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

2024-11-01

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精选11篇)

1.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 篇一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管理工作的重点。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复审细则(版)》要求,职能部门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我院于成立了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委员,定期对我院特殊管理药品进行严格检查,根据检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再采用管理工具进行管理分析,拟订对策、定期检查并进行持续改进,目前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已经趋于规范。现将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特殊药品管理组织并制定管理流程(附件1,附件2)

20我院成立了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特殊药品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参加精神、品使用知识及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由医务部门做好精神、品处方资格的授予流程及管理。

二、制订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方法

在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不少问题,如品处方书写不规范、基数不相符、品无专柜保管等。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小组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方法,让管理有规可循,核心内容介绍如下。

1.固定基数:临床科室根据自身特点确定该科室品的品种及基数,填写备用药品清单后交于药学部,以规范特殊管理药品数量的管理。

2.专人管理,严格交班:对特殊药品实施交接班制,做到双人核对。交接班双签字并有详细具体的交接记录。

3.加强储存管理:药库储存仓库设立专用特殊药品库房,采用双人双锁、严密防盗的措施;药房及临床使用科室配置保险柜、周转柜。药库管理人员按库存要求及使用需要制订购买计划表,门诊药房、住院部药房每周定时指定专人凭处方、空瓶及出库单领取药品。回收的空瓶、废贴由库管员统一储存和计数,并做好记录,按期填写销毁单,经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在保卫科、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4.登记:药库管理人员做好精神、品的入库出库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药房对使用的精神、品进行专册登记;临床病区使用的精神、品应填写“品、第一类使用登记本”和“品、第一类残余药液处置登记本”。

5.调配与使用:严格按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开具及调配进行严格管理。

6.统一全院特殊管理药品标签:对特殊药品的存放区域有高危药品的标识,做到全院统一“警示标识”。

7.定期检查:特殊药品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在医院内网上进行公示,把检查结果总结反馈给护理部,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8.整改:对品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科室,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及时整改,并将整改通知书反馈给药学部。部分科室兰玉平副院长还亲自到达现场,督促整改工作。

9.考核:制定了药品管理考核细则及标准,对特殊管理药品存在问题的科室超时劳务费进行考核。

三、运用管理工具提升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能力

运用各种质量管理工具优化我院特殊药品管理,达到有效持续改进、提高。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质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将影响特殊药品管理的诸多原因一一找出,并确定正确的对策方案,使整改明确。通过对每次检查结果与以往检查数据比较应用统计表、柏拉图等质量管理工具对特殊药品管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持续改进。把PDCA循环运用到特殊药品管理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对特殊药品管理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提升了医护人员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通过成立特殊药品管理组织定期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及考核标准,并运用质量管理工具优化我院特殊药品管理,我院特殊药品管理取得有效持续改进、提高。

2.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 篇二

特殊药品主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很强的治疗作用, 是临床上必不可少的药品。但若使用不当又易产生比疾病更加严重的成瘾性, 流入非法渠道, 就成为毒品。因此, 这类药品需要加强管理。

特殊药品的现状

1. 不合理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在我国比较普遍。我国用于止痛治疗的吗啡、哌替啶、杜冷丁等药品平均使用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滥用, 不但失去了其作为药品应有的治疗作用, 也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流入非法途径, 就会成为毒品, 给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必须对这些特殊药品加强管制。

2.特殊药品向新型毒品转化

近年来, 涉毒人员滥用药物的范围已由单一的海洛因扩大到多药滥用, 在渐趋严重的多药滥用现象中, 被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滥用现象日益增多。由于滥用药物中涉及的这些精神麻醉类药品多数具有中枢抑制作用, 易产生毒性协同, 加之现在多用静脉注射的方式, 极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毒品使这些人道德沦丧、自私、撒谎、人格变态、六亲不认, 甚至因此诱发精神疾病和犯罪。

