督查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XX县政府在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会,各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和县国土资源局全体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政府副县长XX同志就目前卓尼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做了汇报,并表态,我县一定坚决按照州上的统一部署,尽快投入工作,顺利完成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检查组在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的基础上,详细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最后,XX局长对XX县目前工作作了肯定,并且指出要求:一是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务必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以点带面,突破重点,全力推进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三是把握原则,破解难题,全力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四是注意方法,把握程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有力逐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1.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篇十一

工 作 简 报

第一期

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1月22日

创 刊 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顺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编印了《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作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上传下达的“主渠道”,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的“主平台”。《简报》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关爱和支持。《简报》内容将设立“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经验交流、省部信息、政策指导”五个栏目,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从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干部和群众踊跃投稿,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提供政策、法律和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

余阳春副市长在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召开今天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这也是市委、市政府实行“无会月”以来特批的第一个全市性会议,足以说明今天会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刚才,新建局长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还很低,而且已颁证的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为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 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市委王萍书记在市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顺应绿色发展的时代潮流,全力推进资源集约利用”; 胡世忠市长在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户宅基地有偿流转改革试点”。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动员,全面推进,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了《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坚持一个原则,突出两个重点,落实三个到位,做到四个清理”。具体来说: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稳妥确定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和归属。对敏感地块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安全与稳定。同类问题应采取同类解决办法,不搞特殊,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利益。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示范引导。各县(市、区)在推进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先易后难、分门别类、稳步推进,选择一个乡(镇)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开。总的要求是,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制定工作方案等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1个乡(镇)的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3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突破关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关键在权属争议调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作用,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干部参加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落实三个到位”,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到位。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发证到位。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调查上图登记造册,暂不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同时,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做到四个清理”。要以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对农村土地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条件。一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房。尤其是对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强占耕地建房的,要通过确权登记进行清理,严肃处理。二是全面清理“批东建西”、“批少建多”违规建房。要严格执行省、市规定,对农民建房面积进行监管,规范建房面积。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坚决杜绝“开天窗”等违规建房,做到拆旧建新,或建好新房,限期拆除旧房。三是全面清理国、省道沿线违规建房。对没有经过批准,建筑物与公路的间隔距离小于规划要求的,要在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予以强行拆除。四是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擅自建房或“小产权房”。对城乡结合 部违规建房,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不得登记发证,要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总之,凡是违法违规、未经批准所建的房子,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时,只登记造册,不予发证。乡(镇)政府和乡(镇)土管所是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在确保此次工作组织、落实到位的同时,还要以此为契机,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村、组干部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相互制约的农村土地管理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健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井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和井开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民政、水利、规划、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和调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要组成工作组,下到乡、村、组参与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时当地。

二要周密部署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井开区管委会要 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乡、村、组。要加强对乡、村、组、干部、群众的培训,让他们知晓政策、熟悉情况、掌握流程,从而更好地参与、配合此项工作开展。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组织人员培训;财政部门要负责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农业部门要负责及时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的有关资料,并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对照核实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各级行政勘界资料,积极参与行政界线的土地纠纷调处;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服务;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测绘成果和乡镇规划资料,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提供服务。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分析和通报等制度,督促、调度各地进度,确保工作平衡发展。

四要做好宣传动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一次农村土地管理的全面清理过程,又是一次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各县(市、区)政府、井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有线电视、张帖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开展宣传。通过县、乡层层召开动员会,编印政策学习文件,广泛开展宣传,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同志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作出贡献!

※工作动态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动员会在吉安市召开

2011年11月17日上午,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在吉安宾馆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局长,法制办主任,试点乡(镇)的乡(镇)长,井开区街道办主任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等同志参加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余阳春出席会议并讲 话。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新建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具体布署。

会上,余阳春副市长就我市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精心组织,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健推进。

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书。

抄报:胡世忠市长,刘连根常务副市长,余阳春副市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2.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二

发证的若干意见

文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 时间:2011-11-18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它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

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

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

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

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

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

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

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

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南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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