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
1.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 篇一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规章概述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_____人至_____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基本职权有: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4.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负责。因此,公司董事会议事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明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二)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明确董事会议事的范围; 2.董事会议事的程序,包括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委托代理、表决等; 3.董事、董事长在议事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坚持会议精简、高效的原则,避免决策的拖拉。董事会不可能经常召开,有些议题在开会前就应当进行沟通,基本一致时再开会,这样可以提高会议效率。因此,在制定规则时要把沟通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明确下来。
2.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在董事会上负责全面工作。因此,对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应有专门的规定。
3.要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协助董事长开好董事会。会后,要将董事会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归档存查。
(四)范本
____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年 月 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____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__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__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__至__万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会批准;__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__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如有本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名单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九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被股东大会罢免;
(三)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条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即要求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有必要时,可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一)出席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二)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三)以下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
1.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
2.申请募集公司债券的代表权;
3.在公司证券上签名盖章的代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时,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二)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当董事在执行业务中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有总理董事的业务执行权限;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基于委托关系,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一)失去董事身份。导致董事长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即董事退任的事由。
(二)股东会通过董事会特别决议进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篇二
(XX办〔201 〕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下称:《规范意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系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XX省国资委的授权履行职责,并对出资者负责。
第三条 集团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与董事、监事的信息沟通,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集团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集团实际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应有三名委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内设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承担。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集团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集团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制订集团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制订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制订集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定全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的方案;
(八)拟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集团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十一)审定集团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臵等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二)决定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
(十三)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审定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方案;
(十四)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臵计划和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五)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决定权限内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动以及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六)听取集团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十七)聘任或更换对集团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省国资委授权或集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规范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明确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边界。
第七条
对于经理层审批权限内的事项,根据贷款人、国土、房管或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请,签署并出具有关决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照集团章程规定召开。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四次,分为季度、半和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联名同意或省国资委要求的,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举行;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者制成书面材料由董事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时,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含受托代表,下同)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会表决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集团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要求与所议议题相关的集团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但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一)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修改集团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改制方案。
(二)集团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集团的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占公司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四)集团及重要子公司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五)集团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集团以前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六)集团融资计划;为子公司提供单项超过公司净资产1%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七)集团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集团及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管理计划。
(八)集团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九)集团的内部机构设臵,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十)集团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十一)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表决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超过集团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及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按照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相关规定,涉及提案应按规定程序征求并取得党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涉及到集团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的提案,职工董事应参与提案的拟定,并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提出后,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向集团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送达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案;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传、电报或邮件、口头通知等。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异议的,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因特殊情况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提交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董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将该等意见或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提案及补充董事对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资料。
三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缓开会议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4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委托其他董事对上报省国资委的定期报告代为发表意见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或者外部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对其应发表的独立意见代为发表意见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六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首先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董事可向承办部门负责人询问有关情况;也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除董事长紧急提议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审议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集团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对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职工董事应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应将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向董事会提交,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三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开会议或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会议届次、召开方式、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负责收回。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监督下进行清点,并由董事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宣布决议是否通过。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即验票,董事长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七条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董事应以文字形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省国资委的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集团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为免除责任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故意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以致丧失时机造成集团遭受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对于未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会议决议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决议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专人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九)董事签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纪要送交董事会秘书。若董事对会议纪6 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根据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做出决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是公司重要档案的组成部分,由董事会秘书收集整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
第七章 决议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总经理应在下次的董事会定期会议上通报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或决议未认真落实时,应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董事会经费预算,由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介机构咨询费、顾问费;
(四)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会其他支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经费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及其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实施,《XX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XX办【2008】057号)同时废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 3 会计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 4 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6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8 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
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
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
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
须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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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07-14
村党员议事会会议记录09-06
党总支党员议事会汇报材料06-15
关于召开董事会及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09-04
董事会秘书简历06-19
董事会主持词06-24
借款董事会决议07-07
董事会议程 范文09-10
董事会工作机制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