特殊药品的管制缺陷

1.《刑法》中的缺陷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毒品,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与传统毒品犯罪相比, 新型毒品与药品非常接近, 其适用范围较毒品广泛, 毒品犯罪属于重罪, 一旦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即毒品与药品的界限, 将会导致打击面过大、过度使用刑罚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及临床实践中, 由于对疼痛缺乏具体的诊断标准, 面对越来越多的吸毒人员伪装成疼痛患者骗取麻醉药品, 医生对患者疼痛的程度和真伪难断, 只得尊重患者的主诉给予镇痛药物。曾经发生过吸毒人员伪装成尿路结石病人, 多次骗用哌替啶的事件。因此, 正确鉴别、判断新型毒品和普通药品以及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使《刑法》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是今后司法实践及临床工作的重点。

2. 医疗机构监管制度不健全

(1) 重复建立病历。《条例》及配套文件中规定在医疗机构中用“除痛病历”代替“麻醉药品专用卡”, 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患者用药, 但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果不法分子在多家医院建立“除痛病历”, 就能同时在多家医院获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复诊及随诊制度不健全。大多医疗机构尚未建立复诊与随诊制度, 这是造成药品流失的最大隐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五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 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但由于随诊经费及人力、物力条件的制约,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随诊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点在基层以及偏远地区尤为明显。

(3) 处方量规定不明。《规定》中虽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天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天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是对于具体的用量却缺乏明确的标准。一次用量的最高限量是多少, 每次间隔时间是否有限定, “某些特殊情况”又指哪些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延长多少时间算适当, 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规定。只有对标准和用量加以明确, 才便于将相应规定落到实处。

(4) 剩余空瓶回收难度大。按照规定, 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院应当要求患者 (或其亲属) 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但患者在执行此规定时, 不理解为何要将自己花钱购买的药品上缴, 认为耗时耗财, 因此医疗机构很难将空瓶按时足量收回。

3.生产经营和医疗使用由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管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环节的管制, 卫生部则对医疗使用环节进行管制。这样分工虽然权责分明, 利于分清责任, 但对于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失, 也有一定的弊端。在药品流通中, 药物一旦出厂, 药监部门往往就不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药监部门无权对医疗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管, 不免造成药监部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销行为监管有头无尾的局面。一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从定点批发企业售出, 药监部门便无法对其流向进行有效的追踪和监控, 对于此类药品是否进入医疗机构无从知晓, 无形中给骗购者通过伪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骗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提供了机会。

加强特殊药品管制的对策

1.完善《刑法》中关于此类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1) 在数量上不能将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等量看待。要求确定某一类市场占有率高的毒品作为基准物。我国通常使用海洛因作为基准物。必须保证基准物换算公式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并保证公示向公众公开, 接受社会以及当事人各方的监督。

(2) 必须对新型毒品成分定量分析鉴定, 从程序上保障严格的追诉标准。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 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 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 应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某种原因不能做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 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3) 由于新型毒品包含有大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尤其是二类管制药品。因此, 认定制贩毒品案件应当严格把握犯罪的主观要件, 不能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普通违法行为作为制贩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处理, 因为脱离了监管的精神药品并不必然成为毒品, 还必须满足管制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的条件, 以避免打击面过大。

(4) 我国将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管制和二类管制两种类别, 不同类别的管制药品, 其药品的毒害性并不一致, 国家管制力度也存在明显区别。二类精神药品相对于一类精神药品而言, 适用范围更广, 公众也更容易获取。执法者面临不同种类的新型毒品时, 不仅要考虑该毒品的成分含量, 还应当考虑该新型毒品所含精神药品所处的管制等级, 该药品在医疗和社会生活中的适用状况, 公众对该管制药品的接受程度, 以此解决不同种类的新型毒品之间所存在的罪刑失衡问题。

2.完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机制

(1) 杜绝重复建病历现象。对经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非住院病人, 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 统一编号管理。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根据患者的申请, 经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为患者建立“专用病历”。同时应对患者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等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患者或其代办人、处方医生、建立病历的单位等的权利、义务、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做到有法可依。还应与公安部门协同, 建立“专用病历”时, 在患者的户口簿上注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已建”字样, 这样统一管理病历, 可以杜绝一人重复建病历的现象。

(2) 建立健全复诊、随诊制度。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为首诊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 对于确诊后需除痛治疗的患者, 还应当建立除痛病历和除痛病历册 (除病历由病人自行保管, 除痛病历册由医疗机构专门保管) , 并在户籍原件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同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另外, 除痛病历册和《知情同意书》由建册的医疗机构专门保管, 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在复诊和续购药品时, 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诊断证明, 接诊医师对有关证件和病历册核对无误后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首诊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 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如果患者不主动到医疗机构随诊或复诊, 医疗机构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格。此种程序可有效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失, 但也有一定的弊端, 诸如患者就诊取药手续繁琐、耗费时间精力等。因此建议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各机关部门中引进现代信息技术, 将诊断证书与除痛病历等做成电子档案, 在特殊药品的取药窗口设置照相、指纹识别系统等。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力量, 扬长避短, 使随诊、复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 明确处方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剂量的确定, 包括疼痛的评估和疼痛的治疗。首先, 处方量, 包括各种特殊情况, 必须具有科学明确的标准, 以便处方医师参照执行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其次, 应当进行疼痛的评估, 再按三阶梯止痛原则用药。对于一些患者, 例如边远地区患者和使用剂量较大的患者, 处方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原因, 并签名。最后, 应对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考核。只有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才能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效为患者祛除病痛,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4) 剩余空瓶及时回收, 防止进入非法渠道。在医疗机构中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 将空瓶由专人送回药库, 同时填写特殊药品临床回销表, 由送回人、经手人及主管药师三方签字后方可输入微机删除其记录, 并自动备份到硬盘备查。此项规定是为限制此类药品的流通, 防止有些患者药品没有用完又去开药, 避免药物积存, 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失。实践中执行此项规定时, 手持空瓶的患者及其家属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社会的危害认识不清, 不理解为何要将所购买的药品空瓶交回, 甚至和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因此这项规定的执行往往不能获得应有的成效。建议由政府建立适度的补

偿机制, 或者建立药品回收补偿机制, 以解决无偿回收难的问题, 其目的是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3. 统一管制主体

统一管制主体, 关键在于医疗企业

和医疗机构, 要在行政管辖权上隶属于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疗机构直至空瓶回收整个过程, 行使管制权力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调好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制定出完整连贯的管理政策, 实行协调一致的管理措施。

此种制度可有效解决药监部门无法对售出后的药品流向进行追踪和监控的难题。同一主管部门对售出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进行账目审查, 同时对购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同等审查, 买卖双方的证明材料要一致, 账目要吻合, 确保每一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安全完整地回流到医疗机构。

在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实现统一的基础上, 特殊药品管制网络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与升级, 逐步实现处方管理, 病人病历管理以及病人身份登记管理相结合的特殊药品管理网络, 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更加完整的监控信息系统。■

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篇三

接到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办理程序规范,对持麻醉本患者定期随访复诊监管不严格,部分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部分处方不符合规定,存在门诊处方超量现象。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保险柜保存,并设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

5、患者剩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销毁记录不健全。

针对以上问题及时作出如下整改措施:

1、对全体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资质医师进行院内培训,规范处方用量,宣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使用。

2、执行新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规范办理流程。

3、严格执行剩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制度,建立回收登记档案,做好回收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县中医院

4.特殊管理药品知识试题 篇四

姓名:

分数:

一、填空(每空2分,共50分)

1.麻醉药品:是指对()有麻醉作用,()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药物的依赖性:包括()依赖性和()依赖性。3.特殊管理药品专用仓库应安装监控设施和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当地()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4.特殊管理药品需专人双人()、双人双锁(),双人(),双人(),帐物相符。

5.购进:从定点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单位购进,有合法的票据并做到()、()、()、()相符。

6.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协助核实。

7.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的药品。

8.()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增强血液中的携氧量,提高耐力的一类药物。

9.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的药品。临床上用来治疗或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行为转归正常。限于第()类和第()类。10.特殊管理药品仓库()小时有人值班,发现()、(),及时报告。

11.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销售给(),和具有()的药品经营企业。

12.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也()精神药品。

1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型肉毒毒素制剂。

二、选择答案(每题5分,共50分)

1.特殊管理药品外包装标识:()

A

B

C

D 2.常见的肽类激素:()A、促红素(利血宝、雪达升)B、促性素(艾泽、乐芮、雪诺酮)C、生长激素及其类似物(思真)

D、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优泌林系列、诺和灵系列等)。

3.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货款,须汇到单位帐户()A、不得汇到个人帐号。B、不得用现金结算

C、不得用私人帐户或个人名义从银行汇款。

4.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可销售给()A、定点生产企业 B、全国性批发企业

C、区域性批发企业(麻醉、一类)

D、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E、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A、采购(销售)B、出(入)库验收 C、签订买卖合同等。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A、向医疗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

B、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C、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

A、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白加黑)(不包括含中药麻黄的药品)、B、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联邦止咳露)、C、复方地芬诺酯片(类似吗啡作用)D、复方甘草片(含吗啡)。

8.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

A、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企业。

B、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市、区)的零售和医疗机构。C、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

新版《特殊管理药品知识》试题答案

姓名:

分数:

一、填空(每空2分,共50分)

1.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药物的依赖性:包括(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3.特殊管理药品专用仓库应安装监控设施和自动报警系统,(报警装置)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4.特殊管理药品需专人双人(验收)、双人双锁(保管),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帐物相符。

5.购进:从定点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单位购进,有合法的票据并做到(票)、(帐)、(物)、(批号)相符。

6.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7.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8.(肽类激素)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增强血液中的携氧量,提高耐力的一类药物。

9.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临床上用来治疗或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行为转归正常。限于第(一)类和第(二)类。10.仓库(24)小时有人值班,发现(丢失)、(被盗),及时报告。

11.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和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12.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不属)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也(不属于)精神药品。1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二、选择答案(每题5分,共50分)1.特殊管理药品外包装标识:(ABCD)2.常见的肽类激素:(ABCD)3.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货款,须汇到单位帐户(ABC)4.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可销售给(ABCDE)

5.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 篇五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相关记录

2.是否有“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及“麻醉药品申购单”以及效期

3.配送企业资质审查是否合格(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4.入库验收是否完整(品名、规格、厂家、供应商、批号、有效期等)

5.出库单记录是否完整(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有效期等)

6.送货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应该由配送单位送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7.是否执行“五专”管理以及记录是否完整(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人负责)

8.保存处是否有报警装置或值班

9.各部门账物相符情况(实物与逐日消耗记录、实物与账本的库存记录应一致)

10.各药房窗口是否设置有基数药品,是否及时补充

11.是否进行交接班及记录情况

12.是否有固定发药窗口及专人负责配方

13.处方用药是否合理(门诊、住院处方医生是否合理用药:疾病与药品适应症是否相符),是否已由门诊部审核

14.处方剂量是否合理(处方剂量是否超过法规规定,住院处方是否逐日开具一日常用量)

15.处方是否完整(患者姓名、疾病诊断、身份证编号、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处方编号、医生签名及签章、配方人及复核人签名等)

16.处方医生、配方药师是否具备合格资格

17.处方消耗登记记录本是否完整(应有专册处方逐日消耗记录本并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疾病名称、患者身份证号码和处方医生、配方人、复核人等内容)

18.处方的存放情况(逐日消耗统计记录本及处方保存2年以上)

19.是否有安瓿回收、计数、销毁记录

6.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由药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根据各类药品的消耗动态,定期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核后进行网上统一采购,严把药品质量关,绝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对抢救急用药品须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2、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房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转账付款。

3、保管

药房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存放于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定期清查盘点,有完善的药品帐,做到帐物相符。

4、调配

配方人员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配方完毕,配方及核对药师双签字,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房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5、使用

门诊药房供病人使用,值班小药房供值班期间就诊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房人员可拒绝调配。

6、盘点

对药品进行一年四次的盘点,将电脑库存与实物核对,尽力做到电脑库存与实物完全相符,同时及时检查药品有效期,徐汇、奉贤两个校区也可以将有效期一年之内的药品相互调配,将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告知医生负责人,以便能及时处理,而1个月后即将失效的药物另外存放,以杜绝过期药品的发放,保持药柜整洁、有序。

7、过期药品处置

7.特殊药品使用和管理检查内容 篇七

药库:

1、安全问题:

① 保险柜:是否正常,是否双锁双人负责。② 监控设备是否正常。③ 门窗是否安全。

2、管理问题:

① 采购渠道是否符合要求。

② 验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验收到最小包装。③ 验收、发放记录是否符合要求。④ 数量是否正确。药房:

1、安全问题:

① 保险柜:是否正常,是否双锁双人负责。② 监控设备是否正常。③ 门窗是否安全。

2、管理问题:

① 领药人员是否按要求护送药品。② “五专”管理是否到位。③ 数量是否正确。④ “日清日结”执行情况。⑤ 处方是否符合规定。

⑥ 过期、损坏药品及空安瓿处理情况。⑦ 门诊癌症病人用药病历管理情况。手术室及病区备用特殊药品管理情况:

1、是否双锁双人负责。

2、门窗是否安全。

3、交接班记录情况。

4、数量是否正确。

8.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 篇八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易致躯体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备的资格:

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须是本院主治医师以上或麻醉师方能授予,计划生育手术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手术期间的麻醉药品处方权。

二、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三、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四、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使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须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五、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培换药。

六、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七、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八、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九、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

十、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十一、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十二、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十三、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十四、药剂科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使用。社会药房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一、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二、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三、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四、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药品主管部门。五、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六、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七、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药库内。

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特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1、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4、仓库内要有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特殊药品报损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如销毁,必须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9.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制度 篇九

四、采购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采购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GSP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采购部负责收集、核实供货方资质文件、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资料。质量管理部在对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将其存档备案。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制度》执行,质量副总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并按照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五、购进进口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还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检"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和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六、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收货员根据采购订单和随货同行单按照本公司《收货管理制度》规定对到货药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放置与储存条件相符的待验区,并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验收员依据随货同行单所列内容,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验收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后通知入库。随货同行单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本公司公章后及时返回供货方。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收货、验收入库。

七、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收货人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

八、在仓库内设立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区,将该类药品集中存放,并设立明显标志,质量管理部应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按照重点养护品种进行养护,当发现在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

九、该类药品有效期管理,应按照本公司《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执行。

十、不合格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指定专人负责销售)、签订购销合同等,本公司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十二、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

十三、出库复核,储运部应严格执行本公司《出库复核管理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复核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十四、运输员应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运输员应要求购买方当场查验货物,无误后由购买方采购负责人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一联交由购买方留存,另一联加盖购买方公章后及时返回公司质量管理部存档。

十五、本公司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含特殊药品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10.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材料 篇十

一、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㈠特殊管理药品滥用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㈡注射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注射液流失、被盗;㈢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的,流失、被盗;㈣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成瘾人群。

三、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第二条情形㈠的,医院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有第二条情形㈡至㈣的,医院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四、特殊管理药品突发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报告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形式采取电话、传真、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电话报告后应以书面文字形式补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突发事件。

五、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现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所在部门负责人;节假日和夜间如发生突发事件,立即通知医疗总值班和药剂科主任。

2.药剂科主任或医疗总值班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医教部和主管院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11.药房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疫苗、放射药品。3.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5.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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